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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现状

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现状范文第1篇

任何金融产品都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对金融市场管理的关键就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互联网金融所改变的是传统金融的方式而不是金融本身,无论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如何虚拟化和技术化,核心是金融而不是互联网技术,因此互联网金融产品同样是对信用的风险定价,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的关键也是对信用风险的管理。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金融”的双重特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市场较传统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更加复杂、更加难以防范。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问题主要来自制度设计缺失、交易过程失控、风控手段缺乏和互联网应对方案缺位四个方面。

(一)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制度设计缺失1、未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特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我国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而制定的,已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要求,如为控制传统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而设定的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规定,对互联网金融的适用性较弱;对于P2P贷款、众筹融资等新的融资类业务无相关法律文件可循;在第三方支付领域,虽然我国已经初步构建起网上支付业务的管理体系,但在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支付等新兴领域,很多政策仍处于空白阶段。互联网金融市场一旦发生经济案件,投资者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维护自身权益。2、监管主体处于多头和部分监管真空状态。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中,第三方支付由央行监管,互联网基金理财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监管,市场处于分业监管状态,并且没有形成互动协调机制;现在互联网企业多为跨界经营,涵盖支付、信贷、担保、保险、基金理财等多个领域,各业务之间存在着大量关联和交易,由于各监管部门只负责相应职责,因此对于业务之间的关联和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同时P2P借贷、众筹融资、网络货币等新业态尚未明确监管主体,监管信用风险更无从谈起。

(二)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监控手段薄弱1、对参与主体的合规性没有设定有效验证,加大了交易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交易信息的传递、支付结算都在虚拟的电子世界中进行,使得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很大。加之对于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违约记录、交易目的核查等信用风险评价要素并未设立系统的验证方案,更加大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信用风险。如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办理大额资金汇划时无需使用必要的安全校验工具;P2P网贷平台风险准备金不足的违规性问题无系统核查、也没有资本约束设置,目前已发生过多起卷款潜逃事件。2、对互联网滞留资金没有实现有效跟踪,导致信用风险积聚。在进行互联网金融交易时,首先必须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账户,之后资金才能在互联网上流转。虽然在资金的调拨过程中,依旧离不开银行的底层服务,但从业务性质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事实上从事了与银行结算类似的业务。沉淀资金往往会在第三方处滞留一两天甚至一两周不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担保和监管,大量的资金沉淀会导致其信用风险积聚;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各银行系统账户轧差结算时,每笔客户资金的来龙去脉变得更为复杂,又相当于屏蔽了外部对资金流向的识别,使得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的任意主体,都可以轻松实现不同账户间的资金转移(如网络洗钱)。

(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控制的手段缺乏互联网金融市场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波及整个网络。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隐蔽性强,关联度高,目前还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识别和分析手段。1、未与央行征信系统关联,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互联网公司尚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目前互联网公司信用风险审核主要依托其网络平台,信用风险识别手段单一,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互联网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多边信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对整个金融网络的影响不容忽视。2、面对互联网海量信息,传统信用风险分析方法难以运用。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具有无限性、广泛性、无序性等特点,海量的信用交易数据储存在网络后端的Access、Oracle、SQLServer等数据库中,在提取数据进行信用风险分析时,不可避免地被大量无用信息所困扰,造成工作量大、分析效率低下,难以作出有效分析和判断。

(四)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各种非预期事件没有系统化应对方案一方面,在互联网环境下,金融市场面对的是开放的网络通讯系统、不健全的网络监管、各种非预期的电脑黑客以及不成熟的电子身份识别技术和机密技术,存在着巨大安全隐患,若爆发系统性故障或遭受大范围攻击,将可能导致各类金融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损失。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基础架构所使用的大部分软硬件系统均是国外研发,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互联网金融设备较为匮乏,使得我国整体互联网金融安全面临一定威胁。而对于上述因素对金融数据安全性和保密性的影响,目前还没有建立相应的系统化应对方案。

二、国际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的经验

作为新生事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在全世界都面临挑战。因为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的本质,而美国、英国等成熟市场对各类金融业务的监管体制相对健全,体系内各类法律法规协调配合机制较为完善,能大体涵盖接纳互联网金融新形式,不存在明显的监管空白,通过分析总结他们的管理经验,可以为我国提供参考借鉴。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美国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理念的发源国,一直致力于改造和完善风险管控体系,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美国更加重视对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对于互联网金融市场这一新渠道业务,美国政府从宏观到微观建立了相对完整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1、根据互联网金融特点迅速补充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的风险控制方面,从网络信息安全、电子签名、电子交易等方面补充出台了《网络信息安全稳健操作指南》、《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安全与稳健程序》等系列规则。如《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中规定,必须事前向消费者充分说明其享有的权利及撤销同意的权利、条件及后果等;消费者有调取和保存电子记录的权利,消费者享有无条件撤销同意的权利。2、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并建立互相协作机制。以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为例,出台了《爱国者法》、《电子资金转移法》、《诚实借贷法》等法案,并要求联邦和州两个层面,采用现场和非现场核查手段重点对交易过程进行严密监管,最大限度减少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爱国者法》中规定,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定位为货币服务企业,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并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3、设立专门信息平台,对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各类需求。随着大量金融业务迁至互联网上交易,各类高科技网络诈骗花样百出,对此,美国政府设立专栏网站,实时更新互联网诈骗、消费者权益受损等案例,开展广泛的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旨在降低互联网金融消费损失;此外,美国联邦调查局和白领犯罪中心联合组建了互联网犯罪投诉中心,消费者一旦发现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电话、电邮和上门等多渠道进行投诉。4、微观审慎的监管。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变化,对新推出的各类产品制定详细完善的监管规则。比如对于市场新推出的众筹业务,主要是从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角度进行规定:首先是对项目融资总规模限制,每个项目在12个月内的融资规模不超过100万美元;其次是投资人投资规模限制,根据每个投资人的财务情况对融资规模有一定限制,比如投资人年收入或净值低于10万美元,总投资额不能超过2000美元或其总收入的5%。

(二)英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英国除了像美国一样,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现有监管框架内、补充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进行了一些有特点的尝试。1、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监管职能。英国英格兰银行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负责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行为,当然也包括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但因该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方面的法规流程较长,在具体法规流程未出台前,允许自律性较强的行业协会承担相关监管职能。如英国成立了全球第一家P2P小额贷款行业协会,已发展成为良好的行业自律组织,协会章程对借款人设立了最低标准要求,对整个行业规范、良性竞争及消费者保护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2、充分结合现有征信体系,促进信用信息双向沟通。英国利用市场化的征信公司建立了完整的征信体系,可提供准确的信用记录,实现机构与客户间对称、双向的信息获取;同时与多家银行实现征信数据共享,将客户信用等级与系统中的信用评分挂钩,为互联网金融交易提供事前资料分享、事中信息数据交互、事后信用约束服务,降低互联网交易不透明风险。

三、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

综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管理现状,参考国际管理经验,建议从完善制度体系、丰富风控手段和建立互联网安全标准三方面构建管理体系。

(一)在现有框架下,补充完善互联网金融法规及监管体系1、加快互联网金融的立法速度,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互联网参与主体进行约束,针对互联网企业特点制定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特征制定市场准入机制;对金融交易过程加大风险控制,建立交易过程监控法规,通过现场和非现场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互联网滞留资金实行有效跟踪,对于电子交易合法性、安全性加快立法速度,出台数字签名以及电子凭证有效性的条件和标准;针对网络金融犯罪加大惩治力度,以降低网络金融犯罪案的发生几率。2、根据参与主体特征,建立分工明确的监管框架。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传统业务向互联网的延伸,对其监管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体系,其风险主要来自网络建设和运营等方面,因此,工信部、商务部等部门可监管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建设和互联网金融运营业务;互联网企业利用成熟的互联网运营手段和技术将金融业务嫁接于互联网,其风险主要来自金融业务相关方面,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要对其强化金融关联业务的监管,并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3、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功能。2013年12月3日,央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与75家机构共同成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这被认为是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最高水准的行业自律机构,被视为互联网金融迈向行业监管的过渡性举措。行业协会可根据创新业务特点,在相关法律法规未出台前,先行设定行业标准,规范相关业务发展,在促进新业务发展的同时也防止和缓冲风险影响。

(二)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1、丰富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数据库,加快配套征信系统建设。一方面,创建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全面采集互联网金融平台信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互联网征信体系数据库,同时关联央行征信系统,对比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另一方面,将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传递给央行征信系统,实时更新征信信息,全面共享数据库信息,为客观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2、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诉平台,掌握一手信用违约数据。可以参照美国政府的做法,由央行、公安部等部门联合成立互联网金融犯罪投诉中心,接受消费者多渠道投诉,掌握市场真实信用风险状况。同时设立专门网站,实时更新诈骗案例,进行互联网消费权益警示教育,促进公众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3、建立面向互联网市场的信用风险识别和分析方法。一方面,以互联网金融数据库平台为基础,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挖掘和分析工具甄选价值信息,并与传统信用风险度量模型结合,开发综合型信用分析方法,通过对数据库信息的整合、深入分析和加工,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评分机制和信用审核机制;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金融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参与主体多为非专业金融机构和人士,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预测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可在数据库平台上增加信用风险自评模块,方便互联网企业通过平台数据监测自身风险能力、改进业务营运环境,完善金融网络多边信用环境。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安全标准,从根本上确保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安全我国应针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现状,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体系,尽快与国际上的计算机网络安全标准和规范接轨,使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业执行统一的技术标准,逐步实现整个金融系统的协调发展,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此外,我国要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技术研发的支持,力求在数据加密、防火墙等网络安全技术方面有重大突破,积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网络防护体系,脱离在硬件设备方面对国外技术的依赖,实现技术上的独立。

四、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现状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良性共生

一、现状与趋势分析

本文从金融机构的角度,梳理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现状和趋势,论证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能够形成合作共赢良性共生关系,并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研究。1、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时间在国外约始于2005年,我国从2007年起逐渐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金融界和全社会郑重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和产品”的要求。所谓“普惠金融”,就是普通惠及全社会各阶层群体和实业,使之得以广泛、普通能够享受金融服务和产品实惠的金融体系。而互联网金融正是在这一要求下,将互联网科技与金融业务紧密结合,并大力推进迅速发展的。正因如此,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互联网金融的异军突起为振兴虚拟经济、增强金融普惠性、丰富投资渠道做出了卓越贡献。一是国家在政策上给予了鼓励与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顺应了市场在资源配中定性作用的要求。二是网络技术、移动通讯技术、支付技术和安全存管技术的大幅发展,为金融产品与市场需求的高效结合提供了基础,进而促进了科技与金融的结合。三是金融市场供需失衡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创造了契机。四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是互联网精神向金融领域延伸带来的结果。在国内金融市场改革的背景下,探究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实现两者良性互动发展,具有非常广阔的前景。在不远的将来,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额模式的发展,既要取决于我国的市场化程度、法律约束力和社会环境的包容性,又要取决于金融机构、企业的经营能力与创新能力。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中首次对互联网金融给了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型金融模式”。目前,商业银行对互联网金融强硬的竞争态势产生了危机感,并采取了多种应对措施。显然,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改革产生了“鲶鱼效应”,也为现有的金融体系革新和金融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了发展机遇。2、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的起步得益于银行的合作,之后的发展趋势大体是,互联网金融茁壮成长,同时保证商业金融能做大做强,二者共同推进中国市场经济走向日益繁荣。这就必须探讨互联网金融业与商业金融维持何种关系从而取得“共赢”局面,探讨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金融既在业务上有合作,又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进而实现共同生存、共同发展。二者的共同发展,存在如下几方面的相互关系。一是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金融的发展起着很大的促进作用,包括互联网金融通过低成本、创新的商业模式促进普惠金融的实现,提升小微融资覆盖和投资理财覆盖,降低金融业交易成本。二是商业金融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起到了支撑作用。商业金融的发展和完善为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发展业务的空间和机会。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设计也依附于商业金融,而商业银行对互联网金融的支持有助于提升投资者对新型金融模式的信心,这些都支撑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二、共生关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1、我国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共生性存在的不足(1)共生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从法律环境看,目前我国对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主要体现在与传统金融合作模式不够明确、竞争边界难以界定,公平竞争机制尚未形成。另外,由于我国GDP增长依靠投资拉动的模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因此,国民收入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依然要通过利率。从利率水平来看,由于信贷规模管制及利率市场化尚未完全实现,目前我国P2P的收益率水平远高于传统金融,2014年5月我国P2P网贷平台综合利率为19.6%,高出同期银行业综合贷款利率至少13个百分点(此处均为年化利率水平)。至今,这种状况仍没有较大改观。(2)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的规范性仍需加强。共生单元的健康发展是共生系统持续优化的前提。从共生单元的角度看,目前我国P2P行业内有500多家公司,业务规模接近1800亿元,但随着互联网金融近年来的兴起,参与主体不断增多,业务风险也在不断积聚,通过P2P等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的现象也层出不穷。很多机构在以不同的方式发展P2P业务,整个行业发展处于早期,较为粗放,跑路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给借贷双方带来损失,也严重威胁了整个金融体系的有效运作和安全稳定。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尚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尚未建立一个包括监管原则、监管机构、监管手段、监管内容和监管结果分析与评估在内的完整监管体系。因此,需要出台相关制度引导行业发展,包括制定行业规范和管理办法,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鼓励行业创新。(3)共生模式没有达到最优状态。实证分析显示,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影响力上,相较传统金融差距较大,二者处于非对称正向共生模式,相较最优的对称性共生模式还有一定差距。这其中除去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发展相对较晚的时间因素,互联网金融自身的创新步伐与满足实体经济需求及国外先进水平还有较大差距,这些都抑制了共生系统正能量的产生。美国互联网金融企业如AvantCredit运用了机器学习算法来实时评估客户信用的可靠性,贷款整个过程在网上仅需5-10分钟就可以完成,融资者可将抵押物邮寄给网络典当公司,便可获得为期3-6个月的贷款。可见,无论在互联网技术的运用还是产品服务水准上,我国互联网企业提供的金融产品仍存一定差距。2、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共生发展的路径选择(1)优化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共生环境。从共生环境角度来讲,一是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提供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要通过推进利率市场化、减少各类金融管制,不断加快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步伐,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提供实现公平、充分竞争的外部市场环境。二是优化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共生法律环境。包括补充、完善关于互联网金融的法规,明晰互联网金融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明确互联网金融风险应承担法律责任,研究制定《金融产品销售法》,强化互联网产品信息披露。三是完善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消费权益保护机制,改善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共生信用环境。互联网金融提供方要通过技术安全、优化服务、强化内控等措施,充分进行风险提示,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投诉渠道畅通,明确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和权利,以便更好地保护金融消费权益,提高消费者风险识别能力。(2)完善对互联网金融共生单元的监管体系。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核心是风险控制,需要通过监管实现行业规范发展。监管原则方面,互联网金融监管一方面应将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体现一定的容忍度;另一方面也要注重监管的一致性,加强信息披露,严防监管套利,保证公平竞争。在监管机构方面,需要“一行三会”及工信部、财政部等部门的共同参与,制定详细规则。监管手段方面,要提出数据监测、分析的指标定义、统计范围、频率等技术标准,在数据监测、分析机制的建设过程中,应注意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定期评估、持续完善,及时捕获新风险。监管内容方面,在强化指标监管及建立风险预警、处理机制的同时,应关注对市场准入、经营范围等基础性监管。在监管结果分析与评估上,重点对资金集中度和活跃度及时预警,防止通过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集资等带来的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分析

一是国家支付体系进一步完善,为互联网金融奠定进一步基础。支付法规制度将进一步完善,支付服务主体不断丰富,银行卡、移动支付等支付工具进一步发展,支付体系业务处理规模持续扩大,运营管理效率和水平进一步提高。二是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建立。以《意见》出台为标志,互联网金融步入规范发展阶段。未来五年在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下,一系列互联网金融各业态监管细则将出台。三是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趋势更加明显。互联网金融已呈现出一定的综合经营特征,随着金融业进一步的对内对外开放,互联网金融综合经营趋势将更加明显。四是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征依然显著。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属于金融,没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有三个底线,即不能搞资金池,不能担保,不能非法集资。五是互联网金融使金融普惠、共享程度提高。互联网金融的无间断服务、无时空限制和低成本,使金融服务不再局限于高端人群。互联网去中介化,在一定程度上也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六是互联网征信应用更加广泛。完善的征信体系是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互联网征信将更广泛地用于网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消费等各种业态。七是双向并购使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进一步融合。在符合政策法律情况下,通过双向并购促进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共生竞合,催生更多符合经济需求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实现全新的互联网金融生态体系。八是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的技术作用进一步强化。互联网金融运用这些技术,将来自社交平台、传统金融服务平台的海量数据用于信用评估、客户分析、风险识别的金融关键环节。数据来源多元化,特征变丰富化,技术有广泛应用范围。

参考文献

[1]李路阳: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支持需齐头并举[J].国际融资,2014(4).

[2]张婷:关于农业银行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探索与思考[J].农村金融研究,2014(2).

[3]罗熹:推动监管模式转型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J].清华金融评论,2014(2).

[4]李路阳:互联网金融:监管与支持需齐头并举[J].国际融资,2014(4).

[5]李庆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策略与监管思路[J].中国金融电脑,2014(1).

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现状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中众筹融资、移动支付、网络贷款等金融模式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行业相结合,利用信息技术来开展金融业务,改变了传统的金融模式,拓宽了金融业务的服务范围。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正处于起步阶段,互联网金融在发展的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问题需要我们及时解决。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加强重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并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策略。研究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不仅有利于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质量,而且对金融行业的发展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1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1市场风险的存在

虽然我国金融市场有着严格的市场秩序和市场纪律,但是,仅仅依靠市场秩序和市场纪律不能完全抵制金融行业风险。如果金融市场中存在着大量的金融担保,会导致金融风险定价机制失效。在这种情况下,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会趁机推出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产品来掩盖金融风险,但是,却不能降低金融风险。而市场风险的存在要求我国应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1.2市场变革的需求

当前市场资源配置作用的失灵主要是因为市场中存在着垄断、恶意竞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现象。这就要求我国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加快市场变革,以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一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瘫痪会对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产生巨大影响,造成金融市场危机。因此,我国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是市场变革的需要。

1.3互联网金融本身存在缺陷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行业的结合,是金融行业的创新。但是,由于互联网的虚拟性与金融行业风险的存在,互联网金融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例如,在网络贷款中,很容易出现负责人跑路现象。同时,一些互联网金融机构为了获取收益而退出利益高、风险大的金融产品,并推销给一些不了解金融风险的投资者,导致金融行业陷入危机,严重威胁到客户的资金安全。

2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式

2.1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

移动支付是通过移动设备和无线通信技术来进行支付的行为。移动支付经常用手机和电脑作为通信设备。当前,我国移动支付发展十分迅速。移动支付具体包括手机银行业务、电信移动支付和支付公司一定支付这三种类型。第三方支付主要指客户、支付公司和银行之间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连接,进而实现资金结算功能。并且,第三方支付能够为客户提供技术保障,方便客户交易。另外,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网络理财逐渐兴起,逐渐改变了传统的理财观念和理财手段。

2.2P2P平台

P2P平台是互联网金融投资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网络借贷。P2P平台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方向,打破了传统融资媒介的束缚。当前,我国的P2P平台具体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己建立业务队伍来寻找借款客户,一种是与贷款公司合作。P2P平台促进了民间融资的发展并解决了网络微小企业的贷款问题。

2.3众筹平台

众筹平台是互联网金融新的融资渠道,主要是在互联网中筹款项目来筹集资金。当前,我国的众筹平台主要有捐赠式众筹、回报奖励式众筹、债券式众筹、股权众筹这四种。我国互联网众筹平台的发展十分迅速,但与发达国家仍存在着一定差距。同时,互联网众筹平台的创业者年龄普遍偏低,具有较大的发展前景。

3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3.1缺乏监管机构

首先,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缺乏明确的监管机构,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着很大的空白。现阶段,我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为主,采用分业监管的方式。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传统的分业监管已经无法适应当前金融行业的发展;其次,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乏监管机构,导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执法不到位。很多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仍存在着很多违法违规的行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效率不高。

3.2缺乏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传统金融行业制定的,没有完善的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虽然,我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了一定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规定主要用于鼓励和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或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是确保互联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对互联网金融具体操作和具体过程中的法律法规。法律体系不完善,严重影响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

3.3监管手段不科学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手段大多是针对传统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手段,而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背景下,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仍不够科学。虽然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行业相结合的产物,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互联网金融具有跨区域、跨市场和跨业务的特点,打破了传统金融业务的时间和空间限制,对监管方法和监管手段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一味采用传统的监管手段,会严重阻碍互联网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

3.4准入许可制度不严格

严格的准入许可制度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当前我国并没有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准入许可制度作出严格规定,互联网金融市场门槛较低,很多企业都开始涉足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互联网金融市场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部分企业没有互联网金融的资格与风险防范能力,导致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增加,从而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

4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的策略

4.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为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我国政府应积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为互联网金融监管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深入调查了解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发展需求,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实际状况和市场需求来完善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对金融监管法律做出一定的调整和修订,增加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内容,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专门规定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发展实际状况为依据来制定监管法律法规,增强法律体系的针对性;最后,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制定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标准制度,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4.2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首先,互联网金融监管应积极明确监管主体,培养高素质的专业监管人员,负责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监管法律,并协调各监管部门的工作,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责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另外,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搭建互联网金融网络监管平台,采用信息化的监管手段,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效率。其次,互联网金融监管应确定监管范围,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程序进行监管,增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全面性和系统性。最后,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行业自律,辅助行政监管,缓解互联网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之间的矛盾,增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灵活性和自觉性。

4.3建设社会信用体系

首先,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完善我国的征信体系,积极创新征信方法,将互联网金融纳入社会信用数据库,增强社会信用数据的真实性;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完善互联网金融评价机制,注重客户对互联网金融的评价,并将互联网金融信用评价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确保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的真实性;最后,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利用信息技术构建企业信用体系,使企业信用体系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中,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4.4改进互联网金融监管方法

首先,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建立检测指标体系,运用现代化的检测分析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科学性。其次,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和信息系统,增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信息化程度,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效率。最后,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质量监管,确保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和产品质量,从而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5结语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技术发展的结果,具有较高的信息化程度。互联网金融将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相结合,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模式,提高了金融服务质量。但是,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互联网金融存在着较大风险。同时,市场风险、市场变革都需要我国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形式主要包括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P2P平台、众筹平台。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发展时间较短,缺乏充足经验,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中存在着缺乏监管机构、缺乏相关法律、监管手段不科学、准入许可制度不严格等问题。为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我国应积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改进互联网金融监管方法,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效率。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和我国经济发展都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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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克.P2P行业的异化与监管挑战互联网金融时代,金融监管机构该怎么做?[J].华东科技,2013(09).

[3]李有星,陈飞,金幼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04).

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现状范文第4篇

在近些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大大的冲击了传统金融体系,同时也给我国金融产业带来了更多的发展契机。而发展迅速必然其中就会有弱点存在,而如何减轻问题,从而加快互联网的健康发展是我们所要认识并探索的问题,通过进行良好的建设,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朝现代化社会迈进。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已经在逐步形成一个体系,通过不断的完善和建立,已将大大的降低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第三方支付监管主要具有是两个问题,首先是作为主要的监管部门的人民银行在近些年连续的颁发了关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规章制度,这些制度都有效了限制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一些潜在风险,避免了一些由于监管不力而引发的金融漏洞。其次,支付清算协会针对目前的发展推出了一些规范性文件,有效的预防第三方支付机构所带来的风险,从而使得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够有效的进行。

(二)众筹融资的现状

我国近几年流行起一种融资形式,叫做众筹,而这种融资方式存在着不规范行为,我国在2014年推行了相关文件对重筹融资进行规范,这项文件的推出对于众筹融资具有很大的限制性,但是众筹已经是非常广泛的一项行为了,文件是难以杜绝的,因此,面对不规范和风险的地方可以进行有效的管理,而不是遏制。

(三)销售渠道业务的现状

销售渠道的业务主要指的就是电子商务,目前,随着生活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上购物,而一些金融支付机构与互联网销售进行有效的合作为销售机构和金融支付机构都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一)个人会在利益驱使下产生不理智行为

以互联网作为媒介来进行金融交易本身不是面对面的进行交易,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在网络上不能够准确的核对交易双方的信息,因此中间产生金融欺诈的行为是非常多的。现在网络上有很多借贷机构,由于出资人不能准确的核对借资人的信息,因此这种交易就存在着很大的风险,而如果被欺骗,那么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而很多人即使了解其中的风险,但为了丰厚的利息报酬,还是会不惜以身犯险,从而损失的更多,对于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二)个人的不理智行为会影响整个市场的不理智行为

个人的不理智投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整个金融市场。例如在购买一些基金或者股票,在投资人出现一些情况急需用钱时,会出售一部分,平台或者其他的消费者会购买和回收,而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会恐惧发生经济损益,就会将所具有的所有投资产品进行转出,投资者自身处于一种保护自己的理性行为,但是很有可能会引起大量人来转出投资产品,进而对于平台来说是巨大的损失,甚至会破坏市场经济链条的一部分。

(三)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着缺陷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鼓励发展,对于市场建设是比较松弛的。金融最大的特点就是风险性,互联网本身的风险性指数也很高,并且更多的情况下都是隐形风险,而政府很难在问题出现时就发展问题,因此有的时候难以发挥“有形的手”的作用。而金融市场一旦出现问题,所给投资者带来的将是巨大的损失,而资金链条如果断裂的话,影响的就是整个金融体系,而市场本身是制造风险,不负责解决风险,没有及时进行解决,那么对于国家,甚至与之相关联的国家都会是一场灾难。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建设思路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形势发展的时间并没有很久?h,但是发展形势十分迅猛,这就导致目前的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没有监管的状态,风险很大。而面对我国这个巨大的消费市场,建立起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十分紧迫的,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健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明确,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有法必尊的状态。而我国正处于发展状态,不了解其中的运行,可以借鉴一些其他国家已经建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组织体系

互联网金融产业所涉及的项目十分广泛,虽然同为一大类,但其中的差异还是很大的,因此,仅仅建立一个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可以学习目前国际上最为流行的分开监管和综合监管共进,我国可以建立不同的监管部门,将不同种类的互联网金融产业分归到不同的类别中,进行明确的分类管理,这就可以充分发挥各个监管部门的优点,从而实现效益最大化。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自律管理系统

而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安全本质上还是身处在互联网内部的自律性,这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十分重要。一般的自律组织都是地方性的,比如我国的中关村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并不具有规模,但是对于一些金融主体是有很大的影响的,但是毕竟号召力没有那么强烈,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积极进行互联网金融自律系统建立,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可以在下面的自律协会设立多个监管委员,从而不断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现状范文第5篇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 国内外研究现状 金融中介 风险控制

一、前言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业态和全新的商业模式:其价值主张更加强调方便、快捷和客户体验,目标客户是小微企业及新一代年轻人,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借贷双方的直接联结,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实现开放、交互和无缝接触,主要成本来源于信息收集、数据处理和数据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对地方经济的发展以及一个国家金融市场的质变有很重要的影响,在中国,互联网金融最大的问题是市场广大,但是供给奇缺,需要大规模发展,小额信贷就是重中之重,中国的自金融模式非常有希望,市场非常大,有很多的细分领域,每一个细分领域都可以成就多家企业。作为有志的企业家,未来的职业经理人,完全可以从今天开始,审慎积极地去看待,抓住小额信贷、微金融发展的机遇。

二、国外研究状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全球经济趋势的涨高,互联网金融早已经在国外的市场生根发芽,促使着金融机构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美国于1971年创立的Nasdap系统,标志着网络金融这一全新的经营方式从构想进入到实际运营。1995年10月18日美国3家银行联合在互联网上成立了全球第一家网络银行“安全第一网上银行”,预示着网络金融已进入迅速发展的新阶段。2000年7月3日,西班牙Uno-E公司同爱尔兰互联网银行第一集团正式签约,组建业务范围覆盖全球的第一家互联网金融服务企业Uno First Group。两家公司跨洋重组的最终目标是建立全球最大的网络金融服务体系。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网络金融发展非常迅速,出现了从网络银行到网络保险,从网络个人理财到网络企业理财,从网络证券交易到网络金融信息服务的全方位、多元化的网络金融服务。互联网金融目前在欧美国家的主要模式大致分为六种: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互联网银行、互联网证券以及互联网保险等。由此看到国外互联网金融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但是国外的互联网金融也有一定的问题:首先,这些金融产品大多没有获得实体经济的接受与认可,存在信用风险;其次,它们的安全性堪忧,账户数据和资金安全存在隐患等。

三、国内研究状况

20世纪80年代,中国银行业开始全面使用计算机,金融电子化时代来临。90年代初,我国金融专用网络体系建设获得了较大发展。1993年,中国政府宣布将金卡等一系列“金”字工程作为重要的国民经济信息化工程后,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进程加快,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我国国内大部分城市中,本地清算系统、储蓄通存通兑系统、对公业务系统、银行卡自动处理系统等应用系统也先后投入运行。一个集国家宏观金融管理和监控、金融机构内部经营管理和对外提供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网络金融体系已经初步形成。9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正逐步跨入网络金融时代,并取得了一定成果。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模式方面主要有以下进展。首先是央行给三大移动运营商发放了第三方支付牌照。其次是兴起了一批人人贷公司,比如红岭创投、宜信网、拍拍贷等。最后是一些机构借鉴人人贷模式或社交网络信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比如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阿里小贷公司。而目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以其独特的经营模式和价值创造方式,对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形成直接冲击甚至具有替代作用,引起业内一片恐慌。例如,2006年国内第一家人人贷公司宜信成立,2010年阿里巴巴成立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平安集团与阿里巴巴、腾讯共同成立合资公司等,都引起金融业银行家们的热议或恐慌。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有不少问题:首先创新性不足,提供的服务单一,容易复制。其次,安全隐患比较大,没有全面而严格的监管,缺乏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再者,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缺乏大的发展环境。最后,我国金融市场尚不成熟,市场环境不完善。

四、总结

随着网上货币、网络银行和网上清算等新的金融理念的出现,逐渐就形成了互联网金融的时代。但是,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时间还比较短,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还比较小,市场交易量有限,并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除此之外,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监管手段以及风险控制相对滞后。对此提出一些建议: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只有实体经济与网络金融同步发展才能从根本上降低风险;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加强监管,形成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提高产品创新能力,提供多样化互联网金融服务。就目前来看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然而在全球化日益加剧的今天,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兴起也是迎合了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并将推动金融市场建立公平、平等的新秩序,构建全新的竞争格局。

参考文献:

[1]王元月.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及其在我国的发展[J],金融理论与教学,2012(04).

[2]狄卫平,梁洪泽.网络金融研究[J].金融研究,2000(11).

[3]尹龙.对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与监管问题的研究[J].金融研究,2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