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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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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1 莞惠路寮步段交通堵塞现状及原因

莞惠路是东莞市东西向最重要的交通要道,莞惠路寮步段全长14.2千米,规划控制宽度100米,2016年1月莞深高速监测点数据显示,直行双向车流量约为每天92000辆,高峰期每小时6000辆。

2007年第一次升级改造,增加了环城路互通三层立交、莞深高速互通三层立交、百业路菱形立交、良平路和石大路下穿隧道、河滨跨线桥、凫西路下穿隧道、凫山掉头匝道。2011―2015年东莞市主干公路交通堵塞点改造工程,增加香市路、金富路、龙泉路(京都)三座菱形立交及莞惠路跨线桥接东快北匝道。(见图1)

目前,交通堵塞点已往上下游转移,堵塞情况未有明显好转。新堵塞点为:莞惠路石大路口和生态园大道路口、莞惠路环城路立交与莞深高速之间路段、莞惠路环城路西段、东部快速路至莞深高速段。

2 莞惠路寮步段交通堵塞的治理对策

2.1 加强宏观规划

2.1.1 参照路网规划完善交通分流 完善交通分流方法如下:①平行分流,通过增加东西过境通道分流;完善东西向主、次干道网,实现过境与生活功能分离。应落实建设元英路、民福路、松山湖大道第二通道、叠彩路东段,接通龙胜路东快节点(见图2)。②同茎分流,改善瓶颈。每逢周五进入东城商业中心消费车流爆增,环城路口往西为东城区石井路口,现状为灯控路口,近期已通过增加车道数提升通行能力,但通行能力仍然不足。据了解,石井路口有大量的左转车流到东升路西的商业中心,建议可在莞惠路东升路口增加左转往西进城匝道,分流莞惠路主线压力。

图2 东西向道路情况

2.1.2 城市规划采用多核心模式 寮步镇在东莞市总体规划中被纳入中心组团,其分高品质生活服务中心和创新中心。高品质生活服务中心包括:南城区(行政中心、商贸中心)、莞城区(副中心)、东城区(副中心);创新中心以松山湖、生态园为核心,包括寮步、大朗、大岭山、茶山等。大型公共服务设施过渡集中服务中心,车辆进城需求过大,导致交通堵塞。寮步镇是位于中心组团两部分之间的连接纽带,亦位于松山湖与生态园之间,区位优势明显。已落户了市域公共设施,如东风日产文体中心、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市第六中学、中医院、车管所、车检场、香市动物园、中国沉香博物馆等。建议规划寮步核心,提升寮步商业设施、体育、医疗服务、文化等,服务于松山湖、生态园等周边地区,分流主城区交通压力。

2.1.3 综合规划的原则 有些地方工业区、商贸区、商业区、学校等与生活区严重分离,导致居民上下班、日常购物、上学的距离太远,增加了道路交通压力。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考虑综合规划开发,减少出行距离。

2.2 优化道路微组织和设计

2.2.1 优化交叉口立交形式 应优化主要交叉口形式,坚持高接高、快接快,设互通式立交,直行、交通转换尽量不受红绿灯控制,满足大型车辆技术要求。如生态园大道立交形式为生态园大道上跨莞惠路菱形立交,桥下设灯控路口;石大路立交为石大路下穿莞惠路,隧道上方为灯控平交路口,建议分别增加莞惠路下穿隧道和莞惠路跨线桥,都改造为三层互通式立交,根据车流分配优化转弯匝道。莞深高速与环城路两座立交相接段。立交之间距离不足致使车流交织不畅,建议利用莞惠路辅道,在莞深高速前做好分流指示,引导到环城路车辆在到莞深高速前由辅道流走,在两立交交织段应禁止车辆从主道出辅道,减少车流交织。

2.2.2 平面交通组织渠化 调头与左转车道共道,右转与直行车道共道,均受灯控设施控制影响通行。可对工程条件详细调查,设专用调头车道(或小汽车专用的掉头匝道)和右转专用道,掉头车道应尽量远离道路交叉口。

被交道路路口渠化,东部快速路至莞深高速段沿线路口、场地出入、商铺出入口过多,严重干扰主线车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影响通行效率。建议封闭部分次要路口,将车流收集在主要道路进出莞惠路,增加路口的右转专用道,加长主线的加速带和减速带长度,清理行车三角视距内的影响物;封闭或调整场地机动车出入口;整合临街商铺机动车出入口,原则一排商铺只留两个机动车出入口。

2.2.3 优化道路断面 可考虑研究增加车道数,通过客、货运车道分离,提高通行效率。

2.2.4 完善沿线慢行系统 目前尚有规划在塘唇村东部快速东侧和莞深高速东侧两处人行天桥未实施,路人跨越中央隔离带引发事故导致交通堵塞,建议尽快实施。

2.2.5 完善公共汽车停靠站设置 莞惠路寮步沿线共30个公共汽车停靠站,其设置会影响主线交通。建议优化停靠站位置和平面设计,位置应满足与路口等安全距离,尽可能做港湾式停靠站,停靠站长度应按车数优化。

2.2.6 增加停车场设置 沿线停车配套严重不足,乱停放现象突出,严重影响汽车通行。可考虑集中规划建设停车场解决。

2.2.7 关于设计限速的优化 沿线限速分别为每小时60公里或80公里,优化上述问题后,调整横纵坡等指标,建议全线统一为每小时80公里。

2.3 加强交通管理

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据了解,2015年莞惠路寮步段交通事故总数为1314宗,平均每天3.6宗。受事故影响导致交通堵塞。建议交警与保险公司共同制定简易的交通事故处理方案,加快交通事故处理。加强红绿灯管理,适时监测车流变化,调整红绿灯放行时间。整治乱停乱放,建议交警和城管加强执法,清除乱停放现象。增加路况实时动态监测和设施,以提醒司机道路网的通行情况。加强道路及设施的日常维护。加大投入社会公益宣传,倡导文明驾驶;引导市民绿色出行。

2.4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根据公共交通发展规律,公共交通方式的客流分担率与小汽车出行率成反比,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是最有效的治理道路堵塞的方法。提升常规公交服务水平。常规公交存在绕行严重,欠舒适性等问题。通过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公交线路,吸引更多居民使用常规公交。促进轨道交通发展。①莞惠城际轨道。与莞惠路平行,计划2016年年底通车,是大运量公共交通设施,有效疏解东西向客运压力。②有轨电车网规划。规划有轨电车沿东升路经寮城中路、香市路往东与松山湖北部工业园相接(K3线),建议增加龙胜路支线(K31线),该线路为中心组团内部东西向连接线路,有利于缓解莞惠路交通堵塞,建议尽快实施。

3 规划先行,细化治堵方案

广泛深入调查调查,包括市镇各项交通规划、城市规划等;交通设施实施计划,含轨道、有轨电车、市政工程、大型商业中心、大型公共建筑等;工程范围的现状情况;主要道路交叉口车流量分配,含空间和时间分配;堵塞范围及周边车流特点;相邻大型公共设施交通影响等。

全面从宏观到微观层层深入剖析总结堵塞原因。

多层面编制解决方案,①制定宏观层面的解决方案,从完善交通系统层面考虑,研究方案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提出两个可比的方案进行效益对比。②制定微观层面的设计方案,从工程角度考虑,应包括技术指标的优化、主要交叉口形式论证、节点精细化组织设计、沿线断面车道数匹配评估、路口及公交停靠站等设施优化、交通标识及监测通报设施完善、平断面改造、路通量分配等。提出两个可比的方案进行效益对比。编制实施前后交通量变化及效果评估。

道路交通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省、巿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形势发展变化﹐着力解决制约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不断提升道路交通科学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经研究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广大群众的热切期盼﹐事关群众切实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随着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道路交通运量的持续增长,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薄弱、车辆整体安全性能偏低、交通参与者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日益突出﹐乡镇路网结构不合理、功能设置不科学﹐行车难成为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同时,一些行业和单位存在安全意识淡薄、监督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不落实﹐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多发,已经成为安全生产领域最大的“杀手”,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巨大人身财产损失。中队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对于改革发展稳定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始终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摆在重要位置来抓,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切实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抓紧抓实抓到到位。

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政领导、部门参与、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体系。

(一)建立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建设,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相关职能部门为直接责任人。进一步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劝导站建设﹐劝导站数量不少于行政村60%的要求,全面完成标准化建设任务。

(二)建立源头管控的部门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行业管理和指导责任,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源头管理取得实效。

三、全面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措施

(一)提高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水平

1.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工程和交通安全设施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完善各类交通标志、标线﹐科学确定道路限速值﹐全路段设置限速及解除限速标志。2.加强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于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意见》(〔2014)55号),全面排查现有公路安全隐患﹐对未实施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的隐患路段﹐一律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保障运行安全。

(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1.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建立各类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平台﹐落实交通违法教育培训工作﹐加大宣传投入﹐实现宣传全覆盖。

2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完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资料,建立交通安全宣传农村大喇叭﹐培养现代交通安全理念。

3.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诚信管理体系。各村设立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职责

镇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分析各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整改,建立交通事故预防的长效机制﹐尽力减少农村交通安全的“盲区“认真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各村设立交通安全协管员。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认真分析农村交通安全形势﹐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各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该村所辖路段的交通管理,各村要认真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公路施工路段﹐危险路段及时养护﹐维修的隐患排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做好所辖路段的清障工作﹐坚决杜绝在路面堆放杂物、晾晒农作物等有障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各村的交通安全协管员要高度负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因不负责给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造成不良后果﹐镇要逐级追究责任。

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切实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识﹐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对学校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接送学生的车辆及驾驶员资质的监督。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

工作任务∶镇成立组织、分解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对各村进行摸底,了解当地的经济、道路、车辆、驾驶员等基础情况,要求各村报数据给交通安全协管员。

(二)宣传教育阶段。

采取悬挂条幅、张贴标语、召开会议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的重要性。

道路交通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章

1.1.

为了更好的调动车辆驾驶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做好车辆维护保养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安全、高速、优质、低耗的完成运输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所有生产和运输车辆的驾驶员。

1.3.公司车管科建立驾驶员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安全行车里程、事故情况、遵章守纪及违章情况。

第二章

对驾驶员的要求

2.1.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驾驶员职业道德,克己奉公,努力学习业务技术,积极作好驾驶工作,争当优秀驾驶员。

2.2.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好安全车。

2.3.“宁停三分,不抢一秒”。做到礼貌行车,安全礼让,不开赌气车、英雄车,自觉服从交通管理,维护交通安全。虚心接受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2.4.驾驶员出车时,必须证件齐全。相关证件有:驾驶证、行车证、

2.5.严禁酒后驾车,严禁未经允许将车交给非车辆指定驾驶人员驾驶。

2.6.不开“凑合车”,不开“带病车”。不开安全装置不全的车辆,出车时做到“三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7精心爱护保养车辆,使车辆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每班必须进行日常保养作业,其内容包括:保持车体清洁,检查运转,紧固易松的螺栓,调整各部位不正常的间隙,按规定进行等。

道路交通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浙江省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道路客运的安全管理,预防、减少交通事故,维护道路客运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道路客运安全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服务的运输公司、车站等企业、个体运输户(以下统称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乘客应当遵守本办法。

城市大型公共汽车(电车)的客运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整顿道路客运秩序,改善道路客运环境。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治安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依照国家和本省的交通行业标准、规范和制度,对客运企业的生产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交通主管部门设置客运线路和站(点),应当合理规划,方便群众,考虑道路容量和交通安全因素,不妨碍道路畅通。

客运线路和站(点)在设置前,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对客运线路和站(点)设置有异议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提出意见的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交通、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保障客运站(点)周围具备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第六条 对客运企业实行经营资质等级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客运企业的资质等级,确定其可以经营的客运线路种类。根据对客运企业质量信誉的考核结果,重新确认或调整该企业的经营资质等级及所经营的客运线路种类。

前款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对驾驶员及其他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企业应当加强对挂靠经营的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监督,承担管理责任。

第八条 客运企业聘用、借用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对营运客车驾驶员的条件规定。

高速客运班线的驾驶员必须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年资和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记录;快速客运班线的驾驶员必须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年资和8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记录。

第九条 客运企业安排客运班次和驾驶员,应当保证驾驶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对600公里以上的高速和快速客运班线,以及400公里以上的普通客运班线,应当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换班驾驶。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和本省交通发展情况,对前款规定的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十条 客运车站应当建立和完善门检工作制度,配备合格的门检工作人员。

客运车站对出站车辆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车辆有机械事故隐患、人员超载等不安全因素的,应当制止其出站,待不安全因素消除后方得放行。

第十一条 凡达到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应当按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并按规定予以解体,不得继续行驶。

第十二条 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客运治安秩序,在客运过程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控制,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营运活动的安全管理和保护,依法建立、健全出租汽车出市区营运的治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出租车驾驶座与乘客座之间应当安装安全隔离设施。公安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督促有关客运企业实施。

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下列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业务:

(一)货运车;

(二)摩托车;

(三)拖拉机;

(四)残疾人专用车;

(五)农用车,但本办法施行前经主管部门批准的除外;

(六)拼装客车;

(七)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装或者改型的客车;

(八)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

第十六条 在客运过程中,禁止一切个人、单位从事下列行为:

(一)携带、运载、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各类违禁品;

(二)进行赌博、诈骗、敲诈勒索等违法活动;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运车辆不得超速行驶;

(二)营运车辆上行李、物品应当按规定装载,不得超载;

(三)营运车辆不得超过核定的载人数载客;

(四)不得使用威胁手段或纠缠方法强行揽客。

第十八条 乘客及客运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交通繁忙地点随意拦车;

(二)不得向车窗外抛掷物品;

(三)车辆行驶中,不得擅自开门或者跳车。

第十九条 客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适当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可以采取责令停车、停班、停线等措施,并可以根据质量信誉考核制度的规定,降低其经营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客运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滞留车辆、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客运车站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门检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运车辆继续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号牌、行驶证和车辆,对车辆实施强制报废;对车辆所在的客运企业处5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xx元罚款。

符合延缓报废条件的车辆,不按规定接受检验并继续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处10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证;对第(六)至第(八)项所述车辆,还应当予以扣留,并实施强制解体。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法律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处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按超载人数每人处50元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20xx元;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因途中超载或者其他违法情形,客运车辆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滞留或暂扣的,客运企业应当立即联系车辆疏运乘客;客运企业不具备疏运能力的,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组织疏运。疏运费用及对乘客所造成损害的赔偿,由客运企业承担。

第二十八条 公安、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客运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客运规定条件的单位、人员以及车辆,予以核发证照、确定资格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

(二)不按照规定标准确认客运经营资质等级和核定客运质量信誉状况的;

(三)不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造成后果的;

(四)侵犯客运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或乘客的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行为,按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章,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的方式道路班车客运

道路班车客运是指以道路和站点为基础,在城市与城市,城市与乡村、乡村与乡村之间的中、长距离的线路运输,其基本特征是使用大中型客车,有规定的停车站点、规定的行驶线路、规定的发车班次、规定的发车时间,这是道路客运中最主要和最基本的运输方式。

出租汽车客运

出租汽车客运是指以轿车、小型客车为主,按乘客意愿行驶随叫随到,停歇等待,不定线路、班次、站点、时间。

旅游客运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旅游需求激增而新产生的营运方式。旅游客运的营运路线主要是在城镇与旅游点间和旅游点与旅游点之间。

道路交通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动收费停车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立的自动收费设备和停车场地。

第三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立和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规划、公安交通、市政园林、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立自动收费停车设施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统筹安排。

根据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可以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提出本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方案,并征求市市政园林、公安交通部门意见,经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组织招标工作;市公安交通和市政园林部门依法确定自动收费停车设施项目的路段及范围,并核发占用道路许可证。

因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需要,已在道路上设立的人工收费停车站场应当根据道路停车设施建设规划逐步撤销。

第六条经营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资格,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中标的经营单位应当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合同。

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试点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核准期限在已建范围内进行经营。

第七条经营单位应当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范围内明示自动收费设施的使用办法、收费标准和使用守则,并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标牌等设施。第八条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维护,确保停车设施完好,收费设备、停车场地整洁,通道畅通。

第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管理制度,设置投诉专用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经营单位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第十条因紧急疏导交通或者突发事件需要临时关闭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理措施。

因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停止使用、撤销、迁移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通知经营单位,并书面通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停车人应当按划定的车位,依次序停放车辆,并按标准交纳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停车人不按规定交纳的,经营单位可以在经营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其补交后,方可将车辆驶离停车场地。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自动收费停车车位停放。

第十二条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费:

(一)8:00至24:00按小时计费;未满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二)24:00至次日8:00,实行按次收费。

(三)占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的,按实际占用车位缴费。

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缴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三条经营单位收取的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

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应当自行妥善保管车辆及财物。在停车期间,车辆或者财物损失的,经营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偷窃自动收费设备。

(二)擅自在自动收费设备上张贴或者悬挂广告、招牌、标语或者其他物品。

(三)在自动收费设备上涂抹、刻划。

(四)擅自拆除、迁移或者改动自动计费设备。

(五)侵占自动收费停车场地。

(六)其他危害自动收费停车场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对个人处以100元、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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