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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

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

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范文第1篇

信息时代的发展,促使国际贸易形势发生转变,针对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之间的关系,也产生相应的变动。信息时代下,国际贸易转变了直接投资公司内部贸易结构,改变国际贸易定价机制;国际直接投资格局,也直接影响国际贸易格局。同时,国际直接投资,可以提升本国经济水平,有带动性的促进母国产品出口,增强母国的产品出口竞争力,同时也可以增加母国外汇收入。对于信息时代下,转化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关系,可以提升国际直接投资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在信息时代国际贸易中,“在信息时代贸易投资一体化的条件之下,应用传统统计方法中以国家为单位的方式,通过其进出口额计算国际贸易的收支,已经不能准确反映出当前国家的贸易利益,将其转化为用原产国外汇增加额来进行计算,其结果较为精确。”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间发生一定转化。

二、完善改进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关系措施

1.改变角度

对于信息时代下,在国际贸易的理论体系之中,其自由贸易理论一直占据了统治的地位,而相对与比较成本理论而言,其已经发展成为自由贸易理论中的主线。根据传统国际贸易要素中的禀赋理论,基于占有不同优势资源、不同优势生产要素的国家,其在生产各自国家产业方面具有相对的优势,可以用国家自身优势产品,有效的换取别国经济生产的优势产品,使得交换产品后各自国家彼此均获利,然后,再由各国按各自比较优势进行产业分工,形成产业贸易的竞争发展模式。在现代化经济全球条件之下,改进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之间的关系,针对实际情况,明确比较成本已经不能再成为决定国际贸易分工的主要基。因此,在信息时代国际贸易中,实现经济的全球化发展,促使实现贸易投资的一体化发展,其实质就是依靠跨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优势,整合全!球范围内的产业资源,大力借助国际直接投资活动,提升贸易发展水平。在信息时代下,转化贸易投资角度,有助于发挥实践指导意义;其主要表现为,若是一个国家具备越多的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企业,就能够在国际贸易分工中,更多的来整合别国的产业发展资源,同时也可以减少本国产业资源被别国的贸易直接投资企业整合。对于信息时代下,在国际贸易中,可以依靠获取产业生产技术优势,以及大力生产差别化产品的形式;优化贸易管理方法来降低国际贸易交易成本,促进贸易发展。

2.重构路径

在信息时代的国际贸易分工理论研究之中,已形成了三种基于不同研究对象的贸易理论体系;一是就是以由市场机制为研究对象,可以从组织结构及协调发展之间进行国际的分工;而对于另一种,则是以跨国公司为载体进行研究;同时,对于信息时代下,其第三种研究中,则是由专业化个体发展为研究对象,以此来进行贸易分工。在信息时代国际贸易中,对于新兴的古典经济学理论之中,就是通过引入交易费用以及交易效率概念,以此来解释企业生产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由于在信息时代国际贸易中,市场和企业是不同的组织劳动分工的形式。在信息时代中,对于实际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之间,国际贸易方面应该秉持降低交易成本,改进商品交易效率的原则,能够运用重构路径的发展思路,提升贸易经济水平。当在实际中,若是国际贸易的交易费用,远远高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生产费用之时,就可以选择进行国际直接投资,能够使跨国企业从国际贸易分工之中抽离出去,不仅可以降低贸易交易费用,提升国际直接投资经济效益。

3.转化主体

跨国公司作为国际直接投资方面的产物,在信息时代贸易中,对于很大程度上可以将跨国公司作为在国际贸易中的研究主体。在信息时代国际贸易中,可以双向作用实现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联合机制,对于跨国公司之间实施全球战略前,国际上的贸易分工中主要是以产品为发展界限的,也就是各国根据比较优势,各自的集中生产具有贸易优势产业,从而形成某些、某一种的最终产业产品,最后通过国家间主题交换,使贸易产业中最终产品进行投资交换,在经济活动结束之后,对于国家企业结果双方,都可以获得比较多的贸易利益。对于信息时代下,转化贸易过程中的主体,提高国家贸易发展的整体福利,实现国际贸易直接投资,促使转化新的经济行为,能够以贸易投资经济活动为国际贸易中的主体,有助于促使提升国际直接投资企业与国家贸易的整体经济水平。

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际直接投资;经济发展;金融危机;发展趋势

一、国际直接投资

国际直接投资(International Direct Investment)是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单独或共同出资,在其他国家的境内创立新企业,或增加资本扩展原有企业,或收购现有企业,并且拥有有效管理控制权的投资行为。其分类如下:

(一)从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生产经营方向是否一致看,可分为三种类型:

1.横向型投资:同样或相似的产品,一般运用于机械制造业、食品加工业。

2.垂直型投资:同一行业的不同程度的产品,多见汽车、电子行业;不同的行业有关联的产品,多见资源开采,加工行业。

3.混合型投资 :生产完全不同产品,目前只有少数巨型跨国公司采取这种方式。

(二)从投资者是否新投资创办企业的角度,可分为:

1.创办新企业:又称绿地投资,分两种方式,独资、合资。

2.控制外国企业股权两种形式,外国投资者通过一定程序,渠道,购买东道国企业的股票达到一定比例,从而通过控制的权利。

(三)从投资者对外投资的参与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合资企业、合作企业、独资企业三种形式。

二、国际直接投资的特点

国际直接投资与其他投资相比,具有实体性、控制性、渗透性和跨国性的重要特点。具体表现在:

1.国际直接投资是长期资本流动的一种主要形式,它不同于短期资本流动,它要求投资主体必须在国外拥有企业实体,直接从事各类经营活动。

2.国际直接投资表现为资本的国际转移和拥有经营权的资本国际流动两种形态,既有货币投资形式又有实物投资形式。

3.国际直接投资是取得对企业经营的控制权,不同于间接投资,是通过参与、控制企业经营权获得利益。当代的国际直接投资有以下几个特点:规模日益扩大、由单向流动变为对向流动、发展中国家国际直接投资日趋活跃、区域内相互投资日趋扩大、国际直接投资部门结构的重大变化、跨国并购成为一种重要的投资形式等等。

三、国际直接投资的现状

2011年全球经济复苏脆弱,发达国家债务危机制约了增长,再加上欧元前景不明、金融市场动荡加剧,这些都影响到了2012年全球国际直接投资的流动。具体表现在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过程出现的最大特点就是,发达国家和地区不仅是外国直接投资流出的主角,也是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的主角。自外国直接投资产生伊始,发达国家和地区就是外国直接投资的主角。上世纪80年代,对外直接投资的主体是美国,美国的对外直接投资约占当时世界全部对外投资额的50%。而欧盟对外直接投资数量很小,日本企业的海外投资更是微不足道。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这一局面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随着日本经济实力的增强,日本的企业和公司加强了国际直接投资,积极向海外拓展。欧盟的对外直接投资也有了相当快的发展,欧盟的对外直接投资额已经赶上了美国。预计,现在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的日本也很快会赶上美国。但是现在的很多发达国家经济低迷,发展前景堪忧,这些都影响到了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

四、国际直接投资的发展趋势

(一)全球的国际直接投资在复苏中缓慢增长

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对这种复苏的拉动作用越来越大。此外,对国际直接投资的中短期前景持谨慎态度原因:贸易保护主义、工业化国家增长减速、一些主要国家的金融不稳定、全球恐怖活动、石油和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中国最具吸引力

在最有吸引力的投资区域选择方面,87%的跨国公司和85%的专家认为中国是具有吸引力的投资国,至少高出排名第二的美国30个百分点,其他排名依次为印度、俄罗斯和巴西。前五位国家中有四位是按照专家和跨国公司的反应综合做出的评价,印度尽管比中国低近30个百分点的回应率,但仍然排名靠前。

(三)现在的国际直接投资主要流向高新技术产业部门和服务行业

二战后,随着发展中国家石油、矿产资源的国有化和民族经济的发展,外国垄断资本对采掘业投资的比重逐渐下降,对制造业部门投资的比重明显上升。而在占国际投资绝大部分的发达国家之间的直接投资中,虽然投向制造业的比重仍然较大,比如1988年底,美国对西欧的直接投资44.6%集中在制造业,西欧对美国的直接投资42.8%也集中在制造业。但随着各发达国家产业结构高级化,外国直接投资的重点行业从传统的制造业逐步转向高新技术产业,如计算机、新能源、精密机械和生物工程等。除此之外,还继续投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行业。另外,第三产业中的一些行业,如金融、保险、不动产等也成为国际直接投资的热点。对第三产业的投资在发达国家对外投资的部门结构中之所以占有较大比重,是与服务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密切关联的。在发达国家的国民生产总值中,第三产业所占的比重一般在60%以上。对国外第三产业投资的增加,既是发达国家产业结构高级化的结果和表现,又将推动东道国乃至整个世界产业结构的高级化。

当今世界各国都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吸引国际直接投资,其中多数国家都在采用新的不同的措施来吸引外资。这表明,全球和地区范围内对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竞争在加剧,而且未来还会进一步加剧。

参考文献:

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直接投资;替代;互补;互动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9-0213-01

1 “替代关系”阶段

由于早期从事国际直接投资的企业多为市场导向型,并且其投资行为通常跟随在贸易行为之后发生,因而人们习惯上认为国际直接投资是对国际贸易的替代,企业之所以选择对外直接投资来代替出口贸易是为了寻求东道国当地更为理想的市场。对于这些市场导向型企业来说,它们往往是从国内生产和对外出口开始其国际化经营活动,然后逐渐过渡到对外直接投资,企业行为的转换是出于占领和扩大市场的需要。这又分为两种具体情形:追求低成本的市场导向型和绕开贸易壁垒的市场导向型。在前一种情况下,当企业已丧失对某项产品生产上的技术垄断优势,生产工艺已达到“标准化”程度时,继续在国内生产该产品并出口到国外市场就不如到国外投资设厂,就地生产并销售更能获利,因此企业会提出对外直接投资的决策来代替先前的出口。尤其是当国外的目标市场上存在众多同类产品竞争者时,为了降低产品生产成本以提高其市场竞争力,这种决策转换更显得重要。这时到国外投资生产比出口产品到国外更有利于降低成本,维持市场份额,从而企业行为会从国际贸易转向国际直接投资。

2 “互补关系”阶段

关于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互补关系,可从日本对东南亚国际直接投资的实践中求证。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迅速恢复,国家实力雄厚,奠定了在资本、技术方面较为明显的比较优势,但由于其国内劳动力成本较高,自然资源缺乏,所以劳动力、资源密集型的产业处于比较劣势地位。于是日本在定位于发展本国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同时大量向拥有廉价劳动力及自然资源的东南亚发展中国家输出资本,到东道国当地兴办相应产业如资源开发、纺织品、食品、标准化零部件生产等,产品不仅返销日本,还推向其他国家市场,大大促进了投资东道国与母国日本之间的贸易增长。

3 跨国公司全球战略控制下的“并重、 互动关系”

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增长已同跨国公司国际化生产的扩张密不可分,跨国公司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从事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活动的主体,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着“无国界的生产活动”。作为国际社会中经济联系和交往活动的完全行为能力主体,跨国公司个体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并非完全一致,它实现个体利益的市场规则并不完全服从于国家实现整体利益的博弈规则。因此必须重视跨国公司个体的作用,采用微观分析方法。将它们从国家背景中独立出来研究。对跨国公司而言,贸易和投资决策之间关系的重点不在于实现相互替代或相互补充,而在于如何搭配协调使企业在全球迅速获得最佳资源配置,进而实现利润最大化。于是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体现为在跨国公司全球战略控制下的“并重、互动”关系。

3.1 跨国公司成为世界贸易的主体和组织者

跨国公司与越来越多的世界进口和出口相关,例如,美国在1989年商品贸易近一半是通过美国跨国公司的外国子公司或外国跨国公司的在美子公司。同时,1/3以上的美国贸易表现为外国子公司与其母公司之间的公司内贸易,从而使跨国公司成为当今国际贸易的主体重要组织者。

3.2 扩大了国际贸易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经济总体上看,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互补性大于替代性,国际直接投资的增长带动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的扩大。外国公司在自然资源丰富国家(主要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打破了这些国家在自然资源的投资、技术、生产与营销等方面的“瓶颈”。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直接投资明显地导致了国际贸易的增加,即扩大了东道国的出口和母国或其他国家的进口。

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范文第4篇

一、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主要特点

1.投资规模.截止2004年,我国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累计近370亿美元。但与同期我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相比,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的比例仅为1:0.0597,不仅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1:1.55和世界的1:1.093的平均水平,与发展中国家1:0.206(注:本文的数字统计均来自綦建红。国际投资学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也有很大的差别,这些数字说明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总体规模仍然很小。尽管我国对外投资的绝对规模仍然有限,但增长十分迅速,平均年增长率达到50%,大大超过了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最初的对外直接投资增长速度。

2.投资主体.就境内投资主体的所有制性质而言,我国境外投资正从单一的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向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对外直接投资转变。但大型国有企业在投资中仍占据主导地位。就境内投资主体的行业分布来看,从初期以国有外贸商业公司和工贸公司为主,转变为目前以制造业、批发零售业为主的结构。这些行业是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比较优势的主要行业,自然也成为中资公司海外投资的主要组成部分。

3.投资方式.从海外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看,我国海外非贸易性企业,采用合资方式的企业约占80%左右,独资的中国企业相应还相对较少。目前,虽然新建投资还占有相当比重,但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采取跨国并购及股权置换等方式对外投资。在国外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已成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新亮点。

4.投资地域.一方面,中国对外投资从20世纪80年代集中于美欧日、中国的港澳等少数发达国家或地区,发展到周边国家和亚非拉等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呈现出多元化发展格局。但是从另一方面,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存量分布看,高度集中在亚洲国家和地区,我国的港澳地区仍是投资的热点,但对亚洲的投资比重出现明显下降,而其他地区的投资有所上升。

5.投资行业.我国的投资领域不断拓宽,由初期的进出口贸易、航运和餐饮等少数领域拓展到加工制造、资源利用、工程承包、农业合作和研究开发等国家鼓励的领域。就我过对外投资的存量来看,集中分布在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采矿业;制造业。从近期的发展态势看,采矿业、商务服务业和制造业是我国对外投资的热点行业.

二、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模式分析

1.建立海外营销投资模式,建立自己的国际营销渠道,有单一的国内市场走向全球性市场,如我国的三九集团.

2.境外加工贸易投资模式,直接在境外设厂,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如华源集团.

3.海外创立自主品牌投资模式,如海尔集团,由中国名牌成为世界名牌.

4.海外并购资产-品牌,通过并购国外知名品牌,借助其品牌影响力开拓当地市场的海外投资模式.例如我国的tcl.

5.海外品牌输出投资模式,指我国那些具有得天独厚的品牌优势企业,例如,北京同仁堂,品牌誉满海内外,商标已受到国际组织的保护.

6.国家战略主导投资模式,指我国一些大型能源企业开展海外投资主要是政府的推动,注重的是国家的宏观利益,例如,我国三大石油巨头即中石化、中石油和中海油,这是解决能源瓶颈的重要问题。

7.海外研发投资模式,指我国一些高科技企业而非传统的制造企业或资源开发企业通过建立海外研发中心,利用海外研发资源,使研发国际化具有居国际先进水平的知识产权,例如我国的华为集团。

截止2002年9月,中国对外投资企业已达到6800多家,投资范围扩大到160个国家和地区,协议投资总额165亿美元。其中,中方企业投资91亿美元,主要是对我国港澳地区和美国。其次是东南亚地区,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的预测,到2005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将达到一年40亿美元。主要是在确保能源及家电行业的对外投资。就世界对外直接投资的流向而言,1999年全球fdi流出流量8000亿美元,其中6360亿美元流入发达国家,约占世界fdi总流量的75%,2080亿美元流入发展中国家,只占fdi总流量24%.国际直接投资趋向于流向经济规模大、增长速度快、产权明晰、金融管制松、企业运行状况良好、市场准入限制小的国家和地区。

由于中国主要的优势是劳动力资源,且政治稳定,工业基础较好,国家外汇储备充足,政策性限制逐渐减少。格兰仕、德隆等企业坚持国内生产、国外销售,充分发挥中国丰富而廉价的劳动力的优势,通过国际间的商业运作,将过剩的劳动力转化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进而转化产业优势,提升国家的竞争优势。福耀和万向的选择除了利用劳动力优势外,更重要的原因就是部分国家的“反倾销”,及一些国家设置了较高的贸易壁垒,这种模式不但加大了国外市场开发力度,而且可以避免壁垒,不受反倾销法的限制,减少征税风险。而海尔的自建营销体系模式就是坚持“世界品牌战略”,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市场竞争力的焦点就是以品牌为核心的企业形象的竞争,含品牌知名度、品牌美誉度、国际化的形象及包装等,在经营自有国际品牌的同时,利润也随之而来。

中国的企业除了要了解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充分利用优势产品,如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加大对外直接投资的力度,建立国际化生产网络,还要规避各种风险,选择适当的时机,积极参与到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

三、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选择方向及原则

从目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向来看,企业投资的金额不大,范围却过于广泛,平均每个国家只有几千万美元的投资。与中国的总体经济发展规模不相称。特性是不同发展阶段的并存性、技术结构的多层次性、投资主体的多元性以及投资空间的全方位性,这就使得投资的区位选择获得了广阔的空间。随着海外投资规模的加大,投资主体将逐步由国有企业转变为私有企业主导的对外直接投资。(战略资源性和政策性投资除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概率和风险损失,成为对外投资企业的首要课题。中国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应遵循下列原则:避免盲目投资,选择投资有比较优势的国家和地区;选择产品导入型,市场发展潜力大的国家和地区;依据不同行业的性质和进入国家的政策导向,确定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其他条件相同时,采取由近及远的策略,优先考虑周边国家;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优势要素和核心竞争力及发展阶段,坚持一元化发展和横向发展,对多元化发展要慎重;出资方式尽量灵活,多筹集国际金融货币市场资金,选择理想的投资伙伴,采用合资企业的方式;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专利及商标的使用,维持自有的技术优势;实现经营管理当地化,真正融入被投资国的经济运行体系中。

鉴于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资产规模小,技术含量低,国际投资经验少,我国政府虽然制定了一系列优惠和保护政策,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但是,还是存在诸如多头审批管理问题,管理政策导向不明,对外投资项目审批繁琐,缺乏有效的对外投资监管、制约体系,导致在一些热点市场上出现某些国内企业无序竞争,信息咨询服务欠缺,境外逃资增多等问题,到目前为至,中国还未明确跨国投资经营的整体战略、行业规划、产业倾斜政策、投资行业导向。直接投资的流入量和流出量呈现极不对称性,比例为1∶0.0597,而发达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的国际比较状况为:1∶1.55,发展中国家平均是1∶0.206,导致我国宏观经济内外不均衡发展,使经济增长失去强大的拉动力。因此,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体制应以项目审批为主要手段的微观管理方式改为以管理对外直接投资活动为主;由直接的管理逐步过渡到间接的监控、监测,最终形成以企业为投资主体,中介结构为服务导向,政府宏观监控的管理体系。

四、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防范

大力提升中国跨国直接投资主体的垄断优势。如技术垄断优势、产品差异优势、品牌及营销优势、产品成本和价格优势、管理优势、规模优势等。提高跨国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尤其是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升跨国企业人力资源的素质。调整优化对外投资的产业结构、市场结构、企业组织方式。拓展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融资渠道。(国内、东道国、国际三种筹资渠道)。中国的经济增长,既要吸引大量的外国直接投资,又要扩大对外直接投资,这是经济国际化发展的需要,也是提升中国国际竞争力必要的战略举措。

五、企业对外投资的企业战略

1.巩固的国内市场是国际化战略的基础。中国的国内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对选择跨国经营的国内企业来说,如何巩固国内市场份额是个重要的问题。

2.制定明确科学的国际化发展战略。强调跨国经营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相协调,把国际化发展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结合,企业的每项投资和经营必须服从整体。

3.在海外投资项目选择上,要合理取舍产业链条,确定经营方向,从资源重组角度出发,以降低成本为基点,开拓海外市场或寻求海外资源和技术,将资源开发、技术开发、耗能高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转向境外相关地区。

4.着力完善跨国经营管理制度。跨国经营的战略管理和控制制度,是实现企业全球化资源优化配置的关键。

5.加强成本管理和战略控制

6.高度警惕和防范跨国经营可能遭遇的各类风险,建立风险评估和风险防范预案,通过快速反应机制,应对风险的发生并降低风险带来的损失。

国际直接投资的主体范文第5篇

为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检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2002年,原外经贸部、国家统计局共同引发了《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该制度实施两年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进展顺利,2004年,中国对外贸易投资洽谈会期间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共同了《2003年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非金融部分)。

根据国家统计局《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第4号令)的规定,在借鉴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理论、方法的基础上,结合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经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企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我们对原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原《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外经贸合发〔2002〕54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2004年12月17日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

第一部分总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实际情况,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咨询、监督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国内投资者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设立、购买国(境)外企业,并以控制该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基本任务是通过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提供统计资料,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全貌,为国家分析境外投资发展趋势,监测宏观运行,制定促进导向政策和实施监督管理,以及建立我国资本项目预警机制提供依据。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发生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的企业、团体等(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

第五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报送。

一、商务部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要求,负责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统计工作,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境内投资主体 (不包括该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的企业,下同) 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综合编制、汇总并向商务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

三、境内投资主体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表式搜集其境外直接投资企业的统计资料,综合编制、汇总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报送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六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范围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通过直接投资在境外设立的各类公司型企业和非公司型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

境外企业按设立的方式主要分为境外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第七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境内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境外企业的基本情况;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间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境外企业核准情况。

第八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的指标主要包括:协议投资额;实际投资额;对外直接投资额;对外直接投资净额;股本;利润再投资;反向投资额;汇回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年末从业人数;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出口额;境内投资主体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口额等。

第九条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包括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基层报表和对外直接投资统计综合报表。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目录》及报表编制说明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

第十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是指运用统计方法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状况的统计信息的总称,包括统计数据、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等。

第十一条本制度采用定期填报统计报表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调查表分为年度报表和月度报表。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根据需要对重点统计调查项目采取典型调查方式,收集、整理统计资料,具体办法另文制定。

第十二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报表报送渠道:

(一)境内投资主体为中央企业、团体的直接向商务部报送统计报表。

(二)其他境内投资主体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

(三)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并上报商务部,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四)商务部汇总全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后报国家统计局。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和健全统计资料的签署制度,统计报表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制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第十四条各单位必须依法建立统计资料的审核、查询、保密、交接、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对统计资料的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差错,应及时向上一级业务统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并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建立并逐步完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

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统计数据将定期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十六条属于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统计数据的公布与调整

第十七条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采取定期公布制度。

年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国家统计局于次年9月30日前以统计公报形式对外公布,月度统计数据由商务部于次月15日前对外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十八条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管理中使用的以及对外提供的统计资料,以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九条对外公布的对外直接投资月度统计数据包括商务部根据上年度利润再投资测算的月度利润再投资。

第二十条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实际情况对本年月度数据及上年度年报数据予以调整,最终数据以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必须根据统计调查任务的需要及统计工作量,设置统计机构,指定统计机构负责人,配备专职或指定兼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保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在统计机构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本单位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并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对外直接投资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三)负责本单位及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统计人员必须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

第二十五条统计机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给予奖励:

(一) 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完成规定的统计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的;

(五)揭发、检举违反统计法规行为的。

获得商务部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有关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团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负责人强令或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各单位负责人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窃取、泄露涉及国家机密的统计资料,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各单位可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逢国家法定的节假日,统计报表的报送时间顺延。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使用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按国家海关总署制定的《国别(地区)统计代码》执行。

法人单位代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法人单位代码证书》代码填报。

境内投资主体所属行业类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境外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部分 统计报表表式(略)

第三部分 基本概念和指标解释

一、对外直接投资

对外直接投资是指我国企业、团体等(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 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投资,并以控制国(境)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为核心的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一经济体通过投资于另一经济体而实现其持久利益的目标。

二、直接投资企业

指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的境外企业。境外企业按设立方式主要分为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分支机构。

(一)子公司

境内投资主体拥有该境外企业50%以上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并具有该境外企业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主要成员的任命权或罢免权。

(二)联营公司:境内投资主体拥有该境外企业10-50%的股东或成员表决权。

(三)分支机构:即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境)外的非公司型企业。

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境)外的常设机构或办事处、代表处视同分支机构。

三、对外直接投资额

指境内投资主体在报告期内直接向其境外企业实现的投资,包括股本投资部分、利润再投资部分以及与公司之间债务交易有关的其他投资部分。

境外企业对其境内投资主体实现的投资称为反向投资。

(一)股本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在其境外分支机构的股本金,或在其境外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股份。

(二)利润再投资:指境外子公司或联营公司未作为红利分配但应归属于境内投资主体的利润部分,以及境外分支机构未汇给境内投资主体的的利润部分。

(三)其他投资:指境内投资主体和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联营公司之间的债务交易等,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向境外子公司提供的贷款和境外子公司向境内投资主体提供的贷款。

四、反向投资额:指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持股比例低于10%的投资。

五、对外直接投资净额:指境内投资主体对外直接投资额中扣除反向投资额后的净额。

六、协议投资额:指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根据境外企业的合同或章程规定,各投资主体应缴付的出资额。

七、实际投资额:指境内投资主体根据直接投资企业的合同或章程规定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八、对境内投资主体分配的投资收益:指境外企业依据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资占有的权益份额分派给境内投资主体的收益部分,包括红利、利润再投资、利息等。

九、对境外企业分配的投资收益:指报告年度境内投资主体依据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反向投资所占的权益份额对境外企业分派的投资收益。

十、资产总额:指企业拥有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其他资产等用货币计量的价值总和。

十一、负债总额:反映报告期末企业承担的能够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付的债务,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其他负债。

十二、所有者权益: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十三、实收资本: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十四、销售(营业)收入: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十五、利润总额:是企业在报告期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

十六、年末从业人员数:指报告年度末在境(内)外企业从事一定的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十七、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出口总值:指通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出口的各种货物价值的总和。

十八、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总值:指通过境外企业在报告年度内进口的各种货物价值的总和。

十九、对所在国上缴税金总额 :指境外企业按照投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规定实际缴纳的各项税金之和。

二十、 实际汇回利润 : 指报告期内汇回境内投资主体的当期利润及以前年度利润的总和。

第四部分统计原则及计算方法

一、统计原则

(一)本制度执行国际非统一体系,即仅统计境内投资主体在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完成的直接投资活动。

(二)国家(地区)的统计原则

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家(地区)按直接东道国/直接投资国体系(国际上称为非统一体系)确定直接投资的流出/流入国家(地区)。即按对外直接投资的子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国家(地区)统计。

(三)境内投资主体与境外企业的行业分类及确定的原则

境内投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见附录一),按销售收入份额最大的产品的所属行业确定其行业类别。

境外企业分类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执行。

(四)货币转换和计价原则

1.境内投资主体调查表(FDI101表及FDI201表),填报的内容以人民币为货币单位;其余报表的金额单位均以美元作为统一货币单位。以非美元计价的,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规定的折算率折合为美元。

2.经营活动有关指标(如:营业收入、出口总值、进口总值等)按实际交易价即以市场价值作为计价基础;资产、负债、权益等存量指标按帐面价值计算。

(五)报告年份原则

本制度各项统计报表数据均按日历年度上报;以财政年度反映的境外企业的数据须调整为日历年度或按最近一期财政年度报表的数据填报,并在报表中加以说明。

(六)其他统计原则

1.凡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企业中拥有或控制10%或以上的投票权(对公司型企业)或其他等价利益(对非公司型企业)的投资,均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2.为承担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公司或代表处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3.子公司获得由境内直接投资主体担保的借款,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4.参加国际组织的投资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5.以提供技术并收取管理费的跨境服务不计入对外直接投资统计。

6.境外企业若被其他国家企业收、并购,记作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减少。

7.若境外企业中有多家境内投资主体,以境外企业中占有最大投资份额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投资主体作为统计上报单位。

8.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控股比例大于或等于10%不计入反向投资。

二、计算方法

(一) 协议投资额:根据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中所列中方协议投资额填报。

(二)实际投资额:指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的股本投资,包括分支机构的股本金,在子公司和联营公司的股份,以及其他形式的资本;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的股份、债务凭据、设备、生产权等现金及非现金收购等。

1.以货币形式出资的,属非美元计价的,若合同中规定了对美元折算率,按照该折算率计算;未规定者,合同投资额按照境外企业批准设立时投资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为美元(实际投资额按照境外企业注册登记时投资所在国家(地区)官方规定的合同计价货币对美元折算率的中间价折合为美元,下同)。

2.以实物(指设备、建筑物、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形式出资的,按照合同规定的作价金额折算为美元。

3.以其他形式出资的,如以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实现直接投资,按照合同规定其所占的投资份额(或股权比重)乘以总投资额(或被投资企业资本金总额)并折算为美元计价。

(三)股本:等于报告年度末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股本”项乘以中方所占投资份额(或股权比重)。

(四)新增股本: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股本增加额乘以中方股权份额,其中包括境内投资主体当年实际缴付的股本和由投资收益转增的股本。股本增加额为该企业年末、年初资产负债表“股本”项目相减之差。

(五)当期利润再投资: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股权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与期初数的差额。

(六)利润再投资:等于报告年度境外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按中方股权比例计算的未分配利润期末数。

(七)当期对外直接投资额: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新增股本加上当期利润再投资,加上对境内投资主体的新增负债(指当期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

(八)当期对外直接投资净额:等于报告期境外企业新增股本加上当期利润再投资,加上对境内投资主体的新增负债(指当期境内投资主体对境外企业提供贷款),减去当期境外企业对境内投资主体的反向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