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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委托管理

建设工程委托管理

建设工程委托管理范文第1篇

委托人:上海XXXXX学院

管理人:上海XXXXX咨询有限公司

签定地点:上海市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委托人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与项目管理人 上海建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 委托人委托管理人管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WTO研究中心楼和外籍教师招待所

工程地点:古北路620号

工程规模: 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二、 项目管理服务内容:

1、 前期管理:

①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 负责项目各个阶段可研性报告、设计文件的申报、审批、发放手续,并办理相关的施工许可证;

③ 配合学校做好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的监督、协调,并提供相关服务;

④ 协助学校进行设计工作的协调,提供优化建议,使其成果符合学校要求;

⑤ 协助学校对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货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和能力考察;

⑥ 项目的其他前期管理工作;

2、 全过程项目协调

① 编制项目管理的工作内容和控制方法;

② 负责投资监理、工程监理的月报季度年度的工作报表报告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

③ 负责协调投资监理工程监理之间的工作;

④ 其他项目管理工作。

3、 合同管理

① 负责施工监理及咨询等合同的起草修订和初步审查;

② 负责合同之条款费用和付款方式的初步审核;

③ 负责所有合同履行合同相关义务和权利的行使;

④ 负责合同纠纷的处理;

⑤ 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合同管理工作。

4、 后期管理:

① 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② 负责检查、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对竣工图、竣工资料及时审核;

③ 负责各配套专业部门、职能部门 和物业使用部门验收手续的办理;

④ 负责本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事宜并配合做好项目审计工作;

⑤ 负责项目文档、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册,以及向有关部门的移交;

⑥ 负责工程项目使用说明书的编制;

⑦ 负责项目的固定资产的登记、造册,以及清单与实物的移交;

⑧ 其他有关的后期管理工作。

三、 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 项目管理建议书(投标书);

2、 本合同标准条件;

3、 本合同专用条件;

4、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 管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业务。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管理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五、 委托人向管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管理人支付报酬。

六、 项目管理费用

1、 计算依据

① 根据财政部《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国有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

② 借鉴浦东新区财政局的浦财城(2001)11号文《浦东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标准的若干规定》,计算本项目的管理费。

2、 建安投资额及管理费费率3、 支付方式

① 合同签订后七天内预付管理费20%;

② 管理费支付按批准的工程月度已完工作量比例计算;

③ 支付时间:按月支付;

④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和额外工作报酬:(报酬=附加工作日数﹡200元/人日)。

七、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立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叁 份。

委托人:(签章) 委托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建设工程委托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委托审计;业主受托机构;职能作用;造价管理

工程管理的三大核心目标任务是保证质量、按期完成、节约投资,所以工程造价始终是工程建设领域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加强工程造价的管理,在普遍引入监理的基础上,又普遍引入全过程委托审计。就业主而言,把质量工期控制委托给了监理,把造价控制委托给了造价咨询公司,好像就可保证目标的实现了。

一、全过程委托审计的现状及问题

1.全过程不全。什么叫全过程审计?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是我国现代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由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颁布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技术经济标准和管理规范,运用现代管理审计思想、技术和方法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经济活动及与之相联系的各项工作进行的监督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发表审计意见,促进建设项目相关者各司其职、动态联盟、形成合力,共同规范管理、控制造价、降低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的审计业务活动。全过程委托审计就是造价及相关咨询单位受业主委托完成前述整个审计业务活动。实际情况如何呢?在招标时,多数业主将最高限价(或标的)交由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在建设阶段,委托一家造价咨询单位参与现场签证、材料定价,然后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进行审核,最后出一个造价为多少的结算审计报告。由此可见,没有将全过程进行委托审计,审计功能(监督、评价、控制、咨询、鉴证、管理)没有得到全面体现,审计的作用(预防性、及时性、效益性)没有得到全面发挥。

2.造价把关不严。(1)业主干预。在工程造价管理中,业主的地位不言而喻。业主往往以集体研究决定后的会议纪要形式确定某事项的计价办法,受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很难不认可。如某工程大面积土石方施工在定额计价的合同里不按合同计价,而采用比定额计价高得多得所谓市场价,最终在结算审计中得以通过。(2)受托造价咨询单位审计人员责任心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限制。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中介机构在审计中与被审计单位人员串通,泄漏与被审项目有关的秘密,合伙骗取委托单位的利益,严重违犯职业道德,给委托单位造成经济损失。(3)受托单位审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的限制。受托审计人员对项目情况不了解、对疑难问题把握不准、未发现重大错报漏报的情况下发表不恰当审计结论,对存在争议较大的地方,未经委托单位代表认定,就私自拍板定案。(4)受托审计方法和手段的限制。审计方法落后、审计风险意识的淡化、审计质量不够高等因素引起造价虚增。

3.委托成甩脱。在国有投资的项目中,有的管理者把全过程审计受委托者看作风险分担者,沿用招标有投标预算及中标价、建设中有签证及各种纪要、竣工后由受委托的单位出结算审计报告的思路对造价进行管理,等到结算审计报告出来,先大呼怎么这么多,继而说通过审计了的应予以认可。业主将造价管理完全甩给受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不进行过程管理,全凭造价咨询单位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处理,结果可想而知。

二、在全过程委托审计模式下,实施阶段业主对造价管理的措施

1.明确业主、造价咨询单位对造价管理的职能,充分发挥二者的作用。对造价的控制,参与工程的各方都有职能。就施工阶段而言,业主造价管理的职能主要有:(1)在合同价的控制下,编制施工阶段年、季、月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执行;(2)进行投资控制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并提供各种报表;(3)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所有施工方案进行经济技术比较论证,择优批准;(4)审核支付工程进度款,扣回预付款;(5)审核工程变更等其他支付申请;(6)审核及处理索赔中与资金有关的事宜。

在本阶段,造价咨询单位造价管理的职能是:(1)施工组织设计审计;(2)工程预付款审计;(3)工程进度款审计;(4)工程变更审计;(5)现场签证审计,参与已发生的、经施工方申请、监理审核、业主同意的变更工程量签证,及时核实工程造价,作为施工承包人和业主之间的结算凭证;(6)工程索赔和业主反索赔审计;(7)材料设备审计;(8)监督、评价,即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基建管理部门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业主报告;(9)提供咨询和建议,以提高基建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只有通过合同等形式详细的明确各阶段业主与受托造价咨询单位的职能,才有可能做到各尽所能、到位而不越位、形成联动有序的管理造价体系。

2.扩大审计范围,实现真正的实施阶段全过程委托审计。(1)把项目勘察设计纳入全过程委托审计范围,从源头管理造价。项目勘察设计所确定的经济技术方案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起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全过程审计受托单位应通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审计、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的审计、勘察设计合同的审计、建设方案的审计、限额设计的审计、设计图纸审计、设计概算的审计,把造价一步一步细化,落实到各分部分项中,达到把造价控制在投资估算所对应的金额内的目的。其中的重点是建设方案、限额设计、设计图纸的审计。要单独或配合其他机构审计不同建设方案、施工图的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和从工艺流程到空间布局、从平面布局到立体造型、从功能分区到内外装修等全方位满足设计委托书的程度及其对应的预算造价,并提出意见建议。(2)加强交易阶段的委托审计,确定每一子目量价和风险,严控中标造价超招标控制价。建设工程交易阶段形成的量价及有关计算原则等,是结算的基石,是造价管理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受托造价咨询单位的主要工作有:资格预审文件审计、招标文件审计、招标控制价审计、施工投标文件审计、施工合同审计。其中的重点是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合同的审计。在完善施工图的基础上,合理预测市场的变化和可能发生的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全面详细审计,形成在设计概算控制下的招标控制价是重中之重。(3)落实施工阶段的委托审计职能,全面及时动态反映造价的变化。

一是受托审计单位应及时对变更进行估价。目前,施工阶段的委托审计大多常态化,但重签证轻及时计价的现象十分突出。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条款10.4.2变更估价程序规定:“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含造价咨询单位)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含造价咨询单位)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之前的版本中也有类似规定)同时,也确定了估价原则。所以,业主应要求受托造价咨询单位依据每一份变更审查出具造价变动报告,及时动态反映造价变化,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受托审计单位应出具材料设备审计报告。材料设备审计似有似无,更谈不上质量好坏。有的受托造价咨询单位参与了业主定价材料设备的招标或询价,有的只是在有关资料上签字,正负偏差、质量好坏不过问,有的根本不参与,完全由业主说了算。根据施工阶段审计职能要求,无论是业主采购供应的设备材料,还是施工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都要进行审计,只是审计的项目有一定的区别,但都必须保证与价格相对应的品牌、相对应的型号、相对应的质量的合格以上材料设备用于工程建设,杜绝使用不合格产品。三是受托审计单位应开展施工过程审计。包括业主在内,大多人认为,本项工作应由监理负责。这是错误的,质量与造价是相关的,计价的前提之一是质量合格,不合格产品不能计价。尤其是隐蔽工程,更需加强审计,防止偷工减料。由于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消耗的人机材等必然发生变化,造价也就跟着发生变化,所以必须开展施工过程审计,及时反映新技术新工艺导致的造价变化。四是加强结算受托审计,把好造价管理的最后一关。结算审计包括合同执行情况的审计、资料真实性全面性合法合规性的审计、合同内价款的审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工程量及价款的审计、暂估价调整的审计、索赔费用的审计、价格调整费用的审计、工期质量奖惩的审计、其他费用的审计等内容。受托审计单位应出具详细的报告,一一给予明确。结算审计的方法很多,业主应明确要求审计单位用全面审核法进行。

3.完善审计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控委托审计风险。一是建立全过程委托审计公开招标制度。在选聘全过程委托审计造价咨询机构时,应引入竞争机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用信誉高、力量强的造价咨询机构。在招标中实行污点一票否决制。通过公开招标这一形式确定造价咨询机构,有利于形成竞争局面,提高审计质量,降低审计费。二是建立全过程委托审计机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第一,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并严格执行。业主作为委托主体,在全过程委托审计时,对每一委托项目都应与受托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工程造价全过程委托审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委托审计事项、委托范围、审计时限、双方责任、审计纪律、取费标准、质量要求、处罚标准等内容,明确责任。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保证合同的严肃性。第二,审查批准《全过程委托审计实施方案》,并督促落实。业主应要求全过程审计单位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详细的《全过程委托审计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审计组织构成、内部审计程序及与业主的衔接制度、各阶段各分部分项的审计目标任务工作点、审计成果文件及提交时点等内容。经业主审查批准后执行。业主应按此督促落实。要求全过程受托审计单位建立审计日志制度,业主随时检查审计日志。第三,建立定期报告和工作例会制度。全过程受托审计单位除了按审查批准《全过程委托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外,应建立月定期报告制度,向业主汇报本月的工作、总结自身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业主提出建议等。业主应定期召开造价管理例会,协调全过程委托审计中审计单位与各方的工作,解决相关问题。第四,加强抽查与复核,提高审计质量。业主对全过程受托审计单位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应组织人员抽查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再审计,以提高全过程审计单位的责任感,更好的完成审计任务。

参 考 文 献

[1]姚伽华.高校基建项目全过程委托跟踪审计的探讨[J].湖南科技学院报.2011(4)

[2]繆长江主编.建设工程项目管理[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3)

建设工程委托管理范文第3篇

一、基本概念

(一)委托理论及委托-关系。委托理论中的委托-关系是指在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一方(委托人Principal,指不知情的一方Uninformed Player)的目标要通过对方(人Agent,指知情的一方Informed Player)的行动实现。但当交易结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偏差时,委托人不能了解这种偏差是由人造成的,还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于是,人的私人信息会影响委托人的利益,或者说,委托人不得不为人承担信息风险。

(二)代建制。所谓代建制,是指为了实施对于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设的有效管理、建立科学的责权分担机制,而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或其他方式从具有相应代建资质的项目管理企业或专业机构中选任合格的代建人,政府作为投资人和业主以代建合同的方式将投资项目实施建设的全过程委托其管理,并支付相应代建费用的项目实施管理方式。因而对于代建制进行制度定位时,不应将其混同于一般的项目管理方式,否则将难于理清代建企业的代建和对于项目的管理之间的关系,而应当将其归位为解决政府(国家)业主的“虚位”问题、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做实各主体责任而将政府对于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管理通过一揽子的方式委托代建企业实施的行政管理方式,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

从大的概念来说代建制是一种委托-建设方式,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其形式却应该是多种多样的。有全权委托、有部分委托,甚至还有假委托。但是,比较彻底的代建制应该是全权委托,也就是代建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二、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的委托-关系分析

在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中,政府主管部门、代建单位、承包单位、使用单位为了达到共同目标,各司其职、相互制约,是对传统“投、建、管、用”多位一体模式弊端的改革。

(一)参与代建制各方的地位。政府、业主、项目管理企业、承建商、使用单位(运营单位)五大主体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政府成立城司作为项目业主,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进行监管;业主按招商合同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负责投融资和建设资金管理,接受财政部门审核;项目管理企业按合同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并接受政府和业主的监管;承建商按合同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材料采购等工作,并接受项目管理企业管理;使用单位(运营单位)最终使用(运营)竣工后的项目,并在使用(运用)过程中接受政府和业主监管。

(二)代建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关系。根据委托理论,政府是资金使用权的直接投资人,拥有支付报酬、进行谈判的权利,通过在建筑市场上的交易,根据预先达成的条件选择代建单位,通过合同来约束代建单位,而非行政权力。招投标和材料设备采购由代建单位操作,有效阻断了政府投资项目客观存在的“搭便车”和寻租偏好及原体制惯性带来的领导意愿与行政干预,形成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委托-关系。委托人(政府主管部门)因拥有剩余索取权而具有监督人(代建单位)的积极性,代建单位也因其报酬与业绩挂钩而产生积极性。根据代建合同,代建单位有责任随时向投资人报告项目的进度、质量和资金的进展情况,使政府投资人做到心中有数;对政府投资人来说,委托代建单位可以把政府从具体的工程管理工作中解脱出来,把精力集中到目标性监控和规范市场规则的工作中来。

代建单位对工程建设拥有较多的技术管理优势,其自身的技术管理、经营业绩等均属于私有信息,政府主管部门对各代建单位的信息情况不很清楚,仅依据费用低而选择资信差的代建单位,从而导致逆向选择。更主要的是在招标投标之后的工程建设过程中,作为委托人的政府主管部门只能观察到项目建设的结果,而无法直接观察到代建单位的努力程度和工作状态,形成新的信息不对称。代建单位可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欺骗政府主管部门,以减少工作投入甚至与承包单位勾结等道德障碍行为损害政府利益。为减少代建单位机会主义行为对政府投资的风险,政府主管部门对代建单位具有监督否决权。

(三)代建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委托-关系。代建单位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与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单位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合同谈判、付款控制、合同索赔等权利。代建单位对各承包单位的资信、业绩等信息掌握较全面,可减少逆向选择,帮助政府主管部门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单位,订立周密的承包合同,同时代建单位在工程管理、专业知识方面的信息优势,可有效监督和配合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防止发生道德风险,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等全面符合合同要求。

承包单位的收入来自合同价款,由于其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倾向,为了自身利益会采取减少必要的投入或通过索赔来增加赢利。这就需要代建单位必须相应增加工作投入,多检查监督,及时、正确地发出指令,以防止承包单位的欺诈行为。

(四)代建单位与使用单位的委托-关系。以往,由于政府投资项目多为非营利的公益性项目,使用单位充当“投资者”,缺少投资约束机制,为了局部利益,在项目决策前期对投资概算或设计概算人为压低,建设过程中则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标准,建设资金一旦出现缺口,政府主管部门只得追加投资,造成“三超工程”和“钓鱼工程”的出现。

在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下,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项目功能要求,协助代建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前期以及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手续,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以及实行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合理使用的监督工作。割断了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使用单位不直接参与建设,代建单位代行了使用单位在建设期间项目法人的职责。

三、代建制模式存在的问题

由于代建公司属于企业性机构,天然具有某种不稳定性,特别是在相关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一旦撤销或改行,将无法落实“质量责任终身制”。既然为企业机构,其利润最大化为其主要目标,因此在有些地方,代建制企业除收取代建管理费外,还收取不同比例的提成。这样一来,代建公司为赚取“提成”或追求利润最大化,很可能出现片面压低投资、降低施工标准等现象,影响了政府投资的质量和效益。

地方代建公司不但数量不少,而且发展很不平衡,总体素质和水平不高;绝大多数力量薄弱,局限性大,不具备真正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实力。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代建公司之间从自身利益出发必定出现盲目“抢饭吃”现象,导致不规范竞争行为愈演愈烈,给招标投标和日常工程管理造成被动影响。由于代建公司承接的是政府投资项目,透明度不高,难以避免“暗箱操作”等人为因素,极易产生腐败问题,不利于反腐倡廉。

从国内情况看,目前实行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管理的地区,代建机构的规模普遍太小。据调查,除深圳外绝大多数地方的编制人员均严重不足,过小的规模对这些机构的有效或高效履行监管职责形成了巨大的挑战。

在个别实施政府项目统一管理的地区,一个机构统管了所有的代建项目,权力过分集中,形成了一定程度的垄断。专家认为,这种模式实际是一种“交钥匙”总承包形式,既没有被单位,也没有代建单位。

项目使用管理单位和机构的责、权、利不够明确,导致运作过程中出现不同程度的混乱。

四、完善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建议

(一)建立有效的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委托理论,解决委托-问题在于通过制定权利与义务、责任与利益相制衡的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将委托人的风险不同程度地转变为人的风险,从而刺激人按照委托人的最佳利益来选择行动,使人的行动符合委托人既定的目标。

由于当前具有代建资格的项目管理公司不多,且业务主要依托其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要形成契约化、规范化的代建制市场,就要打破目前的条块分割、引入竞争、开放门户市场,允许更多的项目管理公司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众多的代建单位竞争也使得私人信息公开化并倾向于市场的均衡水平,竞争保证了信息公开,避免了政府主管部门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信息劣势而造成的逆向选择。

代建单位的利润来自代建服务费及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节余资金两部分。通过设计最优的激励机制,使代建单位对投资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使其达到使委托方满意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最大净收益;落实政府投资人对项目监管的深度和力度,使政府对建设项目的管理真正向市场化和目标化管理转变。

(二)加强合同管理。在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中,解决委托-问题的关键在于明晰工程实施的风险所在,必须通过合同来约定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风险与收益等关系。

政府选择具有相应能力和经验的项目代建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全程组织和管理;政府通过合同来约束代建单位的行为,政府与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均通过合同予以确认,代建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如果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代建单位均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代建单位也通过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确定承包单位的工作责任、工作范围及工程价款,分解代建合同中确定的各项项目管理目标。

(三)实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鉴于目前代建制项目管理模式尚处于起步阶段,绝大多数代建单位规模较小,无力承担较大的合同风险和工程风险。实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不失为化解合同风险的有效途径。即代建单位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履约承诺,并将这一条件列为受托承建政府投资项目的准入条件,同时应在政府投资和费用中各拿出一块,合并单列为工程保险费,以保障工程风险能通过保险公司转移分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实行工程投标担保及设计责任保险后,中标的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等必须向代建单位提供履约保函,政府主管部门则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以确保投资项目成功。

建设工程委托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造价管理;新模式;探析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3-00-02

工程管理的三大核心目标任务是保证质量、按期完成、节约投资,所以工程造价始终是工程建设领域各方关注的焦点之一。为了加强工程造价的管理,在普遍引入监理的基础上,又普遍引入全过程委托审计。就业主而言,把质量工期控制委托给了监理,把造价控制委托给了造价咨询公司,好像就可保证目标的实现了。

一、全过程委托审计的现状及问题

1.全过程不全。全过程委托审计就是造价及相关咨询单位受业主委托完成整个项目审计业务活动。实际情况如何呢?在招标时,多数业主将最高限价(或标的)交由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在建设阶段,委托一家造价咨询单位参与现场签证、材料定价,然后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进行审核,最后出一个造价为多少的结算审计报告。由此可见,没有将全过程进行委托审计,审计功能(监督、评价、控制、咨询、鉴证、管理)没有得到全面体现,审计的作用(预防性、及时性、效益性)没有得到全面发挥。

2.造价把关不严。(1)业主干预。在工程造价管理中,业主的地位不言而喻。业主往往以集体研究决定后的会议纪要形式确定某事项的计价办法,受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很难不认可。如某工程大面积土石方施工在定额计价的合同里不按合同计价,而采用比定额计价高得多得所谓市场价,最终在结算审计中得以通过。(2)受托造价咨询单位审计人员责任心与职业道德水平的限制。由于受到利益的驱使,中介机构在审计中与被审计单位人员串通,泄漏与被审项目有关的秘密,合伙骗取委托单位的利益,严重违犯职业道德,给委托单位造成经济损失。(3)受托单位审计人员综合业务素质的限制。受托审计人员对项目情况不了解、对疑难问题把握不准、未发现重大错报漏报的情况下发表不恰当审计结论,对存在争议较大的地方,未经委托单位代表认定,就私自拍板定案。(4)受托审计方法和手段的限制。审计方法落后、审计风险意识的淡化、审计质量不够高等因素引起造价虚增。

3.委托成甩脱。在国有投资的项目中,有的管理者把全过程审计受委托者看作风险分担者,沿用招标有投标预算及中标价、建设中有签证及各种纪要、竣工后由受委托的单位出结算审计报告的思路对造价进行管理,等到结算审计报告出来,先大呼怎么这么多,继而说通过审计了的应予以认可。业主将造价管理完全甩给受托的造价咨询单位,不进行过程管理,全凭造价咨询单位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处理,结果可想而知。

二、在全过程委托审计模式下,实施阶段业主对造价管理的措施

1.明确业主、造价咨询单位对造价管理的职能,充分发挥二者的作用。对造价的控制,明确参与工程的各方的职能。

就施工阶段而言,业主造价管理的职能主要有:(1)在合同价的控制下,编制施工阶段年、季、月资金使用计划,并控制执行;(2)进行投资控制值与实际值的比较,并提供各种报表;(3)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所有施工方案进行经济技术比较论证,择优批准;(4)审核支付工程进度款,扣回预付款;(5)审核工程变更等其他支付申请;(6)审核及处理索赔中与资金有关的事宜。

造价咨询单位造价管理的职能是:(1)施工组织设计审计;(2)工程预付款审计;(3)工程进度款审计;(4)工程变更审计;(5)现场签证审计,参与已发生的、经施工方申请、监理审核、业主同意的变更工程量签证,及时核实工程造价,作为施工承包人和业主之间的结算凭证;(6)工程索赔和业主反索赔审计;(7)材料设备审计;(8)监督、评价,即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基建管理部门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并向业主报告;(9)提供咨询和建议,以提高基建项目管理的效率和效益。

只有通过合同等形式详细的明确各阶段业主与受托造价咨询单位的职能,才有可能做到各尽所能、到位而不越位、形成联动有序的管理造价体系。

2.扩大审计范围,实现真正的实施阶段全过程委托审计。(1)把项目勘察设计纳入全过程委托审计范围,从源头管理造价。项目勘察设计所确定的经济技术方案对工程项目的造价起决定性的作用,所以全过程审计受托单位应通过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的审计、勘察设计投标文件的审计、勘察设计合同的审计、建设方案的审计、限额设计的审计、设计图纸审计、设计概算的审计,把造价一步一步细化,落实到各分部分项中,达到把造价控制在投资估算所对应的金额内的目的。其中的重点是建设方案、限额设计、设计图纸的审计。要单独或配合其他机构审计不同建设方案、施工图的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和从工艺流程到空间布局、从平面布局到立体造型、从功能分区到内外装修等全方位满足设计委托书的程度及其对应的预算造价,并提出意见建议。(2)加强交易阶段的委托审计,确定每一子目量价和风险,严控中标造价超招标控制价。建设工程交易阶段形成的量价及有关计算原则等,是结算的基石,是造价管理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受托造价咨询单位的主要工作有:资格预审文件审计、招标文件审计、招标控制价审计、施工投标文件审计、施工合同审计。其中的重点是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合同的审计。在完善施工图的基础上,合理预测市场的变化和可能发生的应由业主承担的风险,全面详细审计,形成在设计概算控制下的招标控制价是重中之重。(3)落实施工阶段的委托审计职能,全面及时动态反映造价的变化。

一是受托审计单位应及时对变更进行估价。目前,施工阶段的委托审计大多常态化,但重签证轻及时计价的现象十分突出。业主应要求受托造价咨询单位依据每一份变更审查出具造价变动报告,及时动态反映造价变化,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受托审计单位应出具材料设备审计报告。材料设备审计似有似无,更谈不上质量好坏。有的受托造价咨询单位参与了业主定价材料设备的招标或询价,有的只是在有关资料上签字,正负偏差、质量好坏不过问,有的根本不参与,完全由业主说了算。根据施工阶段审计职能要求,无论是业主采购供应的设备材料,还是施工方采购的材料设备,都要进行审计,只是审计的项目有一定的区别,但都必须保证与价格相对应的品牌、相对应的型号、相对应的质量的合格以上材料设备用于工程建设,杜绝使用不合格产品。三是受托审计单位应开展施工过程审计。包括业主在内,大多人认为,本项工作应由监理负责。这是错误的,质量与造价是相关的,计价的前提之一是质量合格,不合格产品不能计价。尤其是隐蔽工程,更需加强审计,防止偷工减料。由于新技术新工艺不断涌现,消耗的人机材等必然发生变化,造价也就跟着发生变化,所以必须开展施工过程审计,及时反映新技术新工艺导致的造价变化。四是加强结算受托审计,把好造价管理的最后一关。结算审计包括合同执行情况的审计、资料真实性全面性合法合规性的审计、合同内价款的审计、变更洽商现场签证工程量及价款的审计、暂估价调整的审计、索赔费用的审计、价格调整费用的审计、工期质量奖惩的审计、其他费用的审计等内容。受托审计单位应出具详细的报告,一一给予明确。结算审计的方法很多,业主应明确要求审计单位用全面审核法进行。

3.完善审计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控委托审计风险。一是建立全过程委托审计公开招标制度。在选聘全过程委托审计造价咨询机构时,应引入竞争机制,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用信誉高、力量强的造价咨询机构。二是建立全过程委托审计机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第一,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责任,并严格执行。合同内容应包括委托审计事项、委托范围、审计时限、双方责任、审计纪律、取费标准、质量要求、处罚标准等内容,明确责任。在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保证合同的严肃性。第二,审查批准《全过程委托审计实施方案》,并督促落实。业主应要求全过程审计单位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详细的《全过程委托审计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审计组织构成、内部审计程序及与业主的衔接制度、各阶段各分部分项的审计目标任务工作点、审计成果文件及提交时点等内容。经业主审查批准后执行。业主应按此督促落实。要求全过程受托审计单位建立审计日志制度,业主随时检查审计日志。第三,建立定期报告和工作例会制度。全过程受托审计单位除了按审查批准《全过程委托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外,应建立月定期报告制度,向业主汇报本月的工作、总结自身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向业主提出建议等。业主应定期召开造价管理例会,协调全过程委托审计中审计单位与各方的工作,解决相关问题。第四,加强抽查与复核,提高审计质量。业主对全过程受托审计单位出具的各类审计报告应组织人员抽查和复核,必要时可委托再审计,以提高全过程审计单位的责任感,更好地完成审计任务。

参考文献:

[1]姚伽华.高校基建项目全过程委托跟踪审计的探讨[J].湖南科技学院报,2011(4).

建设工程委托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委托 政府工程 监管

随着我国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生产力发展速度的加快,旧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合现代丁程的建设管理。如何管理好投资额巨大的政府工程被提上日程。为此,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政府工程的工程项目管理任务委托成为了大势所趋。

一、工程项目管理委托的理论实质分析

(一)基于委托-理论的主体分析

詹森(Jensen)和麦克林(Meckling)将“委托-”理论定义为一个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人)根据委托人的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的授予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从经济学意义上分析。委托关系是处于信息优势与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掌握信息多的,具有相对信息优势的市场主体为人(A-gent);掌握信息少的,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主体被称为委托人(Principal)。在存在委托关系的情况下,委托人和人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分工后,都有增加自身利益的动机。

(二)委托理论是政府建设工程实行项目委托管理的理论基础

项目委托管理模式和传统项目管理模式比较,突出的特点是在项目委托管理模式下,政府和项目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合同契约关系。政府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有序市场竞争,将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经营管理权通过签订合约委托给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实质上政府购买的是项目管理公司的服务和管理才能;而项目管理公司是独立的、产权清晰的市场主体,因为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如果产权不清,人们就无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企业的经营者也没有追求企业长远发展的动机。委托-理论所要求的委托双方的合约就是要建立在自由选择和产权明晰化基础上。

二、政府工程中发生委托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研究

委托关系的基本问题是问题,是指由于人目标函数与委托人目标函数不一致,加上存在不确定因素和信息不对称,人可能偏离委托人的目标函数。而委托人也难以观察并监督之,从而出现人损害委托人利益和非效率现象。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一)道德风险

指交易双方在交易合同签订后,其中一方(人)利用多于另一方(委托人)的信息,有目的地损害另一方利益而增加自己利益的行为。工程交易中,在承发包合同签订后。发包人无法观察到承包人工作的努力程度、投入资源的完整性或详细的信息,即使能见到工程产品,也是一些外观的结果。对工程产品内在的本质则难以观察到。也就是说,承包人在签约后拥有发包人所没有的关于自己努力水平和资源投入情况的私人信息,从而具有信息优势。发包人选择承包人在这些信息发生之前,因而承包人可利用这些信息优势来损害发包人的利益,如使用资源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这就是工程承发包中发包人所面临的道德风险。

(二)逆向选择

指市场的某一方(人)如果能够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使自己受益而另一方(委托人)受损,那么才倾向于与对方签订合同进行交易。如在工程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一般总是会隐藏部分信息,争取中标并能获得更多的利润空间。如果无利可图他是不会参与投标,或者说不会报一个没有利润的投标价格。除非具有其它商业目的。

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管

当前,世界上的发达国家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理念基本上相同,他们大多数采用“事先预防为主,事后审查为辅”的监管体制。其保障体系大体上可分为法律监管、政府职能部门的全过程监管、市场准入控制监管几个部分。

(一)严格的制度和法律约束

在美国,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基本法律主要有《公共工程法案》、《联邦政府采购条列》等。在英国,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建筑法》、《仲裁法》、《新城镇规划法》等。我国的香港关于建筑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条例也是比较健全的,如《建筑物条例》、《建筑物管理条例》、《测量师注册条件》等等。其立法的宗旨和原则都是相同的,均是在保证国家和人民基本权益的基础上为行业提供一个竞争的、公开的、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职能部门的动态、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

在建筑业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政府对其投资的项目实行的监督体制实际是一种动态的、全过程的、全方位的监督。

1.动态的过程。在项目运作的不同阶段,政府会不定期派出监视员或审查工程师,对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如果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小的方面会立即责令其改正,大的方面则可能直接下令其停工整顿,直至符合规定为止。

2.全过程的审查。在项目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的各个环节,政府主管部门都会严格把关,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如我国香港的工程表现评分系统(PASS)。

3.全方位的监督。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除了业主方和承包方之外,还存在许多其他机构与项目保持着密切的利益联系,他们也对项目的审查和监管起了重要的作用,如银行和保险公司。

(三)对执业公司资质管理

在美国,对承担政府工程承包商的资质管理主要采用确定回应性、确定负责性和黑名单制度。其中“确定回应性”主要是指承包商的投标文件或报价应符合具体的政府邀请书的要求:“确定负责性”主要是指承包商按照项目的要求执行合同的能力,其前提是承包商的投标文件符合确定回应性的要求:“黑名单制度”主要指如果发现承包商的不诚实行为,以及在过去政府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有过不良表现或不可接受的情况,该承包商就会被列入禁止加入的黑名单中。

(四)工程服务与施工采购分离

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工程建设通常分属两大行业:建筑与工程服务行业和施工行业。以加州交通部的项目实施流程为例,除施工环节外,其余各环节均属于工程服务行业范畴,根据各自不同的特征采用不同的做法。前者实行以资质为标准的专业服务采购。与金融、证券、法律、医疗等行业的采购做法相似:后者实行以价格为标准的“大宗商品”采购,与国际上对原油、粮食等货物的采购做法相似。

四、对我国政府工程项目委托监管的建议

(一)完善政府工程项目委托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与政府工程项目委托监管相关的主要法律有《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搭建了政府工程项目委托监管的基本框架。但是,并没有一部真正的政府工程监管法律。因此,在实际操作中给政府工程监管留下隐患。如我国在工程采购中并未有意识地对工程服务和施工采购模式加以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重大工程、建筑与工程服务(勘探、设计、监理)和施工采购均需招标,而第四十一条具体规定了招标采购的两个前提条件: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两个采购条件均以价格为主导。第一个条件虽未明确规定价格在采购中的权重,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价格往往起到决定性作用。这样可能导致在政府工程项目委托采购中水平较低的项目管理公司中标,从而导致管理水平低下,发生工程总目标不能顺利实现的情况。

同时,应完善工程项目委托的准入和担保制度,构成约束机制的另一个方面是合同争议的解决机制,其一是调解机制,对一般性的合同纠纷由投资人充当调解人:其二是仲裁机制,重大分歧由所在省、市、自治区的仲裁机构加以解决。

(二)建立行业标准和绩效评价体系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也只是指出“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指出了改革的方向,而没有具体的对项目管理单位的要求。这就造成在项目管理实施中无法可依的局面,只能通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同时,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项目管理企业应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等一项或多项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约定,选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项目经理,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建立与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配备满足工程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制定各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由此可知,建设部也只是对项目管理企业的资质和项目管理机构做出了基本的规定,而且资质规定中很宽泛。在这种情况下,行业标准就显得重要,特别是对项目管理公司的选择标准。

另外,由于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其成果很难进行量化,因此造成绩效评价的困难,从而使政府部门对政府工程的监管带来一定的模糊性。因此,建立行业的绩效评价体系势在必行。

(三)微观的工程全过程监管制度

政府投资项目往往是一个建设主体,多个部门联合监管的局面。这种情况下,应协调各部门的管理并形成制度。同时,对业主和项目管理公司的责权界面进行划分并形成合同内容。在具体工程实施中,综合上述制度和合同内容,形成规范的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