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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细则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细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县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1.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1.3.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技术人员及技术专家组到现场进行初步诊断,调查疫源,疫情的确认须按有关规定经上级动物防疫机构确认。

(1)Ⅳ、Ⅲ级疫情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确认,必要时报请上级部门诊断;Ⅱ级以上疫情由市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技术专家组确认。

(2)人畜共患病疫情必要时会同卫生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有关专家共同确认。

(3)对疑为国内从未发生过的疫病,由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邀请国家权威机构和专家会诊。

1.3.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病种、危害程度、发病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Ⅰ级疫情(特别严重):下列疫情列为Ⅰ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暴发态势的,一个平均潜伏内疫情涉及2个以上相邻县的;或县内发病畜禽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5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疫情;

(2)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Ⅰ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Ⅱ级疫情(严重):下列疫情列为Ⅱ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发病畜禽数量较大的(牲畜在50—500头的,家禽在500—5000只);

(2)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Ⅱ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Ⅲ级疫情(较重):下列疫情列为Ⅲ级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类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发病畜禽数量大的。

(2)本地区内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由变异病原体引起的动物疫病,且呈流行态势的;

(3)本地区已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人畜共患病;

(5)呈暴发流行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Ⅲ级疫情管理的动物疫病。

Ⅳ级疫情(一般):下列疫情列为Ⅳ级疫情:

(1)在Ⅲ级疫情程度以下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2)在Ⅲ级疫情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3)县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列入Ⅳ级疫情管理的。

1.4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本预案所称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呈暴发流行的、可对全县畜牧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类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以及我县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所引发的疫情。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乡人民政府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县、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在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乡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政府负责人务必协调指挥各有关部门落实各自职责,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层级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原则。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在最短时间内发动和依靠群众,动员一切防疫资源和力量,按早、快、严的灭病原则,及时开展全民防疫和高效、快速、有序的应急处理工作,控制和扑灭疫情。

根据动物疫情态势的变化,疫情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

①一般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A、县农业局应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以及本地区疫病流行的动态制订疫病预防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督促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的稳定提高。

B、规模饲养场(户)的防疫工作,农业局督促落实规模饲养场(户)联场带户责任制,推行防疫标准化管理,促进免疫、检疫、消毒等综合防疫措施到位,提高规模场防疫管理水平。

C、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全面改善检疫设施和手段,规范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严格按照国家规程实行报检制,到场到厂到户检疫,对检出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督促有关单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D、有外源性动物、动物产品输入的乡镇,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国家和省公布的疫情通报统一组织开展对输入地动物、动物产品疫病风险评估分析,严格实施准调制度、督促屠宰场(点)、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严禁从疫区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完善公路、水路等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网络,加大检查力度,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管理。

E、工商、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依法配合支持农业局严格实施《动物免疫户口册》和免疫标识制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未经检疫以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上市交易行为,规范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的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防疫活动。

F、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动物饲养、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动物疫病的防治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防治氛围。

②紧急预防。紧急预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A、在疫情发生后,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注射。

B、在疫情发生后,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C、严格落实封锁措施,关闭疫区内的牲畜交易市场,禁止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和流动。

D、对疫点、疫区或受威胁区进行全面消毒。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1.1成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14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的精神,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昭通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成立*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切实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指挥部组成人员如下:

指挥长:方宗辉(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陈松(县委副书记)

谢全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段剑新(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余佑奇(县人民政府县长助理)

成员:唐兴普(政法委常务副书记)

荣昌华(经贸局局长)

王帮灿(环保局局长)

孙朝荣(财政局局长)

刘永贵(交通局局长)

唐国彪(农业局局长)

保杰跃(建设局局长)

黎方富(林业局局长)

安永强(民政局局长)

郭发和(卫生局局长)

李彬(公安局局长)

林岳(武装部部长)

钟世伟(工商局局长)

高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岳山(广电局局长)

李盛华(政府办副主任)

姚志(发改局副局长)

朱廷炳(县人民医院院长)

李朝平(疾控中心主任)

夏举昆(公安局副局长、交警大队队长)

疫情乡镇(乡镇长)

指挥长方宗辉负责指挥全面工作。

副指挥长陈松负责总体协调工作。

副指挥长谢全明负责指挥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

副指挥长段剑新负责人感染疫病的防控工作。

副指挥长余佑奇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封锁和安全维稳工作。

领导组成员若遇人员变动,则由相应职务人员补充,不再另发文。

2.1.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农业部门:(1)指导有关部门参与人员搞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2)负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源追踪工作;(3)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4)培训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5)对疫情作出全面分析评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6)制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7)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作出平估,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8)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动物的扑杀、动物尸体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疫点、疫区内污染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饲养场所及周围环境消毒等工作;(9)组织对受威胁区内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10)对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的饲养和经营及动物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测、检疫和监督管理;(11)负责疫情防治的有关宣传工作;(12)做好疫情情况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一有异常情况立即向县指挥部和市级疫情办报告,并及时向卫生等部门通报;(13)协助卫生部门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的防治工作;(14)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及时报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到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商部门:(1)负责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工作;(2)协助农业部门查处违法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的活动:(3)协助商业部门做好定点屠宰场(点)的管理工作;(4)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经贸部门:(1)负责做好定点屠宰加工(厂、点)的管理工作,监督定点屠宰加工(厂、点)禁止收购或屠宰未经检疫畜禽及病、死、毒等有害动物;(2)负责查处非法屠宰加工活动。协助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定点屠宰加工(厂、点)对病、死、毒等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3)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卫生部门:(1)负责监督宾馆、饭店、集体饮食单位和其他畜产品使用、加工单位在畜产品采购、储备及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工作;(2)负责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的动态监测与救治工作及案件的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3)协助农业部门查处经营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的违法经营活动、搞好疫点、疫区环境消毒工作;(4)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安部门:(1)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2)负责查处妨碍农业、工商、卫生等部门行政执法的案件;(3)协助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搞好监督检查工作;(4)做好疫区封锁、疫区安全保卫和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动物强制扑杀工作;(5)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通、航管部门:(1)协助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在封锁区设立动物检疫消毒站;(2)监督各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承运动物及其产品,严格做好运载工具的消毒;(3)协助做好公路、水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以及检疫检查工作;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调运,确保安全、快速;(4)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政部门:(1)负责制定对疫病防治的补助政策,并及时拨付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扑杀、检测、消毒、处理等经费;(2)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家各项补助政策落到实处;(3)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改部门:(1)负责做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动物防疫、畜产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2)制定疫病防治有关物资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措施,并指导和监督实施;(3)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监察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履行职责,落实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制度,查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失职、渎职行为。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的监测工作;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会同有关部门快速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交办的其他工作。

城建部门:(1)负责犬猫等宠物的限制饲养管理及饲养许可证发放;(2)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及应扑杀的病犬猫等,实行统一处理;(3)协助农业部门做好有关动物免疫、执法管理与扑杀工作;(4)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武警部门:组织指挥部队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动物扑杀的治安维护工作。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疫点、疫区内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及时向指挥部上报有关工作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职责:启动乡级应急预案,负责疫情处置的相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2日常管理机构

县突发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农业局和卫生局作为日常管理机构,由农业局局长和卫生局局长分别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管理,指导重大动物疫病控制和扑灭工作;

(2)负责疫情信息的汇总分析报告,做好调查研究,掌握防治工作动态,制定防治工作计划;

(3)向指挥部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领导关于疫病防治工作指示;

(4)负责提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所需物资储备,计划并加以落实;

(5)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的宣传活动。

2.3应急处理机构

2.3.1技术专家组。组长由农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农业局、卫生局、林业局等单位技术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现场调查,临床诊断、疫点基本情况调查;

(2)按农业部规范采集病料和血清样品(包括送省级实验室和留样两部分);

(3)实验室血清学及病原学(PCR)诊断、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检验样品的准备;

(4)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现场临床诊断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实验室诊断报告;

(5)对疫点提出暂时隔离、封锁、消毒等防疫措施,制订封锁、扑灭疫情技术实施方案;

(6)指导当地动物防疫部门调查疫点周围半径3公里范围和疫区外5公里范围强制免疫区的详细情况,并将调查报告、疫区范围内的分布图提交省指挥部办公室。

(7)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

(8)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和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9)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防疫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农业局局长担任,由发改、民政、卫生、交通、农业部门人员等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和扑灭经费;

(2)审核防疫物资储备方案;做好后勤物资保障,包括交通工具调配、装备物资采购和分配、人员保健、防护装备、医药供给、紧急防疫物资计划和采购供应、派员送病料到国家有关参考实验室等。

(3)协调、监管防疫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及资金使用;

2.3.3疫区封锁及社会治安维护组。组长由一名政府领导担任,由公安、武警、民兵、工商管理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

(1)负责设立封锁点,禁止疫区内畜禽及其产品外出,对过往车辆、人、畜消毒;

(2)关闭疫区及受威胁区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3)维护疫区社会治安。

2.3.4疫情扑杀组。组长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农业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工商、商务、农业、林业、卫生、城建、交通部门及疫情乡镇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染疫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

(2)病害动物、产品、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

(3)疫点、疫区的消毒;

(4)疫情的监测、免疫带的建立。

2.3.5乡(镇)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县乡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县乡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开展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指导,制定疫情监测计划;会同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

3.2预警

县乡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的预警。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报告形式

县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2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生可疑疫情时,乡镇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必须向农业局报告,农业局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在2小时内出发赶赴现场(必要时通报卫生部门)进步初步确认,经临床诊断为可疑疫情情况后,报告县疫情指挥部同意,于2小时内分别向县人民政府、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实行逐级上报制度,未经许可,禁上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外散布疫情信息。

3.3.3报告内容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种类、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病理变化;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输入性疫情要报告调出地、调出时间、准调证及检疫证出证机构和检疫员姓名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的传真或复印件);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3.3.4公布疫情

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向社会公布疫情,未经指挥部授权,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乡镇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防护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受威胁区的应急行动

根据发生疫情乡镇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入。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2.1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特别注意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要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2.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1)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2)Ⅰ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3)Ⅱ、Ⅲ、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农业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以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5.2奖励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县、乡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违反操作规定或工作不到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灾害补偿

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由财政局会同农业局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定。

5.5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从事防检、扑灭疫工作的一线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督促指导动物饲养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救济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商业部门要立即启用储备畜禽产品,以保证疫区市场供应。

宣传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密切配合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为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农业局要加强对动物疫病的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有关人员以及应急队伍的技术培训;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防治人患传染病应急队伍的技术培训,提高应急队伍的业务水平。

6.2应急领导保障

县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重大事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把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予以安排部署,协调解决好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团体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6.3应急体系建设保障

县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要求,加强重大动物疫病指挥体系、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体系、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以及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通环节的动物防疫屏障、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疫情信息报告传送等相关基础设施的建设。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设置,加强和整合各极动物防疫监督和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队伍的力量,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建立区域性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要争取省市扶持建立区域性无害化处理中心。维持费用列入县财政预算。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能对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及时、有效、规范地处理,防止疫源扩散。

6.4应急经费投入保障

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将应由地方负担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包括:发病动物的扑杀补助经费、无害化处理经费、强制免疫疫苗补助经费、消毒药物及防护物资储备经费、防疫监督工作经费、公路检查站监督检查经费、疫情监测监控经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持经费等各项专项经费以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金。所需经费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动物饲养和消费量以及每年的防疫工作任务提出计划,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防疫工作需要。

7附则

7.1本预案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