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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方案实施细则

安全监理方案实施细则

安全监理方案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 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全施工方案

我国自依据2004年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全国推行安全监理以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有所好转,但是重大恶性事故仍然多次出现,多起事故事后依法对总监追究了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总监安全生产责任之重大。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是所有建设参与方的关注重心所在,安全监理工作更是时代赋予监理人员的重任。监理人员如何针对目前业主重视不够、总分包投入不足、农民工安全素质低下以及安全监理责、权、利尚不对称的现状,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取得安全监理实效?这是一个监理行业绕不过去的现实问题,所有监理人员都应该深度思考,总监更是责无旁贷。下面笔者抛砖引玉,结合多年工作经验谈谈安全监理工作总体思路。

一、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监理部安全监理管理体系

项目监理部必须在监理企业的大力支持下,建立健全监理部安全监理管理体系。至少设立一名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员,群体项目或大型项目必须相应增加满足实际工作要求的安全监理员数量,组成安全监理小组。有的大型项目还设置了安全副总监,效果很好。同时总监需强调安全工作人人有责,要求监理部各专业监理人员参加该管理体系。总监应不定期检查该管理体系的有效性。管理体系涉及到规划、实施、检查和改进,运用质量控制中的PDCA循环尤为合适。

安全决策阶段及制定对策――规划

该阶段包括分析建筑安装生产系统的安全现状,提出安全监理工作指标,制订安全监理规划,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四个方面。

选定建设项目安全监理目标的依据主要是监理部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工作方针,上级有关部门对安全监理工作的指示、要求,以及项目当时的安全生产状况等。安全监理的目标一经选定就应成为监理部该时期安全监理工作的主题。

分析项目安全现状的目的主要是根据安全工作目标针对性地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在进行现状分析时,应从项目的安全生产形势和生产状况着手,通过与本项目具有可比性的其它项目同类状况进行横向和纵向的比较,经过周密调查、细致分析和充分论证,确定出项目该段时间内具体的、可以量化的安全工作指标。在安全指标已经确立的基础上,通过运用关联图、因果图(鱼刺图)等工具对前期(一般为上一阶段)曾发生的事故(或隐患)进行分门别类的统计和汇总,找出导致事故(或隐患)发生的全部末端因素(可采取措施预防的因素),进而运用排列图、“0~1评分法等工具找出其中的主要影响因素,并在施工生产现场予以确认,建立重大危险源清单。在此基础上,依据主要影响因素,编制监理部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就有了针对性。

(二)计划实施阶段―――实施

总监根据编制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落实各级责任人,逐级分解,按照施工的进度逐一落实。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及时灵活处理。

(三)效果检查阶段―――检查

当建设工程项目实施一段时间后,即需要对管理体系的运行状况进行阶段性检查。检查的类型有:全面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专业或专职管理人员的专业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要害部门的重点安全检查。检查应把重点放在检查思想、检查管理效果、检查安全隐患、查整改、查事故处理上。检查后及时总结发现的问题,对工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统计,编制图表(排列图、控制图、折线图、柱状图等)。检查内容有:工地实体安全生产现状检查和安全监理资料检查。

(四)汇总总结阶段―――改进

PDCA循环的关键环节是总结阶段,它是安全监理水平持续改进的基础。在检查得出结果后,对所处阶段进行评估。对于所发现的问题,总监召集监理部安全监理人员对整个实施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讨论、汇总和总结,并将有效的经验或措施用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对于簿弱环节,应提出整改要求,在下次的PDCA循环计划阶段制定整改的措施,以便于PDCA循环的良性运作。

二、督促业主或总包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安全监督是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一环,通过安全生产备案制度有效地保证了各参建单位的从业资格,即各参建单位有能力进行安全生产。办理安全监督后即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通过不同的视角,可以发现自身所不易发现的问题,便于消除安全隐患。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某些工程开工很久了,安全报监手续仍未办理。遇到这种情况,总监必须督促责任方业主或总包立即补办,延误不得!

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员、安全资金、安全设施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需配置安全员,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做了更加详细的要求。各工地配备情况不一,但至少应达到建设部的规定,多多益善。安全员作为持证上岗的专职人员,直接和工人打交道,其自身的业务知识可以有效地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发现安全隐患,提出安全建议。安全员必须配置并到岗。

其次,安全专项资金是安全活动的基本保证。只有充足的安全资金才能确保安全活动的有效开展。总分包在各分项工程开工前应及时组织安全教育、发放安全劳保用品、设置安全设施;在开工后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安全设施作为安全的硬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没有足够的安全设施,不可能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四、严格审核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所有施工方案均应包含安全技术措施,建质[2004]213号文《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还规定了爆破、拆除、起重吊装、水下、深基坑支护和降水、土方开挖、脚手架、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尚应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其中,规定需专家论证的六类工程,还必须通过专家论证。总监应让施工单位明白安全施工方案是保证施工安全性价比最高的活动,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措施。监理对安全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具有重要意义,要注意以下审核原则:

(一)安全施工方案必须在工程开工前报验

安全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部分,应在工程开工前与施工组织设计一起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也应在该分项工程开工前合理时间报验,使得用于该分项工程的各种安全设施都有较充足的准备时间。总监应强调这个时效性,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提前策划、编制报送。

(二)审核的组织

监理参与审核安全施工方案的人员必须掌握工程概况、施工方法、施工环境、人员素质等情况,并熟悉安全法规、标准等。一般应由总监组织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审核,必要时应请监理公司的相关专家参加。审核时严格模拟施工情况,分析危险源,可以采用头脑风暴法或德尔菲法;也可以根据以前类似工程的经验采用安全检查表法。

(三)严格审查其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安全施工方案是针对每个工地某项工程的特点制定的,必须具有针对性,否则没有任何意义。安全施工方案应能保证在每一个施工工序中得到贯彻实施,既要保证工程的安全要求,又要考虑到现场环境条件和施工技术条件能够做到。不能因为安全资金不到位,而降低了安全投入,使采取的安全措施不足以保证施工作业中的安全。

(五)严格审查应急方案

安全施工方案一般是同施工组织设计一起策划的,在制定中也对施工情况进行了模拟,列出了危险源,也明确了具体的检查点,所涉及的施工条件和危险情况大多在可以预测的范围之内。但还有许多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是不可以预测的,会产生蝴蝶效应。为此需制定在面对突发事件或紧急状态时的各种应急设施、人员逃生和救援预案,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减少损失、保护人员安全。监理应对此项内容进行针对性审核,重点审核应急措施、应急材料等是否符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应急方案审核通过后,应督促施工单位择机进行演练。

五、检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重中之重

就像质量控制一样,过程安全管理也应以施工单位的自身的管理为主,总分包项目经理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否则,监理失去工作对象,工程的安全管理无从谈起。如果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监理效果必然事倍功半,监理人员疲于奔命,安全隐患得不到整改,安全事故必然发生。相反,如果各级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则安全隐患较少存在,安全监理指令也会迅速落实,从而避免了安全事故。

六、仔细检查安全管理人员对劳务人员的教育是必要细节

劳务人员是工地人群的主体,他们作为一线工作人员,由于自身安全素质的原因,在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统计中,伤亡占绝大部分。,加强对这部分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素质,非常之必要。作为监理人员,则要全面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交底、安全教育记录,必要时可以参加上述过程,防止流于形式。这不仅是落实预防第一的安全生产原则,更是以人为本的体现,能够防止“人的不安全因素”,必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包括检查:1)进场前的三级教育记录;2)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3)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特殊培训记录。

六、做好危险性重大工程的施工过程的旁站

安全监理方案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深基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措施

前 言

虽然我国在深基坑工程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随着建筑不断发展,现有的基坑支护理论知识和实践技术还是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包括施工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都给城市安全带来隐患。本文将从深基坑工程重要的施工技术开始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合理解剖,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保证建筑事业的蓬勃发展。

1 深基坑支护工程质量安全问题

(1)施工单位为了节省成本,缺乏对深基坑质量安全的重视,私自修改设计方案,不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偷工减料,导致施工质量降低。

(2)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案执行不力、技术不到位、施工人员素质低等造成支护结构设计达不到工程需要。比如防水、降排水措施不当都会影响支护安全。

(3)大多数的深基坑工程设计都有一定的理论性,和实际工程需要存在一定的差距。支护方案选择不当、设计安全储备小、荷载取值不当都造成施工质量问题。在设计技术交底的过程中忽略了对设计方案的审核,导致施工现场和设计中的情况不一致,也能引发安全问题。

(4)深基坑工程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如果在施工中缺乏对施工的及时检测就很容易产生质量问题。有些建设单位为了经济利益委托的检测单位缺乏相应的资质和实战经验,导致监测程序失去原有的作用。甚至有些监测单位没有指定相应的监测方案,设置的监测点简单,或者没有进行动态监测,导致监测数据不准或者不全,监测工作形同虚设。

(5)缺乏对深基坑进行风险控制,对基坑周期环境了解不透彻。一旦出现问题就难以解决。

2 质量安全预防措施

2.1 准备工作

(1)在施工之前首先要对工程场地环境进行充分了解,包括深基坑结构、岩土性质、地下水位、等。了解附近建筑、地下管道等、道路设置等,对有可能影响工程施工的设施进行拍照、绘测,做好详细记录。并且对同期相邻的建设工程进行调查,以免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冲突。

(2)深基坑施工对周围环境影响巨大,在施工之前邀请与工程相关的市政、共用、通讯等单位对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进行探讨,避免对其他建筑或者设施造成影响。

2.2 严格的勘察和设计

(1)深基坑支护要准确勘探所在工程的地质,包括地质地貌等。最重要的是对土壤特性和土质稳定性进行准确评述,为安全施工打下基础。

(2)施工前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立单位都要对设计方案进行详细了解,根据现场情况对方案中不可行的地方提出想法,再由多方综合讨论,研究出针对性强、合理、全面的对策。制定专门的深基坑支护方案,包括支护设计、降水、节水设计等,方案实行专家审查制度,对方案的安全性、经济性、合理性进行详细论证。还要将方案设计和论证纪要报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或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深基坑支护设计文件要根据基坑安全等级明确的变形明确结构变形、水平位移和沉降观测等允许值。

2.3 制定施工方案和监理制度

(1)深基坑工程要符合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进行安全施工。

(2)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方案,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需要重新组织论证,修改完善后按程序申请,方案组织专家会审,方案通过后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审批后才能实施。审核内容有:基坑工程施工期总平面布置、支护体系施工方法和顺序、挖土方案、施工监测和控制。

(3)建立施工带班制度。对制度中的各个人员分配工作,确定职责,定期对基坑施工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立即停工进行修正,并且混凝土建设、设计、勘察、监测等多个单位共同探讨,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4)施工中针对重点部位、薄弱部位建立应急预案,一旦有事故发生就启动应急预案,保证组织有序、分工明确、行动迅速、效果显著。应急小组中也要责任到人,配备好现场应急材料、器材。

2.4 加强施工的技术控制

(1)施工技术控制是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部位。在施工中要对现场环境了如指掌,还要掌握施工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手法,保证对环境、对工具的熟悉;

(2)基坑土方开挖符合分段分层进行,严禁超深度开挖。还要遵循平衡、对称、适时的原则,合理确定分段分层开挖层数和时间,尽可能减少基坑临空边的长度和高度。在一般土质中进行分层开挖挖深度≤3m,软土中开挖深度≤1m。

(3)雨季施工要注意防水、排水,以免水分子深入到土体里面,降低土体强度,造成基坑边坡坍塌;

(4)采用内支撑的基坑要按照“由上而下、先撑后挖”的原则,支撑受力状况要和设计计算的工况保持一致。

3 基坑变形监测及应急措施

3.1 基坑变形监测

(1)基坑开挖和支护是密切相关的。在基坑开挖前要对基坑变形进行监测。监测中可以采用信息化进行施工,制定详细可行的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基坑变形数据指导基坑开挖。

(2)确定监测点位置、监测方法、监测人员、基准点引用等。监测点要根据基坑深度和土体破裂角来确定,最好设置在边坡上口9m以外,间隔距离20~30m,至少设置3个点。监测次数根据监测结果来确定,如果监测结果稳定则一天监测一次,如果监测结果变化率较大,则2天监测一次。

3.2 确定监测报警值

确定监测报警值首先要确定基坑的侧壁安全的等级。不一样的安全等级,基坑警戒值也不一样。一级基坑警戒值宜为8mm;2~3级基坑警戒值20~25mm。监测报警值包括坡顶水平位移、边坡墙体水平位移、坡顶竖向位移等。

3.3 制定应急措施

(1)深基坑施工很容易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所以工程要针对施工的重要环节做好预防措施,及时发现并且排除险情。

(2)首先成立专门应急小组,在土方开挖和支护环节中进行严格监控。

(3)在施工中出现流沙土层,要打入竖向注浆管进行加固后再开挖。

(4)地面有裂缝,用水泥或者水玻璃混合液注入到裂缝中,增强坑壁压力。

(5)支护结构出现位移时,使用挖土机回填土稳定脚坡,或者使用砂石草包堆叠脚坡,防止继续滑移。

4 结束语

深基坑施工外部因素影响较大、施工风险较大,所以在工程施工中一定要认真勘察、精心设计、合理施工、仔细监测,严格遵守设计和施工原则,遵循相关规范,不断完善施工技术、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并且将工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记录在案,形成一套完整、详细的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S].

安全监理方案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地铁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管理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status quo of the safety supervision in subway project, pointing out the weak links of the construction site safety supervision and the reason; put forward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effective guidance of the safety and supervision.Key words: subway project; supervision units; 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由于地铁工程施工本身具有特殊性,如:工期紧、专业多、施工单位多、交叉作业多、各专业工人同场作业且流动性大,监理单位能否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显得尤为关键,但由于部分监理单位对安全管理不够重视,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安全监管责任未能得到有效地落实。

一、存在问题

(一)对承包商的有关资质审核不全面。

大部分的驻地监理部主要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项目经理、总工的资格证,而未能全面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专职安全员的人数、资格证(安全管理C证、注册安全主任证)、分包单位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等。

(二)对施工方案(包括各专项施工方案、措施)的审批流于形式。

普遍存在没有认真去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方案、措施,审核、审批结果未能反映这些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设计的要求,在我们的检查中发现,很多的施工方案根本没有考虑细部环节的具体施工方案、注意事项,而这些恰恰是易发事故的环节,而我们的监理审批意见中却未能指出来,这可是严重的失职行为。

(三)未能及时对进场机械设备进行验收、验收流于形式。

很多的施工机械设备进场了,也已经在使用了,但还未见监理组织验收;就算验收了,也只是例行手续而已,未能检查、测试这些机械设备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结果是:很多机械设备是带病作业。

(四)对安全教育的监理不到位。

安全教育,包括三级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日常安全学习、培训等,是现场安全管理的关键,特别是操作工人的教育。目前,绝大多数承包商对此项工作都是流于形式、甚至是没有进行教育就上岗作业,造成这种情况,作为监理,责任不可推卸,作为监理,未能对各类安全教育(包括受教育的人数,安全教育的过程、内容、时间、考试等)进行有效监管,任由其弄虚作假,其结果是一线操作工人没有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五)未能准确发现现场的诸多安全隐患。

这一点,是目前几乎所有的监理单位存在的问题,也是最严重的问题。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隐患比比皆是,甚至很多是明显的违章作业、没有按施工方案施工,危险就在眼前,但我们的监理人员就是看不到,发现不了,更谈不上如何整改、消除隐患了!

(六)对事故隐患的跟踪整改不力。

监理自身检查、与承包商联合检查、业主检查、市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迟迟得不到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或同类问题反复出现,都充分说明了监理对隐患整改的跟踪落实不到位。

(七)旁站监理不到位。

在日常巡查中,只要是没有事前通知有关人员,而来到施工现场检查的时候,都很难看到我们的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就算是有,也是在进行必要的质量验收而非安全旁站监理。其结果是:任由施工班组不按施工方案施工、违章操作无人监管。

(八)监理文件中的安全内容缺乏,没有针对性。

监理规划中没有安全控制点,监理实施细则中没有针对安全控制点制定相关的监理措施。现状是:在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中的所谓措施,很多是施工单位的安全措施,并不是监理措施,即使有一些是监理措施,也是没有针对性的,都是些套话、空话,很多措施是一致的、格式化的,不难发现是从以前监理文件中拷过来的,毫无意义。

二、原因分析

(一)监理单位未能将安全控制放在重要的位置。

大部分的监理单位至今尚未完全将安全控制视为监理单位的重要职责,从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的内容上,从驻地监理部的人员配备等方面可以看出来,指导思想重点是放在“三控两管一协调”上,尽管近年来对安全控制有所重视,但仍然是停留在口头上,未能真正将安全控制放到重要的位置。

(二)未能建立监理安全责任制。

目前大部分的驻地监理部只有明确总监、总监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的安全责任(而且责任也不明确,不具体),其他的监理人员则没有安全责任,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在现场的大部分监理人员不管现场的安全。

(三)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不熟悉。

现场总监、总监代表、安全监理工程师普遍存在不熟悉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包括政府规章、文件、行业规范、标准,业主的要求等)的情况,这是监理人员不善于发现问题的根本原因。试想,连有关规定、要求都不清楚,怎样去发现问题?怎样管现场安全?

(四)监理人员的责任心不强。

很多现场监理人员,不是没有能力去发现问题,而是责任心不强,举最简单例子:工地作业过程中,总会有一些工人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或违章作业,这些问题一般的人都能看出来,监理人员为什么就不理不管呢?关键是缺乏责任心!

(五)监理人员长时间在同一个工地工作,容易产生视觉疲劳。

“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监理人员长期在一个工地,容易产生视觉疲劳,见怪不怪。当一些问题长时间存在而得不到整改时,容易被习惯性地认为这不是问题!而且还会产生“这么长时间都是这样,并没有发生事故呀”等错误的观点。

三、对策

(一)作为监理企业来说,应明确指导思想,将安全控制作为现场监理的重要内容来抓:

引进高素质的安全管理人才,安排在驻地监理部担任安全监理工程师,并通过这些人才带动整个监理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加强监理人员的在职培训,可经常举办一些综合性的、专业性的安全培训班,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

在编写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等监理文件时,应有针对性地将安全生产监理工作进行策划,制定行之有效的、可操作性强的监理措施,实施时,严格执行。

加大旁站监理的力度,做到凡是危险性较大的工序作业现场,就有监理人员进行旁站,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二)作为建设单位来说,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驻地监理的监管:

在《监理合同》中,增加有关安全生产的条款,实行安全风险抵押,对所监理的工地发生了政府有关部门参与调查处理的事故的,视事故性质扣除其部分或全部的安全风险抵押金。

加强对驻地监理在安全方面的监管力度,制定考核办法,实行严格的考核,视考核的结果对监理单位进行安全谈话、不良记录、限制监理单位、总监等在广州地铁建设的投标资格等。

经常组织承包商、驻地监理部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组织他们到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得较好的工点进行观摩、交流。

在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时,组织驻地监理人员参与检查,通过互相检查来提高监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安全监理方案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监理;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7-5123(2011)04-119-02

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职责和监理的安全责任是密不可分的,监理进行安全管理的主要工作是为了履行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审核审验职责、安全检查职责、督促整改职责。

1 编制安全监理规划、细则,做好安全监理前期工作准备

监理单位应根据《条例》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对中型及其以上项目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要具体,要有针对性,在细则中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要从根本上树立预防事故的信念,对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只能抓大事,抓力所能及的事,抓危险性大的事。监理人员对安全的管理只能限于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而不是对现场的作业工人,监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只能消除部分间接原因,直接原因还是要依靠施工管理人员采取预防措施来消除。

由于目前施工单位真正能够落实安全管理机构及制度的非常之少,不少企业重生产轻安全的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及其制度的执行是隐性的,因此监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审核只能体现在安全管理体系的设置方面,往往流于形式。不少项目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位的情况非常普遍,除了发一份监理工程师通知明确相关要求外,监理人员没有更好的约束手段,制度不落实的情况就更难解决了。监理人员作为外部力量对施工单位没有足够的约束权限,难以落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制度。正因为如此,《条例》没有要求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和落实。

监理人员应尽可能地审查好施工方案,在对方案的审查中要尤其注意可能造成伤亡事故的各种施工方案,如高度较高、跨度较大、荷载较大的模板支撑系统、基坑支护方案、吊装方案等,并对这些方案严格审查和把关,形成书面意见,做到有案可查。监理人员要对施工方案的实施实行监督,但是监理人员对施工方案的监督也只能着眼于主要方面。究竟如何确定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只能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条例》只要求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而没有对监理人员提出监督方案实施的要求。

监理人员首先要审查方案的编制程序,施工单位编制的方案要有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项目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深基坑、高大模板等高危险性的施工方案要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监理机构接到编制程序符合要求的安全专项方案后,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后签认,当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可以保证安全时,签字批准,交由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要求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员进行监督执行。当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无法确认其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可向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报告,由监理企业组织企业内的有关专家进行审查。仍然不能确认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向业主报告,由施工单位或业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当参加审查的专家认可方案能够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能够保证安全施工时,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专家签字认可的审查意见签署意见同意施工,交施工企业专职安全人员监督现场施工。如专家中有不同意见时应由施工企业修改施工方案直至通过。施工企业要对专项方案的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和工期等负全部责任。《条例》规定,在方案审查上监理的责任是审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就如政府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一样,但是保证满足强制性标准并不能绝对保证方案的安全性,当监理发现尽管方案已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但方案的安全性仍难以保证时,应要求施工单位修改。因为安全需要全方位地管理,这并不表示因监理在审查时没有发现其中的问题,事后又证明方案虽满足强制性标准但仍然存在安全缺陷时,监理要承担责任。

2 审查施工人员执业资格,把好施工人员素质关

在工程开工前,监理人员应主动要求施工单位申报并检查上岗人员的上岗证,尤其是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殊专业工种人员的执业资格、上岗资格证书。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进行安全交底。

目前建筑市场上施工人员流动性大,在施工的各个不同阶段有些工种的操作人员要不断撤出,而有些工种的操作人员要不断进场,监理人员检查安全教育与安全交底工作也只能从表面上进行,很难检查到对每个人是否进行了安全教育与安全交底,这项工作必须由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和各个班组密切配合才能完成,监理人员只能要求施工单位定期向监理机构申报项目的安全交底与安全教育情况。

3 认真做好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由于施工设施、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和拆除在什么时间进行,如何进行搭设与拆除完全是施工过程中的具体工作,涉及施工企业内部的人员管理、设备管理、成本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一般情况下监理人员较难掌握到施工单位内部这些非常细致的生产安排过程,因此对施工设施、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与拆除进行交底与过程防护、监控,在使用前进行验收、检测、标识、在使用中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及时调整和完善,完全是施工单位自身的工作。目前不论从监理工作的经费与规律来看,还是从人员数量、工作能力、责任角度等方面,监理人员都无法对所有的施工设施、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和拆除实施有效的监管,但对施工单位在搭设和拆除一些特别容易出现安全事故的施工设施、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如塔吊、高脚手架等)之前,监理人员应要求施工单位申报搭设或拆除方案,监理人员要进行认真审查及现场检查。至于哪些施工设施的搭设和拆除容易产生安全事故,由于安全工作非常复杂,很难给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视项目施工时的具体安全状况、生产环境、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来确定。

4 引导施工单位做好文明施工工作

根据《条例》和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部门规章的规定,文明施工的工作完全由施工单位承担,但监理应引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章规定去争创文明工地。特别是行业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中的强制性条文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涉及到施工现场的封闭围档,道路硬化处理,土方堆放、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以及垃圾清运,宿舍、食堂卫生等诸多事项。

5 重点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不利环境因素有关的重点部位、过程和活动的安全监控

对与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不利环境因素有关的重点部位、过程和活动,监理应加以监控,要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情况,《条例》要求监理人员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以电话形式报告的,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监理在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对安全检查的制度容易落实,落实报告制度难度重重,特别是向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可能招致停工,这往往是业主所不愿意的。这就要对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认真分析,向业主陈述可能招致的严重后果,当业主感到监理是真正维护他的利益时,是会支持监理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这就要求监理把握好报告的时机和尺度。

6 做好安全资料整理归档

监理人员在处理有关安全问题时应保存有关的全部资料,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情况、审核施工方案的情况、巡视有重大危险性的施工现场的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处理情况、有关安全施工的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保存的目的之一,是当万一发生事故时,能够正确界定监理人员是否应承担责任。

安全监理方案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广东针对网贷管理细则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规范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网络借贷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广东省内注册并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省级部门职责]按照《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各方管理责任。

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具体承担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日常工作。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省一级派出机构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制定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

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

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省工商局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注册登记,对违反工商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

第四条 [分级管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活动的行为监管,配合本市人民政府开展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治理和增强实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内审制度和风控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引进战略投资者,增加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增强机构实力。鼓励聘请具有丰富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六条 [备案登记]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提交备案登记材料,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根据需要,区(县、县级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可负责相关资料受理工作。

第七条 [备案审核]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形式合规、完备的备案登记材料报省金融办,省金融办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统一出具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不作为出借人资产安全的保证。

省金融办有权根据《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等会同相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按照国家相关具体规定执行或由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获得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第九条 [机构经营范围]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中明确注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备案变更]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十一条[备案注销]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注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注销情况报省金融办。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清算外,按规定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风险管理与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征信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有关信息纳入征信管理系统,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查询相关信息、加强借款人风险控制等提供方便。

第十三条 [风险揭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尤其是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

第十四条 [合格出借人审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开展合格出借人审查,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第十五条 [机构经营管理信息披露]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其中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应当在本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进行披露。鼓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主动、及时、准确披露主要股东与高级管理人员详细信息等。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部门职责]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部门为省金融办、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

省金融办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具体承担本省或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监管日常工作,包括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配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本级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第十七条 [自律组织职责]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应当加强省内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严格履行《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职责。

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暂行办法》、本实施细则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措施]监管部门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依法采取多种措施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监管谈话。

现场检查可根据需要,组成跨部门联合现场检查组,联合现场检查组由省金融办或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具体牵头组织。

第十九条 [非现场监管]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非现场监管,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收集、整理、分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持续监测风险状况。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报送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等信息。

第二十条 [重大风险信息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省金融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本级人民政府、省金融办。

省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一条 [一般信息报送]除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三)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年度审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审计报告中应特别载明分支机构相关情况,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市一级派出机构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管情况报告]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中旬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上一年度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省金融办应于每年3月中旬前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监管情况。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共享机制]省金融办、广东银监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应当建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工商注册、备案登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违法违规等信息,通过统一的省级企业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或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实时交换数据、共享信息。

各地级以上市参照省的做法,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责任]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等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实施细则等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省外注册公司的监管]注册地在外省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其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不得在广东省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在本省设立的分支机构,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深圳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暂行办法》,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深圳市实施细则,并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条 [数量含义]本实施细则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生效期]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生效,有效期为3年。

广东针对网贷管理细则解读针对过去监管责任不清晰的问题,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稿》对网贷机构的各方管理责任进行细化:省金融办承担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日常工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省一级派出机构制定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贷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省工商局负责网贷机构的注册登记,对违反工商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

《意见稿》明确,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在网贷机构备案登记上,《意见稿》指出,拟开展网贷业务的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金融办提交备案登记材料。省金融办有权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备案登记后的网贷机构评估分类。

《意见稿》指出,网贷机构应当开展合格出借人审查,并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尤其是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