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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筹学的含义

运筹学的含义

运筹学的含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集团公司;税收筹划;销售收入;存货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及其意义

国外对于税收筹划的研究已经有了较长的时间,对其理论和实践都有较为深入的研究。税收筹划的含义有广义内涵和狭义内涵之分。对于广义的税收筹划,主要是指,企业或者集团公司可以采用一定的技巧和手段,并要求这些技巧和手段不违背税法的要求,通过筹划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有效的安排,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少缴或者缓缴税款,以此给企业或者集团公司带来相对多一些的利益的一种财务活动。该广义含义的重点是采用的技巧和方式一定不能违背税法,这是其前提条件,而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少缴税款。而狭义的税收筹划则是指,通过有效学习税法,合理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政策或者一些机会,以此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有效的安排,以此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通过该狭义含义可以知道,其主要目的是节税,同时节税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

税收筹划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两点:第一,税收筹划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第二,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由此可见,研究集团公司的税收筹划工作对于集团公司的持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税收筹划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说,我国的税收筹划工作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活动都处在起步阶段,所以,存在问题是在所难免的。但税收筹划对于集团公司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这就要求我国要较快的发展税收筹划工作,必须认识到在起步阶段遇到的问题,对存在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进行深刻的分析,找出合理的解决方案。总结我国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在税收筹划涵义认识上存在误区;漠视税收筹划风险;缺乏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税收筹划的需求性制约了税收筹划的发展。

三、集团公司运营阶段的税收筹划

针对以上税收筹划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集团公司运营阶段如何进行税收筹划,主要从销售收入,存货方面,以及个人所得税三个方面进行了细致的分析。

1、销售收入方面税收筹划的方式

销售活动是集团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成果的最终体现,因此研究销售收入方面的税收筹划是非常有意义的。在销售阶段,税收筹划的内容主要是从销售收人的确认、结算方式的选择上进行筹划。集团公司可以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另外,还可以折扣销售、出借包装物和正确归集进项税额等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总之,在销售阶段,集团公司必须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的利用税法,采取有效的税收筹划,以此选择最佳的销售方式。

2、存货方面税收筹划的方式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是集团公司存货的最常用方式。同时,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产生的结果对企业成本多少及利润多少和当期实缴税款的多少是不同的。尽管从长期来讲存货计价实际缴纳的税收相同,但资金的时间价值却不相同,所以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时非常有必要的。

3、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等划方式

对于个人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筹划,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筹划;劳务报酬所得筹划。

对于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来说,集团公司通过好的方式避免个人所得税,这些方式主要包括:为员工提供住所,提供福利设施,另外一次性奖金分摊法也是一种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办法。通过这些方式可以将职工的一次性资金转移为福利,同样可以满足他们消费的需求。对于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筹划来说,个人可以把自己的投资留在公司,作为再投资,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个人所得税。对于劳务报酬所得筹划来说,一般方法是通过增加费用开支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4、固定资产折旧的计量

折旧的核算过程是一个成本分摊的过程,由不同折旧方法计算所得的年折旧额不同程度地冲减着累进税制下的纳税额,导致了应纳税额的差异。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又有双倍余额法、年数总和法等。在企业盈利的情况下,加速折旧法有利于加速成本的回收,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的会计利润后移,延缓了当期所得税税款的缴纳。在企业亏损时,考虑到企业亏损的税前弥补的规定,如果某年度的亏损额不能在其后的纳税年度中得以弥补,那么加速折旧费用的抵税作用就不能发挥,此时需要合理延长折旧年限,以充分发挥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类似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应选择较长的折旧年限,从而充分利用折旧的节税效用,合理避税。

5、利息支出

税法对企业筹资过程发生的利息支出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分为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和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但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并非可全部用于抵税。当企业处于减免税期或亏损年度时,为最大化以后年度费用化利息支出,应尽早将利息支出资本化;而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时,应尽量费用化利息支出,以充分列支可税前抵减的费用。

四、总结

总之,我国集团公司要想持续有效的发展,合理的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是非常必要的。集团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一定要时刻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保证筹划方案不能违背国家的税法政策,在此基础上,让集团公司享受税收优惠,尽可能的运用合适的技巧来少缴税,只有这样,才能有利于集团公司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运筹学的含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企业;运用;策略

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可以帮助企业与个人获得最大化的利益,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金额,确保个人和企业财产不受损失,因此,对于纳税筹划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

参与1935年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的议员曾说过:“对于自己的事业,任何人都有权利进行合理的安排,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减少纳税,相关人员不能要求人们多交税。”法律界一致认同此议员的观点。纳税筹划是合理避税的一种说法,也被称为税收筹划,其规范化定义是:对理财及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该定义规定的纳税筹划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且采取的方法和行为要合理。其次,纳税筹划发生的时间是需要在投资理财和生产经营活动之前的,并且将使纳税人获得最大化的利益作为纳税筹划的目标,利益最大化既含有赋税最轻的含义,也具有将企业的价值发充分发挥到最大化的意思。

二、纳税筹划的内容和特点

(一)纳税筹划的内容节税筹划、避税筹划、转嫁筹划以及实现涉税零风险是纳税筹划所包含的重要内容。在不违法立法规定的基础上,纳税人合理利用减免税务以及税务起征点等优惠政策,合理安排经营,投资自己筹资等活动,最终实现了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标,这种行为就被称为节税筹划。如果纳税人不违反法律中的纳税条款,但是利用法律中的漏洞,通过非法、违反立法精神的手段从中获得利益的行为被称为避税筹划。需要注意的是,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是有本质差别的,偷税漏税是纳税人明知其行为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仍然故意进行的行为,而纳税筹划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因此,为了保证国家利益,相关单位只能不断完善与纳税筹划相关的税法中的各项条款,弥补漏洞。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义务与责任转嫁到别人身上的行为称为转嫁。纳税人如果为了达到减轻税收的目的而利用调整价格的手段将税务转嫁给他人,这种纳税方式称为转嫁筹划。与其他的纳税筹划方式相比,实现涉税零风险是指纳税申报正常、纳税人清楚纳税账目,且税款缴纳不存在问题的一种行为,其具有规范性的特征,虽然难以得到眼前利益,但可以促进个人与企业的发展。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重要特点,一切经营活动的基础是合法性,企业为了实现更好的发展,其活动的开展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范。所以,纳税筹划这种经营方法可以通过法律中的内容实现最大化的利益。其次,纳税筹划具有事前筹划性,因为纳税筹划是需要在纳税事件发生之前进行的一种行为活动,是通过科学合理的手段来对税收进行规划的一种方法。与此同时,目的性也是纳税筹划的特征之一,纳税筹划将减少税务金额支付作为其主要的目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企业的价值,这种明确的目标也保障了企业经营的科学性和合理性[2]。

三、纳税筹划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的意义

(一)有利于增加纳税人的普法知识目前,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常出现纳税人忽略了纳税筹划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重要前提,很多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更多的注重自身的利益,如果不进行改善将会导致纳税人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因此,在实际工作中需要不断增加纳税筹划的合理应用,不断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纳税筹划的相关知识。例如,针对纳税筹划策略的设置,纳税人可以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状况,详细的掌握纳税筹划的相关法律规范,确保避税和节税方法设置时的科学性。同时,纳税人为了达到避税和节税的目的需要查阅较多的纳税资料,纳税意识和对纳税普法知识的掌握程度将会不断提升。

(二)有利于减少纳税人的税收合理的纳税筹划可以有助于减少纳税人的税收,提升纳税的科学合理性,让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纳税筹划需要设计多种方案,并以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为依据选择最佳的纳税筹划方案。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会受到企业资金流动情况的影响,利用好纳税筹划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可以支配的现金,尽量减少企业现金流动,可以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扩大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的规模。

(三)有利于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国家税务方面的条款的完善和改进可以以税务筹划中纳税人的反馈为依据展开。纳税筹划以帮助纳税人减轻纳税负担为目的,通过利用税收法律中的漏洞来获利,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个人和企业的发展进程。针对国家税收中的优惠政策,纳税筹划也有一种相应的方案,这种方案的设定也是对国家税务政策的科学合理的反馈。因此,纳税筹划能够促进我国税务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快建立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和全面化的税收制度[3]。

四、我国企业在纳税筹划运用时存在的问题

(一)对纳税工作缺乏足够的重视纳税筹划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筹划决策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情况,同时还需要相关人员详细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因此,纳税筹划工作具有很强的综合性和复杂性。然而,目前很多企业对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相关的人员配置不够,阻碍了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例如,很多企业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政策的研究不足,对纳税筹划的含义没有充足的了解,在试图节税的过程中难免出现问题。部分企业的财务管理领域并不重视纳税筹划,相关人员缺乏纳税筹划意识,纳税筹划工作难以在企业进行普及,影响了纳税筹划的应用效益。

(二)缺乏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纳税筹划工作在企业中的有效应用会受到纳税筹划人才缺乏的影响。站在企业的整体角度上,企业的绝大部分的财务和经营互动都涉及纳税筹划工作,由于纳税筹划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决定了纳税筹划工作需要从全局的角度开展。站在具体业务的角度来看,纳税筹划工作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为目的,是一种财务优化行为,可以规避企业的税务风险,不断提升企业的经营利润和财务管理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专业的纳税筹划人员参与了纳税筹划环节的操作与实施过程,具有专业的财务理论和税收知识。然而我国很多企业缺乏培训和引进纳税筹划人才的机制和政策,影响了纳税筹划工作的运用水平。

(三)企业没有从全局角度把握纳税筹划工作我国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时,很少会考虑长时间的纳税效果,过度重视缴减税效益而忽视了相应的成本,长此以往将会导致企业的减税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因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考虑效益性和长期性的基本原则。例如,由于纳税筹划方案有成效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不能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而是应该从全局出发,避免发生错失最佳纳税筹划方案的现象[4]。

五、纳税筹划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策略

(一)工资薪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时,需要加强针对普通员工的税务筹划工作。企业应该以员工的收入为依据,明确税务扣除的准确比例与金额,合理辨别非缴税收入和应缴税收入,确保纳税筹划工作的合理性。纳税筹划的合理分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的缴纳:企业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正常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减少企业员工的薪资水平,使员工薪资低于法律规定的应缴税标准,进而降低了企业应该缴纳的税款的金额,还保障了员工的利益,为员工和企业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发放通信补贴的形式来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以报销或是现金的方式发放通信补贴,企业在这个过程中扣除相关标准费用后再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和征用,按照税前标准扣除公务费用。如此一来,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企业员工的个人缴纳费用,降低企业缴纳金额。与此同时,还可以利用福利代替现金的方式减少纳税的金额,从而有利于企业得到更多的利益。再比如,企业可以通过为员工发放旅游津贴、为员工提供住所以及为员工提供餐补的方式减少现金的发放,达到减少纳税金额的目的,而且也增加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针对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筹划工作可以争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减少费用支出。首先,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与家居场所普遍一致,因此可以通过在家庭收入中合理纳入经营所得的收入的方式,使经营利润在国家应缴纳的税费标准以下,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其次,个体工商户还可以适当减少计费项目。个体工商户的营业额达到一定值后计算其征缴费用,对于刚刚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为了减少纳税金额增加的现象,可以适当减少上报收入。与此同时,为了避免由于一次性支付金额过大而带来的纳税负担,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物品支付分成多次,多次取得发票。

(三)采用优惠方式进行的纳税筹划我国根据宏观调控的需求,对某些行业和产业进行优惠政策扶持。我国的某些符合民族自治特点的企业可以相应的减免税收,以此来鼓励和支持这些产业的发展。我国针对高新技术发展区域也提出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可以减免15%的税收,保障了这些企业的顺利发展。在纳税筹划工作开展时,企业可以采用优惠的方式,将地点设置为优惠政策扶持力度较大的区域,或是在国家相关标准之下设置企业发展的条件,确定企业发展方向的策略,从而不断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确保企业能够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获得更多的经济利润[5]。

运筹学的含义范文第3篇

关键词:起征点;免征额;纳税筹划

1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关于纳税筹划的含义目前理论界还没有统一的概念。我国税务专家唐腾翔、张中秀、盖地等都曾对纳税筹划做出相关解释说明。[1]笔者认为,不管是哪种观点,都从一定意义上揭示了税收筹划的内涵,而且,综合各专家学者对纳税筹划概念的表述,纳税筹划突出表现出合法性、事先性和目的性的特点。即纳税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于纳税之前对涉税事项进行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使得企业稳步、良性发展。因此,有效实施纳税筹划不仅有利于实现企业的最终目标,而且在增强人们的自觉纳税意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等方面也体现出了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

2 起征点与免征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政策,起征点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对某一特定课税对象征税的下限。如果涉税金额达到这一底限,就要按照涉税金额的全部金额征税。相反,只要涉税金额没有达到这一底限,就无需缴纳相关税金。而免征额实际上是规定了在涉税金额中可以有多少金额在计税时予从总涉税金额中扣除。起征点与免征额在概念表述上截然不同,因此在实际运用中起征点制度和免征额制度对纳税人的税收优惠存在差异。当涉税金额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起征点是对全部金额纳税而免征额只就超额部分征税。反之,当涉税金额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用缴纳相关税金。可以说,起征点的税收优惠是针对起征点以下的纳税人,而免征额的税收优惠涉及所有的纳税人。[3]

3 不同税种下起征点和免征额的纳税筹划

3.1 增值税中涉及起征点的纳税筹划

税法中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纳税人销售额未到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

例如,某个体工商户,月含税销售额为5,170元,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为5,000元,假设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该个体工商户的不含税销售额=5170÷(1+3%)=5019.42元,按照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5,000元,因此,该个体工商户应纳增值税=509.42×3%=150.58元,税后收入=5170-150.8=5019.42元。如果,此时该个体工商户将月含税销售额降至5,140元,则不含税销售额=5014÷(1+3%)=4990.29元,没有超过当地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因此,免征增值税,税后收入等于5,140元。

3.2 消费税中涉及起征点的纳税筹划

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中,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税法中规定高档手表税率为20%, 例如,假设某企业是一家中高档手表生产企业,2013年生产并销售某一款中高档手表,每只手表的出厂价为10,100元(不含增值税),与此相关的成本费用为5,000元。如果将每只手表的出厂价格定为10,100元,则税法认定为高档手表,那么,每只高档手表应纳消费税=10100×20%=2020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020×(7%+3%)=202元,每只高档手表的利润=10100-5000-2020-202=2878元。此时,如果将每只高档手表的出厂价格降至9,900元,税法不认定其为高档手表,每只手表应纳消费税等于0,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于0,因此每只手表的利润为4,900元。

3.3 营业税涉及起征点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新税法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营业额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4]

例如,某个体户,平均每月开门营业25天,每天平均收入20元,月营业额5000元,其所在地营业额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则该个体户每月应纳营业税=5000×5%=250元,此时,如果该个体户每月减少营业额10元,则每月营业额等于4990元,小于当地营业税起征点5000元,因此,该个体户应纳营业税等于0。

3.4 个人所得税涉及起征点和免征额的纳税筹划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5%,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

例如,某企业员工2013年度全年每月工资分别为

:6000、3500、4500、1500、2000、2500、3000、3500、3000、3500、4000、8000。则2013年该员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6000-3500)×10%-105】+0+【(4500-3500)×3%】+0+0+0+0+0+0+0+【(4000-3500)×3%】+【(8000-

3500)×10%-105】=535元

如果先按年估计总工资额,然后按月平均发放,最后一个月多退少补,则(6000+3500+4500+1500+

2000+2500+3000+3500+3000+500+4000+8000)÷12=

3500元,由于3500元未超过免征额,所以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等于0。

以上不同税种下起征点与免征额的纳税筹划反映出起征点的纳税筹划普遍适用于纳税人涉税金额刚刚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情况,将其降低至起征点以下可以规避纳税义务,降低企业税负。但是,起征点与免征额在实际中易被人们混淆使用,产生纳税风险。因此,正确理解、合理使用起征点、免征额体现了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尽管起征点纳税筹划的应用空间较小,但是,理性的纳税人只有充分利用起征点的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6]

参考文献:

[1] 梁文涛.纳税筹划实务[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3-4.

[2] 经庭如,阮宜胜.税收筹划 [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6.

[3] 王浩然,王峥嵘.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含义与正确使用[J].陕西教育,2011(7):72-73

[4] 梁影.营业税起征点提高,享受优惠需对号入座. [N/OL].中国税务报,2011-11-14.

运筹学的含义范文第4篇

与现代文一样,文言字词是组成文言文最基本的材料,是理解文言文的基础。随着时代的发展,语言的不断演变,文言字词的意义及用法与现代汉语中的词语差异也越来越大。因此,文言字词就成为理解文言文中难以突破而又必须突破的一道障碍,若不排除这一障碍,对文言文的阅读与理解就无从起步。

文言实词是文言文教学的重点,也是中考的重要考点之一。《语文课程标准》指出:“评价学生阅读古代诗词和浅易文言文,重点在于考查学生记诵积累过程,考查能否凭借注释和工具书理解诗文大意,而不应考查对词法、句法等知识的掌握程度。”因此,对文言实词的考查将更加注重理解和运用。

综观近几年各地中考对文言实词的考查,主要呈现了以下特点:①考查内容多集中在古今异义、一词多义、词类活用、古今通假等方面;②命题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3种:具体释义、单项选择、判断正误;③有些题虽然表面上考翻译,实际上是考查对几个关键实词、虚词的理解和运用,是对词语综合运用的考查。

据此分析,今年及今后中考对文言实词的考查将呈这样几个不变的趋势:一是将更加注重理解和运用的趋势不变;二是考查对象为常见的实词的趋势不变;三是题型重具体释义(含句子翻译),轻选择、判断的趋势不变;四是命题的文本材料由课内向课外迁移的趋势不变(但考查的知识点仍是课内文本材料中的知识点)。

【考点梳理】

对文言实词的考查是中考的重点,主要是对常见的实词在文中含义的理解,理解时须结合具体语境,即平常所说的“根据上下文”来理解词义。进行文言实词的复习,应重点注意以下4种情况:

一、古字通假现象。古汉语中,有些字可以用声音相同或相近(有时形体也相近)的字来替代,这种现象就叫通假。表达了准确的意义,但并未出现的字是本字,替代本字出现的即是通假字。古字通假现象可分为以下4种类型:①用形声字的声旁替代形声字本身,如“满坐寂然,无敢哗者”,“坐”通“座”;②用形声字替代声旁字,如“食之本能尽其材”,“材”通“才”;③声旁相同的形声字相互替代,如“发闾左戍渔阳九百人”,“”通“谪”;④读音相同但字形不同的两个字相互替代,如”吾与汝毕力平险,指通豫南,达于汉阴,“指”通“直”。

二、古今异义现象。古今词义的变化,是指由于语言的变迁,同一个词在古文中的意思和现代白话文中的意思相去甚远,这些词原先的意思便是古义,现在变化了的意思便是今义。词的古今词义变化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词义扩大,如“江”,古文专指长江,现在则泛指一切大河;②词义缩小,如“臭”,古文指所有气味,现在只表示难闻的气味;③词义转移,如“涕”,古文指眼泪,而今义则为鼻涕;④感彩变化,如“卑鄙”,在古代是中性词,而现在则成了贬义词;⑤名称说法改变,如“衣(yì)”改称“穿”,“甘”改称“甜”等。区分古今词义变化,还要特别注意单音词和双音词,以防止将两个连用的单音词跟现代汉语中形式上相似的双音词混淆。另外,平时要多积累、多比较、多分辨,不要将它们与现代汉语中相应的词混为一谈。

三、一词多义现象。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义的词叫多义词。在古今语言中,一词多义现象都是普遍存在的。文言文以单音词为主,多义现象更为明显,有些多义词常用的义项往往多达五六个甚至十几个。然而无论多少,在一个句子里某词的具体含义只能是确定的一项。掌握词语的不同意义并能根据语言环境确定词语的意义,是阅读文言文的基础。对于这些词的辨析,首先要把握词的本义和引申义。本义,即最初的意义;引申义,包括比喻义、假借义等,指词语在一定的环境中,逐渐引申出的新意义。其次,要根据不同的语境揣摩同一词语表达的不同意义。再次,还要结合古人的语言习惯分析词语的意义。

四、词类活用现象。文言文中的词类活用是指,在古汉语定的语言环境中,某些实词临时改变其基本用法和意义,当成另一类词使用。词类活用主要包括:①名词的活用(活用为一般动词、使动用法、意动用法、活用为副词);②动词的活用(活用为名词、使动用法、意动用法、被动用法);③形容词的活用(活用为名词、活用为一般动词、使动用法、意动用法)。学习文言文词类活用要注意的两个原则是,一看功能,二看搭配,可根据现代汉语中一般词类的主要功能及搭配规律加以识别。

【典例解析】

[例1](2009上海卷)解释文中加点的词语。

⑴武王示之病( )⑵君与知之者谋之( )

[解析]此题以解释的形式考查对关键词语的理解把握,这类题型常放在文言文阅读中进行。因此,分析具体的语言环境,对词语所在文段进行整体翻译是解答的前提和关键。第⑴题“病”意为“疾病”,第⑵题“谋”为动词,意思是“计议,商量,谋划”。

[例2](2009北京燕山卷)下列各组词语中加点字意思相同的一项是( )。

A.临溪而渔 身临其境

B.山间之朝暮 暮色苍茫

C.杂然而前陈 推陈出新

D.觥筹交错 一筹莫展

[解析]在文言文中一词多义的情况很多,一般来说,一词的各个义项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在一个句子中,该如何确定一个词用的是其多义项中的哪一个意义呢?主要是通过联系上下文,认真阅读和分析。B组句子中加点词的意义相同。A组中“临溪而渔”的“临”意为“靠近”;“身临其境” 的“临”意为“到”。C组中“杂然而前陈”的“陈”意为“陈列”;“推陈出新” 的“陈”意为“陈旧”。D组中“觥筹交错”的“筹”意为“酒杯”;“一筹莫展” 的“筹”意为“筹划、计谋”。

[例3](2004大连卷)“法”字在古汉语字典里有如下解释:①法令,制度;②方法,做法;③效法,仿效;④标准,法则。你认为“不知卿家君法孤,孤法卿父”中的“法”的意思是:。

[解析]此题所涉及的文本材料为课外文言文。解答此题时,须根据具体语言环境分析“法”在句中的意义,很显然只有“效法,仿效”在句中能够讲得通。

[例4](2009南充卷)下面有词类活用情况的一句是()。

A.帝密使人侦视B.坐客为谁

C.卒获有所闻 D.善者与臣友

[解析]本题考查了对词类活用现象的掌握程度。一个词是否活用,单看这个词是看不出来的,要分析该词与前后词以及上下文的关系,在确定该词是哪一类活用后,再用活用后的意思联系上下文翻译一遍,看看句子是否通顺,是否合理,由此鉴别对该词活用的判断是否正确。一般来说,一个词如果照它本来的意思在句子中讲不通,就要考虑其是否有被活用的可能。本题D项中的“友”本为名词,意为“朋友”,此处做动词,意为“交朋友”。

[例5](2009金华卷)请解释下面卡片中加点词的词义。

[解析]此题以填写“文言文阅读积累卡片”的形式,考查一词多义的文言现象。平时学习时要作适当的积累,了解常见文言词语的主要含义。答题时须根据积累,结合具体语境分析词语在句中的意思。参考答案:①通“无”,意为“没有”;②灭亡;③逃跑。

[例6](2009湖州卷)用现代汉语写出下面句子的意思。

运筹学的含义范文第5篇

关键词侦查策略 概念解构 相邻概念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13-03

一、问题的提出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其特有的研究对象,“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于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某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门科学的对象。”①因此,只有首先明确了侦查策略概念本身的内涵和外延,才能从不同的侧面,不同的层次来认识侦查策略。对社会科学中任何一个概念的研究,都必须注重两个方面:一是概念的字面含义;二是该概念在所属的社会科学学科种类中应具有的特定含义。根据这样一种思路,不妨将侦查策略这一概念从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即策略的字面含义和侦查策略的特定含义。当然,欲探究侦查策略的特色含义,仍离不开其与相邻概念之间的辨析。

二、侦查策略的概念

(一)“策略”的字义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策”有计谋、策划的含义,而“计”有计算,主意的含义。wWw.133229.CoM“谋”则具有商量,主意的含义。《说文大字典》上解释为:“谋,计也、议也、图也、谋也”。从以上的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策”不仅指经过思考而形成的主意、见解,而且还包括了思考的过程和方式,如计算、商量、策划等。“策”本身既有名词的含义,也具有动词的意义。“略”,《现代汉语词典》解释为计划、计谋、措施,它只包含经过思考而形成的主意、见解。

根据以上的解读,笔者认为,“策略”一词,既包含解决某个问题的计划、计谋、措施,也同时具有形成计划、计谋、措施的过程的含义。则“策略”,就是指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计算,策划的过程和形成的解决方案。依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策略”就是为实现某一政治目的,根据形势发展而采取的斗争方式或处理问题的方法。这种解释较为严谨,可作为界定侦查策略的依据。

(二)“侦查策略”的概念界定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的定义为: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由侦查机关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从这个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侦查措施如询问、讯问、搜查和扣押等,同样是围绕是解决案件中的专门问题而设立,但法律的依据或者说它仅仅提供了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而必须使用一些定式的、原则的措施,它只解决了这些措施的法律上的含义问题,并没有过多地涉及具体的使用问题。对《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各种侦查措施如何用等使之具体化的研究,则正是侦查学研究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其中,深入而科学地研究如何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针对案件中的专门问题适时地使用何种侦查措施,怎样使用这些措施才能达成问题的解决,则正是策略原理在刑理侦查工作中的运用和具体化。据此,侦查策略从策略行为上讲它是一种法律行为,而就其本身而言,则是一种灵活而有效地使用侦查措施以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艺术。从侦查工作本身来看,侦查工作的任务之一是通过具体的工作证实犯罪嫌疑人与案件的关系,最终达到揭露和证实案件事实,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发现问题,如何有针对性地设计和运用相应的侦查措施,是发现和获取证据的关键。每一个证据的取得,无不是在广泛收集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分析、发现问题,并针对所要解决的问题,选用恰当的侦查措施,进而根据侦查情势的发展,灵活地使用侦查措施来完成的。侦查实践中的这种过程,说到底就是犯罪嫌疑人和侦查人员双方的斗智斗谋的过程,是一种策略的运用过程。因此,从实践的角度看,侦查策略是一般策略原则在侦查工作中的运用,这本身即决定了侦查策略内涵的特定性,也从客观上要求我们不能轻率地对侦查策略的内涵进行界定,而必须根据它的特定性得出符合侦查工作实际的定义。

根据以上的分析,笔者认为:侦查策略是侦查人员在一般策略原理的指导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智谋运筹艺术和解决案件专门问题的方式方法。

(三)侦查策略定义内涵的解读

1.侦查策略的实施,具有合法性的要求。侦查工作的本身,是一种执法的活动,无论是侦查工作中采取的各项侦查措施,或是侦查工作所围绕解决的中心问题——证据等,法律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整个侦查活动都不能离开法律的规制,超越法律行事。因此,作为侦查工作中所采取的侦查策略行为,它不仅在使用的前提和要解决的问题上,而且在采取的具体方式和方法上,都不能偏离法律范围而随心所欲,必须依法设谋,依法实施。从此方面而言,侦查策略行为,也是一种适用法律的活动。侦查策略所具有的合法性特点,既保证了策略实施应遵循的范围和有效性,又明确了侦查策略与其它策略,诸如军事策略,商业策略的区别所在。

与此同时,保证策略实施的合法性,也就同时解决了策略实施中的道德标准问题。因为“诉讼规范本身具有一定的道德性质、道德观点,……而实现的方法只能既是合法的,又是合乎道德的。”②因此,侦查策略在具体实施时,就排除了那些非法和不道德的方法,如恐吓、美人计、欺诈等。

2.侦查策略是围绕侦查措施有效使用而进行的谋略运筹行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幸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以及侦查职能部门的规定等各种法律法规上对侦查措施的规定,是一种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它只解决了每一个措施本身的法定概念、实施原则、程序以及实施这一措施可供选择的各种手段。例如搜查,法律只规定了搜查的法定概念、实施原则,同时也提出了有关搜查这一措施在实践中可采取的各种手段:秘密搜查和公开搜查,对人、场所等进行搜查的程序等。但是如何根据案件的侦查情势的发展,适时调动搜查措施,并选择这一措施中的那一种方法,以及选定具体方法后如何具体实施才能完成既定目标和任务,即“何时用”,“怎么用”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文则几乎没有体现相关的内容,这既是立法的技术要求,也是立法上无法穷尽的实践问题。“何时用”,“怎么用”等问题的解决,则正就是谋略的运筹行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侦查策略就是围绕侦查措施的有效使用而进行的谋略运筹行为。

3.侦查策略的必须遵循科学性。对各种案件的认识,侦查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发现,以及相应的采取各种侦查措施,并制定有效的实施方案等,无一例外,都必须遵循科学的认识问题的一般规律和方法,即辨证唯物主义意的认识论、方法论、以及诸如心理学、决策科学等方面的基本原理和方法。纵观人类同犯罪做都斗争的历史,人们对侦查活动的认识,采取的各种侦查手段的演变,那些保留至今,仍然对案件侦查有指导意义的方法、措施,无不是遵循了科学的认识规律,并在反复的侦查实践中得到检验,而为今天的侦查工作所采用,并得以继续发展。反观那些违背了科学的认识规律和方法所形成的侦查措施和方法,则随着人类对自然界、对社会的认识的不断深化而被淘汰。比如

上述三个方面的解读,基本上反映出侦查策略内涵所在。但从逻辑的角度上讲,要全面地分析和认识一个概念,仅有对内涵的认识是不够的,还必须分析其外延,方能构成对概念的完整认识。概念的外延,则往往通过它与其它相邻概念的区别和联系中体现出来。

三、侦查策略与相邻概念辨析

(一)侦查策略与政策

所谓“政策”,是指“国家政权机关或政党为实现政治、经济、文化上的目的,根据历史条件和当前情况制定的一套措施和方法”。③而“侦查策略”则是侦查工作者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谋略运筹的艺术和方式方法。

通过对二者概念的表述,我们可以看出二者之间无论是行为的主体,所要解决的问题和实现的目的,以及二者各自的特性等,都存在质的区别,这种区别是显而易见的。政策与侦查策略尽管有区别,但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联系的一对概念,相反,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从国家职能的角度上看,国家对内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维护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使之不受犯罪的侵害。正常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国家得以安定和发展的基础。另一方面,犯罪有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种问题的综合反映,国家对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问题解决得好与坏,直接对犯罪产生影响。因此,有关方面的政策,就必然对整个侦查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所谓“最好的社会政策,亦即最好的刑事政策”。④

从侦查实践中看,在建国初期,国家针对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所制订的“镇压与宽大想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仅成为制订《刑法》的指导思想和一种刑事政策,而且对侦查工作具有指导作用,侦查策略中的许多用谋方法,也体现了政策的影响,国家有关犯罪方面的各项政策,是确保侦查工作正确而有效地开展的证据。

但是,由于国家政策的不具体性,决定了它不可能过多、过细地包罗各种具体的方法和措施。因此,国家政策的这种指导作用,则必然通过各项具体工作中针对具体问题而采取的各种具体方法、措施的使用,才得以实现。侦查工作则是通过使用各种具体方法和措施,保证了国家刑事政策的贯彻和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讲,侦查策略的运筹和实施,必然受到国家政策的指导。同时,也只有通过具体策略行为的实施,才能更有效地发挥政策的威力。

另一方面,在具体的侦查策略行为的实施过程中,通过不断汇集和反馈犯罪的最新动态和对侦查工作的新的要求,不仅能帮助政策的修订,而且能保证政策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使政策具有更好的指导作用。

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政策不等于侦查策略,特别是国家有关惩罚犯罪和侦查工作的方面性的政策,但同时,要正确实施和研究侦查策略,又必须注重对政策的研究。明确了这种区别与联系,既为保证在侦查工作实践中区分政策和侦查策略,同时也能保证侦查策略实施的正确方向,若将二者混为—谈,不仅有碍于实践中正确地使用侦查策略,也有碍于政策的执行,更对侦查策略的理论研究有害。

(二)侦查策略与侦查措施

所谓侦查措施,是侦查中为了有效地查明案件的某项事实情节,或查明某项证据而进行的专项活动。侦查措施既包括《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十三种措施,同时还包括侦查职能部门制订的法规中所规定的措施,如追击堵截、辨认、跟踪、守候以及其它调查,控制措施,既有公开的,也有秘密的。

《刑事诉讼法》和侦查职能部门制订的法规中所规定的各项侦查措施,都较为原则化而没有详细规定每种措施实施的具体手段,这从立法上讲是比较科学的。但要在侦查实践中有效地使用这些侦查措施,侦查机关和侦查学的研究者则必须在实施的时机、采用的手段和方法上对它们进行分解和研究,才能保证这些措施的适用性。研究这些措施,除了对措施本身的内涵及其所应具备的各种具体实施手段进行研究外,还必须注重侦查措施的策略性研究,这种研究,包括如何在纷繁复杂的案情和侦查的—般情势下发现问题、选择突破口、并有针对性地选择恰当的措施和适时而灵活地运用侦查措施所包含的各种手段,以形成有效的行动方案,反馈体系和修正方案。从这种简要的剖析中,我们可以看出,侦查措施是各种定式的公开或秘密方法,而侦查策略则是保证侦查措施有效实施的技巧与方法的组合体。

综上所述,侦查措施与侦查策略既有差别,同时也具有密不可分的相互依赖性。侦查措施是侦查策略运筹与实施的依据和范围,而任何措施要想运用得法,运用得当,则有赖于巧妙的施计用谋,反之亦然。

有的学者由于忽视了侦查措施与侦查策略二者之间存在的有机联系,在研究中就往往出现只注重措施的内容,手段的研究,而不注重具体如何实施的策略性研究,或者注重策略性研究,但却走入所谓计谋套计的死胡同,把侦查措施与套计分开,形成两个独立的方法体系。这种人为地割断二者联系的作法,于研究无益,于实践无补。

(三)侦查策略与侦查对策

—种观点认为,“刑事侦查对策,就是刑事侦察人员在侦破案件的活动中,在法律和国家赋予侦查机关特定权力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为达到获取证据,揭露(下转第18页)(上接第14页)犯罪抓获犯罪人的目的,综合协调运用的各种侦察方法的有机整体。”⑤这种观点是笔者见到的有关侦查对策的比较完整的表述。有人认为,侦查对策就是侦查策略,我认为这种提法不妥,理由如下:

1.所谓对策,是指应付事情的办法。侦查对策既包含了定式的,具有普遍使用价值的各种侦查措施,也包括了应付各种具体问题的侦查方法与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讲,整个侦查学的三个组成部分都是对策的范围,由此,前苏联犯罪对策学专家伐·雅·柯尔金将侦查学命名为《苏维埃犯罪对策学》,从理论上讲是成立的。而刑事侦查策略则涉及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在实际运用时如何施计用谋,是—种斗争的艺术和技巧。对策是一种具体的、甚至是有形的、看得见摸得着的(如检验方法)方法的集合体。而侦查策略则是一种无形的,看不见的,所谓大体则有,具体则无,是策略原则在侦查实践中的灵活运用。二者是两个具有不同的内容的概念,但二者之间又相互依赖,对策所包括的具体措施方法,是侦查策略得以实现的基础,而对策的有效使用,又赖于灵活的用谋。

2.国内某些学者研究侦查对策所依据的基本理论是对策论,也称博奕论。但我们知道,从学科分类上讲,对策论属于运筹学的范畴,它是数学的—个分支学科。对策论中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运作方法是利用概率统计法,在统计得出的各种数据的基础上建立相应的数学模型,然后对应采取的对策,采用数学的方法求得结果。既然在对策中要求的用数学的方法求得结果,那么,获取对策的一个最基本的条件是将涉及决策的各种因素变为精确的量化的数字,而这一点,在侦查活动中难以办到。侦查工作中尽管存在许多—般规律,但由于案件情况千变万化,无一雷同,因此,很难将所有的情况进行量化,而且在侦查之初,对案件性质的认识,本身就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只能作出定性的推测,而不能作量化的肯定,因此,用对策论的具体操作方法来研究侦查对策是不现实的。

同时,对策论本身是—种自然科学方法而非哲学的方法论,尽管其某些基本思想和原则如两面观、优化论等,涉及到哲学或者具体涉及到认识论的某些观点,但就其本身,应该说是哲学的认识和方法论在对策学中的运用和发展。这些具有哲学性的基本思想在侦查策略的研究和实践中是可以借鉴的,但其具体的研究方法则不可能成为研究侦查策略的基本方法。

综上,笔者认为有关侦查策略的内涵和外延的轮廓已大致体现了出来。侦查策略作为保证侦查措施与方法得以有效的使用的设计用谋的技巧与方法,其基本的原理、原则,对于整个侦查活动的开展和推动侦查情势的发展,都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和斗争的方法论意义,同时,从某种意义上讲,侦查策略是侦查学应注重研究的核心之一。

四、结论

侦查策略是侦查人员在一般策略原理的指导下,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解决刑事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围绕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智谋运筹艺术和解决案件专门问题的方式方法。侦查策略就其字义及定义而言,有其特有意蕴,而其外延亦有明晰的界定,侦查策略与相邻概念的界限是显而易见的。当然,明确侦查策略的概念为的是架构侦查学科的理论体系,并为侦查实践提供应有的理论指导。因此,对侦查策略和侦查措施的具体化的探求,并构建可操作性的侦查措施,为侦查和谐化提供应然的支撑。这不仅是各界同仁应有的共同目标,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对侦查理论与实践的应然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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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毛泽东选集(第二版,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