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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本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本管理

资产(Asset或Property),指以实物或货币状态存在的财产和债权,是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为投资者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它反映所有者的静态财富,但并不反映其与利润、增值之间所具有的动态关系。就是说,资产具有产生利润的可能,但没有产生利润的必然。资产出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左侧,归企业所有,即企业对资产拥有所有权。

资本(Capital)是指通过不同形态(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的循环和周转,进行无休止运动而实现利润的资产,是投资者对企业的投入,是可以生产出更多财富的财富。资本的本质属性在于它的增值欲望,逐利本性决定了它天然地具备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属性和自发趋利避害的本能流动属性。资本出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侧,是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分别归债权人和公司所有者(股东)所有,企业对其资本不拥有所有权。

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狭义指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企业国有资产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有资本是改革开放以来才引起社会关注的一个概念。在国营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体制下,国有资产直接体现为企业资产,基本不存在国有资本的概念。所以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是:“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特别是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后,国有资产以出资入股的方式投入企业,体现为一定份额的国有股权,这种形态的财产才形成为国有资本。由于是国有资本,所以理所当然地具有资本的天性,也就理所当然地要求按照资本的固有规律去运行和操作。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正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顺应监管对象客观变化的一个写照。

由于监管对象从企业国有资产变成了企业国有资本,面对“资产所有权在企业,资本所有权在出资人”的状况,客观上也要求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无论是侧重点上还是方式上——均应有所不同。

首先,在侧重点上应有所不同。国有资本管理侧重于价值形态,促进资本不断增值。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通过行使出资人权利来管理,不再管理具体的企业组织,不从事也不干扰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国有资产管理侧重于实物管理,对具体的企业组织进行直接管理(如选择经营方式、选择经营者、划分隶属关系等),以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换言之,国有资本管理从事的是资本运营,侧重于管股权;而国有资产管理是从事业务经营,侧重于管企业。国有资本管理工作要求国资监管机构不再充当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而是将精力投放于资本管理,组织资本运营。

其次,在管理方式上应有所不同。国有资产管理更多依赖行政手段(也用一些经济手段),通过法规法令、暂行条例、试行办法,规范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行政管理色彩较浓。而国有资本管理则要求更多地采用经济手段(也可适当采用行政手段),通过资产重组、买卖购并、债务重组、产权转让、参股控股等方法,调节各生产要素,使其配置不断优化,从而使国有资本不断增值,经济管理色彩较重。

再次,在管理层级上应有所不同。国有资产管理最多只能管到全资子企业或独资子公司一级的资产,而国有资本管理则有利于实现国资监管机构对多层级企业中国有资本的管理行为。国家出资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企业或独资公司虽然不属于国家直接出资的企业,但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可以通过出资企业的投资延伸到下一级企业(层层如此)。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通过对国家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决定或参与决定母企业的对外投资,并通过母企业行使对子企业的出资人权利,维护母企业作为出资人的权益,从而维护作为母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的权益。

鉴于此,为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各级政府及其国资委应尽早树立“国有资本”理念,进一步强化资本经营观念,积极培养国有资本管理行为,建立以搞活国有资本为中心的改革思路和行动策略。这样才能在宏观层面,更大程度地通过资本的流动来调整产业结构,体现产业政策,实施有进有退的战略。并在微观层面,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国有资本控股控制比国有资本更多资金的运营,发挥“乘数效应”,进而增强国家控制经济的力量。国有资本在其持续不断的扩展进程中,通过对外投资的横向扩张和纵向延伸,包括对独资公司的绝对控制、横向联合中的绝对控制和相对控制,以及纵向链条下的多级所有等方式,来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