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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能源和新能源

传统能源和新能源

传统能源和新能源范文第1篇

目前,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而近年来,以丰田、日产、本田和通用公司等为代表的国外汽车企业在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领域进行了研发,并且申请了大量的专利。国外汽车企业利用其核心技术的领先优势在我国进行专利布局,设置专利壁垒,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内汽车企业及研发机构在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领域的研发及其产业化进程。

本文通过对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领域的中国专利申请状况进行分析研究,探明该领域的重点技术分布以及主要申请人的专利申请重点,对国内外相关专利技术状况进行比较,以期为我国汽车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支持。

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专利技术的现状

(一)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专利技术分析样本构成

1、检索范围

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涉及动力源、变速器、减速器、差速器、电机等关键部件以及多动力源协调控制、变速器控制、减速器控制、差速器控制、电机控制、再生制动控制等控制技术,而这些关键部件以及控制技术不仅可以用于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也适用于其它类型的汽车的传动系统。因此,如果研究对象涵盖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中所用到的全部部件,不仅难以体现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区别于其它类型汽车传动系统的特点,而且也难以理清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关键技术的发展脉络。因此,本文最终将研究对象确定为对涉及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整体结构以及控制技术的中文专利数据进行统计分析。

本文的中文专利数据检索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与服务系统中的中国专利文摘数据库,数据采集时间截至2012年12月,利用中国专利技术开发公司的专利信息分析系统进行数据分析和数据深度挖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发明专利可以在申请日起18个月公开,以及公开后数据整理入库也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本文中仅2010年12月前的数据为有效数据,但为了全面地反映专利申请状况,本文中同样包括了2011-2012年的数据,以提供一定的参考。

2、检索结果

通过在中国专利数据库中结合使用涉及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的IPC分类号和关键词,检索得到该技术领域的中国专利申请5720件。从图1中可以看出,自1998年以来,本领域总体申请量基本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2010年后申请量呈现降低态势,这与发明专利申请公开时间滞后有关,并不代表申请量下降)。尤其是进入2001年之后,申请量更是出现较快速增长,到2010年时,年申请量已达1146件。

(二)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领域专利相关数据及其分析

1、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领域历年专利申请量总体情况分析

从图1中的专利申请量数据来看,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专利技术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从1985年至1993年,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专利技术处于技术引入期,专利年申请量基本维持在5件左右,不超过10件;第二阶段从1994年至2000年,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处于发展初期,专利年申请量基本呈现逐年递增态势,但绝对数量仍基本停留在60件以下;第三阶段从2001年至今,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专利技术进入快速发展期,年增长量快速提升,增长率保持稳定。

从图2中可看出,在涉及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的全部中国专利申请中,发明专利共3466件,占申请总量的61%;实用新型专利为2254件,占申请总量的39%。

2、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领域专利申请国家、地区、技术领域分布情况分析

从图3及图4的数据可以看出,目前在涉及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的中国专利申请中,主要还是以国内申请为主,占到了总量的73.13%;日本、美国、德国、韩国分列第2至第5位,其中,日本、美国两国与其他国家相比,在数量上呈现出绝对领先的优势,这是因为日本和美国在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领域较早地开展了研究,而且在该领域内的技术发展水平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上面的数据一方面表明,日本、美国、德国、韩国这四个国家在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并业已取得了领先优势;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日本、美国、德国、韩国这几个国家较为重视中国市场,本着市场开拓,专利先行的原则,其已在中国开始着手相关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优势技术的专利布局,这也是值得我国企业关注与思考的问题。

(按IPC小类)

从图5中可以看出,与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相关的中国专利申请主要涉及3大领域,根据IPC分类,即作业与运输领域、电学领域以及机械工程领域。具体地说,涉及作业与运输领域的车辆动力装置或传动装置的布置或安装(B60K)、电动车辆的电力装备或动力装置(B60L)、不同类型或不同功能的车辆子系统的联合控制(B60W),电机(H02K),机械传动装置(F16H)等。

图5同时反应了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的几大技术热点,即传动结构布置、电动车辆以及多系统联合控制等。

从绝对数量上来看,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领域中国专利申请中的技术重点主要集中在车辆动力装置或传动装置的布置或安装方面(B60K),涉及该部分内容的文献占样本总量的31%以上,其次为电动车辆的电力装备或动力装置方面(B60L),以及不同类型或不同功能的车辆子系统的联合控制方面(B60W),上述三个领域内的申请量占样本总量的56%以上,这说明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领域中的中国专利申请重点集中于上述三个具体领域。

3、国内外主要申请人专利申请情况分析

图6表示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领域中国专利申请量排名前10位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情况。图7是申请量排名前10位的申请人的申请量份额图。从图7中可以看到,丰田排名第一,其申请量份额达到23%,排名第二的是通用,其申请量份额达到21%。可喜的是,国内申请人奇瑞、比亚迪、长安、清华大学和吉利的申请量也进入了前十,虽然从数量上远落后于丰田和通用,但至少显示出我国企业和高校已经在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并且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加强。

图8是申请量排名前10位的申请人技术领域分布图(按IPC分类部划分);图9是申请量排名前10的申请人技术领域分布图(按IPC分类大组划分)。由于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本身包含多个技术领域,且涉及各领域之间的交叉融合,因此,在技术改进方面也呈现出多领域的分散性,例如传动系统拓扑构架、传动结构及传动控制等方面都可能产生创新点。就国际专利分类系统IPC而言,中国专利申请的技术主题主要集中在作业与运输领域(B部),主要是关于车辆动力装置或传动装置的布置或安装以及混合动力;另外,也有部分申请是关于电学(H部),主要是针对传动装置的控制。

下面选取国外申请人中排名靠前的丰田、通用,对国外主要汽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领域中国专利申请特点和技术路线进行分析。

4、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领域国内外主要申请人专利技术领域分布

1)丰田公司

图10为丰田公司在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中国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分布图(按IPC小类)。可以看出,丰田公司关于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方面的申请基本分布在B部,其中大部分申请集中在不同类型或不同功能的子系统的联合控制(B60W),车辆动力装置或传动装置的布置或安装(B60K)以及电动车辆的电力装备或动力装置(B60L)方面,还有少量涉及燃烧发动机的控制(F02D),用于直接转变化学能为电能的方法或装置例如电池组(H01M)以及电动机、发电机或机电变换器的控制或调节(H02P)。可见丰田公司对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的发展前景相当看好,且在投入和研发方面很重视,研发扩展到各个相关领域。

图11为按照IPC小组对丰田公司在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中国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分布进行分析,该图中截取了申请量较多的小组。从图11可以看出,丰田公司在使用初级电池、二次电池或燃料电池供电的用车辆内部电源的电力牵引(B60L11/18)以及适用于混合动力车辆即具有两个或多个不止一种类型的原动机的车辆的控制系统(B60W20/00)以及包括内燃机的动力单元的控制的不同类型或不同功能的车辆子系统的联合控制(B60W10/06)方面的申请量多于其它方面的申请,这说明丰田公司在新能源汽车的电力牵引,混合动力车辆的控制系统以及包括内燃机的动力单元的不同类型或不同功能的车辆子系统的联合控制系统方面较其它方面更为重视。此外,丰田公司在辅助装置或方法的燃料电池及其制造(H01M8/04)方面,带有轨道运动的齿轮,以传动装置为特征的,以专门适用于HEVs的设备、部件或装置为特征的包括电动机和内燃机的原动机,用于共用或通用动力装置的多个不同原动机的布置或安装(B60K6/365)方面,包括变速传动装置的控制的不同类型或不同功能的车辆子系统的联合控制(B60W10/10)方面,用于电能的包括能量储存装置的控制的不同类型或不同功能的车辆子系统的联合控制(B60W10/26)方面,包括电动机和内燃机的原动机的用于共用或通用动力装置的多个不同原动机的布置或安装(B60K6/20)等方面也有部分申请。

由此可见,丰田公司的申请主要集中在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的控制方面,而在新能源传动系统的结构布置方面如新能源车辆不同原动机的布置或安装方面的申请量较少,这也说明该公司今后的发展将更多地集中于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的控制方面,以及如何进一步节能和提高传动效率方面。

2)通用公司

图12为通用公司在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中国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分布图(按IPC小类)。可以看出,通用汽车公司申请的关于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的申请基本分布在B部和F部,其中大部分申请集中在“不同类型或不同功能的车辆子系统的联合控制;专门适用于混合动力车辆的控制系统;不与某一特定子系统的控制相关的道路车辆驾驶控制系统”(B60W)、“车辆动力装置或传动装置的布置或安装;两个以上不同的原动机的布置或安装;辅助驱动装置;车辆用仪表或仪表板;车辆动力装置与冷却、进气、排气或燃料供给结合的布置”(B60K)以及“传动装置”(F16H)方面,另外还有很少量申请涉及“电动车辆的电力装备或动力装置;用于车辆的磁力悬置或悬浮;一般车用电力控制系统”(B60L)、“燃烧发动机的控制”(F02D)以及“用于直接转变化学能为电能的方法或装置,例如电池组”(H01M)方面。可见通用汽车公司对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的发展前景相当看好,且在投入和研发方面非常重视,相关技术的研发已经扩展到各个相关领域。

图13为按照IPC分类的小组对通用公司在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中国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分布进行分析,该图中截取了申请量较多的小组。从图13可以看出,通用公司在“专门适用于混合动力车辆,即,具有两个或多个不止一种类型的原动机”(B60W20/00)方面的申请量远远超过其他方面,申请量排名第二、第三的小组也集中在“不同类型或不同功能的车辆子系统的联合控制中包括内燃机控制的”(B60W10/06)和“用于共用或通用动力装置的多个不同原动机的布置或安装中包括电动机和内燃机的原动机,例如HEVs”(B60K6/20)方面,这说明通用汽车公司在具有两个或多个不止一种类型的原动机的混合动力车辆的控制方面的研发较其它方面更为重视,而且从B60W10/06和B60K6/20下的申请量来看,所涉及的混合动力车辆的原动机主要是包括电动机和内燃机。此外,通用公司在传动系统的控制方面也有不少专利申请,如在本图中所反映出的在分类号B60K6/36,B60W10/10,F16H61/00,F16H3/72下的专利申请都是具体以变速传动装置的控制为特征的申请,其中B60K6/36和B60W10/10还是专门涉及混合动力车辆中的变速传动装置的控制。

由此可见,通用公司的申请主要集中在以电动机和内燃机为原动机的混合动力车辆的控制以及该混合动力车辆的变速传动装置的控制方面。这说明了该公司对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的研究相对于丰田公司来说,技术路线较为集中,重点在于混合动力车辆方面。

结束语

本文从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领域专利技术的现状分析入手,对国内外申请人在我国提交的新能源汽车传动系统技术领域的中国专利申请进行了统计、分析和对比。以此作为基础,对该技术领域研发实力领先的国外申请人的技术路线进行了简单的归纳和梳理,以期能对我国国内申请人的技术研发提供一定的帮助。由于技术水平、认知能力有限,再加上检索策略不尽完善,本文的统计、分析及预测难免有偏颇之处,敬请谅解、指正。

传统能源和新能源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传统能源 新能源 发展 创新

近年来我国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较大幅度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每年8%的GDP增长速度,传统能源的贡献占了很大比例。赵丽霞等人[1]将能源作为新的变量引入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通过建立向量自回归模型,研究了中国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之间的关系,并得出能源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要素。王旭晖、刘勇[2]运用协整分析和Granger检验对1978—2005年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尽管短期内我国的能源消费和经济增长存在波动关系,但是长期内它们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关系,且存在能源消费到经济增长的单向Granger因果关系。郑永琴等、王保忠等[3.4]应用协整理论、误差修正模型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等方法,分别对贵州省、山西省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实证研究,得出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之间只存在单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

因此,伴随经济增长对能源不断提高的需求,为满足能源需求,储量充足或清洁可再生、对环境伤害较弱的能源项目成为能源产业发展的焦点。所谓新能源是指相对传统能源而言,通过新技术和新材料开发利用的能源。传统能源包括化石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水电和低效率直接燃烧的秸秆、薪材等能源,而风能、太阳能、核能、氢能、潮汐能和地热能等等可再生能源都是新能源,还有一部份新能源是指利用新技术对常规能源的新利用,如生物质能、洁净煤技术、智能电网、车载新型燃料等。同时,新能源也是一个动态的、历史性概念,随着科技的发展,当今的新能源在若干年以后也会变成“传统”能源。新能源有两大最突出的特征:一是可再生性和生态友好性,人类可以源源不断的获得新能源,同时新能源来自于大自然,最终会回归到大自然,具有极高的生态友好性,这是传统能源所不能比拟的。二是可供开发的能源储量非常大,如太阳能、氢能等,和常规能源的储量相比完全不是同一个数量级。这两大特征为新能源的开发带来一个非常美好的前景。 [本文转自DylW.Net专业提供写作教学论文和职称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Www. DylW.NEt点击进入DyLw.NeT 第一 论 文网]

传统能源使用的初始阶段,其成本主要是经济成本,生态成本和社会成本很小;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传统能源的消耗量越来越多,也越来越稀缺,此时生态成本和社会成本将急剧升高,呈加速上升趋势。目前全球传统能源显然已经是处于后期使用阶段。但与人们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仍然还只是经济成本。而对于新能源产业而言,基本上只有经济成本,其生态成本和社会成本几乎是不存在的,这是由新能源的特性所决定的。但新能源在使用初期其经济成本是十分高昂的,原因是新能源产业除了是属于生态友好的绿色产业外,它目前还属于高技术产业,因此技术研发成本非常大,这也是为什么目前新能源所转化的电能成本要远大于传统能源所转化的电能的原因所在。

但是,蓝澜等[5]基于LCOE方法对中国风电与火电的成本进行了比较发现在新能源鼓励性政策补贴与传统能源环境外部性不计的前提下,风电项目比火电项目具有明显的成本优势的结果。即使考虑风电厂的弃风率,从长期看风电项目在成本上仍然优于燃煤发电。如果考虑燃煤电厂的外部环境成本,风电厂的发电成本优势更加明显。但是,阻碍我国可再生能源如风电发展的根本因素其实不是发电成本,而是来自电网。由于目前我国风能资源丰富地区大部分用电负荷较小,大规模风力发电面临当地电网难以消纳的问题。从用电量来看,目前西北、东北、内蒙等风能资源丰富的地区用电量相对较少,用电负荷主要集中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2010年,酒泉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完成装机总量516万千瓦,其中并网装机仅130万千瓦。为解决风电外输问题,甘肃省电力公司计划投资建设750千伏输变电工程,但也只能够满足94% 概率条件下的516万千瓦风电送出需要,仍然有6%的时间需限制风电出力。而酒泉市计划到2015年底风电装机总容量达到1271万千瓦,2020年增加到2000万千瓦以上,即使是西北电网也难以消纳。因此新能源的发展需要重点解决新能源发电效率不高和并网传输难度较大的问题,发展分布式能源和智能电网技术。

由此可见,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新能源的研发、生产成本将会越来越低。就短期而言,传统能源的成本仅就经济成本而言比新能源成本要低,但从长期来看,新能源的成本要远低于传统能源成本。因此,为了人类的未来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展新能源产业势在必行。

《新能源产业振兴和发展规划》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中国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有望从目前的10%升至15%以上,除水电外,可再生能源占中国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有望从目前的1.5%升至6% 以上。由此看来,新能源虽然前景广阔,但在未来数十年的能源消费结构中所占的比例仍较轻。这也同时说明,传统能源在中国未来的消费结构中,将长期占主导地位。从这个意义来说,传统能源生产企业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仍有长足的发展潜力,但也仍需顺应新能源时代的潮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思路作出正确的发展战略选择。

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是促进消费、增加投资、稳定出口的一个重要结合点,也是调整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的一个现实切入点。这方面发展的潜力很大,应当重点给予支持 ,力求取得更大的突破,实现产业化规模化。但是,新能源的良好应用前景并不意味传统能源的大规模被替代,尤其是在未来的数十年里,一次性能源的消费比例依然维持在较高水平。实际上,传统能源与新能源,看上去似乎是两个相对立的概念,但两者之间并不是矛盾和竞争的关系,而是可以相互协同、优势互补的。中国政府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国家战略,积极在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各个新能源板块均衡发展,这种发展的多元性,不但满足了社会、经济发展对能源持续增长的需求,同时也优化调整了能源结构。而且,发展传统能源所积累的经验、资金和技术,可以帮助新能源变得更加有效和实用;反过来,新能源的发展,也会催生各种清洁技术,促进化石能源更加清洁地加以利用。两者相结合,将使我们的能源更加清洁、更加高效、更加安全,推动现代文明和生态环境共同向前发展。因此,传统能源行业应该抓住这一战略时机,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在国家的能源发展战略中找到自己的重要位置。

参考文献 [本文转自DylW.Net专业提供写作教学论文和职称论文的服务,欢迎光临Www. DylW.NEt点击进入DyLw.NeT 第一 论 文网]

[1]赵丽霞,魏巍贤.能源与经济增长模型研究[J].预测,1998(6):15-21.

[2]王旭晖,刘勇.中国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 基于协整分析和Granger 因果检验[J].资源科学,2007(5):57-62.

[3]王保忠,黄解宇.能源供给、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的关系[J].技术经济,2010(2):57-62.

传统能源和新能源范文第3篇

目前,可用的新能源主要有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核能等。与此同时,世界各国还在不断地寻求更多的新能源。1968年,美国科学家彼得・格拉赛提出建造空间太阳能电站。他认为,在地球静止轨道上部署一条宽度为1000 米的太阳能电池阵环带,假定其转换效率为100%,那么它在一年中接受到的太阳辐射通量接近于地球上已知可开采石油储量所包含的能量总和。

在核能技术利用方面,欧盟一直支持核能的持续发展。2015年,美国和中国成功地进行了第一代核聚变装置的放电实验。这项技术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未来能源问题提供了可能。

近年来,我国在能源转型变革方面加快了行动步伐。一方面,发展以煤电为代表的传统能源的高效、超净发电技术,另一方面,促进以“互联网+”为特征的新能源发展。目前,我国的能源转型已经落实为实在的行动计划。

绿色低碳战略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的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将达到15%,天然气比重达到10%以上,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62%以内。而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提 出,中国计划在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 排放达到峰值。此外,还有火电“50355”改造,以及《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

然而,能源的变革和转型并非一帆风顺。我国的风能、太阳能发展也遇到了瓶颈,即消纳难的问题。2015年,全国平均弃风率达15%,有些地区甚至高达30%。如果这一问题得不到解决,新能源的发展就无法持续。

如何解决新能源消纳难的问题?电能最大的特征是电荷不易大规模存储。储能作为一项重要的技术,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电荷存储的问题,但目前的储能技术还无法实现电荷大容量、大功率的存储。因此,电力系统需要用动态思维来考虑这一问题。

传统电力系统是通过发电侧功率的变更,来满足用电侧随机波动的需求,从而维持能源的平衡和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传统发电具有“一次能源可储、二次能源可控”的特性。然而,对于包括风能、太阳能在内的新能源来说,无论是集中式还是分布式,最大的特征是具有间歇性、波动性及随机性。新能源与传统能源最大的区别是“一次能源不可储、二次能源不可控”。随着新能源比例越来越高,电力系统不仅需要应对随机波动的负荷需求,还要接纳不确定的电源接入,这就要求新能源作为一次能源必须实现可储,其发出的二次能源必须实现约束可控。因此,随着新能源逐渐成为电力系统的主体,电力系统需要在随机波动的负荷需求与随机波动的电源之间实现能量的供需平衡,而电力系统的结构形态、运行控制方式以及规划建设与管理也将发生根本性变革,由此形成了以新能源电力生产、传输、消费为主体的新一代电力系统,即新能源电力系统。

传统系统向新能源系统演变

新能源电力系统从现有的、运行了一百多年的电力系统过渡而来,这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在新能源电力系统中,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需要从大系统的理论和观点来进行统一考量。 首先,在电源侧,包括火电在内的传统能源,以及包括风电、太阳能在内的新能源,都应该与电网保持友好。在今后较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将是传统化石能源与新能源共同使用的“混合能源时代”。以煤电为代表的传统电源将转换角色,由过去单纯的电源转变为可以与新能源进行调节、 匹配及互补的电源。传统电源需提高可调度性和电网友好性,从而提升调峰能力,来平抑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的随机波动性。因此,传统电源的弹性运行将是解决未来我国消纳大规模清洁能源的根本途径。

我国目前建设了数量较多的超超临界机组。然而,据统计大部分超超临界机组在实际运行中,75%的时间处于亚临界运行。因此,在我国火电运行小时数普遍下降的情况下,应当新建和改建一批火电调峰机组,其中60万~100万千瓦的超超临界机组可进行基荷运行,30万~60万千瓦的机组可进行弹性运行,30万千瓦及以下机组则通过改造实现循环启停。这样一来,火力发电系统将成为成体系的调峰机组系统。因此,国家对新能源发电补贴应逐渐转变为对调峰电源(含储能电源)的补贴。

其次,在电网侧,我国的特高压技术实现了大容量、远距离、高效率的输送,解决了能源分布不均衡这个重大问题。

最后,在负荷侧,需要形成新型 用电方式、建立供需系统机制。这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市场手段、价格手段来引导用户转变用电方式,让他们主动参与到电网友好型的互动中,从而实现新能源电力系统的供需平衡。以可平移负荷资源利用和储能装置为例,电动汽车是典型的集成储能装置,具有交通工具和储能电池的双重属性,既可以从电网受电,也可以向电网配电,能在电网运行中发挥巨 大的调节作用,促进新能源消纳。按照2020年规划,我国的电动汽车将达到500万辆,如果每辆电动汽车能提供充放电功率7千瓦,那么,500万辆电动汽车将是一个巨大的移动储能电 站,能够为电网提供7000万千瓦调节 容量,这相当于我国电网当前总装机容量的5%。包括微电网在内,所有复杂的电网结构都离不开智能的调度和 控制,唯有此才能实现区域内的电力平衡。

随着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各 项新技术的共同发展,传统电力系统将逐步向新能源电力系统演变和迈进。未来,当非化石能源比重达到60%时,新能源将成为主导能源。这时,新能源电力系统能够实现新能源技术和信息技术的高度融合,可以借助多源互补、源网荷协同等手段,实现电力生产、传输、供应与消费的网络化、信息化与智能化。新能源电力系统不仅能够适应可再生能源间歇性、随机波动性特性,还能满足电能用户安全、便捷、可靠的用电需求。发展全球能源互联网的核心

当前,人类还处于化石能源的时代,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等化石能源的依赖度依然很高。由于资源分布不均衡,许多国家的能源资源依赖于国际能源供应。例如,石油传输已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七大海上通道,天然气传输也形成了一批远距离、跨国、跨洲的输送通道。

未来,日益枯竭的传统化石能源将被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逐步替代。然而,全球的风能、太阳能资源同样存在分布不均衡的问题, 需要在全球范围内实现资源的配置。 新能源资源的配置只能以电能输送的方式实现。因此,以特高压电网和智能电网为核心的全球能源互联网是新能源时代全球能源配置的必然选择。

我国特高压发展迅速,已建成和在建特高压工程的输送距离达3.27万公里。未来,如果特高压的输送距离能够达到5000公里以上,那么电能配置的范围将达到1万公里,这相当于 地球赤道周长的1/4。这为清洁能源在 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中国提出了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的倡议,并提出从国内互联、跨国互联到洲际互联的行动计划。我国在新能源、特高压、智能电网等领域的基础研究、技术开发和工程应用等方面,已经具有领先优势,这为建设全球能源互联网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传统能源和新能源范文第4篇

中图分类号:F426;F27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4-0023-04

Abstract:This paper builds up the innovation ecology models of new energy automobile enterprise, which indicates the enterprise innovation ecological efficiency by the energy transfer efficiency and the reward feedback efficiency, and selects the panel data of listed companies of Chinese Ashare auto manufacturers from 2012 to 2015 as samples, to measuring the efficiency of innovation ecology in the new energy vehicle enterprise. Results show that the average of energy transfer efficiency is low and it is obvious that the efficiency of different companies, and R&D investments are the main power to promote innovation, but technical human resources investments have failed to play a key position. In addition, the reward feedback efficiency is higher, and strongly promoted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innovative activities. Finally, som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to improve the innovation ecological efficiency of new energy vehicle enterprises.

Key words:innovation ecology; efficiency measure; new energy automobile; energy transfer

进入21世纪以来,能源和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以混合?恿ζ?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应运而生。我国开展新能源汽车的研究与开发起步较晚,近年来不断推出各种扶持和培育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有力地支持了企业创新活动的开展。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市场。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提供,2016年1~3月新能源汽车产销62663辆和58125辆,同比增长1.1倍和1倍。然而,在政府政策大力支持、企业资金大量投入的背景下,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创新活动是否转化为相应的经济效益,其创新效率究竟如何目前尚不可知,因此对新能源汽车企业创新效率进行科学测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技术创新是从创新源获取到产品成功商业化的一系列过程,创新企业通过与科研机构、供应商、竞争对手、政府部门等利益主体进行互补性合作为客户提供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这些互补性组织构成了一个创新系统。该创新系统在很多方面与生物学中的生态系统相似。生态系统是由生物群落与其环境组成的一个整体,系统内各成员之间、各成员与非生物因子(如空气、水及土壤等)之间不断地进行能量流动、物质循环和信息传递,并借由物质流、能量流和信息流的连接而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复合体。因此从生态学视角出发,利用生态系统中能流传递概念分析创新过程,可以科学测度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创新效率,了解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创新状况,进而为企业制定创新发展策略、优化创新活动、提升创新能力提供参考。

1 文献综述

目前关于创新效率测度的研究文献大多集中在产业创新和区域创新领域,围绕企业创新效率测度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研究人员主要采用两种方法对创新效率进行评价,分别是参数法(SFA)和非参数法(DEA)。李阳在构建C2GS2和两阶段链形结构的DEA模型的基础上,对工业企业的创新效率进行分析,得出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研发效率和转化效率[1]。孙国锋等运用KAO 模型和链形关联DEA 模型,利用大中型国有控股企业、内资企业、港澳台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数据,分析计算各类企业的技术效率、规模效率以及纯技术效率[2]。尹述颖、陈立泰运用超越对数生产函数的SFA模型,构建反映创新生成和创新转化两阶段特点的投入产出指标体系,测度我国医药企业两阶段的创新效率 [3]。夏海力等基于扎根理论编码方法,提炼影响装备制造业企业技术创新效率的12个因素,运用SFA方法评价苏州装备制造业的创新效率,并对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4]。李爽运用SFA方法对我国 92 家新能源上市公司2010~2014年的技术创新效率进行分析,并重点考察了研发强度和政府支持度对公司创新效率的影响[5]。

由于企业创新活动是在特定创新生态系统内完成的,因此近年来将企业创新活动纳入到关于创新生态系统研究框架的学术文献不断涌现。2004年美国竞争力委员会在《创新美国:在挑战和变化中成长》(Innovate America:Thriving in a World of Challenge and Change)的研究报告中首次使用了“技术创新生态系统”这一概念,指出“企业、政府、教育家和工人之间需要建立一种新的关系,形成一个 21 世纪的创新生态系统”。之后,国内外学者从创新生态的视角出发,从不同维度对创新生态系统展开研究。Ron Adner以高清电视的成长为研究对象,分析发现影响企业绩效的关键要素是所处创新生态系统的整体创新能力[6]。Kayano和Chihiro通过对美国、日本等国的创新生态系统分析后,得出创新生态系统由相互联系又独立的创新系统和制度系统构成[7]。Marco Ceccagnoli等分析了软件企业创新生态系统对价值创造的重要作用[8]。近年来,部分国内学者也开始尝试把生态学理论应用到创新领域,构建了创新生态系统的概念模型。目前,围绕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生态系统的相关研究也已经展开。李磊、郭燕青利用创新生态系统理论构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创新生态系统模型[9]。王宏起等基于创新生态系统的理论思想,以比亚迪新能源汽车创新历程为研究对象,探究新能源汽车创新生态系统的演进机理[10]。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于新能源汽车企业创新效率的研究成果十分鲜见,已有的少数研究文献往往将创新效率局限于单环节的投入产出,忽视了企业创新活动的过程性;而且没有考虑创新绩效对于创新投入的影响,忽视了企业创新活动的系统性。由于创新生态系统理论强调企业创新活动的过程性和系统性,因此从创新生态系统的角度出发,结合生态学的概念和方法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的技术创新效率进行研究,可以得出更有价值的研究结论。

2 研究设计

2.1 新能源汽车企业创新生态效率模型

在生物学中,生态效率(ecological efficiency)是指生态系统中任何能流参数在营养级之间或同一营养级内部的比值关系。文献上使用的生态效率有很多种且名词比较混乱,比如能流过程中各个不同点上能量之比值可称为传递效率(transfer efficiency)或生态效率,但一般认为林德曼效率才是生态效率①

。一般来说,生态系统中的能流效率包括同化效率、生长效率、利用效率和林德曼效率等,这些生态效率测度指标的计算方法虽有不同,但其根本目的在于描述生态系统中生物体对于能量的吸收、转换和利用效率。

与生态效率类似,创新过程的本质是一个价值流创造、传递、转化、吸收的过程,创新种群通过初始研发投入或获取上一级创新种群的产出,经过同化吸收后形成新的创新产出,供下一创新种群使用。但与自然生态系统能量传递过程中能量单向衰减不同,创新包含了人类的知识和技术,在原有物质形态发生改变的同时也产生了经济增值。因此,创新过程既是能量传递过程,也是价值创造过程。本文将创新活动中的“能量”定义为初始投入或者创新产出的经济价值,则创新生态效率可以定义为创新系统中各创新种群对初始创新投入或前一创新种群创新产出中所含能量的转化效率。这里的能量转化效率又可以进一步分为“能量传递效率”和“报偿反馈效率”。“能量传递效率”是指创新种群对创新投入或前一创新种群创新产出中所含能量的吸收利用效率。为了维持企业创新活动的不断循环开展,必须要对能量传递过程中的合理损耗进行经济补偿,生态学中通常把后一营养级对前一级营养级的正面影响称作“报偿反馈”,本文则把创新种群补偿前一创新种群产出的效率称为“报偿反馈效率”。 “能量传递效率”和“报偿反馈效率”分别从相反的两个方向描述企业创新活动的主要过程,两者相互继起,循环往复。同时对能量传递效率和报偿反馈效率进行测度,可以更加全面准确地对企业创新生态效率进行评价。

新能源汽车企业一般包括整车企业和关键零部件企业两大类,考虑到零部件生产企业的产品并不能直接被分解者种群分解,不利于研究的开展,加之整车企业之间生产方式、研发模式接近、企业类型比较统一等特点,本文以整车企业为例对新能源汽车企业创新效率进行研究。图1为新能源汽车企业创新生态效率流程图。

如图1所示,新能源汽车企业创新生态系统由创新种群和创新环境构成,其中创新种群是创新活动的主体,主要包括生产者种群、消费者种群和分解者种群。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研发主体(包括新能源汽?企业)作为生产者种群主要负责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新能源整车企业是消费者种群,是新技术的主要购买者和使用者,负责同化新技术并将其转变为新产品;新能源汽车使用者视为分解者种群,负责购买汽车产品并使用,直至产品最终完全损耗,该过程类似于自然生态系统中微生物的分解过程。在三个创新种群中,新能源整车企业是创新种群的主体,是连接生产者种群和分解者种群的桥梁,是创新生态系统的核心种群。从图1中可以看出,新能源汽车创新过程可以分为两大主要循环,分别是围绕生产者种群和消费者种群为核心的能量传递和报偿反馈。本文研究的是新能源整车企业的创新效率,即图1中用虚线所示的消费者种群的能量传递效率和报偿反馈效率。

从能量传递的角度看,新能源整车企业的能量损耗可以进一步分解为正常能量损耗(如各种必要的管理成本,类似自然生态中生物体的呼吸)与非正常能量损耗(如重大研发失败、创新管理低效率等,类似自然生态中的未被食入或未被同化吸收),这种能量损耗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能量绝对减少,而应该看作是企业创新活动的实际效果和理想效果之间的差异。从报偿反馈的角度看,分解者种群购买新能源汽车是对消费者种群创新活动的正向回馈,这种补偿仅限于消费者种群的正常能量损耗,而对于非正常损耗或者损失则不予补偿。这种以资金回流为主的报偿反馈是分解者种群在市场机制下完成的,其不仅帮助消费者种群实现了能量传递,而且有助于创新种群的优胜劣汰,保证了创新活动在动态稳定中持续开展。综上所述,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创新活动是以消费者种群为核心,通过能量传递和报偿反馈机制形成的动态的、双向的、完整的循环过程。

2.2 新能源汽车企业创新生态效率测度方法

新能源汽车企业创新生态效率可以从能量传递和报偿反馈两个维度进行测度。首先,消费者种群通过摄取创新能量(自身的研发投入和生产者种群提供的新技术),经过自身的研发和创新管理等过程,实现新产品商业化并取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最终实现对摄入能量的同化吸收。商业化的效果越好,说明消费者种群的同化吸收能力越强,能量传递效率越高。由于能量传递中损耗现象的客观存在,消费者种群摄入能量之后不可能实现完全同化吸收,因此可以首先考虑设计在完全吸收状态下的能量传递模型:y=fx;β。其中,y代表被同化吸收的创新能量,f代表完全同化吸收的过程,x代表摄取的创新能量,β代表系数。将能量传递的实际数据与其完全同化吸收过程对比,可以实现能量传递效率测度的目的。报偿反馈效率测度模型的设计思路与能量传递效率测度的思路相似,通过比较实际数据与完全报偿反馈模型之间的差异,实现对报偿反馈效率的测度。

借鉴Battese G E和Coelli T J(1995)改进和拓展随机前沿分析法(Stochastic Frontier Analysis),本文将实际能量传递数据与完全同化吸收状态的偏离分解为随机误差和能量损耗两项,采用极大似然法对完全同化吸收状态函数进行估计。结合Cobb-Douglas生产函数中关于投入要素的定义,构建的新能源整车企业能量传递效率测度模型为:

2.3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选择沪深A股市场中新能源整车制造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截止2015年末,A股市场共有汽车类上市公司112家,在剔除了非整车公司和ST公司之后,本文将18家新能源整车上市公司2012~2015年的面板数据作为研究样本。之所以选择2012年,主要是考虑到国务院自2010年将新能源汽车确定为七大战略新兴产业以来,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不断推出,2012年7月国务院又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我国新能源汽车企业的发展进入了快速阶段,以2012~2015年数据作为研究样本,不仅可以避免政策变动对研究结果带来的干扰,而且有助于分析产业政策的实施效果。样本所取数据来源于相关上市公司2012~2015年年报以及国泰安数据库,统计数据的处理利用了Eviews 10.0和Frontier Version 4.1软件。

3 实证分析结果

3.1 能量传递效率的测度与分析

本文采用极大似然估计法对新能源整车企业能量传递效率测度模型进行分析,结果显示LR单边检验值为1.794,且在0.01的水平下显著,说明模型能够较好地解释能量传递效率,模型统计结果见表1。能量传递效率排名前五的企业见表2。

根据表1和表2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摄取创新能量是推动新能源整车企业创新活动的主要动力。从表1的数据可以看出,模型中摄取创新能量(Eit)和人力资源(Lit)对吸收创新能量(Sit)的系数分别为87.645和-0.108,T统计量分别为26.253和-5.410,表明新能源整车企业摄取的创新能量对吸收的创新能量产生了最主要的正向作用,而人力资源则起到了微小程度的负向作用。

(2)新能源整车企业的能量传递效率总体偏低,企业间差异较大。根据统计结果可知,新能源整车企业的能量传递效率平均值为44.70%,即消费者种群摄取的创新能量约有55.30%的部分没有被同化吸收,而是在创新活动中损耗,反映出新能源整车企业创新生态效率总体上仍然偏低。另外,样本公司之间的能量传递效率差异明显,最低值为13.60%,最高值为97.69%,说明新能源整车企业之间的创新效率差异明显。

(3)能量传递效率与企业绩效之间关系紧密。从表2的数据可以看出,能量传递效率前五名的新能源整车企业平均能量传递效率为0.699,平均市净率为2.58,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17.40%,总体上呈现出能量传递效率与公司绩效、公司价值正相关的关系。从具体公司看,宇通客车、比亚迪、长城汽车在生产和研发领域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企业绩效比较突出,估值水平受到市场的认可。

3.2 报偿反馈效率的测度与分析

报偿反馈效率测度模型统计结果见表3。结果发现gamma值等于0,可判断非效率项的影响几乎可忽略,效率的实际值与理论值的差几乎完全来源于随机误差,说明原测度模型已经不再适用。因此直接采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回归分析。本文以摄取的??新能量为因变量(用研发投入替代),以同化吸收的创新能量为自变量(用销售收入替代),利用Eviews 10.0统计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回归分析结果见表4。

从表4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回归方程拟合效果较好,变量S的T值最大,表明销售收入对于研发投入的影响最大,即创新能量的输出对于创新能量的摄入产生重要影响。模型统计结果说明在新能源汽车创新生态系统中,分解者种群的报偿反馈效应十分明显,这对新能源整车企业获取上一营养级的创新能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4 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并结合新能源整车企业的创新生态现状,提出如下建议:

(1)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提高创新能量传递效率。优化新能源整车企业创新生态环境是提高创新能量传递效率的关键环节,政府部门作为创新生态环境的重要建设者与参与者,应发挥重要作用。政府应当主导建立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不当竞争,维护各创新种群的合法权益。政府应协调各创新种群之间的利益关系,针对创新种群的不同需求推出相应的优惠政策。

传统能源和新能源范文第5篇

[关键字]传统资源知识产权ABS《波恩准则》

近年来,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及遗传资源的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话题。自1998年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已经为此召集了一系列国际会议与研讨。200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决定成立一个专门的政府间委员会,即“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政府间委员会”。保护传统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及遗传资源,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为那些作为创新基础的资源及其拥有者提供适当的保护。在此,统称为对传统资源的保护,与现代法律上的知识产权相对应。

一、传统知识的概念和特征

“传统知识”这一术语是最近几年才逐渐见诸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文件的。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文件上甚至可以看出,术语的使用与概念的界定是目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讨论与研究传统知识问题时遇到了两个主要难题。在传统知识保护问题上,可能采用的术语包括:土著知识、土著群落、人种与种族、传统医药、传统知识、革新与习惯、传统与地方知识、技术、诀窍与惯例等。基本上可以分为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及民间文学艺术表达三类,但是不穷尽于此。之所以要将这三个问题一并讨论,就在于这三个主题具有内在属性上的关联性与共通性。

首先,这三个主题所涉及的对象都属于某种意义上的“共同遗产(commonheritage)”。从“正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来看,这三种共同遗产中核心的要素,即无形要素都已处于公有领域,属于人人都可自由使用的对象。重要的是,这些要素往往会成为新的创造性成果赖以产生的基础,从而给使用这些要素者带来可成为私权对象的“知识产权”。出于对这些处于公有领域的要素的重要性的认可,国际社会最初的政策取向仅仅是“保存(preservation)”这些要素。但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运用,利用这些共同遗产开发出具有知识产权的新成果的潜在可能性越来越大,从而让人们有了更加积极的选择,即积极地“利用(utilization)”而不是消极地“保存”这些遗产。

各国在强调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均已将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作为使用者的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纳入考虑的范围。“利益平衡”问题进一步上升到了权利人与作为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公众或群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所要解决的就是作为资源提供者的社会公众或群体在利用这些资源完成的知识产权中分享利益的问题,尤其是那些历经代代相传的努力,原生境保护了相关资源的社会群体的利益分享问题。

第二个共同特征就是其都属于群体智慧与贡献的结果,超越了知识产权保护所关注的个人智力成果的范围。“传统”虽然更多地属于人文要素,但其肯定不是任何特定的人刻意安排达成的结果,而是一定规模的群体经过长期的生产与生活过程在基本无意识的情形下逐渐培育起来的。

尽管人的努力与创造性活动可能对遗传资源及传统的形成与保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这种作用并不能被归结为可享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创造性。正因为如此,在讨论保护相关资源与利益分享问题时,正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显然已不合适;必须创建一种全新的制度,或者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创建一个特殊的分支,以满足这些特殊资源保护的特别要求。

第三个共同特征是,每一主题都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有所创新和进步;而这种创新和进步中既有正规革新(formalinnovations),也有非正规的革新(informalinnovations)基于请求保护的对象所具备的这种介于正规与非正规创新之间的特征,有人提出了一种“等同(quid-pro-quo)”理论来支持非正规革新者的知识产权主张。依据这种理论,既然在特定对象上的正规革新得产生新的知识产权,那么与相关或者相似的对象相关的非正规革新就应该导致一种类似权利(cognaterights)的产生。这种理论最早可见之于1989年关于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讨论,且在当时促成了两个决议的同时诞生:一个决议要求承认农民的权利;另一个决议则要求保护植物栽培者的权利。

二、传统知识权利与现代知识产权的联系和区别

传统知识根据现展中国家的观点,国家对其境内的传统知识具有资源,因而对传统知识的获得和利用,必须经过一国的事先知情同意、遵守国家对其境内的传统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的法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所认可的方式进行进出口,遵守国家关于对传统知识及环境保护的要求等。同是传统知识是和某一定的地域、传统、风俗、习惯等密切联系,具有很强的公共性,代表着共同群体、社区、民族等的利益。而有别于现代的知识产权是属于某个特定的权利主体和利益主体。现代的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是国家为了鼓励私人将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公诸于社会公众,以促使知识的传播和应用,并相应地赋予该特定的主体一定的法律上的垄断性的权利。

可见传统知识和现代的知识产权是存在属性上的一些相似特征的。

(一)具有相当的垄断性和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和专有性是为各国法律所确认的。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定。日本的学者也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它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这种垄断性是为法律所严格保护的,也是权利人凭借该垄断性获得市场获益的手段。这种垄断性和专有性来源于法律的赋予,来自于权利人对其独立创造的智力成果的权利。传统知识也具有其垄断性和专有性。这种垄断性和专有性不仅是需要法律的确认,也来自于对创造这些传统知识的智力成果的保护。

这种垄断性、专有性导致了两种后果:一即在知识产权和传统知识的保护上,都要防止的是其垄断性的被滥用,导致其在产业上形成垄断,影响了公平的交易和自由的竞争,影响了社会公众对两种知识资源的获取和利用。二是两种知识之间的垄断性如何协调的问题。不能一味地强调现代知识产权的垄断性,而无视传统知识的专有性,甚至将其视为公共领域的自由资源,可以任意攫取和滥用,这不仅是对传统资源所在国的资源的严重侵犯,也是不利用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用的。因而在法律上确认传统知识具有和现代知识产权相当的专有性和垄断性,是传统知识得以良好保护、有效利用的法律保障,也是使国家资源得到实现的法律前提。

(二)具有地域性

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专有权是受到地域的限制的,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一般仅限于其国内。这种地域性是源于知识产权是来自于一定国家法律的授予,对于其他国家则需要一定法律程序,才能得到承认和保护。而传统知识的地域性更强,其不仅是需要资源所在国家的法律程序上的确认和保护,更需要通过国际协议、条约等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甚至需要国际组织的来共同协调和保护。同时它是和一定的地区、民族、国民的生活习惯、文化、风俗等联系在一起,因而就需要相应的地方的法规、地方政府的管理和保护。在地域性上,传统知识更具有个体性和差异性,因而所制定的传统知识保护法律、法规等需要的是国际法、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三个层次,尤其是地方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对传统知识实行特殊的、有效的保护,起着具体的作用。

尽管传统知识和知识产品的法律特征,具有一定的相似,但在其特殊性方面,也存在着相应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法律所保护的知识产权,仅在法律所规定的保护期内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一定超过有效期,相关的知识产权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这在于知识产权是社会利益和权利人的利益的协调,否则会影响着知识的更新和利用,毕竟每项知识创造成果是有一定的价值寿命的,并从其注册或使用时起计算。知识产权保护的“时间性”是建立在对受保护客体可利用价值实现的时间预期基础之上的法律设计。这正是导致专利、商标与版权作品受保护时间长短不同的根本原因。时间性是鼓励知识产权创新,促使技术和智力成果不断提高的重要激励。

传统知识不具有时间性,这和知识产权大相径庭。不仅在法律上不能确定相应的法律保护的有效期,一旦在法律上确定其权利,则永远都应当是有效的。并不因为其长期的使用,或在其基础上衍生出其他形式的创新的知识产权,而减少对其的保护。这是由于传统知识是各地区的生存方法、生活习惯、民族文化等长期历史积淀而成的,是人类的宝贵财富、遗产资源,需要从法律上永久地确认对其的保护,一旦消逝即不可再生。甚至随着时间的推移,传统知识的价值会不断的上升,在时间上其价值的预期是不可确定的,对其保护的法律和技术的措施就更加重要。如果说法律保护的时间性铸就了现代知识的不断再生,那么这种时间性则将导致传统知识走向万劫不复的毁灭。

(二)确定性

知识产权的确定性主要体现在它的权利主体的确定性和智力成果客体的确定性上。知识产权的主体需要具备何种资格及如何确定,法律上都是有明确的规定,一旦达到某种资格和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则成为某项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而且知识产权的主体往往是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具有个体性、明确性。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某些智力创造成果,也是符合法律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保护范围、形式和类别的,往往具有一定的传播载体和表现形式,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统一的确认智力成果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样才能确认某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

而传统知识的则不具有这样的确定性。传资源、传统知识与非属于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都属于在外延上不确定的概念。即使就某一个主张保护的“单位”(包括个体与群体)而言,其可主张保护的对象到底有哪些,分别是什么,等等,都是无法回答的问题。首先在主体上,它不是某个个人、组织独立完成的,而是由某个社区、民族、地区等在长期的历史、文化和技艺的基础上形成的,是群体生活、民族文化、共同习惯的反映,也是为群体内的成员掌握的,并通过不断的历史流传、繁衍而继承下来的。同时这样的传统知识往往不具有相应的载体和传播形式,只是通过人们的记忆保存、口头流传、制造产品等的过程中体现出来。这种对象的不确定性还在于,三类主题都将随着自然与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呈现出动态变化的状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各类主题的内涵与表现形式均会有所不同。任何将其以现代知识产权的形式进行保存、利用和转让都是属于现在知识产权所调整保护的范畴。传统知识所具有的这种不确定性,即主体、客体、对象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对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应当有别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此外,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在法律保护和利用方面的价值取向也不同,前者更加侧重于知识的多样性、原生性、维持其完整性,以防止其失真和流失。其次才是其被其他主体所获取和产业应用,而且这样的应用不能损害传统知识的完整属性、更不能评价通过传统知识的衍生品——新知识产品,而取得知识产权以对抗、排斥传统知识的保有、维持和世代繁衍。通过以上的对比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其在法律上是不能纳入到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范围的,而是应当根据其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和特征,而确定相应的保护机制。

三、传统资源的保护和惠益分享的法律分析

传统资源是现代技术与知识创新的基础和源泉,而发达国家却一直在强调:任何对传统资源的保护都不应妨碍相关资源的正常流动与获取,也不应阻止对相关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因而坚决反对向传统资源授予垄断性的私权。这是一味强调保护创新,忽视传统资源保护的结果就是造成了大量传统资源的破坏甚至灭绝,进而使创新失去了基础,中断了源泉。

保护传统知识就是要为那些作为创新基础的传统资源及其拥有者提供适当的保护,目的就是要与现存的知识产权保护相抗衡。一方面,设计一种机制,使那些技术与知识创新能力较弱,但在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传统资源方面拥有相对优势的群体获得合理而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完善知识产权的授权体系,防止那些本应属于全体社会公众的知识与资源被少数人通过知识产权而垄断。

保护传统资源的目的在于,一为维持人类传统资源的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二为作为传统资源保有者的弱者和其他利用传统资源者之间的利益安排和分配。因而对传统资源的法律保护将主要围绕这两方面进行。在这方面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有:保护生物资源的《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onBiosaftyDiversity,以下简称CBD公约)及其《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具体规定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关于获取遗传资源并公正和公平分享通过其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的波恩准则》(以下简称《波恩准则》)等国际法律文件。

(一)在传统资源的保护和维持方面

CBD公约承认各国家对作为其自然资源一部分的生物资源的,认为各国有权依据其本国立法,决定如何获取其管辖范围内的生物资源。这也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所确立国家的经济的体现。而这样的原则和主张已经为越来越多的国际法律文件和国际实践所接受、认可和遵循,也是传统资源国际保护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

此外在CBD公约及其议定书中,对生物的多样性、生物安全和环境保护、事先通知的AIA机制、预警准则等都是保护生物安全的重要机制。在具体的民间传统艺术、粮食农业、文化资源等领域也都有相应的保护传统资源的规定。

然而对这些资源的维持和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国际层面上,传统资源国应当主动地实施其资源,进行积极的国内立法、实施相应的措施。主要体现在:

1、建立传统知识的登记和注册制度

对传统知识的登记和注册是源于传统知识的地域性和客体的不确定性。由于其具有地域性,和一定社区、民族和群体的生存方式、文化习惯、传统风俗等具有历史的紧密联系,这是其他的地区和群体所不具有的,这使得在技术上进行确认和登记是可能的。传统知识的不确定性,即所保护的资源散布于各个地区,并且不具有一定的物质载体和流传形式,有效的登记、保存、注册有利于对这些传统资源的确定化、成型化和规范化;同时也有利于确认该传统知识属于某特定的地区、民族、部落和社区群体等,实现权利主体上的确定性。

对传统知识的注册和登记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注册和登记的主体,可以是国家专门机关、地方的政府部门、地方的社区、各个研究机构、群体部落等的主体,或者是几个机构的联合进行。由其代表各个传统资源的群体来具体行使这样的资源权利,将所得的收益用于传统资源的维持和保护,以及群体共同所有。二是确认传统资源的技术标准以及数据库等。这样的数据库及标准并非在于使尚未公开的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进入公共领域,应当包含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内容防御性的和积极的法律保护等多方面目的,进而使管理者持续控制和享有其知识与利益的权利通过对数据库和注册登记的汇编、运行和使用得到确认。比如中文版的“中国传统中药专利数据库(TCM)”包括含有超过12,124份有索引的中医药专利文献,其中含有32,603份中药配方。

对传统资源的登记和确认是其进行法律上的保护、进而实现其资源拥有者权益的前提,是实现法律定份止争、防止和减少权利冲突、发挥资源保护激励机制的功能。

2、对传统资源权利的权利的法律确认

对传统资源的权利范围的确认,包括对其所属群体赋予什么样的法律权利,以及这样的权利怎么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分配,进而实现传统资源权利的应用、转化、授权使用等方面。如前所述,传统知识资源和知识产权是有一定的共同性质,而又具有其特殊性,这就影响到了法律对其进行权利设置。

由于传统知识资源不具有时间性,因而对其所确定的法律权利也是无期限限制的,法律应致力于保护该权利的永续性和价值性,而不能规定一定的保护期。但是对这些权利的实施及监督状况、资源的适当保护和利用的法律措施,应当按期限、事项等经常的进行。

由于传统知识资源具有垄断性和地域性,这就是决定了基于传统知识资源的权利的专有性,这个知识产权具有共同性。因而在权利的保护和防止侵犯时,在归责原则上应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一旦发生了损害,法律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在权利主体主张其对传统知识所具有的权利在不知情或保护不利的情况下被侵害时,应当由被控告的一方负责举证,证明其对所使用的知识资源具有合法、有效的权利,其权利来源和权利本身是没有法律瑕疵的。否则就构成了对传统知识资源权利的侵犯,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侵权责任。

由于权利主体和客体不具有确定性,因而对权利内容的确定是法律保护资源的必备内容。除了财产权利所应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绝对权利外,对某项具体的传统知识所具有的权利范围、权利主体、权利的利用和保护制度、法律措施的监督制度和侵犯权利的责任追究制度等,应当由法律或相应的规章做出规定,使该项具体的而又不具有确定性的传统知识得到法律上相对确定的保护。

3、建立传统资源的维持和保护基金

由于权利主体和客体的不确定性,这就决定了传统知识在维持、保护、利用和发展方面,具有相当的随机性、任意性,这和法律保护权利的确定性是不符的。而只有利用和获益,而没有保护和治理的传统资源是很难可持续发展的。根据谁获益谁治理、谁享权谁担责的法律原则,要求权利的主体、实施者、授权利用者等承担相应的传统知识资源的保护义务是适当的,也是促使其正确地利用资源、实现传统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的法律激励手段。

同时对传统资源的利用而获得的收益,应当首先运用到传统知识资源的保护、维持和发展方面,传统知识资源的权利收益也属于特定的群体、组织、民族和社区等,而非由某个人或组织机构所有。同时也需要对由于传统知识资源的授权使用、及所获得的收益分配进行有效的监督,防止腐败和公共利益的私人化。

因而可行的办法是对某项传统知识资源的利用所得的收益建立相应的基金,以促使对传统知识保护的以上功能的实现,尤其是对传统知识资源为群体外的其他人所获取、进行惠益分享的制度安排、实现传统知识资源的产业化和技术化应用等方面,是良好的制度保障。

4、确定管理传统资源的相关部门

纵然传统知识资源是属于某特定的群体、社区、民族和地区的,也是有相应的制度进行保障的。但是对传统知识的保护、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措施是需要由相关部门来监督的。同时私人或非政府组织机构在传统知识的保护方面,也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法律和机制上的指导,这也关系到一个国家对其境内传统资源的,其中对内的监督管理、法律保障是必要的,这样的职能是需要相关的政府部门来具体的实施的。而在对外方面,传统知识资源的利用和与国外相关机构、法人组织的建立和具体实施惠益分享制度时,所确定的制度安排、具体的分享机制、教育培训、资金和技术支持等方面,是需要相关部门的批准、认可的。

目前,在中医药、农业、生物资源等方面,我国已经逐渐确立的相关的政府机构,来履行相应的保户传统知识资源的职能,也是我国通过相应的国际协议来积极地争取国内的资源管理的体现。

(二)传统资源的获取和惠益分享

CBD公约在尊重缔约国的资源的前提下,要求各缔约方努力为生物资源的获得创造条件,以使其他缔约方能够为了在环境意义上可靠地加以利用而获取有关的生物资源,而不要设置有悖于本公约目标的限制。而不论是提供方,还是接受方,都不能单方面为遗传资源的提供与获取设定不合理的条件。并以此为基础设定了遗传资源的获取和转让、技术的获取和转让、信息的交换和科技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财政资源的提供等一系列的措施和制度,并形成了传统资源的惠益分享制度(AccesandBenefitSharing,以下简称ABS)。可见,作为遗传资源主要接受方的发达国家的利益在此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在《波恩准则》对ABS过程中的步骤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这包括“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和共同商定条件。“事先知情同意程序”要求获取遗传资源需要取得资源提供国的事先知情同意,内容包括:给予知情同意的主管部门,时间规定,用途说明,取得事先知情同意的程序,与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机制等等。共同商定条件则是遗传资源提供方和获取方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包括:遗传资源的类型、数量、活动的地理区域,对材料用途的可能限制,原产国的,能力建设要求,向第三方转让的规定,尊重土著社区的权利,保密资料的处理,如何分享惠益(惠益类型、惠益时间性、惠益的分配和惠益分享机制)等等。

然而这些国际条约及协定所侧重的都是关于传统资源的获取和利用,即使关于传统资源的保护和维持方面的规定,也都非常的原则和宽泛,缺乏具体的执行措施和保护方法,因而这些具体管理和执行方面的计划、方法和步骤,则不仅成了相关国际组织及各国继续进行开展工作的事项,也成了作为传统资源国的发展中国家和利用传统资源进行产业化应用的技术发达国家之间,讨价还价和反复磋商所乐此不疲的话题。

2005年2月的一份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临时会议的关于ABS实施战略计划书表明,针对各国对ABS的实施进展状况、及所确定相应的指标选择上统计了各国的意见。其中巴西等国反对对ABS确立强行的指标和计划,而应由各国进行自主确定,这反映了资源国对其的主张。这样的指标可分为进度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进度指标是帮助缔约方衡量制定国家制度、解决ABS问题的进度指标,包括已建立ABS的国家联络点和国家主管机构,处理国家一级的ABS运作机制的国家数量;已经制定相关的措施,便利其他国家获取资源的国家数量;确保管辖范围内的使用者遵守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和据之获权的国家数量。效果指标是指已经制定了相关的制度框架,用于衡量ABS的运作和实施效果的指标,包括:与资源国主管机构签订合同,以获取遗传资源使用权的外国使用者的数量;附有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国家加入到ABS机制中的数量,以反映从资源国获取权利工作更容易;每年签订ABS协议的数量;未经授权获取的案例的数量;以及受训人员的数量、传统资源的转让数量、授予以传统资源为基础的产品和技术的专利数量等等。可见在ABS机制的遗传资源的获取利用方面的进展,要比事先知情同意的程序设计要相对成熟、迅速,可见技术发达国家对传统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获取和分享是何等的迫切,而对其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关注又是那样的无暇顾及,这也是资源国在建立相应的ABS机制时所不能忽视的,是其保护本国资源安全和的前置程序。

通过对ABS运作机制的谈判达成的结果和最终形成的方案,将直接影响着这些条约所规定的制度和机制的进展状况和实施效果。同时传统资源国家在主动地争取国际上的权益和来自发达国家的资金、技术和援助时,更应当积极地加强国内的传统资源相关立法和管理,协调国内的传统资源保护的法律和技术体系,在传统资源的保护和惠益分享两个方面将自己的资源从国际层面的口号转化成国内的具体权益。

四、我国对传统资源的法律保护展望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多民族、多人口、宽地域的国家,拥有相对丰富的传统资源。与此同时,大多数中国人的创新能力较弱,至少在短期内不大可能通过技术与知识的创新获得与发达国家平等竞争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强调传统资源的保护,不仅可以延缓甚至阻止各种传统资源的消逝,而且可以使那些弱势人群在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中获得合理的利益。

为此,应当建立自己的传统知识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机制,并积极地通过ABS机制与更多的用于传统知识资源的发展中国家、拥有先进技术的发达国家建立相应的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用协议。如今发达国家为了攫取发展中国家的传统资源、并以此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无视资源国的。相应的作为一个传统资源大国,中国应当积极应对,在传统知识资源的对内外保护方面,都应当加强立法和技术措施,主动行使自己的资源和对传统知识资源的管理和支配权。

参考资料:

1、林灿铃:《国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

3、陈安:《国际经济法专论》(上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4、《ABS所产生惠益的指标的必要性和可能选择》,UNEP/CBD,2005年2月临时议程。

5、《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6、《波恩准则》

7、WIPO2004年11月第七次会议摘要文件:《与记载或注册登记的传统知识相关的技术标准和事项的进展》

8、唐广良:《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知识保护》,

9、唐广良:《保护民族的传统资源》,

10、于文轩:《论生物安全国际法的惠益分享制度》,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