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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与纳税会计

税法与纳税会计

税法与纳税会计范文第1篇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模式 纳税调整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与纳税调整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不管是哪种后续计量模式,因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不同,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可能造成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具体情况有以下两种:

(一)成本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与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按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除外。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在税务处理上,如果没有减值迹象,企业没有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模式的企业不需要对后续计量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有减值迹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则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对后续计量进行纳税调整。

(二)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与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而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确认,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所得税纳税调整原因及项目分析

投资性房地产在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时所形成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资产评估造成的持有损益,按会计准则的要求,一方面要调整资产的账面成本,另一方面将持有损益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利润。而税法规定,资产的持有损益在没有实现前不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不对持有损益征税,在确认资产的计税基础时仍按其折旧或摊销处理。这种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的差异形成的调整内容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在企业选择的资产使用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下,资产折旧或摊销额与税法规定形成的差异不仅会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也可能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这部分差异要做出相应的纳税调整。二是资产在会计期末以公允价值计量确认的持有损益,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需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同时应该按税法规定的使用年限对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相应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也要进行调整。

通过对上述相关规定的比较可以看出,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原则为不同。会计准则规定可以选择公允价值模式,而税法遵循的是历史成本原则。 第二,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方法不同。会计准则规定,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第三,投资性房地产出租期间的处理方法不同。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而税法则允许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所得税纳税调整例题及解析

由于税法仍然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一般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待,所以在成本计量模式下,该业务与以往处理没有区别;而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由于会计法和税法对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有很大差别,导致纳税调整业务处理更复杂。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加以说明。

【例1】甲公司属非房地产行业,2011年1月1日将其自用房屋用于对外出租,该房屋的成本为10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前,已经使用4年,企业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甲公司采用成本模式对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假定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于会计规定相同。2011年12月31日,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减值迹象,经测试,其可回收金额为700万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在发生实际性损失前不允许扣除,这会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的不同,从而形成暂时性差异。资产负债表日不仅要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而且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由上述数据可知,甲公司在当期比会计核算要多交1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同时在未来期间可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例2】 沿用【例1】中有关资料,该自用房屋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后,预计能够持续可靠取得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甲公司采用公允价值对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2011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1350万元。

分析如下:该投资性房地产在2011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其公允价值1350万元,其计税基础为取得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后的金额,即其计税基础=1000-1000/20*5=750(万元)。该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1350万元与其计税基础750万元之间产生了60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会增加企业在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2011年1月1日甲公司将自用房屋用于对外出租,这时应将出租的房屋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800万元。

2011年12月31日,该房屋的市场价格为1350万元,这时甲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6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00

假设甲公司2011年度共计实现利润2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年度终了计算所得税,税法允许计提折旧,而会计准则不允许计提折旧,因此,多计应纳税所得额50,应当予以调整;同时税法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化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因此,多计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应予以调整。最终,房屋账面价值1350万元,而计税基础为750(800-50),二者之间的差额为60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为600*25%=15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50

根据上述数据可知,本例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当期应交企业所得税较少,可形成未来期间应交的部分所得税。同时,由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存在,增加当期“所得税费用”150万元,在房地产行业价格持续上涨的当前,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避税的作用。当然,新会计准则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可以选择成本计量模式,也可以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笔者认为后者更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特性,能够较好地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和盈利能力,能够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的相关信息,以便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因此,在具备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在资产负债表日首选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税法与纳税会计范文第2篇

关键词:会计处理方法 纳税筹划 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tax planning)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文秘站:)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

我国的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下面通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讨论企业如何筹划纳税,以期取得“节税”的效益。

一、会计处理在纳税筹划中的特点

(一)非违法性

纳税筹划只能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行为上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要符合“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的原则。

(二)预先性

纳税主体对各项纳税事项需做出事先安排,在各项经营活动发生之前把税收成本当作一个内在的成本来考虑。

(三)目的性

纳税筹划的目的是纳税人或人利用税收、会计、法学、财务管理等相关科学的综合运用,改变应税行为的原始形态,从而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增加净收益。

二、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一)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等。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各项存货的发生和应用按实际成本价计价,计价办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等五种方法中任选一种,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应纳税额,从而使企业承受不同的税收负担。但是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要经董事会批准,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说明。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预测分析,用多种存货计价方案计算出多组数据,然后选择出最有利于自身净收益最大的存货计价方案。

1.材料计价方法的选择。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相对减少,达到减轻所得税负担,增加净利润。如果原材料价格不断下降,则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同样能将期末存货成本调至最低位,本期销货成本调到最高位,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的目的。而当材料价格上下波动不稳明,企业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应税所得额的均衡性,进而造成影响企业各期所得的上下波动,影响企业的现金流,特别是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较多,波动幅度较大时,现金流的波动较大,不利于企业合理安排现金资源。

2.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是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1)以内部成本为基础进行价格转让;(2)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转让。运用转让价格进行纳税筹划必须把握好两个问题:一是转让价格的波动必须在合理范围之内;二是运用转让价格进行纳税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在用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对各个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在比例税制下没有改变,应该选择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年初提取到较多折旧,在年末提取较少折旧,如此企业便可以获取延期纳税的益处。应把握市场资金折现率的高低,综合每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选出最佳的折旧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通货膨胀因素,若存在通货膨胀问题,企业的实际购买能力大幅度贬值,不能在现行市价的基础上进行重置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产。但是,面对同样的问题,如果选择加速折旧方法,不仅缩短了企业的回收期,而且加快了企业的折旧速度,从而使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大的税收抵税额,增加了企业的投资收益。在分析折旧年限因素时,企业应按照自身的切实情况,采取相对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分析资金时间价值因素时,企业应该清楚不同的折旧方法将会产生不同的时间价值收益并承担不同的税负压力。企业应该运用动态的方法进行分析,对计算提取的折旧在折旧年限内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算出在规定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价总额进行再比较分析,择选能产生最高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三)利用税收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

1.税基临界点的筹划。税基临界点在起征点上表现比较明显,比如税法规定,若一次性收入超过10000元,则缴纳3%的税款,若某A收入刚好为10010元,则按规定需缴纳300.3元,实际取得收入9709.3元;而某B收入为9999元,则不需缴税,实际取得收入为9999元。因此为了规避10000元这个临界点,某A就应该主动将自己的收入减少10元,即可多获得较多的实际收入。

2.税基跳跃临界点的筹划。税基跳跃临界点存在于多类应税商品,应税行为的变化而导致税率的跳跃。比如,现行消费税规定,甲类卷烟税率为20%,乙类卷烟税率为40%,丙类卷烟税率为25%,三类卷烟的税率差别很大,而适应哪 一档税率则主要取决于卷烟的分类,而类别的划分取决于卷烟的价格,三类卷烟价格的分界点就是税率跳跃变化的临界点,如果卷烟价格在分界点附近,纳税人可以主动降低价格,使卷烟类别发生变化,从而适用较低税率。

优惠临界点筹划的关键是向国家制定的优惠税收政策靠扰,创造条件,使自己达到优惠标准,从而取得节税收益。

(四)合理分摊费用进行纳税策划

按照经济用途可以将费用分为两大部分,即生产经营成本和期间费用。生产经营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制造费用,而期间费用则是指企业在一定经营期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财务费用等。

常见的费用分摊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实际费用分摊法,即根据实际费用进行摊销,费用额依据营业收入的多少加以确认;二是不规则摊销法,即根据营业需要进行费用摊销,可能将一笔费用集中摊入某一产品成本中,也可能对某一产品不摊销费用;三是平均摊销法,即把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摊入每个产品的成本中。费用有时难以控制,而且并非完全可以预见到,然而费用摊入成本的办法却可以控制,由于不同费用分摊法会对利润和应纳税额产生重大影响,所以,选择适当的分配方法,必然会使企业形成节税收益。一般来说,平均费用分摊法是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减少税基的恰当选择。只要生产经营者长期从事某项经营活动,那么将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营业额进行平均分摊,就可以将这段时间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限度地平均,避免出现利润的高峰与低谷,也就避免了应纳税额的高低波动现象。

参考文献:

[1]白晶.浅析会计处理方法对纳税筹划的影响[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4.

税法与纳税会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收会计 结说会计 税务会计 税收筹划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但是随着会计改革与国际接轨进程的加快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三大会计体系的逐渐形成,我国税务会计的建立必将成为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继而出现了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等不同提法。关于对这三个概念的界定,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企业纳税会计;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国家税收会计;还有人将代表国家利益的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将代表企业利益的会计称为税收会计。鉴于诸多观点,笔者汰为有必要对三者的内涵予以界定,明确税务会计的内涵及其内容。

一、概念界定

顾名思义,税务会计是关于税务的会计。税收工作包括反映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方面的税收活动。若站在征税人角度(税务机关),税务会计称为“税收会计”(即国家税务会计);若站在纳税人角度,税务会计称为“纳税会计”(即企业税务会计)。由此可见,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两个方面,两者都归属于税务会计,分别为税务会计的一门专业会计。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税务机关核算税收收人,反映和监督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提退情况的税务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体现了税务机关和国家金库的关系,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技术,并融会其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井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具有直接受税法制约的特点,体现了依法征纳关系。税务会计概括的说就是以税法为准绳,运用专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税收或税务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专业会计,划分为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通常意义上,将纳税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即税务会计从广义上,包括纳税会计和税收会计;从狭义上,税务会计即指纳税会计。下文中采用税务会计的狭义概念,对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作以比较、分析。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两者几乎是同时产生,只要有税收,就有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会计和核算征收税款的税收会计,这是税收活动的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衔接点是税法。以税法为准绳,税务会计监督纳税人自身及时、足额并且经济地缴纳税金,而税收会计则要监督所有纳税人及时、足额并且正确地缴纳税金。所以两者存在着天然的、内在的联系。

三、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从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定义来看,两者的内涵存有较大差异,并非简单的概念之别。但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混淆两者的区别,这将不利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和会计改革的实践,使之有失偏颇。本文拟从会计主体、会计目标、会计具体职能、会计核算对象、会计核算依据、会计记账基础、会计核算范围、会计核算难易程度及会计体系诸方面分析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内涵区别。

(一)会计主体不同

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组织税金征收与人库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所等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征收关税的海关。税务会计的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法人和自然人)。

(二)会计目标不同

纳税人一方面满足纳税企业管理当局的需要,进行税务筹划,寻求经济纳税(即节税)的有效途径,以实现降低费用,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方面满足税收机关的需要,核算税金的形成,保证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

(三)会计职能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一致的,即核算与监督资金运动。然而其具体职能不尽相同。税收会计的具体职能受制于税收会计的目标,即参与税收管理的职能和保证税款安全的职能,从而为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并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

(四)会计核算对象不同

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共同构成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金的形成(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中分离出来),包括事前纳税的筹划,事中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核算,税后税款计算、缴纳正确性的检查等项内容。

(五)会计核算依据不同

税法与纳税会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核算原则

一、企业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必然性

税务会计是以纳税人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依据税收法规,运用会计基本理论和方法,对税务资金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核算与筹划,目的在于使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地缴纳税金并向税务部门提供税务信息的会计学科,其会计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独立纳税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企业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企业或国家税务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两者本属于不同的经济范畴,它们出于不同的目的,各自遵循着不同的准则,规范了不同的经济对象。在当今形势下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将二者分离应用,为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二者的分离具有必然性,这是现代企业制度、企业财务管理以及国家税收制度的要求。然而它们之间又不可避免地有着密切的联系:税收是会计的环境因素之一,税收制度的改革完善,对会计核算内容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反言之,会计核算同样也是税收制度的实现基础,各种税收规定的最终落实都离不开会计核算。此二者的研究领域交叉就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学术领域――“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大会计分支,目前在西方国家,税务会计早已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它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一起成为现代会计的三大支柱。

二、企业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必然性

目前,我国关于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离与否的问题是会计界和税务部门争论的焦点之一,但从经济事物发展规律来看,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离是势在必行。

1.不同的法律体系。在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统一的,而英美等国则相反,财务会计的准则由民间职业会计团体制定,国家通过税法控制税收,因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存在较大不同,企业平时按财务会计要求核算,纳税申报时改用税务会计要求的会计程序和处理办法。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我国税务会计一直以税法为准绳,这也是税务会计区别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的主要标志。按照税法规定,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企业的税务信息,是税务会计的首要特性。如对资产的计价、收入的确认、成本的核算和费用的扣除等,都有一个从纯粹财务会计信息加工、转换,到依法生成税务数据的过程。因此应有独立的税务会计。英美等国家对会计所得与税务所得规定的差异促使税务会计的产生。随着货币时间价值在企业经营中地位和作用的加强,纳税人开始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主要集中于递延确认收入、加速确认成本等等。发达国家开始颁布税务会计法规,纳税人相应建立税务会计的管理体系,会计制度逐渐形成财务会计、税务会计、管理会计三足鼎立之势。发达国家中型以上的企业,一般在财务总监下设会计主任(主管会计)、财务主任(财务管理)、税务主任(纳税主管),分别主管三个方面的工作,税务方面业务由税务主任及所辖人员负责,包括税款计缴、纳税申报、代扣代缴、税款缴纳和税收策划,他们定期将纳税活动结果通知会计主任,以及时调整有关信息。目前我国实行的基本是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税务会计事项基本采用企业自行进行账务处理,纳税时再由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政策,这种方式由于受到税法不完善和征收人员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2.税务筹划性。“应交税金”在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缴纳之前,系留存于企业内部,该资金无疑是一笔可观的不计息负债,能暂供纳税人无偿使用。这样,自然而然也就产生了一个税务资金筹划的问题,该笔负债金额的大小、应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人无偿使用期限的长短,都将影响企业的经济活动。尤其是不同资金的投向、不同筹资的方式、不同管理的决策,都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继而影响纳税人今后的经济活动。

3.“财”、“税”相关性。税务会计是会计体系中的重要分支,也是财务会计的“近亲”,系由财务会计逐步演进而来,自然无法回避财务会计的某些概念,诸如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假设等这些财务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以及实际成本计价、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原则等,均同样适用于税务会计核算。但由于税务会计的目标与财务会计有所不同,也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存在着很多差异,诸如企业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入账基础,而税务会计则是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结合作为入账基础,且更偏重于税负的公平性及支出的必要性等内容。

三、税务会计的主要特点

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财务会计中的基本前提有些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如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但由于税务会计有自己的特点,其基本前提也应有其特殊性。

1.纳税主体不同。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的会计主体有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特定的、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之内,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而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例如,对稿酬征纳个人所得税时,其纳税人(即稿酬收入者)并非会计主体,而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出版社或杂志社则成为这一纳税事项的会计主体。纳税主体作为代扣(或代收、付)代缴义务人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分开的。

2.持续经营假设。持续经营的前提意味着该企业个体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承诺,如预期所得税在将来要继续缴纳。这是所得税税款递延、亏损前溯或后转,以及暂时性差异能够存在并且能够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基础所在。

3.货币时间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经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点,因此,各个税种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纳税期限、缴库期等。它深刻地揭示了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之一。

4.纳税会计期间。纳税会计期间亦称纳税年度,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选定的纳税年度,我国的纳税会计期间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会计期间不等同于纳税期限,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是日或月。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5.年度会计核算。年度会计核算是税务会计中最基本的前提,即税制是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的基础上。课税只针对某一特定纳税期间里发生的全部事项的净结果,而不考虑当期事项在后续年度中的可能结果如何,后续事项将在其发生的年度内考虑。

四、税务会计的主要内容

税务会计是指在企业中从事纳税活动的会计。主要从事两方面的活动:

1.税务活动的核算。从税务活动核算的内容来分析,企业税务会计主要与税种相关,按照现行税制,税务会计核算内容包括:(1)流转税会计。包括增值税会计、消费税会计、营业税会计等。(2)所得税会计。(3)其他税会计。具体有资源税会计、房产税会计及关税会计等,其中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会计应是税务会计的主要内容。

2.税务缴纳的筹划。税务筹划是指企业依据税法的具体要求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规划企业的纳税,处理财务关系,使之既依法纳税,又使企业税赋合理。

五、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财务会计中的核算原则,大部分都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又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理论和立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也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上的特定原则可以归纳如下:

1.修正的应计制原则。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由于现金制不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都接受应计制原则。当它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存在某些差异:第一,必须考虑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第二,确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

2.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密切关系,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各项财务会计准则。只有当某一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款;依据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尚未确认的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确认的其他事项的最终应纳税款,但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事项之后,才能确认这些征税效应,这就是“与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则。

3.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这两种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区分。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一般包括纳税人除应收款项、存货、经营中使用的地产和应折旧资产、某些政府债券,以及除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的版权以外的资产。

4.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规范。将其应用于所得税会计,便成为支持“所得税跨期摊配”的重要指导思想。将所得税视为一种费用的观点意味着,如果所得税符合确认与计量这两个标准,则应计会计对于费用就是适宜的。应用应计会计和与之相联系的配比原则,就意味着要根据该会计期间内为会计目的所报告的收入和费用来确定所得税费用,而不考虑为纳税目的所确认的收入和费用的时间性。

5.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递延法的处理中。在递延法下,当初的所得税税率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按当初税率报告递延所得税,符合会计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报告绝大部分经济事项的特点,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信性。

税法与纳税会计范文第5篇

著名税务专家,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务管理系主任,会计学(中国第一位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方向)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后,《阳光财税丛书》编委会主任,创立“税收筹划规律”,首次提出“税收筹划契约思想”,是国内税收筹划领域的领军人物之一。目前主要研究领域为:税收理论与实务、税务会计与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准则、财务管理、产权与企业重组等。

一、会计与税收彼此影响的现实考察

(一)会计对税收的主要影响

会计与税收有着不解之缘。不论是在税务征管方面,还是在纳税人方面,税收与会计都是息息相关的。现代税收离不开会计,离开会计的税收是不可想象的,但会计也摆脱不了税收,总是和税收血肉相连。

税收制度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借鉴了越来越多的会计思想和会计技术而日趋成熟,可以说,现代税收制度是借助于会计理论才得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会计对税收的这种影响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其一,由于企业会计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正确计量期间收入、费用和利润,计算缴纳税金也是企业会计的重要任务,会计要为纳税人计税、缴税和筹划,因此,企业的税收活动理所当然地要模拟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其二,在计算会计利润上,通过促进税收法规和企业会计实务的一致性,将两者的矛盾减少到最低限度。这些影响与税法本身一样,既具有刺激性,也具有惰性,它是激发各国不断协调税收与会计关系的内在动力(迈克尔・查特菲尔德,1989)。

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产权制度的变迁息息相关,财务会计规范逐步确立,会计对税收的影响更是显而易见。如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租赁业务、商誉等的会计确认、计量程序和方法被税法所借用或认可的地方随处可见。所以,税收对会计方法的依存关系已经被普遍接受,税法正是由于不断借鉴和采纳新的会计方法而逐步走向成熟的。时至今日,会计核算仍是税收征纳的基础,查账征收仍是主要的税收征管模式,会计对税收的影响之深,由此可见一斑。

(二)税收对会计的主要影响

税收不仅受到会计的深远影响,而且也强烈地反作用于会计。税收对会计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世界范围内税法的差异性引起会计程序与方法的改进并导致世界各国会计准则的多样化。同时,由于税法的改进和不断完善,也大大推动和规范了会计操作实务,从而导致了对公认会计程序与概念的修正和发展;其次,税收基于减轻税负而为会计政策选择提供动力,从而影响会计运作模式及财务结果;第三,世界范围内税法的差异性及现实纳税义务的要求,诸如税额计算、纳税申报和税收筹划均需要借助会计技术和程序完成,更凸显了会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在引导着会计朝向协调税法的方向发展,因为税收对会计的这种影响最终只能形成以税法为导向的会计,即会计要依附于、受制于税法,而不可能相反(因为各国都遵循“税法至上”原则)(盖地,2005)。

(三)会计与税收关系导向的新发展

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关系是极为微妙的,二者之间的关系既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相比而言,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戴德明等,2005)。会计与税收彼此之间既存在差异性又相互影响:从目标角度分析,会计目标的定位是“受托责任观”,以实现客观、公允、透明的信息披露为己任;而税收的目标则是保障财政收入,调节经济,兼顾税负公平,有着与会计迥异的目标取向,从而导致会计与税收会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作出不同的规范要求。

基于这种情况,并沿着这一线索,会计与税收不断博弈,在经济领域逐步出现了会计与税收关系的新导向―“会计从税”模式,即会计随着税收的要求而松动、摇摆、游走。在会计与税收相对分离的情况下,税法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超过了会计制度①,税收处于强势,会计处于弱势。当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存在矛盾或冲突时,纳税人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势必进行纳税调整,更为遵从税法的约束。

二、分离・趋同・协作:税会关系模式的三个层面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推进,会计与税收之间呈现出分离、趋同和协作的多元化关系,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协调模式也分化并展现出“分离-趋同-协作”的三个不同层面。

(一)会计与税收的适度分离

1.会计与税收相分离的本质与要求

基于会计与税收在目标取向、基本前提及原则性要求等方面存在广泛差异,为有利于规范和贯彻会计制度和税收政策,会计与税收的适度分离是必然的也是必需的。在我国,要使会计制度得以很好的贯彻,并与国际会计惯例协调,必须遵循会计和税收相分离的原则(刘玉廷,2001)。

所谓会计与税收相分离,是指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或存在矛盾时,应按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算;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税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但并不调整原有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因此,税法比会计制度更具刚性,在处理方法和程序上很少给纳税人自由选择的空间;同时,税收制度的要求和责任也远远高于会计制度。

2.会计与税收的本质性分离及价值判断

税收与会计的本质性分离蕴含着对谨慎性原则的不同价值判断。会计上的谨慎性是指在存在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时,必须保持必要的谨慎,既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也不低估负债和费用,对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合理地加以估计。因此,在会计计量中实际运用谨慎性原则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模糊性,但只要运用得当,并不会妨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税收上也谈谨慎性,在制定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特殊税收政策方面,也在借鉴谨慎性原则所蕴含的会计思想和方法。但由于税法的刚性所致,不像会计那样给予谨慎性原则广阔的用武空间,不容许纳税人谨慎地选择各种会计政策,也不容许纳税人掺杂任何主观的谨慎性估计。

会计依据谨慎性原则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除坏账准备外,税法原则上都不予承认,税法强调的是在有关资产真正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能得到及时处理。这样规定主要是方便税务管理,防止硬性规定减值比例的不公平以及由企业自行确定减值提取比例的不可控性。

3.会计与税收分离的评价

会计与税收的分离,有利于充分发挥会计与税收在国民经济管理中的作用:首先,会计与税收的分离能够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尤其是真实、公允原则的要求,兼顾各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其次,会计与税收的分离,可以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功能,保障税基免受侵蚀,创造税负公平的和谐经济环境;第三,会计与税收的分离,是降低制度成本②的内在必然要求。税收与会计作为国民经济运行中与利益分配、资源配置的制度安排密切关联的两个关键环节,应该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既要不断降低会计成本,也要尽可能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当然,会计与税收相分离也带来诸多负面影响:会计与税收相分离导致大量财税差异的产生,纳税调整更为繁琐,会计计量与报告的复杂性也随之增加;会计与税收相分离使得纳税人出于纳税调整及税收利益的考虑,许多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会被纳税人所忽视或不屑采用,会计遵循程度和会计信息质量受到严重影响;会计与税收相分离也增加了企业规避税收监管的可能性(李心源等,2004),纳税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利用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规避税收、偷逃税款,造成税款的不断流失。

(二)会计与税收的走势趋同

1.会计与税收趋同演进的一个证据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财税改革的深入推进,会计与税收的走势呈现出一定程度的趋同性,即税会差异逐步缩小,会计与税收在许多业务或事项上的处理原则已经趋同或正在走向趋同,这是税会关系历史演进的必然规律。

从会计核算的基础原则―权责发生制来分析,虽然会计在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奉行该原则,但税法关于权责发生制及收付实现制的选择的确经历了漫长的演进过程。在加拿大、英国、美国的税法和司法裁决中,曾采用收付实现制作为计算计税收入和费用的主要方法,加拿大是在1948年以后才开始承认以权责发生制为主要依据来计算所得的。美国1954年以前,基本上以收付实现制为计税方法,但允许纳税企业也可以选择权责发生制。后来认识到收付实现制固有的弊端,即纳税企业可以滥用收付实现制人为操纵经济业务的入账时间,导致收入推迟或费用提前,使税款推迟的情况盛行蔓延。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美国对收付实现制的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制,1986年的《收入法》规定,下列三种纳税人不得使用收付实现制:(1)除了农业和合格的个人劳务公司以外,如果一个公司年总收入超过五百万美元;(2)除了经营农业的合伙企业外,一个公司作为合伙人年总收入超过五百万美元;(3)避税港。

从历史演进的角度来看,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在会计和税法中的运用场合、范围都在不断发生变化,虽然税法的发展变化总是滞后于会计,但税法正向会计靠拢、趋同。在税法和税务会计实务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盖地,2005),税收正在逐步接纳权责发生制,实际上这一变化将会积极影响会计与税收在其他方面的趋同。我国税法已经在企业所得税核算领域全面推行权责发生制③。

2.会计与税收趋同的基本途径

为了正确地体现税法与会计的目标、降低征纳双方遵从税法的成本、降低财务核算成本,必须对会计制度与税法进行差异协调,尤其在法律制度方面应尽可能趋同。笔者认为,会计与税收的趋同主要有以下途径:

(1)缩小政策的差异,寻求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趋同,尤其是基本业务的税收政策与会计制度的趋同,比如会计与税收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基本业务确认收入的口径与时间应尽可能保持一致,对视同销售、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特殊业务可保留会计与税收处理的差异。

(2)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保持与税法精神的一致。尤其是那些税务处理显示出比会计处理更为合理的成份,可以按照税法口径选择会计政策。比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折旧年限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最好保持一致,不应该允许企业任意提取折旧。

(3)剔除会计与税法中的“无实质性差异”。许多因政策制定者的主观因素导致的会计与税收的不合理差异,只会增大纳税人的会计成本与纳税成本,对于此类差异,尽量要求政策统一。比如,税收对待政府惩戒性支出的处理与会计处理背道而驰,会计不论何种罚款性质的支出(包括政府惩戒性支出),一律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收却不允许将其税前扣除。其实,这种差异无实质性意义:第一,这类政府惩戒性支出对于纳税人来讲,也是不希望发生的,也多半出于无知和无意,和合同违约罚金支出没有本质性差别;第二,税法却允许其他形式的罚金支出税前列支,其实相当于政府以承担一部分所得税的形式纵容企业的这种不道德或违法行为,而对政府性惩戒性支出的处理态度截然不同,这表现出对企业行为约束导向的矛盾性;第三,企业所发生的政府惩戒性支出不会很多,对税收和会计的影响程度不会很大。

(4)对涉税新活动或新业务,最好做出一致的政策规定,避免创造出新的差异。比如会计与税法对于商誉的处理就存在很大差异:自创商誉,会计不允许入账,税法不允许摊销;合并商誉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要反映,而税法并不要求反映合并商誉。但税法却规定了外购商誉的扣除原则,即“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④。这就造成了会计与税法出现较大差异。

(三)会计与税收的深层协作⑤

1.实质重于形式―税会协作的基点考察

会计与税收相互影响,共同发展,二者不仅不能彼此相互取代,而且各自有着独立的发展空间,在未来的税会关系模式中,二者应该发展成一种互为支撑、良性互动的协作关系。要解决会计与税收之间如何协作的问题,首先必须解决二者协作的基点问题。通过多角度考察,笔者认为,税会协作的基点是实质重于形式,下面分析会计与税法在“实质重于形式”方面内涵的一致性:

(1)会计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选择会计政策和方法时,经济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内容重于其法律形式,因为有些经济业务的外在法律形式并不能真实反映其实质内容,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很有助益;从税收角度观察,各国税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特别是许多国家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和有关企业改组等特殊税收规则都很好地体现实质至上原则。

(2)无论会计还是税收,对一些经济交易或事项的把握,只有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才能揭示其本质。比如在利益驱动和相对浮躁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许多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既“创造业绩”提升股价而又逃避虚增利润带来的高额税负的目的,往往利用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复杂性差异人为地转移收入、操纵利润,玩弄“数字游戏”,愚弄政府、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这已成为秘而不宣的会计潜规则。但如果我们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税会协作角度分析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就能够轻松破解其“数字游戏”。这里从法律角度给出例证:若两个企业联营,一个企业对另一个企业进行货币投资,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回报条件为“不论被投资企业盈利如何,投资企业一律按照固定金额分得利润”,则这一联营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分析,就不是真正的联营,而是一种借贷关系。

但目前我国税法在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方面还有很大差距,税法更多地考虑一项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许多过于依赖形式化条件的税法条款实际上背离了立法精神,成为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避税的漏洞。因此,有必要强化税法的实质重于形式的立法导向,减少税收征纳的随意性,以防止税法的滥用。

2.税会协作的良性互动

会计与税收的协作,可谓任重而道远,需要一个长期的博弈过程。笔者认为,应该以政府立法和制度安排为路径依赖,建立税会协作的良性互动模式:

(1)税会沟通-依赖信息系统。所谓“税会沟通-依赖信息系统”是指以整合税务信息与会计信息而形成的一个相互依存、密切配合的能实现资源共享的信息系统。这一信息系统需要税收与会计的协作,即一方面通过税务当局与财政部门协同制定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与内容,强制性要求纳税人定期披露;另一方面,在税务当局和财政部门之间实现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与会计信息的交互式传递与沟通,真正发挥信息共享机制的作用,降低各方的信息成本。

利用这一信息系统,一方面可以为税收征管提供会计基础数据,因为税款征纳以会计核算为基础,税收的会计信息依赖性必然要求会计与税收的协作。目前税务系统推行的纳税评估⑥,其本质就是通过评价会计数据(主要根据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内在逻辑的合理性来甄别纳税人是否存在蓄意避税甚至偷逃税款行为的税务评价方法。在纳税评估中,税务当局往往设计一些涉税财务指标,比如税收负担率、税负变动率等来监控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情况。由于受征税成本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制约,纳税评估的实施范围有限,只是一部分纳税人甚至比例甚微的一小部分。如果会计制度给予配合和协作,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报表必须附带适当的涉税财务分析,那么这种看似微不足道的税会协作就会带来税收征管成本的降低。

另一方面,税法对会计信息质量有着天然的制约、保护和监督的功能。相对于会计制度而言,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使其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具有法律“刚性”。企业少报盈利,就会被界定为偷逃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企业虚增利润,就得多纳税,并承担不如实申报纳税带来的风险和责任(李心源,2004)。因此,税法在某种程度上维护了会计信息的质量,毕竟会计与税收还是有着藕断丝连的关系。但目前税务信息⑦的非公开性也使税法提升会计信息质量的效果大打折扣,税会协作面临着一定的信息危机。在税会协作中应尽快解决税务信息透明化问题,实现会计信息、税务信息的沟通配合,充分利用税务信息优势。

(2)反避税―一个有所作为的税会协作领域。避税是一个颇受关注、颇有争议的敏感话题,它涉及法律、税务、会计、道德等领域,对其评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避税是指纳税人为了在合法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做出的交易或安排(布莱尔・阿诺德(Brian J.Arnold)等,2005),这种解释持中立态度,而《国际税收词汇》对“避税”一词的解释含有明显的贬义,认为避税是纳税人“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或其他不足之处来钻空取巧,以达避税目的”。

避税从本质上看既不合法,也不违法,而是处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状态,我们称之为“非违法”。纳税人的避税行为如果不有效遏制,就像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一样,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会被破坏,这将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税务当局开展反避税实践工作中,税务征税人员不断反馈纳税人避税的情况,在揭秘纳税人避税的“招法”的同时,也发掘出了许多隐含在税法具体条款中的平时难以察觉的税法漏洞。可以说,避税与反避税是征纳双方永久的、高智力的博弈行为,反避税的关键在于能否在发现避税的路径后使之越变越窄,当然这离不开会计与税收的协作。会计与税收在反避税领域的协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反避税活动需要深入研究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防止纳税人利用模糊的税法条款或税制漏洞,以会计政策选择为手段大肆避税。

(2)会计与税收的协作在制度层面上应当通过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作来实现,即通过研究避税的运作方式和操作技术,深入分析税收法规的漏洞和缺陷,进而重点审查隐藏避税之蛛丝马迹的会计信息,向税务当局提供反避税的关键信息或让会计信息成为甄别避税行为的佐证。

(3)深入开展税务会计研究,进一步推动会计制度与税法在微观操作层面上的协作。税务会计可以帮助税务当局寻找避税行为的重要线索,税务会计在反避税中能够大显身手。

三、关于税会协调机制的一个分析框架

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协调是一个漫长的博弈过程。针对税会关系模式呈现出分离、趋同和协作的三个明显特征,笔者认为,税会协调也应围绕分离、趋同、协作这三个层面展开。为了提高会计与税收协调的有效性,基于税会关系模式的研究,这里给出了一个关于税会协调机制的分析框架(如图所示),试图从制度层面促进税收与会计协调效率的提高,改善税收与会计协调的预期效果。

注:

① 这里所指的会计制度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所指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还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会计法规。

② 制度成本,是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科斯(Coase)认为制度成本描述了“用以协调运用经济资源制度安排的成本”(《契约经济学》,科斯等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要求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④ 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⑤ 《辞海》对“协作”一词的解释是“许多劳动者在同一劳动过程或者彼此相联系的不同劳动过程中,依计划协同的进行劳动的劳动形态”。会计与税收既然存在相联系的环节和过程,也应该相互配合,协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