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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村级工程建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控制村级负债,根据《*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村级(含居委会,下同)以集体自有资金、上级划拨的专项资金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村级建设项目。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三条村级工程建设实行“县级指导监督,乡镇(含街道,下同)组织管理,村级协调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政府投资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县发改局)为全县村级工程建设监管机构,全面负责村级工程建设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村级工程建设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乡镇分别成立村级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由乡镇长(主任)任组长,纪(工)委书记、分管建设的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明确专人开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村级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审查、资金筹措方案审查、工程申报立项、工程招投标监管、质量监督、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村委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对村级工程建设实行民主决策和财务公开,负责制定村级工程建设方案,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协调工程建设环境,承担项目建设的债权债务,负责项目竣工后的维护管理。各村要明确一名村干部协助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村级工程管理,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维护工程建设环境。

第三章村级工程的建设主体

第七条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村级公路、村属水利设施及其他村级公益性、经营性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管理,承担项目建设阶段的相关主体责任。

村组织活动场所建设,除县级安排的专项资金外,其余建设资金均由村级负责筹措。村组织活动场所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大于500平方米。

村级公路建设由所在村负责项目建设用地、田路分家、路基加工、水系恢复和附属设施的建设、环境协调及建成后的管养工作。

村属水利设施项目是指村辖区范围内不由县级以上部门单位为项目建设主体的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第八条使用上级专项资金并由上级有关部门指定项目建设主体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项目申报

第九条村级工程建设应坚持服从规划和量力而行的原则,由村委会制定项目建设方案并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发展建设规划、资金落实情况及村级组织的负债状况,决定工程是否申报建设,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对于负债多、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村,不得批准该村的村级工程建设。

第十条村级工程建设规模、资金筹措方案及工程验收结算、工程付款的方式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凡有县财政投资建设的村级工程,均应根据《*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依程序报县发改局批准立项。

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自有资金建设项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县发改局立项;20万元以下的村级自有资金建设项目,则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第十二条未按上述程序审批立项的项目,县乡财政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五章招投标管理

第十三条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集体讨论研究发包办法,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个项目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简易公开招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个项目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村级工程必须进入县招标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通过上述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与施工方签订工程承包三方合同,合同格式参照县级职能部门提供的统一合同范本。

第十四条村级工程的简易公开招标程序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公告中须注明工程造价、工期要求、付款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由各投标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队伍。

第十五条经县招标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其工程变更按县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凡超过合同价20%或总额20万元的工程变更(增补),须经村委会集体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对总额大于20万元的工程变更(增补),须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作出说明。

工程变更未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的,县乡财政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六章资金管理及造价控制

第十六条村级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县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文件规定,科学确定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依相关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单项合同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村级工程预算(上限)价和结算价,或单项合同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资金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村级其他项目的预算(上限)价和结算价由乡镇审核,并将结算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村级工程项目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拨付工程款总额原则不得超过承包合同价的70%,需超比例支付的必须事先报县乡财政审查批准,但严禁超承包合同价支付。

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设立村级工程建设项目专账,指定专人对村级工程项目的拨付款审核把关,实行项目建设专款专用,并根据项目设立明细账,加强对非工程费用支出的监督和控制。

村级筹集的项目资金应统一纳入项目专账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拨付村级工程进度款和结算款均应由施工方提供正式建安发票,禁止使用白条支付工程款。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及物资,应由供货方提供税务部门合法票据,或附有物资采购明细及收货人签单作附件方可出账。

第二十一条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乡镇、村两级应及时向社会公示工程结算及资金拨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村级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工程所属村委会负责项目资产、账务及其他后续管理。

第七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所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涉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报建,在办理好用地手续、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设。县级职能部门要简化报建程序和手续,除强制性规定的收费项目按最低标准收取外,其他报建费用一律免收。

第二十四条村级工程建设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都应配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员,依程序监督村级工程建设质量。单项工程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村级工程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五条村级工程实行项目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建设主体对村级工程建设质量负主要监管责任。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项村级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包括村委会会议纪要、建设方案和立项文件、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预决算书、招投标资料和验收报告等,各乡镇应分别建立技术档案和文书档案并妥善保存,以备县直有关职能部门的督查和稽察,并分季度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1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政府进行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活动,必然伴随着管理活动,在管理上如果不下足功夫,就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弊端,给国名经济带来一定的损失。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对国民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推进作用,但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逐渐显现出其管理上的弊端,这主要表现在:

(一)管理模式落后

传统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虽然在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也出现过多种模式,如临时性的指挥部、各单位常设的基建部,筹建办公室、设立项目法人等,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及其地位的确立和改革的不断深入,这种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环境,由此产生了很多问题,如指挥部、基建部等“自主经营性、临时管理性”的管理模式,造成在管理中无法积累经验和教训,基本上只会有一次性教训,而形不成两次经验,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反复利用甚至是严重的浪费情况。

(二)出现“三超”现象

长期以来,政府对直接投资的项目多实行“财政投资,政府管理”的单一管理模式,即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多位一体,缺乏政府投资监督约束机制,项目建设中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从而出现“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的现象,这样易滋生腐败。随着社会主义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完善,我国目前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就更加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也无法对项目的总投资进行有效控制,导致屡屡发生“三超”现象,资金链不能得到很好的利用和循环。

(三)监督管理约束机制不完善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中发生“三超”现象,究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政府投资监督约束机制,滥投资、盲目投资等现象严重。

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与对投资者自己持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基本一样,所引起的问题就是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力度不够,而对投资者自有资金投资的项目监督管理过多,造成监督管理力度分配不均,无法保证国有资金的安全性与效益性。

(四)工程项目存在安全、质量隐患

许多政府投资的工程,如学校、医院、地铁、等都是项目法人临时组建项目班子进行管理,与传统的指挥部、基建部的管理效果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由于政府工程项目的管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特别是政府投资的工程大多数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对工程的质量、造价控制要求、工期等都有严格的要求,而由临时组建的项目班子进行工程管理,其大多也是外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许多人员还可能不了解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的标准规范,不熟悉法定的建设程序,甚至缺乏起码的工程建设知识,而且,这些临时项目班子的负责人多由单位或地区的行政领导担任,在实践中易出现一些违反工程建设基本规律和客观科学规律的问题,由这些外行人员进行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会导致工程建设过程中投资浪费,建设效果差,并产生大量的质量安全隐患。

(五)工程项目管理缺乏组织性和协调性

对于工程项目出现的问题,有关单位不能及时地做出判断或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来解决问题,相反是互相推卸责任,缺乏统一的组织和纪律性,责任意识不强,同时相关的协作单位,对于一些项目工程生活设施等问题没有解决,不同意开通使用,导致耗资庞大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长期闲置而不能运行,工程设备也遭到了损坏,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和资金的浪费及不合理利用。

(六)同位一体化现象严重

由于目前大量的政府投资项目是由使用单位组建项目管理班子,致使“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位一体,普遍存在政企不分,监管不力、责任不明、效益不高的问题。政府投资工程的业主是政府,可能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又行使监管的职责,造成公正性和规则执行的透明度雾里看花,从而导致政府在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过程中的监管不力,同时一些有关工程建设和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缺乏约束力,政府可能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造成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质量与效果难以控制和估量。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就是因为同位一体化现象严重所致。

(七)政府工程项目投资方向不合理

政府对投资责任的约束力不强以及财政预算资金的无偿性,导致部门之间争投资,政府投资范围过大,包揽过多,最终导致一些重点、急需工程项目建设资金没有了保障,没有真正体现为社会公众利益发展做贡献的精神。

2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办法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在以上调研的基础上,瑞安市政府考察了珠海等地的做法,经过充分酝酿,按照政府工程“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分开和专业化管理的改革思路,组建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政府投资建设管理中心的成立,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以瑞安市建管中心的运营模式为依据,针对对以上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对策:

(一)实行全过程管理

瑞安市建管中心针对当前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模式落后问题,制定出了先进科学的管理模式,就是实行全过程管理,指项目从立项到规划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实施和竣工验收、结算、交付使用再到最后的工程复查总结,实行全过程管理,通过这种管理模式,瑞安市建管中心充分地利用社会资源,同时预防了“三超”现象的出现。

(二)实行全过程、全方位招标制

由于政府投资建设会出现“三超”现象,因此瑞安市建管中心从项目方案设计开始到施工的各个环节都按照规定面向全社会公开招标,并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公布准入条件、投资规模、资金拨付、工程进展等信息,让每个有意参与招标的企业都得到了同步等量的信息。

(三)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审计程序

由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着安全质量隐患,因此瑞安市建管中心不断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凡是属于政府投资项目都应按照规定,全部纳入审计机关的监督范围,同时重大项目试行审计特派员制度,从而确保了项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分权制衡

由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在组织性和协调性上较缺乏,因此瑞安市建管中心实行分权制衡,在各个部门之间进行互相监督、互相制衡,建管中心、业主、财政各相关科室、会计核算中心之间分权制衡,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管,从而达到管理上的组织性和协调性目的。

(五)全面推进廉政建设

由于政府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建设监管和组织实施管理同位一体,造成政企不分,监管不力、责任不明、效益不高的问题,因此瑞安市建管中心全面推进廉政建设,规范工作行为,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人员的一般过错和严重过错进行了界定,建立了廉政“八不准”的规定。

总之,通过瑞安市建管中心的这几个途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管理上不仅整合了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等社会资源,而且有效地节约工程管理费用,提高建设资金的利用率,降低了工程投资成本,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了政府投资效益。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它们都需要政府的有效解决。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我国基本建设投资中有着其重要的地位,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经济的发展,能否科学合理地对其进行管理并有效解决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是政府当前对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点工作。我相信,通过政府的努力,一定可以解决好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管理权限的界定

(一)城乡规划实行统一管理。成立市规划委员会,统筹、协调、指导中心城区和全市的城乡规划;市城乡规划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城市规划区的规划控制,依法对开发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等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各县(市)及南票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乡规划一经确定,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修改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按法定程序报原审准机关批准。

(二)实行规划、土地、环保预审核准制度。严格执行规划管理“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下同)制度,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允许办理任何建工手续;未编制规划及近期规划未作安排的项目,不予办理用地和各种开工手续;未经环境评价的项目,不予办理规划、用地及开工建设手续。

(三)市县(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事权划分的原则,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能。

(四)连山城区范围内以及*港区、龙湾大街和锦葫路等主要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含附属建筑)及阶段性设施,龙湾大街以西、海滨路以南区域内工程项目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使建设审批和管理职能;其余区域工程项目的审批与管理由连山区、龙港区按照行政管辖范围分别负责,并依法办理审批备案手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本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以及质量和安全监督,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与指导。

(五)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责任制,配备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乡镇以下地区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将该区域的建设活动依法纳入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一)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基建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以及环保、消防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建工审批手续。

(二)工程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应招标工程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公开招标,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搞虚假招标。各级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规避招标、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投资3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将其用于工程建设。

(五)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领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擅自交付使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

(一)各管理部门在项目审批与管理工作中应进一步加强协调,严格履行办事程序,杜绝违规行为。颁发施工许可证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执行。1、基建计划未下达,规划部门不得颁发“两证”,未取得规划部门颁发的“一书两证”及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出让的未全额缴纳出让金的建设单位,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要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3、建设单位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规划验收合格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产权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

(二)建立并实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责任制。各级计划、规划、土地、环保、消防、城建等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监管责任。对违法审批、监管不力或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追究部门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三)强化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安全、招标投标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市场及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市建设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要采取联合执法及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强化对全市范围内工程项目的执法监察,依法对建设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四)严格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与减免。加强对市管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确需减免的,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四、审批管理与服务

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镇集体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行为,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在保证质量、进度的前提下依法、有序地推进,根据区人民政府政发[]22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办[]29号文件精神及上级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及所属行政村、直属单位涉及使用集体资产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道路交通、水利、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镇成立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集体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和建设监督管理,下设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程招投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预决算制、公开招投标制、合同预审制、项目负责制、验收审计制、支付合同制、限额支付审批制。

第五条:立项。行政村拟建限额工程以上项目须经两委班子集体讨论,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方可立项,拟建限额工程以下项目须经两委班子集体讨论方可立项,直属单位拟建工程项目须经领导集体讨论报镇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立项。镇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办理立项及审批相关手续。

第六条:规划。任何单位项目建设必须适合全镇及市镇发展区、工业园的总体规划,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上报审批,开工建设。

第三章 招投标管理

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八条:招投标方式及限额:

一、有形市场公开招标:

1、造价10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装饰、绿化单项工程50万元(含)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市有形市场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2、造价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不含),装饰、绿化单项工程30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必须经市有形市场邀请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二、竞争性发包:

1、造价在5万元(含)-5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装饰、绿化单项工程5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竞争性发包,确定中标单位。

2、造价在规定限额以上,但是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进入有形市场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的项目,经村蹲点领导、企业分管领导同意,报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建设单位、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竞争性发包,确定中标单位。

第九条:水、电、电信、有线电视、煤气等专业性工程项目,可以扎口专业单位施工,但必须报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工程项目决算:(一)下浮率:市政项目(含厂房、集宿楼等土建工程)、道路交通项目、水利等工程下浮8%以上,绿化、装饰装修、路灯等工程下浮10%以上,土方等工程下浮12%以上,并要求在审计后下浮决算。(二)最低价中标:如果是竞争性发包以最低价中标,以中标价决算。(三)验收付款:所有工程项目没有按规定进行相关对应的招投标,一律不予付款。还未审计、验收、开票的项目,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四)开票。所有工程项目结算必须要开具正式发票。

第五章 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质量管理。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委派现场代表,对建设工程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特殊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委托(有必要时公开招标)专业监理进行现场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鉴证:

1、严格按图纸和合同办事,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量,坚持先鉴证后施工;签证必须要合同双方代表、监理(请监理的项目)各方签字才有效,先行施工的,一律不予签证和认可。

二、属设计范围的工程变更和签证,必须由设计方代表、负责人签字,盖设计院章,同时做好变更工程的预算。报建设单位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变更和签证。

三、签证金额不得超过原预算金额的10%,超过10%的,须经合同双方代表、监理、设计单位及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认可签字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追加工程量超过30%的,必须重新招投标。

第十三条:工程验收。由建设方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好相关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四:工程审计。采用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采用送审制,请有资质的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招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主动接受镇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纪检监察组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由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代建办”)行使出资人职责,对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阶段实施,严格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及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项目建成并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以中央和省级政府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等特殊项目原则上可不实行代建制。

投资规模较小或须分散实施的建设项目,可通过捆绑实行代建制。

第四条代建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等,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项目建设中可独立采购并安装使用的非建筑类设备、材料,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五条代建项目取得省发展改革委立项批复和可研报告批复后,报省代建办审核,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

第六条省代建办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从有资质的企业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管理公司。

省政府指定省代建办建设的项目,由省代建办组织实施。

第七条项目管理公司中标后,由省代建办与其签订《委托代建合同》。

签订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前,项目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不低于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履约保证金或银行履约保函,保证其切实履行代建职责。

项目业主单位要在《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立即向中标项目管理公司移交前期工作及资料,做好前后两个阶段的衔接。

第八条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省代建办组织初审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九条项目管理公司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施工图设计、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代建项目的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投资控制等负全部责任。

第十条代建项目全部建成后,由省代建办申请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管理公司组织编制工程财务决算,经省代建办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验收合格后,全部工程、设施设备及资料交付项目业主单位。

第十一条代建项目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工程尾款支付完毕,代建工作结束。

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代建项目立项、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批和安排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对代建项目的前期工作及建设实施进行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代建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根据批准的预算拨款,对代建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评审后予以批复。

省建设厅负责对代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省审计厅负责对代建的重大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进行跟踪审计,并应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法对代建项目投资概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对项目代建过程中具有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代建各方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项目代建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省代建办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对项目代建全过程进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全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有关政策规章并监督执行;

(二)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评价,具备实施条件的进入代建程序;

(三)依法组织公开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公司,与中标的项目管理公司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责任;监督项目管理公司进行设计、施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的招标;依法组织项目监理招标,并与中标的监理公司签订监理合同,明确双方责任;

(四)参与实施代建制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规划、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初审;

(五)负责代建项目施工阶段的监管;

(六)审查并上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七)审查参建单位的付款申请,按进度拨付建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跟踪评价;

(八)定期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反映存在的问题;

(九)督促项目管理公司办理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所需相关手续,审查工程结算,组织工程决算和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十四条项目业主单位是项目申报和项目建成后使用、管理的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编制、报批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复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和投资建议;

(二)负责组织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参与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参与协助办理土地、规划、四通一平、环保、抗震、消防、人防、园林绿化、市政配套等各项手续;

(四)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与建设阶段的衔接,协助项目管理公司办理项目代建实施阶段及竣工验收等手续;

(五)负责项目自筹资金的筹措,及时、足额将资金拨入项目专户;

(六)对项目管理公司的建设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七)参与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接收、使用和管理建成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公司根据《委托代建合同》约定和省代建办的授权,行使建设单位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工期、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造价控制、安全生产等负全部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可研报告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并报批;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并报审;负责办理项目建设阶段和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二)在省代建办和有关部门监督下组织项目设计、施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工作;与中标的设计、施工及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签订合同,并报省代建办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负责项目预算(施工图预算及相关费用)编制工作,经省代建办批准后执行;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定期向省代建办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项目年度财务结算报表;依据项目进度向省代建办提出项目付款申请;

(四)负责项目建设阶段实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将项目施工中可能出现的设计变更、概(预)算调整及其他重大问题及时报省代建办;

(五)组织项目中间验收和专项验收,申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负责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省财政厅批准;负责整理汇编项目建设及竣工的技术资料;

(六)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七)负责向项目业主单位办理资产、资料移交手续;

(八)负责组织协调工程保修期内的修缮维护,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由省代建办直接代建的项目,省代建办承担项目管理公司职责。

第十六条代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分项目设立资金专户,单独建账核算,完整反映代建项目所发生的各项开支费用和财产物资购置的情况。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公司根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经省代建办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审批。

省财政厅根据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将代建项目资金拨入代建项目专户;代建项目的自筹资金或其他配套资金,由项目业主单位及时、足额拨入代建项目专户。

第十八条省代建办根据项目管理公司提出的付款计划和付款申请,按照实际工作进度和合同约定,将应付款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

第十九条代建项目管理费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收取,由省代建办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实施,严禁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设计及投资。代建项目建设期间,确需调整设计及概算的,经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落实资金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应足额列入项目预备费。项目预备费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十二条省代建办应将代建项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并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代建项目建设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参建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省代建办可依法解除合同或要求项目管理公司依法解除合同。

项目管理公司违约应赔偿损失的,在损失赔偿额确认后,由省代建办从其代建管理费中扣减;代建管理费不足以支付的,从项目管理公司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仍不足以支付的,省代建办有权依法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