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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占道经营管理办法

城市占道经营管理办法

城市占道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采取源头控管、严格审批、严格监管、严格执法的工作措施,全面规范主次干道经营门店管理,从根本上解决28条市民满意路、29条微循环道路的乱开门店以及出店占道经营问题;拆除沿街违法建筑,透绿透景,美化城区环境。

二、工作责任及分工

(一)规范管理餐饮店

对主次干道和重要连通道临街的小餐饮店,店内面积不足15m2,没有下水排污设施、油烟噪音扰民、群众投诉严重和无证占道经营的,予以关停并转。倡导鼓励发展“名小吃”等大型连锁餐饮店的规范管理经营模式,对不达标的餐饮门店不发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对工商执照进行年审,区规划分局严格控制新增沿街小型商业门点。

(主责单位:区食品药品监督分局;协作单位:区工商分局、区城管局、区房管局、区规划分局、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规范管理洗车修理店

规范管理洗车店。对洗车店店内没有相应工作场地,店外无排污沟容易导致污水外溢和占道经营的,应予关停并转。对不达标的洗车店不发证,对一年内发生六次占道洗车的,工商不予年审。

(主责单位:工商分局;协作单位:区城管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局、区交通大队、区城管监督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规范管理修理店。对汽车修理店室内经营场地不足40m2,对修理机件、器材出店污染环境和占道经营的,予以关停并转。对不达标的修理店不发证,对一年内发生六次占道修车的,工商不予年审。

(主责单位:区交通局;协作单位:区城管局、区商务局、区工商分局、区交通大队、区城管监督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三)规范管理废旧物资回收站

辖区28条市民满意路、29条微循环道路、市“双创”考评路段禁止设立废旧物资回收站;鼓励绿色环保回收连锁机构在背街小巷、社区内进行规范经营。

(主责单位:区商务局;协作单位:区工商分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各街道办事处)

(四)严控沿街沿道违法建设

加强违法建设的控管,杜绝新的违建产生;对历史违建全面调查摸底,制定计划有序拆除。临街违建拆除后,应及时进行绿化。

(主责单位: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协作单位: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房管局、区园林局)

(五)取缔违法占道

全面整治门面出店经营。区工商分局对有证店面出店经营问题组织进行整治和处罚,对一年内有六次出店经营的店面不年审。

(主责单位:工商分局;协作单位:区城管局、区食品药品监督分局、区商务局、区城管监督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全面整治无证占道。城管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按责任划分,对主次干道及背街小巷的占道经营进行整治和取缔。禁止沿街门面占道晾晒衣物和堆放杂物。

(主责单位: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协作单位:工商分局、交通大队、区公安分局)

全面取缔机动车占道经营。区交通大队、区城管局及各街道办事处对28条市民满意路、29条微循环路、市“双创”考评路段,机动车占道从事经营和“三车”违法营运进行取缔。

(主责单位:区交通大队、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协作单位:工商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残联)

(六)规范立面广告招牌管理

规范管理房屋立面。按照市区要求,组织对主次干道房屋立面破旧、脏乱等问题进行粉饰见新。

(主责单位:区房管局;协作单位: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规范管理广告招牌。按照“整齐划一、显现个性、和谐美观”的要求,整治沿街广告门面招牌。拆除一店多牌,沿街110、122等报警电话及警务指示牌要按规定悬挂;拆除违规设置、破损、超设置期限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

(主责单位:区城管局;协作单位: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大队、各街道办事处)

规范沿街门店内橱窗玻璃广告。区工商分局组织对沿街门店内橱窗玻璃广告进行整治,严禁乱贴乱画,严禁出现不文明及不法宣传物,保持橱窗玻璃的洁净,对不配合整治的门店不予年审。

(主责单位:区工商分局;协作单位: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公安分局)

(七)规范沿街围墙等建筑物的设置

主次干道旁新建小区主体建筑外不得设置商业性门面,规划设置通透式围墙和绿化带,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用途,随意开门办店。沿街工地围墙要按市城建委规定标准建设,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主责单位:规划分局、区房管局、区建设局;协作单位: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八)实施拆墙透绿和沿街绿化工程

主次干道旁实体围墙改为通透式围墙;居民小区、单位宿舍区可采取绿化方式进行围挡,如临街部分已实施绿化的,可在绿化的内缘线设置通透式围墙。对主次干道重要连通道绿化带进行美化,添加花草,植补缺株,设置园林小品。

(主责单位:区园林局;协作单位:区房管局、区城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区城管委制定进一步加强主次干道经营门店管理的工作意见,组织召开整治工作动员大会。

(二)摸底调查阶段各部门及街道对辖区内主次干道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整治工作方案,报区城管委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2年7月31日)全面开展整治,务必完成既定目标。

(四)整改巩固阶段(2012年8月后)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重点整改,对已取得的成果进行加强巩固;将检查情况纳入区大城管考核范围,每月进行考评通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区政府成立进一步加强主次干道经营门店管理工作专班,由区政府分管区长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负责人为成员。各单位要按照治庸问责的要求,高度重视,强化领导,明确责任,积极配合,主动作为,认真履责。

(二)制定方案,明确任务。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均要按照区政府办公室的总体整治工作要求,明确具体的整治目标、整治时间、整治任务和整治步骤。区商务局负责制定全区主次干道重要连通道商业业态指导意见。区城管局监督中心每月向相关部门通报出店占道经营的门店情况。

城市占道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着力落实工作责任。为切实落实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工作责任,一是将这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部署。二是成立了__任组长,王越、苏荣平任副组长的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指挥、协调、监督和考核。三是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主要工作任务、工作措施等内容进行具体明确。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门工作班子合力抓的良好局面。

(二)着重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完成目标任务。为确保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4%的任务目标,一是建立县政府分管领导每季定期1次、局领导每月定期2次调研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工作制度,副县长__多次深入__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进行现场办公和专题调研,切实解决了雨水季节渗漏液收集池防溢,护坡补膜、渗漏液处理设备改进等多个问题和困难。二是建立部门协调协作机制,县垃圾处理场建设指挥部不定期召集城管、环保、环卫等相关职能部门对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协调解决,确保了垃圾场的规范有序运行。三是加大人员学习培训力度,通过开展无害化处理知识讲座、考察学习外地成功经验等多种形式,强化管理人员对垃圾无害化处理知识的学习和更新,进一步推进了垃圾处理规范化进程。四是着力开展设施设备技术改进,针对渗漏液处理量过低问题,对渗漏液处理设施设备进行全面升级改造,渗漏液日处理量由原有的40吨提高到了90吨左右。五是积极采取护坡补膜措施,有效防止渗漏液渗出。六是努力克服建设设计缺陷雨污分离系统不完善等多层困难,严格按照垃圾无害化处理操作规程,着力开展分区填埋、按时压实、定期覆土、除臭杀蝇、渗漏液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全年投入资金1495万元,处理垃圾6600余吨,垃圾无害处理率96%,全面完成重点民生实事项目目标任务。

(一)积极探索城市管理有效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城市管理联动机制。对城市管理委员会人员进行重新调整,制定城市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住建、环保、交警等部门对城市管理重、难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今年以来,共组织会议4次,对公交线路开通、公交刷卡智能调度系统应用、县城规划区禁炮、__广场管理等城市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门研究。二是全面推行网格化管理管理模式。将城市管理辖区划分为15个单元网格,单元网格下分责任路段,由路段管理责任人员对该路段城市管理违章违规行为进行纠察、劝阻和处罚,市容环境卫生秩序逐步向好。三是创新环卫清扫保洁模式。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将环卫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牛皮癣”清理等工作推向市场,全面实行公司化运作,管理成效逐步显现。

(二)强力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整治。紧紧围绕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和市级文明县城创建这一中心,积极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秩序逐步好转。一是占道经营治理取得实效。建立健全分管领导联点包片,中队领导区域负责、执法队员路段包干的责任工作机制,积极采取网格化管理、路段负责制,早中晚加班值守方式,着力开展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占道作业,流动叫卖、早餐夜宵摊点、__广场专项治理,全年清理占道经营、店外经营6000余处,规范、取缔早餐夜宵摊点30余起,管理成效日趋明显,__中路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现象基本消除,__广场违规儿童娱乐、服装鞋包、零食小吃摊点全面取缔,步步升超市右侧、白里路沿线夜宵摊点有效治理,城西总站占道经营摊点基本实现入店入市经营,朝阳市场周边摊点、摊担占道经营现象大有好转。二是渣土运输管理日趋完善。认真开展渣土砂石运输审批与管理,全年审批渣土砂石运输4起。紧密结合治超限载工作,从严查处渣土砂石沿途撒漏、乱倒乱弃、超限超载运输行为100余起,渣土砂石运输日益规范。三是户外广告管理逐步加强。严格按照县城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户外广告技术标准,积极推行提前告知、提前管理的“前置式”管理模式及日常教育与集中治理结合的执法模式,审批许可户外广告、门店招牌61起;规范户外广告、门店招牌500余面;拆除未经审批、破损、腐蚀等影响城市市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门店招牌4000余平方米;清除横幅、布幔300余块;清理城市“牛皮癣”18余万处。实现了户外广告与城市风格协调一致的管理目标。四是噪音油污管理逐渐增强。通过巡逻执法发现、12345政府公众热线及城管办公电话投诉、群众来信举报等多种方式和途径,查实查处油污违规排放行为15起、噪音扰民事件45起,切实解决了__一中周边、__路沿线夜宵摊点食客喧哗,__广场老年人合唱团、步步升超市__广播、汽车总站电子显示屏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噪音扰民问题,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点赞。五是破坏市政公用设施行为执法日渐强化。协同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着力加强占道破的审批与管理,不断加大破坏市政公用设施查处力度。全年审批占破道行为5起,查处未经审批破道行为9起、占用人行道长期停车洗车行为30起、破坏垃圾桶和井盖等市政公用设施行为7起,破坏县城绿化美化亮化设施行为5起。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得到有效维护。六是“门前三包”工作持续加强。着力加强对__镇各

社区、县直机关单位“门前三包”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并对各门面店铺“门前三包”责任牌进行了整修完善,“门前三包”责任进一步强化。七是违章棚架治理成效明显。对__路、桃花路、沿河路等主次街道影响市容秩序的违章遮阳雨棚、雨伞、棚架进行全面清理,集中拆除了沿河路战备码头、__路__公司口子、白里路沿线等处违章棚架8个。八是环卫清扫保洁成效逐步显现。针对广大群众对环卫清扫保洁工作的意见建议,2015年县环卫局认真分析问题根源,积极创新管理办法,建立了领导班子包区域负责、工作人员包路段蹲守的监督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大对德纯公司环卫清扫保洁、垃圾清运工作成效的监督考核,并坚持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问题整改不到位,按合同要求扣除承包费用。当前,我县城市卫生状况实现较大改观,城市主次干道垃圾基本清理,道路路面基本呈现原色。全年清除卫生死角100余处,清理清运垃圾6875吨,清扫城市街道路面149万平方米。九是环卫设施设备日趋完善。投入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300余万,新增勾臂式垃圾车2台

,护拦清洗车1台,自卸式垃圾车1台,密封式垃圾箱20个,添置城西总站市场、工业园中转站压缩设备各1套,环卫基础设施日益完善,机械化清扫率逐年提升。

(三)着力强化城市公共客运行业管理。一是城市公共客运行业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通过优秀城市公共客运企业、优质服务车、优秀驾驶员评选,出租汽车质量信誉考核,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营运服务行为定点定时稽查等活动开展,进一步提升了城市公共客运行业服务质量,提升了从业人员服务水平。当前,我县城市公共客运行业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现象层出不穷,各客运企业有详细记录的好人好事多达50余起。二是违章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进一步加大。定点稽查、巡逻执法和投诉举报结合,查处出租汽车拒载、乱收费行为20起,公共汽车不按规定线路时间行驶、拒载老年乘客行为5起,打击两轮车、三轮车、面的车和私家小车非法营运行为101起,处理市民对城市客运车辆营运服务的投诉举报35起。春运期间,特别加强了出租汽车营运价格的监管,严厉查处乱收费行为10余起,有效遏制了乱涨价势头。

(四)有效开展综合治理等工作

一是坚持底线思维,着力开展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和等底线工作,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是着力强化作风效能、党风廉政建设,结合群众路线整改落实“回头看”、“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整治“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专项活动,深入开展干部职工“庸、懒、散”、“索、拿、卡、要”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专项整理,全体干部职工工作作风切实转变,工作效率全面提升。三是办理提案建议14件,见面率、答复率、满意率均为100%。

1. 做好县城禁炮前期准备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城禁止燃放爆竹的决定,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协调各相关单位开展了县城禁炮调研讨论、规范性文件出台、禁炮执法队伍组建、全县禁炮动员会议召开、县城禁炮宣传、禁炮模拟执法等前期准备工作。2016年1月1日,将如期全面启动县城禁炮工作。

2.延伸开通县城至荷香桥的公交车。2月4日,延伸开通了县城至荷香桥的公交线路,方便了荷香桥、石门乡沿线近5万人民群众的出行,受到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

3.启动公交刷卡智能调度系统。3月1日,在县城公交车上安装了公交刷卡智能调度系统,办理老年人、残疾人免费爱心乘车卡18000余张,学生卡6000张,为广大老年人、残疾人提供免费乘车服务30万次,为学生提供半价乘车服务10万次,人民群众乘坐公交车辆出行更加方便、舒适和快捷。

4.开展占道经营专项集中治理。一是对__路、桃花路、城西总站等重点路段及重点部位占道经营摊点、店外经营行为进行重点集中治理,__路占道经营行为基本消除,城西总站菜市场基本规范至市场内有序经营。二是出台了《__县__广场管理规定》,并采取集中治理与日常管理结合的方式,加强__广场的管理,取缔__广场儿童娱乐经营摊点,整体搬迁老年人合唱团,集中清理各类衣服鞋帽、儿童玩具、零食小吃摊点30余个,__广场市容秩序明显好转。

5.着力创新城市管理工作方式。为进一步加大对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秩序的管理,着力创新工作方式方法,一是全面实行领导包路段工作制度,每位领导班子每人负责一条路段,不定期对该路段存在的城市管理问题进行协调解决,对该路段责任人员的管理成效进行监督考查,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奖勤罚懒。二是全面实行早中晚值班值守工作制度,一天14小时不间断管理,确保县城市容秩序良好。

1. 因__无害化垃圾处理场本身存在建设设计缺陷、场地地质结构特殊、雨污分离系统不完善、渗漏液收集池未覆膜防渗、渗漏液处理设施老化、必要基础设备不全、垃圾处理专业人员缺乏、建设改造与管理运行脱钩等问题,导致垃圾无害化处理规范化进程缓慢,成效不明显。

2.占道经营、店外经营问题仍然突出,特别是朝阳路、大桥路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现象屡禁不止。

3.渣土砂石运输源头管理不到位,管理措施单一、联合执法机制不完善,管理成效不明显。

4.县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缺位,广告设置良莠不齐。

5.环卫基础设施不完善,机械化清扫率低,清扫保洁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目标。

1.恳请县绩效专核办切实落实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将县城禁炮工作纳入县绩效考核范围,设定考核分值10分。

城市占道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严格县城管理,增强县城城市功能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城市意识,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城管理,是指县城规划区内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绿化及交通秩序、市场秩序、治安秩序等与城市管理有关的事项。

第三条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是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行政执法队伍,由建设、公安、工商、交警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城市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第四条县城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有维护城市管理的义务和制止、检举破坏城市管理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条《**县城总体规划》已按法律程序得到上级批准,应严格执行。

第六条城市管理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按照“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管理一个法”的要求,严格执行规划审批论证和“一书两证”制度,大力推行规划落实全程监理制度。

第七条按照县城总体规划,进行功能分区。严格控制党

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先建办公楼、后建住宅楼的审批,有步骤的筹划、建设多功能住宅小区。

第八条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向建设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县城整体规划,取得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和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经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使用县城规划区内的土地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期满,应及时拆除建筑、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所有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到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备案。

第九条县城规划区内的各类建筑物的位置和高度,必须符合规定的道路红线和空间环境要求。

第十条县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实施的需要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县城规划区内的所有土地由县国土资源局代表县政府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内私自进行土地交易,对未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私自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协议,私下供应土地或擅自垫土填坑、乱占水面的,一律视为非法占地。

第三章市容市貌管理

第十二条县城建筑和设施,应符合国家和本县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街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应适时维修、清洗。新建楼房临街不准设置垃圾孔道。

县城中的市政公用设施,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维护和保持设施配备、完好整洁。

第十三条在县城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牌、标语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条幅、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造型美观、用字规范,并定期维修、油饰或拆除。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审核广告规格、安排设置地点。未经审批,严禁擅自户外广告。

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放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区域,不得印刷品广告。

沿街单位、经营门店实行一店一匾、一牌(最高荣誉牌)、一灯箱制,不得出现一店多匾、多牌。

严禁在城市建筑物、设施等处悬挂、张贴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准在护栏、电杆及树木上乱贴、乱划、乱涂、乱晒、乱挂。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不得在道路上打场晒粮。因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必须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批准,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放置整齐;渣土应及时清运;临街场地必须围场作业;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十五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根据需要应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围栏或者以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

第十六条在街道两侧临时设置停车场(点)经本单位或个人申请,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交纳占地费。

第十七条各种进城车辆要进入规定的停车场(点)停放并保持存放场地的整洁完好,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内道路设施。因建设确需破路施工的,必须经县建设主管部门或交通部门批准,城管大队备案,并交纳破路修复费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临街单位和个体经营门店要认真履行门前“五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包设施、包建设)。

第二十条沿街举办集会、开业庆典、募捐咨询等活动,主办单位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的同时,要在两日前向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申报,根据活动的规模、性质,按指定地点、范围进行活动,主办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安全等工作。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民要爱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瓜果皮核、废纸、烟头杂物;不准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严禁随地便溺。

第二十二条城区道路要定时清扫,快慢车道、广场、市场及人行便道清扫由县环卫队负责。临街单位、个体户和住户要协助县环卫队搞好人行道保洁,共同维护市容及环境卫生。

冬季清扫积雪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沿街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雪停后两小时内(夜间下雪在翌日上班后两小时内),清扫本单位前至路中心的积雪。

第二十三条城区居民的生活垃圾,要按规定时间倒入统一设置的垃圾池(箱)内,不准随意倾倒垃圾污物。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居民的特种垃圾(如工业废渣、建筑垃圾、废土等)以及单位内的生活垃圾,必须自行运送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垃圾场。无力清运的,由县环卫队负责有偿清运,不得长期搁置影响环境。

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有毒、有害、有污染的废弃物,由生产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方可运出。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对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及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必须采取坚决措施,进行有效治理。

第二十五条城区内严禁设置经营性养殖场,城区内村庄饲养家禽家畜必须圈养,保持环境卫生。

第二十六条禁止在城区焚烧能产生有毒有害和恶臭的物体,禁止在街道和公共场所焚烧任何杂物。

第二十七条未经许可,严禁在景新大街、景安大街、景华大街、仲舒路、市场路、亚夫路等主干街道进行室外清洗、维修车辆、切割橡胶制品、电气焊加工和废旧物资收购等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交通秩序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城区运行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体、流动物品,必须捆扎封闭严密,不得沿途飞扬、撒漏。

客运车辆要设置废票箱,不准沿途向车外吐痰和抛撒废弃物;城区内微型客车要靠右边临时停车,不准在路中随意停车。

第二十九条进入城区内的所有车辆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进入禁行街道和禁行区域。

除城区内运营的微客外,2吨以下货运卡车在景安大街限时通行,大型货运卡车、客车、畜力车,未经许可,禁止在景安大街通行(医疗救护、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除外)。

第三十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自觉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和有关规定,不得逆行、闯红灯和抢道行驶。

客运车辆不得随意停车和沿街招揽乘客。

第三十一条县城街道路口设立限速、禁鸣等交通标志。一切机动车辆进入城区,必须限速行驶(小轿车、小型客车30公里/小时,货车、大型客车20公里/小时,摩托车、机动三轮15公里/小时),有禁鸣标志路段不准鸣号。

第三十二条客车一律到汽车站内或指定停车点停车侯客。所有出租车辆,一律在规定的场(点)停放,并交纳占地费,摩托及自行车存放处必须报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核准,并按指定的位置设置,严禁乱停、乱放。

第六章市场秩序管理

第三十三条凡进入城区进行交易活动的工商户,一律到商贸城市场、西市场、惠民市场、盛德市场和允许经商的街道定点亮证经营,坚决取缔流动和无证经营。

未经许可,严禁在景新大街、景安大街、景华大街、仲舒路、市场路、亚夫路等主干街道上室外摆摊设点。

第三十四条沿街门店一律室内经营。门前禁止陈列商品和从事加工、制作、修理等活动,店前不准设置围栏,以保证人行道畅通。

第三十五条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批准,在主干街道道口设置的早、晚饮食摊点,除颁发临时占道许可证外,必须按指定的位置、规定的时间经营,并做到摊位周围五米内保持清洁,及时清除随产垃圾,做到摊收场清。

各冷饮餐门店应自备箱篓收集废纸、废物、垃圾。

第三十六条县城主干街道上,未经许可,严禁室外摆放音响设备和节目广告牌、严禁室外播放歌曲和录音。

第三十七条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批准,夜市要在指定位置按规定时间经营,并搞好卫生,做到摊清地净。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在县城规划区内未按城建规划占用土地开工建设的,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占用的土地由县政府责令退回。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及其他设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其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手续不完备即开工建设的。

(2)占压建筑红线的。

(3)未按规划退出红线以外要求的。

(4)占压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及供排水设施的。

(5)危害城区安全、污染破坏城区环境、容貌的。

(6)其他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区功能协调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未经登记审批,擅自户外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其费用由者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责令停止,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广告内容同时违法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行为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退还、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1000元罚款:

(1)因施工单位的责任未按规定工期完工的。

(2)建筑竣工未同时清理施工场地的。

(3)擅自将单位或者个人的道路、管线与城市道路、管线衔接的。

(4)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园林、公共绿地使用性质的。

(5)擅自修剪树木、损坏花草等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

(6)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建筑,不设遮挡设施、乱堆物料,影响交通或者城市卫生、市容的。

(7)其它损坏城市环卫、照明等附属设施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

(1)在县城内乱摆摊点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2)不按规定清扫街道、清运垃圾、影响县城卫生的,处以每处5元至25元的罚款。

(3)随地便溺、乱扔果皮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下罚款,并负责清理干净。

(4)在县城建筑物、电杆、树木上乱钉、乱挂、乱贴、乱画的,处以每处20元至100元罚款。

(5)在县城公共场所和街道焚烧垃圾、树叶、杂物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6)在城区内道路和广场堆放物料、打场晒粮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7)不按指定地点、时间、方式倾倒垃圾,不足一吨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一吨及其以上的,处每吨200元罚款。

(8)城区内饲养的家禽家畜没能圈养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除责令其限期处理或予以没收外,并处以10——100元罚款。

(9)个体门店和沿街单位不履行五包责任的,处50——100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的;

(2)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

(3)机动车在桥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

(4)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

(5)擅自在桥梁或者其它公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其它挂浮物的;

(6)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7)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8)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机动车辆违犯明显标志、标牌等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章行为,并处以下罚款:

(1)机动车辆在禁行时间、道路上行驶的处以3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强行通行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2)机动车辆违犯车速、车载规定或违犯交通标志、标线指示的处以5元以下罚款;逆向行驶的处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或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的处5元以下罚款。

(3)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处以5元以下罚款,因此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4)车辆运载散体、流动物品、不捆扎封闭的,处以5元以下罚款;车辆运输货物造成漏撒的,按污染面积处以5元/㎡罚款,并负责清理干净。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无证经营的,按照《河北省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对不听劝告拒绝接受管理的,处100——1000元罚款,可以收缴物资、没收生产工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盗窃、损坏城市设施、侮辱殴打城管人员或阻挠其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应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及收支两条线、票款分离等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城市占道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项整治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坚持“统一组织、部门联动、属地为主、疏堵结合、依法处置”的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部位、区域的烧烤行为进行集中整治,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取缔一批,规范一批,有效改善

辖区市容环境面貌。

二、整治时间

2012年6月15日至9月30日。(根据整治成效,整治时间可相应调整)。

三、整治内容及责任分工

(一)主次干道的店外烧烤要退路进室。对具备烧烤经营资格的门店,严禁在店外经营,烧烤炉具及相关的经营设备必须进入店内,并配置必要的排烟设施,对经劝导、教育不改的烧烤经营业户,由城

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对不具备烧烤经营资格从事烧烤经营的门店,食品安全、工商、环保部门要依法查处;对严重扰民且屡次劝导教育不改的烧烤经营业户,要依法从重处罚,并进行公开曝光;对在

整治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寻衅滋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工商分局、食药分局

(二)主次干道两侧的人行道夜间占路烧烤摊点要坚决取缔。区城管执法局要对全区范围内主次干道两侧占道“野烧烤,野馄饨”摊点进行摸排,逐路、逐段建立电子档案,做好整治计划,针对整治难

易程度分片区、分路段进行强制取缔。整治中区城管执法局有权联合公安分局、工商分局、食药分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对在整治工作中不配合、不作为的部门和街道,区城管执法局

有权报区城管办、区问责办,并按照相关程序启动问责。对在整治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寻衅滋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工商分局、食药分局

(三)居民小区内的烧烤摊点要合理规范。对居民小区内的烧烤行为,要本着“便民,利民,不扰民”的原则进行合理规范。各街道要对辖区居民小区内的占路烧烤摊点进行摸排,建立电子档案,制定

整治计划。对存在占道经营、噪音扰民的烧烤摊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劝导、教育其退路进室,采用无烟烧烤炉具。对劝导教育拒不整改的经营业户,街道办事处有权联合区城管执法局、辖区公安派出

所、工商所等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执法,对违规摊点进行强制取缔。对在整治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寻衅滋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工商分局

(四)合理引导,疏堵结合。在充分吸收市民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加强城市便民摊点群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和《市城市便民摊点群设置管理导则(试行)》中对便民摊点群要求,对

各区规划的烧烤规范区进行科学论证,设置烧烤规范区,将无序分布在各处的流动烧烤摊点疏导至规定场所集中经营,加强管理,避免扰民。对不服从疏导、管理的,坚决予以取缔。由区城管执法局负

责在全区范围内找出三处集中烧烤规范区域,经营地点地面要铺设漏油、水措施,并安排有关人员进行规范管理,既便民,又不扰民。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

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工商分局

(五)对占用公共场所(公园、广场)进行休闲烧烤的行为,要坚决依法取缔。

牵头单位:区城管执法局、区商圈办

责任单位:公安分局、环保分局、工商分局、食药分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教育。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等相关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对“露天烧烤”者开展守法、诚信经营宣传教育,争取其理解、支持与配合,引导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文明经营,自觉维

护公共环境卫生和秩序

(二)部门联动。坚持“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原则,城管执法、工商、环保、食品安全、公安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加强对烧烤的日常监管,依据各自的行业法规强化执法力度,形成

强大整治合力。

(三)强化宣传。区委宣传部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和反面事例曝光,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促进整治活动扎实有效开展。一是大力宣传饮食卫生常识和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市民的食品安全

意识和环保意识,引导市民注重健康、保护环境,自觉抵制不洁净食品。二是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跟踪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使市民群众了解、支持、配合整治工作。要积极发动广大市民群

众支持和参与城市管理,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完善举报奖惩制度。三是积极宣传合法经营的典型,引导广大经营业户改进烧烤设备,提高食品质量,文明卫生经营。

城市占道经营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领导,行业引导,综合治理”的原则,以车辆维修市场无证开业、沿街就市及环境改善等突出问题为切入点,积极开展整治活动。坚决取缔和关闭非法开业、占道经营的维修摊点,加快车辆维修市场集约化发展,实现维修市场的规范化管理。

二、工作目标

以县城高速公路出口处、环城路沿线、石山村公路旁车辆维修摊点为整治重点,通过开展集中整治活动,使非法开业和占道经营的车辆维修摊点得到彻底关闭,超范围经营得到依法纠正、经营环境面貌得到进一步改善,重点区域内非法经营摊点得到完全搬离,县城所有车辆维修摊点全部纳入东区呼家湾汽车维修城集中管理范畴。

三、整治重点和时间安排

(一)整治重点

1、对未经许可从事车辆维修经营的维修摊点进行取缔和关闭;

2、对超核定范围内从事车辆维修经营的维修摊点进行取缔和纠正;

3、对公路沿线占道经营、无维修场地的车辆维修摊点进行取缔和搬离;

4、对在公路沿线或人行道乱停乱放的维修车辆进行整治;

5、对各车辆维修摊点环境卫生进行整治和清理。

(二)时间安排

本次车辆维修市场集中整治活动共安排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3月15日至3月17日)。各成员单位要广泛动员,加强宣传,积极部署。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制定集中整治方案,为活动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理阶段(3月18日至3月29日)。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明确任务,落实人员,全面铺开集中整治活动,县集中整治领导小组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3月30日至3月31日)。集中整治活动办公室对集中整治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活动情况。

四、责任分工

(一)交通部门:

1、负责本次集中整治活动总协调,各相关部门配合参与;

2、负责本次集中整治活动的督促检查;

3、会同县公安局、工商局、城管局、交警大队、运管所对城区高速路出口处、环城路沿线、石山村公路旁非法车辆维修摊点进行取缔和关闭。

运管所:

1、依照《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对非法开业和非法经营的车辆维修摊点依法进行处置,高限处罚;对不符合开业条件的维修摊点坚决予以关闭和取缔;

2、会同公安、交警、城管、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重点对城区高速路出口处、环城路沿线、石山村公路旁等区域内“无证”经营、占道维修、超范围经营的非法车辆维修摊点进行关闭和搬离。对拒不关闭或搬离的非法维修经营户依法扣押维修设备和工具;对在人行道上或公路沿线乱停乱放的维修车辆坚决予以依法整治;

3、督促各维修企业对维修场区、车间、设备的环境卫生进行清理;

4、会同工商、城管部门,做好车辆维修企业进驻呼家湾汽车维修城工作,简化开业审核程序,条件符合及时许可。

(二)城管部门:

1、配合交通部门开展车辆维修市场集中整治活动;

2、督促城管监察大队做好对城区非法车辆维修摊点占道经营、占道维修及占道乱停乱修车辆的检查和处罚,依法维护好城市公共设施;

3、督促城区高速路出口处、环城路沿线、石山村公路旁等区域内的非法车辆维修摊点拆除广告牌匾和占道维修设备,彻度清理门店环境卫生;

4、在高速路出口处、环城路沿线、石山村公路旁等区域分别设置醒目的禁修标志。

(三)工商部门:

1、配合交通局开展车辆维修市场集中整治活动;

2、依照工商行政管理规定,依法关闭城区高速路出口处、环城路沿线、石山村公路旁等区域内的非法车辆维修摊点;对超出核定经营范围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的经营户,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对未经工商部门审批的维修广告牌匾坚决予以拆除和没收;

3、配合交通部门做好车辆维修企业进驻呼家湾汽车维修城工作,简化工商执照的办理程序;

4、会同运管所对各维修企业的经营资质进行核查,并督促维修摊点做好门店环境卫生的清理。

(四)公安部门:

1、配合交通、工商、城管等部门开展车辆维修市场集中整治联合执法活动;

2、对暴力抗法、阻挠执法的非法维修经营户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保障整治活动的顺利实施。

(五)交警部门:

1、配合交通、工商、城管等部门开展车辆维修市场集中整治联合执法活动;

2、对城区高速路出口处、环城路沿线、石山村公路旁等区域内占道乱停乱修的机动车辆依法予以查处。

五、组织领导

为保证车辆维修市场整治活动的顺利实施,县政府成立县车辆市场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政府办副主任

交通局局长

成员:公安局副局长

工商局局长

城管局局长

交警大队大队长

运管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交通局局长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交通局副局长、运管所所长担任副主任,具体负责治理日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本次集中整治活动时间紧、任务重,意义重大,各相关单位要将此项工作放在当前工作的首要位置,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工作中狠抓落实,及时对整治活动进行安排布署,夯实责任,细化任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