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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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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收益管理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有偿使用;现状;改进措施

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主要是为了保证工作职能的履行,当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后,把剩余的资源,比如房屋、设施等进行出租,或者对外投资和担保而获得收益,这些均属于国有资产的有偿使用的范围。但是,对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管理以及获得的收益归属却界定模糊,没有一个规范有效的管理体系,绝大部分的收入变成了行政事业单位的集体所有,或者变相地成了小团体的福利,导致了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个问题的产生有其历史的原因,目前有越演越烈的趋势,规范管理、有效监督迫在眉睫。

一、当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进而获得收益是符合我国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以在保证职能工作不受影响的前提下,通过出租、租借、承包等形式,以及投资、入股、担保、合资联营等方式,利用国有闲置资产获得收益。但是,其中暴露出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政策法规,与当前财政改革的深入不相适应,国有资产的使用有待进一步规范。

(一)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观念淡薄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如何管理和使用早就有着明确的规定,只是对国有资产的性质长期以来认识出现了偏差,在财务运作上没有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收入列入综合预算,在应用上也就缺乏了有效监督,无序使用、随便开支屡见不鲜。有相当部分的行政事业单位,受部门和小团体利益的趋势,私自改变有偿使用收入资金的用途,私设“小金库”,甚至形成了滋生腐败的土壤。

(二)国有资产管理弱化,有偿使用管理混乱

国有资产管理正在逐步弱化,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1998年之前的计划经济时期,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一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随着改革的进程,当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局被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替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归属于财政有关部门兼管,实际上也就失去了上层的专业管理机构。这就导致了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弱化,对于与之有关的规章制度并不清晰。比如,当国有资产转为有偿使用时,这些“兼管”的主管部门并没有经过财政部门的审批,也未经过价格评估,甚至省略了项目论证、风险评估等重要程序,擅自定价、低价交易、拖欠租金、资金受损等现象时有发生。在行政事业单位很多负责人中,对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必须经过必要的法律程序认识不足,或者说上层的管理不严使他们产生了这种错觉,最终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上随心所欲、有章不循,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收益流失严重。

(三)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流失严重

谁拥有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就归谁,这是一条浅显的道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收益归国家理所当然。实际上,有许多行政事业单位拥有多余的国有资产,却把它看成是自己单位的财产,取得的收益而没有上交国家,而在单位滞留下来,成为了单位的资金被挪为他用。在使用这些资金时就出现了种种乱像,比如:以资抵收,把超出计划外的不能报销的费用在资产有偿使用单位平帐;与租户签订阴阳合同,把收入的一部分上交,另一部分留存;乱发福利,国有资产使用收入成了一些单位发放福利的重要来源,单位国有资产的多少成了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差距拉大的原因之一,这种分配方式既不公平,也不合理,更不合法,在某些单位和某些人获得较多好处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大量减少或流失。

(四)缺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有章不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我们的资产有偿使用和资产收益征管制度并不完善,也是某些行政事业单位敢于踩踏原有政策制度边缘的原因。目前,能够约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规章制度还是1995年颁布的,这部名为《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文件已经过时,当今与三十年前的形势大不相同,无法满足适应新形势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

(五)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该有着一整套严谨的监督监督机制,用以保证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的不被侵犯。这一机制应该包括内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主体,还要把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起来,实现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全程监督。实际上我们的外部监督基本缺失,内部监督软弱无力。

二、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措施

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的阻力主要来自于既得利益者,会使他们原有的支配权和使用权丧失,原有的利益被剥夺。所以会表现出消极抵抗的情绪,有意或无意阻碍规范管理推进的进程。这就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以“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平台”的方式加强监督和管理,彻底改变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无序状态,保证国有非税收入完全上缴。

(一)利用现代化的信息平台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要采取先进的信息化手段,构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要单独立项、专人负责、专业管理,并把整个系统纳入财政综合管理系统中。要把该项工作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中用于经营取得收益的国有资产的数量、分布、使用与收益的底细,形成完整的数据链,通过信息化手段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和动态监管。

(二)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制度

1.完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手续,实行事前报批制度

有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充分掌握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状况,实现了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构建,就要认真执行规定的报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需要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等形式进行有偿使用活动时,只有在得到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才能正式实施。如果没有经过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也没有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擅自操作,将要受到管理部门的追责。

2.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招投标竞价制度和可行性论证制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组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方式,实施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具体事务管理。不断扩大市场化运作的范围,对于较为重大的项目要引入竞争机制,用招投标竞价来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降低风险、防止流失。

3.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直收制度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各级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来源,要建立直收制度来保证,并结合实际进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中途滞留。行政事业单位要根据上级部门审核批准的中标合同数额全额直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截流和挪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资金统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化拨付收入上缴单位使用,使用范围要严格控制,主要用于国有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新增资产配置,不得以各种名义挪威他用。

(三)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监督检查

有了制度,按照程序实施,如果失去监督,也很难贯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是重要的环节。财政部门担负着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监督职责,要把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对于财政收支、非税收入、会计信息质量和小金库等内容的检查,要联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多方形成合力。对于那些“坐支”、“抵支”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于弄虚作假、漏缴瞒报的行为,在强制其缴齐收入后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范文第2篇

一、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所面临的外部制度约束

当前,水利事业单位所面临的外部制度约束主要来自于2006年颁布实施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因为该暂行办法对之前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做出了一些重大变更,并且设置了更为严格的资产监管制度,主要表现在:

1.收益权收归国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不严,是导致收入分配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办法》取消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概念,将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明确规定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第七条要求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第八条要求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显然,水利事业单位原来享有的收益权被收归国有。

从理论上看,这实际上是收益权的正当回归,因为投资收益权应属于资产的所有者。《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显然,在此管理体制下,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的所有权明确归属于国家,水利事业单位仅享有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权,并不享有收益权,收益权应归资产的所有者,即国家。

2.资产动态监管加强。长期以来,国有资产管理只注重静态管理,忽视跟踪管理。《办法》增加了对事业单位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的新规定,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在动态监管模式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因此,依《办法》之规定,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将成为水利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水利部将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由于对外投资属于资产使用范畴,因此动态监管的实施对水利事业单位必然会产生重大影响,其对外投资状况将会受到严格监控。

3.对外投资无最终决策权。对外投资是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办法》所构建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三级管理模式,水利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只依法承担具体管理职能。就对外投资而言,水利事业单位只是负责“办理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并无自主决定权。至于对外投资能否得以实施还必须取决于水利部和财政部门的态度。依照《办法》之规定,水利部享有对外投资审核权,财政部门享有对外投资审批权。由此可见,国家对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监管更加严格。

4.资产处置自削弱。为了解决国有资产处置无序、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等问题,《办法》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内容和要求,即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同时还要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因此,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将面临更多的程序限制,如: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而不能任意选择交易对象。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益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但同时也限制了水利事业单位的决策权。

二、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建议

鉴于国有资产管理所面临的外部制度约束日趋加强,水利事业单位只有正视现实,在依法实施国有资产管理的大前提下谋求国家相关政策上的支持,才能获得长足发展。从实践来看,为提高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应谋求新的政策支持。

1.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收益的政策需求。收益权属于所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之一。依照产权理论,国家获得国有资产收益的依据就是投入了国有资本。因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拥有国有资产的收益权,这是无法回避和更改的。但同时,国家必须充分调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水平。《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将国有资产收益上缴,至于事业单位对资产收益享有何种权利却未加提及,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积极性。水利事业单位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者,同样具有自身的部门利益。要想使国有资产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国家必须充分重视并解决水利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动力问题,明确水利事业单位享有何种权利,从而使其责任与权利相统一。

建议在规定国家享有国有资产收益权的基础上,赋予水利事业单位在一定条件下享有国有资产收益的使用权。承认国家拥有国有资产收益权,并不意味着水利事业单位将不再可以支配国有资产收益。立法并没有禁止水利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因此,水利事业单位可以通过与财政部(国家的出资代表)签订协议的方式获得授权,即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由财政部将水利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按约定比例返还给水利事业单位使用,但对于收益使用途径和程序应严格加以限制,从而确保国有资产收益用于水利公用事业服务的改善和提高。

2.涉及动态监管的政策需求。《办法》中增加了对事业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监管的新规定,明确指出:“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是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

建议财政部门在实施动态监管时,必须把握好尺度,防止监管过度,干预水利事业单位的正常资产管理活动。国家应该尽快细化有关动态监管的具体制度,设置动态监管约束机制。

3.涉及对外投资的政策需求。《办法》规定,水利事业单位只负责办理有关对外投资的报批手续,不享有对外投资的最终决策权。对外投资必须先经水利部审核,再经财政部审批。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灵活性,而且由于要经过二层上级部门的审核与审批,极易导致决策周期较长。

水利事业单位作为水利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者,应享有一定程度的自主决策权。《办法》第十条规定:“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第二十一条又进一步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显然,对外投资审批权可以依法由财政部门转交给其他主体来行使。具体途径有二:一是与财政部门达成协议,由其授权代为行使对外投资审批权;二是寻找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

建议水利事业单位应该积极争取获得财政部门的授权,对小规模投资和追加投资享有自主决策权;或者,由水利部获得有关授权,从而享有部分对外投资审批权。与之相配套,需建立对外投资决策个人责任制度和及时备案制度,以防止国有资产的不当流失。

4.涉及资产处置的政策需求。资产处置是最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环节。《办法》专章对此加以明确规定,尤其是强调“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绩效管理和资产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资产购置科学、配置合理、有效使用和处置得当。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备标准,按规定进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及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审批;

(四)负责组织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工作;

(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

(六)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利用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七)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八)负责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九)负责研究建立国有资产绩效考核体系,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十)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审核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的购置、处置事项;

(五)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

(六)督促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组织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绩效考核;

(八)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信息化工作,并对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向其报告年度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的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建立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贵重、精密仪器和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

(五)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六)负责本单位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七)负责与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八)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信息化管理;

(九)接受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年度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共同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委托有关部门完成。有关部门在财政部门授权、指导和监督下,完成规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按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等根据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行政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备标准,应在综合考虑人员定额、资产费用定额的基础上,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行政事业单位职能、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资产,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纳入预算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前,行政事业单位审核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单位资产状况对资产购置项目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各单位可以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批复文件和相关材料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资产购置项目不得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行政单位资产的使用是指单位自用、出租、出借等行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是指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投资以及担保等。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单位专利技术、科研成果、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保证资产的完好,定期进行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统计报告制度和稽查制度,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活动的监督和风险控制,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应逐步创造条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和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或改变隶属关系而引起资产变动的,应制定资产处置方案,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转让、变卖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重要依据,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有效凭证。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批复内容及时办理资产处置的相关手续。

第六章资产收益

第三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第三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反映和收缴国有资产收益,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防止所属各单位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缴纳、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产权登记和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三十七条产权纠纷是指由于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同级政府调解、裁定。

第三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非国有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资产评估和清查

第四十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的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的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和标准,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评定和估价的过程。

第四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五)合并、分立、清算;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依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负责。

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的资产清查;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九章资产信息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行政事业资产动态管理的要求,及时将本单位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定期更新有关数据,全面掌握行政事业资产变动情况,为编制和安排单位部门预算提供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资产登记档案,按财政部门的要求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报送的统计报告,应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的购置、占有、使用、处置等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第十章资产绩效管理

第四十九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单位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财务报告、财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采取多因素方式方法,科学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要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绩效管理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效率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五十一条财政部门应逐步建立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按照“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方法、标准、指标和机制,真实反映和解析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效果,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效率和效益。

第十一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理好行政事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和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配置资产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概念解读

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概念

所谓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对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类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进行组织、指挥、协调、监督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具体地说,就是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进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①。

(1)国有资产管理的特点

①产权管理的基础性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体是国家,但此时的国家与管理整个国民经济的国家的身份是不同的,做为管理整个国民经济的国家,是以公共权力作为基础的,而做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国家,是以财产所有权作为依据的以生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的。以资产所有权为基础进行国有资产管理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合理界定资产所有者、经营使用者的权益,明确各自的职责,才能既保证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又使经营者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成为真正的市场竞争主体。

②管理目标的二元性

国有资产管理目标的二元性指的是国有资产管理要实现的双重目标:经济目标、社会目标。这是由国有资产本身功能的二重属性所决定的。一方面,国有资产具有企业属性,具有参与企业生产经营,不断地实现自身价值的功能;另一方面,国有资产又是一种以国家为代表的社会性资产,它要适应国家利益的需要,达到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有效调节的目的,执行着一种社会职能。

(2)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组成要素

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国有资产管理要素包括管理主体、管理客体、管理内容、管理目标、管理手段几个方面。

①国有资产管理主体

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即由谁来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2006年5月,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并实施监管;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按规定审批本级事业单位资产购置、投资、租借、担保、闲置低效超标资产的调剂使用;推进本级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资产市场社会化、加强事改企资产和资产收益监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完善资产管理绩效体系等。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实施监督;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检查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租借、担保、处置、调剂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考核;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②国有资产管理客体

国有资产管理的客体即管理的对象,从一般意义上讲,包括所有产权归国家所有的资产,即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资源性国有资产。虽然目前我国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资产管理焦点仍是经营性国有资产,但在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逐步完成后,管理重点应适度向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及资源性 国有资产转移,以充分发挥这两类资产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体现社会公平、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功能。

③国有资产管理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从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理论实践来看,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以下四点: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是指国家以一定数量的资本金进行的投资行为,可采取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委托投资等多种投资方式;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是指为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进行的筹划和组织等行为,是对国家进行的投入资源、利用资源及其反馈控制系统的总称,其经营方式包括承包制、股份制、合作制等;国有资产收益管理,是指国家凭借资产所有权取得收益,其方式包括企业上缴利润、租金、资产占用费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是指按照统一标准和一定程序对国有资产价值及其预期效益作出评定和估量的活动。

④国有资产管理目标

国有资产管理对象分为三类,与此相对应的,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也可以分为三类:做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其管理目标是保护国有产权,实现资产价值的保值增值,为政府提供更多的财政收入;做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目标是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资产占用为社会提供最大限度的公共服务;对资源性国有资产来说,其管理目标是,实现资源的有序、合理利用,对可再生资源达到利用与开发的良性循环,对不可再生资源提高其利用率,走经济与资源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道路。

⑤国有资产管理手段

国有资产管理的手段主要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主要是政府通过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经济手段是指国家运用税收、财政补贴、利润分配、工资制度等工具,为国有资产管理服务;行政手段则是指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和命令,强行改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行为方式。

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定位

①明确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主体

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即由谁来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则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站在国家宏观的角度来看,地方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主体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务部门,负责对地方高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站在上下垂直的角度看,地方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则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属厅局,主要是教育厅,负责对地方高校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站在具体使用和占有者的角度来说,地方高校的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则是其本身,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这三者在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中,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既监督制衡,又上下联通,形成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良性循环。

②清楚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客体

国有资产管理的客体即管理的对象。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对象可谓是多而且繁杂,包括土地、房屋(教室、实验室、办公楼等)、办公设备、教学设备、实验设备等多种多样。主要是非经营性资产,围绕教学科研进行服务的。高校对其管理的目的,就是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进行,并使各种资产能够得到最高效的利用。另一方面,随着今天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很多地方高校也开始根据自身特点,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如:有些地方那个高校出租自己临街的房屋收取租金,有些地方高校结合自身优势和所处地方特点成立校办公司盈利,有些地方高校则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将自己的专利等转化为生产力,这些都是高校从事的市场经营活动。这些经营性资产,也是高校需要重点管理的部分。

③了解地方高校管理国有资产的具体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对客体的管理必然要体现在一定的内容中,或者说,主体就是要通过对对象的管理实现对管理内容的有效监控。从我国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理论实践来看,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点: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④清晰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目标

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对象分类来说,国有资产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地方高校国有资产以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为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存在着部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对于这两类不同性质的国有资产,其管理目标也可以明确为两类:对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其管理目标是,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提高资产利用效率,以最少的资产占用为社会提供最大限度的公共服务。对于经营性国有资产来说,它的管理目标是保护国有产权,实现价值增值,为政府、单位提供更多的财政收入。只有明确了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的管理目标,资产管理才能够做到如鱼得水,有的放矢。

⑤熟练掌握地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手段

国有资产管理手段大致可分为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三类。站在地方高校的角度,首先,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国家制定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并学会运用,在实际工作中严格遵循。其次,充分利用国家针对地方高校的各项税收、补贴优惠政策,充分合理的利用资源。最后,对于涉嫌违规违纪的各项资产使用及操作,采取坚决的强制手段,迅速行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这三种手段相辅相成,合理使用,形成资产管理的良性循环。

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范文第5篇

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调整思路,用更加开放的思维,更加有效的机制,更加有力的工作把国有资产经营好,把国有资产管理这篇文章做大。

一、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的基本做法

(一)设立专司机构,明确职能定位。市政府发文成立了市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产局),正县级事业机构,挂靠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副局长兼任国产局局长。市国产局编制12人,内设综合、产权管理、资产评价三个科室,从而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市国产局作为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专司机构,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对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在职能定位上,将其定位在延伸财政职能上,资产管理工作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来进行。

(二)推动资产的整合。在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对资产优化整合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的主要方面。市本级先后启动了行政中心、建设大厦、文化艺术中心、老干部活动中心等重点资产整合项目。通过这些资产整合项目的实施,既完善了城市功能,改善了机关办公条件,又整合了大量的闲置房地产,从而激活存量资产,实现保值提效。通过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拓宽了财政收入渠道,增加了地方可用财力,实现了资产管理和资金管理的有效结合。近几年,通过统一管理国有产权,对国有资产统一整合运营,全市累计实现国有资产收入5亿多元,

(三)改革国有资产的配置模式。在全市初步建立了资产构建预算制度。资产购建预算是从源头上管理资产“进口”的主要环节,是规范资产配置,实现资产配置科学性、均等性、计划性的重要的国有资产 资产经营的基本思路

金融危机爆发后,扩大内需保增长的任务十分繁重,特别是我们以投资带动为主要特征的增长方式,在突破发展中保增长的任务更重、压力更大,对资金的需求也更加迫切。因此,我们必须审时度势,充分运用所拥有的资产优势,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调整 一是资产经营的载体和主体,负责资产开发、转让、出租等经营业务。

二是负责对原政府部门投资举办的经济实体进行整合,并对其实行集约化、集团化、规模化经营,充分发挥资产的规模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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