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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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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经济范文第1篇

应对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共同难题,节能减排是各国政府分担的全球义务。怎样减排才能使社会实现少碳经济,各国上下都在努力探索和试验。近年已有多种技术和方法取得成效,CO2排量正在减少,《京都议定书》在欧盟可能提前实现。但能否使人类社会成为零碳经济社会,使地球回复工业社会之前的和谐?这是可能的。少碳经济的实现是很困难的,要以各种用能设备和方法提高对矿物能源的利用率,要减少矿物能源所产能的消耗,还有人要将工业排放的CO2收集起来,然后贮存于海底或地下。有的则主张降低生活质量以节约能耗,这与人们追求舒适安逸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它们是能源利用的改进或改良,实在是事倍功半,劳民伤财。当前金融海啸的主要诱因是能源危机及其相关的环境问题。 重大复杂的科技问题,突破传统观念,关注新兴技术,择优引入,就可能引发一场革命。革命是处理复杂难题的最彻底也最有成效的手段。能源需要革命。使用完全不排放CO2的可再生能源,零碳经济就可实现。以太阳能和风能取代各种矿物能源和生物质能源,零碳社会指日可待,这就是能源革命。但是,它能顺利实现吗?它有技术难度、要花过大的经济代价吗?这些完全不必担忧。 需要外部能源的有生物领域和非生物领域。生物包括人类、动植物和微生物,它们的生存和繁殖需要的温度从10℃—40℃上下。这样的温度在自然界普遍存在,不必用设备去制热制冷,实施空调。太阳能建筑庭院环境空调与中央式冰箱热水器一体化工程和家庭零碳无机自控空调方法(对人的空调并有供冷藏和供热水功能)以及太阳能有机农产品禽畜品高产多用大型温室(给动植物和微生物空调,并可用于种子、烟叶和耐100℃高温的食品和药品等的干燥),两者约可减排世界CO2总量的40%。 非生物领域包括:水泥、陶瓷和搪玻璃烧制的各种窑炉,冶金、锻造、铸造和热处理等的各种工业炉,有纺织、造纸、食品、化工和为建筑供暖的蒸汽锅炉和热水炉,有为电厂等供给动力的高压锅炉,有各种动力机械设备,有居民和食堂的饮事用具。这些设备中,目前所用能源很杂,但出于环保和便民,正向用电、至少是向气态能源方向发展。但无论是用电或煤气,它们都直接间接排放CO2,它们应当用光电或风电。已经设计出用光电风电的窑炉、工业炉和锅炉以及机场公路除冰雪设施等,还有集成处理垃圾和污水以及农业废弃物稭秆等,并使它们沼气化的村镇污水与垃圾集约处理与资源化绿色工程和原理相同、规模增大的城市污水与垃圾的集约与资源化处理方法。它们适用于任何地区,可全年恒量为农村和城市供应清洁的CH4,保证环境安全、能源安全和廉价。它们又是利用生物质能源的唯一不破坏耕地肥料元素循环和能补充有机质的生物质绿色利用方式;产生的CH4还可替代电厂的矿物燃料,使排放煤尘和CO2大户成为绿色能源企业。家电和照明用电,目前有不少地方已用太阳能和风能发电,现正有待推广。已设计出太阳能风能石油热采技术,不耗传统能源,不用清水,成倍提高采收率使世界石油供应年限延长。 冶金炉需要焦炭作还原剂。所以不能只用电,如何用CH4替代焦炭作还原剂、同时由太阳能风能发电作补充能源的冶金炉,尚无人研究。冶金利用太阳能和风能,实现其少碳工艺,虽尚需时日,但决非不可能。 上述各部分可减排40%。 交通运输业在过去用的是清一色的矿物燃料。近年出现了生物燃料汽车或生物燃料与矿物燃料、电的混合动力汽车。2008年纯电池气车已应用于奥运会。太阳能汽车、汽艇等近年也有亮相的,但它们根本不实用。交通工具的特殊环境:频繁无规律的平动、转动和震动,使通常的太阳跟踪装置无法使用,因此光的利用率无法像别的用阳光环境那样提高;所有为利用阳光而加在车身外的任何器件,都不能影响车辆行驶的平稳与安全。已经设计出太阳能万向高效采集器,将它安装于汽车,就可使太阳能汽车实用化。太阳能动车组火车也有了初步设想。太阳能万向高效采集器,也可使太阳能自行车、三轮车实用化。几年前航空工业的无碳技术尚无人尝试,因飞机所需功率大,以蓄电池供电有困难(蓄电池会使飞机自重过大)。但今年已有太阳能飞机,它由高强度的碳纤维制成,自重才1.2t。 这部分可减排20%。 太阳能风能替代所有矿物能源、绝

能源与经济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不能重走常规能源的老路,必须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但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相比较常规能源而言,由于起步较晚,再加上我国现有体制的束缚等因素,存在着技术、成本、融资、政策、体制和法制等障碍,因而目前难以和常规能源相抗衡。由此决定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培育,除了需要借助市场机制之外,在现阶段尤其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运用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职能,从而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实现能源战略安全的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常规能源将逐步短缺并消耗殆尽,无论从能源需求还是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角度来看,人类社会必须要大力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对于我国而言,我国又是能源消费大国,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积极加以市场培育就更显得迫切,这也关系到国家能源安全问题。然而,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不同于常规能源,无论在成本还是技术等诸多方面,目前都难以和常规能源抗衡。如果任其自然发展,没有政府的扶持和培育,则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近期将难以有大的发展。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市场失灵”的一种表现。因此,在现阶段尤其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运用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职能,从而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跨越式发展。

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的障碍

从整个世界来看,目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都存在着成本、技术等诸多障碍,相比较常规能源而言还不具有较大发展优势。对于我国而言,相比较发达国家,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面临的市场障碍更明显,还有很大差距。这就是能源领域“市场失灵”的表现。具体来说,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主要面临着如下市场障碍:

(一)技术障碍

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总体水平不高,且大多数处于初级阶段,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大部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厂家生产规模小、过于分散,集约化程度低,工艺落后,产品质量不稳定。比如从太阳能发电来看,国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由于起步较晚,我国光伏发电产业的整体水平与发达国家尚有较大差距,尤其是在太阳能电池的开发、生产上还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特别是光伏电池生产所需要的硅材料主要依赖进口,对我国光伏发电的产业发展形成重大制约。此外,我国太阳能热发电还是空白。从风能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风电设备技术仍比较落后,在小型风力发电机组的技术上虽有一定优势,但大型并网风力发电设备制造技术与国外先进水平有较大差距,国产风电机组单机容量较小,关键技术依赖进口。从生物质能来看,除沼气外,我国其他生物质能技术的应用仍处于产业化发展初期,产业化和商业化程度较低,缺乏自我持续发展能力。此外,海洋能、可燃冰等尚有一系列技术需要突破。

总体而言,除水电、太阳能热利用和沼气外,其他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水平较低,缺乏技术研发能力,设备制造能力薄弱,技术和设备多依赖进口,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与发达国家差距较大。我国有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的专门机构尚不多见。同时,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价、技术标准、产品检测和认证等体系不完善,人才培养不能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需求,没有形成支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技术服务体系及其法律体系。我国目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大多缺乏系统的技术规范,产品标准不一,质量不等,地方各自为战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由于技术障碍,一方面使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勘探水平较低;另一方面使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本地化制造比例较低,薄弱的制造业还会使技术产业化存在障碍,这是造成长期以来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的工程造价居高不下,有时不能及时提供所需要备件的主要原因。其结果使中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电价水平大大高于常规能源的电价水平。如果中国不迅速建立强大的制造业作为整个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支撑,目前关键技术和主要设备依靠进口的局面短期内不会改变,则势必影响中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二)融资障碍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融资渠道一般包括财政融资和市场融资。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初期,资金来源基本为政府的财政融资。然而,我国各级政府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财政投入太少,迄今为止,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还没有规范地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计划,没有为其提供同等待遇的固定资金渠道。而且,财政融资相比较市场融资而言,还存在融资渠道单一、融资范围狭窄问题;财政投资受部门利益、本位利益的驱动,盲目投资普遍,投资效益低下;财政融资管理体制不健全,名目众多,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一个统筹资金、协调行动的管理机构[1]。属财政投资融资机构的政策性银行在资金来源上过分依赖中央银行行政性摊发的金融债券,增加了债务风险,财政部门内部管理混乱,缺乏严格的计划和法制管理[2]。

随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发展,部分项目已经初步具备了商业化的可能性。因此,需要法律制度的创新为市场融资创造环境和条件。市场融资相比较财政融资而言,作为社会资本的融通,其社会化拓展了融资渠道,使投入增加;而且市场融资的产权明晰有助于实现资本利用的高效率和低风险,有效地克服了财政融资的缺陷,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金来源的最佳选择。然而,我国目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融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业主单位缺少融资能力,银行不愿意贷款。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市场投融资机制,导致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行业投资渠道单一,政府成了单一投资主体,财政投入难以满足行业发展对投资的渴望。这极大地阻碍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发展。

(三)成本障碍

由于技术障碍,相对薄弱的制造业使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的本地化和商业化进程严重受阻,这也是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成本过高和市场发育滞后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过高的融资成本又进一步抬高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产品价格,加大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多数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电成本过高和市场容量相对狭小,构成了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难以克服的症结。目前,除了小水电外,我国其他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远高于常规能源发电成本。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大大高于常规发电的主要原因在于:常规电力发展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农业产量的降低等方面的“外部成本”转移给了社会,使常规电力成本低于实际水平,没有在其电力消费价格中反映出来。其影响除了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价格大大高于常规电力外,还造成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存在的障碍,清洁能源竞争力不足和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发展受到限制。显然,由于成本过高,最终会限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容量的扩大。反之,狭小的市场容量又会给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成本降低造成障碍,形成恶性循环,使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给政府、银行和私营企业对投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前景的信心产生不良影响。

(四)政策障碍

我国曾经出台了一些鼓励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产业政策,如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贴息政策和研究开发政策等,但在政策执行效果方面不理想,主要归因于所制定的政策缺乏以市场导向的运行机制,政策以及激励措施不够。由于缺乏目标机制,难以制定长期稳定的发展规划及其政策,制约了开发商的投资信心;缺乏竞争机制,使目前可再生能源价格的降低缺乏压力,开发商与电网之间难以就电力的供应达成协议[3]。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政策环境下,除了水电和太阳能热水器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外,大多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成本较高,再加上资源分散、规模小、生产不连续等特点,缺乏竞争力,需要政策扶持和激励。但目前政策体系及其相应的产业政策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经济激励力度不够,相关政策缺乏协调,政策的稳定性差,没有形成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我国原有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政策不仅执行效果不理想,而且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缺乏新的政策机制,比如特许权经营政策、特许权招投标政策、公共效益基金政策、配额制政策、绿色电力证书政策等。

此外,我国虽然有了相关竞争政策的法律法规,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等,但对于我国能源行业尤其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行业的竞争政策还存在缺位。我国能源行业还存在具有市场垄断地位的能源国有企业,行业内的垄断经营和区域市场分割等违反竞争政策及其市场规律的行为还大量存在,从而一定程度地限制并影响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五)体制障碍

长期以来,我国缺乏一个独立而全局性的能源统一管理机构。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工作分散在多个部门,比如发改委、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科技部和电监会等,多头管理,资金分散,重复建设,严重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力度。具体而言:能源行业多头管理,分散管理,协调性不强;体制变动频繁,政策体系不稳定,能源作为基础产业的地位不明确;能源开发监管体系不健全;行业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政府角色存在错位。若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研发、融资和价格等方面来看,目前的形势是: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研发计划由国务院科技部门制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的协调能力就大大弱化,形同虚设,因此造成了不同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力量分散、甚至形成利益冲突,使得原本就薄弱的扶持政策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应该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政策问题,集中力量,统一部署。我国于2008年刚刚组建了国家能源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应该说这是国家适应能源发展,以及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一步。但是,由于刚刚组建,国家能源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与国务院各相关部门关系、职能等还没有完全理顺,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也正因为如此,我国还缺乏有效的能源发展以及能源安全管理体制。

(六)法治障碍

长期以来,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体系保障,尚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我国能源立法工作比较滞后,适用于整个能源工业发展、能为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提供总体保障的能源基本法(即《能源法》)尚未制定(目前正在起草之中);我国也缺乏专门的能源种类法,已有的一些专门种类的能源法并没有适应社会的发展作出及时的修改和调整。同时,我国也缺乏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专门细化的立法。虽然我国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但《可再生能源法》很多条款只是制定了基本原则,还不具备实施的条件,缺乏可操作性。我国已有的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多数还带有暂行或试行特点,还远远不够完善。现有的能源法律法规一直存在着体系不健全、位阶低、效力有限、法律保障程度差、配套法规不健全不协调、可操作性差等问题[4]。

与此相关,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主要是政府主导型的行政手段,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支撑,比如缺乏相关产业政策的法律体系;金融法、财税法、价格法和竞争法等与之衔接不够等。因此,多数政策效力层次太低,缺乏与之配套的具体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我国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方面不仅是缺乏立法或立法不够,以及存在着“恶法”或“准恶法”问题,还存在着我国普遍面临的法治环境问题。司法体制的缺陷及其司法独立性不足等因素,导致已有的法律法规公信力及其执行力的缺位,实施监督方面存在不足,缺乏法律实施的报告和监督体系,使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和政策并没有到位。这也是导致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随意性、缺乏预算或软预算、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市场培育政策难以落实或实施效果不理想、市场融资不成熟等的重要原因。

二、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培育的对策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从长远来看,应当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要刻意扶持某一类产业或企业,而是通过制度建设,避免政府不必要的干预,减少政府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的内部交易费用,消除产业或企业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创造公平竞争的自由经济环境。这也是任何产业或企业发展的基本原理。但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目前来看,相对于常规能源而言,所面临的市场障碍,实际上就是能源领域的“市场失灵”,从而决定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不能单纯依赖市场机制,必须纳入到经济法视野,更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依赖国家和社会的大力扶持与市场培育。对于世界其他国家也是如此。当然,面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我国面临着双重压力,既要面临着市场机制培育、减少国家不必要干预的任务,也要面临着强化国家宏观调控的重任。我们必须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经济法理应担当此重任。从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中面临的各种障碍和存在的问题来看,并结合国外发达国家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经验,我国必须从经济法视野,运用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及其具体制度构建,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的培育,寻求解决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培育的对策。

(一)能源管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许多国家都意识到,能源管理完全依靠政府或依靠市场都不行,必须使政府管理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由于我国市场机制不成熟和政府职能尚未彻底转型,现有能源管理体制存在诸多缺陷,能源问题涉及多领域、多部门,为了加强能源战略决策和统筹协调,我国于2008年年初设立了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审议能源安全和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同时,为加强能源行业管理,组建国家能源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及机构,与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划入该局。国家能源局主要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能源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发展新能源,促进能源节约等。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承担。为促进能源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的紧密结合,统筹兼顾,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

但是,也有人反对这种改革,认为设立国家能源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难以协调国务院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能源管理体制的缺陷。国家有关部门人员表示,“国家能源局的设立,可以说是一种进步,也可以说是一种妥协。这是当前局势下,国家采取的求稳过渡方案,今后还是要设置能源部。也是国家‘取’发改委,‘舍’能源部的一种做法。”但从目前来看,成立能源部将牵涉诸多部门,包括环境司、国土资源部、电监会、国资委等,涉及部委太多,阻力更大,而且各大电力公司也不愿意多一个“婆婆”。而且,如果成立能源部,发改委的职能必将转变,转为更加宏观调控[5]。很显然,这在目前是难以做到的。

对于能源发展尤其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而言,大多数国家都设立能源部,实行集中的能源管理模式,我国条件成熟时也有必要设立统一的能源管理机构。从目前来看,国家能源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的设立仍是一种过渡做法,最终目标是要设立国家能源部或类似机构。对于国家能源委员会和国家能源局及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关系、职责定位及其具体运作等,现在都还不明确。当前,我国急需处理好国家能源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及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如何明确界定职责权限以及如何协调彼此关系是当务之急。即使将来设立国家能源部或类似机构,也要取决于我国市场机制的成熟度、政府职能的转变程度以及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程度等,否则也难以高效发挥作用。由此可见,我国能源管理体制改革任重道远,目前已是很大进步,但还有很多工作需要进一步深化。

随着国家能源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还需要进一步深化与能源配套相关的管理体制改革,比如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等,才能使国家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发挥实效。除了政府监管外,我国还必须大力发展能源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通过社会中介组织为企业提供服务,比如行业统计、行业标准、技术服务、市场开发和信息咨询等,也可以为政府提供决策咨询,从而在政府和企业、市场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沟通桥梁。社会中介组织也是协助政府监管能源企业和市场的重要手段。

(二)产业政策的引导与促进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目前在整体上尚不具备与常规能源(化石能源)竞争的条件,单纯依赖市场机制目前难以解决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还需要在市场机制基础上,加大国家的产业政策扶持。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出台了鼓励和扶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产业支持政策。我国也必须通过政府的产业政策大力引导和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事实上,当今世界,哪个国家产业政策运用的好,哪个国家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就好,就容易在世界上占据主导地位。此外,由于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政策包含多种政策目标,因此,未来的产业政策应该是一个政策法律体系,它不可能依靠单一的机制来实现既定目标,应该包括目标机制、定价机制、交易机制、选择机制和补偿机制在内的运行机制[6] 。

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角度来看,产业政策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产业规划政策

为了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许多国家制定了相应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明确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形成目标机制。比如美国早在1973年就制定了政府级阳光发电计划,此外,还有丹麦的风力发电计划和奥地利的生物质能开发计划等。1997年,欧盟提出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将从1996年的6%提高到2010年的12% ,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例从1997 年的14%提高到2010 年的22%。2007年初,欧盟又提出了新的发展目标,要求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占到全部能源消费的20% ,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到全部发电量的30%。美国、日本、澳大利亚、印度、巴西等国也制定了明确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引导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相比较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关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规划起步很晚,我国于2007年9月才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我国应当强化产业规划政策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创新,明确总体发展规划和目标,逐步扩大市场规模。根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最新进展,我国对“十一五”时期部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进行了调整,并于2008年3月组织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从而使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有了进一步目标要求和产业发展规划。此外,国家能源局在2009年5月新近透露,《新能源振兴规划》即将出台,随着相关发展目标的调整,中国在新能源领域的总投资将超过3万亿元,预计到2020年,风电规模将达到1亿千瓦以上。当然,我们还需要将计划或规划予以法治化,从而使规划更为科学、稳定和具有可行性,摆脱政府的“行政长官意志”。为了有别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人治化的计划,“以法学人的眼光看,计划改规划,还应将脱法的计划变为法治的规划”[7]。

2.产业组织政策

产业组织政策的理论来源是哈福学派的竞争理论,曾对美国和世界产生重大影响。该理论通过市场结构的研究,以此保持足够的竞争者,维护有效的市场竞争。从历史上来看,能源行业包括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多为自然垄断领域。能源产业的自然垄断性决定了国家管制的必要性[8]。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成熟度的提高,尤其受到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的影响,各国都采取各种手段对包括能源领域的自然垄断产业放松管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减少垄断及其政府管制的负面影响。我国也不例外。长期以来,我国能源领域垄断现象比较严重,能源行业改革和发展的最大障碍就是行业内的垄断经营和区域市场分割等违反市场规律行为[9]。因此,为了成功培育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系统的市场生存能力,我国必须引入竞争机制。我国《能源法》(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国家积极培育和规范能源市场,发挥市场在能源领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各种所有制主体依法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我国需要通过《反垄断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产业组织政策法律法规,适度放松国家对能源领域的控制权,改革现有的国有垄断企业,促进和扶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内中小企业和私有企业的发展,加强政府和私有企业的沟通,培育市场竞争主体,适度打破垄断。当然,能源领域属于垄断竞争或不完全竞争市场领域,是一种适度竞争机制,而不是完全充分竞争机制。但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而言,市场竞争度要相对高一些。

3.产业技术政策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一个重大障碍就是技术障碍,并进而加大了其成本问题。为了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产业化发展,许多国家十分重视人才培养、研究开发和产业体系建设。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支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服务等工作,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产业服务体系。发达国家不仅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而且特别重视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推广,经过多年的发展,产业体系及其配套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有力地促进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这些对我国都是一种宝贵的经验和启发。

长期以来,我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投入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是非常少的,我国缺乏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专门研究机构。因此,为了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我国需要通过政府的产业技术政策及其相关立法的配套突破技术瓶颈障碍,加大专门研究机构的设立和投入,大力提高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性能,降低成本,根本改变关键技术落后的局面,加强对重点行业和产品制造能力的建设,促进技术设备的产业化和本地化,推进产业化体系建设。此外,我国还需加强运用适合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工程技术项目的经济与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和保障体系的能力建设,完善产业标准和服务体系,如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制定产品标准、健全质量控制和认证标准制度等。例如:国务院建筑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建筑物太阳能利用的国家标准,修改完善相关建筑标准、工程规范和城市建设管理规定,为太阳能在建筑物上应用创造条件等。

4.产业扶持政策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需要政府的产业扶持和市场培育。从国际来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产业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保护性电价、配额制政策、特许权招标政策、绿色电力证书政策以及政府采购、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我国《可再生能源法》所规定的政府产业扶持政策主要是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和税收、信贷鼓励措施等。很显然,我国产业扶持政策相比较发达国家而言存在不足,手段单一、品种不全和缺乏创新工具等。

因此,我国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中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做法,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长期性保护电价政策。长期性保护电价政策通过制定电价和费用分摊政策,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商提供担保的上网电价以及电力公司的购电合同。制定发电项目的上网电价,实行招标的发电项目上网电价,按照招标确定的价格执行,并根据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和市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电网企业收购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附加在销售电价中在全社会分摊。从应用实践来看,保护性电价政策是一种刺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措施。但它也存在着很难保证开发成本最低、不能灵活地对成本降低作出反应等缺陷。(2)配额制政策。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以数量为基础的政策,已经成为扶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流行模式。配额制政策是指对电力生产商或电力供应商规定在其电力生产中或电力供应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电量来自可再生能源发电,并通过建立“绿色电力证书”和“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来实现。所谓“绿色电力证书”,就是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在向电力市场卖电的同时,还能得到一个销售绿色电力的证明,即“绿色电力证书”;所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制度”,就是要建立“绿色电力证书”自由买卖的制度。电力生产商或电力供应商如果自己没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可以通过购买其他可再生能源企业的“绿色电力证书”来实现,同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通过卖出“绿色电力证书”可以得到额外的收益,这样,就会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发展。目前,瑞典、丹麦和意大利都在推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如意大利2000年规定发电企业或电力进口企业,必须至少有2%的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发电,这种配额要求逐年增加,到2007 年将达到3. 1%[10]。此外,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实行强制性市场配额政策。尽管配额制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早期证据证明,配额制的设计是至关重要的。配额制政策容易融合其他政策措施,并有多种设计方案,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但是,配额制的弱势在于是新型政策,缺乏经验积累,也缺乏绿色证书交易市场的运行经验。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应更多地考虑固定电价政策,而非配额制政策;随着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的逐步成熟,再考虑借鉴配额制政策[11]。笔者也赞同此观点,即目前重点考虑固定电价政策,逐步适当兼顾配额制政策。(3)特许权招投标政策。招投标政策是政府采用招投标程序选择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开发商,利用竞争政策选择项目开发商,可以吸引全世界范围内的风险投资和最活跃的技术开发商的注意力,对降低发电成本有很好的刺激作用。

至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基金、政府采购、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政策也属于产业扶持政策的手段和措施范围,但考虑到其将在下文中金融政策和财税政策中阐述,在此不予阐述。

(三)积极实施财税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结合许多国家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经验,不难看出,政府的支持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培育的关键因素。许多国家政府从财政和金融方面采取措施,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商业化,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财政投入、纳入财政预算、税收优惠、政府补贴、低息贷款和信贷担保、设立专项发展基金、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加速折旧等。比如美国、巴西、印度等国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实行投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等诸多政策。鉴于此,我国在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财税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税收优惠政策

所谓税收优惠政策,是对部分纳税人和纳税对象给予一定的鼓励和照顾的一系列政策。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投资,引导和优化消费者消费行为习惯,体现和配合政府发展意图,从而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我国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减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进口设备关税,减免形成固定资产税,减免增值税,以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实施所得税优惠等。目前,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大和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提高其实施效果。

此外,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的一些做法,对常规能源消费征收较高的税费,比如能源税、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等,同时又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消费利用进行税收减免,以此抑制或引导某些常规能源的发展,从而间接地起到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效果。

2.财政直接投入和财政补贴政策

财政直接投入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一种财政融资形式,即政府通过直接财政投入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从发达国家来看,在过去的十多年中,大幅度增加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财政投入。比如2000年美国政府支出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研发费用高达4亿美元;美国2005年的能源法令明确规定了支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及其产业化发展的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相比较而言,我国财政直接投入不足,也尚未从法律层面上规范纳入财政预算范畴。因此,我国应加大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财政投入,调整费用分配,提高其使用效率,并将财政投入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和规划当中,予以法制化。

财政补贴政策是一种常见的激励手段。为了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许多国家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对技术研发、项目建设、产品销售和最终用户提供财政补贴。许多国家还采取了产品补贴和用户补助方式扩大可再生能源市场,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可再生能源,有力地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的规模化发展。一般而言,财政补贴的形式主要包括三种:一是投资补贴,比如我国对地方小水电建设的投资补贴,德国对风力发电的投资补贴,美国曾对风力发电给予15%的投资补贴等;二是产出补贴,即根据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设备的产品产量进行补贴,这是美国、丹麦和印度等国家目前正在实施的一种政策,但我国目前尚未采用此政策;三是对消费者补贴,比如欧洲大部分国家对太阳能热水器的用户提供20% —60%的财政补贴[12]。德国对用户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提供40%的补贴。美国、日本、德国和印度等国家对购买光伏发电的用户给予补贴。这也是我国目前广泛采用的一种激励政策。

虽然财政补贴政策也存在一些缺陷,但它仍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政策,是政府培育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我国应当调整和完善国家财政补贴政策,创新各种财政补贴手段;继续实施用户补贴,以扩大市场规模;完善投资补贴办法,将投资补贴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经营状况相结合;拓宽补贴资金渠道,可以考虑将未来征收碳税或生态建设税等作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一个重要来源[13]。

3.政府采购政策

所谓政府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公共产品的供给,运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为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能源安全需要,政府采购政策已经被许多国家作为培育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这往往被有些学者称为“绿色政府采购”的一部分[14]。

目前,世界各国积极推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政府采购政策,许多国家建立特种电力购买计划,通过政府采购刺激需求,培育市场。比如美国、日本和德国实施的“屋顶计划”,就是通过政府采购政策或政府支持采购政策等手段实现的,以此来支持光伏发电产业的发展。再比如德国、丹麦、法国、西班牙等国采取优惠的固定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

我国应当进一步完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中的政府采购制度,把“绿色”标准纳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当中。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实施高价收购政策,要求政府承担购买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任务。我国应当进一步改善市场环境,要求国家电网企业和石油销售企业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生物质液体燃料的义务。

(四)加快市场融资机制建设,拓宽融资渠道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融资渠道一般包括财政融资和市场融资。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初期,政府以财政融资为主。我国目前就处于此种阶段,主要是财政融资,缺乏市场融资。然而,我国各级政府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财政投入太少,而另一方面我国又缺乏行之有效的市场投融资机制,从而极大地阻碍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

因此,除了前文所述的财政融资政策实施以外,我国更需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创新为市场融资创造环境和条件,市场融资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金来源的最佳选择。我国应当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加快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融资机制的建设。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我国可以考虑设立政府背景的、全国统一的、专门的综合性投融资机构,避免政策性银行不协调局面和政府不必要的过度参与,推动可再生能源领域融资的市场化[15]。比如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就设立了“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该机构一开始就赋予了市场融资职能[16]。2.新型融资模式的借鉴和引入,包括如下几点:(1)运用财政预算资源基础上的成本分摊合作机制,其目的是要大幅度提高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现有预算资源的利用效率并营造融资市场化机制。(2)与股份即期上市相结合的风险企业融资机制,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其目的是通过强刺激的投资回报机制大量、快速地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领域。(3)适当借鉴项目融资中的BOT模式。(4)设立公共效益基金(PBF),其目的是为了帮助那些不能完全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达到其目的的特定公共政策提供启动资金,具体措施包括环境保护、贫困家庭救助等,这里仅指风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专项基金。公共效益基金的资金来源通常不由国家财政支持,我国可以借鉴英美国家经验,实行系统效益收费制度(SBC),即电费加价的方式或其他方式来筹集,对所有电力销售征收少量固定的附加费。(5)建议政府设立绿色能源发展基金,加大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融资扶持力度。3.运用财税政策参与推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融资市场化:一是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投资;二是制定信贷优惠和财政贴息政策,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企业提供优惠贷款;使用商业银行优惠贷款从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企业,可以申请中央财政贴息等[17]。4.针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改进与完善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为其市场融资创造合理宽松的环境。比如实施较为宽松的“审慎监管”标准、放宽融资担保方式、拓宽信托范围、向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进行倾斜的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创设新型保险品种等[18] 。

(五)加强立法,完善法治保障

为了确保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实现,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能源立法,欧美发达国家基本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能源法律体系。美国从1978年开始制定了许多具体法律法规,比如1978年的《能源税收法》、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等。国外的实践证明,注重运用强制性法律法规来保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目标的实现,比如美国的《公共事业管制政策法》及其实施细则,日本的《关于电力公司采用新能源的特别措施法》等。

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加强能源立法,使国家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培育的公权力介入有法可依,使政策制度化、规划法治化,避免政府的宏观调控“脱法”现象,从而使其政策、手段及其措施得以落实和有效实施。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1.要树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立法新思维,将以人为本、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理念体现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特别是具体法律规范之中;在立法框架上,应弥合传统部门法划分所形成的“割裂”状态,在调整方法上打破一元化的单向调整格局,实行全面、综合调整;在立法内容的设计上,应理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实现各种制度的有机协调。同时,还要处理好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立法与政策的关系以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19]。2.尽快制定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能源法。3.我国应当及时出台《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专门细化的立法,结合国情,借鉴各国经验,把强制购电制度、融资制度、配额制度和招投标制度等强制性法律手段落到实处。4.我国还需要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配套出台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还需要地方及其地方政府配套出台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等。已有的一些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多数还带有暂行或试行特点,还远远不够完善。当前还需要进一步制定法律法规及其规范性文件,对技术规范和标准等加以补充和完善。5.我国应当加强和完善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的实施监督,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和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完善市场主体产权保护制度,改革和完善减少腐败的独立司法体制,优化法治环境。

注释:

[1] [15]张勇编著. 能源资源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96,105.

[2]熊宁. 对我国财政投融资体系的几点思考[J].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4,(3) .

[3] [6] [12]周大地,韩文科主编. 2003中国能源问题研究[M]. 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160,181,171.

[4]叶荣泗,吴钟瑚主编. 中国能源法律体系研究[M]. 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6: 6.

[5] http:/ /news. xinhuanet. com /misc /2008 - 03 /12 / content _7769550. htm1

[7]史际春. 论规划的法治化[J].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4) .

[8]马俊驹,龚向前. 论能源法的变革[J]. 中国法学,2007,(3) .

[9]当前我国能源形势与能源安全问题——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曾培炎副总理报告(摘登) 1转引自张勇编著. 能源资源法律制度研究[M ]. 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27.

[10] http:/ / zeri. org. cn /policy/ eu_re_energy. htm1

[11]李艳芳.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制度构建与选择[J].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5,(1) .

[13]曾晓安. 中国能源财政政策研究[M].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188.

[14]张传主编. 政府采购法比较研究[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305.

[16]何建坤主编. 国外可再生能源法律译编[M]. 李箐箐译1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200.

[17]刘键. 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研究[J]. 财政研究,2006,(7) .

能源与经济范文第3篇

【关键词】经济增长 能源消费 相关性 重庆市

本文选取1978~2009年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水电消费经济数据(单位:万吨标准煤),与重庆GDP(单位:亿元)数据来研究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之间的关系。利用1978以及1979年以后数据进行移动平均处理对1979年数据估测。为消除物价变动的影响,对GDP进行物价平减处理。分别以gdp、tec、oil、coal、gas、ew表示重庆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费总量、石油消费总量、天然气消费总量以及水电能源消费总量(单位:万吨标准煤)。同时为减轻可能存在的多重共线性以及降低数据的波动性以便对协整方程进行解释,本文将其各个指标取对处理。

重庆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之间关系的实证分析

对数据进行ADF单位根检验。本文采用ADF单位根检验法对重庆1978~2009年lngdp、lntec、lnoil、lncoal、lngas、lnew经济数据进行平稳性检验(见表1)。结果表明原变量均是非平稳的时间序列,但是其一阶差分序列变量都是平稳的,所以他们均是非平稳的一阶单整序列I(1)。

协整分析。协整关系是指变量间的长期稳定均衡关系。一般有两种研究方法:基于大样本的Engel-Granger两步法以及基于VAR模型采用极大似然法检验变量之间协整关系存与否的Johansen检验法(JJ检验法)。第一,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总量之间的协整检验。鉴于1978~2009之间的样本容量大于30,我们采用EG两步法对lngdp与lntec之间协整关系进行检验。第一步利用OLS法估计方程为lngdp=-6.505705+1.591032lntec,t=(36.74754)(方程1)。其中R2=0.977542,说明方程的拟合程度较好,t统计量显示变量系数值通过10%显著水平检验从而证实了变量lngdp对lntec的优良解释能力;第二步首先定义残差序列resi=lngdp+6.505705-1.591032lntec,然后对该残差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表2),结果表明在SIC原则下,其在10%水平上是显著的,从而可以得出GDP与能源消费总量具有长期均衡关系的结论。对协整方程实证分析表明:排除投资、出口以及能源之外消费对重庆经济增长的影响,长期来看经济增长的弹性系数为1.59,经济增长对能源消费的依存度较高。

第二,对重庆GDP增长与能源消费结构关系的协整分析。由于1978~2009年间涉及32个样本,应采用JJ检验法对lngdp与lncoal,lnoil,lngas,lnew的长期关系进行检验。因为JJ检验对VAR模型最优滞后阶数选取比较敏感,应采取相关准则确定最优滞后阶数。根据Johansen协整检验的最优滞后阶数比无约束VAR模型的最优滞后阶数小1的结论,首先应确定无约束VAR模型的最优滞后阶数,鉴于LR、FPE、AIC、SC、HQ五个指标中有四个指标最优滞后期数为1,可以确定Johansen协整检验的最优滞后阶数为0。参考能耗时间序列皆为I(1)的结论并根据检验的相关原则,我们选取不含截距项c和含有趋势项t的模型对多变量VAR模型进行显著性为1%上的检验,根据最大特征根与迹检验结果结果,得出一个符合条件的协整方程:

Lngdp=0.249497lncoal-0.004691lnoil+0.629444lngas+0.440221lnew+0.004982t(方程2)

对方程的实证分析表明:排除其他经济增长影响因素变动,实际能源消费中煤炭资源支出每增加1%经济增长约为0.25%,可见煤炭资源的消费对经济增长有正向作用,然而因经济增长核算体系的改革煤炭资源消费对经济贡献并不明显;石油能源消费每增加1%,经济增长下降0.005%,可能是由于石油能源的开发挤占了对经济贡献度较大的能源开发预算而达不到政策目的,石油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关联度不大。天然气能源消费每增加1%经济增长0.63%,对经济增长有明显的正效应,这是由于城市居民生活能源消费结构的优化,开始以天然气以及电力等清洁能源为导向;水电能源消费支出每增加1%经济增长0.44%,显示出了清洁能源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强大后劲。

格兰杰因果检验

采用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法对重庆能源消费结构与GDP之间的granger因果关系进行检验。

对能源结构与经济增长granger因果关系的实证分析及政策建议

能源与经济范文第4篇

――基于协整理论和VECM模型

王宇芳

(中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1)

【摘要】本文基于协整理论和VECM模型,以四川省为例,结合其1978―2010年的数据,对四川省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是:能源消费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但经济增长会导致能源消费增加。

【关键词】能源消费 经济增长 协整理论 VECM模型

一、问题提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能源的需求也不断增加。以2011年为例,中国与美国一年的能源消费总量分别为2613.2和2269.3百万吨油当量,位于世界前两位。能源消耗的不断增加,将导致全球变暖等一系列问题。研究能源与经济增长的关系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更能为相关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信息。关于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已成为目前的热点问题,国内外有不少的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本文在原有研究基础上,以四川省为例,基于协整理论和VECM模型来研究能源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二、变量、研究区间及方法选择

(一) 样本数据说明及来源

实证研究的时间跨度为1978―2010年,以GDP(1978年为基期)反映四川省的经济增长,以能源消费总量(TEC)反映四川省每年能源消费状况。数据均来自《新中国60年统计资料汇编》和四川省历年统计年鉴。其中,GDP为以四川省1978年不变价格调整后的实际GDP,单位为亿元,TEC的单位为万吨标准煤。

图1 四川省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随时间变化的趋势

图1为四川省1978-2010年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随时间变化的趋势。显然二者具有相同的变化趋势,并且都是有趋势的、非平稳的。为消除估计中可能存在的异方差性,分别对二者取对数,记作lnTEC和lnGDP。

(二) 研究方法

图1表明四川省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之间有一定的时间趋势。因此之后的研究应用协整理论研究二者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即协整关系。并通过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对估计结果进行修正,以消除残差可能存在的自相关。通过Granger因果检验,探究四川省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因果关系,所有分析通过Eviews6.0实现。

三、实证研究

(一) 单位根检验

为检验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先对其平稳性进行检验。本文采取ADF方法进行检验,结果如表1。

表1 单位根检验结果

变量 ADF值 10%临界值 5%临界值 结论

lnGDP 2.172 -3.215 -3.563 不平稳

ΔlnGDP -3.781 -3.215 -3.563 平稳

lnGDP -1.308 -3.215 -3.563 不平稳

ΔlnGDP -2.835 -3.215 -3.563 平稳

从表1中可以看出经过取对数后的lnTEC序列和lnGDP序列均为非平稳序列,而其一阶差分序列ΔlnTEC和ΔlnGDP在10%显著水平上均是平稳的。这说明序列lnTEC和lnGDP均为一阶单整序列。

(二) 协整检验

本文选取Johansen检验对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之间进行协整检验。根据SC和AIC准则确定的最佳滞后长度为3。检验结果如表2。

表2 Johansen协整检验结果

原假设 特征值 迹统计量 10%临界值 P值

无* 0.369349 14.64221 13.42878 0.0669

至多一个 0.042951 1.273126 2.705545 0.2592

注:*表示在10%显著水平拒绝原假设,P为伴随概率。

从表2中可以看出,迹统计量10%显著水平下拒绝原假设,表明四川省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同时根据Johansen检验建立lnTEC和lnGDP序列之间协整方程如下:

lnTEC=0.5998* lnGDP+4.6567

(31.1149) (35.8590)

AR2=0.968 F-stat=968.1380 DW=0.1702

括号内为t检验值。从协整方程可以看出,四川省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之间存在长期稳定关系,并且当GDP增加1%,能源消费就会增加0.5998%。但是协整方程的DW值明显偏小,表明残差序列存在正的一阶自相关。因此引入滞后变量,运用 VECM模型进行修正估计。

(三) 向量误差修正模型(VECM)修正估计

由于回归变量有很强的趋势,残差序列存在一阶自相关,违背了残差独立性的假设,导致模型不能被接受运用。传统的方法是对序列进行差分以消除趋势,但这种方法会丢失信息。根据Granger定理,lnTEC和lnGDP序列是协整的,因此其短期的非均衡关系总能有一个误差修正模型表述。向量误差修正模型既能反映lnTEC和lnGDP序列长期的均衡关系,又能反映其偏离长期均衡的误差修正机制。VECM模型估计结果如下:

D(lnTEC)=-0.0457*VECM(-1)+0.4963*D(lnTEC(-1))+0.5676*D(lnGDP(-1))-0.0234

(-1.9471) (2.7394) (1.7224) (-0.7519)

其中长期均衡的误差修正项如下:

VECM(-1)= lnTEC-0.4796* lnGDP-5.4504

误差修正项的系数为负,符合反向修正机制,即当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偏离长期均衡关系时,应以-0.0457的太纵横力度拉回到均衡状态。

(四) Granger因果检验

在这两者的关系背后,是经济增长引起能源消费增加,还是经济增长以消耗能源为代价。这就需要检验二者间的因果关系。取滞后阶数为1―5,对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之间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如表3。

表3 Granger因果检

滞后期 原假设 观测值 F-Stat P值

1 GDP≠>TEC 32 1.99299 0.1687

TEC≠>GDP 1.93625 0.1747

2 GDP≠>TEC 31 5.40512 0.0109

TEC≠>GDP 0.34251 0.7131

3 GDP≠>TEC 30 2.3568 0.0982

TEC≠>GDP 0.11856 0.9483

4 GDP≠>TEC 29 2.6849 0.0611

TEC≠>GDP 0.47645 0.7526

5 GDP≠>TEC 28 2.95807 0.0423

TEC≠>GDP 0.73589 0.6067

注:这里“≠>”表示GDP不是TEC的原因,下同。

从检验结果可以看出,滞后1期时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之间没有显著地因果关系。滞后2―5期内,能源消费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即四川省的经济增长是非能源依赖型的,也就是说能源不是经济增长的直接原因。检验结果同时表明,经济增长却是能耗增加的原因。

四、结论

通过本文的研究,得到这两个结论:(1)在四川省,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能源消费总量随经济不断发展而增加;(2)Granger因果检验表明,能源消费的增加并不会导致四川省GDP增加,但是经济增长却会导致能源消费增加。

参考文献

[1]韦福雷,陈曦,党忠妍.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关系研究综述[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1(03).

[2]刘晓佳,刘鹏.中国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的关系研究――基于协整理论和状态空间模型的估计[J].软科学,2009(08).

能源与经济范文第5篇

关键词:能源消费 经济增长 协整检验 Granger因果检验

中图分类号:F120.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7-0012-02

引言

在国际能源供应日益紧张的情况下,一个国家的能源消耗与利用水平决定其经济发展水平。事实上,自1978年发表的关于美国GNP与能源消费因果关系的开创性研究以来,世界各地越来越多的研究者采用不同的样本对二者的因果关系进行了广泛的检验。至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同时,能源消费也增长迅速。但是中国是一个人均能源十分短缺的国家,能源问题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因此,探究能源消费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对于认识中国能源消费的现状,制定合理的能源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利用1978―2010年间中国的实际GDP与能源消费的年度数据构建计量经济模型,通过协整检验判断中国的能源消费和GDP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文献综述

有关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模型定量研究,在20世纪70年代即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但二者之间的关系一直不能形成共识。不同的文献利用的模型不同、国别和地区不同、样本数据不同、参数估计与假设检验方法不同、时间间隔不同,二者之间的结构依从关系将会发生显著性差异。正是基于此种原因,这一问题受到国际国内学者的长期关注。对于美国数据情形,Kraft和Kraft(1978)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他们利用1947―1974年间美国年度数据进行的研究表明,存在GNP到能源消费的单向因果关系,经济增长将带动能源消费。然而,Akarca和Long(1980)的研究却发现:当使用同样的时间序列数据,但样本区间取比Kraft和Kraft(1978)更短时,不能得出类似的结果,这意味着样本区间的不同选择可能会影响二者之间的实证分析结果。Yu和Hwang(1984)将上述研究的美国数据样本区间更新为1947―1979年,结果发现能源消费与GNP增长之间又不存在因果关系。对于部分亚洲国家和地区的数据来讲,其研究结论也不尽相同。John(2000)应用协整和误差修正模型技术,估计了印度、印尼、泰国和菲律宾的能源消费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印度和印尼存在能源到GDP的短期单向因果关系;泰国和菲律宾存在能源与GDP之间的双向因果关系。中国内地主要研究文献有:赵丽霞等(1998)将能源作为新变量引入Cobb―Douglas生产函数,由此建立VAR模型,结果得出中国能源消费同经济增长存在正相关的结论;林伯强(2003)应用协整和误差修正模型技术研究了中国电力消费同经济增长的关系,结果表明:在GDP、资本、人力资本以及电力消费之间存在着长期的协整均衡关系。

综合以上分析: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内在依从关系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其内在的依从关系也不尽相同。造成这种复杂局面的原因很多,例如,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经济结构和体制,而相同国家在不同的发展时期也会有不同的能源政策和经济政策,这些应作为分析结论千差万别的主要原因。

二、实证分析

1.数据来源及处理说明。本文以国内生产总值来表示经济增长,用GDP表示;能源消费的计量单位统一为国内熟悉的万吨标准煤,用TEC表示。选择的样本区间为1978―2010年。数据主要来源于国家统计局。考虑到对数化处理数据有助于消除或减少异方差的影响以及双对数模型的回归系数能反映经济弹性,故将主要处理对数化形式的数据,即LGDP、LTEC分别代表经对数化处理的GDP和总能源消费,并采用Eviews 6.0进行相应的统计分析。2.单位根检验。检验变量是否稳定的过程称为单位根检验。目前,针对简单的双变量时间序列分析的常用单位根检验方法有ADF(Augented Dickey-Fuller Test)和P-P(Phillips-Perron Test)。根据ADF和PP单位根检验结果,发现LGDP、LTEC都是非平稳的,且经过一阶差分成为平稳的,因此这两个时间序列均为一阶单整序列。

3.协整检验。从协整理论的思想来看,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就说明因变量能被自变量的线性组合所解释,两者之间存在稳定的关系。因变量不能被自变量解释的部分构成一个参差序列,这个参差序列应该是平稳的。因此,检验因变量和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协整关系等价于检验回归方程的残差序列是否是一个平稳序列。

首先,对变量LGDP和LTEC建立如下回归方程:

LTECt =β0+β1 LGDPt +μt

估计后,得到的结果如下:

LTECt = 8.159833+ 0.335379LGDPt

(54.62782)(23.89829)

(0.0000)(0.0000)

R2=0.948516调整后的R2=0.946855F=571.1283(p=

0.0000)D.W.= 0.105

系数下方括号内的值分别为t统计量和对应的p值,系数均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检验。

接着对上述回归残差序列■进行单位根检验,结果(如表1所示)。

在5%的置信水平下,模型的检验结果表明,模型的残差项平稳,所以变量之间是存在协整关系的。即经济发展与能源消费之间存在着长期均衡关系。

4. 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是用来分析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判断一个变量的变化是否是另一个变量变化的原因。首先需建立由LGDP、LTEC构成的向量自回归模型(VAR)。根据AIC和SC准则选定的VAR滞后阶数为2。由此,我们对LGDP和LTEC的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检验结果(见表2)。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检验结果表明经济增长是能源消费的Granger原因,但能源消费不是经济增长的Granger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