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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动物疫情对公众健康和我市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造成的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或传入,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以及相关产业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响应,高效运转。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迅速作出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动员一切资源,实行群防群控。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突发动物疫情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专家委员会、应急处置机构等组成。

(一)应急指挥机构

当我市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时,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转为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部署我市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

1.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2.市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省、市政府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指示;组织部署全市较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负责对一般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进行监督指导等。

3.成员单位职责

(1)市农业局:负责制订突发动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依法提出对相关区域实施封锁和解除封锁等建议;按规定诊断和报告疫情;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紧急组织调拨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终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2)市委宣传部:协调组织疫情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加强与突发动物疫情有关的新闻报道管理;协调组织突发动物疫情及应急处置情况的对外新闻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会;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宣传。

(3)市质监局:负责动物加工产品的生产质量监督,打击违法生产动物产品的行为,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突发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年度计划的安排,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5)市公安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强制免疫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的治安巡逻、防范和控制,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6)市财政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所需的经费。

(7)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中履行职责情况,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8)市卫生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负责高危人群的预防、医学观察;负责病人救治。加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9)市交通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协助做好临时检疫消毒、疫区封锁等工作。

(10)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经营点)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突发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强制关闭相应范围内的交易市场(经营点),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11)市经贸委:牵头组织国家储备药品保障支援,协调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应急生产和市场供应;督促动物屠宰企业做好防疫工作,查处非法屠宰行为。

(12)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相关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管,牵头组织协调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13)市检验检疫局:负责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防止疫情传入传出,及时收集和提供境外动物疫情信息。

(14)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观测,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的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等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有效地开展相关防治工作。

(二)日常管理机构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市指挥部的日常管理机构,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分管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协调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承担突发动物疫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技术培训;指导各县(市、区)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三)专家委员会

市农业局负责组建市突发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由兽医官员以及动物疫病防治、流行病学、野生动物、风险评估等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

1.对突发动物疫情响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和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2.参与制订或修订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3.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业务培训;

4.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5.承担市指挥部及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急处置机构

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机构由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检验检疫局等应急处置力量组成,负责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1.市农业局:主要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病料的采集、送检,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并监督落实。

2.市卫生局:在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负责做好疾病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工作。

3.市检验检疫局: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负责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五)县(市、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突发动物疫情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当地实际,成立县(市、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明确工作职责,统一组织指挥行政区域内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行动。

三、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本省连同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或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内,本省连同相邻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二)重大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本省内有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2.口蹄疫在14天内,本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呈继续扩散趋势。

6.省农业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较大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天内,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天内,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市内2个以上县(市、区)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性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6.市农业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县(市、区)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暴发流行。

3.县级农业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四、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监测

1.监测体系。市农业局负责全市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监测,其他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负责本系统、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的动态巡查监测。动物疫情监测信息由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规定逐级上报。

2.监测内容。曾发生疫情地区的疫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养殖动物的疫病和强制免疫效果监测;自然疫源性动物疫病或野生动物疫病监测;疫情测报点的重点动物疫病监测等。涉及人畜共患病疫情的监测情况及时与卫生部门交流。

3.监测方式。采取定期组织技术监测与日常动态巡查观测相结合的方式。

(二)预警

市及各县(市、区)农业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按国家有关动物疫情信息管理规定,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对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动物疫情及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县(市、区)政府,农业部门、林业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相关科研院校,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任务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科研院校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动物产品的人员。

2.报告形式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各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动物疫病监测实验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可疑疫情时必须同时向当地县级林业部门报告)。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分析和临床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农业局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较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的,立即报所在地农业部门,并在1小时内将疫情报至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在接到报告后l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畜牧兽医局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农业局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畜牧兽医局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机构确诊。

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品种、动物来源、发病数量、死亡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实验室检测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初步调查情况(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联系方式等。

五、应急响应和终止

(一)应急响应

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并请求启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当确认发生较大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局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建议。市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行动。

1.市指挥部

(1)指挥动物疫情发生地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力量进行扑疫。

(2)紧急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

(3)依据的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

(4)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

(5)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

(6)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工作。

(7)组织乡镇、街道和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8)必要时,请求省政府予以支持,保证应急处置行动顺利进行。

2.市农业局

在市政府启动本预案后,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行动。组织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处置和评估。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负责对全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具体工作为:

(1)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相应处置方案。

(2)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隔离消毒和药物预防。

(3)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5)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防群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处置效果、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估及补偿标准。

3.县(市、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疫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本级预案,根据市指挥部的要求和部署,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当发生一般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局负责对动物疫情发生地应急处置行动的检查和督促,及时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二)非疫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根据发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市场等各个环节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加强相关动物疫病的报告工作,必要时实施日报或零报告制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农业、工商、经贸、交通、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流通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积极落实公路、铁路、水运交通检疫监督工作。

(三)安全防护

1.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严重威胁人体健康的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穿戴有呼吸保护装置的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等,确保参与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

2.疫区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时,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对职业人员和密切接触人员的疫情监测,必要时对疫区有关人员进行紧急免疫接种。指定专门医院对病人实行救治。

(四)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由相应的指挥部宣布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终止。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决策、应急保障、预警预报、现场处置等能力评估;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二)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对在处置突发动物疫情行动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三)责任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灾害补偿

按照各类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五)抚恤和补助

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各级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置行动的人员要给予适当补助。

(六)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根据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七)社会救助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后,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交通与通信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和监测能力,配备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的扑疫指挥车、疫情监测车,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二)资源与装备保障

1.县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要建立扑疫工作预备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预备队伍由农业、林业、公安、卫生、工商、经贸、交通和武警、预备役部队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2.交通部门优先安排动物防疫应急物资的调运。

3.卫生部门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做好卫生预防保障工作。农业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置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同时到达现场、同时开展调查、同时进行疫情处置。

4.公安部门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将疫情监测车、扑疫指挥车纳入特种车辆管理。

5.农业、林业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诊断试剂、兽用生物制品、消毒设备和药品、防护用品、运输工具、通信工具等。

6.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突发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每年用于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扑杀病畜补贴和疫情处理、疫情监测所需经费,财政部门要予以保障。

(三)培训和演练

农业部门要在林业、卫生、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突发动物疫情处置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市指挥部办公室每年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举行演练,提高预备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县(市、区)突发动物疫情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训练。

(四)宣传教育

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突发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和农村中小学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农业局牵头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随着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以及动物疫情防控形势的变化,市农业局应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本部门职责制订相应的预案和方案,并报市农业局备案。

(三)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