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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

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

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范文第1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13.5+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推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消费问题而推行的一项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制度。作为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机制转换的重要形式,它已成为基础性制度和核心制度。2002年3月,国务院修改并重新颁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明确提出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近年来,随着国家和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改革发展,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也日趋完善,并成为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那么,如何认识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重要意义,结合实际对住房公积金进行有效管理呢?本文从以下方面作以探讨。

一、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定义及主要内容

鞍钢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和义务性的职工个人长期性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作为职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主要采取属地化、社会化的管理方式。属地化管理即按照社区城市设置管理中心,专门承担住房公积金的运营和管理;社会化管理即依法设立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金融部门,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有效运行。

1994年以来,鞍钢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条例要求,成立了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封顶管理、抵押担保贷款管理等8个通知,以及《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住房公积金操作规程》、《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并于2006年8月装订成册,形成了鞍钢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章制度体系。

通过几年的工作实践使我们认识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是公积金管理的基本要求,而结合实际将管理制度具体化。对于鞍钢公积金管理而言,管理中心负责办理鞍钢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和使用等业务,依法检查各成员单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执行情况。各成员单位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及时调整信息,办理相关业务,定期统计上报。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鞍钢集团所属各单位都必须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鞍钢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计算方法

1、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个人上一公历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工资超过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五倍以上部分,不在计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本市社会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统计公告为准)。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核定、调整。每年的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6月30日)前,对各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为7月1日至下年6月30日),月缴存基数核定后在住房公积金同一缴存年度内,每月不变。每年7月份按照新核定的缴存基数进行调整。

单位新录用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不包括特殊补贴),月缴存基数核定后至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前,每月不变。

从外埠调入鞍钢的职工,从调入鞍钢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不包括特殊补贴),月缴存基数核定后至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前,每月不变。

从鞍钢所属单位调入的职工从调入新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每年缴存基数调整前的月缴存基数仍按原单位缴存基数执行。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目前,鞍钢职工个以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比例均为15%。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x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x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精确到元,元以下小数四舍五入。

三、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尽管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已达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但在公积金核算模式等具体工作中仍存在一些现实问题。主要表现在:

(1)存在重复劳动现象。成员单位将汇缴信息分别交与中心确认录入记账和银行录入系统操作,致使中心人员与银行重复录入,工作量较大。

(2)中心系统、单位系统与银行系统数据核对难度较大。由于从上缴,记账到银行录入个人明细账,需要一定时间,如遇到职工调转,时常会出现单位人员已转出,而中心、银行还没有记账等问题,处理不当就会出现当月余额核对不符的情况。

(3)难以实现跨行转移。目前,鞍钢公积金在建行开户,鞍山市的其他企业不在建行开户。当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办理住房公积金跨行转移业务时,由于各行使用不同的管理系统软件,无法实现及时转移,只能采取全额提取方式,致使转移业务等同于支取业务处理,背离了公积金转移业务的实质。

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一项涉及国计民生的系统工程,其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应采取有力措施不断解决运行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制订了相应的对策:

(1)数据联网,避免重复劳动。就鞍钢住房公积金管理而言,对于单位(职工)开户、补缴、调整及调转等业务,应采取数据联网的形式。成员单位可以按规定格式将本单位变动情况随时通过局域网转递给中心,中心再将数据及时传给银行录入银行信息系统。这样就提高了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重复劳动。

(2)定期核对余额数,及时发现问题。由于鞍钢各单位调动人员比较频繁,应按月或季度核对一次公积金余额,并将变动情况及时与单位、银行核对和校验。发现不等及时查找原因,并根据原始凭证和清册进行账务调整,从而确保数据相符。

(3)开发统一规范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实现跨行转移。要大力开发能够实现跨行转移、简捷适用的公积金信息、操作系统和管理模式,不断减少各个管理环节的工作量,实现中心、单位与银行同时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

五、鞍钢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1、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利用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监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并利用媒体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的透明度,让全体职工共同监督其使用情况。

2、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化。互、保障性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显著特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执行《条例》,科学、规范管理,一些业务委托相关银行办理,充分利用委托银行的各种资源,减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费用成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主要精力放在管理上,进行规范、科学管理。

3、加强宣传,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严格执法和监督,采取多种措施,努力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督促有关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大众化。

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范文第2篇

(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长沙410019)

[摘要]住房公积金以职工工资为基础,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创新公积金运作模式、建立健全公积金风险防范体系,才能形成解决问题对策。

关键词 ]公积金;公积金管理;对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176

1前言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1]。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2住房公积金现状

2.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急需尽快修订,尽快推行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依据国务院令而设立的强制性基金。就是这样一项利民政策,也只有少部分人可以享受。

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稳步增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距上次2002年修改已经有十余年时间,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影响了公积金制度的推行。

2.2住房公积金重要作用远未发挥

目前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购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较偏向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虽然住房公积金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它还处于“初级”阶段,使用条件限制太多。部分有改善住房需求的城镇职工因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而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在银行里面闲置。解决好我国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难”问题,住房公积金就是其中的一条重要措施[2]。

2.3住房公积金主要集中在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

很多单位以职工岗位不稳定、编外人员无编制等理由,不给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故意降低缴存工资基数,使职工根本达不到正常标准。而有些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在各方面利益的驱动下,不惜提高缴存比率或加大工资基数,争取多缴住房公积金,因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单位可以冲抵利润,少交税费,个人可得到住房公积金本息,享受低息贷款,这样的结果会导致个人缴存额的不公平现象,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势必形成住房保障体系的难以拓展和不同部门在政策执行上的差别。

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广,缴存公积金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2.4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差距大,成为合理避税的渠道[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比例的上限,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与最低相差高达6倍。税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严格的限制,但对缴存基数却没有严格的规定,加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单位上报的缴存基数审核流于形式,造成很多单位通过虚假高报工资基数,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工资薪金外发放奖金、津贴的渠道,从而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3住房公积金对策

3.1健全法律和规章制度,加强监督

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强化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定期开展对公积金使用管理的专项审计。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提高公积金缴存率和归集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执法队伍,经常检查各单位的缴存情况,对违反规定未建立和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采取警告处罚、新闻通报相结合的措施,督促各单位按时足额缴存。

3.2创新公积金运作模式、构建管理机构

设计灵活多样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创新贷款品种、完善贷款政策、提高服务科技含量、建立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体系[4]。按照“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调整,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必须归集到所在城市的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3.3严格执法,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各市(州)政府应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适当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各级机关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公积金归集的执法工作,督促不缴、欠缴单位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4加强宣传,积极鼓励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住房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需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个人购建房贷款发放等公积金的基本特点和使用方法。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公众了解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

3.5加大力度清理回收违规使用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于职工个人住房建设的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围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各地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清理回收违规使用的住房公积金。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Z].国务院,1999.

[2]钱凯.改革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观点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07(24).

[3]徐达.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势在必行[EB/OL].[2014-04-15].ce.cn/xwzx/gnsz/gdxw/201404/15/t20140415_2656557.shtml.

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范文第3篇

    目前北京市的企业应当为员工提供以下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一、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企业按全部职工工资基数之和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1999年以6%交纳。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职工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基本医疗保险

    以北京市职工上年社会月均工资为基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6%,职工按照2%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

    按照国家《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问题 制度 对策

一、住房公积金简介

(一)住房公积金的定义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与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国家法律已经规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互、强制性以及保障性。单位一个职工个人必须根据法律要求来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二)住房公积金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具有普遍性。城镇中的在职职工,无论是家庭收入、单位性质还是是不是有住房,都需要严格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若是单位不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登记,或者不给员工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力要求相关单位给员工办理,若是逾期不办理,那么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来处罚单位,并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专用性。《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福利性,除了职工个人需要进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单位也应该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要比商业贷款低。

返还性。若是职工退休、离休、或者劳动能力丧失,并且和单位终止了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或者迁出户口时,住房公积金可以返还给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

(一)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合理

我国大部分地区已经进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特别是在东部地区,百分之九十的职工已经进行了住房公积金缴纳。但是在中西部地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还比较少,例如,我省截至2014年,实缴单位41588家,实缴职工400.4万人,覆盖面刚50%,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在于,归集手段比较软弱。在执行时,甚至有些事业单位和国企都没有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纳。在住房公积金执行的过程中,这些领导比较消极,往往会找各种借口,并推诿责任。还有些单位缴纳延迟,给职工住房公积金权力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二)缴存基数和比例差距明显

住房公积金主要包含两个部分,分别是单位给职工缴存的和职工缴存的部分,缴存基础是职工的工资,属于职工所有。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中,货币工资分配关系存在一定差异,或者同一个地区,行业不同工资水平也存在较大差距,是导致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和基数存在较大差距的原因。如:太原市2015年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后,最低缴存基数1320元,最高缴存基数14220元,相差10倍多,缴存比例最低单位10%、个人6%,最高单位12%、个人12%,这样算下来,相差不止10倍。经过进一步调查,人均月缴存额排名前几位的是烟草、电力、金融、保险等行业,排名后几位的主要是私企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成为“合理避税”的渠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上报各个单位的缴纳基数审核时仅仅走一个形式,这也导致了很多单位都进行工资基数的虚报,通过住房公积金进行津贴和奖金的发放,从而少缴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出现的问题

进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能够帮助收入较低的群体解决居住方面的问题,但是在实施时,无论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是提取,条件都比较多,若是收入比较低,很难通过审核来进行贷款和购房,无法享受住房公积金缴纳的福利,仅仅能够在退休时领取,并且其存款利息比较低,低收入的家庭利息方面会有一定损失。在收入比较高的群体中,公积金带来的受益比较明显,而在低收入群体中并不明显。

(四)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不高

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平均为66.7%,其中,东部发达省份公积金资金使用率普遍高于平均水平,中西部地区则普遍较低,我省使用率仅24.66%。究其原因:一是,贷款的条件、手续比较多,门槛也比较高;二是,进行住房公积金提取时条件严格,并且还限制次数;三是,收到政策的影响,人们很难享受到;四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身的竞争意识比较差,进行市场推广时,力度比较小,很多开发商愿意和商业贷款合作。并且,在银行中,个人住房贷款属于优质品种,这也导致银行在贷款给开发商时,会要求其在本行中进行个人贷款的发放,这也会给公积金贷款市场份额造成很大影响。

三、促进住房公积金健康发展的对策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为了切实提高公积金覆盖面,必须做好宣传工作。在宣传时应该宣传在人们生活中,住房公积金的重要作用,这样能够让人们了解住房公积金的重要作用,从而获得群众基础。此外,还应该将住房公积金制度推广到费公有制经济方面,囊括农民工。强化执法,加强公积金催缴力。

(二)放宽贷款政策

一是进行贷款限额的提高。不同地区应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人们的生活水平情况以及房地产的发展和变化,进行贷款限额的调整。降低门槛,全面落实住建部148号文件精神。

二是进行公积金贷款利率的调整。公积金贷款本身便具有保障性质,所以应该将其和商业贷款的利率拉开,从而减轻收入较低家庭购房方面的负担。对于那些购买户型较小、自主的房屋,还应该进一步的优化利率,将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发挥出来。

(三)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策

近几年来,全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60%左右。但是地区不同,存在的差距也比较大,对于一些经济较为发达,房地产发展较快的城市,使用率已经在百分之九十以上,比如重庆市2014年这个数值已经达到了98%。但是在很多规模比较小的城市中,受到的影响因素比较多,还有些城市在百分之三十以下,所以,应该进行住房公积金有效途径的探索,加强沟通和交流,进行公积金的调度,将其作用发挥出来,不断的提高其使用率。

四、结论

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便是为了帮助广大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自从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现在住房公积金的功效还没有完全发挥,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也不容忽视。下一步,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提高使用率成为我省公积金发展的重要解决问题,无论怎样改革,目的都是为了解决居民的住房难题,不要忘了圆每一个居民的住房梦才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

参考文献

[1]李秀昆,张兆林.住房公积金解读[M]中央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

[2]阎祖美.住房公积金制度缺陷探析[J]经济师,2008:67.

公积金缴存基数规定范文第5篇

    第一条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本市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及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和本办法中的企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等;职工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和港澳台企业及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的雇员(不含外籍雇员和港澳台地区的雇员),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中的劳动合同期在一年以上的职工。

    第三条  《条例》和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按照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储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使用和管理活动。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五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为本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决策机构,制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政策和负责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等事项的审批。

    第六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拟订住房公积金政策;

    (二)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规划和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四)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审核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使用;

    (五)审批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六)按照规定权限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七)编制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预算和决算报告;

    (八)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领导下的住房公积金运营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归集、支付、使用和核算工作;

    (二)负责审核及按规定权限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

    (三)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借贷和结算。

    第八条  各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本地区、本系统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和推动贯彻,监督检查本地区、本系统所辖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工作。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业务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银行(以下称承办银行)承办。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承办银行应就委托事项签订合同,并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缴存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为职工个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以下称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每年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一条  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职工工资之构成,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确定后执行。

    第十二条  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从建立劳动关系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照首月工资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其中,有试用期或见习期的职工,在试用期或见习期满后,按照期满后首月工资重新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十三条  单位根据效益等情况需要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须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按照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存款、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第十七条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

    第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调整年度、单位申请提高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十九条  新成立的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手续,同时设立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并从成立当月开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单位录用新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为录用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在每月发薪之日起5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单位应当在职工调动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转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并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在中止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封存手续。职工与单位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在恢复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帐户。

    职工在离休、退休之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支取条件的,单位应当在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转入集中封存帐户,办理封存手续。职工与新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帐户的启封、转移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单位解散、被撤销或者依法破产的,应当在单位注销之前,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及单位住房公积金帐户注销手续。

    单位名称、单位主管部门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当及时到承办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职工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支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一)购买自有住房的,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支取同居一处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提供合法有效的同居一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按照前款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在购房合同或协议生效、建造或者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之日起半年内,由本人及同居一处家庭成员分别支取。

    按照本条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条例》和本办法所称同居一处家庭成员,是指配偶及具有同一户籍的直系亲属。

    第二十八条  职工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

    (一)职工离休、退休的,提供合法有效的离休、退休证明;

    (二)职工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或者出境登记卡;

    (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四)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供该职工合法死亡证明。

    按照前款规定支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帐户由单位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  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基数;支取住房公积金本息的,按规定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范围是:

    (一)职工购买、建造或者大修自有住房贷款;

    (二)单位购买、建造或者大修职工住房贷款;

    (三)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的住房建设专项贷款。

    职工按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清贷款之日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可以按照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一条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1000万元以下的单位住房贷款和展期贷款,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审批。超过1000万元的单位住房贷款,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正常支付前提下,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可以用其购买国家债券或者委托银行进行保值、增值运营。增值收益可以用于贷款风险准备金。

    第三十三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社会团体代表、职工代表等组成,负责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应当定期将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情况登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转移或者封存。

    第三十七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对承办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承办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第三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发现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要求承办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承办银行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对贯彻执行《条例》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责令限期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缴存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3‰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资金。

    第四十一条  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冒领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按照《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职工、单位、承办银行之间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可以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天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妨碍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条例》和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