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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方案

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方案

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工作介入

1、引言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它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14周岁及以下的儿童。

农村留守儿童是农民外出务工或经商的产物,父母角色的缺失,对孩子生理,心理等方面都产生巨大的影响。根据全国妇联提供的数据显示,中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数量已经达到了5800万人,并且呈现继续增长的趋势。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3%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7.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留守儿童高度密集在重庆、四川、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和湖南等省区。在这些地区中,留守儿童结构以完全留守儿童或母外留守儿童为主体;母外留守儿童与单亲留守儿童比例较高的地区,是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突出的地区。

农村留守儿童由于与父母其中一方或者双方长期分离,家庭的基本教育得不到保障;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导致学校教学条件及师资力量不能很好的满足留守儿童的教育需求。父母监护的缺失,政府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不够重视,农村学校无力转变教育职能和社会对农村留守儿童教育观念淡漠,使得留守儿童的受教育状况令人担忧。

2、留守儿童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2.1 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

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不能直接照顾子女,很多家长都采取了隔代教养的方式,将儿童交给祖辈抚养。由于年龄和身体原因,儿童通常在祖辈那里得不到良好的照顾,也有些家长教育观念落后,往往对儿童重养轻教。由于留守儿童与监护人的特殊关系,监护人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出现了两种强烈反差,要么娇宠溺爱,要么放任不管,加之部分家长不重视子女的教育,从而使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出现了问题,严重影响了这些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由于临时监护人文化水平不高,没有足够的能力去辅导孩子的学习,导致留守儿童的学习成绩得不到提高。监护人或忙于家务,或年龄偏大、思想落后、身体欠佳,对孩子的家庭教育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大多数留守儿童缺乏学习自觉性,具体表现为经常逃课、不按时完成作业、违反学校的纪律、漠视教师和家长的批评,荣辱观淡化,对自己的学习生活失去信心,难以得到教师和家长的认可。

2.2 留守儿童生存安全和心理健康问题

由于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经商,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基本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巨大改变。由于监护人的角色缺失,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安全问题存在较大隐患,近年农村留守儿童意外伤亡事件屡有发生。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父母一方或双方在成长过程中的陪伴,心理健康的发育易出现缺陷,严重影响了儿童人格和心理的健康成长。大多数留守儿童性格孤僻、冷漠,且脾气暴躁,容易动怒,内心封闭,情绪低落,缺乏爱心,不愿意主动交流。李庆丰在2002年研究中指出,代行监护之责的亲人或朋友,他们自身素质和心态对儿童健康发展产生诸多不利影响。

2.3 教育经费不足,农村学校教学条件较差

根据教育部提供的数据,我国农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欠债高达500多亿。因为经费不足,农村学校办学条件差,许多小学教学设备缺乏,甚至基本的教学手段都难以满足。教育经费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农村教育发展的“瓶颈”。其次,我国义务教育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在这样的制度下,农村普及义务教育经费的实际上是由县、乡政府和农民共同承担,这样,农村的教育经费来源就决定于县乡的经济发展水平。但是,目前我国城乡收入水平差距较大,农村学校只能勉强支付教室的基本工资,甚至有时还会出现拖欠工资的现象,由此造成师资的严重流失和缺乏。“单向流动”也是造成农村师资力量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贫困农村的中小学里,一个教师身兼多职,需要带好几个年级、同时带几个班。同时,优秀教师向上流动,进一步导致农村教育水平发展缓慢,与城市教育水平差距越来越大。此外,教师年龄结构不合理,因为长期缺乏新鲜力量的注入,一些比较年轻、比较优秀的教师向上流动,导致农村小学教学队伍严重老化,情形日益严峻。

3、社会工作介入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的对策与思考

3.1 社会工作介入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

社会工作介入是社会工作者依照自己的助人价值观去设计和实施助人活动,并积极吸引受助者主动参与活动,相互配合与协调,从而达到助人的目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工作者既是直接服务的提供者,也是案主的支持者、倡导者、管理者,还是资源协调者和政策影响者。针对上述留守儿童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工作可以从以下方面介入,去帮助解决留守儿童在家庭教育中遇到的问题。

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方案范文第2篇

一法律视野下的农村留守儿童现状及关涉的若干法律领域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农村地区因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长期打工而被留在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并因此而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对儿童的年龄界定有不同的选择方案,大致有三种观点:学者段成荣等所指儿童是14周岁及以下的儿童;学者吴霓等所指的儿童是处于义务教育阶段6-16岁的儿童;叶敬忠所指的儿童是指所有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笔者认为,在留守儿童司法保护的问题尚处于研究探析阶段之时,不应过度拘泥于法条规定与一般的解释,我们对留守儿童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措施的指向正在于对涉及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修订与政府政策的新的把握,基于此,应立于长远政策制度的制定与革新,我们比较认同第三种观点。

(一)留守儿童集中面临的成长困境及法益受侵害现状

1.监护缺失与心理缺陷危机农村留守儿童最为明显的特征在于脱离双亲,由爷爷奶奶等长辈亲属抚养即隔代抚养。一般来说,父亲会给孩子坚强、勇敢、权威等方面的影响,使孩子有安全感,母亲则会给孩子以无微不至的关爱和体贴,父母的角色互有差异,但相互补充,相互配合。阴阳可以互补,但不可以相互代替,隔代抚养的情况下,长辈亲属大多疼爱成长中的儿童,但是往往农村地区老龄人口多是文化水平相对低层次的群体,因此经常的现象是疏于管教或管教不当,父母又远离家庭,造成应有的管教角色缺失,使得这些孩子普遍缺乏良好的教育氛围,长期处于无人管束状态。这样的恶果之一就是留守儿童往往因缺少母爱或父爱而在幼小的心灵上引起各种不良反应,并容易导致心理失衡。他们常常会感到孤独、自卑、忧虑、失望,这种心态如果不及时调整,久而久之会导致性格扭曲、心理变态,严重影响其情感、意志和品格的形成。这些性格缺陷与心理障碍都为留守儿童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与成为违法犯罪的主体埋下了伏笔。

2.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偏移在我国,城市化正处速发展之中,农村地区越来越多的青壮年进入城市打工,一定比例的农民通过进城务工改善了家庭经济状况或者找到了发家致富的门路,但是这种物质上的逐渐富足却未能给农村儿童的成长带来应有的福音。根据某高校的调查数据显示,农村初中、高中的辍学率日渐攀升,有些地区竟已波及小学教育,究其原因在于进城务工而带来的拜金主义与打工至上主义的思潮,很多家长看到很多打工者没有文凭却可以赚大钱,而自己子女接受教育却还要花费大量金钱,而且受到大量的大学毕业生毕业无工作现象的影响,很多家长因此要求或强迫子女退学外出打工,“读书无用论”在农村地区又开始滋生,在这种现象与思潮的冲击下,部分农村留守儿童往往不思进取,学习成绩差,很多学生开始把人生目标确定为辍学外出打工,于是在学校里混日子,不求上进,这都导致留守儿童人生观与价值观的偏移,而一旦形成不看书学习的心理惯性,很难再回归校园。

3.呈现留守儿童作为侵害主体与被侵害主体的格局一方面,留守儿童双亲务工在外,留守儿童缺乏应有的监护与家庭保护,往往成为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通过各种调查数据及大量新闻媒体的报道,近年来留守儿童人身生命等法律权利受侵害等现象频频出现,不仅包括自杀、溺水等由于监护缺失而发生的悲剧,而且更多的是作为、拐卖儿童等犯罪的侵害主体,在公安机关解救的被拐卖儿童中,绝大多数是农村留守儿童,本应处在幸福童年状态的留守儿童,却成为最易受违法犯罪侵害的主体,基本的人身权利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在农村青少年犯罪群体中,留守儿童占了相当比例。2004年公安部的调查显示了两个“大多数”: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大多数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留守儿童。①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缺乏健全的家庭成长环境与管理教育,往往具有一些特定的心理与性格障碍,而农村地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由于受市场化浪潮的冲击,治安境况日益复杂多变,留守儿童易暴露在不良的社会环境中,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易受违法犯罪分子的教唆,行为容易越轨,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从农村留守儿童作为法律保护的主体视角来讲,无论是作为违法犯罪侵害主体与被侵害主体,都是合法权利的受害者,这是由于其与生俱来的受监护权、受教育权、人身生命等权利的缺失,才使他们成为受害主体或走上本不应该的违法犯罪道路,预防与控制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现象已经刻不容缓。

(二)留守儿童纳入司法保护具体法律领域问题分析

农村留守儿童受侵害所面临的问题,如果在社会常规力量(家庭、学校、社会基层组织等)调整未果的情况下,就要借助于法律的规制与保护,而仅仅借助于分散于各个部门法的零星法条是不足以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的,只有首先针对留守儿童或者为成年人的现状予以系统整理分析,纳入具体的法律领域,从而制定系统化的司法适用保护措施。

1.民法领域,留守儿童法益受侵害集中体现为受监护权的缺失。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由此可见,监护权的行使有顺序限制,即首先需由父母双亲行使监护权,在父母死亡或者无法行使监护权的情况下,才能由下一顺序的监护人行使监护权,而留守儿童缺乏的正是缺乏父母的“适格监护”。虽然大多存在着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隔代监护”但现实状况已足以证明这种监护对于留守儿童的成长是不足够或不失格的,这与父母双亲监护权的行使效果截然不同,与其他监护适格的同龄儿童相比,留守儿童的“适格被监护权”无疑被侵害,损害了他们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

2.刑法领域,留守儿童受侵害的法益主要表现为人身权。人身生命权是我国宪法及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是公民最为基本的权利和从事其他社会活动的基础。农村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目前受犯罪的侵害频率已不容忽视,留守儿童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正在被杀害、伤害、、拐卖等刑事犯罪所侵蚀,这是留守儿童面临问题外化的最为严重的方面。

3.其他法律领域,主要表现为宪法等法律部门规定的受教育权、发展权、平等权、社会保障权权等。《宪法》第四十六条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作了原则性规定。《教育法》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基本义务,而留守儿童日益上升的辍学率无疑是对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极大侵害;我国任何公民都有发展自身的权利,而留守儿童由于监护缺失、辍学较早未能受到应有的适应社会与发展自身的相关知识与技能教育,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形成自身发展的最大障碍;与城市儿童相比较,农村留守儿童本来在接受教育的条件设施、教育投入等方面已经远远落后,再面临双亲在外的境遇,根本无法与同龄儿童展开平等的升学、就业、等方面的竞争与发展,这是对留守儿童平等权的变相侵害。

二留守儿童司法现存问题的因果关系分析

农村留守儿童所面临问题的特殊性,要求我们调查研究当前留守儿童的数量、心理与成长状况以及教育医疗等各方面的具体矛盾,针对具体矛盾分析客观存在的因果关系,对症下药,才能探索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此问题的长效机制,而留守儿童当前生存状态的研究,需要我们通过各种感性数据升华为我们对问题的深入分析,总结出集中体现的问题,全局把握,防止流于表面与形式,这是由留守儿童问题解决的迫切性与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要求所决定的。

(一)家庭因素。家庭是人们以婚姻、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生活共同体。作为最基本的生活单元细胞,家庭不仅是人们生存的基本环境,而且也是人类个体社会化最初和最重要的形式。人出生时只不过是一个带有人的自然属性基因的动物,其社会化的程度和方向都是从家庭开始的,家庭环境是影响少年儿童心理和行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国内外研究资料均表明,儿童早期生活经验深刻地影响其一生的发展。通过父母的教养行为,把社会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态度体系及社会道德规范传递给儿童,并由此构成了儿童社会化的具体内容和目标。①而留守儿童社会化的过程中恰恰缺失的就是这种适格家庭、适格监护、适格社会化过程,因果关系复杂但却有清晰的主线,留守儿童在不同年龄阶段所接受的家庭或父母的关爱、受教育获得的知识、社会化获得的心理与品格机制皆不同程度少于或不同于同龄儿童,一方面使留守儿童自身面临着成长困境,另一方面容易因不良诱惑和缺乏家庭管制因素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两者纵横交错,但都源于家庭监护的缺失与父母的“重养轻教“或“重养而不懂教”,留守儿童现存问题根本原因也就在于这种最初社会化过程中必须因素的缺乏。

(二)社会监督与保障缺位。这主要体现为农村基础教育不适格以及基层民政部门、农村村委会等基层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监督保障工作不力。基础教育是除家庭因素塑造儿童身心与知识智力正常发展的最重要因素,良好的教育内容与校园人性环境可以缓解留守儿童面临的心理压力,使不良成长因素缓解与消除。而目前农村基础教育不仅存在全国中小学教育面临的学习负担繁重等通病外,更面临着农村中学的特性问题,如教育基础设施差、教师体罚虐待学生问题严重以及学校周围治安环境不良等,并且缺乏社会的关注,多年来并无改善的迹象;农村留守儿童多家庭贫困,教育花费皆出自父母在外务工所得,父母一年务工所得基本只能维持收支平衡,基层民政部门在奖励优秀学生方面可能做了良好的工作,但在关注贫困家庭儿童与问题儿童方面工作缺乏深入,流于表面;农村村委会等组织在留守儿童出现受侵害现象时不能尽到起码的监督义务与保障工作,对儿童成长的农村环境与问题缺少关注,对在外儿童双亲监护缺乏监督与通知的义务。在缺少父母关爱和监护,缺少学校的人性关爱与教育,缺少社会的关注与有效监护、关注等情况下,留守儿童更多地暴露在不良社会环境中,并且多放任自流,从而造成社会化过程的严重扭曲,这与我国目前正在建设的和谐社会与平等友爱的以人为本的社会是格格不入的。

(三)司法保护的空白。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而言,目前只是在《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等内容,最为明显的缺陷在于与司法保护的现实脱节,一旦未成年人特定规定性的权利被侵害,缺少具体程序操作规程来维护其权利,法条权利规定多为空洞的规定,尤其明显的就在于受教育权的状况,一旦广大农村地区的儿童因贫困等原因而面临辍学困境时,政府与社会多是调拨资金和社会捐助,但对于广大农村基础教育的需求而言长期处于“黑洞”状态的;另外,对于未成年人监护的具体内容、被监护人受侵害的惩戒措施与监督缺少法律规定,这与美国等国家的特定情况可剥夺监护权等法律规定相差甚远;在留守儿童乃至未成年人相关法律问题的适用上,既缺乏对于被害主体为未成年人的特定强制性惩戒规定,而且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而言,在青少年法庭的设置、回归社会保障等方面,司法机制的欠完善和漏洞是显而易见的。

三留守儿童司法保护机制构成要件与社会互动机制的建立

针对留守儿童所面临的困境,建立有效社会工作机制与司法保护机制是解决当前困境的主线,也可为留守儿童合法权利的维护提供切实的途径与实际的保障。社会工作机制是基础,司法保护机制是保障,二者不可缺其一,这是由留守儿童问题的涉及社会因素的广泛性与法律的性质决定的。

(一)社会互动机制

1.政府部门的宏观统筹工作。

(1)大力发展农村经济,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近年来虽然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与生活水平有所改善,但从城镇与乡村发展的长远来看,缺少对农村居民强有力的经济发展推动措施,工作流于表面,真正惠及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优惠与支持政策仍欠缺,需要切实的政策来提高农民收入。另外,乡镇企业不仅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如果农民能在乡镇企业中谋求自身发展,则必然会减少外出务工数量,对于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意义不言而喻。(2)打破城乡二元经济体制,改革户籍制度。这是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核心与关键措施,应逐渐弱化乃至取消因户籍制度而带来的城乡隔离,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中心,带动就业、医疗、住房、教育等制度改革,消除进城农村青年进入城市生活体系的壁垒,使进入城市的农民享有与城市人口平等的权利和社会权益;建立农民举家进城制度,使农村儿童在随父母进入城市,并能享有同城市儿童平等的教育入学与升学、医疗保障等资格和条件,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这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的根本所在。

2.家庭教育与关爱的回归。在目前户籍制度改革和农民举家进城机制未建立之前,对广大农村地区群众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广泛的宣传与教育,使其认识到子女的教育与成长需要的教育与关爱,即使务工在外地,也不应忽视对子女的适当管教,应“重养且重教”,应经常与孩子保持联系沟通,对孩子进行全面的指导教育,而不能放任不管,或仅限于孩子的衣食住行和学业。应常回家看看孩子,并利用电话等现代工具强化交流和沟通:利用书信和两季大忙、春节返乡等机会,多多了解孩子在学校、家中的情况。要千方百计让孩子体会到亲情和温暖,少些寂寞无助,多些深情关爱;让他们感到父母虽不在身边,心却在自己身上。①

3.发挥学校基础教育与人文关怀,为留守儿童营造大家庭“监护”环境。学校在解决留守儿童问题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儿童在校期间实质上行使着“监护人”的部分职能,可以通过加强建立学校与家庭的沟通机制与儿童事故责任制来发挥学校的角色作用。学校可采取建立留守儿童学生专项档案管理的办法,在留守儿童入校之初,学校就进行调查摸底,对“留守儿童”进行登记,定期记载这些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状况以及他们父母在外地的通讯地址、电话,以便在出现教育问题时,能与其父母及时的沟通和反映;对于留守儿童在校期间,因学校及教职工失职或管教缺失造成的儿童意外事故及受到违法犯罪的侵害,在其过错范围内,学校及其他个人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社会帮助与监督机制。社会组织尤其是媒体应加强舆论工作,积极开展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宣传,以引起全社会关注;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加大社会帮助留守儿童的力量;政府部门应鼓励创建并充分发挥非政府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协作,在帮助农村留守儿童的同时,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家长也进行引导和教育,强化农民工家长的家庭教育观念,让农民工家长学会与孩子沟通、交流以及教育孩子的正确方式,发挥家长对孩子的独特教育功能,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可以考虑由基层学区和共青团牵头,联合妇联、工会、村委会、学校,共同构建农村少年儿童健康发展的教育和监护体系。这些社区机构可由离退休教师、青年志愿者等人员构成;以村委会为基点,以乡村小学为依托,建立对留守儿童学习与生活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网吧等机构的管理,尽量使留守儿童成长在健康的社会环境中;建立留守孩子教育指导中心,对其进行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增强应对挫折的能力与独立生活的本领。

(二)司法保护机制

1.加强立法工作,将未成年人相关权利更加具体化于相关法律。

(1)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民工子女随父母在异地接受教育、享受医疗保障等的平等权及法律程序保障机制;对于民工举家进城制度应在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克服目前相关法条较零散,难以体系化,民工维权与执行保护措施无法律依据的现象,从而从根本上为农民群体的生存尊严与法律权利的维护提供保障。(2)国家应当通过立法形式在《民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监护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即在基层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中设立专门的监督监护机构,对父母以及其他选任的监护人予以监督,确保监护人能恰当地履行其监护义务,及时纠正监护人的不当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交法院予以刑事处罚。对不能合格行使监护权的父母可借鉴国外做法,在特定情形下剥夺其监护权,以督促家庭监护的适格行使,使留守儿童纳入国家法律的实际保护之中。

2.对涉及未成年人尤其留守儿童的案件建立专门的案件处理机制。一方面,严格执行《刑法》、《民法》及相关法律,对于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教唆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主体要加大打击力度,净化儿童生活的治安环境。另一方面,对于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案件,应借鉴国外经验在案件处理机制方面有别于成人违法犯罪案件:(1)设置专门的青少年法庭,并在处理少年案件方面具有整套行之有效的审理经验与方案;(2)在审理少年案件时,适用特别的诉讼程序,审判人员与审理程序具有人性化的特点;(3)对少年违法犯罪的定罪量刑方面有专门规定,着重感化与教育;(4)执行惩戒措施的场所与教育管理机制有专门规定,特定法律情形下可代之以密切监视、加强看管和安置在教育管理机构内。

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方案范文第3篇

一、留守儿童教育存在的问题

1.留守儿童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留守儿童的父母大多靠苦力打工挣钱,收入不高,因此,留守儿童家庭的生活总体比较拮据。

2.留守儿童的教育不乐观。调查显示,留守儿童成绩优秀的占6%,良好的占13%,一般的占38%,较差的占43%。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的成绩有较大的差别,这主要是因为留守儿童的父母外出后,他们在学习上得不到很好的辅导和监督,家务也占用了他们大量的学习时间,这导致他们对学习和生活缺乏热情,进取心、自觉性不强,说谎话、脏话的现象较多,有厌学、偷窃、打架等不良习惯。

3.家长(或监护人)的教育能力与孩子的教育需求存在矛盾。留守儿童的父母没有时间与精力过问孩子的学习,对孩子的困惑、需求、兴趣关注得比较少。监护人受年龄、文化、身体和精力等综合因素的影响,只关注孩子是否完成了作业,对孩子生理、心理的健康缺乏应有的指导。有的孩子比较孤僻,缺乏爱心和交流的主动性,对集体漠不关心,生活、卫生习惯差,很自卑;有的孩子不受道德约束,沉迷于网络,经常逃学,时常不回家,甚至打架斗殴。

4.学校课程的设置与儿童的身心发展不适应。教师的关注是儿童形成学习动机的外部动因之一。由于家庭生活不完整,留守儿童在心理上有更多的困惑与问题,他们需要学校给予更多的帮助与指导,需要通过教师、集体的温暖弥补亲子关系缺失对其人格的健全发展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但由于教育理念、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多方面的制约,学校很难专门开设心理课程并配备专业的心理教师,也很难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心理教育、生存教育、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

二、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的建议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不仅关系到留守儿童自身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关系到社会的协调发展。

1.政府重视、社会关注是解决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关键。只有全社会关注、通力合作、整合资源,特别是各级党委、政府给予高度重视,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才能真正解决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一要加大对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力度。在留守儿童相对集中的地方,我们要加大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力度,并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尽量为双亲在外地或亲友不能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的留守儿童提供住宿条件,让留守儿童在老师、同学群体中成长,以弥补缺失的家庭教育。二要将农民工的就近就地转移与鼓励农民工回乡创业结合起来,有效地控制留守儿童数量的增长。三要积极协调宣传、教育、公安、司法、民政、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共同做好留守儿童教育的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大关爱留守儿童的宣传力度,让人们对关爱留守儿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所认识,引导和教育外出家长转变家庭教育观念,强化监管责任;教育部门要形成教育保护合力,出台相应的保护政策与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强化学校对留守儿童的监管和教育力度;公安部门要加大对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的行为的打击,净化留守儿童的生活和教育环境;司法部门要深入基层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活动,增强留守儿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民政部门要关心贫困留守儿童的生活,把贫困留守儿童列入救济对象;妇联、共青团等组织要从各自的工作实际出发,开展结对互帮、捐赠物资等活动,把关爱留守儿童的工作落到实处。

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农村;留守儿童;管理;现状;对策

农村留守儿童的管理教育是我国社会中非常值得关注与反思的一个问题,这些儿童群体缺乏应有的来自父母关爱,家庭教育和家庭温暖也十分缺位,这不仅会造成儿童心理上的缺失以及性格上的缺陷,还可能潜藏很多危机,甚至会造成很多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很有必要加强对于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的研究,要在这个领域投入更多的关注与力量。

一、农村留守儿童管理现状

1.缺乏应有的家庭教育

农村留守儿童身上经常会反应出各种问题,普遍存在的一点就是由于家庭教育的缺乏,父母的缺位而产生的一些心理障碍。这些学生普遍来说成绩不良,对于生活十分消极,并且难以和他人建立有效沟通渠道。很多农村学校那些学习成绩很不理想,对于学习乃至生活都提不起兴趣的学生,大部分是留守儿童。这些孩子往往有被父母遗弃的心理,应有的家庭教育也十分缺位。

2.缺乏来自家庭的关爱

农村留守儿童几乎都会有缺乏家庭关爱的问题,很多孩子都是被爷爷奶奶或者其他亲戚带大,父母常年在外工作,和父母不仅联系非常少,甚至关系也十分生疏。这些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在最需要父母疼爱的年龄没有得到父母的关爱,这使得他们往往有很大的心理缺失,而这种缺失又会直接折射为孩子性格上的各种问题。

3.缺乏有力监管,安全意识差

留守儿童往往缺乏有力监管,他们在行为方式上非常随意,并且安全意识很差。由于家长和家庭关爱的缺位,这让很多留守儿童缺乏有力监管,对于社会中潜在的危险没有认知,经常会产生各类安全事件。

二、农村留守儿童管理对策分析

1.政府应加大对留守儿童问题的监管

政府要大力支持创办寄宿制学校,建立健全关爱留守儿童的长效机制。教育部门要引导学校坚持树立“教学相长,和谐共进,全力创办寄宿制学校”的办学思想,以“留守快乐,寄宿温馨”为目标,把留守儿童都集中在学校住宿。同时,应给学校配备专门的生活教师,尤其是配备专门的心理辅导教师,使学校能针对留守儿童的品德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定期开展心理咨询、心理矫正工作。例如,针对留守儿童自卑、怯懦的心理,组织学校开展“确立一位心中崇拜的英雄人物,确立一条激励、奋进的人生格言,练就一项受益终生的生存技能,培养一种愉悦身心的业余爱好,参与一次提升素养的实践活动”的社会活动;针对留守儿童的心理和情感问题,开设留守儿童活动室,开通热线电话,让缺少亲情的留守儿童有机会通过电话与父母倾心交流。教育部门要帮助学校通过梳理留守儿童的情况,制订行之有效的计划,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教育、健康教育、生理教育、生存教育、安全教育和促进留守儿童教育保护工作的开展之外,在具体的班级活动中,还要让班主任和科任教师也联动起来,深入留守儿童家庭进行家访,摸清留守儿童在想些什么,做些什么,有什么愿望等,有针对性地对留守儿童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学会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难题。

2.学校应加强对于留守儿童的管理教育

首先,学校应当加强和多方机构的有效合作,辅助建构针对留守儿童的社会监护体系。留守儿童教育管理是社会层面的一个重大事件,这也不是单纯依靠学校力量所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加强多方合作很有必要。

同时,要构建针对留守儿童的校园关爱平台,给这部分群体以更多关爱与帮助。学校除了要让学生学习吸收知识,给学生提供应有的关爱与照顾也很重要,尤其是对于留守儿童而言,这可能是他们更需要的东西。学校要充分发挥自身力量,借助集体的资源优势,给留守儿童提供更多帮扶活动,比如,可以开展“一帮一”活动,让两个学生成为学习生活上的好伙伴,还可以一同分担生活中的难处,共同解决问题。此外,班主任还可以成为留守儿童的“父母”,给予这些父母不在身边的孩子以他们需要的关爱,让他们感受到温暖。

最后,学校可以每学期针对留守儿童建立学生档案,并且强化留守儿童自身的管理能力。每学期开始,班主任可以对于各班留守儿童展开登记,将这部分学生群体具体的状况都登记在案,并且要着重记录这些学生身上存在的问题,以便后续给予他们其需要的帮助与指导。每一个留守儿童都是一个独立个体,档案的建立除了可以帮助教师更充分地了解这部分学生,也可以结合这部分学生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教育,这样收获的成效会更理想。

3.家长要配合学校和社会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家长在留守儿童的管理中非常重要,家长如果可以给予这部分儿童群体以更多的关爱、指引与有效的教育,很多儿童身上的各种问题都可以很大程度得到化解。因此,在留守儿童的管理教育中,家长一定要承担起自身职责,并且要配合社会各界以及学校共同展开对于留守儿童的管理教育。一方面,家长应当给予自己的孩子更多关爱和照顾,即使是常年不在家,也应当多和孩子进行电话沟通,了解自己孩子的近况和生活状态,要和孩子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让他们感受到父母的关爱与温暖。另一方面,父母要能够配合学校和社会加强对于留守儿童的管理,首先,要更新自身的观念,了解和孩子沟通交流的方式,M可能给予他们需要的照顾。同时,对于自己孩子身上存在的问题,比如学校成绩不良,孩子和他人难以相处或者是孩子犯下的各种错误,家长要理性地配合学校乃至社会进行问题处理,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也注重对于孩子心理问题的疏导,让留守儿童能够保持相对积极健康的生活状态。

【参考文献】

[1]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政策与条件――以浙江省慈溪市为个案[J].孙玉丽,张幸华.教育科学.2008(01)

[2]农村留守儿童的情绪与行为适应特点[J].刘霞,赵景欣,申继亮.中国教育学刊.2007(06)

[3]农村留守儿童应付方式的研究[J].段玉香,阎平.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7(04)

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指导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性健康教育;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农村青壮劳动力逐渐前往城市务工,同时长期的城乡二元制发展使广大农民很难带着孩子进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日益增长。留守儿童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父母双方或一方到户籍地以外其他地区务工,而自己留在户籍地并因此不能与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孩子[1]。《中国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报告2019》显示,我国农村现有留守儿童697万人[2]。该群体普遍存在年龄幼小、缺乏生活自理能力、缺乏信息辨别能力等问题,容易受到不健康教育影响,形成不正确的价值观,甚至遭遇儿童性侵害。儿童时期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生长发育逐渐成熟的时期。在这个阶段,儿童性意识逐渐增强,对青春期生理与心理现象存在好奇与探究心理,需要社会与家庭进行正向引导。因此,开展留守儿童性知识教育、普及性安全知识,是防范儿童性侵害、增强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形成正确性道德观和恋爱观的重要举措。因此,探讨农村留守儿童性健康教育具有积极现实意义。

1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性健康教育现状

儿童是性教育的关键时期之一,由于经济发展与社会教育的不对等,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存在安全监护缺位、性安全防范意识教育缺乏、地理环境缺乏安全性等问题,性行为低龄化和性观念低质化已成为不可逆转的现实。同时,不正确的性观念引导促使留守儿童学习或模仿不正确的性行为,对既有事实受害人实行性压迫或性羞辱,产生第二层次侵犯者,进一步引发错误的群体教育。

1.1留守儿童性观念缺乏正确引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青少年性发育明显提前,但性健康教育水平还没有跟上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性教育在我国教育体制中一直未能完善,处于青春期的留守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迅速,由于缺乏正确引导,极易发生无保护的高危性行为,面临人工流产、生殖道损伤、生殖功能受损、生殖道感染、性病与艾滋病等多种性疾病威胁。2014年一项针对苏北农村留守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状况调查结果显示,所调查的369名留守儿童中,只有57.7%和47.2%的留守儿童对青春期生理知识和心理知识有所了解;14.9%和11.9%的留守儿童对性病、艾滋病知识和避孕知识有所了解;20.9%的留守儿童对此类知识一无所知。该调查结果还显示,留守儿童获得性知识的主要途径是网络(36.6%),但其获得的性知识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及科学性,尤其有大量的负面性文化和性知识,极易误导留守儿童树立消极、错误的性观念。在具有性知识的留守儿童中,有6.8%的儿童发生过性行为,其中16.0%是被迫发生性行为,诱骗或强迫留守儿童发生性行为的主要对象为同学和陌生人(如网友、校外青少年等)[3]。

1.2留守儿童性伤害事件高发

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女童保护基金的《2017年性侵儿童案件统计及儿童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件378起,平均每天曝光1.04起,儿童被性侵形势严峻[4]。性侵犯事件会对受害儿童甚至整个社会产生非常恶劣的影响。首先,性侵犯事件会造成儿童身体器官的损伤,感染性传播疾病的概率大大上升;其次,临床和社区样本的研究表明,性侵犯事件会严重损害受害儿童的心理健康,受害儿童表现的症状有愤怒、焦虑、抑郁、恐惧、孤独、低自尊、创伤后应激障碍、人际关系障碍、自杀倾向、性早熟、性攻击和性滥交等心理问题,学习障碍,品性障碍等,其也与成年后药物依赖、酒精依赖和精神障碍的发生有关。此外,受害儿童自伤行为的发生率是其他儿童的4倍左右[5]。

1.3留守儿童性伤害群体影响强度高

一项针对精神障碍患者儿童期创伤经历状况的调查显示,曾留守的精神障碍患者在情感虐待、躯体虐待、性虐待和情感忽视四个方面表现出高分,表明留守因素是精神障碍发生的重要影响因素[6]。我国有关儿童性虐待研究的文献显示,我国儿童性虐待的发生率处于较高水平,尤其农村及重组或单亲、父母有不良嗜好或体弱多病、家庭暴力、亲属关系紧张家庭的儿童有更高受虐风险,女童受虐风险明显高于男童。有儿童性虐待史的儿童自我感觉评价低下,易出现自杀意念和焦虑、抑郁、敌对等情绪,未婚性行为和强迫性行为发生率高,但我国目前针对受虐患儿的心理行为援助与干预严重不足[7]。

1.4留守儿童性伤害事件处理难度较大

当前我国性犯罪手段呈现复杂化的趋势,如强制性暴力趋于淡化,即时通信软件等科技的介入使得犯罪更加隐蔽,定罪量刑难度愈来愈大[8]。在留守儿童性伤害事件中,普遍存在犯罪场合集中性、犯罪行为隐蔽性和长期性等特点,而受害人特定性成为长期存在的一大特点,由于缺乏生理性别认知引导了性伤害事件的群体认知。事实上,由于生理机制的区别,留守女童与留守男童自身存在生理差异,留守男童与成人同样存在差异,因此留守儿童性伤害不仅是针对留守女童,男童同时存在受伤者与施暴者两类性伤害倾向。受此影响,若未能加以正确引导,留守男童在成长过程中受到不正确性健康教育,极易形成反向心理,由受害者转变为施暴者,利用性暴力满足自我。110例女性受性侵害案件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研究显示,性防卫能力丧失或性防卫能力弱小者是罪犯首选的犯罪对象,犯罪地点以发生在女性家中较多,遭受性侵的女性多为被迫顺从,且主动报案者的人数较少[9]。长久以来的“贞操文化”对性伤害事件的受害人形成“社会凌迟”现象,其本质是对受害人进行心理伤害与污名化,文化压力将受害人置于社会关系结构之中形成“结构人质”,性伤害事件的披露与处理反向引发受害人羞耻感与犯罪感。我国留守儿童性伤害事件中熟人犯罪的比例较高,由此引发的性羞耻与性尊严问题使得受害人所在群体倾向于保护施暴者,以此避免引发社会谴责,造成社会关系结构崩塌。因此留守儿童性伤害事件存在事实事件难以披露、施暴者受群体保护、社会关系结构牢固难以破除等现象。以汤兰兰案件为例,2008年,年仅14岁的汤兰兰向警方举报自己从6岁起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和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时间长达7年。近2年依法侦查后,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以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判处犯罪嫌疑人1人无期徒刑、10人5~15年有期徒刑不等,犯罪嫌疑人于判决后以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为由上诉至省高院;2018年,省高院驳回原审被告人申诉,依法维持原判。在案件办理中,“澎湃新闻”和《新京报》两家媒体分别在报道中列举多处案件证据疑点,单方面报道有利于被告人的信息,并将原告汤兰兰现有户籍信息部分处理后公开,引发社会舆论探讨。该集中报道事件因以舆论干涉司法,在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中侵犯受害人隐私权、性道德绑架受害人,并由此造成社会公论的文化压迫,从人性伦理角度展现了该类事件的处理存在较大难度。此外,留守儿童所面临的性压迫可能来自多方,如人情亲戚关系、熟人之间信任面子、以正常互动成功掩盖不良行为、身份特征具有权利属性等,人际关系压力与特殊身份关系均易侵犯留守儿童权利且不易被告发。留守儿童性伤害事件作案方式隐蔽、群体环境复杂、被伤害对象缺乏性自卫能力,存在时间多次和事实多次遭受性伤害的情况,取证难、认定难、定罪难,所造成的影响长远而具有群体效应。若不加以干涉,其恶劣后果不仅是针对所受性伤害的当事人,更是在社会层面构成群体伤害,甚至于形成施暴与二次受虐倾向,构成受害者-犯罪者循环。从法律层面而言,性侵害在法制上需要完善与修正,性教育政策指导与宏观方向仍不明确,留守儿童性伤害将会影响整体社会发展;从道德层面而言,我国社会教育尚缺乏性健康教育与多元、开放、包容的社会文化氛围,未能主张儿童身体主权与性自主权;从伦理视角而言,儿童性伤害事件存在不健康、不正当交易,包括经济利益、性欲满足、个人隐私侵犯等,可能进一步形成不正确的婚姻观、人生观并影响后代。

2当前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性健康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家庭教育缺位

由于家庭经济条件较为低下,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更倾向于应试教育,进而忽略了儿童心理需求,忽略了性健康教育。一方面,农村家庭对儿童性健康教育的重视程度较低,且监护人自身缺乏性健康教育能力和意识,难以在儿童成长的关键时期进行性教育;另一方面,我国农村长久以来形成的性回避意识,使得监护人与家庭成员难以对儿童性教育需求进行积极响应,尤其是儿童留守期间的临时监护人。

2.2教育体系不完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性健康教育。就性与生殖健康而言,父母、学校和医疗服务人员是青少年儿童获得正确知识的重要途径。留守儿童,尤其是低龄留守儿童,由于缺乏父母陪伴,学校生殖健康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10]。农村留守儿童普遍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与社会大力提倡素质教育,教育部门对性教育缺乏明确要求和监督,学校与社会对儿童性教育关注不足。同时农村教学条件较为落后,存在师资力量薄弱、教学方式刻板、教学内容片面等问题,性生理健康与心理健康教育开展情况与性教育协同情况较差[11]。

2.3性教育与性实践不对等

留守儿童长期处于缺乏性教育资源获取渠道的状态,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与家庭条件的改善,留守儿童开始逐渐利用互联网获取性和生殖健康知识[12]。但互联网环境不容乐观,不良信息充斥使得留守儿童难以获取健康有益的正面教育,同时其所获取的信息难以起到正向引导作用。片面的性知识容易加剧不当性实践,使留守儿童进一步成为性侵害高危人群且难以防范或疏导。

2.4性伤害信息公开存在难度

农村留守儿童缺乏正确的性健康教育,但既定性伤害事实的信息难以公开、多次受伤害风险与次生伤害风险难以规避。该信息建立需基于性伤害数据库,受害人信息应完全保密。近年来,留守儿童的健康问题已得到许多关注,但多数研究集中于关注留守儿童心理健康问题[13-17],对留守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的关注较少[18],尤其缺乏对低年龄留守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相关研究数据[19]。这与性伤害信息公开的难度切实相关,缺乏数据研究导致该研究领域成果低下。但信息公开同样存在问题,如在施暴者的隐私权与名誉权保护上,数据库的建立存在法律与道德探讨意义。同时,性伤害信息公开主要防范陌生施暴者,针对信息获取困难的农村及熟人作案情况,该效用也具有探讨意义。

3加强留守儿童性健康教育的干预对策

3.1进一步完善学校性健康教育体系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在儿童与健康领域提出目标,要求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目前国内外常见的性教育模式可归结为4种:以品德教育为基础的性纯洁教育模式、强调以避孕为基础的安全性行为教育模式、性道德和安全性行为并重的教育模式及以人格为基础的性教育模式[20]。而无论是哪一种性教育模式,都需要依托完整的健康教育体系。国内外许多学者对学校性教育进行干预研究,学校性教育的效果已经得到证实,但由于缺乏专业的师资队伍及高质量的教材,尚未形成系统的学校性教育体系。学校性教育给儿童提供信息、技能和积极的价值观来理解性,让学生能够拥有安全的性关系并为自己和他人的性健康和幸福负责[21]。女童保护基金调查显示,儿童更倾向于在学校接受性教育。因此,完善学校性健康教育体系,通过加强学校教育可以有效传播系统科学的生殖健康知识。学校还需积极寻求教育对策,动员社会、家庭多方因素,加强对留守儿童青春期问题的疏导和教育力度,使性心理健康教育和生理发育同步,为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22]。

3.2加强家庭性教育互动

留守儿童家庭内性健康教育同时存在监护人与临时监护人,一方面需要改善农村家庭对儿童性健康教育的观念,另一方面需要提升农村家庭儿童性健康教育知识与技能[23-24]。通过学校、女工组织、青少年组织等多方面取得监护人与临时监护人支持与配合,对农村家庭进行性教育,从而通过家庭对儿童开展性教育是双向有益的。基于留守儿童家庭互动的特殊性,可积极探索网络互动、视讯互动等多种远程互动形式,逐步加强家庭性教育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