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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差异论文范文精选

税法差异论文

税法差异论文范文第1篇

在收入确认范围上,会计收入小于所得税法收入,具体体现在:

会计收入。其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企业会计准则》中指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根据这一定义,会计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收入的范围只涉及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而将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加以确认,比如企业接受的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等。因此,会计准则中“收入”为“狭义”上的收入。但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从广义的角度考虑收入,则要将“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纳入计算的范围。正如基本会计准则第37条规定,会计利润包括收入(狭义)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或损失等。

所得税收入。其范围涉及所有经营活动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在《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虽然未对所得税收入做出明确的定义,但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基本原则、收入的形式、内容等。所得税法第6条采用列举法明确了所得税收入的内容。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一致。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则属于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相当于会计准则中的“利得”。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的其他收入,不形成会计准则中的利得。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指出,所得税收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中收入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除了包括会计收入之外,另外还包括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利得。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中的“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则形成会计收入与所得税法收入之间的永久性差异项目。

二、收入确认条件上的差异

会计收入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以及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从上述确认条件可以看出,企业会计准则主要从实质重于形式和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出发,注重收入的实质性的实现。

所得税法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更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以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条件为例,所得税收入应为:企业获得已实现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各种劳务收入确认的确认条件应为: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企业的其他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因此,对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主要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注重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只要有利益流入企业或者企业能控制这种利益的流入,所得税法就应该确认为收入。

三、在收入确认时间上的差异

会计准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来确定收入的入账时间。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但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在收入确认时间上,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所以,在多数情况下二者对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是相同的,但也有例外。它们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上。《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取得股权投资后,在被投资单位实现损益以及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均要按照投资单位应享受或分担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7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一般情况下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此可见,所得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

参考文献:

[1]财政部:2006.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财政部税政司.2007.新企业所得税法导读.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税法差异论文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摒弃了过去的处理方法,在差异分类、核算方法、亏损处理等方面有了重大突破,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新准则主要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与旧准则相比,会计重心由原来的以损益表为重心转向了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从而使新准则中计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等发生了变化。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核算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以往使用的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则直接被淘汰。这一变化将对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企业、及国家产生较大的影响。新会计准则中所得税与以前的不同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会计准则所得税计量基础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所得税的计量基础有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

(一)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所有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为标准,即只有收到现金的收入才能确认为实现的收入,只有付出现金的费用才能确认为实际发生的费用。国家征收所得税的目的是公平征税,而且税法强调“有支付能力”原则。所以,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这种计量基础尽管不能将收入与费用恰当地配比起来,但在会计和管理上较权责发生制简便而客观。

(二)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制,所有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己经发生为标准,即一项收入只有当期享有了该项收入的权利才能确认为实现的收入,一项费用只有当期承担该项费用的责任才能确认为实际发生的费用。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向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所以,从净收益的计量及其结果来看,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较之收付实现制会计提供的净收益信息更为公平而合理。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暂时性差异采用的是全面分摊法

(一)部分分摊法

部分分摊法是指仅对一次性非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作跨期所得税分摊,而对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则不作跨期分摊。对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来说,当旧的差异转回时,又有新的暂时性差异发生将其转回,而使原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永远不需要支付或不可抵减,会计确认以后不能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是毫无意义的,故可以不作跨期摊配。主张部分分摊法的人认为,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负债是一种遥遥无期的负债,通常不会产生现金流出,不需要跨期分摊。因此,采用部分分摊法时,只对那些预期在将来能够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全面分摊法

全面分摊法是指对所有的暂时性差异无论是否重复发生都要作跨期分摊,以反映他们对所得税的全部影响过程。主张全面分摊法者认为,根据暂时性差异的定义可知,既然它是暂时性的就不会是永久性的,每一种暂时性差异总是要转回的,这是由持续经营的假设决定的。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本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除外。这正是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暂时性差异采用全面分摊法的体现。

三、可抵扣的亏损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准则规定:企业对按税法规定能够结转后期的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于抵扣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为所得税资产。

另外,新会计准则中还有以下几种变化。

(一)减值确认的变化,旧会计准则没有规定对“递延税款”账户借项计提减值准备。新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计提减值准备。现行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二)企业亏损处理的变化,经营亏损的处理由前溯和后转两种方法。我们国家采用的是后转。旧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可以接转以后期间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即以后结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称之为当期确认法。按照该方法,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有足够的利润来抵扣进行判断,如果不能取得足够的利润来抵扣亏损,则不应当确认。

(三)报表附注披露的变化,旧会计准则只要求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与会计利润的关系说明等等。虽然披露的内容更加详细,加大会计工作量。但是可以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四)所得税项目列报和披露的变化,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按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税利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这种处理方法可以清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利于企业的正确决策。旧准则规定损益项目仅包括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具体是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减:所得税”项目,以反映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而新准则规定,损益类科目不仅包括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还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新准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计入权益项目相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额等项目单独披露,内容方面的列报和披露,新准则更详尽、完整、规范。

综上所述,中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取向、新的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框架应该是:统一的纳税义务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统一的税率,推进所得税制的国际化;统一的税基,实施中央与地方同源共享的分税方式,解决好企业所得税的隶属关系问题。因此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要从理论上加以明确,以保证企业所得税的顺利实施;要进行考虑,制定完善的法规体系;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增加企业所得税的透明度通过会计和税法的规范处理和监督,才能使我国企业的改革顺利进行下去。

参考文献

税法差异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以下简称“新准则”)摒弃了过去的处理方法,在差异分类、核算方法、亏损处理等方面有了重大突破,逐步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新准则主要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相关信息的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与旧准则相比,会计重心由原来的以损益表为重心转向了以资产负债表为重心,从而使新准则中计税差异、会计处理方法等发生了变化。

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核算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以往使用的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则直接被淘汰。这一变化将对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企业、及国家产生较大的影响。新会计准则中所得税与以前的不同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会计准则所得税计量基础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所得税的计量基础有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

(一)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所有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为标准,即只有收到现金的收入才能确认为实现的收入,只有付出现金的费用才能确认为实际发生的费用。国家征收所得税的目的是公平征税,而且税法强调“有支付能力”原则。所以,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这种计量基础尽管不能将收入与费用恰当地配比起来,但在会计和管理上较权责发生制简便而客观。

(二)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制,所有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己经发生为标准,即一项收入只有当期享有了该项收入的权利才能确认为实现的收入,一项费用只有当期承担该项费用的责任才能确认为实际发生的费用。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向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所以,从净收益的计量及其结果来看,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较之收付实现制会计提供的净收益信息更为公平而合理。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暂时性差异采用的是全面分摊法

(一)部分分摊法

部分分摊法是指仅对一次性非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作跨期所得税分摊,而对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则不作跨期分摊。对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来说,当旧的差异转回时,又有新的暂时性差异发生将其转回,而使原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永远不需要支付或不可抵减,会计确认以后不能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是毫无意义的,故可以不作跨期摊配。主张部分分摊法的人认为,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负债是一种遥遥无期的负债,通常不会产生现金流出,不需要跨期分摊。因此,采用部分分摊法时,只对那些预期在将来能够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全面分摊法

全面分摊法是指对所有的暂时性差异无论是否重复发生都要作跨期分摊,以反映他们对所得税的全部影响过程。主张全面分摊法者认为,根据暂时性差异的定义可知,既然它是暂时性的就不会是永久性的,每一种暂时性差异总是要转回的,这是由持续经营的假设决定的。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本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除外。这正是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暂时性差异采用全面分摊法的体现。

三、可抵扣的亏损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准则规定:企业对按税法规定能够结转后期的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于抵扣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为所得税资产。

另外,新会计准则中还有以下几种变化。

(一)减值确认的变化,旧会计准则没有规定对“递延税款”账户借项计提减值准备。新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计提减值准备。现行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二)企业亏损处理的变化,经营亏损的处理由前溯和后转两种方法。我们国家采用的是后转。旧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可以接转以后期间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即以后结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称之为当期确认法。按照该方法,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有足够的利润来抵扣进行判断,如果不能取得足够的利润来抵扣亏损,则不应当确认。

(三)报表附注披露的变化,旧会计准则只要求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与会计利润的关系说明等等。虽然披露的内容更加详细,加大会计工作量。但是可以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四)所得税项目列报和披露的变化,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按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税利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这种处理方法可以清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利于企业的正确决策。旧准则规定损益项目仅包括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具体是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减:所得税”项目,以反映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而新准则规定,损益类科目不仅包括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还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新准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计入权益项目相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额等项目单独披露,内容方面的列报和披露,新准则更详尽、完整、规范。

综上所述,中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取向、新的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框架应该是:统一的纳税义务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统一的税率,推进所得税制的国际化;统一的税基,实施中央与地方同源共享的分税方式,解决好企业所得税的隶属关系问题。因此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要从理论上加以明确,以保证企业所得税的顺利实施;要进行考虑,制定完善的法规体系;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增加企业所得税的透明度通过会计和税法的规范处理和监督,才能使我国企业的改革顺利进行下去。

参考文献

税法差异论文范文第4篇

与旧的所得税会计处理规定相比,2007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简称“所得税准则”)发生了较大变化,明确只能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那么,应如何正确理解所得税准则?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以往的损益表债务法又有哪些区别?实务中应如何具体操作,准确披露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本文以保险公司为例就上述问题作一探讨分析。

一、收益计量理论:资产负债观与收入费用观

在确认收益计量时有两种观点,一是资产负债观,二是收入费用观。资产负债观认为企业的收益是当期净资产的净增长额(不包括业主投资造成的净资产变动),收益的确定不需要考虑实现问题,从时间逻辑上看先有资产负债表后有损益表。收入费用观则强调收入费用的计量,将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与相关费用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收益,通常是在产生收益后再计量资产的增加或是负债的减少,从时间逻辑上看先有损益表再有资产负债表。

新会计准则中对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深刻地体现了资产负债观。以保险公司常见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例: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则计入资本公积(权益)。比如,保险公司期初投资一项初始成本为100万元的金融资产,期末时其公允价值为120万元。按照资产负债观,会计上首先确认资产的价值为120万元,同时公允价值的变动体现为20万元的收益:对交易性金融资产直接将2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计入资本公积。而在以前的收入费用观下,只有已经处置此项投资之后才确认收益,因此在损益表上不反映这20万元的收益。

二、从资产负债观正确理解新所得税准则

所得税准则中引入了两个新概念,即“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和“暂时性差异”。这是所得税准则的核心要点,也是贯彻资产负债观的具体体现。“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来源于资产负债表,产生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差,更加符合资产和负债的涵义。而以往所得税处理规定中的递延所得税借项/贷项来源于损益表,仅是会计利润乘以税率与应交所得税倒轧出的一种纯粹递延调节项目,既非资产,也非负债。实际上,损益表债务法是基于时间性差异的调整分析进行会计处理,力图通过收入费用观的会计处理方法来体现资产负债观的原则,其结果既不符合收入费用观的配比原则,也不符合资产负债观严格的资产负债定义。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如税法允许5年内弥补的亏损。那么,暂时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的区别何在呢?时间性差异侧重从收入和费用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期间内的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以及差异的转回;暂时性差异侧重从资产和负债角度分析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揭示的是某个时点上的差异,更强调差异的内容和原因。

三、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与损益表债务法的区别

损益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都将所得税支出视为经营费用而非利润分配,均符合持续经营假设和配比原则,递延所得税都代表未来应付或应收的所得税。但两者之间也有很大区别。

1、核算对象不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的对象是暂时性差异,而损益表债务法则是时间性差异。

2、对“递延税款”含义的理解不同。损益表债务法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应是本期的影响额。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反映的是账面价值,是累计的差额。

3、所得税费用的计算程序不同。损益表债务法以损益表中的收入和费用为着眼点,逐一确认收入和费用项目在会计和税法上的时间性差异,并将这种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则以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为着眼点,逐一确认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计算出累计的暂时性差异,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期末余额,而所得税费用则依据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期末、期初余额相比加以确定。

四、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具体操作实务

在实务操作中,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的核算过程如下:(1)按照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交所得税。(2)比较资产负债项目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确定暂时性差异金额。这比损益表债务法下仅针对损益表的收入、费用口径和时间性差异范围要广。(3)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算所得税影响额,即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暂时性差异金额×适用税率。(4)通过倒轧的方法来推算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即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就保险公司具体业务来看,暂时性差异主要来源于以下项目:

一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应增加或减少资产账面价值。但计税基础仍然是其历史成本。因此应将交易性金融资产未实现盈亏部分的账面价值变动确认为一种暂时性差异,在当期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二是保险责任准备金。由于保险公司经营的特殊性,责任准备金是其最重要的成本。会计基于公司稳健经营和偿付能力的要求倾向于多提准备金,而税法规定了准备金提取比例,其差额形成暂时性差异。比如税法计提的准备金小于会计计提数时,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形成当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此类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进入当期损益,而是直接反映为权益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相应增加资产账面价值,只有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实际处置时才将以前年度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处置年度的损益。但现行税法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计税基础仍然是历史成本。因此,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当期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一种暂时性差异。在浮盈情况下,借记“资本公积”,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实际处置金融资产时,暂时性差异转回。

税法差异论文范文第5篇

所得税费用,由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费用两部分构成,计算所得税费用时应对其分别进行确认和计量。

一、当期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一)当期所得税的计算

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当期应交所得税在正常情况下应该相等,其金额可按以下顺序算出:

1.纳税调整后所得=会计利润-计入损益的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按照会计准则计入损益但按税法不计入应税所得的收入或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按会计准则计入损益的收入与按税法规定计入应税所得的收入之间的差额±按会计准则计入损益的成本费用与按税法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其他需要作为纳税调整的因素

2.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加计扣除额±其他调整金额

3.当期所得税费用=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二)当期所得税费用确认和计量的基本特点

分析以上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公式,笔者认为其具有如下特点:

1.采用了利润表债务法。新准则规定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但在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即当期应交所得税时,采用的却是利润表债务法。利润表债务法强调的是应税所得与会计利润之间的差异。因此,采用以上公式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着眼点应在会计上的损益与税法上的收入、扣除项目的差异,而不论这些差异是永久的或者是暂时的。

2.计算公式中既包含了对永久性差异的认定和调整,也包含对时间性差异的认定和转回。比如企业因取得属免税的持股收益,或因按税法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而调减应税所得,或者因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税所得,都属传统意义的永久性差异,而因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而导致调整应税所得,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而应调增应税所得,则属于新准则下的暂时性差异。

3.当期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与确认、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下统称递延税款)无直接关联。递延税款确认或转回的原因在于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和转回,但其着眼于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差额,有时甚至不涉及到会计利润或应税所得的差异。递延税款确认或转回时,与其相对应的是所得税费用,但却是递延所得税费用而不是当期所得税费用。

4.当期所得税费用计入损益时发生额都在借方,不可能在贷方,前已述及。当期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应交所得税金额相等。按税法规定,企业应税所得计算结果为正数时,应按应税所得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和当期应交所得税;为负数时,为可以在以后年度用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但不再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因此,当期所得税费用要么为正数(借方),要么为零。

二、递延所得税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一)递延所得税费用的性质和分类

“递延所得税费用”与“当期所得税费用”一样在新准则下都是“所得税费用”科目的明细科目,“递延所得税费用”的核算内容是确认、转回递延税款而影响所得税费用的金额,但“递延所得税费用”作为一个损益项目,不像当期所得税费用确认时发生额一定在借方,递延所得税费用确认时发生额有时在借方,有时在贷方,在借方时仍习惯的称为递延所得税费用,而在贷方时则称为所得税收益。

(二)递延所得税费用与递延税款及暂时性差异的关系

递延所得税费用,有时也称为递延所得税,但其与递延税款涵义很不相同,不能将递延所得税称为递延税款,因为递延所得税是一个费用项目名称,是动态信息指标,而递延税款是资产或负债项目,是一个静态信息指标。但是,递延所得税的发生却与递延税款的确认和转回存在直接关系,正常情况下,除将确认或转回递延税款导致的利得或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的事项外,凡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都会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负债,则会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在简单会计分录上,递延所得税与递延税款则是相互对应、金额相等。

递延所得税费用与暂时性差异也存在密切关系,凡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除特殊情况外,都源于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和差异变化或消失,但是,并不是所有暂时性差异的产生和差异变化或消失都会导致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因为递延所得税是相对于递延税款确认和转回而确认的。准则规定,暂时性差异产生后,只有符合确认条件才能确认递延税款,不符合确认条件或者“符合不确认特征”的,则不确认递延税款,也就自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三)递延所得税的合并确认和统一计量

实际操作时,并不是对所属期间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每一项都进行逐笔认定,更不逐笔确认递延税款和递延所得税,而是采用递延所得税合并确认、统一计量的方法处理。具体步骤为:(1)确定每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2)依据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确定本期末暂时性差异的合计数;(3)按照准则规定对暂时性差异合计数进行适当调整;(4)再根据调整后的暂时性差异合计和预计或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金额,作为期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期末应有余额;(5)根据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有余额与账面现有余额的差额,确认或转回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与其相对应的递延所得税,则向按其抵销后的净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费用或递延所得税收益,甚至还有将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与当期所得税费用合并确认和计量的做法。但新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范中,仍要求将“递延所得税费用”与“当期所得税费用”分别进行确认和计量。

(四)递延所得税确认和计量中的特殊情况

以上“递延所得税合并确认和统一计量”(3)中提到对按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计算的暂时性差异合计数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内容应包括:

1.对于存在暂时性差异,但不符合准则中确认递延税款的条件或符合准则中不确认递延税款特征的暂时性差异,比如应加扣(按150%摊销)的无形资产,确认无形资产时虽然存在暂时性差异,因为其发生时既不是企业合并,也不影响会计利润或应税所得,因此符合不确认递延税款的特征,不能确认递延税款,于是递延所得税收益也不予确认,调整时应从暂时性差异合计中剔除。

2.对于很可能在以后一定期限(5年)内获得足够应税所得弥补的亏损额,尽管确认时不存在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但准则规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收益,因此调整时应将很可能获得弥补的亏损加计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合计数中。

三、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和列报

企业在计算当期所得税费用(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基础上,应将两者之和(或差)(指所得税费用转入本年利润的净额),确认为利润表的“所得税费用”项目的金额,用公式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