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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范文精选

国有资产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

1.引言

随着我国的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高校规模的急剧扩大,作为高校教学和科研工作开展基本保证及学校发展物质保障的高校资产也有了极大的增长。同时,国家在教育基础设施上投资力度的加大和高校办学筹资渠道的多元化,带来高校国有资产数量和质量的大幅度增长和提高,但在追求量的扩张和质的改善的同时,众多院校往往忽视了资产效率和价值的转移,带来重现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的现状,造成高校国有资产流失和使用效率低下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利用率和效益,确保资产增值升值,已成为高校资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

2.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近年来,各高校为了提高办学层次,扩大招生规模,增加了对重点学科和重点实验室的资金投入,添置了大量的先进仪器和设备,加大了基建投资力度,新建了教学楼、学生宿舍,大大改善了办学条件和师生生活条件。与此同时,高校资产管理中的问题进一步突出。一方面,高校的固定资产管理缺乏统一的领导,固定资产的实物流动与价值流动、职能管理部门与专业使用部门处于相互脱节的状态。另一方面,管理意识淡薄,账实不符,权责不明确,使用效率不高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相当严重,造成国家资源的浪费,直接影响了高校的办学效益,严重阻碍了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进程,成为高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

2.1重钱轻物现象严重

长期以来,许多高校对国家投入的国有资产的地位、作用及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所属国有资产缺乏产权意识,认为高校是专门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纯消费事业单位。存在着重购置轻管理、重现金轻实物的倾向。不计盈亏,不提折旧,导致国有资产的价值分离,管钱与管物脱节,甚至有少数单位丢失贵重仪器设备也无人问津,对国有资产的使用缺乏系统的、有效的监督机制,国有资产不能根据经济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而流动,制约了资产最大效益的发挥,无法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

2.2资产综合利用利用差

从目前高校资产投资状况来看,一方面由于经费紧张,高校普遍存在着科研用房紧张,仪器设备陈旧落后的现象,资产的内部管理、部门余缺调剂及资源的优化配置,资产的利用率较低,无法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用。另一方面又存在着仪器设备分散,常规设备重复购置,各自为政小而全,利用率不高的情况,造成了资源的浪费,更不利于学科之间开展交流与合作,尤其是部分二级院系购置了一些高精尖的设备,一年难得用上几次,设备利用率低下,造成闲置浪费。

2.3产权界定不明确

长期以来,由于对经营性资产缺乏专门的管理制度,对经营性资产的经营、保值增值和收益分配缺少考核和监督检察,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和经营者的责、权、利不明确,出现了产权不明,事企不分,管理不顺的现象,这样造成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混乱和大量流失。目前高校中有一些国有资产特别是学校的教学设备、仪器、房屋、土地被转入到经营活动中去,被学校产业和经营部门长期无偿占用,不按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程序办理申报手续,缺乏对其评估和所有权归属的界定,学校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2.4管理制度不健全

很多高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管理主体多元化的体制,财务部门管账不管物,教务部门管理教学仪器设备,科研部门管理科研设备,后勤部门管理房地产及一般设备,同时还有些设备不属于以上部门管理。由于多头管理,财产物资在使用管理上职责不明确,当教学仪器设备和行政设备概念模糊、相互交叉时,就会发生职能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相互扯皮、重复购置现象在所难免。另外,还存在着“重使用轻管理”的思想,认为只要不拿回家就没问题,或资产好坏没关系,只要实物在就行,使得“用”与“管”脱节,维护保养制度不健全,部门之间缺乏合理的协调,从而缩短了资产的使用寿命,造成了一定的浪费,达不到合理、有效、节约使用的目的。

3.加强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加强高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不仅是保证高校整体机制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也是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对于有效利用学校现有资源,提高资源的经济效益、使用效率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1高等学校要增强国有资产管理意识

高等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事业发展的必要物资保障,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首先,要增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意识,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从校领导到广大教职工,都要有国有资产管理意识,要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学校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和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学校各单位和教职工都具有国有资产管理的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只有这样,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才能顺利进行。3.2组织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高校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闲置不用的资产重新调配,要本着物尽其用的原则,促进资产合理流动,达到校内资源最佳配置,盘活内部资产存量,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组建实验、计算中心,共享性强的设备可大大提高其使用率,为学校节约大量的重复购置资金。还可在完成日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对外积极开展技术服务,收取一定的费用,从中可提取折旧费。

3.3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管理

随着高校办学自主权的逐步扩大,联合办学、对外投资、兴办校办产业以及高校后勤社会化等多种形式改革,高校利用自身占用的国有资产,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事生产经营和获取收益的活动越来越普遍,使高校原来一部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为了明确产权,分清责任,在非经营性资产转入经营性资产时学校要进行充分的论证,研究和评估工作,按规定的程序报请政府国有资产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要建立有偿使用制度,收取资产占用费,上交学校财务,集中统一管理。在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时,要确保其保值、增值,以维护其权益性。

国有资产管理范文第2篇

十六大报告在谈到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时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一规定在论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重要性的基础上,从总体思路上勾画出了下一步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这一体制从五个方面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架构:一是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及其地位,即分别确立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二是确定了不同层次出资人的出资范围;三是要求中央与省市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四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要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五是要继续探索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这一架构从根本上将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职能相分离,即政府只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的经营与保值增值职责则由有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承担。对于国有资产经营的体制和方式则要求作进一步探索。按照这一精神,有关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将国有资产经营与使用职能相分离或区别的思路,即将现行国有企业的实业经营职能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能加以分离,将资产经营职能分离出来交由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承担,而将前者即实业经营职能继续留给原企业。这一设想与前几年有关学者和国有资产法起草思路相一致。根据上述思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制即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一资产经营公司一生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的机构共同构成。

二、对新体制构架中各类机构性质与地位的理解

在上述体制架构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部门,它是政府中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过去的体制下,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主体,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是国有资产某一方面的代表,其职责是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为社会创造财富。这些部门都负有对国有资产进行保值增值的责任。在新体制下,由于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家管理机器,应服务与监管全社会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设立统一的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机构,原各政府部门不再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对整个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不再承担责任。此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将集中于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适应这一要求而设立的新的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这种思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总体职能是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具体职责应包括统一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确定国有资产经营方针,代表国资机构与政府其他部门发生关系,分级持有国有资产,并作为出资人代表,根据资产管理需要设立或选择利用社会经营机构负责经营国有资产,代表出资人与资产经营机构发生关系并监督考核其经营活动。

在新体制架构中,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依法设立或根据合同授权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的经营机构,是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保值增值的企业组织,它们的职责是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使其保值增值。例如,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处拿到100亿元资本,这种资本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资产或者股权。资产经营机构利用上述资产去进行投资,并要对其效果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它就成为实实在在的经营机构,一个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尽管它经营的是国有资产,由于实行企业经营,推行市场竞争,要核算投入产出比,并获取盈利,故不再具有政府的地位,不能享有政府部门的相关权利。在与其他国有企业的关系中,他们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这种代表身份是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时一并受取的。这样的机构包括目前的控股公司、有关专业部门改制形成的管理公司、以及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投资公司等。

在新体制架构中的第三类机构是一般国有资产使用或受资企业。这类企业在新的体制架构中属于普通经营企业,他们根据合同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投资,利用这种资产或投资进行生产经营营利活动,以其实现利润回报投资者,企业经营效益好,可以向投资者返还较多的收益,效益不好可能使使用的资产或投资生产亏损。从目前来看,这类企业还带有一定的国有性质,随着新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他们应完全走向市场。他们与国家之间的直接关系应逐步彻底割裂,完全根据市场要求进行经营和盈利活动。

三、不同国资机构之间的关系

按照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架构,三种机构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是政府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关系,具体体现为国有资产授权与被授权关系。由于国资委是从总量上管理和持有国有资产,他们不宜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直接经营。对于国有资产的经营职责应通过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本身就是实实在在的实体经营机构,故要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实际经营。他们从国资委将经营资产受托下来,进行经营并要对其保值增值承担责任。为了强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责任,对于他们的授权经营要赋予明确的责任,并实行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例如在正常经营环境下,对其承担经营的资产每增长一定比例给予何种奖励,造成一定损失给予何种处分,都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国资委还应依据授权合同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二,资产经营公司和生产经营企业之间应是投资和被投资或者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出让和受让人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①资本经营关系,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保值增值要求向生产经营企业投资,获取企业股权,依据股权参与管理,行使权利,包括对企业经营方针提出意见,参与企业负责人的决定,参与企业收益分红等,当企业快速扩张或经营不善时,及时进行追加投资或将其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卖出。在此关系中,资产经营机构对国家投资拥有股份的企业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只是以股权的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陈清泰同志提出的意见,他们只能依照《公司法》以股东的方式行使权利,不能既是“老板”,又当“婆婆”。即便是大股东,也没有超越《公司法》干预企业的权利。②对于尚未改制的企业,是国资使用权出让与受让关系。资产经营机构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将资产交给企业使用,履行出资人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选拔企业经营者并对企业及经营者的经营资产效益进行考核和奖惩,同时积极推行这类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逐渐将其转变为股份制企业,而使两者关系向第一种关系转化。③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应是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对于这类机构要通过适当方式将其国资经营职能和实业经营职能相分离,否则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责权不一致问题。

四、新体制运行的前提条件

国有资产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评估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收益、接受馈赠形成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类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过程中因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大致包括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产权界定制度、产权登记制度、评估制度等。

一、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制度

清产核资,是指依据一定的程序、方法和制度,在既定的范围内,组织各部门、地区、单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核定等各项活动的总称。这是为摸清国有资产的“家底”而进行的一项基础管理工作。

(一)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关于清产核资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如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1992年印发的《清产核资总体方案》中指出的,在新旧体制转换期间,由于原有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已不完全适应新的情况。因而在经济管理方面存在着国有资产“家底”不清,管理不善,资产价值不实,企业经济效益较低等问题,国有资产闲置、损失和浪费以及被侵占流失等较为严重。这些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将制约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此项工作,不仅能够摸清“家底”,促进解决占有使用最大化和资产闲置、浪费等问题,而且有利于深化改革,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促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同时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更有利于解决经济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

(二)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

通过清产核资要达到的具体目标是:国有资产“家底”清楚,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资产所有权界定明确,把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轨道;初步进行占有使用土地的清查,为今后将土地纳入企业资产管理创造条件;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大体相符,努力解决国有资本补偿不足问题;国有资产价值总量真实,为按资本金效益考核企业经营成果提供依据;推动资产优化组合,促进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促进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扎扎实实地提高国有资产经营使用效益。

(三)清产核资的范围和内容

1、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各地区、部门所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级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国内联营、合资等企业和单位;各类国有金融企业,含银行机构和各级政府、各业务部门及企业所举办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担保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各地区、部门和各级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各地区、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军队、武警及其所举办的企业和事业单位。

2、清产核资的主要内容是:清查资产,摸清“家底”;界定资产所有权,明确国有资产界限;进行资产价值重估,解决价值不实问题;对企业占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入账;核实各种国有资金占用量,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建立健全必要制度,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制度

(一)产权界定的含义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此处所谓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但不包括债权。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即界定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二是与国有资产所有权相关的,由国有资产所有权权能分离产生的其他产权的界定,即界定国有资产各类经营、使用、管辖主体行使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及依法处分权的界限、范围和关系。

界定国有资产产权的意义主要表现为:维护国有资产产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便于实现“两权分离”;为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应当贯彻“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以及“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二)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的办法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颁布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三)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或全民单位合资合同)创办的以集体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规定办理,但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及按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资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经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5、对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

6、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的办法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双方协议由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五)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办法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有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国有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中外合资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股份制企业的界定原则办理。

此外,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占用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六)全民单位之间的产权界定

1、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并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2、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3、国有企业之间可以相互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得非法干预或侵占;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5、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6、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分类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两类。前者的法律依据是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的《关于1992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三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以及1996年1月国务院正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后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2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持有国家股权的单位以及其他形式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所有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国有资产占企业实收资产比例发生变化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改变经营形式的;等等。注销产权登记适用于企业发生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形。

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适用于办理了占有产权登记的企业,其主要内容是:出资人的资金实际到位情况;企业国有资产的结构变化,包括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对极少数特殊类别的国有资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可委托有关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也可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撤销产权登记。同时,实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制度。其各自的含义与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各类型含义相差不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和资产状况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成立日期、编制人数、单位性质等;后者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财产情况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四、国有资产评估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是由评估机构根据特定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原则和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国有资产的现时价格进行评定和估算。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独立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原则。国有资产评估的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国有资产的评估项目

1、法定评估情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即法定评估情形:(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自愿评估情形。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即自愿评估情形:(1)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2)企业租赁(整体租赁除外);(3)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此处所谓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是指发生上述情形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对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不评估,但属于以下行为时则必须进行资产评估:(1)企业整体资产的租赁;(2)国有资产租赁给外商或非国有单位;(3)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4)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评估的其他情形。

对于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没有进行评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立项、确认的,该经济行为无效。

(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按照占有单位的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直接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国家对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资产评估工作。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负责管理本级的资产评估工作。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下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中不符合规定的做法,有权进行纠正。

国有资产评估组织工作,具体由各级政府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并对本行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督促和指导。

(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持有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才能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机构是社会公正性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不受地区、行业限制,实行有偿服务。

国家对资产评估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资产评估机构的工作,并直接管理中央级的资产评估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本级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修订的《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资产评估资格: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有与开展评估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固定的办公地点;

2、具备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评估专职人员,其中会计经济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共不少于10人(其中土地、建筑、机电设备、会计、经济等各类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2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占50%以上;专职的评估人员不得少于40%,最低不少于8人;资产评估专职人员只能在一家评估机构专职从业;

3、直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人员必须有30%以上经过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行政部门认可的培训;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等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应在机构内设立专职的资产评估机构,配备专职评估人员;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其所属关系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的资格,申请时须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国家或者省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单位报来的以上文件资料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自身的条件认真组织审查,通过审查进一步确认申请单位是否具备资产评估工作的条件,对具备条件的机构,发给《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四)资产评估的规则及程序

1、资产评估的规则。根据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则:(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1)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3)按规定的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及时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数据材料以及评估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并应有完善的评估档案保管制度;(5)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6)资产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反映,否则,视同评估机构弄虚作假或营私舞弊;(7)资产评估机构应以良好的服务质量赢得客户,不得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承揽业务;(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性的其他规则。

2、资产评估的程序。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国有资产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立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情形时,应于该经济行为发生之前,按隶属关系申请评估立项。资产评估立项原则上由被评估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申报。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经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应由申报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并附该项经济行为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文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资产评估立项的决定,通知申请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超过10日不批复的自动生效,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补办批准手续,国家决定对全国或者特定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的,视为已准予资产评估立项。

(2)资产清查。申请单位收到准予资产评估立项通知书后,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资产。评估机构依据批准的评估立项通知书接受评估委托,按其规定的范围进行评估,对占有单位整体资产评估时,应在资产占有单位全面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清查的基础上,对其资产、财务和经营状况进行核实。

(3)评定估算。评估机构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在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和对象,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考虑影响资产价值的各种因素,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选择适当的评估参数,独立、公正、合理地评估出资产的价值。资产评估机构在评估后应向委托单位提交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4)验证确认。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报告书后,提出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连同评估报告书及有关材料报其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批准立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评估结果的确认工作,分为审核验证和确认两个步骤,即先对资产评估是否独立公正、科学合理进行审核验证,然后提出审核意见,并下达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作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经营和产权变动的底价或作价的依据。

(五)国有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无论被评估单位、资产评估机构,还是资产评估管理机构,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评估结果无效,可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者并处下列处罚:(1)通报批评;(2)限制改正,并处以相当于评估费用以下的罚款;(3)提请有关部门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并可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

2、资产评估机构作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评估结果失实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宣布资产评估结果无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该评估机构给予下列处罚:(1)警告;(2)停业整顿;(3)吊销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可以处以相当于本人3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罚款。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由有查处权的部门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

上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谢次昌著:《国有资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吕建永主编:《国有资产管理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

[3]黄达著:《宏观调控与货币供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国有资产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校国有资产管理

中图分类号:G4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1-118-02

多年来,高等院校经过长期的积累和发展,已经形成了数额巨大的国有资产。这些国有资产是高等院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必不可少的条件,是高校赖以生存和继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在当前高等院校经费短缺的情况下,如何使这部分资产主动适应市场经济,促进高校国有资产的完整、完好、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产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就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谈一些粗浅看法。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1.重投入,轻管理。有的部门只注重经费的投入和资产绝对量的增加,忽视管理工作,经常发生盲目购进、重复购置的现象,造成资产闲置浪费。

2.账实不符,家底不清。有的财务部门未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每年只管经费收支,不知家底多少,物资管理部门不清楚资产价值和实物分布情况。

3.制度间不衔接。会计管理与资产管理制度不衔接,监督制约不力,造成大量的账外资产。

4.国有资产流失比较严重。由于内部管理不善,制度不健全,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流失,有的公私不分,部分家电及办公用具设备“化公为私”被长期无偿占有,有的被盗,有的丢失等。

二、加强对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对策

1.提高认识,增强参与意识。我国高等学校目前主要资金来源是财政拨款,其形成的资产也基本是国有资产。高等学校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事业发展的必要物资保障。高等学校应加强对占有和利用的国有资产的管理,首先要增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意识,树立依法治校的观念。学校的校长、各级单位负责人和全校教职员工都要有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识,保证国家资产的安全、完整,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学校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和学习,使全校各单位和教职工都要有资产管理的主人翁精神和责任感。只有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基础和前提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才会得以顺利进行。

长期以来,高校办学主要是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目前虽说是多渠道筹措资金,但国家财政拨款仍是主渠道,这种情况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人们经济核算概念淡漠,也就导致了人们国有资产观念淡漠。认为高校是培养人才的地方,不同于企业,搞不搞国有资产管理无所谓,这种认识必须端正。因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一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二是加强自身发展的需要。另外还要使大家明白对学校财产的管理人人都是主人,人人都有责任,增强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主动意识,自觉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从而形成共识。高校只有不断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才能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2.规范程序,加强制度建设。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学校国有资产效益,要有“一套规矩”。一方面,高等学校要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另一方面,高等学校要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校可操作和可以具体实施的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做到科学、合理、有效,既能有章可循、堵塞漏洞,又能方便管理、提高效率;既有总的管理要求,又有分类管理的细则。一般来说,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应包括以下内容:按程序分为国有资产购置和验收制度、使用和维护制度、转让管理制度、报损报批制度、统计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按项目和内容分为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流动资产管理制度、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

高校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国家财政拨款购置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还是用科研经费购买的,以及上级部门无偿调拨或个人捐赠的,都是学校资产,所有权均属学校,都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同时要出台各级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综合管理规章及细则,丢失或损坏的赔偿办法,报损报废的规定及审批程序,努力减少固定资产的有形与无形损耗,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还应合理调剂闲置的资产,使闲置资产合理流动,最大限度地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制定严格的资产处置权限,堵塞国有资产的流失漏洞,保证资产“物尽其用”。对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有偿调拨、转让、变卖和对流动资产的坏账处理均要做出规定。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体系的基础上,要经常或定期进行检查、监督、考核校内各单位是否按照制度执行,执行当中存在哪些问题,制度有无需要完善和修订的地方,有无违反国家和学校相关的法律和规定的现象。对违反制度的要根据规定及时查处,对执行情况良好的单位和个人也要予以奖励。

3.优化配置,强化归口管理。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基础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仅靠校内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专门人员和兼职资产管理员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学校内部实行全员和全过程的管理,才能使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科学、有效、最大限度地发挥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

长期以来,高校国有资产的形成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某些高校养成两眼向上的习惯,只注重国家财政预算经费的增加,片面追求“小而全”、“万事不求人”,盲目购置设备,却忽视现有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资产增加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形成一方面是国有资产闲置,惊人地浪费;另一方面是教育事业费紧张,办学资金短缺。现在是结束这奇怪现象的时候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一套从资产购置的审批、购买、保管、领取、使用,直到资产的报废、变卖等办法,对资产的购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购买时货比三家,尽量质优价廉,购入后要制定专人保管,对使用人要责任落实到人,从购入到处置两头严格把关,归口管理学校国有资产,落实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形成供应、管理、使用、处置相结合的一条龙国有资产管理运行机制。以某高校为例,设备处负责管理教学设备、行政设备;后勤处、基建处负责管理土地及植物、房屋及建筑物、家具和被服等等;图书馆负责对本馆以及本院系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资料进行管理;科研处负责管理学校无形资产(除土地所有权)。归口管理各司其责,对本部门所管理的资产心中有底。该校已运用固定资产网络软件管理固定资产卡片,核定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等情况,摸清了“家底”,做到了账实相符,从而能掌握学校固定资产静态与动态情况,随时都能做到心中有数,能对闲置资产进行合理流动,调剂余缺,资源共享,提高国有资产的利用率,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合理使用好现有资产,从而减少开支,节约经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学校经费短缺、紧张的状况。

4.内部挖潜、加强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是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财务管理中的统计而言,它既是高校计划管理中制定学校长远发展计划的决策依据,又是高校资产的财务管理的基础和防止、杜绝高校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高校资产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学校资产的计价、学校资产的账目处理、学校资产的清理、学校资产的报废报损、学校资产管理过程中的财务监督等内容。健全的财务管理要求建立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在内的一整套国有资产的基础管理制度。学校财务部门要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每年年末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国有资产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梁山县;国有资产;管理

一、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为适应写作论文国有资源和资产使用制度改革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需要,积极探索国有资源和资产开发、管理、使用的有效形式,不断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国有资源和资产的范围不够明确,对其有偿使用的性质认识不清,加上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健全、征管措施不力,致使县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的范围还比较小,市场化配置率还比较低,国有资源和资产的浪费现象在一些领域还比较严重,有偿使用收入流失隐患较多,收入部门化、福利化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有很多县城自然资源丰富,城市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规模也比较大,但人均资源水平比较低,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意识比较淡薄,造成内部产权关系不清;有的单位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资产购置和处置的随意性较大,资产购置重复,苦乐不均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单位资产帐务设置不健全,帐外资产存量大,家底不清,缺乏规范管理;有的单位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工作管理无序,经营不善;资产布局分散,使用效益低下。因此,改革国有资源和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进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度开发、有序利用、有偿使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建立和改善国有资源和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行机制,不仅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的需要,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市场手段,配置和优化资源,实现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原则的需要,同时,也是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效手段。规范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对于稳固政权基础,公平财政分配,推进财政改革,净化市场秩序,提高政府公共资源使用效益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的框架(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提高效益、优化配置、集约管理、强化监督、责权利相结合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源和资产管理、运营、监督机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二)总体思路本着“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逐步建立程序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有效整合政府资源,着力打造运转高效的投融资平台,形成“借、用、还”良性循环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增强政府投融资实力;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制度,强化统一管理,降低政府债务占财政收入比重,防范国有收益流失和财政风险;最终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推动全县经济和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三)基本原则1、立足现实、改革创新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融资体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从我县实际出发,妥善处理老债务,积极探索新思路,创造有特色的政府资源、资产管理和投融资管理模式。2、完善机制、规范运作原则。健全政府资源、资产和投融资管理体制,形成决策、执行、监督制衡机制,建立政府资源、资产和投融资统一管理机构,合理界定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的职责,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对国有资源、资产和投融资的监督和控制,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3、优化配置、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政府可用于投资的货币资金、存量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源,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高效率、低成本筹集建设资金。4、统借统还,风险控制原则。规范政府性融资行为,对利用集中管理的资源、资产和政府信誉取得的建设性资金,实行统借统还,合理控制借款规模;建立稳定的还贷机制,保证政府性资金投入安全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维护政府信誉。

三、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建立资源和资产统一管理运营机构,健全集中调配机制政府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国有资源和资产、政府投融资管理的执行层。依据国资委决议在县财政(国资)部门具体指导下运营。(二)以集中管理国有资源和资产为依托,构筑政府投融资平台按资产剥离、资本划转的形式,依法注册,具体运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源和资产。把“死资产”变为活资本,市场化运作,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满足政府规划项目的资金需求。(三)建立政府投融资审批制度,健全决策机制成立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和融资平台主县行政事业单位径。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重点稽查”的理解和操作还存在一些误区和不安之处。首先过分强调税务稽查的特殊性,忽略了税收管理各环节的有机联系。如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未能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稽查选案仍存在人为操作的因素(CTAIS系统数据缺乏,选案范围认定设置不到位),在案件的稽查过程中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稽查的质量和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在实际工作中把重点稽查简单地理解为检查的频率越高、次数越多越好,导致多次检查、重复检查。再次,在案件的处理方面存在着重稽查、轻处罚,以补代罚的倾向,这不仅使税务稽查走了过场,也容易使相关的纳税人产生侥幸的心理,给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留下后患。以上问题从根本上影响和制约了税务稽查效率和威力的有效发挥。在这方面国外的做法和经验能给我们有益的启示。3、强化税收管理功能。由于实行新的征管模式,纳税人自行申报,取消了传统的专管员管户制度,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全力抓好“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同时,对管理存在片面的理解,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管理弱化的倾向,忽略了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有效监控和对纳税人的正常管理,造成不应有的漏征漏管。这与征管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相悖的。因此,在实行“集中申报、重点稽查”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强化税收管理职能的途径和办法,进一步强化税收的管理功能,确定相关的岗位和人员对税源进行典型抽样调查,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实行有效的税源监控,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有效减少漏征漏管,防止税款流失,以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4、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机制。用科学严密的管理机制激发税务干部的工作热情、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是税收征管改革有序运行、顺利发展的有力保证。因此深化征管改革必须以人为本,搞好运行机制。要完善用人机制,结合税务机构改革,科学设计岗位,明确各自职责,实行竞争上岗,能者上庸者下,最有效地使用人才资源;要完善监督机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坚持检查考核,实行有效监督,开展经常的思想教育特别是廉政教育,防止以税谋

私等违纪问题的发生;要完善激励和制约机制,把工作政绩与干部的管理使用和奖惩结合起来,以更好地调动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要完善培训机制,根据征管改革的需要,有针对性地搞好干部培训,特别是计算机应用的培训,定出较高的标准,追求培训的效益,不合格的不能上岗,使税务干部基本上都能适应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要求,保证科学的征管程序得以顺畅运行。要负责人为委员,作为政府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和投融资管理的决策层

四、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意义(一)促进了观念的根本性转变,打破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部门格局,有效地解决了国有产权虚置问题一些部门单位一直把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视为自有资产,以为资产产权属部门所有,单位负责人说了算,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产权所有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资产购置盲目化,资产处置随意化”倾向。推行改革之后,通过广泛宣传发动,以及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管理,重新确立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政府所有、部门使用、收支统管”的管理原则,较好地实现了产权归位,转变了传统观念,统一了思想认识。(二)摸清了资产“家底”,实现了资产的集约化管理,提高了资产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改革以前,由于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产权不清,政府不知道自己有多少资产,“家底”不清。实施改革之后,不仅核实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具体数目,还根据现政府的授权,由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了集约式管理,使政府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与优化配置等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为高效使用和合理调剂资产奠定了基础。通过资产权属证明集中到财政部门管理之后,避免了部门单位随意抵押贷款、对外投资及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等现象,规范了资产处置行为,有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三)规范了经营性资产运作,杜绝了“暗箱操作”,增加了非税收入对经营性资产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实行集约管理,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办法,将经营性资产运作行为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实现了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对资产经营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部门预算管理之后,还有利于铲除行政事业单位滋生腐败的土壤,解决部门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的问题,端正党风政风。(四)推进了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拓展了改革内涵,延伸了改革触角通过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与财政部门预算改革相结合,有利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盲目购置资产问题,对提高预算编制特别是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的准确度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将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改革与收支两条线改革相结合,有利于堵塞收支两条线管理漏洞,推动收支两条线工作向纵深发展;通过将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改革相结合,有利于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针对性,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将经营性资产收益及相关支出纳入完全部门预算管理,实现国库集中收付,使部门预算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完全”。(五)提高了财政管理水平,实现了财政管理由单纯的资金管理向资金、资产和财务管理并重过去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重钱轻物”、“重使用轻效益”。推行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集中管理之后,财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严把资产入口关和出口关,加强对资产动态管理,促进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财政资金管理与资产管理的有机结合,拓展了财政管理的深度和广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2、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组织编写的《税务系统信息技术应用》(2001年第一版)

3、宋兰:“推行CTAIS软件的意义和当前的主要任务”,《山东税务纵横》,2001年第8期。

4、曾飞:“我国征管改革中的若干问题”,《税务研究》,2000年第2期。

5、周广仁、张青:“建立现代税收征管体系若干思考”,《山东税务研究》,200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