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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教育的概念界定

农村教育的概念界定

农村教育的概念界定范文第1篇

相对于其他教育研究而言,农村教育研究起步比较晚。20世纪二三十年代,国家内忧外患,关注农村、发展农村教育成为部分先贤救国保民开启民智的路径选择。在革命立新的历史浪潮中,以开启民智为核心的农村教育运动逐渐发展成为中国近代史上的“乡村教育运动”。农村教育及其相关的研究成为中国教育学界研究的新领域。时至今日,我国农村教育研究已有90余年的历史。

然而,量化的历史并不能代表农村教育研究在质上的数值,曾经的辉煌并不能昭示现在和未来的发展情景。总结农村教育研究的过去及当下种种状况,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农村教育研究处于一种失范或者“同质性”的困境,缺乏研究主题与对话理论在学术研究路线上的源流关系和逻辑体系。简而言之,目前的农村教育研究缺乏自身的学理逻辑和学术话语。

作为对问题的回应和寻求解决之道,我们自应回归问题本身,从农村教育研究的发展脉理中找到关键所在,并加以分析。

一、农村教育研究的现状与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和形态发生了巨大改变。传统农村社会的文化道统和政治生态在断断续续的革命和运动中遭到破坏。农村教育所面对的社会环境亦随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而变化,农村教育实践的新问题层出不穷,问题背景下的农村教育研究获得了全面且深层次地发展。当然,问题与发展并存。

(一)农村教育研究的现状

同其他社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会科学研究一样,改革开放至今的30多年,农村教育研究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WWw.133229.COm农村教育研究围绕农村教育实践中的问题,结合理论,描述、分析及解释教育现象和问题,形成了一批研究成果,丰富和完善了农村教育研究的理论建构,提升了农村教育研究的学术影响力,且有效地推动了政府关于农村教育的政策制定。

在研究实践和构建理论的过程中,农村教育研究的组织机构先后在各个高校建立,如东北师范大学农村教育研究所、北京师范大学农村教育与农村发展研究院、盐城师范学院农村教育研究所、江苏农村教育研究中心、江汉大学农村教育与教师研究所等,农村教育研究有了一支相对稳定的研究学者群体。在此基础上,2010年中国教育学会农村教育分会成立。在某种意义上说,中国教育学会农村教育分会的成立表明农村教育研究有着自己独特的研究主题和研究品位。事实上,回顾30年来的农村教育研究,可以看到农村教育研究在研究视野、研究观念和研究方法上取得了较大进展。

1. 研究视野的拓展。农村教育研究初始,关注的是农村教育基本问题,如农村小学普及和农村中等教育结构调整。这些基本性的问题也很容易通过相对简单的研究方法和学理分析总结出来,研究机构和学者也容易获得研究成果。关于此类的研究,能很好地呼应社会需求,有效地促进农村教育的发展。当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问题也是时下农村教育研究的焦点。

然而,农村教育形态及发展主题随着社会发展而发生改变。农村小学普及问题研究并不能帮助解决农村教育所有的问题,农村义务教育并不代表农村教育整体。其中即是涉及到农村教育研究基本概念的界定,如“农村”、“农村教育”、“农村教育研究”。关注基本概念表明农村教育研究从一种研究的初始状态转向研究理论的建构,对概念的不同界定也丰富和拓展了农村教育研究的主题和范围。

在研究主题上,农村中小学学生辍学问题,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问题,农村课程改革的适切性问题,农村学校布局调整。以至近年来关注农村教育深层次问题、教育质量问题、教育公平问题。在研究范围上,农村职业教育、农村高中教育、农村学前教育,注意与城乡的教育比较。关注农村中小学外的教育现象和问题是对“农村教育及其研究”内涵的衍化。

此外,农村教育研究并没有束缚于教育研究的单一领地。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文明慢慢兴起,农村教育的载体与过去单一同质的乡镇公社有了很大的差别,简单地从教育学视角已无法深刻分析农村教育所出现的问题。学者也自觉地借用社会学、人类学、法学、经济学等学科理论来描述和解释农村教育问题。尤其是近几年,多学科或跨学科的研究已成为农村教育研究的主流。可以说,农村教育问题的突出和农村教育研究的兴起,引导学者尝试从横纵两个维度拓展农村教育研究的视野。

2. 研究方法的创新。20世纪90年代以前,教育研究方法论意识初步觉醒,研究者对系统科学方法论在教育研究中的价值以及如何运用系统科学方法论进行教育研究作了思考。[1]20世纪90年代后,教育研究方法论的研究走向深入。[2]尽管我国农村教育研究有着深厚社会背景和精神支撑,但当前的农村教育研究作为教育研究的一种类型研究,其研究方法并没有体现时代或学科的先行性。

20世纪90年代以来,教育研究方法作为一门学科,学科体系逐步建立起来,研究方法作为研究的工具选择越来越具有规范性和系统性,比较研究、历史研究、调查研究、文献研究等研究方法成为教育研究的经典方法。农村教育研究学者群体遵从教育研究方法的发展方向,自觉地把教育研究方法所包含的方法运用到农村教育研究领域。

针对农村教育问题研究,学者善于使用传统“实验”、“调查”、“统计”等注重量化的研究范式,习惯性地采用调查研究来描述分析问题。农村教育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本身包含诸多学科因素,其研究方法也相对灵活。当然,与教育研究一样,缺乏学科性研究方法必然随着研究问题和对象的复杂化而借用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近年,针对不同的研究主题,学者也自觉地采用适切的研究方法,或族志法,或个案研究法,或行动研究,并取得很好的成果,如《村落中的‘国家’》(李书磊,1999)、《中国农村教师发展研究》(唐松林,2005)、《弹性与韧性》(魏峰,2009)、《嵌入村庄的学校》(司洪昌,2009)。这些农村教育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方法跨学科性和综合性,总体上更多地采用质性的研究范式,强调“农村社会”这一文化载体,凸显农村教育的主体性。

(二)农村教育研究存在的问题

农村教育研究越来越受人关注,研究组织和团体越来越活跃,研究队伍越来越壮大,研究主题和研究方法也越来越有时代感。无论怎样,若抛开农村教育问题严重性带来的农村教育研究的紧迫性和社会对其的期待性,农村教育研究自身是存在问题的。研究主题的拓展和研究方法的创新并没有促使农村教育研究形成逻辑体系。

1. 基本概念界定模糊。基本概念清晰,才能找到主题的研究脉络。农村教育研究必然要对基本概念进行学理分析。农村教育研究,不管是描述问题,还是解释问题,亦或是寻求解决问题的策略,亦或是探求农村教育发展的内在逻辑,前提性的问题在于“农村教育”是什么。对很多人而言,这可能不是个问题,但它却关系到研究者与问题之间的主客体定位问题。

在过去的30年,农村教育研究的基本概念并没有得到鞭辟入里的分析,学者在研究相应问题时,往往忽略在农村教育研究框架内论述问题,而是基于找出研究问题的策略回答,从上位概念中选择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性地对“农村”、“农村教育”、“农村教育研究”进行界定。除此之外,基于“教育普及”、“教育公平”、“教育质量”等一些教育概念,我们亦是缺乏研究,缺乏针对一些规定性概念基于农村教育实际的批判和分析,而往往使用通行的界定。

概念是理论建构的基本单位。[3]正是对一些基本概念缺乏系统研究,农村教育研究者很难拥有自己的学术表达空间,使得农村教育研究很难构建起自己的研究体系,未能形成自己的学术话语。

2. 研究的问题意识错位。研究,探求事物的真相、性质、规律是也。要研究,得有问题,以问题为切入口,循序渐进,最终把问题分析好。问题是贯穿研究全过程的核心因素,做好研究就应有问题意识,对关注的领域所出现的现象持一种怀疑和批判的态度,时刻保持一种专业敏感性。

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农村教育研究相同,目前的农村教育研究仍有着自己的时代命题和研究主题。但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农村教育研究学者的研究取向不同,目前农村教育研究的学者群体研究基于问题研究,而非一种使命研究。然而,目前农村教育研究的“问题”是从农村教育现象及其政策表征显现的问题,如农村中小学普及问题、辍学问题、教师队伍建设问题等。有学者坦言:农村教育研究往往就是对策研究,而这首先就要求应认识某一具体的农村教育现实问题及其根源所在,然后才可能提出可行的破解之道。[4]农村教育研究的对策取向是时下研究的主流。

对策研究是一种工具性路径选择,在研究过程中往往忽略问题机理分析,简单地进行现象描述、经验汇编,追求问题对策的达成,有问题但欠缺研究。问题的严重性在于,农村教育是一种相对于城市教育的教育形态,是一种区域概念,更是一种文化概念。在对策研究视角下,农村教育问题是在城市教育发展比较视野下得到的,研究者也是在城市教育发展的理论视角下来理解和解释农村教育实践,而罔顾农村教育内在发展逻辑。

二、农村教育研究的逻辑起点

回顾农村教育研究的30年,辉煌与问题并存。其中不容忽视的是,农村教育研究已成为教育研究领域最为被世人关注和尊敬。这种社会荣耀是基于农村教育问题紧迫性,而非农村教育研究实际给农村教育或社会做出了相匹配的贡献。

在目前农村教育研究的境况下,若当局实施有效的政策,农村教育表征的问题得到暂时的解决,那农村教育研究的价值何在?寻求农村教育研究在困境中突围,提升其研究品位既是农村教育研究者当前所面对的困难,也是时代使命,但要很好地找到解决困境之道,就应回到研究的起始范畴——研究的逻辑起点。

(一)逻辑起点

要形成一个严密的逻辑结构或体系,必须有一个逻辑起点……任何一门学科的理论体系及其性质,不论理论层次高低与否,都来源于一定的逻辑起点。[5]逻辑起点具有如下特征:第一,逻辑起点与科学或学科理论紧密联系;第二,是科学或学科间区别的最基本单元;第三,决定学科的发展方向。

众所周知,逻辑起点与科学和学科理论体系联系在一起,起着最为基础的规定性作用。农村教育研究并不是科学,也不是学科,但是在科学指导下,属于学科内

的问题研究。农村教育研究亦存在科学和学科理论体系所面对的基本问题:研究对象的界定、研究方法的采用、研究的基本矛盾。可见,逻辑起点同样可以帮助农村教育研究解释研究的起始范畴。

农村教育研究的逻辑起点是什么呢?农村教育研究的逻辑起点是规定研究起始。(黑格尔:科学应以什么开端)。具体包含:农村教育研究的前提或先在条件;农村教育最基本的矛盾;农村教育基本概念关系的规定。

(二)逻辑起点的应用

农村教育研究并非研究者简单地运用研究方法纯粹地对客观的农村教育现象进行描述或分析,而是研究者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运用研究方法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对农村教育中存在的现象放在农村社会及农村教育基本矛盾中进行分析和解读。

这种研究视角的转向并不是要求农村教育研究者简单地回归到对量化还是质性研究方法取舍的讨论上。农村教育研究本身就是一个实践性很强、跨学科的研究领域。针对目前农村教育研究的困境,研究者应自觉回归对农村教育发展的社会基础的研究上,实现从“农村到农村”、从“农村教育到农村教育”,在多学科理论的借鉴和对话过程中建构自己的核心概念,并试图摆脱现有的城市教育发展视野下关于教育研究的逻辑框架、理论预设乃至意识形态的判断。

三、农村教育研究的问题意识与研究路径

毋庸置疑,农村教育问题的严重性凸显农村教育研究的紧迫性。社会区域结构发展失衡,这直接导致广大的农村地区及中西部地区社会发展问题突出,解决好这些问题已成为时代要务。作为其中的关键,教育问题是这些地区发展所面临的困境也是发展契机所在。相应社会情境下的农村教育也存在诸多问题,并被世人所关注。正如最近几年社会上对教育的质量、公平、教学方法、教师水平等的批评不绝于耳,其中原因除了教育关系国计民生,与每个人和家庭利益相关外,最为关键的是每个人都有经历教育的生命体验。因此,每个人都可能对教育问题加以评述,而目前农村教育境况令人堪忧。研究者应自觉地区分开对农村教育的关注或者有生命体验这种相对松散的经验性的评述和研究现象的学理分析。

或许,以“经验性”来替代“学理性”,其意义可能更加宽泛,研究更具包容性,更能提升农村教育的研究品质(时下,教育界积极向一线教师推广叙事的研究方法,此方法即是强调研究者的经验性体验)。作为一种研究,“经验性”东西很难形成“病理学”、“医理学”理论形态。当然,农村教育研究不应排斥“经验性”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成果,但问题是“经验性”研究在于通过对描述展开、组织、逻辑再构研究对象,以实现对理论的再构与提升。

农村教育的概念界定范文第2篇

一、对“农村留守儿童”已有概念的评析

“农村留守儿童”概念,多见之于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人口学四大学科领域。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法学研究的重心。

较为典型的“农村留守儿童”概念是叶敬忠教授在2005年提出的。他认为:“留守儿童指农村地区因父母双方或单方长期在外打工而被交由父母单方或长辈、他人来抚养、教育和管理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1](P18)立足法学视角,对这一概念做如下分析。

1、“留守”是指生活在“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是相对于城镇的一个地域范围,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聚居区,“农村留守儿童”是“农村地区”特有的一种社会现象。“留守儿童”的父母离开这一区域,暂时脱离了农业生产,却将未成年子女“留守”在该地区。

2、“留守”是指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在生活空间上的分离,这种分离使得监护职责的履行产生异动

父母不得不把自己所应共同担负的监护职责交由一方、或委托给近亲属履行。

3、导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在生活空间上发生分离的原因是父母“长期在外打工”

但这只是一个表象,“留守”与“被留守”,都非当事人自身能力所能左右的。“留守”是弱者生存状态的一种写照。

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能够与上列概念形成矫正与互补。段成荣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从农村流动到其他地区,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地区,并因此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2]这一概念将“户籍所在地”与“农村地区”联结起来,关注到了“户籍”问题,但“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范围的限定欠缺必要论证。

在大多数学者看来,“留守儿童”就是指“农村留守儿童”,在概念揭示中无需赘述“农村”。阮积嵩在其题为《对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的法律思辨》一文中认为:“留守儿童,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3]作者恰恰忽略了“农村留守儿童”中“农村”这一核心构成要素。

学术界在留守儿童概念认定上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由于缺乏科学严格的论证,有关留守儿童的研究大都流于宽泛,理念宣扬大于理性思辨,概念炒作多于真理索求。这与“国内关于留守儿童的专题研究,实际上尚处于探索性的阶段”这一现状有关。[4]研究对象不确定,支撑研究的数据由何而来?制度设计的基础是什么?

对于“农村留守儿童”概念界定中存在的问题,林培淼、袁爱玲的研究认为,应当从地域维度、在校/园维度、年龄维度、家庭结构维度、留守时间维度、父母外出维度、主要监护人维度等七个维度来构建“留守儿童”的概念。如果照顾到了这七个维度,就能“为准确把握全国留守儿童的总体状况,为决策部门制定相应对策提供参考。”[5]基于这样一个落脚点,该研究在概念外延的周全上下了很大的功夫。

本文将立足法学视角,以法社会学的方法为基础,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予以解析与重构。

二、“农村留守儿童”概念的法学解析

“概念是所有同一基因的客体的表征。概念来源于事实,也是对事实的抽象”。[6]“农村留守儿童”概念的建构首先要从对作为这一概念来源的事实进行分析入手。作为“农村留守儿童”概念来源的事实就存在于这一概念本身,把构成这个概念的词汇拆分开来,逐一分析,事实就会明了。

1、什么是“农村”

农村,与城市相对,是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聚居的特定区域。农村较之于城市,有以下特征:

(1)农村首先是一个区域概念。“在我国,农村的概念并不像有人所讲的,是个经济概念,农业才是经济概念,农村更主要的是地域概念或区域概念。”[7]当然,农村概念也具有文化、经济意义。“乡村研究”是基层社会研究的一个重点,包含着经济、文化、政治、法律等多重意义。

(2)农村是以农业经济为主的区域。在中国,由于农业生产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较低,从事农业生产的门槛较低。农村常常与贫穷落后联系在一起。

(3)农村是从事农业生产人口聚居的区域。我们将从事农业生产的人称为农民。在中国,认定农民身份的标志并不是“从事农业生产”,而是户籍,户籍将农民与农业生产、农村牢牢地捆绑在一起。

(4)农村地域广阔。无论是农村的自然景观、还是人文景观,都适于居住、生活在城市里的人“怀古”。城里人经常慨叹农村的好处不外乎两项:一是自然环境好,污染少,空气好,属于物质层面;二是保留着一些传统的东西,属于文化层面。

(5)农村相对落后。造成农村落后的原因除了农业生产本身的特点外,制度因素是主要的。农村与城市的二元社会构造引发的城乡对立是长期制度安排不合理形成的。长期制度安排的不合理使得农村的落后不仅是全方位的,并且与城市的差距日益扩大。乡村精英们的远去,使得农村日益空洞化,愈发丧失了进步的推动力。

2、什么是“留守”

留守是指共同生活的夫妇、父母子女,因为一方远赴城市从事非农劳动,而与居住生活在户籍所在地的另一方在生活空间上发生的一种长期分离状态。这种长期的分离状态对于亲密关系以及这种关系带给各方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8]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的概念,就是把处于分离状态两端中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的相对弱势一方在概念中予以彰显的结果。

立足“留守儿童”视角,“留守”一词可做如下分析:

(1)留守是共同生活的一种长期分离状态。父母应当与未成年的子女共同生活,以妥当履行监护职责。但由于种种缘由,这种共同生活的状态发生了时空上的分离。时空分离不仅包括分离状态在时间跨度上的长期持续性,还包括分离状态在空间上的远距离、高成本。空间上的远距离、高成本加剧了分离状态在时间上的长期持续性。

(2)留守是指未成年人的留守。留守是共同生活的一种长期分离状态,未成年人的父母与未成年人处在“留守”状态的两端,离开任何一端,“留守”都无法构成。“留守”,缘于将学术关注和制度设计的重心集中在相对弱势一端。作为一个完整的社会现象,只关注“留守”状态的一端,只解决相对弱势一端的权益救济,忽视另一端,甚至把造成“留守”的原因归结到“父母长期外出打工”这一现象上,把父母置于与留守子女对立的一面,流露出对这些“不负责任”的父母的抱怨。这样的学术基点存在着极大地局限性。

(3)留守使得未成年人的法律权益受损。从法律的角度来观察,留守这一长期分离的生活状态使得未成年子女无法及时得到父母的照顾,从而使其受法律保护的权益受损。从对留守儿童实证研究的成果来看,留守儿童在心理学、教育学等多个角度所折射出的广义上的法律权益受损现象带有极大地普遍性。

(4)引发留守这一社会现象的原因是多重的。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只是引发留守现象的一个表象,最根本原因是城乡发展的严重失衡。潘璐、叶敬忠在其研究成果中援引了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南南合作局的研究报告,该报告对斯里兰卡、菲律宾、摩尔多瓦、墨西哥等国家的留守儿童规模进行了统计,这些数据能够帮助我们认识这一现象。[9]

3、什么是“儿童”

由于立法目的不同,不同立法在使用同一概念时所关注的基点是不同的。通过对《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以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对比,为确保规范的统一,“留守儿童”中的“儿童”应当是指18周岁以下的公民。

但在政府主导的留守儿童管护实践中,在确定谁应成为留守儿童管护制度关爱的对象时,法律规范仅起到一个参考的作用。政府主导下的管护制度及其运行首先考量的是行政权力的可行与便利。这样一来,各地会根据各自情况制定一些标准,来划定留守儿童的范围。并且,同一地区所划定的留守儿童范围也会根据财力的增减和工作重心的调整而随时调整。

经过调研发现,划定“儿童”范围一般会考虑下列因素:

(1)以是否在校读书为标准,将“儿童”分为在校儿童与非在校儿童。非在校儿童,即使属于“留守”,一般也无法纳入留守儿童关爱管护制度范围。

(2)以是否正在接受义务教育为标准,将“儿童”区分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包括学龄前和高中阶段的儿童,一般都不在留守儿童关爱管护制度范围内。

(3)以是否寄宿为标准,将在校生分为寄宿生与非寄宿生。非寄宿生儿童一般不在留守儿童关爱管护制度范围内。

地方政府一般会选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中的留守儿童作为关爱管护制度的对象,将关爱留守儿童工作与学校教育结合起来,通过增加基础教育投资、改善办学条件、完善课外辅导、建立师生联络,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家长队伍等措施,使留守儿童关爱管护工作有抓手、见效快。

三、“农村留守儿童”概念的法学重构

对“农村留守儿童”概念的重构,除了对决定概念内涵各要素的事实予以高度抽象概括外,还必须考虑这一概念重构在学术上的必要性。学术必要性是说价值。社会科学研究不可妄谈创新,人文情怀的养成、深厚的学术积淀需要漫长的持续不断地积累。应当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使命恢复到启迪智慧这一本源上来,学者们所秉持的批判态度能够给社会提供冷静反思的机会,使人们的行为更加理性。学者们的研究使从事实务的人懂得反思,瞻前顾后,不断调整工作方案,最终趋向合理。地方政府在运用公共财政实施留守儿童管护工作时,人为地将一部分留守儿童排除在外,“可行性”是堂而皇之地辩解理由。“可行性”忽略了法律的效力,“留守儿童家长”就是不具有民法效力的管理措施。[10]

留守儿童现象的出现与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有关。城市化与工业化为大批适龄农村劳动力转移至城市就业提供了机会。然而,在经过艰难奋斗后,这些来自农村的农民劳动者们发现,阻碍他们融入城市生活的诸多制度并未有丝毫改变,他们及其子女根本无法获得与城市人口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将未成年子女留守在户籍所在地农村上学、生活是一个无奈地决定。留守给未成年人造成的教育、生活方面的某些不利影响能够通过政府的救助减少或者消除,但只有父母才能给予他的东西是永远无法弥补的。留守儿童最大的缺失是父母对他们的爱与关怀,是精神层面的。父母如果不去城市打工,与他们共同生活在农村,物质虽然贫乏,但精神是恬静安逸的。作为传统乡村的一分子,作为父母的农民将秉持传统道义,履行着乡村秩序带给自己的对村落、宗族、家庭的义务,心安理得地分享着乡村生活的怡然自得与自给自足。这种稳定与秩序是家庭教育的外在环境,能够给未成年人带来安全感,使得他们健康成长。这一环境伴随着农民父母的进城被彻底打破,新的教育环境迟迟无法构建,留守就是这个历史转折期的伴生现象。

在城市边缘生存着的农民劳动者,由于其农民的身份,无法获得他们期望的城市生活,城市带给他们只有歧视与伤害。这种苦闷的情绪影响到了他们与孩子的交往。父母缺乏自信的笑脸,缺乏对生活积极向上的乐观精神,以及这些积极的东西对留守着的未成年子女的感染。在这样的条件下,除了金钱,他们还能给孩子什么?城市的不容与村落的终结,是新生代农民必须面对的残酷现实。

我们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因其具有农村户籍的父母一方或者双方远赴城市从事非农生产,而将其留守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村,由父或母单亲抚养,或者交由其他近亲属抚养,甚或交由远亲抚养的未成年人。

农村留守儿童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父母的农民身份。农民身份不是由职业所决定,农民即使离开了农村,从事非农生产,只要户籍没变,他仍然是农民。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现象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其父母的农村户籍,以及户籍制度所带来的制度歧视。

(2)留守在农村。“留守”只是一个暂时的状态,未来的奋斗方向是去到城市。农村是“大本营”,但绝不是生活的目标与方向。人口自农村流向城市,而不会发生“倒流”。对未来的这种期望越高,对留守的感受就越深。

农村教育的概念界定范文第3篇

 

一、“农村成人教育”概念之界定

 

要发展农村成人教育,首先必须明白何谓农村成人教育。关于这一概念,曾有许多学者做过专门论述。这一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概念是指对从事农业的农村成人进行的有组织、有计划的文化和实用技术教育。从广义来说,农村成教泛指对农村成人进行的一切教育,即泛指对居住在除城市以外的广大区域、被所属社会确认为成人的人,目的是为了促进这些人的身心发展,提高他们的各项素质,促进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所进行的一切教育。无论形式上是正规还是非正规,有组织还是无组织,有计划还是无计划。[2]由此观之,本文主要是从狭义的概念来讲农村成人教育课程设置,从而强调农村成人教育课程设置的重要性与针对性。

 

二、农村成人教育课程设置之现状

 

近几年,农村成人教育随着国际成人教育的发展、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形式一片大好。但是在农村成人教育发展的过程中,各地的发展可谓良莠不齐。譬如,东部江浙沿海地区的农村成人教育在当地的主管部门带领下,各种农村成教得到合理的发展,为当地经济发展奉献了自己的力量;但是在中部和西北部的某些地方,由于缺乏一个相对切实可行的标准与典范,出现了许多不如人意之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课程设置的行政化和教条化

 

课程的设置尤其是农村成人教育的课程设置可以说是有规律却又无规律可循的一件活动。为什么如此说呢?因为,我们发展农村成人教育的目的与宗旨决定了它是有规律可循的,这个规律便是课程的设置必须基本满足农村成人的需要,但仅满足农村成人发展之需要是不行的,它还必须满足社会的发展,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这便是成人教育的最终目的。所以说,农村成人教育的课程设置是有规律的,任何地方的农村成人教育课程都必须在这一宗旨的指引下开展。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却又是一件无规律可循的活动。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片树叶,更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地方,更何况世界是一个复杂而又变化着的世界,时时刻刻都在进行着形式各异的变化。这便决定了农村成教的无规律性。此地的成人教育可以借鉴和仿效彼地的农村成教课程设置,可是如果完全照搬照抄过来,那就是形而上学的教条主义。但是现在某些地方的成人教育却完全忽视了这方面的约束,取而代之的是行政化手段。某些地方为了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完全照搬照抄另外一些农村成教发展比较理想的方式,这样做的后果便是使当地的成教限于表面,流于形式,谈不上成教效果的质量和实效。

 

(二)课程设置评价的两难性

 

课程设置必须有一个相对规范的标准作为指导,而这个标准是很难界定的。如前所述,农村成人教育的课程设置既然必须遵循相应的规律,我们便可以把这个规律作为农村成人教育课程设置评价的标准。但是仔细揣摩一下不难发现,这里面是有一定的问题的。一方面,好像只要遵循这个规律,这样的课程设置就没有问题,就有可能达到最终想要达到的理想状态;而另一方面则是即使是在这个标准指导下设置的课程,效果也未必理想。农村成人教育课程设置的初衷就是提高当地农民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当地农村乃至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如果达不到这一目的,课程设置就应该说是失败的。这一点,除去农民自身的思想和素质因素外,也应该考虑课程设置本身是否有问题,而不能简单地根据是否符合大的标准进行评价,不能一概而论。

 

(三)课程设置的重复性农村成人教育的课程设置是在当地有关部门的组织和领导下有序开展的,实际上却存在着多部门培训、多头管理的现象,“农村成人教育的开放性与当今农村社会组织的变化不相适应。”[3]劳动部门、农业部门、妇联等都在组织培训有关教育,虽然也可以说是好事,却造成了重复和浪费。各部门考虑各部门的利益,各自培训、各自为政,缺乏统筹和协调。[4]这是从管理上看。而实际中的农村成人教育问题远远不限于此,比如一课重复开展、多次举行,结果降低了农民学习的积极性,使得质量和实效大大下降。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要完成相应的行政任务外,便是对当地农村和农民的实际情况缺乏了解,没有走访调查,无法取得课程设置的依据,盲目跟风。

 

三、农村成教课程设置之对策

 

(一)去行政化而遵循教育的发展规律不可否认,教育需要有国家的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各级政府部门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明确职能,统筹规划,对本地区范围内各类职业学校,提供规划、指导服务,实行农村职教资源的整合、统筹。”[5]但是不能过分强调行政化因素。“教育可以促进人的社会化、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培养所需要的人才。”[6]但是这一促进是在遵循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产生的,而不是靠简单的行政手段。所以在发展农村成人教育时,要以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目标,以发展农村生产力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在该目标的指导下发展本地有特色的农村成人教育。

 

(二)建立客观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农村成人教育课程的评价体系建设,弥补当前农村成人教育评价体系的空白,至关重要。农村成人教育至今仍然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尤其是课程的不合理方面,无人关注,这与农村成人教育课程设置缺乏有力的监督分不开。国内农村成人教育的边缘化,使其在大众眼中成了可有可无的存在。行政管理方面则更加混乱,农村成人教育多部门参与,多头管理,造成了无法具体监督的局面,无法保障课程设置的科学性,也难以保证教学水平的实效性。所以,政府应该重视农村成人教育,设置专门的农村成教监督机构,完善相应的监督责任制度,为农村成教的课程选择和设置更加趋于科学合理而保驾护航。

 

(三)课程设置要有针对性

 

农村成教要围绕农村发展需要以及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对人才的需求,统筹安排培养计划和专业设置,做到有的放矢,按需施教。课程设计要兼顾理论性与实用性的统一,教学方式要体现探究性与实践性的统一。[7]农村成人教育的课程设置不能唯榜样是瞻,在设置本地农村成人教育课程时,要加强本地实际成人结构和本地经济发展的调研,坚持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实践,强调动手能力和技能的培养,理应是成人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8]要加强对农村成人文化基础和所从事职业的调研,例如本地的外出农民工实际从事的职业、在本地就业的农民工的情况,等等。中国农村成人教育必须与中国经济社会的深化改革和发展相适应,以市场的需求来设置课程,同时分层次有步骤地做好当地农民的个性信息统计分类,有针对性地进行课程的设置和选择。

农村教育的概念界定范文第4篇

(成都体育学院, 四川成都610041)

摘要: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构建是当前农村体育发展的迫切任务。文章采用文献资料法、逻辑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从组织管理体系、保障体系、内容形式体系、政策法规体系、信息服务体系等五个方面对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现状进行分析,探讨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构建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农村 公共体育服务体系 路径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643(2015)06—0047—03

作者简介:陈霞(1991~),女,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体育产业与管理。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指出,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1]。由此看出公共体育服务是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构建完善的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 为农民体育健身活动和其他农村体育活动提供物质上的支持和制度上的保障, 才能更好促进农村体育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1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相关概念的认知

1.1 农村的定位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对农村的定位和农村这个概念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农村”成了一个动态、发展、模糊的概念。学者们对其进行了探讨,由于出发点和研究角度不同,对“农村”的界定没有统一标准。本文根据当前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认为农村就是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居住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地区。

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不少乡(镇)已经具备了城镇的功能和属性,不能反映当前农村的特点。因此本文在研究中将“农村”这个概念定位在行政村所辖范围。

1.2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概念的界定离不开对公共服务概念的理解。学术界对公共服务界定,由于出发点和落脚点不同,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是,以下几点被大家普遍接受:公共服务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内容; 政府是为社会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公共服务的目的是满足公共需要等。由此,本文认为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为主的社会组织为满足公民公共需求而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总称。

公共体育服务是公共服务概念的下位词, 目前学界对其命名为“公共体育服务”还是“体育公共服务”还存在争议,但就公共服务的概念推导以及近几年国家法规、文件对“公共体育服务”使用频率较高,因此,本文认为公共体育服务更具合理性。公共体育服务是指政府为主的社会体育组织为满足公民公共体育需求而提供的公共体育产品和公共体育服务的总称。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是指政府为满足农村公共体育需求而提供的公共体育产品和体育服务的总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是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对于能否实现城乡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 促进农村公共体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作用[2]。

2 当前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现状及问题

根据我国农村体育的基本特征, 本文将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分为四个子系统:(1)保障体系(场地保障体系、资金保障体系、人力资源体系);(2)内容形式体系;(3)政策法规体系;(4)信息服务体系。

2.1 从保障体系的视角分析

对农村体育来说, 完善的保障体系是广大农民得以参加体育活动的基本前提。根据农村体育发展的特点,我们从体育场地设施保障、体育经费保障和体育人力资源保障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我国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结果显示:我国有各类体育场地169.46 万个,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为1.46 平方米,分布在乡村的体育场地67.97 万个,占41.39%,场地面积6.12 亿平方米,乡村所占比例为31.39%[3]。虽然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得到显著提升,与城市相比仍有显著差距。其次,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经费不足的问题是制约农村体育发展的瓶颈问题。我国农村体育的发展主要靠政府财政支持, 各级政府在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方面财权和事权并不明确, 公共财政用于农村公共体育服务资金的支出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确定, 各级政府仍然可以将其挪用他处, 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没有资金保障[4]。最后,农村的体育指导员以义务服务为主、有偿服务为辅,只有少量有执业资格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多数农村管理者缺乏开展体育活动的理论知识和组织管理经验, 更缺乏农村体育活动的整体策划和对农村体育的长期性、战略性思考,乡村体育教师尚未在农村体育活动中发挥作用[5]。

2.2 从内容形式体系的视角分析

对城市来说农村村民居住较分散, 且农村地区的主要人口构成是老人和小孩,人们的体育活动方式相对简单,主要以单一的活动形式为主, 一些地区尽管有体育设施但是由于离住宅较远利用率不高。原本农村具有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的传统体育项目是当地村民熟悉的简便易行,但由于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的村民对于体育的热情不高, 导致不少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项目逐渐消失。

2.3 从政策法规体系的视角分析

强而有力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建设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促进体育发展的有力保障。虽然我国先后出台了《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事业“十二五”规划》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但是缺乏关于农村体育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在政策的实施,特别是财政政策落实上缺少法律的保障, 部分农村地区的体育经费并未落到实处。而随着我国新农村的建设,农村人员结构和观念意识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我国原有的某些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农村体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成为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的迫切需求。

2.4 从信息服务体系的视角分析

农村在体育信息方面先天不足, 村民对体育信息的了解主要是通过广播电视、网络了解,但由于物质资源的限制,除少数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实现网络覆盖和有线电视的覆盖, 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完全实现有线电视的覆盖更不用说网络覆盖, 更有少数偏远地区电视都还没有完全覆盖。农民享受不到信息化的体育服务,无法获得科学的体育信息,而乡镇文化站及村委会只有通过广播、标语、会议等形式向农民进行体育宣传教育,其效果和影响力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我国农村体育信息服务能力相对薄弱,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政府对体育信息的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于公共体育服务知识的知之甚少。

3 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的构建思路

3.1###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多元化的供给渠道发展农村体育事业, 转变政府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建设理念,建立政府在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供给中的主体地位,是深化管理体制改革,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的需要[6]。由于基层政府财政收入普遍较低,财力不足,农村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削减了地方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的收入来源,导致农村公共产品普遍供给不足[7]。政府在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体制上,应更多的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企业乃至个人等非政府力量投入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建设中,改变单一的供给体制,打造多元化的供给渠道,为农村体育发展提供资金上的保障。根据国家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的要求, 政府体育事业应重点投入在农村体育的发展上,改善农村体育发展的“经费荒”,保证农村体育的可持续发展。

3.2 建立健全的政策法规体系

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是农村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得以良好运行的保障,对农村体育的发展起到规范和引导作用。为保障人们的体育权利和规范政府的体育管理行为, 必须将各种体育行为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目前我国政府已经相继出台了《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一系列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但是实施上还存在难度,真正的实施是各级地方政府,由于各地实际情况的不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无法实施。各地方政府还应因地制宜建立具体的地方法规和实施细则,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保证农村公共体育的快速发展。

3.3 打造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宣传工作

农村地区信息了解途径相对较少, 应加强体育信息平台的建设, 方便农民获得体育信息, 为农民提供体育情报及咨询服务。首先建立包括互联网、电话热线、人民信箱、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多渠道农村信息沟通网,加强体育服务信息化建设。其次农村可以通过座谈、会议等形式使村民加深对体育的了解,打破农村对体育的传统认识。村民可以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查询体育信息、寻求体育服务、实施健康管理和提出建议意见,使信息服务网络发展成为与广大农民平等对话和获得信息的公共平台。

3.4 开展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体育活动

中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每个地区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每一地区都有优势的体育项目,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历史文化的影响,他们都有各自独特的体育项目。应根据地域和民族特色开展村民喜闻乐见的体育项目, 加强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宣传和弘扬。民间传统体育项目与当地风俗习惯以及自然环境和生活方式接近, 更容易使人们形成体育锻炼的意识和提高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如湖南、湖北地区土家族的摆手舞等体育项目, 是根据人们的农业活动和狩猎行为演变而成, 其中挑水、劈柴等动作都为人们所熟知,接近人们的生活,简单易学,可以提高人们参加体育活动的热情。

3.5 创新发展模式,完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养系统

根据农村体育发展的实际, 最经济的方式是将农村体育与学校体育结合起来。在政府政策和资金的支持下,农村学校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开放或者低偿开放给大众, 缓解农村体育场地设施不足的问题。政府部门则负责对学校体育设施的维护,为其提供财政上的支持。另外就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缺乏的问题,可以对学校的体育老师和政府部门的管理者进行相关的培训,使其成为兼职社会体育指导员带动农村体育的发展。还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与高校联合,结成帮扶双方,高校组建专业的农村体育志愿者队伍, 利用学校寒暑假和农村空闲时间深入农村进行义务服务,开展“体育三下乡”等一系列活动。

参考文献:

[1] 国家体育总局网站. 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EB/OL].http://sport.gov.cn/.2011-01-05.

[2]游俊,等.城乡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探析———以四川省成都市为例[J].山东体育科技,2013(4)33-37.

[3] 国家体育总局网站. 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数据公报[EB/OL].http://sport.gov.cn/.2014-12-26.

[4]刘蕾,胡庆山,刘安清,傅川.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理论的构建与研究[J].湖北体育科技,2012(5):535-537.

[5]齐立斌,等.新农村公共体育服务理论体系的架构[J].河北体育学院学报,2011(2):4-9.

农村教育的概念界定范文第5篇

目前,我国满足社会群体体育公共需求的体育公共服务的概念还没有明确界定。通过研究大多集中在内涵、目标、任务、外在形式等相关理论上的文献查阅发现,我国仅有少数学者和专家对体育公共服务从基础层面进行了概念的界定,还未研究其呈现情况和发展形式。范东云认为,体现在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上的“公”字,是她的研究重点,公共部门提供大众享受的体育公共产品的过程就是体育公共服务。可见,“公”字也应该是相关群体的体育公共服务,而不是某些特定群体的特殊服务,能提供各类满足人们的体育需求的体育公共产品。

2农村体育事业对乡村振兴的推动作用

2.1营造生态宜居环境,改变居民生活方式

许多乡镇因地制宜,利用没有过度发达、工业污染也较少的农村自然资源,结合农村地理环境特点,以“体育旅游、休闲养生”的模式打造了可激发居民体育锻炼兴趣的休闲旅游目的地,改变了居民观念,发挥乡村生态宜居特色。例如,桂林大力实施的生态文化旅游战略,影响当地传统生活方式,利用漓江秀丽的风光,建设发展全国马拉松、攀岩、漂流等项目的桂林体育旅游,发展起来的体育赛事日益增多,促进体育与生态、文化、旅游的融合,也为带动经济的发展、增强国民体质提供了良好条件。

2.2促进社会团体交流,推进乡村文明建设

城市人口融入农村带来了新的健身方式和健康理念,提高人的思想素质和道德操守,增加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在运动中释放压力,促进人的社会化,形成和谐的邻里关系,体现体育的增强农村人口凝聚力的社会化功能,无形中带动了周边人群参与到体育运动中来。社会群体通过体育活动相互交流,促进其享受身心的放松。

3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发展问题

3.1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发展

缓慢,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在乡村振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背景下,以广大农村群众为主体的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作为自上而下的系统工程,是以完善的农村基本体育设施为依托,以全民健康为核心的需要多方保障的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目前,受国情影响,受农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不完善,无法完全促进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政府,一直是我国体育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现阶段,最突出的就是财政拨款不能满足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发展的需要。

3.2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缺乏专业体育指导员

作为一种组织服务体系机制,硬件设施是基本物质条件,该机制的顺利运行对体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同时,人才供给作为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才支持是发展的重要动力。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农村地区,一些健身人士缺乏科学健身知识的指导,大量设施闲置废弃,在盲目健身的过程中,尽管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媲美专业设施,但错误的动作或练习,无法发挥应有的健身功能,对身体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伤害。而专业体育指导员和专业健身教练的缺乏,是农村体育发展面临的现实困境。

3.3自然条件和人力资源的限制

受自然条件和人力资源的制约,目前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发展缓慢,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得到重视。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发展主体体现在长期以来农村资源分布不平衡,如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不足,各部门、各部门之间严重的盈利性问题。实践主体体现在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发展过程中的体系边界划分,造成农村体育机构与不同形式的社会组织之间的界限。由此,自然条件和人力资源的限制与城市相比差距较大,各行业碎片化和个性化情况等是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发展中的问题。

3.4社会文化思想制约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传统农业国,中国长期保留着农业文明的传统。由于农村地区社会文化思想制约,这种农业文明的保守元素与体育的进取精神背道而驰。作为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文化瑰宝,体育文化提倡奋斗、勇敢等价值观,而信息传递缓慢,技术落后的以社会静态为主的农村地区往往不重视体育文化。农村群众长期不科学的生活方式和态度,缺乏积极的体育锻炼意识,形成恶性循环,形成的历史文化思想桎梏,导致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缺乏自我动力。通过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打破落后的观念,任重而道远。

4乡村振兴战略下我国农村体育发展路径

4.1加强制度建设

在乡村振兴战略的支持下,深化改革,推动国家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创新,从战略高度突出服务宗旨,根据农村体育服务现状,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依托,制定符合各地区情况的公共体育发展战略。针对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发展不平衡的公共服务均等化,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地方政府制定符合区域实际的农村体育公共服务规划,建议出台促进体育发展的指导意见,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将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发展写入法律法规,确保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落实。政府除了要加强规划和法律制定外,还要制定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人才培养体系,调查分析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中体育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原因,将场馆设施的规划建设纳入规划开发序列,制定促进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发展的制度体系,谋划农村体育公共服务发展。加强制度建设,将农村社会指导员培养体系纳入师范生教育序列。

4.2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在社会公共服务管理方面,借鉴欧美、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经验和西方先进社会群体运行机制,借鉴发达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制定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我国人才培养机制,促进发展中国农村社会群体。

4.3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提高农民参与积极性

当前信息技术传播缓慢,农村对中国传统体育文化知之甚少,而农民是农村建设的主体和主要受益者,体育价值认同感较差,农村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亟待改善。将体育公共服务与腰鼓、秧歌等农村特色体育运动和农村特色自然资源相结合,传播农村特有的体育精神和文化,充分发挥农村区域优势以及群众性健美操、广场舞等群众性体育健身项目,激发农村人口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以上表明,需要立足农村体育公共服务需求,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完善体育公共服务供给内容,增加体育活动的参与人数,提高农民参与积极性。

4.4多领域发展农村体育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