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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安全预案

留守儿童安全预案

留守儿童安全预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分析;预防对策

[作者简介]梁 琨(1985—),男,万安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干警。(江西万安 343800)

一、留守儿童现状

据调查显示:我国有1.2亿农民常年在城里务工经商,产生了近2000万留守儿童,其中16岁以下儿童占86.5%。这支规模庞大的“留守儿童”队伍中的很多孩子,由于家庭教育的突然断裂或缺位,生活上缺乏关照,精神上缺少关怀,学习上缺乏管理。加之留守儿童处于身心发展的转折期,其可塑性大、自制力差、缺乏成人的自我约束和引导,极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诱惑和影响,很多留守儿童由于无人管理或管理不当,与社会上的不法分子混在一起,养成了不良的行为习惯,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据统计,2010年以来,某县检察院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达24件30人,其中属留守儿童22人,占未成年人犯的73%。涉案罪名80%为盗窃、抢劫(夺)等侵财案件,其余为故意伤害、毁坏财物、等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的存在不仅关系到留守儿童的全面健康的成长,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留守儿童犯罪的原因分析

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十分复杂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留守儿童自身主观因素

留守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很不成熟,是非观念模糊。他们在心理上最容易表现出下面两个特征:一是重感情、易冲动、虚荣心强。喜欢在异性面前炫耀、摆阔。为了证明自己的男子汗气魄,或者要取得异性的好感,义气用事,为朋友两肋插刀,打架斗殴,花钱如流水,很容易发展成为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等犯罪。二是争强好胜和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心理是头脑简单,分辩是非能力差,稍被唆使便容易上当,被坏人利用,其犯罪动机盲目、模糊,只为显示自己,证明自己,不考虑后果如何。

(二)当前社会环境的污染

当前社会上的一些不良习气严重影响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也是引发留守儿童犯罪的重要原因。学校周边的各种网吧、游戏厅、KTV等,部分业主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吸引留守儿童,以致他们开始逃学、旷课,发展到沉迷网吧、游戏厅,再到沾染打架、、酗酒等不良习气,一旦受到社会上小群体的唆使和拉拢,便很容易做出结伙打架、盗窃勒索等违法犯罪。

(三)家庭教育的缺失

由于留守儿童的父母均在外地,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亲友在照看留守儿童时往往采取宠溺、打骂等错误方式,溺爱会造成留守儿童凡事以自我为中心,忽视甚至不顾他人的利益和感受,在遭受挫折的时候,很容易行为失控;打骂则伤害了孩子的自尊心,使他们产生逆反心理和自卑情绪,容易受到社会不良习气的感染和坏人的引诱,走上歧路。且留守儿童父母在外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子女,缺乏与孩子沟通,即使打电话,也只是问问孩子的学习成绩,也无法真实了解孩子各方面的情况。

(四)学校教育的失误

在学校教育方面,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一方面,现阶段学校普遍存在学生多、教学任务重、应试观念强等弊端,导致教师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关心不够。而留守儿童学习成绩普遍偏差,性格内向,学校对这一群体并不重视。处理留守儿童出现的问题,不能耐心细致地深入挖掘留守儿童的思想根源,往往采取简单的批评教育。致使留守儿童容易产生自卑的心理而心灰意冷、自暴自弃,产生厌学情绪而出现逃学、辍学等现象。另一方面,留守儿童由于父母出外务工,家长与学校的沟通较少,导致老师和监护人不能及时掌握孩子的不良心理动向和行为习惯,而一旦出现问题,学校又缺少必要的心理疏导措施和方法,很难为留守儿童提供个性化、针对性的教育。所以,常常在管教无效后,干脆放任不管,听之任之,甚至推向社会。

三、预防留守儿童犯罪的建议

(一)父母要有责任心,对子女更多的关爱

重视家庭教育和亲情关怀是预防留守儿童犯罪的有效手段。家庭是孩子最好的学校,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所以加强家庭教育和亲情关怀对留守儿童具有重要作用。广大父母必须充分认识到自己在教育子女中所处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应尽可能把孩子带在身边,关心孩子的学习,生活和关注孩子的心理需求,使孩子得以健康的成长。如果双方都外出打工,不能完全不管孩子,应经常以电话或书信方式与孩子保持联系,与子女在家的监护人和老师经常沟通,在关心子女身体健康与学习的同时,多了解子女的思想状况,不要只关注学习成绩的好坏以及在家有没听话、在学校有没挨批评等方面的情况。

(二)积极发挥学校功能

建立留守孩子档案、联系卡制度,记录留守儿童情况、监护人联系方式、监护人联系方式等。在建档过程中,应及时补充、变更档案。经常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让家长和教师共同关注“留守儿童”的成长。对有劣迹和不良行为的留守儿童及时帮教,及时与家长、监护人联系,促使他们自觉改正不良行为,远离违法犯罪。教师要对学生一视同仁,对“问题”留守儿童更要关心爱护,多与他们谈心交流,了解他们所想所思,及时发现他们的心理偏差并进行纠正,不能让留守儿童流入社会成为“街角青少年”。另外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将留守儿童进行在校寄宿,统一由学校派辅导老师进行生活管理,让留守儿童得到更多的关怀。

(三)优化社会环境,加大对社会环境的整治管理力度

优化社会大环境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础。一方面,要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加强对音像、出版物经营和网吧的监管,取缔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和“黑网吧”。并且在学校附近设治安值勤室或报警点,加强校园周边的巡逻,发放警民联系卡,方便学生报警求助,进一步优化留守儿童的成长环境。另一方面,加强社会对留守儿童的关爱,提高社会成员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力度,使他们感到社会的温暖,减少犯罪。

留守儿童安全预案范文第2篇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留守儿童健康成长,推进我旗儿童福利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13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发〔**〕7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字〔**〕14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目标

农村留守儿童主要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农村留守儿童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出现并长期存在的社会群体,是最需要全社会关注的特殊弱势群体,扎实做好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关系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对我旗未来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精准扶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上级有关部门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及困境家庭儿童救助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较为显著的成效,但同时也要看到,近年来一些农村留守儿童因缺乏精神关爱而造成心理障碍,辍学、厌学,甚至成为问题儿童,因缺乏监护而遭受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极端事件时有发生。目前全旗外出流动人口达到总人口的36%。农村留守儿童逐年增加将是我旗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现象。因此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站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x感和紧迫感,把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项长期的、义不容辞的重要任务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密切配合,抓出实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儿童优先,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和更好的关爱保护。要坚持构建“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工作格局,形成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确保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切实防范侵害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事件的发生。**年全旗要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和机制,在重点乡镇和服务内容上要有创新和突破。到x年,各乡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未成年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意识普遍增强,儿童成长环境更为安全、更有保障,留守儿童现象明显减少,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在祖国同一片蓝天下茁壮成长。

二、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家庭监护,父母尽责。

家庭监护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主体责任是家庭。农村留守儿童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家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家庭发展中,要优先考虑儿童利益,更加注重以文明方式进行教育,防止家庭暴力,虐待等侵害事件的发生,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

(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实行以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各乡镇、各部门要在旗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下,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政府重要工作内容,与各相关部门积极协作、相互支持,促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民政、教育、团委、妇联等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构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三)社会参与、全民关爱。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事业,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的宣传、报告和监督,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民营企业、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着力解决留守儿童在生活、监护、成长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拓展关爱服务形式的内容,规范关爱行为,加大关爱力度,形成全社会关注留守儿童的良好氛围。

三、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格局

(一)强化家庭文明监护意识

督促家庭依法履行对留守儿童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增强家长作为第一监护人的责任意识。重视对儿童家长和其他监护人的培训指导,在政府实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等项目中,增强家庭教育指导内容。外出务工、创业人员应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父母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鼓励父母外出务工、创业期间通过微信等新媒体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建立经常性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子女学习、生活和心理等状态,给予更多亲情关爱。培育监护人依法监护意识,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时以文明方式进行,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杜绝家庭暴力发生。加强对监护人的监督,各乡(镇)、村委会以乡约村规、邻里互助等方式加大对家庭监护的宣传和监督。父母或接受委托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村委会、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等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建立覆盖城乡三级(旗、乡、村)救助保护体系

旗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导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加强政策衔接和工作对接,切实将国家、自治区和市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细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政策措施,认真组织指导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关爱保护行动;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协调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做到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各项具体政策的落实和工作任务的完成。创新管理方式,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台账式管理,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和监督问责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对乡(镇)、村委会开展的摸底排查和监护监督等工作要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好上级部门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各项措施,细化工作任务,打牢工作基础,形成关爱保护工作机制。要建立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一季度检查更新一次,精准施策。同时要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和其他监护人员的法制宣传和指导,组织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提高监护能力。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走访、专业社工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各村委会要细化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建立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要熟悉和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其家长外出务工情况信息,定期走访留守儿童家庭,全面排查、及时掌握留守儿童家庭状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三)加大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力度

教育部门要认真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两免一补”教育资助政策,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要督促指导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向农民工未成年子女开放,实现小学、初中阶段就近入学,完善和落实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子女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政策;要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人格积极健康发展,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对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留守儿童的能力,会同公安部门、共青团组织指导协助中小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做好法治宣传和安全教育,帮助儿童增强防范校园欺凌等不法侵害的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中小学校要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利用多种方式加强与受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帮助监护人掌握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旗教育局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学生积极参加体育、艺术、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帮助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外出务工家长间的联系沟通,形成学校、家长、委托监护人共同关爱培育的合力。

(四)发挥群团组织特点参与关爱服务

强化各群团组织之间横向协作机制。工会、共青团、关工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依托妇女儿童之家、职业培训和介绍机构等为留守儿童及其父母创造条件,提供心理疏导、日间照料、课后辅导、就业指导等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少先队员等开展多种形式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和互助活动;加快推进“妇女之家”“儿童之家”“青少年维权岗”等关爱留守儿童服务平台创建工作,有效发挥各群团组织在维护留守儿童权益中的作用;逐步探索、建立观护制度,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心理辅导和测评服务;妇联要依托妇女儿童之家,为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共青团要重点建设青年志愿者数据库,为留守儿童选择专业青年志愿者提供服务。残联要组织开展残疾留守儿童康复等工作。关工委要组织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与服务工作。

(五)大力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留守儿童保护

坚持全民关爱,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和爱心人士、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寒暑假组织留守儿童开展读书学习、心理疏导、城市体验等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奉献爱心。加快孵化培育社会工作专门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民政部门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开展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指导、心理疏导、行为矫治、社会融入和家庭关系调适等专业服务。建立农村留守儿童“爱心家长”关爱帮扶机制,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帮助援建爱心家园和村委会留守儿童服务中心等关爱服务设施、举办村委会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假日照料、课后辅导、心理疏导等关爱服务,促进全社会共同来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

四、构建夯实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机制

(一)建立强制报告机制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报告责任,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其他公民、社会组织积极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

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有针对性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救助保护强制报告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发现留守儿童单独居住生活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并对父母进行训诫;属于受委托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的,要联系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亲属监护照料;上述两种情形联系不上留守儿童父母的,要就近护送至其他近亲属、村委会或市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临时监护照料,并协助通知留守儿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确定受委托监护人。属于失踪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市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实施保护;属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保护;对于上述情形,要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其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公安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乡(镇)。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留守儿童因遭受侵害等原因需要转学、异地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教育部门应给予保障。

(三)健全评估帮扶机制

对受到家庭暴力、虐待、侵害的留守儿童,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公安机关相关情况通报后,要及时会同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在村委会、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及亲属、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协助下,对留守儿童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有针对性地安排监护指导、医疗救治、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对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及其他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四)强化监护干预机制

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监护人将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无着落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委会、乡(镇)民政管理所等有关人员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要发挥好村委会作用,协助做好入户查访。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行为情节较轻,依法可不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在送交加害人、受害人的同时,通知村委会做好入户跟踪查访工作;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留守儿童,在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后,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应当协助执行;对协查中发现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很好落实与执行的,村委会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及时、有效救助保护。

五、加强关爱服务阵地建设和能力建设

(一)加强关爱服务阵地建设。

将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整体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切实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水平。加强农村学前和义务教育投入,结合国家以及自治区关于农村中小学建设相关项目,在有条件且符合整体布局要求的乡(镇)改扩建一批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在留守儿童集中的乡(镇)建立寄宿制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容纳能力,突出儿童特色和积极向上的时代特征,积极建设留守儿童之家、爱心家园及“阳光庭院”“有福童享”“快乐学校”等标牌的关爱服务阵地,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对留守儿童数量较少、居住分散的边远村庄,要将留守儿童送至条件较好的寄宿制学校就读。在农村留守儿童较为集中的学校、村委会、社区建设留守流动儿童之家、爱心家园,力争3年内基本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全覆盖。农村留守儿童之家、爱心家园等关爱服务设施建设,要按照有统一标牌、有固定场所、有完善设备、有人员管理、有儿童档案、有活动计划、有活动台账、有经费保障的标准,强化建设和使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阵地建设要与基层文化中心建设结合起来,发挥基层文化中心的多重服务保障作用。

(二)加强关爱服务能力建设。

着力构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旗、乡、村要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机构,加强关爱服务队伍建设,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建立旗、乡、村专兼职工作人员微信群,互动交流,促进工作。做到有组织机构、有工作经费、有专职人员、有制度措施。统一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农村中小学校师生比例,完善农村学校教师工种结构。择优选拔优秀教职工担任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管理员,对于兼职管护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创新关爱方式,综合采取学校寄宿、社会托管、家庭代管、父母回归等管护形式,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强化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保障措施

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动作为,抓好落实。

(一)调查摸排,实现精准帮扶

按照《**开展农村牧区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牧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各乡镇要结合当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摸底调查,建立留守儿童和困境未成年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一人一档动态统计台账。与学校合作,依托全市“三留守”人员(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和困境未成年人摸排工作,每季度最后月15日之前更新数据库报旗民政局,持续开展调查分析研究,为实施精准帮扶提供有力支持。

(二)建立考核问责和激励机制。

旗政府将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责任制,完善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奖优罚劣,对认真履责、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措施不实、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对贡献突出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要适当给予奖励。旗未成年人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采取明察暗访、跟踪问效等方式对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进行严格督查,及时发现措施不落实、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督促限期整改解决,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扎实推进。

(三)加强法治保障。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开展立法调研,加强执法检查,进一步明确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监护义务,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规章和制度体系,增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法治意识。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律维权服务,维护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四)营造关爱保护氛围。

留守儿童安全预案范文第3篇

专家指出,不论是儿童保护还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留守儿童都是我国难以回避的重点人群。意见明确并强化有关各方责任,力争让每个孩子生活在爱的阳光下。

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指出,家庭监护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制度。但在当前我国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农民工的频繁流动导致很多留守儿童处于缺乏父母关爱甚至有效监护的状态。

“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即使父母外出务工,也不能逃避这种法律责任。”佟丽华说,父母外出务工前要对子女进行妥善安置,《意见》具体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二是一方留家照料;三是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同时,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意见》明确要求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仅是提供吃穿住行保障孩子生存,还要承担管理、照顾、保护、教育等职责,所以意见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基层乡镇政府和居村委会:强化监护监督职责和评估帮扶职责

以往很多留守儿童的案件,事发以后经媒体广泛报道社会才知晓,无法做到防患于未然,在早期对困境或问题家庭进行干预。佟丽华认为,《意见》强化了基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的监护监督职责。如提出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意见》还明确要求农民工流入地政府为农民工家庭在落户、住房保障、照料、就学等方面提供更多帮扶支持。

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

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是《意见》对中小学提出的工作要求。

“孩子成长过程中,第一重要的是家庭,其次是学校。”佟丽华说,为了保障学校有效落实上述要求,《意见》对教育行政部门也明确提出4项具体要求,包括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帮助儿童提高防范不法侵害的行为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

公安、民政:各司其职确保留守儿童权益保护

留守儿童安全预案范文第4篇

以党的*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8号)、《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意见》(*府发〔20*〕77号)精神,按照县委、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部署,以优化农村“留守儿童”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目标,以动员社会支持、增强家长责任意识为着力点,大力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推动农村“留守儿童”在文化教育、家庭生活、心理健康、社会保护等方面问题的解决,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工作目标

努力实现留守儿童“学业有教、监护有人、安全有保、亲情有护、活动有地”的工作目标。

20*年内要重点推进六项工作任务:一是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二是探索驻村民警管理农村“留守儿童”机制;三是探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中心”;四是鼓励创办“农村留守儿童托管家园”;五是倡导和完善“家长”制;六是实施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培训。具体目标是: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关爱留守儿童工作机构;完善关爱留守儿童相关制度;建好“留守儿童信息管理库;建成1个“留守儿童亲情室”;1所“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建立1支“关爱留守儿童志愿者”队伍;每年培训1期留守儿童监护人。保证全县农村留守儿童中的适龄少年儿童入学率达100%,小学毕业生升学率达100%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内,完成率达98%以上;初中生辍学率控制在2%以内,完成率达95%以上。

三、多措并举,扎实有效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大行动

农村“留守儿童”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各方优势,资源共享、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进。

(一)充分发挥乡镇政府在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中的基础作用

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已列入县政府工作日程和政府妇女儿童工作专项目标管理和考核,各乡(镇)政府要根据县政府的总体部署,将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教育工作纳入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任务中,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和考核评估机制,采取政府引导、社会资助等方式,广泛筹措资金,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成长。通过财力、物力、人力的合理配置,不断完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机制和设施建设,切实为农村“留守儿童”提供服务。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的普查统计工作,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资料库。成立“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利用节假日等外出务工人员集中返乡之际,举办留守儿童家长(监护人)培训班,督促村委会、学校与农村留守儿童家长(监护人)签订《留守儿童管理教育责任书》,保证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二)强化部门工作责任,各司其职,齐抓共管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它有着范围广、影响大、解决难度大的特点,是任何一个职能部门都无法独立承担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因此需要发挥各方优势,积极整合资源,形成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1、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育人主阵地作用,保障农村“留守儿童”享有应有的教育权利。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保障“留守儿童”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农村中小学要摸清辖区“留守儿童”的基本情况,建立“留守儿童”档案,掌握“留守儿童”及监护人情况,健全“留守儿童”管理教育、联系沟通、一帮一结对、情况报告等制度。

加强寄宿制学校(托管中心)的建立和管理,严格把握寄宿制学校(托管中心)的质量关。巩固和在有条件的学校建立“留守儿童亲情室”,安装亲情电话,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辅导老师。以家长学校为依托,利用农民工集中返乡等时机,举办“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培训班,强化家长责任意识,履行好监护人的责任。

2、民政部门要积极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障机制,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救助工作,为“留守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及时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及“留守儿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保障特殊困难农村“留守儿童”获得应有的社会救助。农村基层组织要采取必要的预防、干预措施,防止其外出流浪。掌握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子女监护等情况,督促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履行教育和监护子女的法律义务。在基层“公共服务中心”中逐步增加适宜农村“留守儿童”需要的服务功能和项目。

3、卫生部门要逐步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医疗保健服务,开展农村“留守儿童”营养指导、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根据农村“留守儿童”的营养状况,制定干预措施,发放科学实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开展儿童营养、喂养知识及常见疾病的预防等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通过提高家长及监护人相关知识水平,降低营养不良发生率和营养不良性疾病发病率,改善农村“留守儿童”健康状况。要抓住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利契机,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享有应有的基本医疗服务。

4、公安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的户籍管理与权益保护,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提供服务。及时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底数和基本情况,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防止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加大对农村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力度,预防和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做好农村违法“留守儿童”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建立驻村民警“留守儿童”管理机制,有效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

5、司法部门要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结合“法律六进”活动,加强有关儿童权益保护和家长责任及义务的法律宣传工作,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思想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发挥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依法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家长提供法律援助,优先受理、精心办理涉及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案件。

6、文化部门要净化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切实加强对校园周边的整治和监管力度。加强对“三室”(游戏室、台球室、录像放映室)、“两厅”(歌舞厅、卡拉OK厅)的管理,建立网吧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校园周边音像市场经营秩序。

7、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农业部门要帮助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知晓自己对“留守儿童”抚养教育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要在劳务培训中增加法制教育的内容,在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增加父母对留守子女履行义务、职责及其亲情联系的教育内容和方法指导,引导和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家长切实承担起教育孩子的责任和义务。

8、财政部门要对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教育工作及关爱行动的有效开展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9、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管理和服务工作网络的优势,积极做好流动人口家庭及留守家庭的随访和服务工作。

10、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单位采取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国家保护少年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职责任务,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和方法。提高社会各界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关注度,宣传报道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经验,努力营造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11、县文明办要充分发挥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指导、检查、督促作用,将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纳入“三个文明”建设中,要把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大行动作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及有关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测评体系。

(三)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在农村留守儿童管理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村留守儿童服务工作,提高农村群众互帮互助的自助意识,增强农民群众的自我服务功能。开展争当“父母”、“家长”、“手拉手结对”等特色活动,以特殊的关爱教育和情感抚慰,弥补“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促进其身体、心理、品格健康成长和发展。

1、各级工会组织要配合有关部门了解和掌握农民工家庭及“留守儿童”生存发展状况,结合开展“金秋助学”、送温暖等活动,为特困农民工家庭和“留守儿童”提供救助和维权服务。

2、各级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开展“手拉手关爱留守少年儿童行动”,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关爱农村“留守儿童”主题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各级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妇联在家庭中的教育、服务、协调、维权的工作优势和组织优势,根据“留守儿童”的发展需求和实际问题,及时反映“留守儿童”的呼声和意愿,推动党委政府出台解决“留守儿童”实际困难和问题的政策,促进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留守儿童”管理教育模式。

4、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要充分发挥“五老”队伍优势,对农村“留守儿童”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科技文化教育,参与“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建设和各种家教知识普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帮助贫困“留守儿童”,优化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环境。鼓励有条件的“五老”特别是退休教师创办“留守儿童托管中心”、“留守儿童家园”等关爱组织,开展特殊的关爱教育和情感抚慰,弥补家庭教育缺失,促进其身体、心理、品格健康成长。

5、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要全面掌握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婚育、子女监护和经济收入等情况,开展对农村留守儿童及其监护人的随访工作,依法督促家长(监护人)履行教育和监护子女的法律义务。

四、逐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县、乡镇、村(街道)三级工作责任制。把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全县和各乡镇统筹城乡发展工作、三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与各级政府实施儿童发展纲要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确定本级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体系。各级政府要通过政策引导、财力支持,大力培育有利于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农村社会服务机构,不断满足农村“留守儿童”的需要。

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制度,抓好各项基础工作,依法履行教育、督促的责任。要建立劳务输出人员家庭档案,加强对劳务输出人员和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服务。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资料库。

(二)注重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农村基层组织要做好当地“留守儿童”的管理服务工作。掌握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及留守子女监护等情况,督促“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履行教育和监护子女的法律义务;配合有关方面做好“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卫生保健、人身安全及摸底调查等工作。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中心的管理服务工作。

留守儿童安全预案范文第5篇

最新数据显示,2011年末,河南省城镇人口突破4000万人。作为全国第一人口大省和农业大省,随着社会的发展,河南也逐渐成为第一劳务输出大省。全省从事农业劳动力约3500万人,外出务工半年以上人员达到1557万。在城乡和区域发展差距巨大的基础上,大量农村劳动力潮水般涌入,使城市得到了跃升式发展。

与此同时,由于户籍、经济、居住、上学等条件的限制,不少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女大多在家乡留守,从而形成了庞大的留守儿童队伍,这支队伍的犯罪问题也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

人们总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明天的太阳,然而,与亲人聚少离多的现实,给留守儿童的心灵造成了难以磨灭的创伤。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难道真要以孩子的幸福为代价?快乐的童年难道非要成为“问题童年”?

留守问题凸显

日前,有关部门对河南省18个省辖市1000名4~6岁的农村留守儿童进行了针对性的心理健康状况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很少与父母联系的儿童占23.9%;非常想父母的儿童占65.0%;做错事被人批评当面顶撞的儿童占8.4%;拉帮结派、打架斗殴的儿童占12.3%;在学校里基本没有朋友的儿童占17.5%;觉得身边人不太关心自己的儿童占49.1%;总害怕被人欺负的儿童占34.7%……

从调查结果中不难看出,相当一部分留守儿童渴望父母的关爱,希望与父母进行心灵交流。另有资料显示,河南省留守儿童心理问题的检出率高达57.14%,亲情的缺失、家庭教育的缺失、学校安全感缺失和家庭监管缺位是产生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的主要原因。

留守儿童隔代教育、寄养教育和单亲教育等现象普遍,多数监护人重养轻教或者力不从心,对留守儿童的照顾往往停留在吃饱穿暖的浅层关怀上,而留守儿童更重要的心理需求、性格培养和各种教育发展则被忽视,造成留守儿童在安全、健康、教育、娱乐等方面权益受到侵犯的事件屡有发生。

去年9月14日,虞城县某学校女生李美(化名)在操场一单杠上上吊身亡。该校校长称,李美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她两岁之前跟随姥姥生活,两岁至事发时间一直跟随奶奶生活,自幼性格孤僻,曾多次自杀未遂,吃过安眠药、喝过农药、割过手腕。李美死后,人们在她的书包里发现了两封遗书,其中一封写道:“尽管我的父母在浙江打工,但我没去过一次杭州,我走后请父母把我的骨灰撒在西湖……”

家庭关爱缺位

“长期缺乏家庭教育,对各种知识所知甚少,正处于青春萌动期的他们,很难抵制各种诱惑。面对选择,没有父母的帮助,辍学、上网成瘾等各种问题也随之出现。”涵博心理咨询公司咨询师蔡书琴说。

蔡书琴表示,目前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基本权利问题、性格心理问题、行为品德问题和学习问题等。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14岁以下的孩子正处于个性形成的关键时期,可塑性很大,如果父母关爱缺位,那么就容易助长孩子自私任性、以自我为中心等偏激性格,影响孩子健全人格的培养。

“在孩子的学习上,如果家长没有精力顾及,那么孩子的得自觉性、自律性就会变差。也正是因为父母不在身边,留守儿童才会出现学习行为及学习成绩普遍不稳定,学习态度忽冷忽热,成绩忽高忽低,厌学、弃学等现象。”蔡书琴说,有调查资料显示,在校就读的留守儿童中有46%的学生成绩较差,有42%的学生成绩中等偏下,只有10%的学生成绩较好,仅有2%的学生成绩优秀。

据公安机关统计,被拐卖的儿童群体中,占据第一位的是流动儿童,第二位就是留守儿童。

对此,蔡书琴认为,留守儿童问题是伴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劳动力转移而产生的,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解决好这个问题,关系到未来人口素质和劳动力的培育,关系到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社会如果不能给予这个群体正常的关爱,那么他们就会被推向另一个世界。

问题日渐严峻

丽丽今年16岁,她和妹妹尤尤每到下午放学,都会花一个小时化妆,然后下楼奔向网吧。进了网吧,买一包烟后,她们熟练地把烟点上,然后开始应付QQ上不断跳出的对话框,其中不少是“男友”与“哥们”。

身材火辣的姐妹俩,身边不乏陌生的男人围绕、搭讪。“如果聊得来,我们就跟他们一起去KTV跳舞。”

据了解,姐妹俩的父母都在外省打工,平时由其爷爷、奶奶照顾。

两人从上高中后就经常逃学、打架、彻夜不归。父母发现两个女儿的反叛行为后,开始限制她们的零花钱。但姐妹俩自有弄钱的“招数”。“在公园里,我们选好下手对象,然后装成急切的样子找对方借手机打电话,拿到手机后再装成讲电话的样子疾步离开。”尤尤说,得手后她们把手机卖掉,将赃款用于上网消费。

近年来,留守儿童犯罪率逐年增长,已成为严峻的社会问题。一些学者警示,留守儿童可能会成为被“毁掉的一代”,可能会成为国家新的不稳定因素。对此,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院长步辉曾专门作过调研,对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表示担忧。

据步辉介绍,自2000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犯罪人数平均每年约上升13%,其中留守儿童犯罪已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中不容忽视的现象。就信阳市平桥区法院审理的此类案件来看,其特点一是财产型犯罪多,尤以盗窃、抢劫两类犯罪最为突出。二是结伙作案多。三是性犯罪多,且侵害对象多为。

“未成年人的年龄特点,决定了他们较少实施单独作案,一旦受到威逼利诱,极易伙同成年人共同犯罪,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处于从犯地位。”步辉说。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我们的心情都会很沉重,我们也在不断加大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力度,然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步辉说。

社会干预防控

“留守儿童之所以犯罪,根本原因是城市化发展和户籍、教育等制度的不协调,客观原因是家庭影响和教育的缺失。”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裴小梅说。因此,她提出要对留守儿童犯罪采取社会干预,国家要在政策和法律层面提供依据和保障,政府要建立家庭、学校和社会的预防机制,社会各阶层都要参与形成预防和制止犯罪的系统,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制止留守儿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