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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及应急措施

突发事件及应急措施

突发事件及应急措施范文第1篇

一、突发事件处置存在的问题

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的应对体制尚未形成。

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不够充分、有力。

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有的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未能及时得到控制。

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的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有待提高。

二、突发事件处置的基本思路

一是,重在预防,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从制度上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突发事件的演变一般都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从本质上看是可控的,只要措施得力、应对有方,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是完全可能的。因此,突发事件处置要把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作为处置的重要目的和出发点。

二是,既授予政府充分的应急权力,又对其权力行使进行规范。突发事件往往严重威胁、危害社会的整体利益。为了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赋予政府必要的处置权力,坚持效率优先,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有效整合各种资源,协调指挥各种社会力量。

三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相统一。突发事件往往具有社会危害性,政府固然负有统一领导、组织处置突发事件应对的主要职责,同时社会公众也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应对突发事件中,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不仅需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还需要其履行特定义务。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等方面服从指挥、提供协助、给予配合、必要时采取先行处置措施的法定义务。

四是,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实行统一的领导体制,整合各种力量,是提高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效率的根本举措。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建立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三、突发事件处置的制度措施

建立健全有效的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基础。

第一,建立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制度

各级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严格予以执行;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危险源、危险区域;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教育训练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器材;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

第三,经费、物资、科研保障制度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四,监测和预警制度

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是及时做好应急准备、有效处置突发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前提。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上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预警机制不够健全,是导致突发事件发生后处置不及时、人员财产损失比较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及时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及时上报;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加强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的分析评估,定时向社会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及时向社会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责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及时向社会有关避免或者减轻损害的建议、劝告,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五、应急处置与救援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各方面力量,依法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避免其发展为特别严重的事件,努力减轻和消除其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

一是,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二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有针对性地采取人员救助、事态控制、公共设施和公众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措施。

三是,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强制隔离当事人、封锁有关场所和道路、控制有关区域和设施、加强对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等措施;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

四是,发生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突发事件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

突发事件及应急措施范文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五条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具体规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和突发事件的预防与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组织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法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二十四条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

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第二十八条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三十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人民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第三十五条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

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第三章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建立全国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四十四条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

(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四)定时向社会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第四十五条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四十六条对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社会安全事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四十七条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九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第五十条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二)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

(三)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四)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国家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领馆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依法出动警力,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第五十一条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十六条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五章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第五十九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协调公安、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建设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治安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第六十条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第六十二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第六十四条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六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突发事件及应急措施范文第3篇

一、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出台的背景

现代社会是高风险的社会。我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能否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直接考验着政府应急管理的能力。应对突发事件不能仅仅依靠经验,更重要的应当依靠法制,这是我国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和教训。事实证明,突发事件的应对要实现由个别调整向规范调整的转变,以减少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任意和无预期。

现阶段我国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仍然存在着如下缺陷:一是应对突发事件的责任不够明确,统一协调、灵敏应对突发事件的体制尚未形成;二是一些行政机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够强、危机意识不够高,同时,依法可以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也不够充分、有力;三是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制度、机制不够完善,导致一些能够预防的突发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预防;四是社会广泛参与应对工作的机制还不够健全,公众危机意识有待提高,自救与互救能力不强。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一些不该发生的事件发生了,能够控制的危害没有得到有效地控制。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是,世界上有一些国家各类突发事件,尤其是自然灾害也不少,但是造成很大损失的情况却不多。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最重要的是这些国家有着相对完备和成熟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

二、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总体思路

(一)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在优先的位置

一般而言,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有两种,一种是常态管理,一种是非常态管理(危机管理)。相对而言,人类对常态管理具有较多经验,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而对危机管理,无论是从认识上,还是从制度上都还有一定差距。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预防和应急准备重视不够,做得不实。为了改变我国“有钱救灾,无钱防灾”的传统观念和做法,本法从如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建立了处置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体系,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作了组织和制度准备;二是建立了突发事件监测网络、预警机制和信息收集与报告制度,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财产损失提供了前提;三是建立了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的储备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为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物资和经费保障;四是建立了社会公众学习安全常识和参加应急演练的制度,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五是建立了由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单位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及武装部队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为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了人员保证。

(二)坚持有效控制危机和最小代价原则

任何关于应急管理的制度设计都应当将有效地控制、消除危机作为基本的出发点,以有利于控制和消除面临的现实威胁。因此,在立法思路上必须坚持效率优先,根据中国国情授予行政机关充分的权力,以有效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协调指挥各种社会力量,确保危机最大限度地得以控制和消除。同时,又必须坚持最小代价原则,规定行政权力行使的规则和程序,以便将克服危机的代价降到最低限度。缺乏权力行使规则的授权,会给授权本身带来巨大的风险。在制度上,决不允许为了克服危机不择手段。因此,本法在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分级、分期的基础上,确定突发事件的社会危害程度、授予行政机关与突发事件的种类、级别和时期相适应的职权。

(三)对公民权利依法予以限制和保护相统一

在应急处置期间,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需要对公民个人的某些权利加以限制,或者增加公民的义务。但是,这种限制应当要有一个“度”,以保护公民的权利。因此,本法确立了比例原则,公民的财产被征用有获得补偿的权利,预警期间的措施主要是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等。(四)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实行统一的领导体制,整合各种力量,是确保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提高效率的根本举措。本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所谓统一领导,是指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在中央,国务院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关;在地方,地方各级政府是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是负责此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在突发事件应对中,领导权主要表现为以相应责任为前提的指挥权、协调权。

所谓综合协调,有两层含义,一是政府对所属各有关部门、上级政府对下级各有关政府、政府与社会各有关组织、团体的协调;二是各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进行的日常协调。综合协调的本质和取向是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强化统一指挥、协同联动,以减少运行环节、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所谓分类管理,是指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类突发事件的不同特性实施应急管理,具体包括:根据不同类型的突发事件,确定管理规则,明确分级标准,开展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此外,由于一类突发事件往往由一个或者几个相关部门牵头负责,因此分类管理实际上就是分类负责,以充分发挥诸如防汛抗旱、核应急、防震减灾、反恐等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在相关领域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

所谓分级负责,主要是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突发事件的级别,确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不同层级的政府负责;一般来说,一般和较大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分别由发生地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重大和特别重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其中影响全国、跨省级行政区域或者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国务院统一领导。

所谓属地管理为主,主要有两种含义:一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上由地方负责,即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特定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就应当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管理为主。比如,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该银行实行接管,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利益,恢复商业银行正常经营能力。

三、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确立的主要制度

(一)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

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制度是整部法律中最重要的一个制度,包括如下具体内容:

一是提高全社会危机意识和应急能力的制度。主要包括:①各级各类学校应该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②基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③基层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④机关工作人员应急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制度。

二是隐患调查和监控制度。主要包括:①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②所有单位都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矿山、建筑工地等重点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都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开展隐患排查;③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基层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三是应急预案制度。预案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行动方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计划和步骤,也是一项制度保障。预案具有同等法律文件的效力,比如,国务院的总体预案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国务院部门的专项预案与部门规章有同等效力,省级人民政府的预案与省级政府规章有同等效力。

四是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制度。主要包括: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③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

五是突发事件应对保障制度。主要包括:①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国家要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②经费保障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③通信保障体系。国家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与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六是城乡规划要满足应急需要的制度。城乡规划应当符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二)突发事件的监测制度

监测制度是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效预防、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重要制度保障。为此,本法从如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这是一项重大改革,目的是有效整合现有资源,实现信息共享,具体包括:①信息收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②信息的分析、会商和评估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门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③上下左右互联互通和信息及时交流制度。

二是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具体包括:①在完善现有气象、水文、地震、地质、海洋、环境等自然灾害监测网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监测密度,提高技术装备水平;②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实时监控系统和危险品跨区域流动监控系统;③在完善省市县乡村五级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同时,健全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动植物疫情、植物病虫害和食品药品安全等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系统。无论是完善哪一类突发事件的监测系统,都要加大监测设施、设备建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监测人员或信息报告员。

(三)突发事件的预警制度

预警制度是根据有关突发事件的预测信息和风险评估,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趋势,确定相应预警级别,相关信息、采取相关措施的制度。其实质是根据不同情况提前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预警级别制度。根据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橙、黄、蓝色标示。考虑到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机理、发展过程不同,法律难以对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规定统一的划分标准。因此,预警级别划分的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二是预警警报的权制度。原则上,预警的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享有警报的权,但影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预警警报。确定预警警报的权,应当遵守属地为主、权责一致、受上级领导三项原则。

三是三级、四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总体上是旨在强化日常工作,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和其他有关的基础工作,是一些强化、预防和警示性的措施。其中,最重要的有三项:①风险评估措施,即做好突发事件发展态势的预测;②向公众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③对相关信息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四是一级、二级警报后应当采取的措施。一级、二级警报,意味着事态发展的态势到了一触即发的地步,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即将面临威胁。因此,这时采取的措施应当更全面,更有力,但从措施性质上仍然属于防范性、保护性的措施。在法律起草过程中,有人提出,这些措施中有的可能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如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等。回答这个问题,还是要回到立法的总体思路上来,即在特殊情况下如何比较利益大小。在以往的抢险救灾中,常发生因个别人不肯撤离现场导致重大伤亡的情况,有时甚至需要救援人员苦苦哀求一些人撤离,这种情况对突发事件预防危害很大,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赋予政府相应的权力,避免因个别人的行为导致损害扩大。当然,如果有事实证明突发事件将不会发生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应当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

突发事件发生以后,首要的任务是进行有效的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等。

二是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可以采取的措施。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具有较强的控制、强制的特点。这些措施包括: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等。

三是发生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情况主要是指银行挤兑、股市暴跌、金融危机等。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包括及时调整税率,宣布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等调控措施;调节货币供应量、信贷规模和信贷资金投向,规范金融秩序,实行外汇和国际贸易等方面的管制措施。

(五)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基本得到控制和消除后,应当及时组织开展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以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突发事件的事后恢复与重建制度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及时停止应急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必要措施。

二是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在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受影响地区恢复重建计划。

三是上级人民政府提供指导和援助。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开展恢复重建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支持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和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援助。

四是国务院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突发事件及应急措施范文第4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和维护广大考生利益为宗旨,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程度为目标,建立健全我区各类考试保密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提高保密应急处理能力,确保考试顺利进行,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准备充分,防范在先;

(二)统一指挥,上下联动;

(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四)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五)快速反应,有效控制;

(六)加强领导,依法处置。

三、适用范围

考试保密安全突发事件特指国家、省各类统一考试、各类高中招生文化考试等统一组织的考试中,在试卷保管、交接、考试实施和评卷组织管理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

四、组织指挥

(一)成立**市**区考试保密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考试保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区保密局局长,副组长:区保密局副局长。区保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设办公室,由区保密局承担,具体负责保密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区考试保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启动本预案;

2、及时掌握动态,统筹协调指挥,研究处置考试保密安全突发事件;

3、确认考试保密安全突发事件性质;

4、对考试保密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5、制定考试保密安全突发事件补救措施;

6、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区委保密委员会报告考试保密安全突发事件情况。

五、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考试保密安全突发事件,区考试保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立即按本预案开展相应工作;

2、根据掌握情况及时制定事件补救措施,并逐级上报至区委保密委员会领导及市、省、国家保密局;

3、试卷在存放点被盗泄密,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追查和采取措施,并派工作人员协助公安部门及时破案;

4、在泄密案未破案之前,应及时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闻媒体对考试保密安全突发事件有关情况进行报道和炒作,避免出现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监控,防止有关信息特别是泄密信息在互联网上散布,发现或得知有关网站发出此类信息,应立即采取封闭措施;

5、试卷在运送途中发生意外情况泄密,应迅速通报公安机关,并请求增派警力保护现场,采取措施,隔离相关人员,全力保护试卷安全,防止泄密范围扩大;

6、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在查清泄密事件情况的基础上,及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六、应急预案实施办法

(一)我区各类统一考试进行时,各有关单位必须掌握考试保密安全情况,发生考试保密安全突发事件时,及时逐级上报。

(二)发生试题泄密等突发事件,发生事件所在地或部门(单位)考试保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在30分钟内报告区考试保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区考试保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报告后30分钟内报告区委保密委员会有关领导和上级保密部门。同时,要立即制定补救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突发事件及应急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高校 突发事件 应急管理

0 前言

在社会转型期,学校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加大,频率加快,涉及领域也在扩大。2004年,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事件; 2005年,武汉市高校共发生12起大学生自杀事件,其中有10人死亡;2006年,郑州大学因毕业证引发的大规模学生骚乱;2007年,新疆司法警官学校的群体性斗殴事件;2008年,上海商学院发生火灾,造成四名女生不知所措,匆忙之下跳楼身亡。这些案例都充分表明了高校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因而,建立一个合理高效的高校预警机制刻不容缓,各高校必须极力加强自身的应急处理能力。高校应急处理能力的加强以及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是一项关系重大、形势紧迫的任务。

1 相关概念界定

1.1 高校突发事件

从公共管理角度来讲,突发事件主要特指政府在公共管理领域所遇到的紧急情况,主要指突然发生的且造成严重后果和危害的重大事件。毋庸质疑,高校突发事件就是指那些发生在高校内或者与高校有联系的一系列的可能产生重大危害的事件。最常见的有校园安全突发性事网络及信息安全事件、考试泄密及违规事件等。

1.2 应急管理

应急管理,是指在遇到突发事件的情况下,通过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应对此种突发状况的行为过程,同时,它也包括预测和预防在内的一系列行为。通过应急管理的预防措施,我们可以很有效的避免重大突发事件产生的巨大危害及影响,最大程度的减轻灾害程度,控制灾害的继续蔓延,确保把损失降到最少。应对突发性事件需要不同主体的参与,无可厚非,政府是最重要的主体。在应对这些突发时间时,政府往往会采取一些超常态的管理措施,这种管理方式往往被称为非常态管理,是一种特殊的管理形态。

2 我国高校突发事件应对问题的剖析

当前我国高校应对突发事件的机制比较薄弱,应急管理水平相较其他国家来说还比较落后,其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高校领导人缺乏相应的应急管理理念。长期和平稳定的环境让人们过得很安逸,使得很多人都会缺乏防范危机的意识,从而引发上述事件的出现。近年来,高校突发性事件频频出现,由此看出,高校领导对于突发性事件管理方面的理念还比较滞后,危机意识薄弱,全程管理的理念没有普及,应急管理只当做次要内容来处理,并未引起高度重视,只把危机发生的干预处理当做重要内容。有些高校就突发性事件出台相关的措施,却没有进行有效的修改、完善和实施。

(2)缺乏危机意识教育和突发事件管理流程。随着我国高校扩招政策的推广,高校在校学生人数迅速增长,而相应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人员却没有能有效地补充,因而不可避免的加重了学校管理人员的工作难度,同时也会造成一系列管理疏忽和漏洞。同时,高校师生严重缺乏灾害教育以及安全教育,导致他们在灾害或者突发性事件来临的时候不知所措,引起一阵阵的群体恐慌。目前,国内许多高校的灾害教育机制不够系统,不够完善,而且还都未建立标准的应急程序,使得对于突发事件的相关状况不为高校师生所熟知。我国高校在实际模拟演练方面极度缺乏,因而造成我国高校应急处理的极度落后。

(3)应急管理体系不健全,处理综合性突发事件能力低下。我国各高校严重缺乏对各突发性事件的综合应急处理,突发性事件处理工作小组设立不到位,学校的层次之间信息交流不畅通,突发性事件的感应能力差,危机状态下整体合作效率差,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容易错失良机,并且,危机过后并没有有效的吸取经验教训;临时协调小组并未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危机处理过程困难重重。此外,高校没有常设性的突发事件综合协调与决策机构和专门的职能机构,在危机状态下各级人员间的整合能力与应急能力受到限制。

3 完善高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的思考

3.1 高校突发事件的应急指导原则

(1)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高校的突发事件应急小组,应该在上级领导统一指挥下进行,以确保我校应急的有序进行。就我校而言,成立海南政法职业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和省教育工委、教育厅的领导下,争对本校突发事件进行应急处理,形成及时的反应机制。以确保突发事件突然发生时,能够及时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使得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协调及衔接,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突发事件发生后,高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对事件的统一领导,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各部门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在校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认真负责,确保部门安全稳定。

(3)预防为本,及时控制。预防是杜绝突发事件发生的最好方法,我们要坚持预防为本,充分考虑到各方面的情况,坚持对症下药的进行预防,以免出现失控,导致突发事件的爆发。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广泛收集各方面的信息,进行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争取把突发事件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校园秩序失控和混乱。

(4)系统联动,群防群控。一旦突发事件爆发,各级领导应该及时赶到现场进行指挥和调控。同时,各方面主体也应该进行协调合作,以尽快解决灾害。从而形成一个系统性、协调性的应急处理系统。

(5)区分性质,依法处置。在处置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不同程度的问题和矛盾,对于此类问题,我们要严格区分,以便能够使得一系列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从而依法处置,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6)加强保障,重在建设。保障也是进行应急处理的一个有效的措施。我们应该从法律上、制度上、物质上等各方面全面加强保障措施。包括经费、人员部署等各个有可能影响应急工作的情况。

3.2 高校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

3.2.1 建立健全的预警机制

预警机制主要是争对预警对象以及预警范围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分析,看其是否符合正常指标,从而获取预警信息,决定其是否要进发出危机警报的进行危机预报的最先环节。在这一环节中,我们要根据所获得的信息,进行信息评估,分析危害的程度。这些对危机的决定至关重要,甚至起到关键性作用。

首先,制定和完善高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是解决或者避免问题发生最好的方法,因而预警机制的建设最为重要。各高校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来制定出自己的预警机制。制订出一份全面的应急预案要充分考虑到突发性事件发生的背景、思想、人员、信息以及如何应对的措施等等。同时在进行应急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本校的实际情况、预案的科学性、出台后的操作性以及实践性等,以便师生能够在危机发生时做到不慌张,能够有序的按照既定的方案进行解决应对。

其次,加强制定保障措施。我们可以看到现在高校里面几乎都设有心理咨询处、保卫处、校医院等日常性的办事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置对于高校突发性事件的预防是至关重要的。各高校应该高度重视其重要性。因此,为了保证这些组织能够良好的运行,必须对该机构的人员组成进行严格的审核,最好建成有专家力量的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便日常和紧急咨询。同时,在专业性的同时,也要注意到这些机构的有效运行。由于这些机构是日常性的,因此,必须要保持有专人值班,以便何时何地都能应对突发性事件的发生,做到把危险降到最低。例如:保卫处要加强巡逻、校医院做好各项医疗防卫治理措施、心理咨询处保证能对来进行心理咨询的学生做到有人咨询等。通过各机构的相互合作,那么高校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就会相对转移或降低,从而增强校园的安全。

3.2.2 建立健全的应急控制机制

当校园突发事件发生时,高校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预案的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应急处理工作。在应急过程中,我们要注意的是,必须要以人为本,确保人的安全,竭尽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危机处理的过程如下:

首先,及时救援。一旦突发事件爆发,各级领导必须及时赶到事发场所进行指挥协调,保证场所的稳定,稳定高效师生的情绪,避免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紧张和慌乱。同时,他们也要及时了解具体情况,然后调动各种资源进行救援工作,以确保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有效的协调各种资源。一是协调好人员。除了与校内的人员进行协调外,也包括对校外线管人员的沟通、协调与合作,与此同时做好与学生家长的协调;二是协调好应急物资。应急物资对应急工作具有重大的影响,及时的应急物资可以影响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以确保应及时能够具有有效的物资供给。

再次,真实的信息公布。当今信息传播高度发达,高校突发事件极易传播,成为国内外关注得焦点。高校容易成为舆论的目标,出现与事实不符的言论,对于危机处理造成障碍,从而影响学校形象。因此,突发事件发生后,高校必须要授权宣传部门在第一时间高效、迅速、准确地在学校新闻以及网络上本校关于应急的一些措施及规定,以此来消除师生们的重大恐慌以及不知所措。当危机结束后,也要针对该事件进行总结以及对师生们进行心灵安慰,避免对其产生心理上的阴影,并及时杜绝各种对此事件的不良传言。

3.2.3 建立健全的应急恢复机制

恢复机制包括有形和无形两个方面,即所谓的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例如:建筑物的维修、受损资产的重置、事发现场的整顿、安全设施的管理、道路桥梁的修葺等等都属于有型的恢复。而无形的恢复则一般包括事后的心理恢复,主要争对灾害中受到惊吓、恐慌或留下严重阴影的人员,通过心理专家或心理医生进行心理治疗,以使他们恢复原貌,恢复到健康、良好的心态。

3.2.4 建立健全的应急反馈机制

突发事件过后,高校应根据此次事件的具体情况,尽心事件情况分析和原因分析,从而为以后预警机制提供宝贵的经验,完善和修复应急预案。当然,也要对该次事件中失职的人员进行调查和惩处,同时,也对该次事件中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嘉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