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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规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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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规划管理

国土规划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国土资源; 规划; 管理

中图分类号: G322 文献标识码: A

1、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重要性

我国人口众多,所以我们国家对资源合理利用的要求更高,对国土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管理是国土资源相关部门应该做好的事情。可能很多人认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开发天然矿产会影响到自然环境,影响生态发展,这是很片面的意见。对国土进行合理规划管理,对人类生存环境是有益的,加强对国土资源合理利用的调整和改善,可以使我们的生活更加美好。

2、目前国土资源规范管理的情况

国有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土地及水、油、煤、金属矿物等一切自然资源都属国有,国有土地利用的开发权和所有权,开发和利用以及治理和保护等规范管理,国有土地与其他资源相互协调规则,居住用地,建设开发用地,资源开采用地的指标,管理和保护等方面均有相关规定。但分布在各部门各个地区,较为不同。目前经过多年的发展,形成了诸如我国国土资源开发规划"建设"合理利用的规划管理手段。对于国有土地资源规划管理的有效实施,标志着我国国有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进人了一个新的阶段。开发国有土地的资源进行实施和管理有许多自身的特点,涉及多方面关系,因此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使我国国有土地资源发展走入正轨。

3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存在的问题

3.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法规不完善由于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起步较晚、发展不平衡,相较于发达国家还很落后;加之国家对国土规划重视不足,相关人员和机构涣散,很难对我国国土资源开展科学、有效的、完备的统筹规划,当然也不能对规划体系的层次和法律效能进行科学恰当的界定。尽管国家相继颁布了《国土规划编制办法》和《国家国土纲要》等规范,只是针对国土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说明和初步规定。较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已经过时,面对政府职能部门间用地冲突协调、跨区域建设协调、农业发展瓶颈、国土保护和新兴产业扩大用地需求的问题显得无能为力。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对完备的国土规划法律规范,严重制约我国国土资源的最大化、最优化利用。

3.2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落后由于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起步较晚,发展缓慢,很难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老旧的规划管理理念很难实施和开展工作,很难适应我国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制度还不健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事件的力度不足;国土资源市场化的配置比例偏低;违法用地的现象屡见不鲜;相关执法监察的力度不足;规划管理技术和措施落后,严重制约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有序进行。3.3国土资源规划实施的强制力不足,致使后续规划管理困难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国土资源的瓶颈约束日益严重,空间开发和规划布局无序日益突出。城市、城镇的不断发展和扩展,大量吞噬国土资源,使现有发展空间凸显不足。国家相关规划职能部门没有对国土资源全局的、统筹的规划和监控,致使城市化肆意扩张,盲目、无序占有农业耕地和破坏区域环境。由于缺乏约束力和监管制度,直接导致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协调性差,实施力度差,规划混乱,权责不分,很难开展科学的、统筹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工作。加之法律等硬件措施的不完善,特别是缺乏强有地的强制性力量作为后盾,很难科学的、详细的实施国土资源规划的相关内容,特别是一些国家宏观长远的发展规划得不到重视和实施,致使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不持续、不健康,综合资源利用率得不到明显的改善。

4国土资源的科学规划管理的建议

4.1积极完善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体系国土资源最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载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地位,受到法律的保护,并拥有强制执行力,从而确保我国国土资源的统筹规划管理,达到最优化的效能。逐步完善和发展我国土地、矿产、海洋、环境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法律体法规;科学统筹研究制定我国的《国土规划法》和《海域使用法》;逐步修订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等国土资源相关的法律,逐步形成系统性的法律体系。通过立法确定国土资源的强制力和权威,科学、完备制定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的一系列程序和规划要求,确保土地的使用、开发有法可依。通过引进吸收国外先进的法律约束经验,加强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执行力度和充分体现法律强制约束力,并组建国土资源规划和实施团队,尽可能的贯彻和落实国家级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为我国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性的支持。

4.2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要突出重点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需要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以提升国土资源的现实和潜在效用,以提升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为主。逐步推进我国政策和统筹城乡规划的发展、优化区域发展空间,统筹安排,逐步推进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并将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权力赋予每一个公民,强化国土规划的执行力度,并将国土资源开发的全过程向民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监控。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明确开发战略,科学分区,明确目标和方案,以点带面,统筹空间、规模、结构和环境的协调,促进生产力布局、城镇化和基础设施体系规划和协调发展。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国土资源规划的主管机关,积极履行对国土资源的管控职能,统筹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各项国土资源专项规划,并随时将国土资源规划融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中,提升国土资源规划的综合利用效益,并开展时序性监管、空间布局等重要规划着力点建设,提升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地位,努力为促进建立多部门联合的共同责任机制和综合管理模式提供基础性指导。

5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有效运行

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是国家长远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的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运行机制,使得国土资源的规划有效运行。各地区和各部门应该充分协调配合,创造合理的运行环境,保障国土资源规划目标能够完全实现。规范性的制度也是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实现的有力保障。

在空间规划体系中,国土资源规划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综合性的高层次规划,主要用于指导其它规划,包括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的制订和实施,具有宏观性、原则性和综合性,这种特点决定了国土资源规划的实施运行具有很强的协调性。但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我国的国土资源规划在实施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行多部门的协调,这是保障规划顺利实施的关键之处,也是与目前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等规划实施的区别最大之处。因此,在设计规划实施运行机制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国土资源规划的协调机制。建立最有效的协调机制关键在于建立系统化的空间规划体系,统一的综合性空间规划应成为基层空间开发建设的共同行动纲领。各层次的空间规划分工明晰,各级规划都在上一级规划指导下编制,形成一个连续性的规划体系。

6结语

目前,我国还需明确国土资源规划在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地位,国土资源规划必须基于国家层面上,站在战略规划的高度上,统一的调度和规划,从长远的布局出发,细致入微的分析至各个层面。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带有过多部门色彩,难以做到面面俱到,甚至于有时看起来好似没有地位,工作也不易协调,这仅是部分阶段性的产物,并不影响我们未来对于此类问题的决策和影响,相信在不久的未来,规划式的管理将运用至各个方面,从而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国土规划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4-0085-01

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提升,我国国土资源的规划正向着智能化、数字化以及信息化的方向发展,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对有利于整个国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因此,这便需要我国的相关部门进行有机的协调,建立健全相应的规划管理运行机制,努力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运行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机制,进一步为有序管理我国国土资源的规划奠定坚实的基础。所以,本文首先从国土资源的特点出发,介绍了其具有价值的多样性、利益的公共性以及分布的不平衡性;然后又对开展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巨大意义进行了探究,最终提出了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方面的具体策略。

一、我国国土资源的特点

我国的陆地领土面积位居世界第三,仅次于俄罗斯与加拿大,疆域辽阔,但在在地区自然环境之间又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差异,自然条件复杂多样,这便组成了我国国土资源的丰富性与多彩性。

1、价值的多样性

国土资源是一个政治概念,是一个国家支配其管辖的地域空间,不仅具有性而且还具有其整体性。我国的国土资源种类繁多,其价值属性主要来源于其稀缺性与可利用性,因此具有较大的价值属性。国土资源是包括其管辖范围内的土地、海洋、矿产、大气、森林、淡水、野生生物等多资源的总称,其具有多种不同价值,并且在国土资源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利益的公共性

国土资源中的环境资源,如水、野生生物、森林、大气等,其作为地球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分,不仅会直接影响我们每一个人的正常生存与发展,还将影响我们整个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环境。以此,国土资源对于一个国家甚至是全世界的人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环境利益。因此,必须要合理地安排与利用国土资源,并对其进行充分的保护,保护所人类赖以生存的世界。

3、分布的不平衡性

在我国国土资源中的水资源,其地区分布具有南多北少、|丰西缺的特点,其分布是极其不平衡的。并且其国土资源不仅开发利用的历史较为悠久,而且其资源消耗强度也是比较大的,这便导致优质资源的不断减少,以及优质资源质量也在不断的下降。同时,对资源无序的开发也导致了其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另外,我国现阶段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对国土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地增加,对资源的消耗量也是越来越大的,长此以往,将会导致许多地方生态环境的恶化。

二、开展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意义

一方面我国是一个国土资源的大国,另一方面我国还是一个人口大国,我国民生的保障与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于国土资源的质量。国土资源是保护国防安全、保障民生的基础性资源,是我国开展经济、社会、文化等一切活动的基础。因此,开展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的管理工作,不仅是实现国土资源价值的前提要件,而且还可以保障我国国土资源的利用率。所以,只要合理、科学地对我国有限的国土资源加以开发与利用,才有可能实现人民生活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国家繁荣富强的根本目标;才有可能推动人口、环境、社会、经济以及资源的协调运转。相反的,倘若我国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活动较为混乱,规划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话,不仅会大量地浪费我国的国土资源,而且还会对我国的社会秩序与国家发展造成较大的损害。

因此,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工作,是进行我国国土资源各项工作的重要前置工作,通过对国土资源进行统筹的安排,正确、高效、科学地使用我国的国土资源,不仅可以为我国的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需求量,而且还可以保障其各方面的顺畅发展。

三、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策略

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实行的勘查、调查、开发、利用、保护等宏观调控措施称为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是实现我国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对国土资源实行科学管理的基础。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策略主要包括对土地资源规划管理的策略、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策略以及海洋资源规划管理的策略等。

1、土地资源规划管理的策略

其中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资源规划的主要内容。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土地的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的开发规伐、基本农田的保护规划以及土地的复垦规划等。

依照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与当地实际社会情况、经济情况以及自然条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的区域内,在空间上以及时间上,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治理与保护的安排与布局。

国家通过对土地资源整体的规划管理,在各产业部门间将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规划为林地的,只能用于林业;规划为耕地的,只能用于种植业,严格限制将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这种现象的发生,对耕地实行保护的策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总量。

我国实行用途管制的基础就是对土地利用进行总体规划,换句话讲就是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去规定我国境内的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严格依照其规定实行管制。任何单位或者是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土地的用途,并样使用其土地。

通过进行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在保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与重点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提条件下,有效地控制了建设用地的总量;有效地保护了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得总量,并对其进行了综合地整治;明显的改善了土地的生态环境;全面的开展了土地的整理工作,对未利用进行了适度的开发。

2、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策略

根据我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对我国的矿产资源进行合理的规划管理,编制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等。

根据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以及我国矿产资源发展的趋势,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开发、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进行了相应的管理。

同时,还需要坚持矿产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以免造成由于矿山资源的开采而引起的环境污染等问题;充分将国内、国外的资源利用起来,通过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策略,来确保矿产资源的充分供给,保障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对我国矿产资源的需求量;还要将区域的经济发展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相结合,优化矿业资源的产业结构,实现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式,合理的开发与利用矿产资源,并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努力让矿山的生态环境得到好转。

3、海洋资源规划管理的策略

依据各类海洋功能区的标准,将某一海域划分为不同类型的海洋功能区,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开发与管理工作就称为海洋功能的区划。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海洋开发利用的现状,然后根据其海域或者是相邻陆域的地理区位、环境状况以及自然条件等客观存在,而划定的具有特定主导功能的一个区域就叫海洋功能区。

通过划分海洋功能区,可以为我国制定各种的海洋规划与计划、海洋政策与法规提供基础;还可以为加强海洋综合管理,合理布置海洋产业提供了依据。

结语

综上所述,想要使得我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可以较为的科学、合理,就必须要求各个部门间进行合理协调,同时,还要加强对国土资源的监督与检察工作,保证其管理规划可以顺利地实施。

参考文献

[1] 张礼兵.地籍信息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的应用[J].经营管理者,2014,(29):325.

[2] 郑赢,王峰.论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2,(12):122.

国土规划管理范文第3篇

民生的根本建立在土地安全的基础上,土地资源具有有位置的固定性、面积的有限性、使用的永久性和功能的不可替代性等特点,为人类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场所,因此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是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口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要内容。在新农村建设的实施阶段,更应当切实规范土地利用方式,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通过对我国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的现状进行分析,结合辽宁省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情况,阐明了土地资源管理对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出了土地资源管理优化办法。

【关键词】

土地资源;资源管理;可持续利用

0引言

土地资源的不可再生性是它作为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的重要特点,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土地资源的种种特点以及当前土地资源管理的较多不合理现象,要求我们要在利用土地资源的同时,重视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工作,积极行动起来,以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1土地资源管理

1.1土地资源管理与科学发展观

众所周知,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发展使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结合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和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我们可以认识到发展一定要具有科学性,不能盲目的追求发展速度,还要注意在飞速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矛盾。目前我国土地资源管理方面,许多问题崭露头角,如:①农田耕地与建筑用地的矛盾②生态环境恶化导致的土地质量下降和土地生产力降低③人均土地资源数量少导致的后备土地资源不足④土地的不合理利用导致土地的大量荒废⑤非法建筑用地,不合理的土地开发造成的土地资源浪费。

通过对以上几种问题的综合分析,只有通过实施合理的管理措施,才能有效地解决这些矛盾,才能使土地资源管理与科学发展观的中心思想很好的联系起来,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必须依赖于科学发展观的引导,通过对土地资源的统筹兼顾,真正实现土地资源发展的全面、协调、可持续。

1.2土地资源管理的意义

土地资源管理是要求相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土地实行规范化的管理模式,通过长期的监督和控制,保证土地资源的正确正常使用,土地资源管理关系到土地资源利用价值的延续,对当前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可持续发展口号的提出,要求我们在土地资源管理的过程中杜绝浪费现象的发生,充分认识到土地资源的综合效益,为每一寸土地做一个详细而长远的规划,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辽宁省土地资源问题

当前在辽宁省的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上的不合理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①不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导致严重的水土流失;②土壤污染问题严重(环境污染、污水灌溉问题);③土地资源和水资源分布不均;④盲目推进城镇化建设,占用耕地资源。

2.1土地资源问题分析

当前辽宁省内的水土流失现象较为严重。由于辽宁省内的林地面积较大,林地面积和草地面积总量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40%左右,但林地资源在全省范围内呈现不均匀的分布,在丹东、本溪等生产能力较低的城镇经常有乱砍滥伐的现象发生,植被的不断破坏与水土流失形成恶性循环,使农业生产条件不断走向极端,加剧了土地的沙漠化程度,导致有效土地面积不断减少,生产力降低。

当前辽河水的水质的污染已经直接影响到了正常的农业生产,靠辽河灌溉的区域甚至会出现颗粒无收的现象,主要原因是大量工厂污水的不合理排放,污水灌溉造成的土壤污染。这种严重制约农业发展的情况是不能容忍的,因此必须完善土地保护措施。辽宁省目前的人均耕地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在农业发展的过程中,水资源的不足也制约着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加上人口增加带来的巨大压力,对辽宁有效土地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济的发展往往导致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城镇建设占地增加,新开发区的建立以及乱拆乱建现象加速了耕地面积的缩减,为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增加了困难。

2.2辽宁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办法

辽宁省土地资源的相关问题说明在辽宁土地资源管理的过程中缺乏预见性,没能意识到土地资源合理分配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也缺乏实用性和执行力,不能因地制宜的开展土地资源管理工作,切实对不同地区的土地资源制定合适的使用和管理办法。要做到土地资源的规范化管理和经济发展两不误,就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2.2.1积极开拓视野,认识到土地资源规范化管理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土地资源的减少以及环境的恶化时人们缺乏保护资源和环境意识的主要体现,只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积极改善自身行为,牢记环保意识和节约资源意识,就能为土地资源规范化管理措施的实施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2.2.2以科技带动生产力,通过对土地结构的优化来提高土地质量和利用率。主要内容有:①坚持土地资源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依靠科学技术,提高耕地质量;②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通过对这两个原则的充分把握,不仅能实现土地的高效利用,还能防止土地资源的再度浪费,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2.3以科学的管理和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随着辽宁省整体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对土地资源的规划和开发上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和评价机制来确保土地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来实现:①建立有效的行政管理机制;②建立可持续发展评价体制;③加大土地执法力度;④建立完善的土地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及监测系统等。

3结语

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土地,土地为人类的进步提供了丰富的物质基础,实现土地资源管理模式向可持续利用方向转变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将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才能真正的实现土地资源管理的可持续利用与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天元.浅谈土地资源应如何规划生态经济的可持续利用发展观[J].土地可持续利用的生态经济规划,2005(8):7581

国土规划管理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宝安、龙岗区(以下简称两区)的规划、国土管理,把深圳市建设成国际性现代化大都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两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深圳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在两区设立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派出机构),派出机构受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的双重领导,负责对本暂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两区的土地必须严格按照深圳市总体规划进行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

第四条  两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五条  派出机构按本暂行办法给农村集体组织划定非农建设用地(指各行政村集体的工商用地、村民的住宅用地及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其余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为非农建设用地。

第六条  除派出机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征用或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

未经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或未经派出机构划定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开发建设。

第七条  派出机构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或范围外的预留用地实行分期分批征用或一次性征用。

统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深圳经济特区征地拆迁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国有土地的使用者应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价款(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开发费、市政配套设施费,以下简称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及有关税费。土地使用费的交纳标准和交付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房地产转让时,如发生土地增值,转让方应交纳土地增值费。土地增值费的收取标准及计算办法参照深圳经济特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土地增值费等收入作为区土地开发基金,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得挪作它用。土地开发基金的管理及使用办法,由区政府制定,市政府监督执行。在适当时候,土地收益实行市、区两级分成。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与、交换、终止,应向派出机构登记。

两区实行房地一体化管理体制。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与、交换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抵押、继承、赠与、交换。登记办法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  凡经市政府或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两区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时,应在土地所在区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两区辖区范围吻市规划区。

根据深圳市(含特区、宝安区、龙岗区)“三位一体”的总体规划要求,两区应发展成若干个新型的卫星城组团。

第十四条  两区区域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

各卫星城组团的规划(即分区规划),由派出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授权的部门审批。

各卫星城组团以外的工业区,综合开发区的规划由派出机构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和区政府联合审定。

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由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两区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工业区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应互相协调,局部规划服从总体规划。

编制各项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全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合理地制定发展规模、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以及开发程序。规划必须贯彻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保护水源和农业保护区的原则,充分考虑资源、环境容量。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各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时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

第十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派出机构按计划组织进行。年度的土地开发和供应计划由派出机构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经区政府同意后,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报送。经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综合协调,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开发和供应计划,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需突破年度计划的,由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采用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

第十九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 工业用地;

(二) 福利商品房用地;

(三) 微利商品房用地;

(四) 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

(五) 旧城旧村改造用地。

申请协议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派出机构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或资料。派出机构审查同意后,报市国土管理领导小组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用地,报经市国土管理领导小组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用地者可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交纳地价款。

第二十条  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的程序,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应与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规定交纳地价款。出让合同采取全市统一的格式。

第二十二条  受让人应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交纳地价款,逾期不交的,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应按出让合同的规定,提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三条  受让人应持出让合同及有关资料到派出机构办理建筑报建手续。

受让人应在付清全部地价款后三十日内到派出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

第二十四条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标准由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应向派出机构交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分甲、乙两种收费标准。甲种收费标准适用于有偿用地,乙种收费标准适用于原行政划拨用地。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市政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非营利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土地使用费的减免办法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按市有关规定确定。

本暂行办法颁布前,没有确定土地使用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应向派出机构申请办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手续,派出机构应按市有关规定确定其土地使用年限。

第二十八条  受让人需要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的,必须报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受让人应按规定补足地价款,签订土地使用补充合同。

第二十九条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作非农建设的,应向派出机构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交纳临时用地租金,与派出机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的年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可按市有关规定取得该地块的房地产专项经营权。

以其他方式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在补足市场地价款后,土地使用者可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连同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无偿归政府所有,土地使用者应交出房地产权利证书,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可以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申请续期,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交付地价款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可将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付清全部地价款;

(二) 领有房地产权利证书;

(三) 除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投资总额的20%.第三十五条  预售商品房,除具备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必须经派出机构批准,领取《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外销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式由转让双方商定,转让双方应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派出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交纳土地增值费,换领房地产权利证书。

第三十七条  凡转让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使用权,应经派出机构批准,按市场价格补足地价款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派出机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在两区购买商品住宅:

(一) 有深圳市常住户口者;

(二) 内地个人在深圳市办实业投资超过50万元者;

(三) 应聘在两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 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经济组织。

第四十条  境外人士可以在两区购买经批准的外销商品住宅。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领有房地产权利证书和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开发建设的,其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附可以出租。

第四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双方应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双方必须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派出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四条  抵押人到期未能偿还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物。处分抵押物的所得,依法交纳有关税费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需拍卖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应委托深圳市不动产拍卖行进行。

第四十五条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四十六条  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后,新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者必须履行原出让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五章  农村集体或个人使用土地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两区农村的非农建设用地范围,由派出机构划定。用地标准为:

(一) 各行政村的工商用地,按每人100平方米计算;

(二) 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每户基底投影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 农村道路、市政、绿地、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按每户200平方米计算。在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可按每户300平方米计算。

各行政村的户数和常住人口数以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公安部门登记为准。

第四十九条  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或个人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属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向派出机构申请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此类用地暂免交土地使用费。城市建设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集体或个人使用的非农建设用地,属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转让。

第五十条  划定工商控制用地数量时应考虑原批准用地情况,如果原批准用地数量超出本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标准的,且为农村集体自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再划给工商用地。超出部分的土地属国有土地,视为行政划拨用地,使用者暂免交土地使用费。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其配偶是农民,并参加生产劳动及分配的,可给予建房用地,但不得再享受福利房、微利房的待遇;华侨、港、澳、台同胞,如有直系新属(指父母、子女等)是农村居民,并在本村(镇)居住的,也可给予建房用地。具体由两区核准户数,统一在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拨地,集中统建。

第五十二条  农村私人住宅建设,应以村为单位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提倡统建。

第五十三条  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的项目,此范围内的行政村的工商用地,由派出机构按市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适当易地安排。

第六章  罚  则

第五十四条  非法占用土地的,由派出机构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期限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转让、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权,未按规定办理登记的,派出机构应予以纠正,并可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经警告后仍不纠正的,视同非法转让土地,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情节较重的,经市政府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五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五十七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所有土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销售商品住宅的,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派出机构可根据违章情节,对开发单位予以罚款,直至提请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取销其开发经营资格。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本暂行办法规定,执罚机关为派出机构的,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向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提出。

第七章  撤县改区前非法用地的处理

第六十条  本暂行办法颁布前,农村集体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已推土、尚未建设的土地,属非法占地。已转让、出租的,其签订的转让、出租合同属非法合同,不予承认。派出机构应将该地强行征为国有,推土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如推土范围被纳入农村非农控制用地范围的,该用地按农村非农控制用地性质处理。由派出机构重新核定,分别情况处理。

第六十一条  农村集体单位转让属农村非农用地标准以内的土地(不包括宅基地),免予处罚,该地转为国有,视为有偿用地。

农村集体单位或镇经济发展公司非法转让土地(包括转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自用的土地,其地上已建成建筑物),由派出机构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转让土地的,由派出机构没收其非法所得。

农村集体单位非法出租土地使用权作非农用途(不包括农村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租期超过八年的(其地上已建成建筑物),视为非法转让土地,由派出机构按上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  农村集体单位未经批准与其他单位合作建房(即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合作建房 分成或分利润),如该地在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以内的,免予处罚,承认双方签订的合同,该地转为国家所有,视为有偿用地。如该地在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以外,由派出机构对农村集体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对合作建房的另一方,按本暂行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罚款标准予以处罚,该地转为国家所有,视为有偿用地。农村集体单位未经批准与个人合作建房的,其合作合同无效。

第六十三条  农村集体单位以及未合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者,没有办理用地或报建手续,已建成的建筑物与规划有矛盾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又没有办理报建手续的,由派出机构责令用地者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依法实行强制拆除,不作任何补偿。

(二) 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地批准文件,但已办理报建手续的,该建筑物作拆除处理,可酌情补偿。

上述拆除后的土地由派出机构征为国有。

第六十四条  农村集体单位没有办理用地或者报建手续,已建成的建筑物与规划没有矛盾,且在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标准以内的,免予处罚;如该地在农村非农用地标准以外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5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该地转为国家所有,视为行政划拨用地,按规定交纳土地使用费。

第六十五条  本村集体单位以外的其他用地单位,非法受让农村集体土地,已建成的建筑物与规划没有矛盾的,按下列规定处罚后,该地转为国有,视为有偿用地:

(一) 工业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 住宅(包括别墅)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 商业用地: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罚款。用地单位非法受让镇经济发展公司土地使用权,已建成的建筑物与规划没有矛盾的,按上述规定处罚。

第六十六条  农村集体单位未经批准,已建成的公共设施与规划没有矛盾的,免予处罚。

本村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受让农村宅基地,其所签订合同一律无效,不予登记发证。

第六十七条  用地单位擅自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拆除该建筑物;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建私房,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无偿拆除;不影响规划的,作如下处理:

(一) 该户村民尚未建有新房的,又不超过规定占地面积的,免予处罚;

(二) 该户村民尚未建有新房的,超过规定占地面积的,超过部分按每平方米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所建私房准予留用。

第六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与农村村民合作建房的(即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房分成的),合作建房合同无效。由出地村民退还出资方的建房款,该住宅留给村民使用。

第七十条  农村村民每户建有两幢以上住宅的,由派出机构根据该村民家庭人口构成和办理用地报建手续的情况酌情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颁布前,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用地的,应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派出机构申报,逾期从重处理。

第七十二条  政府工作人员非法批地、非法审批报建手续、贪污受贿,或者在办理用地、报建手续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的,由市、区政府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国土规划管理范文第5篇

第二条  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 按照《实施办法》法律责任各条款的规定, 分别予以责令退还土地、恢复地貌、责令停产、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应当处以罚款的, 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占用耕地修建坟墓、倾倒废弃物或者擅自挖砂、取土、采石、采矿等破坏土地资源的, 处以被破坏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 元至15元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林地新建砖瓦窑厂或者擅自扩大原批准的砖瓦窑厂用地范围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5 元至15元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种果树、建鱼塘的, 处以所占用耕地面积每平方米5 元以下的罚款。

(四)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乡(镇) 村企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 非法占用土地, 情节较重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15元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

(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处以非法所得30% 至50% 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所得30%以下罚款。

(六)上级机关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 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10% 至 30%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占用款数额10% 以下罚款。

(七)使用期满拒不交回临时用地的, 处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 元的罚款; 情节较轻的, 处以非法使用土地每平方米5 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