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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响应机制

突发事件响应机制

突发事件响应机制范文第1篇

跨入21世纪以来,民航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运输总周转量自2005年起已跃居世界第二位,跨入世界民航大国之列。据统计,2013年上半年我国民航运输飞机总量已达到2035架,航线约为1177条,2015年我国民航客运量达到43564.7万人次,再次证明中国的民航业是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潜力的。但是随着民航旅客量和运输量的不断扩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发生概率也大大增加,民航业突发事件的难以预测性有可能造成极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给人们带来的精神打击和恐惧心理远远超出其他突发事件。机场安检部门是处置民航突发事件,实施应急救援工作的主体,将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机场安检突发事件概述

(一)机场安检突发事件

机场安检工作是维护和保障机场内人身、财产安全,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机场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环节。机场安检是广大旅客登机的必经程序,是保障民航飞机飞行安全的首要步骤。

突发事件就是人们尚未认识到的在某种必然因素支配下瞬间产生的、给人们和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损失且需要立即处理的破坏性事件。我国关于突发事件的定义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规定为“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突发事件从其含义来理解包括事件发生、发展的速度很快,出乎意料和事件难以应付,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付的双层含义。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可以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从突发事件的发展速度来说,事件从预兆、萌芽、发生、发展、高潮,到最后结束,周期非常短暂,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爆发出来而且事件的蔓延速度快,令人难以预料。机场安检突发事件的发生很不确定,这种不确定性包括:事件的发生不确定、事件发生的时间不确定、事件发生的状况不确定、事件的后果及其严重程度不确定。机场安检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发现危险化学品、无证人员、精神病人强行冲关,发现隐匿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及遇安检现场停电、设备故障等方面的问题。机场安检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及时和安全的处理措施,否则,当机场突发事件因处理不当而导致失去控制,就会对社会对整个城市造成重要的影响。

(二)安检现场突发事件处置的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机场安检是广大旅客登机的必经程序,是保障民航飞机飞行安全的首要步骤。维护旅客的根本利益,保护旅客的生命财产和安全,是机场应急处理工作的出发点和主旨。机场安检工作是本着以乘客为本的原则,进行的有助行安全的措施。

2.重在预防原则。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事件危害,是安检的重

要职责。机场应加强安检的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网络建设,增强防范意识,把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安检日常管理之中,将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到最低,使预防成为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

3.快速反应、分级处置原则。机场安检工作是在机场各级领导的关注下,

各级机场人员的重视下所进行的登机前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乘客登机过程中,占时间最长的环节。在安检工作中,不仅有安检人员对安检工作进行详细的检查,同时还有监护人员对机场的各个部位进行监护,确保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解决,各级领导应充分发挥领导职能,快速、及时的进行处置。

4.安全原则。安全是机场工作永恒的主题。为保证旅客自身安全和民用航空器在空中的飞行安全,为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进入机场隔离区前需将刀具等具有危害性质的生活用品提前办理托运手续,以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二、机场安检处置突发事件时存在的问题

很多国家包括我国都十分重视安检突发事件的处置,比如美国的反应设计,意大利的部级应急管理体系等,都是希望能科学、快速的做出反应与决策。我国机场安检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虽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仍存在着决策能力不足,机场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不够强,应急管理组织体制不够完善等问题。

(一)对机场安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认识不足

机场安检工作的有序进行不仅是保障飞行安全,也是对其他地区或国家安全的保障。据统计在我国机场安检突发事件中,发生的管制刀具类出现的机率最大,比例可达到突发事件发生中的百分之九十,同时,易燃易爆类危险物品和警械弹药类危险物品发生的机率也占百分之五十左右。当发生以上突发事件时,需要安检员有足够的经验来应对,因此,在平时的工作中我们就要高度重视可能发生的和潜在的威胁,从思想意识上重视突发事件的危害性。

(二)机场安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保障机制是机场应急管理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保障机制不健全,将会影响突发事件处置的进程和效果。保障机制的建立可以很大程度上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和破坏程度,以最快的速度和最低的成本终止危险状态,使航班在排除障碍后正常飞行,这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才能达到最佳救援效果。所以机场应高度重视保障机制的建立与健全,机场安检突发事件有很多种形式,只有健全的应急管理保障机制才能在突发事件发生后采取合理的方法控制其影响。

(三)机场安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不完善

我国的机场安检突发事件的应急体系可以说是初具雏形,还应不断完善。机场安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是针对机场安检突发事件而建立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体制,是一套集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于一体的应急体系和工作机制。近年来,各种社会矛盾激化,不少人将机场作为其申诉或发泄社会不满的平台,之前发生在北京机场的自杀式引爆事件就是对机场安检工作的挑战。突发事件常常是在无征兆的情况下产生的,机场是人口密集地,突发事件得不到有效的应对管理,就会在短时间内快速传播,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国内有些机场虽然已经建立了应急管理体制,但没有针对性,应急信息平台没有及时更新与再建设,后期没有根据机场的具体情况做针对性的完善。

三、机场安检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措施

安全问题是重中之重,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如果没有高效的应对管理能力,将会造成无法挽回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且会在政治上、经济上,特别是人民群众的心理上形成极其不良的影响。因此,提高机场安检突发事件的应对管理能力,建立机场安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对促进航空安全体系建设和民航业的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

(一)提高机场安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危机意识

提高机场安检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危机意识,是进行应急管理的有效措施。现在机场安检面对的一个非常现实又非常紧迫的重大问题就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在现实工作中一部分工作人员对应急管理和机场安检的突发事件的危害性认识并不到位,没有充分的认识到即使是很小的突发事件也会给旅客带来恐慌从而引起巨大的影响。机场安检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如果对突发事件的危害性认识不充分,将会导致危险危害物品直接由破坏分子携带进入正在飞行的飞机中,对飞行安全和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提高工作人员对突发事件应对管理的认识,将更有利于机场安检突发事件管理机制的运行。提高机场安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危机意识,不仅是对机场安检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也是对广大乘客和人民的安全保障。机场安检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安检工作中切不能因为工作上的疏忽,产生不可弥补的后果。不断提高安检员应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意识,定期做宣传教育培训,时刻宣传安全无小事,从根源上加强安检员的思想认识。

(二)健全机场安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保障机制

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体制是保障突发事件解决的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为了保证登机人员的安定、飞行航班的稳定,必须加大对机场安检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力度。预防、管理、消解机场安检突发事件,是机场安检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面对安检工作中出现的危险物品,危险人员强行登机等突发事件,不仅需要机场安检人员的快速反应,还要有科学的应急管理保障体制作为支撑,要建立起当发生突发事件的时候我们的安检、公安特警、武警、消防、医疗救援等相关部门积极协作的科学的保障体系,实现无空隙对接流程,这样才能快速、科学的解决问题。

(三)完善机场安检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近年来我国航空业蓬勃发展但受天气等原因的影响,航班出现大面积的晚点、延误现象屡见不鲜。完善机场安检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系有助于提供完善的应急管理应对方法和应对措施。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逐层分清各部门各人员的直接工作内容和职责,使得在应对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找到相关的负责人,更好的应对机场安检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应对机场安检突发事件要建立起“反应迅速、组织科学、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需要综合考虑包括事件的影响力、对人员照成的伤害等多方面的因素。建立统一高效的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精干实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统一培训,熟练演习,在突发事件发生产生重大的影响范围时提高乘客参与和自救能力,实现社会预警、社会动员、快速反应、应急处置的整体联动,尽量消除重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四)建立机场安检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机场管理机构应该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同时负责机场救援共组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根据本机场实际情况,遵守科学、实用、权威的原则,把救援的所有环节细化。应急预案应明确回答在机场安检突发事件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结束之后,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由谁做、做什么、何时做、怎么做、有多少资源可以调用以及采取怎样的应对策略等。应急预案应该把营救受害人、控制危险源、消除危害作为重点,同时做好善后工作。

(五)建立应急管理演练制度

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合理、科学、实用,需要通过演习来检验。在演练过程中,不仅可以提高安检员的应急能力,同时可以发现问题,找出不足和缺点,以便对预案及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修订和完善。

四、总结

突发事件响应机制范文第2篇

关键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4-0267-02

近年来,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人为破坏、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频发,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灾害,造成很大的损失,同时,对国家和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管理水平和处置能力带来了较大的考验和挑战。因此,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改革应对突发事件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突发事件应对方式,提高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水平和能力是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

一、突发事件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突发事件的概念

突发事件通常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突然发生,危及公众生命财产、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乃至影响到国家利益和全球稳定,需要政府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处理的公共事件[1]。突发事件这一概念,在国外比较有代表性的解释是欧洲人权法院做出的,即“一种特别的、迫在眉睫的危机或者危险局势,影响全体公民,并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生活构成威胁”[2]。在国内,关于“突发事件”比较权威的解释是2007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二)突发事件的特征

1.发生的瞬间性和不可预测性。所谓“突发事件”最主要的特征是集中在“突发”二字上,从发生时间来看,突发事件具有瞬间性。突发事件从发展速度来说,进程极快,从预兆、萌芽、发生、发展、高潮到最后结束,周期非常短暂,有时是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的速度爆发的,而且事件的蔓延程度难以预料,具有不可预测性。如地震、海啸等。

2.后果的严重性和威胁性。一般来讲,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才被称作是突发事件。比如一个国家或地区突然发生自然灾害,造成一定数量的人员伤亡,一定数量的财产损坏,对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突发事件有可能对社会的正常运转构成威胁,这种威胁既可能是局部的破坏,也可能是根本性的毁坏。或者给人类造成巨大损失,或者给国家造成巨大灾难,或者给社会组织带来崩溃的威胁,必须采取特殊的对抗措施才能恢复秩序[3]。

3.处理的紧迫性和时机性。突发事件由于是突然发生的,人们对其的到来完全没有准备,如果不能及时处理,后果肯定是非常严重的。但是,突发事件是事物内在矛盾由量变到质变的爆发式飞跃过程,是通过一定的时空契机诱发的,而这个契机又是偶然的。也就是说,某个事件的产生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是一个酝酿的过程,有其必然性。因此,应对突发事件要把握好时机,提前有针对性地制订各种应急预案,采取行之有效的处置办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财物的损失,最大程度降低其破坏的严重性。

4.处理过程的复杂性和艰难性。现实中处理突发事件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涉及到方方面面,是很复杂的一项工程。例如,一个城市发生了自然灾害,政府要启动应急预案,由于参与应急救援的单位来自不同部门,在沟通、协调、职责及文化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这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首先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能否在第一时间调度相关部门紧急出发赶赴现场。事实上,处理突发事件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既要快速反应,又要及时处理。而大多数灾害事件的影响因素、演变过程和后果估计都十分困难,如火灾、爆炸时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伴随着建筑倒塌、交通堵塞等情况,将增大环境的复杂程度。有毒有害物质不仅浓度高,数量大,扩散可能持续数小时,甚至几天,被污染的对象包括空气、水域、地面、植物、食物等,而且污染的形态、程度不一,增加了处置的艰难性。

二、对突发事件实行应急管理的必要性

目前,世界上发生的突发事件越来越复杂,除了传统的自然灾害、生产事故、交通事故灾难之外,还有恐怖主义、环境污染、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公共设施瘫痪、全球性传染病蔓延等危机事件层出不穷,威胁着人类生命安全和社会的正常秩序。从某种程度上说,突发事件造成的公共危机已超越军事危机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的重大因素。社会危机的破坏性不仅体现在财产损失、生命伤亡或社会秩序的动荡,也破坏了政府的合法性,以至于影响着政府公共管理的水平能力,甚至直接影响公众对国家和政府的信任度和支持度。因此,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应急管理”、“危机管理”在国外尤其在发达国家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高度重视。国内是在2003年爆发“SARS”之后才意识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性。近10年来,国家开始建立和启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加强相关机构组建和制度建设,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由事件发生后的被动应对转向从事前预防到事中控制到事后提高水平的全面危机管理的过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逐渐成为政府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领域。具体来说,为应对突发事件进行一系列有计划、有组织的管理控制过程,有效地预防和处置各种突发事件,针对突发事件采取预防、响应和恢复的活动与计划。应急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预警紧急事件,应急救援,控制灾害发生与扩大;减少损失和迅速恢复正常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由于应对突发事件需要政府采取与常态管理不同的紧急措施和程序,超出了常态管理的范畴,所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又是一种特殊的政府管理形态,即非常态管理。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政府因其责任、地位和能力之所在,需要发挥其主导作用,不仅要组织动员各种力量和资源共同应对危机,而且要统一指挥、协调、处置各项应急事务,依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主要对策

(一)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突发事件的发生可能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应对突发事件首先要制定科学的应急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理方法,把突发事件带来的各种损失及其破坏程度降到最低程度,保障人民生产生活安全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行。这是政府进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首要任务。其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制度。2013年,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国家颁布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共9章34条。该法规定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适用于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4]。作为地方政府,应根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和要求,修改和完善本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如2012年8月,镇江市出台《镇江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办法(试行)》,对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提出了总的要求和处置方法。地方政府制订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应符合科学性、及时性、规范性的原则和要求,要制订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有针对性地启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处置办法。

(二)借鉴国外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经验

20世纪末期,全球重大突发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危害性明显增加,对国际社会产生了严重影响,引起了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各国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发展态势是:由单项应急向综合应急管理转变;由单纯应急向危机全过程管理转变;由应急处置向加强预防转变。同时,政府、企业、社团组织和个人在危机全过程管理中都有明确的责任。发达国家的经验:一是最高层政府机构作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决策核心。西方国家都把应急管理作为政府管理职能的一个重要内容,均由行政首长担任最高指挥官和最终决策者,以及一个高层政府机构作为应急管理的决策核心。如美国危机管理体制是以总统为核心,以国家安全委员会为决策中枢,国会负责监督的综合性、动态组织体系。二是建立统一指挥、协同有序的应急管理机制。发达国家应急管理的关键是在一个核心枢纽机构的指挥协调下,各机构和部门纵向能对接,横向能联动。注重地方应急管理系统与中央应急管理系统的对接以及本地、本部门应急管理系统与其他部门应急管理系统的联动。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应急办和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及联席会议制度,从横向、纵向行政管理系统形成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框架和制度,提高政府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管理水平,为地方经济社会顺利发展保驾护航。

(三)改革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

现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都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国家和地方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水平的有效发挥。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进行改革十分必要,需要国家自上而下的变革,又要地方紧密配合。一方面,国家要从体制方面进行自上而下的变革,理顺关系,畅通信息;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就是说,要在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下,建立健全社会预警机制、社会动员机制、社会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等,在全社会形成“预警―动员―快速反应―应急处置”的系统机制和整体联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四)创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方式

创新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方式的关键在于将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职责应对活动统一赋予综合应急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中,从而真正实现突发事件预防、应对和恢复的综合性、全方位的应急管理[5]。一是对突发事件进行早期发现和预警,实现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避免突发事件的扩大化。二是当突发事件发生后,尽快启动应急预案并付诸于实施,以最快的速度、从最大的范围集中所需的各种资源,保证有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小各种损失[6]。三是强化综合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管理职责,确保其应急协调的权威性。目前,结合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把政府应急管理机构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的一部分,理顺各部门的应急管理职责。以强化综合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管理职责,确保其应急协调的权威性,规范其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7]。四是建立综合重大事件情报信息和应急指挥平台,有效实施应急管理。建立集情报收集、传输和分析为一体的应急管理情报体系,将现有的分散于地震、民防、气象、防汛、疾控中心、应急联动中心等突发事件应急情报信息整合成统一的情报信息,并转变成有效的应急指挥、决策情报信息,以减少专业管理环节,为政府及时有效实施综合应急管理提供基础和保障,提高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参考文献:

[1] 李明强,岳晓.透视混沌理论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的建设[J].湖北社会科学,2003,(1).

[2] 李岳德,张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立法的若干问题[EB/OL].中国民商法律网.

[3] 韩大元,莫于川.应急法制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2.

[4] 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101号文件,2013年10月25日.

[5]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我国应急管理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完善思路[J].中国发展研究,2008,(3).

突发事件响应机制范文第3篇

1.1编制目的

建立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乡镇妥善处理各类涉外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境外宁县公民和外国在宁人员、在宁华侨、归侨侨眷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

1.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庆阳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涉外法律法规和有关条约,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境外涉宁突发事件

境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威胁或可能威胁我县在国外开展劳务、留学、因公(私)访问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1.3.2县内涉外突发事件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突发事件,严重威胁外国驻我县人员及财产安全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2)针对驻我县涉外人员寓所和袭击在我县国外重要知名人士及袭击在我县外国人的恐怖袭击事件。

(3)涉及在我县短期停留外籍人士突发伤亡的事件。

(4)造成不良社会和政治影响的涉外突发事件。

(5)在我县境内涉及港澳居民、华人华侨的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力保安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依法办事,保守秘密。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县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县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分管外事侨务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外事侨务办主任担任副总指挥,县侨务办、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事局、县劳动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旅游局、县宗教局等部门和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通知全部或部分成员单位,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处置涉外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精神;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和指导涉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的处置预案;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确定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具体任务及分工;分析、研究重大涉外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做出相关决策,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具体建议;按照县应急委员会的要求,对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查;对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发生争议的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补充意见;决定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舆论引导、新闻报道、记者采访等有关事宜;决定其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工作事务、县应急指挥部交办事宜及应急机制启动时的相关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外事侨务办,办公室主任由县外事侨务办主任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1)应急状态下职责: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建议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组织、安排县应急指挥部会议;根据县应急指挥部授权,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应急处置情况;研究、处置应急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2)常态下职责:跟踪国际、地区安全形势,收集、分析研究有关安全信息,提出预警或启动应急机制建议;编制、完善本预案,指导、协调乡镇及县直有关涉外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编印应急信息资料汇编;监督、检查各乡镇及县直有关涉外单位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加强与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的协调和配合。

3应急准备

3.1预警机制建立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逐步建立和完善涉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收集、评估、制度。

3.2预警信息收集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与武装部、统战部、公安局等部门、单位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对相关情报信息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同时,加强日常调查研究,收集可能发生重大涉外突发事件的信息,并及时上报。

3.3预警信息的评估和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获得可能发生涉外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后,视情况会同有关单位进行研判,并根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由有关部门或单位预警信息。

3.4预警分级和行动

红色等级

指标迹象:情报显示突发事件威胁逼近,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或情报证实即将发生武装或恐怖袭击。

行动:有关机构做好应急准备,经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预案,采取各项措施保护有关机构和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橙色等级

指标迹象:情报显示有发生突发事件的现实可能性,或局部地区发生冲突、动荡。

行动:有关部门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方式、规模、影响,完善应对方案,必要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安全建议。

黄色等级

指标迹象:情报显示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增大。

行动:提醒有关机构和人员高度重视,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同时考虑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方式、规模及初步应对措施。

蓝色等级

指标迹象:情报显示可能发生突发事件。

行动:提醒有关机构和人员注意收集情报,跟踪形势动态,注意安全。

4分级响应

根据事发地点、性质、规模和影响,将涉外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响应。

4.1Ⅰ级响应

4.1.1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2人以上死亡或7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县及县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我县驻外人员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外国驻我县人员安全及重大财产损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撤离我县驻外人员的涉外事件。

4.1.2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配合国家及省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进行处置。

4.2Ⅱ级响应

4.2.1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1人死亡的境外涉及我县及县内涉外事件;造成3人以上7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县及县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县驻外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我县人员安全及财产较大损失,并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有关国家、地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尽快撤离我县人员的涉外事件。

4.2.2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并向国家、省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总指挥部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3Ⅲ级响应

4.3.1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县及县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外国驻我县人员安全及财产一定损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涉外事件。

(3)其它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4.3.2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协助开展工作。

4.4Ⅳ级响应

4.4.1指标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涉外突发事件:

(1)造成1人伤亡的境外涉及我县及县内涉外事件。

(2)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外宁县籍公民安全及财产一般损失,外国驻我县人员安全及财产一般损失,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涉外事件。

(3)交通事故、突发性死亡、劳资纠纷、经济纠纷等一般性涉外突发事件。

(4)其它一般涉外事件。

4.4.2响应

由县外事侨务办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处置程序

5.1启动

(1)发生涉外突发事件时,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请求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机制。

(2)启动本预案的请示应包括:事件概况、启动建议、成员单位名单及联系方式,并明确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集人。

(3)根据需要,可临时抽调有关单位人员组成联合工作组,开展工作。联合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行动处置小组、新闻宣传小组、情报信息小组、政策法规小组、善后处置小组等,承担相应的职责。

5.2处置步骤

(1)应急响应机制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通知各成员单位参加,要求各成员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处置工作,直接相关单位需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迅速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并通报各相关单位。

(3)应急处置过程中,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督促检查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各项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落实到位。

(4)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完毕,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

(5)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5.3处置措施

境外涉宁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接到我涉外事件通报后,根据要求及时核实、提供相关信息。

(2)通知县内派出单位、受害人家属。

(3)根据“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原则,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地区处理善后事宜。

县内涉外突发事件处置措施:

(1)事发地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力量控制局面,防止事态发展。

(2)事发地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做好现场先期处置工作,包括迅速了解并上报事发时间、规模、伤亡人数、姓名、国籍、状况、财产损失等基本情况及安置安抚、医疗急救、转移保护有关人员等工作情况。

(3)县外事侨务办迅速报告市外办,视情况及时提出以县政府领导人名义向受害人家属致发慰问函电的建议。

(4)县外事侨务办迅速通过外交渠道向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及时安排其官员赴事发现场探视。

(5)县外事侨务办负责安排接待死亡、受伤外国人的家属来我县探视,处理后事。

5.4后期处置

(1)应急响应终止后,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做好相应人员安置、损失评估、赔偿、奖惩等后续事宜。

(2)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进行总结,并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3)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根据需要,报请县应急指挥部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有关人员责任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5.5新闻

5.5.1新闻的管理

涉外突发事件的新闻工作,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相关业务主管(或牵头)单位会同县外事侨务办、县新闻中心统一对外。

5.5.2新闻管理的主要内容

制定新闻方案;确定新闻形式和地点;受理中外记者现场采访;收集、整理并上报网上公众反应和外电评论。

5.5.3新闻的原则和重点

新闻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对境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6应急保障

涉外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协调各方面做好准备,24小时值班,确保应急状态下各种信息传递畅通、组织指挥渠道畅通,并及时提供充足的物资保障。

7附则

7.1预案修订

县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外事侨务办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由县外事侨务办负责解释。

突发事件响应机制范文第4篇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加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及时恢复公路交通正常运行,保障公路畅通,并指导地方建立应急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满足有效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需要,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相关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制订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下列突发事件引发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以及重要客运枢纽出现中断、阻塞、重大人员伤亡、大量人员需要疏散、重大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以及由于社会经济异常波动造成重要物资、旅客运输紧张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运输保障的紧急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公路交通运输生产事故。主要包括交通事故、公路工程建设事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

各类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的,或由国务院责成的,需要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提供公路交通运输保障的其它紧急事件。

本预案指导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平急结合、科学应对、预防为主

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高度重视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增强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提高防范意识,做好预案演练、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有效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各项保障工作。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联动协调

本预案确定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各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的作用。

1.5.3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部门协作、资源共享

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分工明确、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和响应程序,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与其他部门密切协作,形成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联动处置机制。

1.6应急预案体系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总体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报国务院备案。

(2)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项预案是交通运输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由交通运输部制定并公布实施。主要涉及公路气象灾害、水灾与地质灾害、地震灾害、重点物资运输、危险货物运输、重点交通枢纽的人员疏散、施工安全、特大桥梁安全事故、特长隧道安全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方面。

(3)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由省级、地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在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辖区内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包括专项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实施,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突发事件预案。由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业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业组织制订并实施。

2应急组织体系

公路交通应急组织体系由部级(交通运输部)、省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级(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四级应急管理机构组成。

部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包括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工作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咨询组、现场工作组等。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预案,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成立应急管理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2.1应急领导小组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是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指挥机构,由交通运输部部长任组长,分管部领导任副组长,交通运输部内相关司局负责人为成员。

日常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审定相关公路交通应急预案及其政策、规划;

(2)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3)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决定启动和终止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2)负责统一领导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国务院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行动方案,并监督实施;

(5)当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执行相应的应急行动;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成立,由交通运输部内相关司局组建,在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工作组分为八个应急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小组:由办公厅主任任组长,公路局、安全监督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厅、公路局、安全监督司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和其他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统一向党中央、国务院和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文件;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公路抢通小组:由公路局局长任组长,公路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公路局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协调跨省应急队伍调度和应急机械及物资调配;拟定跨省公路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公路抢通工作;拟定抢险救灾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运输保障小组:由道路运输司司长任组长,道路运输司分管副司长任副组长,道路运输司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人员、物资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联运工作;拟定应急运输征用补偿资金补助方案;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保障小组:由科技司司长任组长,办公厅、通信中心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科技司、办公厅、通信中心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信息系统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电视电话会议通信保障工作;保障交通运输部向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下发应急工作文件的传真和告知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新闻宣传小组:由政策法规司司长任组长,政策法规司分管副司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司相关处室人员及新闻办联络员组成。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应急领导小组要求,筹备召开新闻会,向社会通报突发事件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指导地方应急管理机构新闻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后勤保障小组: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机关服务中心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机关服务中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应急状态期间24小时后勤服务保障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7)恢复重建小组:由综合规划司司长任组长,公路局、财务司、质监总站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综合规划司、公路局、财务司、质监总站相关处室人员组成。负责公路受灾情况统计,组织灾后调研工作;拟定公路灾后恢复重建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总结评估小组:由公路局局长任组长,由其他应急工作小组、专家咨询组、交通运输部直属科研单位有关人员组成。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协调小组、公路抢通小组、运输保障小组、通信保障小组、后勤保障小组在应急领导小组决定终止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自动解散;新闻宣传小组、恢复重建小组、总结评估小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由应急领导小组宣布解散。

2.3日常管理机构

交通运输部设立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路网中心”),作为部级公路交通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在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日常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干线公路、重要客运枢纽的运行监测及有关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向社会公路出行信息;

(2)负责与国务院相关应急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应急管理机构的联络、信息上传与下达等日常工作;

(3)拟定、修订与公路交通运输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4)指导地方公路交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

(5)组织公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

(6)组织有关应急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参加有关的国际合作;

(7)提出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建议;

(8)参与公路交通应急规划的编制;

(9)根据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的请求,进行应急指导或协调行动;

(10)负责督导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点建设与管理;

(11)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负责24小时值班接警工作;

(2)负责接收、处理应急协作部门预测预警信息,跟踪了解与公路交通运输相关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Ⅰ级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3)负责收集、汇总突发事件信息及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编写应急工作日报;

(4)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组的要求,负责应急处置的具体日常工作,统一向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下发应急工作文件;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是由公路交通运输行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工程技术、科研、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应急咨询机构。专家咨询组具体职责如下:

(1)参与拟定、修订与公路交通运输相关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规章制度;

(2)负责对应急准备以及应急行动方案提供专业咨询和建议;

(3)负责对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4)承办应急领导小组或路网中心委托的其他事项。

2.5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是由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要求,或公路交通运输Ⅰ级预警和响应时,或根据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请求,指定成立并派往事发地的临时机构。当现场工作组由国务院统一组建时,交通运输部派出部级领导参加现场工作组;当现场工作组由国务院其他部门统一组建时,交通运输部派出司局级领导参加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具体职责如下:

(1)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参与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有关情况;

(2)负责跨省公路交通应急队伍的现场指挥和调度,并保障作业安全;

(3)提供公路交通运输方面技术支持;

(4)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路建设工程、道路运输、客货运站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5)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6应急协作部门职责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需要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和共同实施。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中,应急管理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和类型,在国务院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参加应急协作,各协作部门的应急任务分工据其职责而定。

武警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作为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专业应急队伍。国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业队伍参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3.1.1预警信息

涉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及相关信息包括:

(1)气象监测、预测、预警信息

每日24小时全国降水实况图及图示最严重区域降水、温度、湿度等监测天气要素平均值和最大值;

72小时内短时天气预报(含图示),重大交通事件(包括黄金周、大型活动等常规及各类突发交通事件)天气中期趋势预报(含图示),气象灾害集中时期(汛期、冬季等)天气长期态势预报;

各类气象灾害周期预警信息专报(包括主要气象灾害周期的天气类型、预计发生时间、预计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预计强度等)和气象主管部门已的台风、暴雨、雪灾、大雾、道路积冰、沙尘暴预警信息。

(2)强地震(烈度5.0以上)监测信息

地震强度、震中位置、预计持续时间、已经和预计影响范围(含图示)、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数量、预计紧急救援物资运输途经公路线路和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3)突发地质灾害监测、预测信息

突发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强度、预计持续时间、受影响道路名称与位置、受灾人口数量、疏散(转移)出发地、目的地、途经公路路线和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突发地质灾害预测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预报的等级、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预计持续时间、预计影响范围。

(4)洪水、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信息

洪水的等级、发生流域、发生时间、洪峰高度和当前位置、泄洪区位置、已经和预计影响区域(含图示)、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数量、需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出发地、目的地、途经路线、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堤防决口与库区垮坝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已经和预计影响区域(含图示)、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数量、需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出发地、目的地、途经路线、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5)海啸灾害预测预警信息

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计发生时间、预计影响区域(含图示)、预计受灾人口与直接经济损失、预计紧急救援物资、人口疏散运输的运力要求和途经公路线路。

(6)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突发疾病的名称、发现事件、发现地点、传播渠道、当前死亡和感染人数、预计受影响人数、需隔离、疏散(转移)的人口数量、该疾病对公路交通运输的特殊处理要求,紧急卫生和救援物资运输途经公路线路、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公路干线、枢纽交通管理手段和运力需求。

(7)环境污染事件影响信息

危险化学品(含剧)运输泄漏事件的危险品类型、泄漏原因、扩散形式、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所在路段名称和位置、影响范围、影响人口数量和经济损失、预计清理恢复时间,应急救援车辆途经公路路线;

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事件的原因、疏散(转移)人口数量、疏散(转移)时间、出发地、目的地、途经路线、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的运力需求。

(8)重大恶通事故影响信息

重大恶通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已造成道路中断、阻塞情况、已造成道路设施直接损失情况,预计处理恢复时间。

(9)因市场商品短缺及物价大幅波动引发的紧急物资运输信息

运输物资的种类、数量、来源地和目的地、途经路线、运载条件要求、运输时间要求等。

(10)公路损毁、中断、阻塞信息和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信息

公路损毁、中断、阻塞的原因、发生时间、起止位置和桩号、预计恢复时间、已造成道路基础设施直接损失、已滞留和积压的车辆数量和排队长度、已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绕行路线等。

重要客运枢纽车辆积压、旅客滞留的原因、发生时间、当前滞留人数和积压车辆数及其变化趋势、站内运力情况、应急运力储备与使用情况、已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等。

(11)其他

其他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3.1.2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面向交通行业的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等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建立各级预警联系人常备通讯录及信息库,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源数据库,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影响的预测评估系统。

联合相关应急协作部门,建立长效预测、预警机制。

路网中心负责交通运输部预测预警支持系统的建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路网中心指导下建设本省各级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1.3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发生时对公路交通的影响和需要的运输能力分为四级预警,分别为Ⅰ级预警(特别严重预警)、Ⅱ级预警(严重预警)、Ⅲ级预警(较重预警)、Ⅳ级预警(一般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来表示。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预警的启动和,省、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Ⅱ级、Ⅲ级和Ⅳ级预警的启动和。

3.1.4预警启动程序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预警时,交通运输部按如下程序启动预警:

(1)路网中心提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预警状态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警,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Ⅰ级预警启动文件,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交通运输部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

(3)Ⅰ级预警启动文件签发后1小时内,由路网中心负责向相关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下发,并电话确认接收;

(4)根据情况需要,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此次Ⅰ级预警是否需面向社会,如需要,在12小时内联系此次预警相关应急协作部门联合签发;

(5)已经联合签发的Ⅰ级预警文件由新闻宣传小组联系新闻媒体,面向社会公布;

(6)路网中心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形成突发事件动态日报制度,并根据应急领导小组要求增加预警报告频率;

(7)交通运输部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筹备工作,公路抢通组和运输保障组开展应急物资的征用准备。

Ⅱ、Ⅲ、Ⅳ级预警启动程序由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Ⅰ级预警启动程序,结合当地特点,自行编制;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过本级预警条件或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1.5预警终止程序

Ⅰ级预警降级或撤销情况下,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预警终止程序:

(1)路网中心根据预警监测追踪信息,确认预警涉及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已不满足Ⅰ级预警启动标准,需降级转化或撤销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Ⅰ级预警状态终止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在同意终止后,正式签发Ⅰ级预警终止文件,明确提出预警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向国务院上报预警终止文件,交通运输部各应急工作组自行撤销;

(3)如预警降级为Ⅱ级,路网中心负责在1小时内通知Ⅱ预警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12小时内启动预警程序,并向路网中心报送已正式签发的Ⅱ预警启动文件;

(4)如预警降级为Ⅲ或Ⅳ级,路网中心负责通知预警涉及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涉及的市或县启动预警;

(5)如预警直接撤销,路网中心负责在24小时内向预警启动文件中所列部门和单位发送预警终止文件;

(6)Ⅱ、Ⅲ、Ⅳ级预警终止程序由各级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考Ⅰ级预警终止程序,结合当地特点,自行编制;

Ⅰ级预警在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终止时间与应急响应终止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终止程序。

3.1.6应急资源征用

公路抢通小组和运输保障小组应根据预警事件的特征和影响程度与范围,提出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方案,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

在交通运输部征用通知下发后24小时内,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通知的要求,负责组织和征用相关应急保障资源,签署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征用通知书并下发相关单位,征调相关公路抢险保通和运输保障的人员、车辆、装备和物资,并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3.2应急处置

3.2.1分级响应

3.2.1.1响应级别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和一般事件(Ⅳ级)四个等级。

交通运输部负责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对符合本预案3.1.4款的公路交通Ⅰ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国务院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等事件,由应急领导小组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重大事件(Ⅱ级):对符合本预案3.1.4款的公路交通Ⅱ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交通运输部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等事件,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予以确认,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交通运输部备案。

较大事件(Ⅲ级):符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公路交通运输Ⅲ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一般事件(Ⅳ级):符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公路交通运输Ⅳ级预警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2.1.2交通运输部负责的其它突发事件

除Ⅰ级预警或应急响应外,交通运输部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紧急程度、可控性、敏感程度、影响范围等,还负责处置如下突发事件:

(1)根据路网中心的日常监测或对已启动的Ⅱ级应急响应事件的重点跟踪,已经发展为特别严重事件(Ⅰ级)或已引起国务院和公众特别关注的、交通运输部认为需要在不启动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下予以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2)根据省级应急管理机构请求,需要交通运输部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

(3)按照国务院部署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协助处置的突发事件。

3.2.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Ⅰ级响应时,交通运输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响应:

(1)路网中心提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在2小时内决定是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文件,报送国务院,并于24小时内召集面向国务院各相关部门、相关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电话或视频会议,由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正式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由新闻宣传小组负责向社会公布Ⅰ级应急响应文件;

(3)Ⅰ级应急响应宣布后,应急领导小组根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公路交通应急处置工作;

(4)Ⅰ级应急响应宣布后,路网中心和各应急工作组立即启动24小时值班制,根据本预案2.2.款、2.3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

各地应急管理机构可以参照Ⅰ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Ⅱ、Ⅲ、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上一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

3.2.3信息报送与处理

建立部际信息快速通报与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络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与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与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沟通机制。

建立完善部省公路交通应急信息报送与联动机制,路网中心汇总上报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省(区、市),并提供跨区域出行路况信息服务。

严重以上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启动后,事件所涉及的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将进展情况及时上报路网中心,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情况简报。路网中心及时将进展信息汇总形成每日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况简报,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并通报各应急工作组。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和程度、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

公路交通运输管理有关单位在发现或接到社会公众报告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后,经核实后,应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集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在2小时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3.2.4指挥与协调

3.2.4.1部省路网协调与指挥机制

当发生Ⅱ级以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路网中心和事发地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均进入24小时应急值班状态,确保部省两级日常应急管理机构的信息畅通。

建立交通运输部与相关省份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之间的定期视频应急会商机制。

路网中心协调各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科学实施跨区域公路网绕行分流措施,同时及时路况信息。

3.2.4.2部门间协调机制

当发生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时,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指导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建立与公安交警的联合调度指挥机制,实现路警“联合指挥、联合巡逻、联合执法、联合施救”。

3.2.4.3现场指挥协调机制

现场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根据应急物资的特性及其分布、受灾地点、区域路网结构及其损坏程度、天气条件等,优化措施,研究备选方案,及时上报最新事态和运输保障情况。

3.2.5国家应急物资调用

当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在数量、种类及时间、地理条件等受限制的情况下,需要调用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时,由使用地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由路网中心下达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调用指令,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接到路网中心调拨通知后,应在48小时内完成储备物资发运工作。

3.2.6跨省支援

在交通运输部协调下,建立省际应急资源互助机制,合理充分利用各省级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力量,以就近原则,统筹协调各地方应急力量支援行动。对于跨省应急力量的使用,各受援地方应当给予征用补偿。

3.2.7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终止时,交通运输部采取如下终止程序:

(1)路网中心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确认公路交通恢复正常运行,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平息,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Ⅰ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

(2)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终止Ⅰ级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签发Ⅰ级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向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报送;

(3)新闻宣传小组负责向社会宣布Ⅰ级应急响应结束,说明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以及应急响应终止后将采取的各项措施。

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参照Ⅰ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本地区特点,自行编制。

3.3恢复与重建

3.3.1善后处置

3.3.1.1抚恤和补助

事发地各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属地人民政府,对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并提供相关心理和司法援助。

3.3.1.2救援救助

事发地各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捐赠物品的运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3.3.1.3奖励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3.3.2调查与评估

总结评估小组具体负责Ⅰ级响应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省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的要求上报总结评估材料,包括突发事件情况、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建议等。

3.3.3补偿

3.3.3.1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的补偿

在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Ⅰ级突发事件中使用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无偿使用”原则,对可回收重复使用的应急储备物资由使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回收、清洗、消毒和整理,由代储单位清点后入库。损耗、损毁的物资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补充。其他等级突发事件中经交通运输部同意使用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的,按照“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3.3.3.2征用补偿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相应级别的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资源的征用补偿工作,并上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行动结束后,由被征用单位(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应急征用补偿申请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补偿申请后,按规定发出行政补偿受理通知书,并结合有关征用记录和事后调查评估的情况,对补偿申请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应急征用补偿通知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行政征用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财政税费减免、实物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等。

3.3.4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小组负责组织Ⅰ级响应的恢复重建工作,省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其他等级事件需要交通运输部援助的,由省级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请求,路网中心根据调查评估报告提出建议和意见,报经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援助,必要时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指导。

3.4信息与宣传

3.4.1信息共享

(1)由路网中心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渠道,负责全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和处理。

(2)国务院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应急管理要求和部门职责及时提供相关突发事件信息;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单位及时提供各类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必要的基础数据。

(3)路网中心将信息及时通报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经复核确认后上报应急领导小组。

3.4.2信息

(1)特别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由路网中心负责。其他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各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负责。

(2)渠道包括内部业务系统、交通运输部网站和路网中心管理的服务网站、以及经交通运输部授权的各媒体。

(3)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应当加强同新闻宣传小组的协调和沟通,及时提供各类相关信息。

3.4.3新闻与宣传

(1)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与宣传工作由新闻宣传小组负责,承担新闻的具体工作。其它级别事件分别由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2)新闻宣传小组负责组织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新闻通稿、预案启动公告、预警启动与应急响应启动公告、预警终止与应急响应终止公告,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动态,组织召开突发事件相关各单位、部门参加的联席新闻会。

(3)新闻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新闻主要方式包括新闻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接受多家媒体的共同采访或独家媒体专访、新闻通稿。

(4)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新闻材料包括新闻词、新闻通稿、答问参考和其他材料,由其他应急工作小组及时提供相关材料,新闻宣传小组汇总审核,其中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相关新闻材料须经应急领导小组审定。

(5)涉外突发事件由交通运输部商外交部,统一组织宣传和报道。

(6)同相关部门建立多部门重大信息联合机制,并以会议纪要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规定。

4应急保障

4.1应急队伍

4.1.1组建原则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建设、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队伍。

4.1.2专业应急队伍的组建

4.1.2.1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

(1)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

武警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作为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兵力调动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地方公路交通应急抢险保通队伍

省、市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负责应急抢通保障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构建以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管理部门、路政管理部门、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养护工程企业为主体的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队伍,按照路网规模、结构、地域分布特点,采取全社会范围内的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公路养护工程企业,并与之签订合作合同,明确技术管理要求、应急征用的条件和程序、征用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规范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行为,保障参与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企业的利益。

省、市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统一调度本预案4.2.2.2款规定的本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点的各类应急物资、机械设备,由本级应急抢通保障队伍用于公路的应急抢险。在发生Ⅰ级公路突发事件时,由公路抢通小组统一调度各类储备物资和设备,组织实施跨省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1.2.2公路交通应急运输保障队伍

(1)应急运输保障队伍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应急运输保障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平急结合、分级储备、择优选择、统一指挥”的原则在本辖区内建立应急运力储备,选择达到一定标准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通过协商签订突发事件运力调用协议,明确纳入应急运力储备的车辆及其吨(座)位数、类型、技术状况,以及对运输人员和车辆管理的要求、应急征用的条件和程序、征用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以及违约责任等,通过协议规范应急运输保障行为,并保障参与应急运输保障企业的利益。

在发生特别重大公路突发事件(Ⅰ级)时,由运输保障小组负责协调运力调配,保障各类重点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和人员的疏散。

(2)运输装备及技术状况

应急运输保障车辆的技术等级要求达到二级以上技术标准,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或行驶里程不超过15万公里。建立应急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车辆的技术状况。应急运输车辆所属单位负责保持应急运输储备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并强化应急运输车辆的日常养护与保养工作。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所辖区域内突发事件的特征确定相应的应急运输装备,以满足不同种类的应急运输需求。

(3)应急运输人员

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和执行应急运输保障单位按照相关标准确定从事应急运输的人员,包括现场管理人员、驾驶员、押运员和装卸员。应急运输人员年龄原则上控制在20~55岁之间、身体健康、政治素质高、熟悉有关政策法规等。

应急运输人员在执行应急运输任务时,由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统一配发证件和必要的用品。

(4)应急运力的备案管理

建立相应的应急运力储备档案,包括运力单位、车辆及其吨(座)位数、类型及人员数量等,并上报上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备案。每年针对储备运力的技术状况、单位及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审查,对运力储备及时进行调整、补充,及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更新备案。

4.1.3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根据属地的实际情况和突发事件特点,制订社会动员方案,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在公路交通自有应急力量不能满足应急处置需求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请求动员社会力量,协调人民、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1.4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应急管理机构应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不同类型公共突发事件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发放使用说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应急管理机构应为应急处置过程中有安全风险的工作人员投保人身意外险。

4.2物资设备保障

4.2.1应急物资设备种类

建立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应急物资储备方式,强化应急物资储备能力。

应急物资包括公路抢通物资和救援物资两类。公路抢通物资主要包括沥青、碎石、砂石、水泥、钢桥、钢板、木材、编织袋、融雪剂、防滑料、吸油材料等;救援物资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

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和大功率移动式水泵等。

4.2.2应急物资设备储备体系

4.2.2.1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

根据全国高速公路的分布情况,确保应急物资调运的时效性和覆盖区域的合理性,以“因地制宜、规模适当、合理分布、有效利用”为原则,结合各地区的气候与地质条件,建立若干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点。

4.2.2.2地方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的种类和特点,结合公路抢通和应急运输保障队伍的分布,依托行业内养护施工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的各类设施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设本地区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点。

4.2.3应急物资管理制度

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实行应急物资代储管理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监管,物资的调度和使用须经交通运输部同意。担负国家公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任务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代储单位,负责具体建设与管理工作。

代储单位应对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要建立健全各项储备管理制度,包括物资台账和管理经费会计账等。储备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代储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要求,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和质量验收,并在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的情况上报路网中心。

地方公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各项应急物资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采购、储存、更新、调拨、回收各个工作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加强物资储备过程中的监管,防止储备物资设备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3通信与信息保障

在充分整合现有交通通信信息资源的基础上,加快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多网联动、快速响应、处理有效”的公路交通应急平台体系。

公路交通应急平台体系包括交通运输部、省、市三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以及依托中心城市辐射覆盖到城乡基层的面向公众紧急信息接报平台和面向公众的信息平台。

各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根据公路交通领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接报处理、跟踪反馈和应急处置等应急管理需要,实现与上下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的互联互通,具有风险隐患监测、综合预测预警、信息接报与、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调度、异地会商、应急保障、应急评估、模拟演练和综合业务管理等功能,并能够及时向上级公路交通应急平台提供数据、图像、资料等。

公路交通应急平台的基本构成包括:应急指挥场所、移动应急平台、基础支撑系统、数据库系统、综合应用系统、信息接报与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

4.4技术支撑

4.4.1科技支撑

依托科研机构,加强应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应急抢险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决策水平。

4.4.2应急数据库

建立包括专家咨询、知识储备、应急预案、应急资源等数据库。

4.5资金保障

公路交通应急保障所需的各项经费,应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中。

国家和地方公路交通专业应急队伍建设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点的物资采购、运输、储存的相关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路网中心要根据每年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编列年度预算,报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并统一负责该项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应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交通运输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有效的监管和评估体系,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路网中心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部省联合应急演练活动。

地方公路应急管理机构要结合所辖区域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预案演练。

5.2宣传与培训

路网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写统一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大纲和教材,编印各类通俗读本,做到图文并茂、通俗易懂、携带方便、快速查询,提高宣传与培训效果,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图书等多种渠道,加强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宣传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作为年度考核指标,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原则上,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5.3应急能力建设评估

各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评估工作,建立规范化的评估机制,综合路网规模、组织体系、重大危险源分布、通信保障、应急队伍数量、规模、分布等因素,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价指标,提出评估方法和程序。

5.4责任与奖惩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突发事件响应机制范文第5篇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

3.5 预警预报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启动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4 通信

4.5 指挥和协调

4.6 应急处置

4.7 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信息

4.9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总结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资源保障

6.3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迅速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和财产损失,保障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交通部《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港口和航道发生的涉及人身安全、通过能力、环境资源、重要财产等方面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交通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实施以块为主、以条为辅、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2)根据相关部门(单位)的现有职责明确其应急任务的分工和具体职责,保障应急工作机制和应急响应程序规范有序。针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与支持保障、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等应急全过程,建立结构完整、功能全面的应急体系。

(3)充分发挥各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应急支持作用,在预警预防和应急指挥协调中将各相关部门(单位)的人力物力资源加以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4)做好应对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工作准备,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应急科技水平,确保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水路交通应急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株洲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交通局局长(书记)、县地方海事处处长任副指挥长,县水利局、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消防大队、县电信局、县卫生局、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公路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地方海事处,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领导、组织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传达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对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组织制订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决定启动与终止全县水路交通应急预警状态和应急救援行动;指挥重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指挥、协调乡镇水路交通应急工作;组织后期处置与恢复、事件调查处理与奖惩。

2.2.2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办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落实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政策、措施并贯彻实施;组织制定、修订和实施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指导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具体组织水路交通应急培训和演练;编制年度应急工作经费预算草案;负责搜集、分析、核实和处理港口、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及时上报。

2.2.3 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交通局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行业管理、组织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单位)拟订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反应机构方案;参与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源和技术支持。

县水利局 做好相关水利水电枢纽的运行调度工作,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便利条件。

县公安局 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维护、爆炸险情控制、危险品清除、协助遇难人员的营救,以及必要的公众隔离、保障交通畅通等。

县安监局 负责水路交通应急处置中的安全督促检查,督促落实安全措施。

县财政局 负责审批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资金预算,并监督使用。

县公安消防大队 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火灾扑救。

县电信局 根据港口、航道应急工作的需要,提供有效的通信保障。

县卫生局 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及时对伤病人员进行救护。

县人武部 负责组织、协调驻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武警中队 根据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人员及救生器材参与救援。

县环保局 负责事发地上下游流域和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污染防控和处置建议,协助核实污染损害情况。

县农业局 负责核查和报告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农业用水水源保护区,通知所属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受到直接污染和废弃物的间接污染。

县地方海事处 承担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水路运输资源参与应急行动;负责水上交通监控管制、水上危险物和污染物清除、水上救助与打捞清障,以及提供水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等。

县公路局 负责协调解决普通公路物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2.3 水路交通应急体系主要应急任务

水运事故灾难事件:如航道中断、港口瘫痪受损、港口危险品事故、核幅射超标事故、港口环境污染损害、水运建设事故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并恢复水路交通能力、预警预防水运事故灾难的发生、应急处置水运事故灾难事件等。

水路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如恐怖袭击、暴力犯罪、集团犯罪、、破坏港口设施、破坏航道设施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降低各类社会安全事件的风险、保障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自然灾害事件:如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提供水路交通运输保障、保护航运设施和水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和水路交通秩序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疾病、重大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重大职业中毒等。主要应急任务包括:保障水路交通能力和运输畅通、提供应急救援物资运输支持、阻断疫情传播和救助伤病员等。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警信息

3.11 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风险源、诱发风险因素、突发公共事件影响、预警预防与应急对策以及其他内容等。 3.1.3 信息 报送:交通系统相关部门提供的风险源信息实行逐级上报,具体报送程序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办理;公众信息、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的信息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收集办理。

3.2 预防预警行动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对各方面信息的搜集、分析和核实情况,及时确定和所辖区域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指导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开展预警预防工作。

海事部门:针对港口和航道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及时通报信息、编制应急预案,实行专用救捞船

舶和全天候动态待命和救助值班制度,随时执行救助打捞等救援抢险任务。

3.3 预警支持系统

由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水路交通预警决策支持系统的建设、维护、更新与共享工作,建立相关信息库和预报分析模型库,对事发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提供科学的预警预防与应急反应对策措施建设,全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防信息。

3.4 预警级别及

3.4.1 预警级别确定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预警级别主要依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的自然灾害、水运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公共卫生事件、重要物资短缺事件,可能造成港口和航道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确定。

3.4.2 预警信息确认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信息后,对报警信息加以记录和核实,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及时报告相关领导确认预警级别,并及时向相关的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预警预防行动。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在确定和各自管辖区域内预警信息的同时,应立即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严重、特别严重预警应报省路交通应急指挥部;较重预警应报市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一般预警由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较重预警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确定,严重、特别严重预警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确定。

3.5 预警预报解除

当确定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不会发生时,预警预报的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预报;已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根据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Ⅳ级)、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Ⅲ级)、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Ⅰ级)四级。 4.1.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重要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一般港口遭受严重损失的;造成3级及以上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的;4有以上航道发生较严重堵塞,其他5—6级航道发生断航或严重堵塞的;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30人生命安全的;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本市资源能够控制的;对本市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的;调用本省和交通系统资源能够控制的;对本省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一般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市区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同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市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4.2.2 Ⅲ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较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州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并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2.3 Ⅱ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水中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指定现场指挥赶赴事发现场,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预案规定职责开展应急行动。省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将事件发展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

4.2.4 Ⅰ级响应

当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报水路交通应急指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交通部报告相关情况,贯彻落实上级各项指示,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信息采集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信息主要来源于港口、航道管理部门和企业、海事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信息传输的主要方式是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需重点采集的信息包括:

(1)事发现场位置、事件性质、事发原因、时间及发展态势,事发港口和航道的名称、设施及装卸储运情况和联系方式。

(2)事件造成的破坏、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

(3)是否有危险品、是否可能发生起火爆炸、泄漏等潜在危险及已采取的措施;

(4)到达现场进行处置的单位、人员及组织情况;已采取的措施、效果,已发出的援助要求和已开展救援行动的时间、设备、联系人等。

(5)现场环境情况及近期动态预报,包括风向风力、涌浪大小、冰情、能见度、水流流速和流向等。

4.3.2 信息分析和报送

县、乡镇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工作,追踪事件进展,及时掌握最新动态,将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

4.4 通信

应急通信的信息网络系统主要由交通专业通信网络和公共通信系统组成。通信方式采用语音电话、电报、传真、数据通信等,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计算机通信网络实现应急通信信息资源的交互与共享。

4.5 指挥和协调

4.5.1 本县辖区内水上交通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现场指挥部的组成,统一领导、协调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5.2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当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搜集、掌握相关信息,上报事件发展变化情况。

4.5.

3 当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5.4 发生重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后,应及时上报省市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

4.5.5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依据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或有关隐患,应向有关部门(单位)或各级人民政府报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有关部门(单位)的统一指挥下,参与应急行动。

在接报并确认事件等级后,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等级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组织动员驻军和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社会力量到达应急抢救现场,由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

4.6 应急处置4.6.1 处置措施落实

各级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本地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制定应急预案,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1)水运事故灾难

联系航道管理机构疏通碍航、堵航物件,联系有关港口建设、疏浚和航标维护部门恢复港口或航道技术条件,联系水利等相关部门给予通航便利条件;紧急分析、监控、减轻和消除断航和压港的诱因,注意控制危险货物泄漏源,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抢救遇险及中毒人员,疏散受危害人群;对事故区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加强对事故 及其危害的监视监控;调动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响应行动。

(2)水运交通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海事、港航管理机构会同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展开处置工作;疏散车、船及重要设备、危险物资,对现场周边地区及水域实施交通管制,维持秩序,有效控制局势。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当本县境内或与本县有固定水运交通往来的其它地区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协助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港口和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船舶卫生防疫工作。

(4)自然灾害

严格遵守有关防灾减灾规定,在预警预防阶段加强对港口和航道设施设备的保养检查;及时收听天气预报和做好记录,注意灾害动向,及早充分估计对港口和航道的影响并做好防港准备;加强对水文情报的收听和记录,加强对浅段和急流段的标识。

4.6.3 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调用程序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辖区内的救生、消防及防护设备和器械及其他应急资源的分布情况及管理状况。在具有较高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风险的港口和航道附近区域,适当配置应急响应设备库,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数量、质量和性能。

县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对本辖区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紧急调配权。港口和航道的抢险、消防、救援、重建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船舶等在县内运输的,由县水路交通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属于军队和武警系统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调用。

4.7 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7.1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类应急工作、抢险救援人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防护装备。

(1)进入有危险的现场:应急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经现场指挥批准;掌握作

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 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港口、江河、湖泊及其它通航水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交通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交通局印发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