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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科学利用城市道路有限资源,在保障道路畅通的原则下,合理规划设置停车泊位,加强车辆道路停放监督管理,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井然,各种车辆停放有序,城市容貌焕然一新。
二、停车泊位的设置及撤除
1、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适应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专项规划,遵循车辆通行条件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安全和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并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标志、标线等设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应及时报请市政府将停车泊位予以撤除: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可以满足停车需要的;市民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路段。
三、车辆停放管理
(一)车辆停放管理原则
城市道路车辆停放管理坚持教育与处罚、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限时停放与非限时停放相结合的原则。取消原有的专用停车泊位,停车泊位全部实行公共化。
(二)车辆停放管理要求
1、所有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库)或者经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会同市交警支队统一划定的停车泊位内,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严禁占用人行道(施划停车泊位的除外)和在停车泊位标志、标示、标线以外的道路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地点任意停放。
2、车辆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车时,驾驶人员须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按划定泊位线顺行方向紧靠道路右边停车,严禁越线停车。
3、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的自备车辆需在市区道路上设立停靠站点的,须事先经市交警支队批准,并在批准设置的停靠站点停车。
4、客运出租汽车应在市交警支队设置有停车点和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实行招手停车。公交客运、中巴客运汽车必须按市交警支队批准的停靠站点上下客,严禁沿途随意停车下客、揽客。
5、在特定的时间和路段,各种机动车辆在道路两侧停车装卸货物,必须事先经市交警支队会同市城管综合执法支队批准,方可停车装卸,并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装卸货物。装卸时,驾驶人员不准弃车离开;有碍交通时,必须停止装卸,并迅速驶离。
6、因举办各类大型活动,需要在公共广场和空地、道路等非停车场地临时停放车辆的,承办单位必须事先报市交警支队批准,经批准后并指派专人进行管理。
遇有大型群众活动或突发紧急事件发生,市交警支队可以采取确定道路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使用机动车道路停车泊位等道路交通管制措施,并负责维护停车与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大型群众活动或突发紧急事件过后,应当及时取消交通管制措施。
7、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应进入划定的非机动车停放区停放。严禁任意占用车行道和人行道停放。
四、实施步骤
1、调查摸底与施划阶段(2009年4月1日—6月30日)。
城管各综合执法大队应结合中心城区道路停车实际情况,做好辖区内停车泊位的调查摸底工作,并会同交警支队合理确定道路停车泊位的数量与具置,并予以施划。
2、集中整治与宣传阶段(2009年7月1日—7月31日)。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对道路停车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市民的规范停车意识,采取各种形式和活动,积极引导市民关注和参与道路停车管理。同时,城管各综合执法大队共同参与,全面支持,按新规范进行各自辖区内的道路车辆停放秩序整治工作。
3、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8月1日开始实施)
城管各综合执法大队全面贯彻落实《*市中心城区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心城区全面实行车辆划线停放管理。对车辆乱停乱放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通过管理,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井然,各种车辆停放有序,城市容貌焕然一新。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车辆道路停放秩序管理是市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做到在思想上重视、认识上提高、行动上统一,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狠抓落实,积极有为。
关键词:城市道路;管理
中图分类号:U4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城市道路布局是否合理、建设质量是否达标、路貌是否整洁、路况是否畅通关系到一个城市的运行效率,精神风貌和基建投入。作为城市基础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城市道路在城市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其管理状况是否良好关系到生产、流通和消费这个国民经济三环节中的流通环节是否能够满足生产和消费的需求。
一、城市道路管理的主要内容
1、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管理
城市道路大至北京、上海、广州这样的大都市,小至县城城市道路都应当在建设和规划初期都应当在城市的总体发展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城市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施设管线的设计和规划也同样应当在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框架内进行,以确保城市道路发展计划与年度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互协调。城市跨江跨河桥梁的建设必须符合防洪和总体发展规划的要求。道路建设的资金主要通过政府投资和国外贷款的形式,当然国家也会鼓励民间投资在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的约束下进行道路的建设,小区道路的建设应当本着与小区配套协调的原则。对于承建的施工企业应当严格的筛选其施工资历和技术掌握情况,严格控制城市道路建设的质量。
2、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管理
城市道路养护的责任一般是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道路的等级、数量以及养护和维修的定额,制定年度的养护和维修经费预算,并对全市城市道路的养护和维修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管理主要包括城市道路上各类井盖、箱盖以及道路附属的基础设施,如路灯的检查,城市道路破损、缺失、塌陷的检查和维修;道路路面的清洁、障碍物的清楚;安全设施与醒目标志的养护和维修等。
3、城市道路路政管理
路政的管理主要是防止人为的原因造成城市道路交通受阻,及时的制止各种妨碍城市交通的违法行为,以保障城市道路的畅通。城市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严格打击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现象;对履带车、铁轮车、超重严重等对城市道路具有严重破坏作用的车辆设置严禁行驶的限制;对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应当得到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等。
一、城市道路管理的主要问题
1、规划前瞻性不足,制约城市道路的建设标准
在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合理规划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日趋升温,全国范围内大量开展土地一级开发工作,同时配套建设了很多的城市道路,但是依然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交通需求。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居民的流动性也在增大,对交通的要求也就更高,一些重点线路和区域的交通经常在上下班高峰期和重要节日期间出现拥堵现象,这一方面原因是私家车保有量快速增加,加重了公共交通的压力,但究其主要原因还是因为规划的前瞻性不足,没有充分考虑到经济发展的速度,使城市道路带来的交通问题成为阻碍城市发展的瓶颈。
2、管理不到位,制约城市道路功能的完全发挥
城市的建设,三分在建,七分在管。城市道路在管理过程中,一方面受配套管线建设的影响,需要不断破路及恢复,造成道路质量缺陷;另一方面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非机动车道设置的不合理,标志标线和交通信号灯的建设不配套,也易使道路的通行能力大打折扣;此外对道路停车管理的人性化和合理化,同样对交通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
3、资源配置不合理,无法有效引导公共交通的使用
当前城市中机动车的数量大量增加,尤其是私家轿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必然会对交通产生较大影响,而我国现有的城市道路由于主干道密度低、距离远,已经不能满足私家轿车对于道路的需求。我国提倡城市居民的绿色出行大都以公交或自行车为主,但是城市中的公交要么是在一些重点路线由于容量不够,无法满足居民的出行需求,要么是是由于路线设置不合理,造成出行的不便,使居民依旧倾向于使用私家车出行。此外,对于选择自行车的出行方式,则易受非机动车道被机动车占用的影响,被迫与机动车混行,大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
二、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1、加大城市道路建设投资力度,增加城市道路面积
市政工程部门要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规划,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多种渠道筹集城市道路建设资金,拉大城市框架,努力扩大城市道路面积,提高主、次干道及支路的衔接口通行能力,缓解我市城市道路拥挤压力。
2、加大城市道路维修养护力度,增加城市道路有效运行面积
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主干道人行道进行维修与整治,解决行人长期挤占机动车道的现象。尽可能避免因道路维修养护不到位而引起的交通阻塞,提高城市道路畅通能力;要进一步完善各主要道路和街区的交通标志、标线,对较宽的人行道进行改造后施划停车泊位,以大幅度增加停车面积。
3、加大城市道路监管力度,严厉整治道路破挖和违章占道
要加强对城市道路占用、开挖等行为的管理,保持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及街巷道路的有序畅通。一是工程项目施工。电信、移动、供电等有关单位的市政工程项目,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协调、计划、组织,按“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先建地下各项工程,后建地面工程。二是违章占道。对车辆乱停乱放、占道洗车、摆摊设点、基建占道等严重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整治。启动市中心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权拍卖工作,盘活公共资源;启动城管与公安交警联合对违法占用人行道、广场停放机动车辆进行查处的执法工作机制。
4、抓宣传教育,为预防工作提供思想保证
着力提高市民整体交通法律意识、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意识,形成人人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自觉维护市容市貌的氛围,减少违法通行、违章占道和任意破挖城市道路的行为。一是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在本地新闻媒体开设相关专题、专栏,进行经常性、系列化宣传报道,营造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氛围;二是宣管并重。在实施管理、纠正违章、给予处罚的同时,切实做好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
5、抓队伍建设,为预防工作提供组织保证
要重点抓好城管执法人员的思想、作风和业务建设,着力提高管理人员的执法水平、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一是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交通法律、法规,提高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与城市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和“城市管理年”活动为契机,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既能礼貌待人、热情服务,又能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努力建设好一支依法行政的工作队伍。三是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处罚力度,做到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6、抓制度建设,为预防工作提供制度保证
要紧紧围绕长效管理的根本要求,抓好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制定和完善有关城管工作的规定和管理办法。二是建立工作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市政设施管护工作流程和质量标准,实行城市道路管护工作标准化管理。三是制定考评、考核制度。推行首问责任制、执法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责、定奖罚,从制度上强化城市道路交通管理。
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道路问题受到越来越严峻的考验,一些发达国家也进行了许多有效地改革,我们应该立足国内城市道路建设与管理的现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同时放眼全球的最新经验,不断创新,不断发展,努力做好城市道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严正.中国城市问题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10.
20xx年北京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区、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辖区内通过建立停车管理委员会等形式,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统筹地上地下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建设时序,并将停车场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企业运作的方式进行建设与管理。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第九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民防、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本市核心区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一条 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 不能满足居民停车需求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单位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
第十三条 设置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设置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有关规定。停车场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位情况报送区、县停车管理部门。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配建停车诱导系统以及停车诱导标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不得将停车场改作他用,因实现原规划用途将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除外。
临时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停止使用前一个月向社会公示,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停车场信息管理和系统,对停车泊位进行编号,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并实时公布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停车场动态信息管理和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设施,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将配建的停车诱导系统接入所在区域停车诱导设施,但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除外。
第十六条 本市停车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道路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具体区域划分及标准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或者胡同设置临时停车场,小区居民凭有效证明停车时,其临时停放或者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收费标准按照居住区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办法,规范居住区地下停车场收费,提高居住区地下停车场利用率。
第十七条 居住区的配建停车场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实行停车收费的,应当执行价格管理的规定,并公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和第八项等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居住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将配建停车场在非工作时间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实行错时停车。
依照前款规定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可以按照核定的价格对社会车辆收取停车费,但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合作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停车人提供便利。
在单位配建停车场错时停车的停车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段停车;超过约定时段拒不驶离、影响停车场正常运行的,停车场有权终止错时停车约定。
第二十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价格核定、明码标价牌编号等手续,在工商登记后15日内到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一条 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核定的价格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第二十二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对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在城市道路上依法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予以公示。
除前款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四条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应当与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一)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未按原承诺标准提供服务的;
(三)未按期足额缴纳占道费的;
(四)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
(五)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计时收费。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隔离桩等设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上和其他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不得在未取得所有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协议和车位租赁协议中予以明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有权予以制止并举报。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应当在停车场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在停车场内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引导;
(二)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三)做好驻车制动;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备;
(五)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六)进出停车场、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停车人不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停车场管理单位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停车人有权对停车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九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出租车上下客车位。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将停车场改作他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明码标价、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桩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规定停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税务、质量监督、民防、消防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违反本办法,有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妨碍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郑州市机动车及公共停车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年鉴:2010年年末全国民用汽车持有量达到9086万辆,同比增长19.3个百分点,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多达6539万辆,增长率高达25.3%。据郑州市交通部的统计显示,郑州市的机动车数量在2000年至2009年10年间机动车增加90多万辆,2011年达到176.5万辆。根据我国相关标准,每一百辆汽车需要35~45个停车位,照此推算,郑州市区内至少需要约29万个停车位。但目前郑州市区车位缺口更是高达约20万个,还不到最低需求量的一半。
二、郑州市公共停车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公共停车场管理机构混乱公共停车管理是公共停车系统建设和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环节,规范、有序地停车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公共停车设施的利用率,也可以有效缓解城市道路的交通拥堵问题。目前,郑州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混乱,没有特定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权益受害人在遭遇到停车纠纷时,往往会面临投诉无门的窘境,各部门相互推诿,而这种“推诿”的后果是一方面扩大停车纠纷的程度,同时也更进一步强化了职能部门的在解决停车问题上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停车管理技术落后,效率低下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就在公共停车场管理问题上引进停车诱导系统,这种系统是通过无线通信设备、交通信息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驾驶员提供附近停车场的位置和使用状况,附近道路交通拥堵状况,以及诱导路线,进而可以有效缓解道路拥挤状况。但是,停车诱导系统在郑州却还是一片空白,公共停车场只能依靠最传统的路标指示牌、人工指示等吸引车主。另一方面,郑州市公共停车场管理手段落后还表现在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手段的落后。总的说来。郑州市公共停车场管理的随意性很大,效率低下,管理混乱,技术落后,不利于公共停车场的长远发展。
(三)公共停车管理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目前郑州市停车管理缺乏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和机构,缺乏权威性管理法规,现有政策法规之间缺乏整体性和系统性,无法适应当代停车管理的需要,影响了全市停车管理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另外,再加上相关资金的筹措难,停车用地协调难,统一政策制定难等问题,导致了停车业管理体制不通畅、部门责任不明确、职能交叉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郑州市停车业的良性发展。
三、加强郑州市公共停车管理的政策建议
公共停车管理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政府公共停车规范制定对于停车设施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意味着政府应该在公共停车管理中承担起更多的责任。
(一)完善政府职能,改变公共停车场的“多头管理”当前郑州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公共停车场的“多头管理”,导致公共停车场管理混乱,效率低下。郑州市政府可以设立一个专职机构负责停车管理,该机构可以配合郑州市各相关管理部门合力制定郑州市公共停车场建设规划,落实停车场的资金和建设管理等问题,制定公共停车收费标准和发展战略。这样一个特定机构的设立,不仅可以适当缓解当前的就业问题,更重要的是可以进一步改善政府相关职能,解决公共停车场的“多头管理”问题,使停车问题可以得到治理和解决。
关键词:城市道路;慢行交通系统;道路景观;以人为本
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主要交通方式是以非机动车道交通方式为主,其中包括步行、非机动车等主动交通的方式。近年来,为满足日益增长的交通需求,国内各个城市进行了大量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路越来越宽,车速却越来越慢,道路建设的步伐难以赶上车辆增长的速度。而机动化的快速增长,也引发了诸如城市环境质量恶化、老城衰落、步行者安全无保障等一系列城市问题。反观国外发达国家,在城市交通系统中同样经历了机动化快速发展时期,在大量兴建道路设施仍不能有效解决城市问题后,开始关注公交、私家车、自行车及步行多种交通工具组合的交通模式,其目的就是要建立一个更为方便、快捷而又环保的交通系统,其中,以自行车和步行为主的慢行交通系统的构建,将有助于把城市开放空间归还给公众,增强城市公共空间活力。
一、现阶段国内诸多城市慢行交通中存在的问题
1、慢行系统规划缺乏城市功能的整体性考虑
目前,城市内出行呈现出私家车出行比例加大,慢行交通出行比例逐渐下降的趋势。社会各界普遍存在重视机动车交通,忽视非机动车交通的倾向。对步行系统更多关注局部的点和线,如步行街、人行天桥等,缺乏慢行交通的系统规划。另一方面,步行空间往往注重了交通联系的功能,而忽视步行空间与周边的公共建筑、居住空间互相依存的关系,缺乏城市功能的整体性考虑。
2、过街设施缺乏精细化设计
部分交叉口人行过街信号和路段上人行过街横道设置不合理,行人无法一次过街,绕行或乱穿马路现象较多。一些交叉口存在过街人流与左转机动车的冲突,机动车抢道现象严重,也大大降低了行人过街速度和安全性。
3、换乘枢纽体系尚不完善
换乘枢纽尚不完善,交通换乘站点附近大规模的人流聚集与周边破碎的步行系统不相匹配,大量人流得不到快速有效的疏散。另外,换乘站点简陋、局促,缺乏休憩空间和停车设施,不能给步行者提供高品质的换乘空间。
4、道路断面设置未能体现人性关怀
城市内部交通,由于机动车的发展及道路资源的紧张,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空间被日益压缩,局部路段宽度仅1-2米,不能满足安全、顺畅通行的要求。越来越多的路段采取人非共板的断面形式,即非机动车搬上人行道,更带来了人非混行的安全隐患。另一方面,人行道等步行系统只是作为通过性的交通空间,狭窄、单调、绿化稀疏,缺乏休息场所及座椅、电话亭等街道家具,一些无障碍设施形同虚设,未能体现人性关怀。
二、构建城市绿色景观慢行交通系统的建议
慢行交通作为一种短距离的出行方式,能耗少且无污染,对缓解机动车交通拥堵、优化城市环境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应引导居民“步行+公交”的出行方式,提倡短距离的非机动车出行,通过自行车+公交的合理换乘,提供舒适、宁静、公平的慢行设施和环境,形成以人为本、体现特色的慢行系统。
1、规划层次分明的慢行交通系统
一是慢行通廊的构建。通过步行廊道和非机动车通廊规划,将城市内自然山水、公园绿地等绿色景观元素同城市生活空间有机融为一体,强化城市绿色意象,引导非机动车出行由交通性向休闲性出行转变,构筑绿色慢行廊道。
二是慢行单元的划分与设计。按照不同功能分区,300-500米的步行服务半径,规划管理单元分区、交通干道隔断以及自然地形分隔等因素划分步行慢行单元,并提出相应的步行出行比例及交通实施策略。如商贸区步行单元,其步行出行比例占40-50%,强化步行优先原则,合理疏导机动车交通,加强交通管制,缓解交通压力,重点解决机动车停车及公交与步行、公交与自行车的接驳问题,并提倡土地的混合使用,提倡在设置免费停车设施及换乘枢纽。居住区步行单元,步行出行比例占20-30%,通过以人为本的道路设计和对机动车的交通管制,结合公共空间和步行设施建设,营造环境优美、安全舒适的自由步行街区。
2、创建友好的慢行空间
将步行和非机动车行驶纳入道路交通整体设计中,提出道路断面、建筑后退、路边停车等设计指引,平衡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的利益,创建友好的慢行空间。对人行道等步行设施按照友好慢行要求进行设计;完善街道家具等步行环境;积极引进非机动车系统新技术,如利用道路中央分隔带设计人非混合休闲道、利用不同铺面材料分隔机非交通流、设置非机动车道遮掩设施和路边停车设施等;提倡道路断面设置方式的多样性,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步行需求,并优化道路断面形式,体现人性关怀。
3、建设非机动车换乘枢纽
非机动车换乘主要是通过非机动车与轨道交通、大容量公共交通、常规公共交通站点之间的停车换乘,通过“非机动车+公交”的交通出行方式,延长非机动车出行距离。
4、加强非机动车停车管理
首先要制定非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和适合城市发展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标准与准则。其次是结合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及交通枢纽站规划布置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三是严明道路交通及非机动车停车场交通执法,并加强对非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案例分析
1、浙江临平新城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临平新城慢行交通系统规划目标是合理组织道路空间资源,构建“快慢分离,环境舒适”的城市道路系统;通过合理设置公交与非机动车换乘枢纽和公共自行车规划布点,形成“集疏一体,衔接顺畅”的慢行交通体系;充分利用临平公共绿地资源和河道景观资源,打造“景观优美,环保健康”的绿色景观慢行交通体系。
通过改造部分廊道横断面,调整部分集散道横断面,优化连通道横断面,强化非机动车通行路权,改善核心区骑行环境。核心区近期结合非机动车流量分布情况,建议近期将水车河弄、新大地弄等12条6-10米支路改造为非机动车专用路。
区建设规划部门提出临平中心区规划方案,规划形成由廊道、集散道和连通道组成的非机动车三级通道网络;规划形成“三纵两横”的非机动车廊道;规划形成“四纵五横一连”非机动车集散道;规划构建“蓝绿”结合的非机动车专用路系统,其中依托城市道路构建非机动车专用路蓝色通道,依托河道系统构建非机动车专用路绿色通道。
构建由步行专用道、步行休闲道以及立体步行空间组成的步行系统;在中心区步行单元及交通枢纽区步行单元,构建以步行专用通道为主,慢行交通方式占绝对主导的步行系统;在中心区步行单元及交通枢纽区步行单元周边,构建以步行休闲通道为主,提倡慢行交通方式优先的步行系统。
同时,在中心区步行单元和交通枢纽区步行单元核心区域,结合步行专用道系统,设置空间步行衔接体系,强化立体步行空间。
整个临平副城规划形成“一纵三横”丰字型的重要非机动车廊道骨架,形成“6,5,十”的一般非机动车廊道网络;规划形成“一纵一横两通道”的重要慢行景观廊道;规划形成“衔接非机动车廊道,沟通绿带水网”的一般慢行景观廊道;规划形成“8+15+15”三级非机动车换乘枢纽。在临平副城规划以结合一级和二级换乘枢纽设置的公共自行车中心站为主体,以26个服务片区中心的公共自行车中心站为补充的公共自行车系统。
2、辽宁铁岭市凡河新区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在铁岭市凡河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慢行交通系统的设计源于两个因素:①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新区干路网间距约400~600m,路侧带设置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宽度为7~9m,为公交及慢行交通系统的组织奠定了基础。②场地地势平坦,现状保留有部分机耕道,间隔约500m,两侧列植杨树,具有鲜明的农业耕作景观和秩序感。
规划构思以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干路网为框架,充分利用具有特定场所意义的机耕道网络作为慢行专用路,并在一定步行距离内组织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及绿地系统,演绎了两种居住社区布局模式;进而在方案设计过程中结合用地功能布局,对现状机耕道与城市道路交叉过多的地段进行了调整。这一设计结果,通过城市设计招标形成的“水波纹”理念(立意于新区自然山水特征)而得到充实,慢行专用路的内涵更加丰富。
由此,独立设置的慢行专用路、滨河游览路和城市干路共同构成了新区的慢行交通网络。以慢行交通系统的营造作为切入点,规划方案优化了社区服务设施网络和社区环境,突出了城市空间的序列和层次,强化了节点配置和弹性设计,营造出和谐宜人的慢行交通环境。
四、结语
当前我国慢行交通的突出问题就是步行、自行车出行所需要的道路空间被日益膨胀的机动车道所占用,因此,需要根据不同的慢行交通服务水平与慢行交通需求,进行道路断面中慢行空间的保证。除给予慢行交通出行空间保证外,在城市特殊地段,主要是城市魅力区,还要给予慢行交通一些优先权,有些步行街、非机动车专用路(道)为慢行交通专用;有些街道在非高峰时段、娱乐休闲时段或节假日禁止机动车交通,在行人出行密集的地方设置专用的行人信号灯。积极推进我国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完善,对打造我国和谐、宜居、高品质的绿色生态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吴继红金永洪,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功能的拓展――以绿地与慢行交通功能结合为例,浙江建筑,2011年04期 ,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