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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文第1篇

进一步加强总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各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职业化进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xx总公司系统各级建筑施工企业及生产性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管人员指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包括各级企业的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工程项目中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的基本素质与岗位资格

第四条基本素质与能力要求

××忠诚、敬业,责任心强;

××具备一定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知识;

××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实践经验;

××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任职资格与条件

××取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承认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取得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经所在单位考核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基本素质和能力要求。

第三章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

本条例所指注册安全工程师是系统内各级企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各类管理人员,在继续教育合格的基础上,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xx总公司的人员。

第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和变更注册。总公司对注册在系统内各级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实行统一管理,注册管理的内容包括执业资格注册的组织、审核、办理注册等。

第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程序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时,申请注册所需要的各种证明材料由各二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收集整理,初审合格后报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总公司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注册完成后,注册安全工程师名单由总公司执业资格办公室和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登记备案,印发文件公告。

第九条不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变更注册)的情形

除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不予注册条件外,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公司不予办理注册:

××在工作中因明显过错或重大失职对三级以上(含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给企业带来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在工作中,或严重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连续三年未在安全管理岗位或未从事施工管理业务的;

××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严重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相关费用

系统内各级企业中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注册在xx总公司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本人所在单位依据本单位相关规定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所产生的培训、考试、初始注册、续期注册及继续教育所产生的费用予以报销。

第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岗位补贴

为鼓励高素质、高学历的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积极从事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并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安全监管人员,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序列、主

要工作职责及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关键岗位及主要工作职责

××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总监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安全总监岗位,企业安全总监可按副总工程师或助理总经理级次定位,配合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专职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与部署,协助企业负责人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保证体系并组织落实。

企业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0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20年以上,同时应具备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

企业安全总监的聘用应上报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核准,并报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总公司所属

二、三级施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规定足额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是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工作,配合企业分管领导组织制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制定相应管理对策,并通过过程控制实现安全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按照本企业规定的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执行。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任安全工程师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可设置主任安全工程师岗位,协助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部门领导进行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可按照部门副经理岗位级次定位。

主任安全工程师主要职责:配合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部门对所属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本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技术研发工作,在企业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审核和优化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指导实施,具体实施日常专项安全检查。主任安全工程师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8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2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15年以上,同时应具备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等项条件,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及丰富实践经验。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万㎡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或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应在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中设立安全总监,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他项目可设项目安全负责人。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总体策划并组织实施。

工程项目安全总监学历和工作经验应满足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中等专科学历的应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6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项条件,具备相应的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实践经验。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配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13号)规定,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万㎡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在××亿元人民币以内的项目,其安全负责人级次应不低于项目主工长。

××对于装饰等其他专业的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岗位的设置可参照本条例第十二条1~5款执行。

××企业安全总监和项目安全总监均对工程项目施工组织全过程可行使“一票否决权”,凡在施工活动中存在严重不安全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总监均有权宣布停工整改。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考核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人员的考核

系统内各二级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要求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监管人员考核工作细则,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上岗培训要求所有安全监管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知识的培训和教育,并取得安全员岗位证书和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安全监管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不少于×××个学时。

××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由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可参加上级单位或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

××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学习由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和xx管理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内容各二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监管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继续教育内容应包括职业道德规范、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安全专业技术等内容。

总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要求,结合总公司的有关情况,制定年度总公司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

第七章奖罚

第十七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于本企业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或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安全监管人员,各级企业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物质奖励,同时可在职称评定、岗位晋升、先进评比等方面适当体现。

第十八条总公司系统内各级各类安全监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重大失职或过失,导致四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两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导致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安全监管人员三年内不得进行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三年内不得再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的工作,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安全监管人员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不予注册。

第十九条各二级企业应建立本企业(含下属企业)安全监管人员信用档案,记录安全监管人员优良和不良业绩,作为安全监管人员职称评定、岗位晋升或先进评比的主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单位可在本《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对安全监管人员的职责、培训、任用、奖罚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尽可能在提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位、待遇等方面进行鼓励。

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施工监理 安全责任

我们认为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法律的规定,目前法律法规中尚无关于监理应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明确规定;二是来源于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也无此内容。因此这种认识是不恰当的,原因是: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均没有对业主的安全责任进行规定,所以业主也不可能将不属于自身应当履行的工程安全责任委托监理企业。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特大质量安全事故(包括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国外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也由政府部门履行,而施工安全的责任却由施工企业负责。将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责任推卸给监理企业是不合适的。所以,从法理上讲监理企业不应当承担工程安全责任。

不过,虽然法理上找不到监理企业承担工程安全责任的依据,并非意味着监理企业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顾。《建设监理规范》第3.2.1第6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包括安全措施)、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第6.1.2第3款规定:“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可签发停工令。第6.2.1中规定: “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既然监理企业或总监工作范围已经涉及到工程安全的管理,就有可能发生因行为失当而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

我们认为,不能排除因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过错导致的工程安全事故责任,如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或因监理人员失职、渎职或错误指令等原因造成安全事故,则当事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恐怕难辞其咎。如2001年11月17日某地的一综合住宅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基坑坍塌,造成4人死亡3人负伤的恶性事故。据调查其原因是: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方案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中违章指挥,边坡未按规定放坡,坑边堆积弃土未能及时清理,固壁支架失稳,导致事故发生。

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监理素质 降低 责任风险

中图分类号:TL372文献标识码: A

一、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

1、工作具有委托性。监理工作是一项具有委托性的,为业主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同样的工作范围及权限内,不同水平的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的咨询服务质量会有很大差别。

2、执业范围广泛。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涉及建设工程所有领域,贯穿建设工程的始终和各个阶段。

3、执业内容复杂。监理工程师执业内容的基础是合同管理,主要工作内容是建设工程目标控制和协调管理,执业方式包括监督管理和咨询服务。

4、执业技能全面。涉及多学科、多专业的技术、经济、管理等知识的系统工程,执业资格条件要求较高。因此,监理工作需要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来承担。

5、监理工作的责任巨大。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需要担负非常巨大的责任。因为工程项目投资巨大,和社会公众的切身

利益密切相关,一旦发生危害,就会造成巨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

二、监理工程师在履责中存在的责任风险

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行为责任风险

一是监理工程师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了工程的损失,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承担失职的责任。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而造成工程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

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如今工程技术日新月异,新材料、新工艺层出不穷,并不是每一位监理工程师都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所有的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因此也就无法完全避免这一类的风险。

3、技术资源风险

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某些工程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4、管理风险

尽管监理组织机构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师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否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5、职业道德风险

监理工程师在表达自身意见时,必须明确,十分谨慎;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当大的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

目前,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事实上,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推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和质量是起到积极作用的。

三、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防范与对策

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针对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特征和来源,应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1、严格履行合同

严格履行合同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于工作中涉及的所有合同,都必须作到心中有数,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

2、加强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还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加以提高。同时,工程建设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层出不穷,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也不断更新,信息技术日新月异,都要求建设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这样才能提高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总水平及其效果,为建设单位提供优质服务,推动建设工程监理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3、加强职业道德约束

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也要建立相关的管理制约机制,才能真正将风险置于控制之下。一是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界定;二是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为;三是要健全职业道德的监督机制。

4、推行监理工程责任保险

逐步推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将有利于我国建设监理事业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解决。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仅在个别经济较发达地区开办了一些职业责任保险,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

5、完善法规体系,健全监督机制

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风险;对策

Abstract: In our countr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in recent years as a new industry, after 20 years of efforts, has gradually stepped onto the track of legal system, the supervision enterprise and supervision from the quantity and quality have been greatly improved and the development. Although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enterprise good development trend, but also it was facing a hitherto unknown challenge and risk. In view of this, this article in the supervis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risk are analyzed, according to the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enterprise risk management process of the actual situation 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measures for risk control.

Key words : project management; risk; 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F407.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监理企业的风险组成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经常且随机地发生在工程监理的日常工作中。在我国现行工程监理制度下,监理工程师是代表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的,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承担的风险及赔偿主要是由其所在的监理企业承担。

1.1建筑市场不规范引起的风险

1.1.1恶意竞争风险

随着建筑市场的迸一步放开,监理企业资质门槛降低,监理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一些企业为迅速扩张,在工程项目监理投标中竞相压价,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1.1.2商务风险

监理企业面临的商务风险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在经济活动中,由于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市场预测失误等原因导致经济损失;二是由于某些业主为了自身的利益,在项目中标后要求签订“补充协议”(“阴阳合同”),以达到建设单位低价发包、监理单位低价承揽监理任务的目的。此外,某些业主对监理企业存有偏见,认为监理服务根本不值钱,在商务谈判中最大限度地压低监理收费,从而加大了监理企业的商务风险。

1.1.3工程质量方面的风险

由于建筑市场不规范,不少企业靠卖牌经营,仅收取2%一3%的管理费即可将工程项目转包给个人。如某工程项目总面积7万多平方米,投资近1亿元,3个标段分别由3个不同的国有大型施工企业中标,但在开工后进人现场的管理人员几乎无一人属于投标文件中的公司,而是均由个体经营者临时招聘,人员资格不符,岗位配置不齐,项目经理不到位;施工现场应由承包方进行的隐蔽检查、工序交接检查、质检员专职检查等完全形同虚设,监理人员几乎成了承包方的专职质检员。

1.1.4安全方面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施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但由于市场不规范,加之受利益驱动,个体经营者在安全设施投入方面有限,有时甚至连安全管理人员都不按规定配置。尽管有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但这样草率的工程监理过程,很难保证杜绝安全事故。无论监理企业的安全监督责任是否到位,都难以逃脱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甚至法律的制裁,这也是监理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之一。

1.2技术及管理方面的风险

1.2.1技术资源及工作技能风险

监理工程师的知识有局限,相互之间的水平也有差别,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无任何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由于某些技术,资源的缺乏而带来工作方面的风险。

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日趋严格,强调专业技术人员在运用专业技术知识技能进行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发挥最高标准的专业能力。因此,监理工程师应尽量采用先进的手段,弥补监理工程师某些方面的工作技能不足,避免造成损失。

1.2.2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监理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二是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分工是否明确,责任是否到位。同时,管理风险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是否能在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实施有效管理,项目监理机构是否能对工程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做到

有效控制。

1.2.3人为风险

行为责任风险监理工程师是高素质群体,接受过良好的教育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一般来讲,都能按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职责严格执行,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或疏忽大意,未能很好履行自身的职责,从而造成工程损失,对这样的损失监理企业同样是要承担责任的。

职业道德及法律风险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监理行业尚无明确的职业道德准则及行为规范,但是,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是每个监理工程师的天职。但如果某个监理工程师不能做到廉洁自律、沽身自爱,与承包方串通,谋取私利,损害业主利益,那么,他将受到道德的谴责甚至法律的制裁。与此同时,这样的害群之马也为监理企业带来相应的风险。

2 监理单位自身的风险因素的防范措施

对于监理单位自身的风险因素,监理单位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在提供监理服务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职业道德,以防范监理人员的不规范带来的损失和风险。对于监理项目的风险成本远大于机会收益时,适于采用风险回避策略。对于因监理工程师工作疏忽或者失误造成的风险,由于其概率极低,潜在损失却较高,因此适于采用保险转移的方式来进行规避。

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职责范文第5篇

为落实国务院、省、市、区安委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推进落实学校(含中小学、幼儿园,下同)安全防范措施,着力消除学校安全管理盲区和漏洞,形成“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管理格局和机制,切实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文件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区学校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区教育系统安全管理责任清单:

一、制定清单的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7〕35 号);

(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

(四)《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X发〔2011〕XX 号);

(五)《中共XX市委办公厅 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X办〔2013〕XX号);

(六)《XX市教育局关于全面实行学校安全管理“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

(七)《XX市XX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八)《XX市XX区教育局关于全面实行学校安全管理“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

二、制定清单的基本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原则;

(二)做好业务工作同时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一岗双责”原则;

(三)业务部门侧重管“人”,安全部门侧重管“物”,相互配合管理原则;

(四)安全事故及纠纷产生“归因”原则。

三、教育局各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清单

(一)共同责任清单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教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和规章,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

2.督促各学校对本科室(院)“三定方案”中所涉及的工作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安全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3.对本科室(院)直接组织的各类活动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4.开展业务工作时,必须对安全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

5.协同做好教育系统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具体责任清单

1.安全管理科:负责全区学校安全工作的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和考评工作;负责全区学校各种硬件设备设施、供学生活动的器具器械、校园内的花草树木、路道标牌、校车等物体的安全隐患检查和监管工作;负责牵头处理因校园设备设施、活动器具器械等物体的安全隐患造成的安全事故和学生伤害事故;负责配合相关科室协调处理在教育教学、集体活动等过程中,因教师管理不善或指导不当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和学生伤害事故;牵头协调学校做好学生人身伤害责任保险工作;负责区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全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负责配合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监督各学校抓好常见病、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2.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相关科室处理教育局信访、综治维稳及应急等相关安全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有关教育安全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安排局领导班子每学期至少 1 次的学校安全专题研究工作会议,安排局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 1 次带队检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3.教育工委办:负责区教育系统意识形态安全、执政安全等政治安全相关工作;负责参与教育系统有关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定期对区教育党工委、局领导班子成员,区教育系统党员、干部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等内容的学习教育培训;负责牵头、协调相关科室处理区教育系统内校园性侵等有关师德师风问题的事故处理;负责对全区教育系统学校安全工作中不履责、不尽责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察。

4.组织人事科:负责将有关学校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安全标准知识合格考试纳入新任校(园)长任职条件;负责落实公办学校安全主任岗位职数配备;负责落实教育系统学校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评先评优中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5.基础教育科:负责指导、监督公办中小学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公办中小学把安全教育和国家安全、法制教育、品德教育、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结合起来,落实常规管理中的安全工作;负责牵头处理公办中小学在课堂教学、课间活动、校园集体活动以及中小学校外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因教师管理不善或指导不当发生的安全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负责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事件;负责配合区相关部门指导全区学校做好禁毒禁赌、防邪反邪的教育活动。

6.民办与职业成人教育科:负责指导、监督全区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和经教育局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机构的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督促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和经教育局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机构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和安全演练;负责牵头处理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在课堂教学、课间活动、校园集体活动过程中因教师管理不善或指导不当发生的安全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民办学校采购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定的、有关学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

7.学前教育科: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幼儿园日常教学及游戏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处理幼儿园在室内和室外组织的幼儿学习、游戏等活动过程中因教师管理不善或指导不当发生的安全事故或幼儿伤害事故;负责指导、监督全区民办幼儿园采购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定的、有关学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

8.计财科:负责局机关安全监管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学校财务及资产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公办学校采购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定的、有关学生安全的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

9.基建设备管理办:负责全区公办学校在建校舍的安全监管,建立公办学校老旧校舍安全长效机制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校舍安全责任主体开展校舍安全隐患的排查、检测鉴定,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公办学校小散工程建设的指导和监管,牵头处理办公学校因监管不当发生的安全事故。

10.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公办学校通过招投标采购设施设备、教学仪器、建筑材料、体育器械等,要求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规定的安全标准。

11.教育工会联合会:负责教育工会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 参与涉及教职工权益安全事故的协调与处理工作。

12.教育督导室:负责建立全区教育系统学校安全工作督导评价机制,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国教督办〔2016〕4 号),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教育综合督导,促进教育系统安全保障机制和运行机制的不断完善。

13.教育科学研究院:负责研究、指导全区教师在学科教学中渗透安全教育,强化学生安全意识;负责牵头处理学生因心理不健康导致的行为异常或出现不安全行为事件或伤害事故;负责牵头处理学校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物等因教师管理不善、使用或处置不当,发生的师生伤害事故;负责处理学校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问题。

四、学校各处室安全管理责任清单

(一)共同责任清单

1.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教育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和规章,落实上级有关学校安全工作部署和文件通知要求,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

2.督促各教师对本处室所涉及的工作职责,落实签订的“一岗双责”安全工作责任书工作要求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

3.对本处室组织的各类活动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4.开展业务工作时,必须对安全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

5.协同做好学校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具体责任清单

1.安全办:负责宣传贯彻有关学校安全的法律、法规、法规性文件和规章,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布置、指导、监督、检查、总结学校安全工作;负责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应急预案、安全操作规程、各种检查表册和各项安全档案,建立学校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和管控措施;负责结合学校实际开展治安、消防、食品、交通等各种主题的校园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负责学校“三防”及学校安全标准化建设、安保人员管理、安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设施的检查、节假日安保值班巡逻安排;负责校园内房舍亭台、假山水池、围墙边坡、花草树木、路道标牌及各种设备设施、用于学生活动的器具器械、校车等物体的安全隐患检查整改和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处理因校园房舍、设备设施、活动器械等物体安全隐患造成的安全事故和伤害事故;负责配合、指导相关处室协调处理在教育教学、集体活动等过程中,因教师管理不善或指导不当而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负责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协调,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配合区卫生部门牵头做好学校常见病、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负责学校应急疏散演练工作;负责落实校方责任险和学生意外伤害险的投保工作;负责学校安全、卫生各项工作资料的上报工作。

2.办公室:负责牵头处理学校信访、综治维稳及应急等相关安全工作;负责学校安全宣传报道、突发事件书面报告、接待媒体采访等工作;负责与公安部门联系审查学校编外入职人员安全资质;负责安排校领导班子每学期 2 次的学校安全专题研究工作会议,每学期安排 1 次校长亲自带队的学校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负责安排学校节假日的行政值班、安全检查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党支部:负责学校意识形态安全、执政安全等政治安全相关工作;负责定期对学校党支部委员、校领导班子成员及党员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生产重要讲话等内容的学习教育培训;负责学校内部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处理;负责学校校园性侵等有关师德师风问题的事故处理;负责对学校各处室安全工作不履责、不尽责和失责实施监察。

4.教学处:负责贯彻《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指导学校日常课堂教学活动中的安全管理,监督科任教师落实“一岗双责”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负责落实检查教师在学科教学中渗透安全教育,规范落实各功能场室等安全工作规程及实验室中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专人管理;负责牵头处理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因管理不善、指导不当发生的安全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负责配合做好学校常见病、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5.德育处:负责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上级有关校园安全工作部署、班主任岗位安全职责等工作要求;负责落实学校“安全教育周”“安全教育月”活动,多途径、多形式对师生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包括组织自救自护常识教育、行为规范教育、交通安全教育、禁毒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负责把安全教育和国家安全、法制教育、品德教育、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结合起来,落实学校常规管理中的安全工作;负责对学生课外活动、教室内外、运动场所的活动和晚自习后住校生活动进行安全监管;负责牵头处理学生在校内课外活动,校外军训、社会实践活动中因管理不善发生的安全事故或学生伤害事故;负责预防和处理学生因心理不健康、行为异常的校园伤害事件及学生欺凌事件;负责配合做好学校常见病、传染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6.总务处:负责落实食堂和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落实学校总务后勤人员岗位安全职责、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卫生知识和安全技能培训;负责校舍、设施设备、消防器材等修缮更新,学校小散工程施工方安全资质审核及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管;负责严格落实食品原料的采购和索证索票、食品留样、饮用水检测、食堂用电及燃气设备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台账;负责落实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供应;负责做好学校常见病、传染性疾病的病菌消杀和卫生工作。

7.科研处:负责落实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和省市区有关文件规定,指导学科教师结合所教学科内容渗透安全教育,引导教师因时、因地、因势开展学生安全教育;负责定期召开教师在教学中遇到学生安全应急方面的处理程序会议;负责实验室管理和实验课教学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处理因教师管理不善或指导不当发生的学生实验伤害事故。

8.共青团、少先队: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在少先队和共青团组织中设立安全委员,经常开展对少先队员和共青团员的安全教育;负责制定少先队、共青团组织的各类大型集体活动预案,开展活动前的安全教育。

9.工会:负责工会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发挥工会组织在学校安全工作中的监督作用;负责学校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参与涉及教职工权益安全事故的协调与处理工作;负责协助党组织做好校内不稳定因素的访谈、记录及上报工作。

五、制定清单的几点说明

(一)本清单是在细化落实“制定清单的依据”八个文件通知时,针对教育系统内部存在部门履职“边界不明”“责任不清”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规定,以此减少或消除安全管理中的盲区和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