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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达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达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出现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时,根据县国土资源局的建议,县人民政府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出现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地质灾害时,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协助处置。

县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抢险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如下: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副主任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县人民政府救灾办公室主任

县民政局分管救灾减灾工作的副局长

成员:县经委、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局、县疾控中心、县商务局、县广播电视局、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县安监局、县旅游局、县畜牧食品局、县气象局、县政府救灾办、县电力公司、县电信公司、*武警中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地区的紧急救援;协调*武警中队参与地方抢险救灾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地质环境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大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起草县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的业务工作;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

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国土资源、水利、气象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县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县有关部门、乡(镇)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部门间的共享。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地质灾害发生的当地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村民手中,将“防灾工作明白卡”发放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时限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当地出现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立即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地质环境监测站,同时速报县人民政府。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出现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同时速报市国土资源局,并抄报县级相关部门。对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中型(含中型)以上地质灾害的小型地质灾害也要按上述要求速报。

县国土资源局接到出现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报县人民政府,同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并抄报县级相关部门。

3.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4.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4.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县人民政府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民政、财政、气象、救灾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协助处置。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县人民政府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协助处置。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地质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县人民政府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建设、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县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政府协助处置。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或市国土资源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信息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按《达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执行。

7部门职责

7.1紧急抢险救灾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起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规划和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安监局、县电力公司、消防等部门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安全,保障正常运行。

县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做好旅游景点游客的疏散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和帮助灾区政府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7.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起的次生洪劳灾害的处置。

如发生的地质灾害可能造成次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水、气、渣),县环保局负责配合进行水、气、辐射环境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7.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灾区医疗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县畜牧食品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县经委负责组织各类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须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县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

7.4治安、交通和通讯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的违法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交通局、襄渝铁路和成达铁路*境内火车站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电力公司、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7.5基本生活保障

县民政局、县救灾办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的管理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推动建立突发地质灾害保险机制,督促商业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7.6信息报送和处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适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县广播电视局应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严格把关,及时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做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7.7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管和管理等工作。

8其他职责

武警*中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等工作。

9应急保障

9.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专业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社、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达州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9.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9.3应急技术保障

9.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

国土资源部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9.3.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入,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9.4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并适时组织演练。

9.5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10预案管理与更新

10.1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10.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每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更新期限最长为5年。

11责任与奖惩

11.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11.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2附则

12.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2.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12.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