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旅游资源保护的原则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概念认知
旅游资源是指能够激发旅游者的旅游动机,并促使其实现旅游活动,可为旅游业发展所利用,并由此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环境效益的一切自然存在和社会创造。
(二)特征解析
1、美学特征
旅游资源具有观赏价值。虽然说旅游动机因人而异,旅游内容与形式多种多样,但观光游览是所有旅游行程都不可缺少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没有观赏性,也就不构成旅游资源。
2、地域特征
因为地域风貌的差异而造就了旅游资源的多种多样,而且难以模仿或复制。尤其是那些历史感强的资源,更无法离开特定地理环境的历史背景,否则将失去其本身的历史价值与观赏价值。
3、不可再生性
旅游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其保护的重要性,一旦旅游资源被破坏将无法恢复。巨大的需求对旅游产品的开发、销售,是一种难以抗拒的诱惑,但同时对旅游资源也是一股无法估量的潜在破坏力。
二、旅游资源的开发
(一)概念的认知
本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本文采用广义的概念。
狭义的旅游资源开发,是指单纯的旅游资源利用的技术。广义的旅游资源开发,是指在旅游资源调查和评价的基础上,以发展旅游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旅游资源加以利用,发挥、改善和提高旅游资源对旅游者吸引力的综合性技术经济工程。
(二)应遵循的原则
1、特色性原则
特色是旅游之魂。特色性原则要求我们在开发建设中必须尽量保持自然和历史形成的原始风貌;尽量开发利用具有特色的旅游资源项目;努力反映当地文化,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此外,特色性并不是单一性,在突出特色的基础上,还应围绕重点项目,不断增添新项目,丰富旅游活动内容,满足旅游者多样化的需求。
2、保护性原则
旅游资源具有较强的脆弱性,不仅会受到自然因素的破坏,在被旅游业利用过程中也会遭到耗损,而且相当多的旅游资源又不具有再生性,一旦毁掉了就难以复原。所以,旅游资源保护在旅游开发中极其重要。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源本身保护;二是旅游环境的保护。
3、经济性原则
旅游资源开发是一项经济活动,必须遵循经济效益原则。因此,应当进行旅游开发投入―产出分析,确保开发活动能带来丰厚的利润。在充分了解旅游市场的基础上,对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可进入性、对旅游者的吸引力、投资规模、投资效益、建设周期、资金回收周期等各方面,都应有细致的数据分析。同时,还要根据开发实力(财力、人力、物力等供给保障因素),分阶段有重点地优先开发某些项目,之后再不断增添新项目和配套设施及服务,最终形成完善的旅游设施和服务体系。坚决禁止不加选择地盲目开发,更不能不分先后地全面开发。
三、旅游规划与开发的作用
旅游规划与开发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影响。
1.积极作用:在经济方面可以为当地居民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区域经济水平,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在社会文化方面增进不同民族之间互相了解,增加认同感,同时也为保留我国灿烂的悠久文化历史创造了条件。
2.消极影响:旅游资源的过度开发也会产生负面经济影响,例如引起当地物价上涨、影响居国民经济稳定,滥用文化等
因此,操作旅游资源规划与开发时,我们应当考虑到旅游资源的数量、密度和布局,结合当地特点特色,旅游资源的价值,实现人与社会的和谐共同发展。
四、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的模式
1.为了保护而保护。这是消极的,也是被实践所否认的,这是文物部门的职责,不是旅游业的目的。
2.为开发而开发。这是盲目的,是小农意识。根本不考虑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实际上是毁了聚宝盆去讨饭。
3.为保护而开发。很多景观都是唯一的、独特的、不可再生的,如果被破坏了,是无法恢复的。对于这样的旅游资源,不能由一家企业进行垄断开发,必须是政府进行垄断,在高起点的规划指导下,以企业为主体分片分期进行开发。
4.为开发而保护。只有通过开发才能得到保护。可以选择在政府严格规划的前提下,以企业为主体进行开发。
五、旅游资源开发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景观中,必须是人与自然、文化与生态和谐共处的状态。将整个自然大地看成为一个宏观层次的景观,而不是微观层次的一个院落,所以,在规划与开发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旅游的对象是应该受到良好保护的。就如生态资源,其与一般的资源是不同的,是不可再生的,不可逆的。无论是山林,还是水体都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保护的对象是什么?谁来保护?保护的目的和动力是什么?这三者必须要搞清楚。否则,生态资源就不可能得到永续利用。
1城区旅游资源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自然景观的保护与资源的原始状态关系密切,人文景观的保护不仅与资源的有形构成有关,更与其所蕴含的文化内涵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对这两种旅游资源的保护状况的勘查所依照的标准应有所不同。
对于旅游资源保护中问题的发现是提升旅游资源保护力度的突破口,所以对旅游资源保护状况的分析必须是一个系统全面的工作。城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中常出现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1.1管理与目标的双重制约。
资源开发与保护中必然要涉及到资源所在地及所有权归属的问题,这成为旅游资源开发的瓶颈。许多建筑与设施类旅游资源可能分别划归建设部门、园林部门、文物部门、宗教部门,这些部门往往对其保护责任互相推脱,出现保护过程中相互扯皮,开发后利益冲突,资源开发和保护后劲无力等一系列问题。这种局部和短期利益的争夺显然不利于资源的保护和永续利用。
受计划经济影响,城区的旅游资源被文化、城建、林业、旅游等部门分割,缺少适应大旅游发展需要的顺畅的体制,缺少对区域旅游资源统一有效的保护、开发、利用、宣传促销的管理方法。由于部门分割,许多城区非常具有历史和艺术价值的老建筑不对普通游客开放。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行业管理难度较大,资源挖掘、产品开发力度与发展要求产生了差距。
1.2旅游资源文献资料有待加强保护。
旅游景点,特别是未开发或有待开发的景点(物),经常出现缺少相应的文献资料的问题。文献资料没有得到科学的保护,以至造成许多未开发的旅游景点的资料缺少或丢失。缺少全面的文献资料会给旅游资源统计工作带来很大的问题。在笔者参与的大连市旅游资源普查工作便出现了此问题,没有原始资料,而由考察人员单纯进行实地调查,无法使旅游资源单体的性状描述十分完善,同时旅游资源普查工作的科学性也有所偏离。使普查工作在考察中花费太多精力与时间,无法完全达到高效、少时、详查的状态。
1.3高层次的旅游开发和规划人才匮乏。
在旅游发展过程中,部分景点(区)在管理、运营技术环节和实践操作上缺乏专业性,究其根本,是缺乏专业性知识、缺乏专业性人才。另一方面部分旅游开发项目和开发产品的层次不高,老的模式和面孔较多,特色不突出等问题客观存在。这与地方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项目投资公司缺乏相应的高层次旅游专业人才也有很大的关系,因为专业水平有限,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经常忽视对资源的保护措施。
1.4旅游资源保护的力度随区域偏僻度增大而递减。
旅游资源保存状况根据离城区中心的远近不同而表现出参差不齐。离城区中心越近的区域,旅游资源的保护的状况较好一些;而部分偏僻的区域(放在更大的地区内研究就是更偏远区域)的旅游资源受到人为的干扰或破坏较为严重,其观赏价值、使用价值都相对来说比较低。
1.5城市旅游文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
“旅游在发展的一定阶段是经济——文化产业,到发展的成熟期是文化——经济产业”(于光远),旅游需要文化底蕴作为支撑。从旅游企业在市场的运作角度而言,第一层次的竞争是价格竞争,进一步上升到质量竞争,达到最高层是文化的竞争。旅游本身的文化功能是内在的,旅游者进行旅游,本质上也是在购买文化、消费文化、享受文化。旅游经济必须注重知识经济,旅游管理必须开拓知识化管理之路。
城区旅游业发展是一种高文化含量的发展模式,发展进程和速度对城市的科技文化力量和历史文化氛围有较大依赖。城区在旅游业发展中,一方面应注重科技因素的投入,另外一方面应凝练出区域的文化特色,即找到区域旅游发展的“文脉”,从而使城市文化水平与旅游发展水平一致,使有限的自然、人文资源得到最有效的利用。
1.6未开发的许多旅游资源被挪为他用。
许多城区有待开发或未开发的旅游资源,普遍存在被挪为他用、缺乏必要的法律与工程保护措施的问题。城区中大量传统老建筑精品经常有民居散落分布其中或因其它目的而被完全占用。人为活动缺乏保护意识,加速了老建筑的破坏和损毁,大量砖雕、石雕等艺术品亦逐渐破损或流失。
2城区旅游资源保护的思路与建议
旅游资源,特别是风景旅游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加强对旅游资源的保护,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必须在开发与利用全过程中给予高度重视。旅游资源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与保护为本的原则,正确处理好资源利用与资源保护、经济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关系,做到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同时运用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旅游资源的管理,使保护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2.1总体原则。
旅游资源保护的政策措施应在“精心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开发与养护相结合”的方针指导下,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开发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边建设边开发滚动发展。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优先开发投资少、吸引人、见效快的景区景点。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防止重复建设。
旅游资源开发和利用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事先制定资源保护计划和措施。其废水、废气、废渣、废弃物的处理处置设施,以及防止水土流失、植被破坏、景观破坏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禁止在旅游区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对已建的要限期治理。旅游区内的工厂,在城市风景走廊和重要景观地带的有碍景观的居民住房及建筑物等,应逐步拆迁或改造。
在规划开发或已开发利用的旅游区内,应保护区域内的生物资源和水资源。保持旅游区内的地形地貌景观,禁止在旅游区内开山采石、挖沙取士、填盖水域、砍伐树木,以及进行可能改变旅游区地形地貌的其他活动。对于已经造成生态破坏的,必须积极整治,限期恢复。
旅游区的开发建设和旅游活动的规模,不得超过旅游区的环境容量,其性质、布局、规模、体量、高度、造型、质感、色彩等,必须与周围自然景观和环境相协调。旅游区内应控制资源的开发强度,加强绿化植被,降低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严格控制建筑的体量和高度。
2.2分类分级保护。
为了对旅游资源实行有效的保护,应在旅游资源普查成果的基础上,根据旅游资源的利用性质、功能及脆弱性,将城区的旅游资源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2.2.1分类保护。
2.2.1.1人文类旅游资源。在城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保护建筑周围,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法规、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相关规划及各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提出的保护意见,划出一定的范围与空间作为文化遗产与史迹保护区。
对这类资源的保护,应严格按照有关法规,保护单体的安全和完整,严禁增设与其无关的甚至危及其安全的人为设施,严禁任何不利于其保护的因素进入。可以安置必要的步行游览和安全防护设施,控制游客量在环境容纳量允许的范围之内。
对于旅游商品、人文活动类旅游资源,以及无历史意义而为开发旅游业或其它经济用途而建的现代建筑与设施,可将责任下放到个人或单位,政府进行监督,既调动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又增加政府部门工作的效率。
2.2.1.2自然景观类旅游资源。
自然景观类旅游资源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动植物景观。
对自然景观的保护,应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森林法》等对资源与环境依法进行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可以配置必要的研究和安全防护性设施,应禁止任何经营性的开发建设活动。风景名胜区内核心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各种工程建设;不得进行恣意伐木、开山采石、挖沙取土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严重破坏地形、地貌和自然环境的活动。旅游区内控制游客量在环境容纳量允许的范围之内,应适当限制机动交通及居民活动的进入,不得安排与其无关的人为设施。
在休闲度假旅游区的项目活动及可视范围内,根据景观风貌保护的需要,划出一定范围作为旅游环境保护区。在休闲度假旅游区内,可以进行适度的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合理安排各种适宜的休闲度假项目,控制游客量在环境容纳量允许的范围之内,应适当限制机动交通及居民生产生活的进入。
2.2.1.3未开发的旅游资源。
对目前尚未进行旅游开发,但明显地具有可转化为旅游产品优势潜力的旅游资源,或已初步开发,但仍具有相当大的开发潜力的旅游资源,应划出一定范围进行保护培育。对未开发的旅游资源,重点要搞好资源的恢复、培育和保护,严禁对其不利的开发经营活动。
2.2.2分级保护。
2.2.2.1一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指已经公布批准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绝对保护范围及自然保护区核心部分(包括待定文物保护单位和自然保护小区)。
具体做法是在景点周围划出一定的小范围,防止旅游者损坏。这些景点或景物一般不能移动、涂写、凿刻,管理部门应逐一登记建档,详细记录有关资料。划定保护对象与旅游者之间的距离,或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并用明显的标志提示游人。
2.2.2.2二级保护区(重点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指一级(核心)保护区外及有代表性的风景名胜区、传统民居区、滨海路等的景观建设控制地带。
二级保护区划分的目的在于使景区或是景点周围的环境不致被破坏以致与景区或景点不相协调。构景空间和审美度较好的空间也应划入二级保护区范围,在此范围内不得建造与景物无关的建筑,杜绝污染源的进入。
2.2.2.3三级保护区(一般保护区)。
三级保护区指二级保护区保护地带;有代表性的新兴旅游景点及景物。如市区的游乐、购物、休闲景点。一般是旅游环境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协调区,在景点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得建造体量过大或过高或足以造成不协调的建筑,注意环境绿化,保证大气、噪声不得超标,保证旅游者饮用水、食宿等环境的安全舒适。
分级保护的项目、相应的保护面积和范围及具体要求要按国家城市规划、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和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及各县区和全市另行专门编制的旅游资源保护培育规划实施。
2.3加强旅游资源保护的其它支持途径。
2.3.1通过增强环境、资源保护意识来达到保护目的。
环境、资源保护意识的增强是旅游资源保护的思想基础,这里包括管理者、经营者、旅游者、地方民众等群体的全方位旅游意识的增强。增强旅游资源保护意识应针对不同的群体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教育,如对管理者、经营者采用系统教育、培训的方式,对旅游者采用建立环境解说系统的方式,对地方民众采用环境科普的方式等。
环境是旅游资源生成的条件,旅游资源的保护依赖于环境的保护。旅游业的发展、旅游经济的崛起、旅游者的大量涌入,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压力。从旅游业的长远发展来看,我们不应以牺牲后代人的生活质量与发展机会为代价来发展旅游业,正确的方式应是旅游业发展的同时,资源、环境得到保护。可采取如下措施:
①加强资源开发过程中对环境的保护,资源项目规划中应体现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②加强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教育,通过管理影响和引导游客;
③提高技术监测的水平;
④加强旅游地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提高居民素质,达到自觉维护生态环境质量的状态;
⑤加强宣传工作,倡导推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
⑥推行绿色服务理念,减少旅游行业对环境的污染。
2.3.2加强法规建设。
景区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文物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的地方政策法规的制定,一定要充分考虑旅游景观的保护和培育,要使各类景观资源的保护有法可依,不留下管理盲区。必要时应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保护权限与责任。还应制定一系列有关资源与环境的具体保护办法和监测、监督举报、奖励与惩罚的规章制度。通过制定政策,引导和鼓励部门、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污染整治和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和协调所辖区域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3.3加强公众宣传教育。
向公众传播有关旅游环境保护的法律知识和科技知识,特别是通过一些典型案例的评价,使整个社会对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有正确的理解和态度,提高人们保护旅游资源的自觉性,增强环境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到资源及其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协调一致性,提高人们旅游资源保护意识及知识水平和技能。
2.3.4理顺管理体制。
要成立有权威性的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协调机构,由旅游、文化、环境、城建、水利、林业、农业等部门的专家组成一个专门委员会,对旅游资源的开发与保护严加把关,对项目审批、项目建设、营运管理等各个环节严格实行规范化管理。
2.3.5要增加对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培育的技术投入和资金投入。
应遵循“多一点传统,少一点创造,多一点复修,少一点重建”的原则,对旅游资源进行就地或易地保护。如对有代表性的历史名宅古建,要逐个检查落实防漏、防火、排水等事项以确保其风貌的完整无缺和结构的安全。
对某些资源(如名宅古建)可探索吸引民间资本的途径和方法。通过征收资源税、排污费,充分发挥经济杠杆对旅游环境和保护作用。设立城区旅游资源保护专项基金,资金来源为:财政上拨出一定款项作为启动资金;将部分城市建设配套费纳入专项保护基金;按营业收入总额向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企业征收旅游资源保护附加费;旅游饭店的城市共建费金额转入专项保护基金等。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该项基金的保管、审批和使用监督。
2.3.6建立大旅游发展机制,加强旅游机构职能建设和人才培养。
旅游活动是一项综合性的服务活动,涉及众多企业和行业的经济活动。以功能布局和产品企划为平台,统筹规划吃、住、行、游、购、娱旅游六要素,着眼于发展“大旅游”,促进旅游各要素的有效组合。同时要协调好各相关行业部门的关系,争取各方支持,形成全社会办旅游的合力。适时推动各种节庆活动,造就市场轰动效应。
同时,要深化旅游体制改革,转变管理职能,做好行业管理和服务工作;成立旅游执法大队,强化行业执法职能,依法治旅;组建旅游信息中心(包括旅游政务、旅游商务网络和旅游呼叫中心),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设,与国际接轨。
加强旅游宣传和旅游知识的普及,提高市民的旅游意识,及对旅游业发展的支持,营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增加城市居民对周边旅游景区的了解,激发热爱家乡的情感,提高出游率;提高市民的好客程度,善待游客,增强市民对游客的亲和力。
聘请旅游专家成立旅游发展专家组,提供智力支持;充分利用当地高等院校的师资力量,加大旅游知识、技能的培训力度;培养高层次旅游人才。
3结语
旅游资源的保护不排斥对其合理的利用。许多旅游资源由于成功地处理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获得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这些成功的旅游资源开发的共同经验就是:立足保护,加强论证,科学规划,适度开发,并注重建章立制、依法保护。
摘要:文章论述了什么是旅游资源,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旅游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从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古老文明、现代文明和自然风景协调发展,旅游资源开发要与自然环境相适应,着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兼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这四个方面提出了我国开发旅游资源应注意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旅游资源 环境保护 协调发展
一、旅游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旅游业作为资源依附性很强的产业,比任何其他行业都更依赖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的质量。如果旅游区的整体生态环境优美,就能有力地吸引游客前来观光赏景,促进并带动当地经济的发展。而大自然的美丽风光又能够让人们体会到良好生态环境带来的种种美好感受,从而激发人类尽自己所能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愿望。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通常意义上的生态环境是指“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的自然因素和人工因素的环境系统。它由包括各种自然物质、能量和外部空间等生物生存条件组合成的自然环境和经过人类活动改造过的人工环境共同构成。”例如花园城市新加坡,本土除了海滩和阳光,几乎再没有什么自然旅游资源了。但新加坡人建造了十分清洁安静的环境,特别注意环境保护和绿化,并建有动物园、植物园、圣淘沙岛等特色的人文旅游资源,旅游业得到惊人的发展,每年入境的国际旅游者人数几乎是本国人口(260万)的2倍,创汇近50亿新元,旅游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旅游资源只有经过合理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才能使其发挥功能和效益。因此,在旅游资源开发中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有着重要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
二、我国旅游资源开发应注意的问题
1.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首先是民族特色,寓民族共性于地方个性之中。有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是我们的民族共性,各地旅游资源的特点是其地方个性。例如风景如画的漓江和雄伟壮观的万里长城都有它们各自的个性。开发旅游资源必须使其具有独特的观赏价值。
2.古老文明、现代文明和自然风景协调发展。开发旅游资源,进行旅游设施的建设,要注意不破坏自然景观,不破坏原来环境的格调。例如建爬山缆车时不应破坏原山景色的秀丽和雄伟;高层的现代化建筑避免建在古色古香的民族风格建筑物旁边。更要注意保护历史文物古迹,不能因建设现代文明而毁掉了古老文明。
3.旅游资源开发要与自然环境相适应,着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旅游业被称为“无烟工业”,指的是它不产生工业“三废”,但旅游业同样会产生污染。现代旅游业中,宾馆饭店排放的生活污水是不容忽视的污染源,餐厅酒楼产生的废气和噪声成了居民的投诉热点,海滨旅游区的无度开发会导致破坏水生生物的生态平衡。这些都是旅游业发展给环境造成的危害,必须制定法规和措施保护环境。
4.注意兼顾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开发旅游资源要以尽量小的投资开发更多的项目,令其更有吸引力,以收到更大的经济效益。但一定要防止只顾经济效益而滥加开发,以致破坏自然环境,这是“杀鸡取卵”的错误做法。
三、加强我国旅游资源开发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对策
1.有效降低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负荷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旅游景点并不对游客的数量进行限制,每到旅游旺季,游客数量与环境容量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而管理者对此又缺乏相应的应对措施,致使游人严重超过景区的生态负荷,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旅游承载力(即旅游生态环境容量)理论应用的迫切性十分突出。比如每年的“五一”期间,到泰山旅游观景的人数剧增,整个盘山路上人满为患,大大超过泰山风景区的承载力。在我国的江南,有许多著名的古镇,那里小桥流水,风景如画,名胜古迹众多。但如今,不少古镇狭窄的道路两旁布满了各种商家、店铺以及娱乐设施。当越来越多的中外游客纷至沓来时,小小古镇实在是不堪负重。河水由于污染已不再清澈,古镇的生态环境受到日益严重的威胁,保护古镇的生态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利用经济杠杆的作用将旅游旺季和旅游淡季的门票价格拉开一定的差距,适当调整旅游景点的门票价格,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旅游景区内游客流量居高不下的状况,确实可以起到控制景区内的游客流量、降低景区的生态环境负荷的作用。
2.全面防治旅游景区的生态环境污染
近年来,由于旅游资源的不合理开发而导致的生态环境被破坏的问题已经十分突出。有部分景区由于管理者,经营者和游客的环保意识不强,生活污水和垃圾对景区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破坏。比如在现代旅游业中,宾馆,餐厅排放的生活污水是不容忽视的污染源,所产生的废气和噪声成了居民的投诉热点。还有不少自然保护区由于进行了持有开发而是保护对象收到不同程度的损害,有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旅游资源严重退化,比如北京故宫很多地转已被踏破磨平,地面下陷,增加了保护,鞋服工作的难度。游客的大量涌入,产生巨大的污染源,破坏了资源的生态环境。驰名中外的旅游胜地滇池和太湖,已成为全国污染较为严重的淡水湖泊,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已向我们敲响了警钟。
在追求旅游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效益,而且,在很多时候更应该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只要我们在旅游资源开发中将近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结合起来,将局部效益和整体效益结合起来,注重协调发展,始终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就可以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关键词:旅游资源可持续发展立法完善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旅游已逐渐成为人们追求更高生活水平的需要,但伴随着旅游业发展和旅游资源的开发,生态环境日益遭到破坏,旅游资源环境保护的问题开始受到人们重视。通过对旅游资源环境的保护,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确保自然环境免遭破坏,为人们留下颐养身心的场所。但当前我国旅游资源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相对薄弱,存在客体类型重叠、保护客体多元化,管理机构重叠、部门利益冲突严重,立法缺失、相关制度不完善和执法意识欠缺等诸多不足,造成实际工作中,无法对旅游资源开发做到合理监管和有效保护,本文主要就完善旅游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设,谈几点思路:
一、确立生态旅游法律地位
生态旅游是一种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以实现旅游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调权利义务一致的旅游。具体来说,是强调在为游客提供欣赏、学习和环境教育的旅游享受的同时,对旅游地经济、社会和文化负责,保护旅游赖以开展的生态、社会及经济环境的旅游理念。它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是未来旅游业发展的方向。我国应当学习国外先进经验,通过建立生态旅游认证制度、生态评价评估制度和生态旅游环境审计标志制度对生态旅游法律地位作出界定,为生态旅游发展提供保障。
(一)生态旅游认证制度
2000年11月在纽约制订的国际生态旅游认证原则性指导文件((莫霍克(MOUONK)协定,让生态旅游认证制度得以在世界范围内推行。但我国在这一方面仍未建立有自己的标准体系,建议可以采取向国外权威认证项目如绿色环球21国际生态旅游标准等申请认证,然后在实践和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适合国情,能在国际上产生重大影响的标准体系。
(二)生态旅游评价评估制度
生态旅游的评估一般集中在生态旅游活动所带来的影响上,包括环境、经济、文化、社区、伦理和资源等方面。对于当前我国旅游资源现状,应当主要包括生态旅游对环境的整体影响、生态旅游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生态旅游中环境破坏的控制程度等。
(三)生态旅游环境审计标志制度
环境审计主要是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环境法规情况、制定的环境政策和措施、环境管理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和执行程度进行监督评价,揭示反映其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修正其不足,使新的环境政策更具规范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生态旅游也应当通过环境审计机制,来促进生态旅游的规范化,保护旅游环境资源。
二、规范旅游资源环境开发
旅游资源环境开发与保护存在密切联系,从源头上决定着保护的力度与效果,从法律角度可以考虑建立旅游资源开发许可制度、旅游资源开发使用担保制度、旅游资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旅游资源预警及监测制度和旅游资源轮休制度,来规范旅游资源环境开发:
(一)旅游资源开发许可制度。目前我国在森林资源的许可制度方面已较为完善并取得积极的效果。但是旅游环境开发许可制度方面仍然是空白。建立旅游资源开发许可制度,通过设立行业准入机制,将不适格的主体排除在外,可以从源头上对旅游资源环境进行保护,同时也可为自然保护地社会性收费制度的建立创造条件。
(二)旅游资源开发使用担保制度。该制度即通过一定机制,由旅游资源开发人或其他人,为旅游资源开发人的开发行为提供一定程度担保。如果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了旅游资源环境损害,则权利人有权就担保部分优先受偿,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旅游资源开发行为中的巨大法律风险,保护旅游资源环境。
(三)旅游资源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责任保险既和环境保险有关,又和责任保险有关,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地增强责任人的抗风险能力,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为有效修复遭受破坏的旅游资源环境提供保障。
(四)旅游资源预警及监测制度。在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下,利用环保部门已经建立的环境预警机制和监测网络,对旅游资源进行专门的监测,及时、准确地搜集旅游资源信息,并且通过报告制度将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五)旅游资源轮休制度。由于旅游资源受季节的影响比较大,旅游资源环境本身就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属于生态圈的一部分,在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建立旅游资源轮休制度,可以使旅游资源得以“休养”,恢复生机。具体可以采取限制进入旅游区、对旅游资源采取养护等方法,来实现轮休的目的。
三、健全法律救济机制
旅游资源环境开发过程中难免会产生一些损害,所以需要通过建立旅游资源开发侵权国家补偿制度、旅游资源开发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旅游资源开发区域原居民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来实现对权利主体权利的修复与补偿。同时这一制度还能够对开发者的行为构成有效制约。也体现了公众参的原则。
(一)旅游资源开发侵权国家补偿制度。国家补偿是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运行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经济支撑。国家(政府)作为社会的主要管理者有责任也有义务保护人民群众所赖以生存的环境,这也是政府允许合法排污与监控、预防违法排污生产活动所必然引发的环境污染对价。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环境侵权行为或侵权主体无法得到确认时,采取国家补偿的方法,能够最大程度上抵消环境侵权带来的不良影响,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旅游资源开发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旅游资源开发中,开发商被经济效益所驱使,会从事一些盲目、非理性的破坏性活动,给旅游资源环境带来甚至不可恢复的破坏,其侵权后果难以估算。因此应适当引入开发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并将赔偿用于旅游资源环境的修复和保护。
(三)旅游资源开发区域原居民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赋予旅游资源开发原居民以诉讼权利,使其能够提起环境侵权公益诉讼。该制度的建立,可以避免因民事诉讼制度中关于利益不相关的主体不能提出诉讼的限制性规定,而必须作大规模制度改造的成本。还可以避免权利主体过于泛化,出现滥诉的情况。
四、完善《自然保护地法(草案)》
人大环资委于2006年初颁布了E1然保护地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建设的进一步完善,但还是有值得探讨的地方。
(一)扩大调整范围。按照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关于自然保护地的定义:指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自然和相关的文化资源而特别划出的,并通过法律上的和其他的有效的手段进行管理的土地和海洋区域。。应当将世界自然遗产、森林公同等都包括在其调整范同内。
[关键词]查海遗址;旅游资源;旅游发展
[中图分类号]F5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1)06-0042-03
旅游资源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旅游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其价值决定着旅游业的发展状况。遗址遗迹是现代社会具有独特吸引力的人文旅游资源,也是开发较早的文化旅游资源之一。[1]查海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距今约8000年,是东北地区发现年代最早的一处新石器时代古人类聚落遗址,遗址保存完整,文化内涵丰富,是阜新地区重要的文化旅游资源,具有良好的旅游发展空间。对查海遗址进行科学合理地保护、利用是和旅游的发展实际需求相联系的。景区借助系统化、人性化的展示设计,为公众提供了开放和直观的考古教材,引导公众走近遗址、热爱遗址,有助于大遗址保护成果的全民共享,是加强遗址保护、深化遗址展示与利用的有效途径,符合现阶段大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具有鲜明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特色。[2]
一、阜新查海遗址旅游资源构成
(一)阜新查海遗址博物馆
阜新查海遗址博物馆是于1992年9月建成并对外开放的一处专题性遗址博物馆,是查海遗址的保护、展示、研究和宣传机构。博物馆建筑面积877平方米,由六个半地穴式人类住址组合而成,内设四个展室和一个全景画展厅,展览面积400平方米,陈列着查海遗址出土的部分文物,以石器、陶器、玉器为主,代表性文物有世界第一真玉、龙纹陶片、蛇衔蟾蜍陶罐等。遗址博物馆展览体现了先民活动的特定历史背景、地理位置、自然环境等,反映出当时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以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成为联接过去与现在的重要环节。[3]
(二)遗址本体现场展示区
查海遗址是人类长期活动后留下的文化遗存,是一个可触摸的历史实体,遗址本体的露天展示主要是考古发掘出的房址、壕沟、墓葬、灰坑、龙形堆石等。遗址中心是长约19.7米的大型龙形堆石,这是目前我国新石器时代考古发现年代最早、形体最大的龙形象,被誉为“中华第一龙”。把遗址本体保护与展示结合在一起,将遗址本身及周围的自然环境妥善保存并有效展示,这既可对文物及其遗址进行有效保护,又可以遗址及周围环境为展示内容,使人们在身临其境时有所感悟和体验,达到重温历史、激荡心灵的目的。[4]
(三)遗址周边旅游资源
遗址周边没有近代村落干扰,历史自然风貌保存较好,环境优美。遗址的东部是周家店林场的万亩油松林,是天然氧吧,四季景色宜人,阜新为蒙古族聚居地,蒙古族风情浓郁。因此,应以查海遗址“8000年玉龙文化”为龙头,全力打造查海文化特色旅游线路,发展文化考古游、生态休闲游、娱乐体验游、民族风情游等,积极开发具有地域、民族、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与查海文化旅游发展良性互动,打造具有多元文化和地域特征的查海特色文化旅游品牌。
二、阜新查海遗址旅游资源发展原则
(一)可持续性发展原则
在查海遗址旅游发展中,要注重文化旅游资源的保护,正确处理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把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是保护查海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同时,要有长远眼光,切忌急功近利,遵守可持续性发展原则,使查海文化旅游资源得到有效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永续利用。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文化效益统一原则
应对查海遗址旅游发展进行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宣传促销,使查海文化、生态环境、民族风情等旅游资源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取得经济效益的同时发展文物保护事业,繁荣文化,推进查海文化旅游的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文化效益的共同发展。
(三)遵守法律法规的发展原则
查海遗址旅游开发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文物保护法》提出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十六字方针,开发的同时更好地实现文物价值,保护好文物。按照《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细则(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定完善的《查海遗址保护规划》,使查海遗址旅游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切实做好遗址的保护工作,确保旅游资源的持续利用。
(四)发展文化体验休闲游的原则
社会飞速发展,“国民旅游休闲计划”在全国各地相继实施,该计划将旅游与教育、体育、健康、养老等相结合,不仅带动了相关消费,更重要的是激发了人们的休闲意识。[5]现代旅游已不仅仅是单纯的游山玩水,看热闹、开眼界,文化体验休闲游已经成为现代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在旅游产品中融入知识与文化品位,能够使旅游者放松心情、愉悦精神、充实头脑,是社会和谐、生活幸福的体现。查海遗址文化旅游资源的发展要依据旅游经营理念,将查海遗址博物馆和遗址现场展示区景区化,在保护文物的前提下发展旅游,为游客精心设计多样的互动体验游,使游客融入遗址,增加游客参与程度,增加遗址的吸引力,符合现代人的旅游品位。
三、阜新查海遗址旅游资源发展策略
(一)制定查海遗址保护规划和查海遗址旅游资源发展规划
规划编制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遗址的保护与发展,应依法科学制定符合查海遗址文物保护与旅游资源发展的规划,明确遗址保护规划的法律地位,保障规划的实际执行力,加强保护规划执行的监督;[6]依照保护规划,加强统筹协调,将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旅游事业的长远规划,纳入阜新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处理好文物保护和发展旅游的关系。编制查海遗址文化旅游发展规划要充分考虑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社会资源的有机结合,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关系,文物保护是为了查海旅游资源的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查海遗址旅游基础服务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不断完善增强了游客的可进入性,是旅游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旅游业是综合性产业,具有依托性,旅游的吃、住、行、游、娱、购六大要素串联起来就是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基础设施是旅游服务能力和承载能力的保障,可采取政府引导,社会化、多样化吸取资金建设旅游基础服务设施,营造良好的参观、休闲、娱乐环境,增加旅游资源的吸引力,延伸产业链条,进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查海遗址旅游资源所蕴藏的历史人文价值转化为阜新经济的增长点和文化亮点。
(三)实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培养文博、旅游、环保、规划等方面复合型人才
人才战略主要是专业人才的引进和搭建现有人才培养平台,这是查海遗址文物保护和旅游发展的前提。只有积极吸纳人才、发掘人才、培养人才,才能做好查海遗址的研究、保护、发展和利用工作,因地制宜制定并实施查海文化特色旅游发展策略,科学、合理地打造查海遗址文化旅游品牌,提高查海旅游品牌的地位和知名度,保证查海遗址各方面事业蓬勃强劲的发展势头。
(四)整合查海遗址旅游资源,与旅游业界联合开发精品旅游线路
应依托查海文化旅游资源,整合查海遗址博物馆、遗址展示区、周边旅游资源,联合开发文化考古、生态休闲、民族风情、农业特色产业于一体的旅游产品。具体可从游客追求参与体验的互动性角度出发,复原部分房址,再现8000年前查海先民打磨石器、制作陶器、制作弓箭等生产生活场景,满足游客的求新、求异、求乐的猎奇心理。建立旅游行业协调机构,积极与旅行社等旅游部门联系,将景区纳入旅行社的旅游线路;立足查海文化,开发查海遗址文化考古、生态休闲、民族风情精品旅游线路,拓展客源市场,打造阜新文化旅游目的地旅游品牌。
(五)加大查海文化宣传力度,打造文化品牌,积极营造玉龙故乡的文化旅游氛围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推介查海文化旅游品牌,大力宣传“中华第一龙”和“世界第一真玉”。为指引游客准确、快捷地进入查海遗址,可在高速公路阜新南出入口、国道101线查海专线入口及市区主要干线路段设有指向查海遗址的路标、宣传牌;采用多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利用网络、报刊、展览、旅游推介会进行宣传,努力拓展客源市场;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进行查海遗址的继续发掘工作,借鉴秦始皇兵马俑一号坑第三次发掘现场参观的成功经验,打造参观考古发掘现场的旅游项目,同时配合宣传,打造考古文化旅游热潮,宣传查海文化。
(六)开发代表阜新特色的旅游纪念品
旅游纪念品在旅游购物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是旅游业重要的收入来源,精美的旅游纪念品能唤起旅游者对旅游经历的美好回忆,让更多的人分享他们的愉受。旅游商品销售收入占旅游业总体收入份额的高低是衡量旅游业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准之一,作为有特色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的发展在提高旅游商品销售收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市场定位决定着开发产品的具体内容和档次规模,准确、良好的市场定位有助于开发出畅销的旅游纪念品。[7]可利用阜新丰富的玛瑙资源加工旅游纪念品,制作查海文化类型的陶器、石器、玉器等工艺品,从而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七)积极争取多方资金投入
查海遗址文化旅游发展资金应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整合、协调项目资金,支持旅游业发展,从资金投入上保证旅游业加快发展。政府也应大力推动查海遗址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设施、综合整治环境、旅游宣传推介和重点旅游商品研发。同时,还应制定查海遗址旅游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拓宽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查海遗址旅游业发展,形成产业开发模式,带动查海遗址旅游资源的综合发展。
四、阜新查海遗址旅游资源的发展目标
目前,阜新查海遗址的保护与利用面临良好的历史发展机遇,2009年6月12日,在杭州召开的“2009大遗址保护良渚论坛”通过了《关于建设考古遗址公园的良渚共识》,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要将良渚遗址保护的“良渚模式”做到“以保护为目的、以开发为手段、以适度开发来实现真正保护”,使其成为中国探索大遗址科学保护、持续利用的有效范式。[8]2009年12月,国家文物局为促进大遗址的保护、展示与利用,规范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管理,有效发挥文化遗产保护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颁布了《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评定细则(试行)》。2010年10月,公布了首批12个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23个立项名单,[9]这些法律法规和良渚模式为查海遗址文化旅游资源发展指明了目标,即将其建设成为查海国家考古遗址公园。
查海遗址的历史文化是阜新文化底蕴的体现,丰富的文化内涵是阜新宝贵的文化旅游资源。时代要求我们必须尽快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亦要求我们尽快将我国的先进文化转化为文化生产力。[10]对查海遗址文化资源仅仅进行保护和继承是不够的,还应将其优势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生产力,协调好文物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关系,探索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之间的互利双赢新模式,为阜新文博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为阜新社会经济发展与文化繁荣服务。
[参考文献]
[1]辽宁省旅游局编.导游基础知识[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2008.
[2]关于建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的良渚共识[Z]. 浙江:2009大遗址保护良渚论坛.
[3]徐楠,宋保平.历史遗址类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J].承德职业学院学报,2003,(4).
[4]郑育林.关于大遗址保护特区实现路径的设计[N].中国文物报,2010-3-26.
[5]刘德谦,高舜礼,宋瑞.2010年中国休闲发展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
[6]陆建松.中国大遗址保护的现状、问题及政策思考[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6).
[7]文平.西安旅游纪念品的深度开发研究[J].商业现代化,2009,(6).246~247.
[8]良渚博物院.“2009大遗址保护良渚论坛”举行[EB].浙江文物,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