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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体制

体育竞赛体制

体育竞赛体制范文第1篇

运动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当这一特殊群体成员在比赛中受到伤害时,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又从何种途径来要求获得赔偿呢?关于体育竞赛中的伤害赔偿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与各位专家学者共同探讨。

体育竞赛伤害的原因有两种:自身造成的伤害和他人造成的伤害。自身所造成的伤害因为运动员是代表单位参加比赛,应该属于工伤的范畴,当然因由单位赔偿其医疗费用等损失,所以本文不作详细分析。在此,本文将着重论述由于他人的原因造成的伤害的赔偿问题,仅供大家参考。

一、设立体育竞赛伤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设立体育竞赛伤害赔偿制度,即在激烈的体育竞赛中,如果运动员受到伤害,则需要赔偿,作这样的规定又有何重要意义呢?笔者认为,作如此规范将至少有以下三种好处:

1、有利于保护受伤害运动员。给受伤运动员予以经济上的赔偿,补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可以使受伤的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保证他能够接受必需的治疗,使其生活上也有保障。不论是其所在单位赔偿还是致害方及其所在单位赔偿,受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总能得到保障;同时也保障了受害者所在单位或企业的权益,当运动员受到的伤害责任在致害一方时,其单位不必对受到伤害的运动员负全部责任,给单位减轻了经济上的压力,若其也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甚至也可以要求获得赔偿。

2、有利于保障比赛的文明性,同时也不失其激烈性。规定一些行为造成的伤害不能免责,可以使运动员们在激烈的比赛中保持清醒的头脑,用自己的真实本领来赢得比赛,而不是做出那种违反比赛规则或让体育迷们所不齿的不文明的行为。同时,规定一些行为造成的伤害是可以免责的,使比赛仍然保持其激烈性,不至于让运动员们在比赛场上畏首畏尾,放不开手脚。既让比赛文明程度更高,体育迷们(特别是球迷们)再也不用看到他们所喜爱的运动员的不文明的一面了,而且我们还可以看到更为激烈的比赛。

3、有利于惩罚和教育实施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的致害一方及其所在单位。给致害方和其所在单位一定的经济上的制裁,远远优于那种所谓的由于严重犯规而遭“禁赛”等处罚,经济学者认为经济制裁通常比行政制裁要好;同时也教育了他们应当严格按照比赛的规则来比赛,否则若致使他人受伤就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让他们做到三思而后行。

二、体育竞赛他人的伤害的分类

为了更好的分析侵害人行为的属性,确定赔偿主体,在体育竞赛中他人的伤害通常可以分为这样两类,一种是可以免责的伤害;另一种是不能免责的伤害。

1、可以免责的伤害行为,指的是在各项比赛中,在竞赛规则允许的条件下,实施了合理的冲撞等行为。比如,在篮球比赛中,若是用自己的肩部或者臀部去排挤对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卡位”,这种行为是合理的,也是比赛规则所允许的。如果是由于这种合理行为的实施,而使对方受到伤害,这种伤害行为就是可以免责的,也即不用给予赔偿,对方所受到的伤害应该由其所在单位和其个人来负责,而不应该追究直接行为人的责任。例如在九运会男子篮球广东队与北京队的比赛中,北京队的巴特尔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多次用身体去排挤对方球员,致使广东队的单涛四次被撞翻在地,他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免责的行为,他不必为单涛的伤害负责。

2、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指的是在比赛中,比赛规程不允许的情况下,却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另如,在冲撞尤为激烈的足球比赛中,如果不按照比赛规则,为了抢到球或者为了进球而故意用腿踢开对方球员或者用手扯开对方球员甚至从背后铲球等行为的实施而使对方球员受到严重伤害的,应当追究致害方的责任,同时应该对受害方给予经济上的赔偿,赔偿行为通常应当由致害方所在单位或企业以及本人来实施。

三、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定性

体育竞赛中的可以免责的伤害行为是一种合理的行为,所以笔者在此不讨论其行为性质。

体育竞赛中的不能免责的伤害对方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归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客观要件则是: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而主观要件有: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1]

在体育竞赛中伤害他人,即有侵权行为的出现,同时也发生了比较严重的损害结果,运动员所受的伤害是由侵害人早造成的,其违法性我们作了一个扩大了的解释,在这里法包括法律法规、比赛规则和社会道德;而且其主观上必有损害他人的故意,即明知其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受到严重伤害的恶果却故意而为之,当事人也是具有行为能力之人。比如,在足球比赛中明知背后铲球会造成他人受到严重伤害,却故意背后铲球,结果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就一定会有其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确定一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都离不开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的指导。并且根据这些归责原则来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有三种: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2]

笔者认为在体育竞赛中的不能免责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有一定过错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原则将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3]

笔者还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适用过错相抵,过错相抵是指“关于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有过失者,得减轻或免除赔偿金额”。也即因侵权行为发生损害赔偿,但是双方均有过错,即侵权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则适用过错相抵,按照相抵后的过错来承担责任,相抵后谁的责任多,则由谁赔偿相抵后的部分损失。[4]

根据这两个基本原则,我们就可以确定双方在体育竞赛伤害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我们还可以确定在竞赛中受伤的运动员的赔偿范围。赔偿的范围通常有全部赔偿和部分赔偿两种。全部赔偿是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范围为依据,赔偿全部损失。我们所说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预期获得的经济利益)。部分赔偿则是对其损失的某些部分进行赔偿;或者按照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赔偿部分损失。在侵权行为中应当是以全面赔偿为原则,部分赔偿为例外。[5]

四、赔偿的对象

赔偿的对象即在体育竞赛中受到伤害,所应该接受赔付的人。如果在竞赛中受到的伤害,行为人是可以免责的,则赔偿对象就是受害者,赔偿人则为其所在单位或企业。如果行为人不能免责,则赔付的对象有两者:一是受害者本人,他是当然要赔给的;另一个则是受害者所在单位或企业。而赔偿人责为致害方和其所在单位或企业。

对受害者的赔偿既是必须的,但是为什么当行为人不能免责时,对其所在单位或企业也要进行赔偿呢?举个例子,在全国足球联赛中,一两个重要的球员由于对方的故意伤害,而使其必须得接受治疗,不能参加下几轮比赛甚至再也不能参加比赛了,对其所在俱乐部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本来可以拿到联赛冠军的球队由于某一两个主力队员的不能参赛,而使冠军成了可望而不可及。拿不到联赛冠军会使俱乐部的商誉受到极大的影响,而企业的商誉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其骨干人员的声誉,主力运动员受伤,其声誉肯定会大打折扣,从而使其经济效益急速下滑,商誉的建立往往是非常缓慢的,而商誉的丧失是非常迅速的。这些损失应该要由致害者和其所在单位或企业共同承担,致害者和其所在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对单位因此而遭受的严重经济损失,要求给以赔偿的要求也是完全合法和合理的。

五、赔偿的内容

因赔偿主体的不同,赔偿的内容也不同。

1、可以免责的伤害。因为是由受害者单位赔偿,则赔偿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费、挂号费、住院费、药费、就医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和必须由其抚养或赡养者的生活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等。

2、不能免责的伤害。赔偿内容应当包括:医疗费(包括已用和须继续治疗的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必须由其抚养或赡养者的生活费,如果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由于治疗而是亲属遭受的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

3、精神赔偿。由于他人不能免责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200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2001年3月10日正式实行。其中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格权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运动员在激烈的比赛中受到伤害,其身体权和健康权无疑受到了极大的损伤,所以因此要求赔偿是合法的。又因为运动员是一特殊球群体,他们的经济收入和声誉主要来自他们在体育竞赛场上的表现,所以他们提出精神赔偿是合情合理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如果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伤害比较轻微的,可以不支持其精神伤害赔偿的请求。

六、体育竞赛伤害赔偿方式

国务院和国家体育总局应当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让受伤运动员的损失得到赔偿,还他们一个公道。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对受伤运动员赔偿,以下拙见仅供参考。[6]

(1)规定伤害的两种类别:自身伤害和他人伤害。同时规定他人伤害的两种形式:可以免责的伤害和不能免责的伤害。

(2)对于可以免责的伤害,运动员所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其所在单位赔偿。运动员因比赛受伤,应当享受单位的赔偿。如果受到的伤害不是太严重,运动员治疗所需的医疗费、药费、就医的路费、伙食费、护理费应该全额赔偿;在运动员受伤治疗期间,运动员的工资仍需全额照发,同时所在单位应该尽力保证运动员所受到的伤害能够得到彻底的治疗;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如果运动员伤残的,还应该赔偿其伤残补助费,还有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所需的费用,以及由其扶养和赡养者的生活费,被扶养人和被赡养人的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如果运动员因受伤极其严重医治无效而死亡的,除了赔偿由其扶养和赡养者的生活费之外,还要赔偿其家庭的丧葬费,按当地的丧葬费标准赔偿,以及死亡补偿费,死亡补偿费按当地的平均生活费补偿十年。

(3)不能免责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应当由致害方和其所在单位赔偿其所有损失。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伤运动员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全额赔偿。在赔偿后仍需治疗的,按照治疗所必需的费用给付;误工费按照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所需费用赔偿;护理费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治疗过程中的交通费凭据赔偿;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如果残疾,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其抚养和赡养的人的生活费,按照(2)的规定支付;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如果死亡的,还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其扶养和赡养的人的生活费,均按照(2)的规定支付。

(4)由于对方的不能免责的行为造成的伤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5)因为行为人的不能免责的伤害,而使受害者所在单位也遭受重大损失。对单位的赔偿应当适用民事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对其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6)双方在比赛中都有责任,则按照过错相抵原则。如果只有一方受到伤害,则应按照各方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小,对受害一方所受到的损失按比例赔偿。如果双方均受到伤害,在责任相抵后,有责任多伤害少的一方赔偿责任少伤害多的一方相抵后的部分损失。

体育竞赛体制范文第2篇

运动员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当这一特殊群体成员在比赛中受到伤害时,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又从何种途径来要求获得赔偿呢?关于体育竞赛中的伤害赔偿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一些拙见,与各位专家学者共同探讨。

体育竞赛伤害的原因有两种:自身造成的伤害和他人造成的伤害。自身所造成的伤害因为运动员是代表单位参加比赛,应该属于工伤的范畴,当然因由单位赔偿其医疗费用等损失,所以本文不作详细分析。在此,本文将着重论述由于他人的原因造成的伤害的赔偿问题,仅供大家参考。

一、设立体育竞赛伤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设立体育竞赛伤害赔偿制度,即在激烈的体育竞赛中,如果运动员受到伤害,则需要赔偿,作这样的规定又有何重要意义呢?笔者认为,作如此规范将至少有以下三种好处:

1、有利于保护受伤害运动员。给受伤运动员予以经济上的赔偿,补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可以使受伤的运动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保证他能够接受必需的治疗,使其生活上也有保障。不论是其所在单位赔偿还是致害方及其所在单位赔偿,受伤运动员的合法权益总能得到保障;同时也保障了受害者所在单位或企业的权益,当运动员受到的伤害责任在致害一方时,其单位不必对受到伤害的运动员负全部责任,给单位减轻了经济上的压力,若其也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甚至也可以要求获得赔偿。

2、有利于保障比赛的文明性,同时也不失其激烈性。规定一些行为造成的伤害不能免责,可以使运动员们在激烈的比赛中保持清醒的头脑,用自己的真实本领来赢得比赛,而不是做出那种违反比赛规则或让体育迷们所不齿的不文明的行为。同时,规定一些行为造成的伤害是可以免责的,使比赛仍然保持其激烈性,不至于让运动员们在比赛场上畏首畏尾,放不开手脚。既让比赛文明程度更高,体育迷们(特别是球迷们)再也不用看到他们所喜爱的运动员的不文明的一面了,而且我们还可以看到更为激烈的比赛。

3、有利于惩罚和教育实施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的致害一方及其所在单位。给致害方和其所在单位一定的经济上的制裁,远远优于那种所谓的由于严重犯规而遭“禁赛”等处罚,经济学者认为经济制裁通常比行政制裁要好;同时也教育了他们应当严格按照比赛的规则来比赛,否则若致使他人受伤就要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让他们做到三思而后行。

二、体育竞赛他人的伤害的分类

为了更好的分析侵害人行为的属性,确定赔偿主体,在体育竞赛中他人的伤害通常可以分为这样两类,一种是可以免责的伤害;另一种是不能免责的伤害。

1、可以免责的伤害行为,指的是在各项比赛中,在竞赛规则允许的条件下,实施了合理的冲撞等行为。比如,在篮球比赛中,若是用自己的肩部或者臀部去排挤对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卡位”,这种行为是合理的,也是比赛规则所允许的。如果是由于这种合理行为的实施,而使对方受到伤害,这种伤害行为就是可以免责的,也即不用给予赔偿,对方所受到的伤害应该由其所在单位和其个人来负责,而不应该追究直接行为人的责任。例如在九运会男子篮球广东队与北京队的比赛中,北京队的巴特尔在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多次用身体去排挤对方球员,致使广东队的单涛四次被撞翻在地,他的这种行为就是一种免责的行为,他不必为单涛的伤害负责。

2、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指的是在比赛中,比赛规程不允许的情况下,却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另如,在冲撞尤为激烈的足球比赛中,如果不按照比赛规则,为了抢到球或者为了进球而故意用腿踢开对方球员或者用手扯开对方球员甚至从背后铲球等行为的实施而使对方球员受到严重伤害的,应当追究致害方的责任,同时应该对受害方给予经济上的赔偿,赔偿行为通常应当由致害方所在单位或企业以及本人来实施。

三、不能免责的伤害行为定性

体育竞赛中的可以免责的伤害行为是一种合理的行为,所以笔者在此不讨论其行为性质。

体育竞赛中的不能免责的伤害对方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归属于一种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客观要件则是:侵权行为的存在;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而主观要件有: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1]

在体育竞赛中伤害他人,即有侵权行为的出现,同时也发生了比较严重的损害结果,运动员所受的伤害是由侵害人早造成的,其违法性我们作了一个扩大了的解释,在这里法包括法律法规、比赛规则和社会道德;而且其主观上必有损害他人的故意,即明知其行为有可能造成他人受到严重伤害的恶果却故意而为之,当事人也是具有行为能力之人。比如,在足球比赛中明知背后铲球会造成他人受到严重伤害,却故意背后铲球,结果造成严重伤害后果,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作为一种民事侵权行为,就一定会有其归责原则。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确定一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都离不开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的指导。并且根据这些归责原则来对受害者进行赔偿。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有三种: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2]转贴于

笔者认为在体育竞赛中的不能免责的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归责原则,也就是说,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有一定过错就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原则将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3]

笔者还认为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适用过错相抵,过错相抵是指“关于损害之发生或扩大,被害人有过失者,得减轻或免除赔偿金额”。也即因侵权行为发生损害赔偿,但是双方均有过错,即侵权人和受害人均有过错,则适用过错相抵,按照相抵后的过错来承担责任,相抵后谁的责任多,则由谁赔偿相抵后的部分损失。[4]

根据这两个基本原则,我们就可以确定双方在体育竞赛伤害中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我们还可以确定在竞赛中受伤的运动员的赔偿范围。赔偿的范围通常有全部赔偿和部分赔偿两种。全部赔偿是指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范围为依据,赔偿全部损失。我们所说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可预期获得的经济利益)。部分赔偿则是对其损失的某些部分进行赔偿;或者按照所应该承担的责任,赔偿部分损失。在侵权行为中应当是以全面赔偿为原则,部分赔偿为例外。[5]

四、赔偿的对象

赔偿的对象即在体育竞赛中受到伤害,所应该接受赔付的人。如果在竞赛中受到的伤害,行为人是可以免责的,则赔偿对象就是受害者,赔偿人则为其所在单位或企业。如果行为人不能免责,则赔付的对象有两者:一是受害者本人,他是当然要赔给的;另一个则是受害者所在单位或企业。而赔偿人责为致害方和其所在单位或企业。

对受害者的赔偿既是必须的,但是为什么当行为人不能免责时,对其所在单位或企业也要进行赔偿呢?举个例子,在全国足球联赛中,一两个重要的球员由于对方的故意伤害,而使其必须得接受治疗,不能参加下几轮比赛甚至再也不能参加比赛了,对其所在俱乐部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本来可以拿到联赛冠军的球队由于某一两个主力队员的不能参赛,而使冠军成了可望而不可及。拿不到联赛冠军会使俱乐部的商誉受到极大的影响,而企业的商誉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其骨干人员的声誉,主力运动员受伤,其声誉肯定会大打折扣,从而使其经济效益急速下滑,商誉的建立往往是非常缓慢的,而商誉的丧失是非常迅速的。这些损失应该要由致害者和其所在单位或企业共同承担,致害者和其所在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对单位因此而遭受的严重经济损失,要求给以赔偿的要求也是完全合法和合理的。

五、赔偿的内容

因赔偿主体的不同,赔偿的内容也不同。

1、可以免责的伤害。因为是由受害者单位赔偿,则赔偿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费、挂号费、住院费、药费、就医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和必须由其抚养或赡养者的生活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等。

2、不能免责的伤害。赔偿内容应当包括:医疗费(包括已用和须继续治疗的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交通费、必须由其抚养或赡养者的生活费,如果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由于治疗而是亲属遭受的损失(包括交通费、住宿费等)。

3、精神赔偿。由于他人不能免责的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2001年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2001年3月10日正式实行。其中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格权中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损害时,可以要求赔偿,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运动员在激烈的比赛中受到伤害,其身体权和健康权无疑受到了极大的损伤,所以因此要求赔偿是合法的。又因为运动员是一特殊球群体,他们的经济收入和声誉主要来自他们在体育竞赛场上的表现,所以他们提出精神赔偿是合情合理的。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如果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伤害比较轻微的,可以不支持其精神伤害赔偿的请求。

六、体育竞赛伤害赔偿方式

国务院和国家体育总局应当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让受伤运动员的损失得到赔偿,还他们一个公道。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对受伤运动员赔偿,以下拙见仅供参考。[6]

(1)规定伤害的两种类别:自身伤害和他人伤害。同时规定他人伤害的两种形式:可以免责的伤害和不能免责的伤害。

(2)对于可以免责的伤害,运动员所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其所在单位赔偿。运动员因比赛受伤,应当享受单位的赔偿。如果受到的伤害不是太严重,运动员治疗所需的医疗费、药费、就医的路费、伙食费、护理费应该全额赔偿;在运动员受伤治疗期间,运动员的工资仍需全额照发,同时所在单位应该尽力保证运动员所受到的伤害能够得到彻底的治疗;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如果运动员伤残的,还应该赔偿其伤残补助费,还有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所需的费用,以及由其扶养和赡养者的生活费,被扶养人和被赡养人的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如果运动员因受伤极其严重医治无效而死亡的,除了赔偿由其扶养和赡养者的生活费之外,还要赔偿其家庭的丧葬费,按当地的丧葬费标准赔偿,以及死亡补偿费,死亡补偿费按当地的平均生活费补偿十年。

(3) 不能免责行为所造成的伤害,应当由致害方和其所在单位赔偿其所有损失。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伤运动员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全额赔偿。在赔偿后仍需治疗的,按照治疗所必需的费用给付;误工费按照其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所需费用赔偿;护理费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治疗过程中的交通费凭据赔偿;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如果残疾,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其抚养和赡养的人的生活费,按照(2)的规定支付;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如果死亡的,还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其扶养和赡养的人的生活费,均按照(2)的规定支付。

(4) 由于对方的不能免责的行为造成的伤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5) 因为行为人的不能免责的伤害,而使受害者所在单位也遭受重大损失。对单位的赔偿应当适用民事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对其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6) 双方在比赛中都有责任,则按照过错相抵原则。如果只有一方受到伤害,则应按照各方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大小,对受害一方所受到的损失按比例赔偿。如果双方均受到伤害,在责任相抵后,有责任多伤害少的一方赔偿责任少伤害多的一方相抵后的部分损失。

体育竞赛体制范文第3篇

关键词:学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竞赛管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G808.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3)03-0086-06

1研究目的

学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竞赛管理体系特指以培养在校大、中、小学生为主体的竞技体育人才而建立的体育竞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因为竞赛管理体制是保障竞技体育后备人才脱颖而出、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和谐发展的“推进器”,其机制的有效运行能为各级各类学校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系统运动训练和竞赛工作提供保证。

我国学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竞赛管理体系研究No.3 2013 多年来,由于学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体制与“举国体制”中的专业队三级训练网培养体制的双轨运行模式始终没有发生根本性改变,所以在以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为目的的竞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始终呈现体育部门和教育部门分置管理、单线运作的格局,以及学校业余体育、专业竞技体育、社会企事业群众体育竞赛管理组织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呈条块分割状态。致使中运会、大运会、城运会、青运会等综合性运动会中的参赛运动员资格难辨,以及专业、业余和一些单项锦标赛级别不清,以大欺小的现象屡禁不止;搅乱了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系统性、全面性,使各项运动赛事难于按照竞技运动人才的成长规律,科学规划竞赛内容、形式、频度和规模,造成儿童、少年、青年、成年运动员不能有计划、有目的地按照细分的等级标准与同类型、同档次、同级别的对手进行公平竞争。此类问题不但抑制了部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有效成才,还打击了基层学校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积极性,阻碍了竞技体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后奥运时代,随着我国体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体育竞赛无形资产的逐步开发与利用给竞赛制度的内外部结构带来相应的变化,使我国原有的竞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转变。本研究以我们承担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为依托,从和谐发展的视角对学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为目的的竞赛管理体系进行研究,旨在提高运动竞赛的效益与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成功率。

2研究方法与对象

采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问卷调查、实地调研、数理统计和逻辑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检索了大量有关运动竞赛的网页、书籍、论文、期刊与相关报导。在阅读、整理资料的过程中,筛选出8个竞赛体制改革的难点问题,走访了教育部体卫艺司、国家体育总局竞技司的相关领导和北京体育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广州体育学院,以及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上海交大、厦门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东南大学等学校的专家学者,得到了对某些问题的不同见解。

同时,我们将900份调查问卷发往北京、上海、湖北、广东、江苏、辽宁、安徽、山西、福建、河南等省市体育局和教育厅体卫处的竞赛管理责任人以及省、市、区级体校和体育传统学校、体育试点学校的教练员,回收有效问卷762份,回收率84.67%。

通过对调查数据的统计处理与逻辑分析,重点剖析体育部门所属的以培养专业运动员为目的竞赛管理体系和教育部门所属的以培养学校业余竞技体育人才为目的竞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现状,通过构建“体教结合”式的新型竞赛管理体制,对未来学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运行机制进行拓展性研究。

3结果与分析

3.1竞赛管理系统的相关问题分析

3.1.1竞赛管理体制与特征

我国现行学校竞技体育竞赛管理体制是在政府领导下的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其管理机构的“条块分割”型体制。一条是以国家体育总局竞体司为龙头,以20个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为主导,以各省市体育局和单项体育运动协会、体育总会为主干的竞技体育竞赛链;一块是以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为主帅,大学生体协和省市教育厅体卫处为主干的学校竞技体育竞赛网。两部门各自实行“分级比赛,分级管理”的纵向型管理体制。其特征是体育部门的竞赛组织具有鲜明的计划经济和“举国体制”的优势,围绕锦标至上,鼓励各级各类各层次的运动员快出成绩的工作目标,逐渐形成了级别分明、结构稳固、运作高效的竞赛管理体系;教育部门的竞赛管理组织协会化程度较高,但组织体系发展不够均衡,基层协会不够健全。教育部直属的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作为中国大学生体协、中学生体协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了所有全国及国际各级各类学生体育比赛及学生体育相关活动的组织、策划、研究、比赛训练、市场开发等工作,各省市教育厅体卫处和单项运动协会的功能难于体现,相比之下,大学生单项运动协会的运动竞赛工作开展的较为活跃,而中小学各个层面的竞赛组织管理与运作却不够理想,原因在于组织竞赛的人、财、物力都相对缺乏,没有建立基层竞赛组织网络。

3.1.2竞赛运行机制与效益

竞赛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体育竞赛效益。效益是指通过举办竞赛以及相关活动所取得的效果和利益。体育竞赛的效益是竞赛目标和功能实现程度的集中标志,是体育竞赛的活力所在,也是竞赛赖以发展的重要因素,与竞技体育人才成长相伴的各类体育竞赛是一个从重社会效益到重经济效益的过程。儿童少年的比赛侧重于后备人才的发现、选拔和培养,由省市体育局按项目布局规划赛事,拨款办赛,不同项目参赛频率不等,一般情况下一年比赛1~2次,属非营利性质;青年和成年优秀运动员的一般性比赛,则侧重于运动员队伍的锻炼,多年来各级体育竞赛部门已形成许多常规赛事,如一年一度的锦标赛、冠军赛、巡回赛等,运用竞赛招标制度,在承办赛区和企业的大力协助下举办赛事。教育部门每四年一次的全国大、中学生运动会和某些单项年度锦标赛也逐渐形成了规律。上海市走“体教结合”创新之路,已将学校竞技体育竞赛纳入体育局与教育厅共同管理的议事日程,协同举办以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培养竞技体育新型人才为目的的各级各类比赛,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得到了一定的经济收益。目前,具有经济效益的体育比赛还只限于一些高级别、高水平、群众喜爱的热门项目上,多数级别和运动水平不高的青少年比赛,其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国家的投入,这类比赛注重的是社会效益,而对高级别、高水平的体育竞赛而言,经济效益则是衡量办赛成功与否的重要指标。不同项目、不同对象、不同级别、不同水平的体育竞赛把握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尤为重要,必须在全面取得社会效益的同时注重经济效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竞赛机制的有效运转。

3.2竞赛管理系统中的各类问题

3.2.1单项协会难于发挥作用

有78.8%的管理人员认为在我国竞技体育项目管理逐渐向单项协会制过渡的前提下,大部分省市除了足球、篮球等几个有市场的项目外,多数项目的单项协会形同虚设,没有资金,没有专职人员,具体事务仍由省以上体育局一手操办,管办不分的状况依旧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单项协会难于成为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独立实体。

3.2.2竞赛体制导向有误,不利于业余训练

有86.4%的教练员反映,省运会与单项竞赛体制没有与时俱进,跟上体育职业化、商业化的步伐;竞赛名次、成绩与培养单位、教练员及运动员自身利益和荣誉挂钩,使得人们更加急功近利,后备人才在打好基础与快出成绩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在物质利益的诱惑和驱使下,出现了省运会、大运会、青运会、中运会参赛资格混乱,“假引进,真租借,以大打小、以专业队打业余队”等弄虚作假,片面追求奖牌、积分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业余训练教练员、运动员的积极性,不利于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

3.2.3运动员注册和人才交流制度不健全

有76.9%的管理人员和教练员对现行的运动员注册和人才交流制度不满,认为现行制度不能很好地解决基层训练单位与上级接受单位的利益平衡问题,向上级单位输送了运动员既不能得到相应的奖励与补偿,也不能让其运动员代表输送单位参加比赛。由于人才交流制度不健全,一些交流活动演变成私下交易。

3.2.4竞赛功能单一,缺乏系统规划

有90.3%的管理人员和教练员反映,青少年后备人才的竞赛“量少质差”,赛事宣传不够,群众观看和学生参与率低,没有把提高竞技水平的竞赛与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的各个层面很好地结合起来,竞赛组织规划不系统不全面,“以赛带练”的系列赛事偏少,竞赛氛围营造不够,不利于后备人才的自信心培养和参赛心理素质的锻炼。

3.2.5竞赛内容不科学,不利于学生运动员成长

有70.8%的被调查者认为,竞赛项目与奥运项目雷同,竞赛内容过于成人化、专业化,没有按照学生运动员的成长规律科学设计竞赛内容。现行的比赛制度要么为普通学生而设计,要么为体校学生而制定,对于体育传统学校和体育试点学校,以及普通大学的优秀体育人才而言,没有与之相适应的竞赛体系,造成这类学生高不成、低不就,很少有比赛机会。

3.2.6竞赛影响力不够,难于进行市场运作

有86.3%的管理人员反映,企业赞助商投资青少年体育竞赛的意识不强,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其一是政府部门对企业赞助商的期望过高、过急,缺乏与其长期合作的政策保障体系,一定程度上将增加企业投资风险,企业投资回报率不能得到保证;其二是青少年体育竞赛项目没有和社区体育、群众体育相结合,使竞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影响面小,难于引起体育中介及媒体的关注。

3.3竞赛管理新系统构建与实施对策

3.3.1竞赛管理新体制设计

根据我国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分置的国情以及后奥运时代体育、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的趋势,整合体教两部门与社企个体的竞赛资源,将教育部门已有的竞赛组织体系,编入体育部门总的竞赛体系中,构成体育系统与教育系统联合运作的、由上至下的、非营利性的、新型的以竞赛为纽带捆绑学校体育、社区体育、俱乐部体育,串联小学—中学—大学运动竞赛的组织管理结构链,凡以培养竞技体育运动员为目的的竞赛全部纳入体育部门的竞赛轨道,科学分级、混合竞赛,实行“国家投入+市场运行的纵向分级混合赛制”。竞赛管理组织框架见图1。

1)设立专职体育竞赛管理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有关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的竞赛工作涉及体育、教育两部门中多个单位,管理的跨度大,需要相互配合,协同运作。在体育协会组织中设立由省市至社区、乡镇的专职体育竞赛管理机构,履行相应的体育竞赛管理职能,负责日常赛事监管工作,统筹学校体育、社区体育,俱乐部体育竞赛事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负责文教的官员牵头,体育、教育管理部门领导和赛事运作机构负责人参加,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会议,协调各部门工作,解决竞赛中出现的问题。

2)明晰各部门职能,强化管办分离。为避免相关职能部门的“交叉”、“错位”或“越位”,必须强化单项协会功能,由单项协会负责赛事的组织运作、裁判培训、竞赛招标等工作,做到权责明晰,对竞赛的主办者和承办者各自所承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作出明确规定。在政府体育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下,按市场规律实施竞赛的计划。

3)加强信息采集交流,建立竞技体育人才档案。各级单项协会竞赛管理组织中,必须配备竞赛信息处理员,专门负责区域内竞技体育人才竞赛成绩的采集、整理、归档、上报、公布等工作。

4)研究竞赛功能,提高竞赛分级与竞赛内容的科学性。组织相关专家对不同项目竞技体育人才的成长规律和训练竞赛规律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科学地进行竞赛分层和竞赛内容设计,增加比赛频率,扩大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参与竞赛的热情,提高各级学生运动员适应比赛的能力。

5)注重法规建设,完善检查评估制度。随着体育竞赛产业的兴起,依法治赛的观念日益增强,针对使用禁用药物和裁判员不公正执法这两大顽疾,体育行政部门不但要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还要加强竞赛举办过程的监督、管理和服务,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明确执法程序,建立有针对性的竞赛评价体系,做好各级赛事的检查评估工作,把竞赛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提高办赛效益和社会影响力。

6)改革青少年体育竞赛形式,扩大竞赛影响面。打破现行青少年体育竞赛专业化、成人化格局,以挑战赛、对抗赛、大奖赛、等级赛等形式将运动会办进学校、社区,增加竞赛的娱乐性、观赏性、群众性,利用节假日办赛,扩大赛事的参与面、影响力。

7)制定优惠政策,保障竞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虽然投资后备力量体育的公益性程度很大,但只要青少年体育赛事宣传力度大、人气旺,商家们就一定会抓住青少年“爱酷,爱运动”的特点,利用这一广告市场宣传自己的产品。所以协会组织中要有专门负责青少年赛事宣传和资金筹措的部门,研究制定优惠政策,协调与投资者的关系,保证企业赞助商、个人、单位组织投资方能够在赛事中得到相应的回报。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4.1.1学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需要良性循环的竞赛管理系统作保障,而当前体育部门与教育部门各自运作的竞赛管理体系不但没有使更多的竞技体育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反而因竞赛导向、制度、资格等问题,影响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数量和质量。为此,改革现行竞赛系统势在必行。

4.1.2现行体育部门的竞赛体制是为培养专业运动员而设计的,而教育部门还没有一套完整的为培养竞技体育人才而设置的竞赛管理系统,为普通学生制定的竞赛制度显然不适应学生运动员成长的需要。为此,构建以体育部门为主干的“体教结合”型竞赛管理新体系,设立各级体育协会专职竞赛管理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实行“国家投入+市场运行的纵向分级混合赛制”是本研究的理论创新。

4.1.3新体系的实施对策需要抓住6个环节,即:设立专职体育竞赛管理机构,建立联席会议制;明晰各部门职能,强化管办分离;建立竞技体育人才档案;深入研究,提高竞赛分级与竞赛内容的科学性;注重法规建设,完善检查评估制度;改革竞赛形式,扩大竞赛影响面;制定优惠政策,保障竞赛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转。

4.2建议

4.2.1完善学校竞技体育人才培养竞赛管理体制,充分发挥竞赛杠杆的调节作用。现行培养专业运动员的竞赛体制应转变为学校培养竞技体育人才的竞赛体制,教育部门抓人才培养,体育部门管运动竞赛,两部门分工明确,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4.2.2完善运动员的注册制度和比赛身份的核实制度。积极组织专家研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注册制度和核实制度;加强现行竞赛体制的宏观管理,各项竞赛计划的制定既要考虑到同类竞赛体系内的衔接,又要考虑到不同竞赛体系间的连接,使各项竞赛协调发展,共同促进我国学校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健康成长。

4.2.3充分调动政府、地方以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拓宽学校竞赛资金的来源渠道,将学校体育竞赛与社区体育、乡镇体育竞赛结合起来,共同运作,为竞技体育人才创造更多的比赛机会,提供更多的展示自我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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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竞赛体制范文第4篇

摘 要 对新疆高校体育竞赛市场化运作进行研究,试图通过市场化运作,提高新疆高校体育竞赛水平,提高运动成绩。为新疆高校体育竞赛的跨越式发展提高理论依据。通过研究总结发现:影响新疆高校体育竞赛市场化运作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1.新疆高校体育竞赛的体制(校内体育竞赛体制和校外竞赛体制,校外主要指新疆高校间的);2.新疆高校体育竞赛的运行机制;3.新疆高校体育竞赛的运行环境(新疆大学生的体育消费观念;体育消费水平)。

关键词 新疆高校 体育竞赛 市场化 运作

高校体育工作都包含了:体育教学、运动训练、体育竞赛和群体活动等几个方面的工作。体育竞赛是高等学校体育工作重要的组成部分和不可缺少一个重要环节, 它是高校体育工作的中心环节、是体育教学的补充和延伸, 对推动高校体育活动的开展有重大意义,高校体育竞赛的健康发展促进了校园文化各个层面的发展,同时高校体育竞赛又成为展示和传播校园文化的窗口,它丰富了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素质。

一、新疆高校竞赛体制的现状

(一)校内竞赛体制

从国务院1995年6月颁布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到2002年“健康第一、终身体育”,全国高校体育工作就有了一个明确的目标,那就是以全民健身为目标,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贯彻“以人为本、快乐体育;终身体育”的指导思想。新疆高校均开展了较丰富多彩的学生校内体育竞赛。但高校的体育竞赛活动仍沿袭着一条数十年一贯制的老路,从组织着观念、竞赛体制、到竞赛项目设置与开发,参加人数与态度,场地器材等方面仍有许多弊端。

1.新疆高校内体育竞赛观念陈旧、缺乏正确的认识,重视程度不够。摆脱不了体育竞赛就是竞技运动项目,就是只为有竞技专长的学生从事的运动,这种认识在很大程度上使高校校内体育竞赛活动偏离了以学生为本的轨道,其实质就是不重视高校校内体育竞赛。

2.新疆高校运动竞赛活动的主要内容还是以技术要求较高的竞技运动项目为主,特别是每年一度的田径运动会,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只是一种低水平的比赛,而且学生参与少,难以达到广泛的健身锻炼效果。

3.新疆高校现行运动竞赛的内容与高校体育教学的目标和社会体育的健身要求相脱节。竞赛项目少且单一,多数是以奥运项目为主,没有学生喜爱的新型时尚项目。

4.群体运动竞赛的内容与普通高校体育教学内容的改革不配套.虽然多年来一直在积极提倡开展小型多样的竞赛活动但缺乏有力的措施.组织形式零散而且范围较小,学校很难对其加以引导与扶持。

(二)校外竞赛体制(新疆高校间的竞赛)

1.新疆高校竞赛体制单一,市场化运作不规范。新疆高校间竞赛主要还是政府主导,由教育厅体育卫生处下达年度竞赛计划,各高校具体承办,虽然有企业或个人赞助,但是缺乏规范的市场化运作。

2.新疆高校体育竞赛水平参差不齐,阻碍了高校竞赛的稳定持续发展。例如:新疆大学有高水平运动队,可以单招高水平运动员,甚至有一些CBA挂名运动员,几十年都是第一名,严重影响了其他高校的训练、竞赛热情。竞赛在不平等的条件下进行,高校竞赛就缺乏号召力,同时也阻碍了新疆高校竞赛的发展。

3.新疆地大物博,占全国六分之一的国土面积。高校分布在天上南北。新疆又是一个经济欠发达地区,体育竞赛经费的投入严重不足,给竞赛活动增添了压力。

二、新疆高校体育竞赛运行环境

新疆高校学生体育消费观念模糊,消费水平较低。体育消费主要是运动服装,花钱买健康的观念没有建立起来。

三、分析与结果

校内、外竞赛方面,研究认为要想改变这种局面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转变观念思想观念。体育运动竞赛无论大小,都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体育竞赛目的、模式、组织、管理、运作等等。高校校内学生体育竞赛因受竞技运动项目、竞赛内容的制约和传统校内体育竞赛观念的影响,造成相当一部分人对校内体育竞赛重视不够,缺乏正确认识。他们认为校内体育竞赛只是竞技运动项目的专利,或只是有竞技项目专长的学生的事,或过于看重校内功利性。

(二)竞赛活动模式老化。传统的高校校内体育竞赛工作及经费由校体委统管,并由体育部负责组织实施.是一种纯属官办的运作模式,现在已远远不能适应高校体育的发展,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竞赛工作的改革。这种模式带有较强的局限性,一方面,高校体育部作为高校体育工作最直接的参与者无法和校内体委步调一致。这样就致使高校校内体育竞赛的组织缺乏灵活性.另一方面,无法根据学生的需要组织。这样的结果无疑又把高校校内体育竞赛的组织拖入到形式化的轨道上.另外,竞赛内容竞技运动项目化,竞赛经费萎缩。

校外竞赛管理方面,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管理内容缺乏综合性。高校体育运动竞赛的管理和其他体育管理一样,都包含了人流,物流,信息流与时间流等四流股。这四流股之间的关系只有协调,高校竞赛的管理才能顺利进行。

(二)管理过程缺乏连续性。高校校内体育竞赛的管理要连续进行,不能中断,不能脱节,对一些常规不能随意更改.但是目前很多高校无法做到对校内体育竞赛管理的连续性系统性.在很大程度上凭着行政命令或其它原因而临时或突击进行管理。

(三)管理缺乏及时的反馈。信息反馈是高校体育竞赛管理工作不断完善的一个重要举措。但是在目前高校校内体育运动竞赛的管理中很难看到真正意义上的反馈机制。很多高校在完成一项具体的任务后,只是停留在书面报告的陈述中,不能切实地认识到管理中到底存在的问题,该怎样去解决等等,这就使得高校体育运动竞赛的管理很难取得大的进展。

当今世界各国的体育管理体制可以归结为三种形式:政府管理型、社会管理型与政府和社会结合管理型,这三种管理的形式各有其优、缺点。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体育是依托市场的一项产业,竞技体育发展是由社会团体来管理的。我国运动竞赛体制从总体框架中还没有脱离政府管理型模式。在政府竞技体育管理模式的背景下,决定了管理大学生体育的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FUSC)只是一个无实际职权的对外联络和交流机构,它实际上是隶属于教育部体卫艺司管理的一个民间组织,

四、结论

(一)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更应重视学校体育自身的组织管理和运行机制这个小环境改革,加强自身造血功能,调动各个部门积极性,共同发展学校竞技体育。

(二)应加新疆大学生体育协会实体化步伐,新疆大学生运动协会应当负责为大学的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和管理人员制定各项法规和制度。对学校间竞赛、运动员资格审查、教练员培训、大学生竞赛体制和机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等应有明确规定。

(三)改革新疆大学生体育协会会员制度,变单一团体会员制度为多元会员制度。除了团体会员之外,还应当有个体会员存在,就是说各大学可以根据自己所属区域单独参加比赛,这样可调动起各大学开展体育运动的内在动力。

参考文献:

[1]杨铁黎.转型期我国体育竞赛市场化运作特征与对策研究[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8.4.

体育竞赛体制范文第5篇

摘 要 通过探析广东省青少年体育竞赛的组织管理现状,旨在能够借鉴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理论成果以及专家的见解,并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为促进广东省青少年体育竞赛的健康发展提出可行的建议和发展策略。

关键词 广东省青少年 体育竞赛 组织

一、广东省青少年体育竞赛组织发展情况

(一)比赛类型和参赛队伍的参赛情况

广东省青少年体育竞赛除每隔几年举办的综合性体育竞赛,如省中学生运动会之外,“体教系统”常年联合举办的青少年体育竞赛都是单项比赛,采取的都是国家体育总局指定的单项竞赛规则进行比赛。其中“体教系统”组办的单项竞赛的竞赛类型分为锦标赛和冠军赛,以锦标赛参赛的队伍最多。竞赛队伍参赛的目的除了争取好的比赛成绩外,更重要的是检验训练效果,发现和培养优秀的体育竞技人才。另外,广东省体育局和教育厅联合举办的4年一次的省青少年运动会是综合所有的专项体育竞赛的赛事,由每个市派一支队伍参赛。

(二)比赛安排的时间和场地器材情况

通过调查得知,广东省青少年体育竞赛的比赛时间基本上都在6、7、8月份。由于参加比赛都是青少年,年龄在18岁左右。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都在读书,竞赛安排在这个时间可以很好地处理好学生的学训矛盾,消除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这样就可以为广东省培养文体兼备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场地器材则是由承办单位提供。另外,部分赛事是由该项赛事的组委会主办,场地基本上设在高校或该组委会租赁场地厂。

(三)对裁判员、仲裁以及工作人员的选派与管理

广东省青少年体育竞赛的裁判员由省体育局统一选派,正、副裁判长和部分裁判员由广东省体育局选派。

主办方对裁判员的选派,首先遵循针对锦标赛和冠军赛的级别不同采用相应的竞赛规则,而选派不同级别的裁判员。针对锦标赛大都采用国家一级裁判。另外,在选派裁判的过程中要从各个市级的裁判中选派要平衡,同时在裁判本市级单位举办竞赛的时候尽量使用外市级的裁判,这样可以有效地杜绝一部分判罚不公正情况。

同时还设立了仲裁委员会,同样仲裁委员由省体育局统一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齐。旨在对裁判的判罚进行评价,和针对当时的判罚情况做出及时的更正,确保竞赛有效正常地进行。工作人员由承办单位安排。

(四)赛事经费的来源与安排情况

目前广东省青少年体育竞赛的经费来源主要是省体育局和教育厅拨款,对于一些体育赛事项目由该赛事项目的组委会拨款。由于青少年体育赛事的可观赏性较差,故而从社会上得到的赞助很少,甚至没有。另外,赛事承办方主要负责相应的服务后勤工作来协助主办方使赛事得以顺利地举办。

(五)竞赛办法以及赛后比赛名次的评定方法

一般都采取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体育竞赛规则。比赛服装一律按照各项赛事要求指定执行。如果遇到天气或者其它的特殊情况,比赛不能按照原计划进行的时候,比赛竞委会有权对比赛时间和办法做出决定。据调查得知赛事基本上都采取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实施的青少年竞赛赛制。

二、促进我国青少年体育赛事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青少年体育赛事资格审查制度,营造良好竞赛环境

1.加快和完善我国青少年运动员竞赛资格审查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青少年体育赛事环境,确保青少年运动员参赛资格审查阳光透明。2.不断加强各级政府以及学校的青少年体育工作责任制度建设。由各部门工作人员鉴定责任承诺书,将监督力度层层落实到组织和个人,规范部门审核程序,提高青少年参赛资格的公开性,实行网络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投诉。

(二)正确处理青少年体育赛事与升学保送关系,淡化竞赛功利色彩

我国体育以及教育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青少年体育竞赛与升学、保送的关系,尽量淡化体育竞赛的功利色彩,不要让功利的体育竞赛损害青少年运动员的身体健康、破坏青少年体育竞赛环境。制定有效措施切断家长、教练与学校之间的体育赛事利益关系。体育主管部门联合教育部门制定新的青少年运动员升学、保送机制,完善和修改青少年升学、保送资格条件。建立运动员诚信档案,让青少年运动员的个人参赛信息向全社会公开,杜绝部分运动员产生年龄弄虚作假的想法。

(三)合理定位青少年体育赛事具有的育人功能,释放赛事的正能量

只有合理定位青少年体育赛事育人功能与价值,才能释放赛事正能量。1.青少年体育赛事要在青少年群体中传递正能量。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以及团中央通过举办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青少年体育赛事要向广大青少年宣传“卓越、友谊、尊重”的价值观,为更多的青少年提供展示自我的舞台,帮助广大青少年塑造完善的人格魅力,从而扩大赛事的正面影响力。2.学校要对青少年开展深入持久体育价值观教育。使青少年体育价值观教育深入到体育课堂和课余体育活动当中,并建立学校体育道德教育长效机制。通过体育诚信教育、公平竞赛教育、体育荣辱观教育使青少年养成“虚假参赛可耻、比赛拼搏为荣”的体育参赛意识。3.家庭教育中家长要对子女进行体育诚信教育。通过一起观看体育赛事家长既要使子女懂得体育比赛中诚信的作用和社会价值,还要教会他们如何在社会激烈竞争中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积极鼓励和动员他们参与校内外各类体育竞赛,通过顽强拼搏成就自己的精彩人生,远离竞赛投机行为,树立正确的竞赛价值观。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