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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传统房地产融资面临的挑战
1.商业银行贷款数量缩减
过去商业银行一直是房地商产进行融资的主要渠道,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到来,银监会加强了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商业银行的风险防控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在选择是否对房地产开发贷款时,持更加审慎的态度,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贷款总量,从而尽可能降低自身的风险率。由此可见,当下中小型当地产开发商要想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已经变得非常困难。
2.借道委托贷款渠道被遏制
近期《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出台,使得同业业务经营更加规范,同业业务内外部管理更加完善,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得到了有效的约束,各类型基金、委托贷款等灰色融资通道已经难以为继,而那些依托银行灰色业务的民间融资也不得不收紧房贷。商业银行和民间借贷二者借贷规模同时紧缩,无疑加大了房地产开发商融资的难度。
3.预期海外发债成本呈上涨态势
美国量化宽松政策正逐步退出国际市场,海外发债成本日益攀升,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海外筹资时会增加额外的成本费用,预期收益将会相应减少。据估计,海外融资可能将与在国内信托融资的成本不相上下。因此,如何以成本最小化实现收益最大化成为当下房地产融资的主要困境之一,否则盈利空间将会大幅度缩减。
4.上市融资审批严格
相较于商业银行贷款方式,实现上市融资不仅可以及时解决融资难的问题,而且还能够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但是当下我国对房地产公司上市审批严格、手续繁琐、过程复杂。对于实力一般的企业来说,是很难通过上市途径解决融资问题的。所以如何使大多数普通房地产企业获得融资,才是解决房地产界融资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P2B模式:一种新型模式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当下房地产融资局势严峻,需要及时开辟出新的融资渠道来有效激活房地产低迷的市场状况,从而促进房地产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针对目前房地产融资面临的种种困境, 可以将P2B模式创新性地运用到房地产融资领域,采用新型融资方式,提高房地产融资效率。
不言而喻,现在互联网金融的触角已经延伸到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对金融市场的格局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正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各个金融机构“线上线下”业务正如火如荼地开展,P2B模式因此应运而生。所谓P2B模式,是指多个个人对(非金融机构)企业的一种贷款模式,有别于P2P个人与个人间的小额借贷交易模式。P2B模式消解了信托公司或基金公司中的“资金集合体”这个概念,开展的业务规模更大,通过众筹的形式,每一个在平台上进行投资的投资人,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该网络平台可以将高达上亿元的贷款资产分拆成起投门槛为1万元的标准化份额,然后在网上进行宣传和销售,投资者可以将自己的1万元或者几万元借给企业。合同的整个签署过程都是在网上进行的,投资者将资金转到P2B平台上后,会收到一份电子版的三方或四方合同,合同上明确规定了投资人、企业、平台和担保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有利于进一步规范融资程序,同时也有效地降低了多方的交易成本。
显然,这种融资模式对投资者和融资方都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门槛得到大幅度降低,从以前50万元至100万元不等降到1万元甚至更低,极大地提高了众多融资者的参与能力,激发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相比商业银行以及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通过P2B平台进行融资的成本无疑会大大减少(目前积木盒子、红岭创投对这种企业借款收取的平台服务费分别为1.5%和6%),所以资金对接资产的过程将会更加高效,使企业能够及时实现资金回笼。2014年3月24日,红岭创投发标为某控股公司融资1亿元,借款将用于“收购某公司100%的股权”。控股公司法人及大股东、所属集团旗下两家子公司承担本次融资的连带担保责任。1亿元的借款分拆为10个标的,每个标的规模为1000万元,3个小时所有标的全部满标,成功筹集1亿元,这足以鉴证P2B模式惊人的融资速度和融资金额。
可见,房地产商在当前融资难的形势下,如果采取P2B融资模式,不仅能够及时迅速地筹集到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而且还能有效降低融资成本,实现收益最大化。因此,我们认为将P2B模式创新性地运用到房地产融资中,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
三、P2B平台融资的风险防控
在看到P2B平台进行融资具有比较优势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P2B模式也存在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在选择P2B融资模式的时候,还应该加强自身风险防控意识,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目前,有不少人对P2B模式的监管提出了质疑:企业通过网贷平台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借钱,这本身是否已经是非法集资?虽然P2B债权的主体为各个分散的投资人,但是通过众筹方式筹集的资金数量巨大,一旦有一单项目出现坏账,平台又是否有兜底的能力?
从P2B模式的实践来看,它们主要采取了两种方式加强风险防控措施。一种是采用资产抵押或者是引入独立的担保机构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即:融担公司承诺本息担保,一旦发生坏账风险,融担公司会首先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将资金先自行垫付给投资者。业内人士认为显然抵押物是不可拆分的,如果没有引入担保公司,在办理抵押手续时,P2B平台会将抵押资产登记到平台或平台的某个人名下。那么一旦风险发生,债权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又将如何明确划分和偿还债务?而由融担公司进行风险兜底也不是一种长久之计,因为只有获得审批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才有资质做担保,同时还必须接受资本金的监管,担保的最高杠杆是10倍,这样看来如果由一般的担保公司做担保,会存在着潜在的风险。
所以,现在大多数平台都在积极加强自身独立开发项目源的能力。以红岭创投平台为例,2014年4月其为某商业地产公司融资,在融资过程中,并未引入任何担保公司做担保,相反,该公司是将自己名下地处某核心商业圈的一至五层房产作为抵押物。这样如何能有效降低风险的发生、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呢?由于房地产项目贷款的风险主要集中表现在流动性上,所以红岭创投在发标期限上会为房地产商预留3个月到半年的缓冲期,这样一旦发生逾期或者坏账风险,房地厂商将会有足够的时间向商业银行或者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再筹资或者处置抵押物,从而及时偿还投资者的债务,保障投资者权益。
房地产商在进行P2B融资时,可以采取第二种方式,与第三方平台达成一致协议,将自己的资产作为抵押,同时放宽在网络平台的发标期限,为预期的风险准备留有充裕的时间,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权益,减少风险的发生。
四、结语
由于受到商业银行信贷紧缩、各种灰色融资渠道退出金融市场、海外发债成本高以及上市门槛高等因素的影响,房地产市场融资难已经成事实。颠覆传统思路,激活互联网思维,如何在互联网环境下探索出一条有效的融资渠道,破解房地产融资难的问题,是激发房地产市场活力的前提所在。在现有的金融环境下,房地产企业积极利用互联网突破传统模式,创新出P2B平台融资模式,其具有交易成本低、融资速度快、规模大等优势。因此,房地产领域可以尝试着借助P2B平台开展“线上融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高效筹集资金,解决眼前融资困境,实现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房地产跟互联网进行深层次的结合,为房地产市场的利益相关者都创造价值。
关键词:融资;担保;平台;偿债风险;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中图分类号:F83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1
受2008年经济危机爆发后的四万亿刺激计划影响,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加速发展,地方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形成的债务日益成为地方财政主要债务之一。
2012年11月, 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下发《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要求,土地储备总规模和融资规模将被严格控制。2013年4月10日,银监会印发《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重申平台贷要“控制总量”外,还提出“隔离风险”。由此可见,地方政府融资将变得更加困难,长远来看,改革和完善地方政府投融资机制已刻不容缓。
虽然我们已经认识到了地方政府严重依赖投资拉动的畸形经济不可持续,但在未来较长时期内,投资拉动仍将是地方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量。
一、地方财政面临较大的偿债风险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4月的《财政监督报告》认为,大致平衡的周期性财政调整状况和可观的利率增长会使地方债务风险得以缓和,但一些欠发达地区的政府仍然处于极脆弱风险边缘。根据2010年数据显示,省级以下地方债务占到了全部的70%,暴露了更大的偿债风险。
IMF报告同时指出,“地方政府偿债能力很大程度上会受房地产市场影响。”报告调查发现,80%被调查的城市称会以销售土地来偿付债务。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土地出让金、房地产税费是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二是很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以土地作价或抵押品,如果宏观调控加码,导致房地产市场下行,将对地方融资平台偿债能力产生较大的影响。
二、财政直接或间接担保融资难以为继
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模式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当地政府提供保证担保,由政府财政兜底,政府一般将该种保证纳入财政预算,可由当地人大常委会会议决议通过。政府担保一般是以保证或承诺函的方式提供保证,而且往往是多头承诺,其承诺偿债金额已经远远超出其实际代偿能力。
银监会等五部委于2006年4月25日《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再次重申,严禁各级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以外的贷款和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和变相担保。
姑且不论政府担保是否合法合规,按照法律规定,政府不承担还款责任的,银行有权通过法院诉讼追偿。但在我国,银行的发展和业务开拓离不开政府的支持,较难,即使并胜诉,由于政府缺乏偿债能力,往往也无法执行。
基于以上几点,由于政策限制和实际操作中的困难,地方政府通过财政直接或间接担保来融资的方式难以为继。
三、设立省级国有融资担保平台为地方融资担保可能是解决地方政府经济发展资金缺口的重要途径之一
1.解决财政不能为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直接或间接担保的问题
成立省级国有融资担保平台,可以把政府和市场结合在一起,在发挥政府财政的增信作用的同时,又遵循市场化的运作方式,规避财政担保的法规限制,是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市场化运作的必然选择。
2.成立省级国有融资担保平台可保障重点项目建设,调动市县政府积极性,加大信贷资金投入市县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
公路、水利、保障房等项目,国家和省级资金投入后,需市县一级资金配套。通过提供融资担保,可提高重点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到位率,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通过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市县融资平台向银行借贷,可以调动银行的积极性,引导信贷资金流向地方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这将有助于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拓展支持领域、将引导效应和放大效应最大化。
3.成立省级国有融资担保平台可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中小施工企业、材料供应企业一般需要的是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来源是其获得的基础设施等项目拨付的工程款、材料款等等。目前该类企业向银行融资非常困难,而其他担保机构由于对这些客户没有有效的风险控制手段,一般也不愿意给其担保。对于这类客户,可先行由省级国有融资平台提供担保向银行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待工程或材料款拨付后偿还,可在财政等资金未及时到位的情况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四、设立省级国有融资担保平台有利于发挥优势,搭建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良好互动的桥梁
1.省级融资担保平台有着市县平台无可比拟的优势
省级融资担保平台的设立方一般都有着较强的实力背景,可能为省级财政部门,也可能为实力雄厚的省管企业,在设立的注册资本金、政策支持上都有着市县级融资担保平台无可比拟的优势。
2.设立省级国有融资担保平台有利于搭建与金融机构良好互动的桥梁
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平台审批权限一般集中在省级或以上,设立省级融资担保平台有利于利用在距离上的优势,也有利于发挥对等协商的优势,有利于搭建与金融机构良好互动的桥梁。
五、总结
地方融资融资面临诸多的困境,而很多县市的经济发展目前还离不开投资拉动,通过财政担保方式融资难以为继,土地融资规模又被严格控制。设立省级国有融资担保平台可为地方融资提供担保,有利于保障重点项目建设;有利于搭建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良好互动的桥梁,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姚启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担保问题研究.北大法律信息网,2010.
关键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信用风险 基本矛盾 双重性特征 发展转型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融资平台)指由地方政府或其所属机构出资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本文所研究的融资平台侧重于业务围绕城市土地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展开,营业收入主要为通过地方政府获取的土地出让收入或项目建设收入的城市融资平台公司(少量省级平台也涉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但由于省级融资平台运作方式与城市融资平台有较大不同,故本文的研究对象未包含省级平台)。
融资平台的历史起源
融资平台是中国特殊的财政和政府融资体制下的产物,实质是地方政府的融资人,其产生与发展的根源是中国地方政府融资增长过程中出现的“两对基本矛盾”。
(一)基本矛盾一:快速增长的地方政府投资需求与相对不足的财政资金供给之间的总量性和结构性矛盾
一方面,地方政府是实施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主体,地方基建投资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中占有较大比重。2008年以来,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保持20%以上的增速,其中地方政府项目投资大部分年份增速超过30%。由于投资增速远高于财政收入增速,地方政府扩张性支出所造成的资金缺口无法通过自身财政收入的增长予以弥补,出现了总量性的矛盾。另一方面,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以来,地方财政收入所占份额有所下降,而政府经常性支出和民生类支出在地方财政支出中的占比不断提高,地方政府仅依靠自身当期财政实力难以支持大规模的基建投资,出现了结构性矛盾。
(二)基本矛盾二:地方政府丰富的信用资源与相对狭窄的融资渠道之间的矛盾
地方政府拥有城市土地使用权、公用设施、矿产资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地方国有企业资产等形式的大量有形资源,拥有通过各类行政权力及其代表的权威性所形成的不可替代的无形资产,拥有包括地方财政收入在内的相对稳定的财富创造能力。总体而言,地方政府具备很高的潜在融资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大多数国家的资本市场中,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都属于优质债务人。然而,在融资平台出现并发挥融资功能之前,受法律制度和行政体制的约束,中国地方政府主要的融资途径是通过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部分公共事业单位获得银行信贷资金以及财政部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使得地方政府信用资源的使用渠道及规模均比较有限,且这类融资受到国家财政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严格控制,属于半计划性的资金供给。地方政府通过融资获得的资金供给未能与其拥有的信用资源相匹配,从而整体处于信用开发不足状态。因此,地方政府丰富的信用资源与相对狭窄的融资渠道之间产生了不可调和的矛盾。
由此,在上述两对矛盾的作用下,融资平台作为我国地方政府融资渠道的重要补充得以出现并逐步发展,成为中国特殊国情下的必然产物。
融资平台的发展阶段
(一)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2000年的起步阶段
在这一阶段,部分大城市开始组建融资平台。融资平台主要是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功能的延伸,其对外融资功能基本局限于银行信贷体系内。其中,也有个别融资平台尝试发行债券,如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发行浦东建设债等。
(二)2001年至2008年的缓慢发展阶段
在这一阶段,各地开始普遍成立融资平台。但是,融资平台融资渠道仍主要局限在银行信贷体系内,尤其是用以承接政策性贷款,城投债(包括企业债、短融、中票、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的增长趋势相对比较缓慢。其中,一些主要城市的融资平台开始经历转型和调整,形成了特定的发展模式,如重庆市建立了行业性平台体系等。
(三)2009年至2012年的快速发展阶段
在这一阶段,全国各地融资平台的设立已经非常普遍,同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及随之而来的经济下行,我国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并出台4万亿投资计划,融资平台开始迅速增加融资,银行贷款、城投债的规模均大幅增长。
(四)2013年以来的调整发展阶段
在这一阶段,地方政府债务及融资平台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导致政策调整较为频繁,融资平台运作模式受到相应的限制。虽然融资平台从银行获取贷款受到严格监管,但由于城投债、信托等其他融资方式的发展,融资平台对外融资规模整体增长的趋势未变。
融资平台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一)融资平台破解了制度制约,创造性地解决了中国城市建设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
融资平台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重要载体,在市场和政府之间起到推动市场化发育的作用,在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城市公共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市场化中均扮演了重要角色。融资平台的历史性贡献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打破了生产关系的制约,把原有制度约束下不便于市场化的部分通过创建新的规则实现了市场化;二是打破了生产力的发展瓶颈,通过自身的创新行为,推动新的市场化和专业化的形成,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水平。由融资平台催生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在中国由此形成,从而推动了城市建设的发展,创造性地解决了城市化发展进程中的资金瓶颈问题。
(二)融资平台举债是地方政府信用扩张的主要途径,进而对地方基建投资形成有力支撑
作为地方政府的融资人,融资平台最主要的价值是弥补地方政府在信用开发过程中的缺口,帮助地方政府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和行政结构内充分利用其信用资源,在信贷体系内实现信用资源的进一步挖掘,在资本市场上创造多种形式的信用交易,从而形成地方政府的信用扩张,进而在全社会资金供给体系中逐渐占有较大的、与地方政府自身功能相匹配的信用份额。由此,地方政府借助融资平台的形式,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信用资源的有效开发,使得平台融资已成为继税收、土地出让金之外地方政府的又一主要资金来源。根据审计署的审计结果,截至2013年6月末,由融资平台举借的债务合计7万亿元,占全部地方政府债务的39%,加上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后,合计占比57%,成为地方政府债务的主要组成部分。特别是融资平台既能够与银行对接获得贷款,又能够通过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还能够通过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融资,从而极大地扩充了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成为地方政府信用扩张的主要途径,进而对地方基建投资形成了有力支持。
融资平台的“双重性特征”及由此而产生的新矛盾
(一)融资平台的地方政府融资人基本特征
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融资人,通过银行及资本市场获取资金,进而将资金投向地方基建项目,满足地方政府的资金需求。从这个角度来说,大多数融资平台是一类特殊的企业,其作用并非面向城市公众提供公用品,而是向地方政府提供用于项目建设及后续管理服务的资金,这类项目包括土地一级开发、拆迁安置房及保障房建设、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类基础设施建设和各类市政工程建设等。融资平台是资金由金融机构或资本市场向地方投资项目流转的重要中间环节,其设立依附于地方政府,在运作过程中实际形成了地方政府公共职能的延伸,创造了较高的社会公共效益;地方政府具有出资权、人事权、财务权、资金使用责任、项目所有权和管理权等,与融资平台构成了复杂联系,所投资项目的资金回收往往由地方财政支出来覆盖,因此,融资平台的债务偿付一般同地方政府的财政支出形成连带偿还责任(见图1)。
图1 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在资金流转过程中的关系
资料来源:大公国际整理
(二)融资平台的独立企业法人基本特征
融资平台是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而设立的,在产权和组织结构方面与一般的国有企业没有太大区别。在经营过程中,因其资产的复杂性,部分公益性业务本身即存在产生收入和形成利润的条件,如土地开发出让、水热气经营、交通设施收费等。同时,融资平台自身也存在扩大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内在动力。在得到地方政府外部支持的条件下,部分融资平台逐渐将业务扩展至房地产开发等竞争性领域,从而获取相应的利润。但从整体上看,融资平台因其自主经营活动所形成的财富创造能力较小、稳定性较差,受地方政府政策和资金拨付周期影响较大,远不足以形成对其债务的良好支撑。同时,由于融资平台业务及债务的复杂性,并不意味着所有债务都能获得政府连带偿还责任的有效支撑,从而导致债务的安全性下降。
(三)融资平台“双重性特征”产生的新矛盾
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政府融资人,促进了地方政府信用资源的利用,扩大了地方政府的融资渠道和融资规模,有力地支持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但当旧有矛盾解决之后,在“双重性特征”的作用下,又产生了若干新的矛盾。
1.地方政府对平台债务既有的连带偿还责任与平台获得地方政府信用支持缺乏可靠的法律依据之间的矛盾
融资平台是为了绕开法律障碍扩大融资而设立的,是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对地方政府职能的延伸。虽然融资平台与地方政府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但是目前地方政府对债务偿还的保障是按照既定形成的正常模式运作,违约时从融资平台逆向追溯地方政府的债务责任则缺乏可靠的法律支持,从而使得极端条件下融资平台获得地方政府信用支持仍存在不确定性。
2.平台业务发展和债务风险外溢之间的矛盾
融资平台既是地方政府的融资人,又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双重身份。政府人的身份决定了其业务职能具有很强的公益性,经营必须服从政府指令;而独立法人的身份又要求其应当按照企业的规律发展,不断扩大经营。由于融资平台企业性质的复杂,其业务发展呈现出纵深化、多元化趋势,部分融资平台开始脱离单一区域的公益性业务,而逐渐扩展至其他区域,并涉足经营性甚至竞争性的业务。由于融资平台企业性质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逐渐加深,融资平台债务与地方政府债务形成了互有重合,却不互相包含的两个集合,地方政府债务中的很大一部分并非融资平台举借,而融资平台的债务也并非全部对应于公益性项目(见图2),由此造成了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困境:本质上由于融资平台承担政府职能,因此任何一笔债务违约都会变相形成政府违约,这实际上等于扩大了地方政府的信用责任范围。2010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银监会等部门要求对平台债务逐包打开,事实上就是关注到了平台债务复杂性造成的风险溢出,而试图从债务分类的角度进行解决。但由于地方融资结构的限制,融资平台对于地方政府的重要作用暂时无法被取代,仍需继续融资,各类债务的交叉日益加深,融资平台业务发展和债务扩张之间的矛盾也就无法消除。
图2 平台债务与政府债务的关系
资料来源:大公国际整理
3.债务刚性兑付与偿债来源不稳定的矛盾
近年来,融资平台债务增长很快,且原有债务将陆续到期,存在债务刚性兑付压力。但是,从融资平台内部来看,与经营性业务相关的财富创造能力不足以支撑平台偿债,债务保障仍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而从地方政府角度来看,特定时期内能够用以偿债的资源难以获得准确划分和计量,而现阶段作为直接偿债来源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在一定周期内存在较大波动,这不利于融资平台形成长期稳定的偿债能力。因此,融资平台产生了债务刚性兑付与偿债来源不稳定的矛盾。
近期政策变动及融资平台的未来发展转型方向
融资平台作为中国特殊历史阶段和体制背景下的产物,对过去十年中国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发挥了资金供给方面的基础,对下一阶段城镇化发展规划的全面实施也仍将起到重要支撑作用,其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均不容忽视。同时,平台机制自身固有的多种复杂矛盾在其扩张发展过程中逐渐扩大,信用风险逐步暴露,进而成为影响地方政府债务安全的重要因素。近年来为缓解因平台融资造成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国家有关部门多次进行政策调整,尤其是在地方政府独立发债的制度设计方面,近期已迈出了重要步伐。2014年5月,在财政部主导下,部分省市开始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8月,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新预算法,以法定的形式赋予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权力;10月,国务院出台国发43号文对地方政府融资机制和债务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财政部随后拟定《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清理处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政府性存量债务的分类清理和融资平台的转型处置提出了细化方案,之后又公布了《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对于政府性存量债务的清理甄别提出了指导实际操作的技术规范,并强调了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从政策趋势来看,未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改革方向已经较为明朗,地方政府性项目的债务融资将逐步分化为两个较为清晰的层次:一是纯公益性、缺乏盈利能力的项目主要依靠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融资;二是公益性和盈利能力兼备的项目主要通过专项债券或PPP等模式支持;三是以盈利为主的项目则应逐步退出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的债务融资范畴。政策方向的主要内涵是明确债务责任和偿债来源,一方面要求控制融资平台业务和债务扩张导致的对政府的风险溢出,以及由下而上的风险传导;另一方面则要求规范债券等投资品种,提高投资的透明度,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政策变动的大环境下,除部分融资平台可能经清理而消失外,鉴于其已积累的大量资源和运作基础,我们认为大多数融资平台仍然具备继续存在的条件和意义,但未来必然面临转型。转型方向之一是成为市场化运作的国有企业,甚至进一步实现产权社会化。目前,一些运作较为成熟的融资平台已经具备了这类转型的基本条件。而大部分现有平台可能会选择另一类转型方向,即成为专门项目的融资服务管理者,继续充当政府与市场中间人的角色。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需要厘清,但并不意味着两者应该切断联系,相反随着经济的升级发展,两者之间需要更为成熟健康的紧密关系,这其中中间人的角色不可或缺。根据市政债发行较为成熟的西方国家的经验,政府专项债券或项目收益债券的发行人包括政府所属部门,也包括各类专门机构、公司或组织。这一类融资项目性质较为复杂,涉及资金体量较为庞大,若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担并不现实,也不符合债务管理改革中厘清风险的初衷。与此同时,现有融资平台已经具备了较为完善的组织架构和运营能力,未来转型成这类专门机构的条件比较成熟。转型后的新机构与以往的融资平台将有明显区别,主要体现在债务责任的划分和偿债来源将更加清晰,业务边界也应受到严格限制。
现有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改革,可以说是在对以往经验总结基础上的较好选择,但改革过程需要各类参与者的共同努力。无论从融资平台发挥的历史作用还是从其现有运作条件来看,都不适宜进行一刀切的简单处置,而应考虑更适合发挥其作用的制度设计。同时,债务管理改革需要一定过渡期,在这一过程中存量债务安全的保证应是首先考虑的要素,而地方政府实际资金需求的规模和供给的灵活性也需要进行更为细致的评估。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未来地方政府债券规模可能会占到GDP的15%以上。这一庞大资金体系将主要由地方政府的信用支撑,而围绕其周边的各类专门机构也非常重要。在可以预见的一段时期内,现有融资平台及其转型后的继承者,仍将在地方政府基建项目、融资和债务管理等领域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政策变动早已酝酿多年。融资平台的发展必须适应这一趋势,其生存模式必然发生改变。研究如何推进转型,最终找到较为合适的定位,是融资平台及制度设计者下一阶段的重要工作。因此,对融资平台及其后继者的信用风险进行研究,也仍将是信用评级机构的重要课题之一。
参考文献:
[1]关建中:《改革国际评级体系 推动世界经济复苏》,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2。
一、目前平台公司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融资效果的差异
(一)不作为平台公司资产对待不作为平台公司的资产对待是平台公司在进行公益性资产会计处理的一种主要方式。利用此方式进行处理的公司具有两个方面的显著特点:其一是此类公司的公益项目资金由财政拨款的项目资金和融资资金共同组成。其二是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进行承担,而公司只作为名义上的支付主体和项目业主。在这种处理方式中,之所以不将其作为资产主要是因为这些公益性的项目不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所以不符合“资产”的定义。面对这样的“资产”,在会计处理上,有固定的方法,及针对相关的投资支出,公司只需要在账面上将其反映到财政拨款,无需在账内将其确认为本公司的资产。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某市政文化活动广场的建设中,平台公司作为名义上的支付主体和项目业主,其项目资金是由财政拨款进行给付的,广场的建成和使用不会其公司带来经济效益,所以在对相关的支出进行会计处理时,无需在账内将其确认为公司资产。
(二)作为平台公司资产对待作为平台公司资产进行处理这是另一种重要的处理方式。使用此种处理方式的公司具有的突出特点是公司要具有当地政府授权的土地以及储备开发和整治权力,其进行公益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目的是为了提升区内土地的价值。在这种处理方式中,公司将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作为企业资产的依据是该投资能够间接性的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面对这样的资产,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主要有三种处理方法:第一种是按照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其中有两种重要的方式是按照固定资产核算并按照一定的期限进行折旧和按照固定资产计算但不进行折旧计提。第二种是作为企业的存货进行核算。第三种是作为公司的“其他长期资产”进行核算。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某城市的发展过程中,为了进行区域人员的吸引和商业店铺的转移,平台公司利用自身和地方政府的关系进行土地的使用并在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其中包括商业活动广场、娱乐设施等多项内容。在商业吸引的过程中,区域地价得到了提升,公司新建的基础设施在使用中也为公司带来了效益,那么此时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公益项目便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计算在企业的资产当中。(三)不同处理方法的融资效果差异比较利用不同的方法对平台公司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投资进行会计处理,其带来的融资效果是不一样的。从平台公司的实际分析来看,其一个重要的使命是进行对外的融资,而在融资市场,最吸引研究的两个指标分别是资产规模和现金流,所以当平台公司的资产规模越大,现金流越充裕的时候,其融资的效果会得到最佳。从具体分析来看,如果不将公益性资产当平台公司资产进行看待,那么其融资效果为零。如果将公益性资产按照平台公司的资产进行看待,那么在资产类流动性不同的条件下,其融资的效果也会出现差异。
二、从理论和现实角度看待并规范公益性资产列报(一)从会计理论的视角进行公益性资产的看待从我国目前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来看,资产具有两方面的特征:第一,其会为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效益。第二,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能够掌控的资源。由这两个特征出发对平台公司代管或者代建的项目进行分析发现,平台公司账面上反映出来的“资产实体”最终并不能被企业拥有或者是控制,也不能给企业带来任何的经济收益,所以其不符合资产的基本定义,因此在对其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要按照非资产的规范进行列报。(二)从政府规范平台公司角度进行公益性资产的看待目前,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这个通知当中,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项目,除了法律和国务院另有的规定,其不能在继续的利用融资平台公司进行融资,换言之,此类公益性在建项目需要利用财政预算来解决建设资金。基于此,平台公司的融资功能被斩断,其在历史舞台上的作用发挥也就到此为止了。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公司账面所反映的公益性资产问题将不复存在,而公益性资产的主要反映会在政府会计中体现出来。
关键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信托产品 法律合规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在地方政府性债务总规模中,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的债务占据了较大比例。2013年12月30日,审计署的《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以融资平台为借款主体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为40755.54亿元,占整个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总规模的37.44%。而截至2013年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托产品是信托资金投向最为集中的行业,其存续余额约为2.6万元1,占融资平台债务总额的50%左右。
近年来,政府性债务问题逐步引起广泛关注,其中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尤为突出,而占比较大的融资平台信托产品的风险问题也引起了市场的重视。本文拟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托产品的主要类型和风险进行全面梳理,以供投资者参考。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托产品的主要类型
由于每个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面临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所以其信托产品也千差万别。归纳起来,笔者认为,目前市场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托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贷款类
贷款类信托产品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托产品中最为常见的一类,具体表现为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其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贷款的形式有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贷款等。
贷款类信托产品的优点在于,操作模式较为简单易行,能够为社会上大多数投资者所理解和接受。
(二)股权附加回购类
股权附加回购类信托产品,是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通过股权增资的形式投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公司股权,同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签署回购函,承诺到期足值回购信托计划所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
此类产品的优点在于,能够避免繁琐的贷款审批、统计、托管支付程序,而且资金用途较为自由,没有严格的用款限制;同时,充实了项目公司的资本金,为项目公司日后争取更多的银行贷款创造了条件。
但是,这种模式最初出现的目的在于规避银监会对融资类信托产品的限制,随着这种模式被越来越普遍地应用,银监会已经将此类产品定义为融资类项目。
(三)特定资产收益权类
特定资产收益权类产品,是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信托资金,受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某个特定资产(如高速公路收费权、应收账款、租金收入等)的债权或者收益权,以该特定资产未来的现金流作为信托计划的未来现金流入来源。一般情况下,融资平台会承诺当某一期现金回流无法覆盖信托计划预期收益时,承担补足的义务。
特定资产收益权类信托产品是资产证券化的雏形。一般而言,此类产品如果做到信托受益权标准化,且引入外部评级等其他中介机构,则有望发展成标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此类产品一般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资产负债率较高、流动资金缺口不大、没有现成合适资产进行抵质押等情况下采用。
此类产品的优点在于,将融资平台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的未来稳定现金流提前变现。
(四)有限合伙模式
有限合伙模式,是指信托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募集信托资金,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指定的机构一起成立有限合伙企业。其中,信托计划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扮演LP角色,GP角色2由融资平台或融资平台和其他企业一同出资成立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无法扮演GP角色)承担。有限合伙企业并入融资平台表内,再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向母公司发放股东借款,来达到为融资平台融资的目的。
一方面,有限合伙模式较为复杂,涉及的主体较多,而且牵扯多重缴税的问题,会提高企业的融资成本。但另一方面,这种模式较为隐蔽,能够帮助融资平台扩大资产规模,撬动更大的财务杠杆。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托产品面临的主要风险
尽管不同类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托产品在交易结构、信用增进条件、项目资质及风控标准等方面存在差异,但概括地说,它们皆面临如下几大类风险。
(一)法律合规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监管机构对其融资主体、借款用途等有着各种各样的限制和要求。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所涉及的合规限制主要有:
1.融资主体方面
根据《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银监会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实行严格的“名单制”管理,且要求各银行及时更新“名单制”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客户信息,按季报送监管机构;严禁各银行对未纳入“名单制”管理的融资平台发放任何形式由财政性资金承担直接或间接还款责任的贷款。
同时,银监会要求各银行将融资平台划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为一般公司类”(简称“退出类”)。“退出类”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管理的融资平台;凡不符合退出条件及未完成退出流程的融资平台,均作为“仍按平台管理类”管理。
2.项目选择方面
在《指导意见》中,银监会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投向作了严格规定:“对于‘仍按平台管理类’,新发放贷款的投向主要为五个方面:一是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二是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通过且资本金到位的重大项目;三是符合《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要求,已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四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五是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测算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信托产品要求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住房贷款需要满足“四二二”要求,即“四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发企业具备二级开发资质,以及资本金投入达到20%以上。
3.增信措施方面
在现实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会给其信托产品引入各种各样的增信措施,具体包括担保承诺、不动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同时,信托产品作为一种金融产品,信托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也会为信托产品本身提供诸如回购承诺等增信措施。事实上,这些增信措施经常会涉及合规问题,下面即对这些措施中需要关注的合规问题作一个简要分析。
(1)担保承诺
不论何种形式的政府担保,或者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质事业单位的担保,在原则上都是无效的。《担保法》中第八条和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质事业单位也不得为保证人。2012年12月的《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再次重申: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继续严格按照《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的回购(BT)协议提供担保,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2)不动产抵押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用于抵押的不动产一般有土地、在建工程等,需要关注的方面有:
第一,在土地抵押中,用于抵押的土地是否为划拨地,如果是划拨地,信托公司在进行抵押物处置时,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有限受偿。
第二,用于抵押担保的土地必须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能用于抵押。
第四,在建工程的融资抵押权原则上要劣后于税收优先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建设工程款优先权等。
此外,还有很多涉及担保方面的细节问题,笔者对其进行了总结,具体见表1。
表1 不动产抵押涉及法律问题总结
不得抵押物 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抵押各类型房地产的具体规定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大会通过并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企业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过董事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抵押的,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有经营期限企业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以已经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将租赁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处分抵押物所得借款的清偿顺序 (1)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2)扣除抵押房地产应当缴纳的税金
(3)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4)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5)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注:本表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综合整理得出。
(3)应收账款质押
2012年12月的《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得以委托单位建设并承担逐年回购(BT)责任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对符合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确需采取代建制建设并由财政性资金逐年回购(BT)的,必须根据项目建设规划、偿债能力等,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落实分年资金偿还计划。”所以,从合规的角度来说,用于质押的BT工程款的产生时间,原则上应该在2012年12月以前。
(4)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增信措施
由信托公司或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值得关注。第一,《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第二,现在部分信托公司通过成立子公司的模式为自己的产品提供担保,而银监会对各个信托公司的监管属于全口径并表监管,故这种做法的实际担保效应值得商榷。
同样,银行担保的合法合规性也值得关注。在银行同业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的过程中,经常需要三方协议中的丙方银行出具信托受益权的到期回购承诺。担保是银行的重要日常业务,但是银行的担保需要总行层面的审批,在实务中,会有部分银行分行在没有总行审批文件的情况下,私自出具抽屉协议3进行担保。尽管目前市场上尚无银行分行出具抽屉协议,最终却没有履行担保义务而被的先例,但是不代表这种模式在法律上没有风险。
(二)信用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行政级别与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其能调用资源的多寡,因此是影响其信托产品信用风险的首要因素。同时,市场普遍认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用其实是基于地方政府自身或者上级财政的信用,所以,在评价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托产品的风险时,还会对当地政府的财政经济实力进行细致分析。此外,融资平台自身的经营性收入、现金流情况等都与其信托产品信用风险紧密相关。
1.行政级别与地位
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行政化色彩浓厚的背景下,行政级别是其较为重要的一个“身份标识”,是评价其信托产品信用风险需要首要考虑的因素。同时,同一个地市可能会有多家平台公司,而这些平台公司在该地市的地位和角色各不相同。不同行政级别和地位的平台公司在面临现金流风险、经营风险时,所能够调动的用于解决问题的资源和力量是完全不一样的,这就决定了其信托产品的信用风险存在差异。
2.区域财政经济实力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托产品具有很强的政府信用背书,投资者在进行遴选时,需要注意融资主体所在地的GDP、财政收入、税收收入、负债率等情况。除了这些常用的指标外,笔者在此提出另外一些指标,以供参考:
(1)当地公开发债平台公司总负债/当地GDP
通常情况下,一个地区内的政府融资平台不止一家,这些融资平台如果出现信用风险,原则上都应该由当地政府提供支持,而且一个地区之内的平台公司互保的情况非常普遍,因此,当衡量某个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托产品的信用风险时,应该考察整个地区面临的财政压力。
(2)预算内收入/预算内支出
很多投资者仅关注地区财政收入情况,认为财政收入越高越好。但是事实上,财政收入高的地区,往往也有较高的财政支出压力,而且财政支出特别是预算内财政支出,具有较强的刚性性质,难以缩减。因此,预算内收入/预算内支出这个指标更适合用于衡量一个地区真实的财政收支情况。
(3)政府基金性收入/财政总收入
目前,在全国的地方政府基金性收入中,80%以上的收入来源于土地出让收入,因此可以认为,政府基金性收入/财政总收入这个指标衡量的是地方政府财政总收入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程度。
很多人认为,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入越高,说明当地财政收入架构越有问题,这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事实上,土地出让收入是地方政府具有较高自由支配能力的资金,也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出现现金流危机时,地方政府最先可能考虑动用的资金,故这部分收入虽然不稳定,但是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重要性非常大。
3.经营性收入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主要经营性收入包括土地一级开发收入、基础设施建设收入、安置房销售收入、租赁及物业管理、水电煤气天然气销售收入、污水处理收入、公交收入、市政工程施工收入、公路收费收入等。
其中,租赁及物业管理收入、水电煤气销售收入、污水处理收入、公交收入、公路收费收入等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可以带来较稳定的现金流,而土地一级开发收入和基础设施建设收入则高度依赖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入。而在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收入中,绝大部分是商业住宅用地收入和商业地产土地出让收入,工业用地出让收入对土地出让收入贡献不大。考虑到当前三四线城市整体地产风险较大,因此过度依赖土地出让收入的平台公司未来面临着较大的经营风险。
在实际决策中,可以用(土地一级开发收入+基础设施建设收入)/当年营业性收入这个指标衡量融资平台对政府卖地收入的依赖程度。如果这个指标过高,同时平台又位于地产泡沫较大的城市,那么该平台信托产品的信用风险值得关注。
同时,由于土地开发的有限性,对于较为依赖土地开发收入的融资平台,应该关注当地未来3~5年的土地开发规划。
4.现金流情况
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托产品多为投资额度大、回收期限长的项目,其现金流一般较为紧张,因此在考察还款来源时,对其未来现金流进行预测非常重要。对此,投资者应关注以下两点:
(1)经营活动现金流情况
原则上,经营性现金流是融资平台最为重要的现金流,因此,在衡量信用风险时,对其未来经营性现金流进行测算至关重要。
融资平台未来经营性现金流情况主要取决于各项经营性收入的实现情况。在对其进行测算时,应该注意:预期能获得一级开发收入的土地必须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且应该要求融资平台提供当地政府未来3~5年的土地开发规划文件;融资平台未来的财政补贴收入等财政性承诺收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有明确文件规定的强制性财政拨款收入才能够被列入未来可预期现金流范畴内。
(2)融资活动现金流依赖情况
一般用三年融资活动现金总流入/三年现金总流入这个指标衡量融资平台对融资活动现金流的依赖程度。这个指标越高,说明融资平台对融资活动现金流的依赖程度越高。
如果融资平台对融资活动现金流的依赖程度较高,则应该重点关注融资平台的未来再融资能力。通过调查融资平台的银行授信情况、公开发债评级、未来债务到期集中度等情况,可以推断企业的再融资能力。
(三)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政策进行大方向调整所带来的风险。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特殊性,与地方财政挂钩程度较高,因此政策风险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托产品的影响很大。
在考察融资平台信托产品所面临的政策风险时,要重点关注国务院、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各个相关部门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政策调整和表态。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在急需现金时,无法将信托产品迅速变现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所有非标产品都面临的风险。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托产品,当投资者需要通过转让信托受益权实现资金回笼时,通常很难找到一个活跃的信托交易平台来实现转让,从而面临着潜在的流动性风险。
2014年4月8日,银监会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明确提出要研究推出债权型信托直接融资工具。如果这一工具能顺利推出,将为降低或化解融资平台信托产品流动性风险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小结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高峰时期的一类特殊实体,经营业务上具有项目投资额度高、回收期限长的特点,公司治理上具有高度的行政化色彩。其信托产品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法律合规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尤其应关注其中的法律合规风险和信用风险。其中,法律合规风险方面,应着重审查项目融资主体、项目选择、增信措施方面的风险;信用风险方面,应重点关注融资平台的行政级别与地位、所处地区财政经济实力、经营性收入及现金流情况等。
注:1. 根据信托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截至2013年底,在信托资金投向中,投向基础设施建设类资产的余额为2.6万亿元。而在实际操作中,信托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类资产的最常用方式为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项目进行投资,故以上述数据作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托产品存续余额的估算数。
2.LP指的是有限合伙人,GP指的是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企业的经营管理权。
3.所谓抽屉协议,是指商业银行分行在没有总行授权的情况下,私下与交易对手签订的远期回购协议等文件。
作者单位: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北京总部
参考文献
[1]张同庆:《信托业务法律实务》,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