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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基础知识范文精选

税法基础知识

税法基础知识范文第1篇

在前三个季度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设小康三原为中心,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主线,以夯实基础、提高素质、激发活力为目的,根据年初制定的组织工作要点和党建目标任务,按照“大调研、大培训、大培养”的工作思路,立足实际,解决问题,狠抓工作落实,不断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三原发展驶入快车道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主要工作和成效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全方位开展调研活动,积极寻求创新发展的突破口。

按照省委提出的“基层工作年”要求,结合“三三制”的落实,开展了大规模的党建工作调研活动。制定下发了《三原县科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调研课题》等文件。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按照调研任务,深入自己的联系点和包抓单位,与基层干部群众积极探讨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思路和方法,发现问题,议定措施,提出建议,指导工作。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共撰写了百余篇有价值的调研文章,为县委创新培训机制、创新党员管理方式、开展先进性教育等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

——抓教育培训工作,着力提高党员干部素质。

今年,我们针对以往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强、师资分散、培训不易组织等问题,成立了三原县委流动党校,充分整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创新教育培训的形式和方法,扩大教育培训的规模。自流动党校成立以来,已在农村开展不同类型的培训480余场次,教育培训农村党员干部群众两万余人。也探索出了一条使农村党员干部经常受教育、群众长期得实惠的新路子。同时,举办科级领导和组工干部培训班四期,培训干部330余名。各乡镇在抓培训方面措施也比较得力,陵前镇通过阵地建设抓党员教育的培训,不仅提高了党校、党员活动室的利用率,而且使培训工作得到正常和规范。城关、嵯峨、新兴等乡镇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培训,深受基层干部的欢迎。各层次教育培训的开展,进一步提高了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促进了工作作风的转变,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增添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大力培养和树立典型,不断激发创新发展的活力。

为做好开展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准备工作,我们以活动为载体,不断培养树立典型,激发党建工作的活力。一是在农村开展了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目前全县共有1548名农村无职党员上岗履行职责。实践表明,设岗定责工作较好地解决了农村分散经营下党员教育管理方式相对滞后、党员发挥作用渠道不够畅通的问题。徐木乡通过开展这一活动,使无职党员成为农村基层干部的得力助手,发挥了农村普通党员“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过去很多没人办或难办的事情,通过无职党员的模范带头和协调努力,基本上都得到了解决,较好地促进了农村各项工作的落实。二是深入开展“两个示范”创建活动。今年以来新创建县级党员科技致富示范基地12个、党员示范户40户,乡镇级党员科技致富示范基地56个、党员示范户472户。马额镇对“两个示范”领办人实施政策倾斜,重点培养扶持,充分发挥党员科技示范基地、党员科技示范户在优化产业结构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找到了新形势下抓好农村党建工作与发展农村经济的最佳结合点,为广大群众走向脱贫致富之路搭建起了广阔的平台。三是开展“双向培养”活动,加强在生产一线、中青年致富能手和村委会、村小组长中发展党员工作。今年前三季度共发展党员248名,其中发展农民党员109名。有9名农村优秀党支部书记和87名经济能人崭露头角,成为典型和示范。四是采取各种手段宣传典型。投资5万余元,购置了摄像机、数码像机、计算机等器材,加强党员电化教育工作,开通了“三原党建在线”网站,拓宽了树立典型、宣传典型的渠道。拍摄的《创办“流动党校”基层干部培训遍地开花》、《埝凹村党支村书记李金友》电教专题片,被省党员电化教育中心采用,作为经验在全省宣传推广。

——建章立制,强化管理,创新党建工作的管理模式和机制。

一是积极探索党员教育管理的新途径和方法。制定了《三原县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和《三原县离退休党员管理办法(试行)》,在离退休党员中实行身份证明卡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对流动党员和离退休党员的管理。二是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地开展整建工作。实行了以乡镇党委为主,部门分期分批包村抓整建工作机制。每年排查10%后进村,由县级部门实行“三包”(即包扶贫、包发展、包村级组织建设)。目前,第一期19个县级部门进驻到19个重点村开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时采取“1+6+2”的办法,对长期发展滞后的10个村进行了帮扶整建。城关、大程、渠岸等乡镇对村情复杂、矛盾多,长期不稳定的村,采取“结对子”、“互补”“协调”、“合并”等办法进行整建,使这些村走上了正常的发展轨道。通过多措并举抓整建,我县村级班子的面貌发生了明显变化。目前,一类班子194个,占61%;二类班子99个,占31%;三类班子25个,占8%。三是健全制度,建立党建工作常抓不懈的机制。去年至今,组织部、基层办先后制定实施了党建工作月报制度、村级班子月剖析制度、党员活动日制度等制度,进一步促进了农村党建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陵前、鲁桥、陂西等乡镇党委也在具体工作中建立了支部书记例会制度、党建工作联络员等制度,规范了党建工作的开展,解决了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逐步形成了各自党建工作的特色。

总之,在农村各级党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前三个季度的党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成立县委流动党校,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这一新模式,受到市委组织部的肯定和赞扬;党建调研工作前三季度在全市排名第一;党员电化教育工作全面加强,走在了全市前列;一系列管理制度的出台,规范创新了党建工作,形成了党建工作的长效机制。更值得一提的是,今年以来,各乡镇党委认真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各责任人认真履行职责,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促进了各层次党建工作的深入开展。在此,我代表县委对大家的努力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从大的方面讲,乡镇在转变职能上动劲不大,在增强服务上办法还不多;各乡镇仍然存在着一些软弱涣散的村级班子,个别村“两委会”长期不健全,甚至处于瘫痪状态;党员年龄老化、村级组织后继乏人问题依然比较严峻。从今年部署的单项工作来讲,抓的还不够实:村“两委会”办公室和党员活动室建设进度缓慢,档次不高;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乡镇走了过场;“两个示范”在辐射和带动方面缺乏有效的引导。要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不断开创农村党建工作的新局面,需要我们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满饱的热情、更加扎实的作风抓好工作的落实。按照省委农村党建工作现场会和市委组织部党建工作会议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县的工作实际,今后一个时期,要着重抓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一、持之以恒地抓好农村软弱涣散后进基层组织的整建工作

近年来,我们坚持不懈地抓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突出抓了农村软弱涣散党组织和村委会的整顿,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得到了县委的肯定和群众的认可。目前,全县90%以上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健全的,是能够担负起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重任的。但是,仍有6—8%的后进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处于软弱涣散状态,其中有少数还处于瘫痪和半瘫痪状态,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1、对软弱涣散后进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进行集中整顿。各乡镇要对软弱涣散后进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再次排查,摸清实情,对那些无法承担带领农民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重任、群众不信任的后进村党组织和村委会要逐一登记造册,并报县委组织部、基层办备案。同时要把排查出的经济长期发展滞后、“两委会”关系不协调、越级上访和突发事件不断的后进村做为整顿重点,回去后及时成立工作组,进行集中整顿。今后县委原则上不再派整顿工作组。做为一级党委,理所应当地处理好本辖区内出现的问题,等、靠、拖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要主动出击,积极应对,讲究策略,带着感情去化解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如果一个乡镇有一个瘫痪、半瘫痪村级班子,持续三个月以上的,要按照县委基层组织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的资格。对排查瞒报后进村数量、整顿措施不力的,同样也要追究乡镇主要领导的责任。县委组织部、基层办将对乡镇的排查、整顿情况随时进行监控和跟踪督查。

2、做好后进村领导班子配备。可采取两种办法。一种办法是直选。通过“两推一选”等形式,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把那些党员和群众公认、有能力为群众办事,率先致富的能人、有信心改变村上面貌的人选到村两委会班子。要强调的是,村两委会成员的选举乡镇党委、政府不得在选举中“内定”或凭个人好恶选用村干部。班子产生后,要做好新班子发挥持久战斗力的一些相关重要的工作,如财务、土地审计、村务公开、遗留问题的处理等等,要及时协调职能部门给予尽可能地解决。不能说班子选出来了就万事大吉,要尽可能地给新班子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只有这样,才能走出“屡建屡瘫、屡瘫屡建”的怪圈。新的班子才能有劲干事,为党工作,为民谋利。第二种办法是下派。后进村的班子往往难选,这是实际情况。如果费了九牛二虎之力还是选不出班子,可以把乡镇的优秀后备年轻干部派到村上任职,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指导员。在这期间,乡镇不再安排驻村干部其他工作,并以驻村的成绩作为考核所派干部的主要依据。总之,要千方百计为后进村选好、配强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健全村级班子。

3、继续扩大村两委会成员交叉任职。目前全县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的有23个村,占全县村总数的7.5%,低于全省村党支部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10%的比例,因此,要进一步继续扩大村两委会成员交叉任职。今后凡是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外出在一月以上,且不准备再回村履行职责的,各乡镇要按照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基层组织选举办法及时补选。村委会主任出缺,党组织有责任和义务向村民推荐符合担任村委会主任条件的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并经过选举兼任村委会主任;村党组织书记出现缺额,村委会主任是党员,又符合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条件的,经党员选举担任村党组织书记。今后,凡是新闻媒体披露或党员群众举报,哪个村长期无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的,要追究乡镇领导的责任,且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敷衍塞责。村委会主任不是党员的,乡镇党委、村党组织要指定专人,在一、两年之内把他们教育培训成入党积极分子或新党员。

4、积极稳妥地开展合并村工作。税费改革实施以来,独李、陂西、城关、嵯峨等9个乡镇进行了小村合大村工作,这种积极探索村级组织运行新模式的做法是值得肯定的。合并村是适应当前农村新形势发展、落实“一号文件”精神、减轻农民负担、发展农村经济、保证农村稳定的需要。陂西镇在这一方面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把25个村合并为现在的14个村,村干部由原来的93名减少到现在的54名,有效地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村“两委会”班子成员的素质,一些软弱涣散的村班子问题通过合并工作得到了有效解决。有些乡镇也开展了合并村工作,但收效甚微,甚至引起上访事件,使村级班子出现了不稳定因素,这与我们的初衷大相径庭。做好合并村工作要把握好以下几个原则:一是要尊重群众意愿。要根据群众的意见进行决策合还是不合,这样才能在工作中把握主动权,确保党委、政府意图的贯彻落实。二是要保证稳定。要注意做好党员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和落选的原任村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争取党员群众的支持拥护,有效防止不稳定情况的发生。三是要选好村“两委会”班子。这是合村的核心。要通过合并村,真正把哪些思想品质好、能够带领群众致富、有闯劲、敢作为、年富力强的“能人”推选到村级领导岗位。四是要妥善处理村上遗留问题。要对所合村的帐务及时审计查封,向群众承诺解决遗留问题的时间和办法,使合并村工作取得的成果得到不断巩固和提高。《当代陕西》第九期对陂西合村的经验进行了刊登,大家回去后可以学习借鉴。

二、进一步做好发展农村党员工作

发展什么样的人入党,怎样发展党员,直接关系到能否保持党的先进性,关系到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声誉。农村党员队伍“入口”不严,“出口”不畅,结构不尽合理,是多年来影响我县基层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加强农村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必须把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首先,要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的农村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对农村18至35周岁的青年进行登记造册,注意把这一人群作为重点培养对象。安乐、西阳镇在这方面做的比较好。并通过“双向培养”等有效活动,切实把非党的农村致富能手、优秀青年和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等培养成党员。第二要严把“入口”,抓好发展党员工作。培养和吸收农村优秀青年入党,进一步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是一个老话题了,但是,这一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全县每年虽然有百余名农民入党,但是农村党员队伍的整体结构和分布仍没有很大的改善。针对这一问题,三原县基层组织建设管理办法也有明确规定:任期内发展党员工作措施不力,出现两年以上不发展党员的单位,发展党员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县委对基层党委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在今后的考核工作中县委组织部、基层办将严格执行这条标准,希望能够引起各乡镇党委的高度重视。同时要拿出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研究教区、宗族矛盾复杂村和后进村的发展党员问题,切实解决多年未发展党员的“空白村”问题。在发展党员程序上,要按照“十六字”方针,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公示制、预审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第三要疏通“出口”,严格处置不合格党员。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从2001年开始至今,我县已处置不合格党员181名。但按照市委组织部要求,我县各级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还相对滞后,力度不大,好人思想严重。今后对于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做党分配的工作的“三不党员”,经教育不改正的,要严格按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置,逐步建立起纯洁党的肌体的长效机制,不断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号召力。

三、加快村级公有化“两委会”办公室和活动阵地建设

加强农村公有化“两委会”办公室和党员活动室建设,是今年省、市委组织部安排的一项重要党建工作,并于11月底进行检查验收。据统计,全县318个村(指合并后)中,已建成公有化两委会办公室和党员活动室的有156个村,占49%;正在建设中的有27个村,占8.5%;还未建立公有化两委会办公室和党员活动室135村,占42.5%,其中无公有化地方的99个村。

从以上数据和检查情况看,我们农村各级党组织通过各方面努力已经建设了一批公有化农村“两委会”活动室和党员活动阵地。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一是全县党员活动阵地公有化比率偏低,仅占全县村总数的57.5%。二是已建成的公有化活动阵地质量不是很高。只有陵前、城关和大程镇一些村的党员活动阵地建设有档次,达到标准。有些乡镇相当一部分建在撤并学校,有个别还是原生产队时的土坯房,难于布置、难于管理,阵地的吸引力不强,作用发挥不够。三是各乡镇普遍存在应付思想,强调客观困难多,主观努力少,具体落实少;有些镇、村党组织认识不高,修建阵地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以上问题表明,我县村级公有化阵地建设工作的任务还很繁重,也很艰巨。

因此,各乡镇党委要充分认识到抓好村级阵地建设,是建好以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各种组织,进一步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增强村党组织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的一项标志性工程。加强村级阵地建设,必须要解决好要不要建、想不想干的问题。农村各级党组织要进一步形成共识,迅速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制定方案,采取多种措施,发动乡村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协调各有关部门认真实施。要继续按“因村制宜,分类推进,抓两头带中间”的原则,建设公有化党员活动阵地,对于典型示范村(每乡镇2-3个),要根据村情建设高标准、上档次两委办公室和党员活动室,真正把典型示范村建设成为全县、全市乃至全省有说头、有看头,树得起、叫得响的闪光点、示范点。对于阵地建设搞得好的乡镇,组织部将在政策和物质上予以倾斜。对于未建的135个村,要本着“实际、实效、实用”原则,建设公有化党员活动室,确保党员活动有地点、有场所。其中有集体房屋、村办学校、企业或其他房屋资源的村,各乡镇党委书记、镇长、副书记要把这些村作为自己的联系点,采取得力措施,完成建设任务。对于无公有化地方的村,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在近期与国土资源局协调联系,给无公有化阵地的村划拨50—80m2的集体土地,专门用于公有化党员活动室和两委办公室建设。在资金筹集上,采取集体拿一点、党员群众集一点、上级补一点的方法建设“两委会”办公室和党员活动室。对于一些“老大难”村,采取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包抓,部门帮扶的办法分期分批进行建设。县委组织部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要求限期达标。

四、深化“三级联创”,精心实施“旗帜工程”

今年我省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重点实施以“三级联创”为主线,以创建“综合示范乡镇”、“综合示范村”、“党员致富带头人”为主要内容,以实现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为目标的“旗帜工程”。深化“三级联创”,实施“旗帜工程”,在今后一个时期就是我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每一项工作,也都要围绕这一目标来进行。县委正在加紧制定深化“三级联创”,实施“旗帜工程”的意见,在这里我先给大家提醒一下。具体讲要坚持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发现和培养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信息服务等方面工作领先、成效显著的先进典型,为农村改革发展树立学习的榜样。做到乡镇有示范村,村有示范工程,村民小组有示范户。衡量示范村、示范工程、示范户的标准,就是要看到底给农民群众带来了多大的实惠,党组织在引导群众致富过程中发挥了多大的作用。二是示范工程、示范户既要“新、特、独”,体现时代特征,符合环境要求,还要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易于农民掌握和推广实施。各乡镇党委要对这些示范典型在政策、技术、信息和资金方面给予大力扶持。三是布点合理,要有重点地选择一些贫困、工作难度大的薄弱村作为示范点,把“旗帜工程”变成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雪中送炭”工程。如果经过一段时间示范,原来后进的、贫穷的村赶上和超过了先进典型,我们开展“三级联创”和“旗帜工程”的成效就显现出来了。

五、切实做好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季度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是党中央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在市委尚未做出全面开展先进性教育活动之前,应主要做好以下准备:

1、摸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现状。全面了解党的基层组织和领导开展先进性教育的能力;党员思想政治状态;党员不符合先进性要求的具体表现,特别是流动党员、离退休党员、下岗党员、民营企业中的党员在开展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2、把保持党员先进性教育贯穿于日常的党员教育管理之中。党内组织生活会、党员学习培训,都应围绕和突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这个主题,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作好思想和精神准备。继续深入开展农村无职党员设岗定责、“两个示范”等活动,树立典型,总结经验,为下一步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全面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健全组织,培训骨干。对那些软弱涣散、不起作用、无力领导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基层党组织进行集中整顿,尤其是要对班子不健全、工作不力的班子抓紧调整充实;积极探索如何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方法和途径。县委组织部将在近期对全县组工干部进行前期培训,为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作好组织和骨干力量准备。

六、提高素质,加强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

在今后的农村基层干部培训中,我们将充分利用县委流动党校这一培训平台,组织协调发挥好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在第四季度以农村“两委会”班子成员为重点,采取集中办班,组织巡回宣讲等形式,对农村“两委会”班子成员和“两个示范”创办人进行一次轮训。搞好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仅靠组织部门的力量还远远不够,应该本着分级负责、层层抓培训的工作原则,各乡镇要充分发挥乡镇党校、党员活动阵地培训农村基层干部的主阵地作用,把培训工作真正落到实处。加强乡镇、村干部现代科技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使乡镇干部学会和掌握一两项专门技术,以便为群众提供更直接的指导和服务。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手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在加快公有化“两委会”办公室和党员活动室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增配、健全党员电化教育的设备,2005年底以前确保农村每个党员活动室有“两机一柜”和一定数量的碟片、图书资料。县委组织部将对培训工作抓得好的乡镇给予适当的扶持帮助。

七、求真务实,改进和加强乡镇干部作风建设

税法基础知识范文第2篇

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了法治,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全民的法律意识。因此,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的重要条件。[4]纳税人作为税收法治的主体,对税收法治的构建有着重大的影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税法实现的重要决定因素,良好的税收环境的建立和税法秩序的形成,依赖于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普遍建立。纳税意识作为一种观念,体现的是纳税人对自身权利义务的了解以及对税收缴纳和税收适用的态度和看法,直接影响着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良好的纳税意识不仅有利于国家税收活动的进行,有利于国家税收政策和法律的实现,而且对于监督政府行为,规范政府税收活动,实现依法治税,科学治税,都是非常重要的。[5]

纳税意识包括了纳税人的遵从意识和权利意识。纳税人的遵从意识表明纳税人对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可,这种认可是税收法律实施的重要支撑。当税收法律规范内化为纳税人自觉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时,良好的税收法律秩序才能得以实现。只有纳税人有良好的税收遵从意识,能够自觉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及时填写申报表,按时缴纳税款,税款的征收才能顺利的实现,纳税人的奉行成本和征管成本才能有所降低并有效的减少税法实施过程中的摩擦,从而促进良好的税收法治秩序的形成。各国税法对纳税人的权利都有所规定,并将其作为平衡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的力量对比的制约机制。通过赋予纳税人相应的权利,对征税机关的征税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和制约,通过程序机制来达到以权利控制权力目的的必然要求,对征税主体的不规范征税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进而形成有效的权力制恒的税收法治。但这种以赋予纳税人权利为基础的权利制约机制的作用的发挥,必须以纳税人的权利意识为前提的。法律规范所赋予的纳税人权利仅仅是静态的权利形式,要真正实现纳税人权利与征税权之间的有力的对抗与制衡,则需要纳税人积极且正确的行使其权利。这就要求纳税人不仅应当了解其享有的权利的内涵、了解适当的行使方式,更应当有积极的权利行使的意识,了解其所享有的权利及其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中的作用。惟其如此,静态的权利才能转化为动态的权利制衡机制,进而促进税收法治的形成。

可以说,最好的法律秩序,是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自觉遵守的秩序,这是理想的法治状态。因此,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提升是税收法治的形成过程中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但纳税意识不可能自发形成,尤其是在我国长期以来的纳税人权利缺失的法律文化背景下,纳税人意识的自觉的培育和形成,更是至关重要的。与纳税意识的形成相关的,除注重法治硬件系统的完备外,财税法律知识的传播和普及应当受到重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的守法品质必须通过包括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和措施有意识的加以培养才能形成。[6]如果说税收法治实践中赋予纳税意识形成的丰富的法制环境的话,则财税法教学应当成为财税法律知识的自觉的传播的渠道。通过财税法教学的大众化的教育和宣传,对民众的财税基础知识和法治观念进行普及,对法律知识进行传播和教育,使公民获得关于税收的正确认识,进而形成积极的纳税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财税法教学应当具有一定的普适性,注重普通公民的基本税收意识和法治意识的培养,形成大众化的教学模式。这种具有普适性的大众教学模式,其目的不在于培养形成具有财税法专业知识的人才,而在于以财税法律知识的传导,提高公民对财政税收的正确认识、了解与财税相关的基础法规,进而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正确的税收意识。这种教学方式,不具有明确的教学对象,而以一般的普通的人为教学对象,并不断扩大其接受的范围。只有通过这种大众化的教学模式,才能将财税法基础知识的传播无限制的扩大,帮助人们形成正确的税收遵从意识和权利意识,促使人们自觉实现税法,最终促进税收法治的形成。

二、财税法教学的专业教育:税收权力机关[7]的主流法治意识的形成

在税收法治框架内,与纳税人直接对应的是税收权力机关,即税收立法机关、税务机关和相关的司法机关,他们在税收法律的运行过程中处于绝对主导的地位,对税收法治的实现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一)立法层面:立法机关税收意识欠缺制约税收立法的完善

从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来看,税收立法层级较低,大多以暂行条例、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出现,透明度、可预测性、权威性和稳定性较差,在实践中更存在“税费不分”、“以费代税”的情况,破坏了税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这种税收法治状况,与当前我国立法机关对税收的性质缺乏足够的认识有着直接的关系。

一方面,税法的多层次立法直接导因于对税收性质认识的不足。从税法理论上说,税收是对公民财产的侵夺,是对公民财产权利和经济自由权利的限制。税收是经公民同意而转移给国家的财产权利,国家取得税收的前提是公民对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的放弃。因此,只有在国家提供公共物品所必须的范围内,经全体公民的同意(在我国则表现为经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国家才有权请求公民让渡其部分收益。在税收立法上,税法作为侵犯人民财产自由权利的法律,其制定应由人民代表大会严格保留,必须“在议会上经过国家的代表者(纳税人者的代表)议员的同意”,“无代表则无税”。除非议会授权,行政机关无权征税,更无权开征税收,强调“宪法优位”或“法位阶原则”。税法的“议会保留”是税收法治实践的基础,而人民代表大会自觉或不自觉的放弃其税收立法权,无疑是对公民财产权利保护的放弃。行政机关在税收立法权上的稽越,更是无视公民征税同意权的权力扩张。由于对税收性质的认识不足,导致其立法机关自觉、不自觉的放弃其对税收立法权的控制,随意授权税务机关制定税收法律法规

,导致了我国当前税收立法以行政机关立法为主导的立法模式,也是当前税收法规混乱的重要原因。

另一方面,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说,由于税法的规定既要确保税收收入,又要与司法的秩序相协调;既要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又要体现出适度的调控,因而税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8]这要求立法机关具备足够的财税知识,以针对不同的立法要求进行不同的制度设计,避免税法体系内以及法律整体体系的矛盾与冲突。由于立法人员财税法专业知识的欠缺,使其无法针对财政税收的特性制定具体的规则,税收立法更多的依赖于税务机关,甚至也无法对税务机关提出的立法草案进行富有决定意义的审查。这形成了我国税务机关自行立法、自行执法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机关的权力无限的扩大,阻碍了税收法治实践的形成。

因此,完善我国税收立法,重要的一点是应当提高税收立法人员的财税法素质。只有一批具有深厚的财税法治理念、熟悉各种财税法特性、了解税收法治实践的人,积极参与税收立法中,才能对财政立法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执法层面:财税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与依法征税

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律关系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构成直接对立的双方主体,税务机关的征税意识将直接影响双方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及发展,直接关系着依法治税的成败。为保证税务机关自觉执行税法的规定,税务人员应形成依法征税的意识。

(1)税务人员应具备专业的财税知识。从税法理论来说,税收之债仅于具体的经济生活事件及行为可以被涵摄于法律的抽象构成要件时成立,税务机关对此并没有自由裁量权。税务机关应对法律的抽象构成要件有足够了解,以能够以此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或收益进行税收构成要件的事实判断,决定其是否可以涵摄于税收构成要件之内以及是否成立税收之债及税款的数额。在税款征收过程中,无论是税收法律适用的选择还是应税事实的判断,都必须以税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税知识为前提。

(2)税务人员应建立良好的依法征税的意识。税务人员具备专业的财税知识,仅仅使其能够进行税款的征收,但这仍然无法实现征管环节的法治化。当前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处于命令与服从的地位中,税务机关随意扩张其征税权的内涵的现象十分严重,税务机关甚至有权决定税款的征收及数额。这种状况是对税收法治的极大否定。在税收法治下,税务机关必须严格依照税法的规定征税,它有权根据经济事实判定税收构成要件是否成立,但它不能随意创设税收债权,也无权随意减免税收。也只有根据税收征管程序进行的税款通知才是合法有效的。在税务机关的行为对征收过程有着决定性影响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的自觉的依法征税意识的形成,无疑将决定征收过程的合法化程度,进而影响税收法治环境的形成。

税务机关的征税意识的形成,不仅有利于税收的征管,避免税收争议的发生,减少税收的征收成本。更重要的,税务机关只有形成良好的征税意识,才能自觉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保障税收征管过程的法治化。

(三)司法层面:为争议的解决提供专业的指导

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后保障。在税收领域同样应该如此。但实际上,在我国的税收实践中,司法对纳税人权利的救济极为薄弱。税法的技术性特征导致涉税争议的解决也呈现出对技术性专业性的要求。而目前我国税收诉讼法律制度中明显忽视这种技术性的要求。[9]法官欠缺相应的财税知识,导致其在案件的审批过程中无法进行独立的法律判断和事实判断,进而根据价值的选择作出独立的法律认定,解决涉税争议。甚至税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导致了税务案件中司法机关对税务机关存在一定的依附关系,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往往按照税务机关的意见来判决案件。表面上看来是法院在审理案件,实际上是税务机关在审理案件。这种由税务机关自己做自己法官的审判,其中立性、公正性丧失殆尽。法官独立性的丧失,即很难谈及其能够真正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司法的法治化主要是各级司法部门严格按照税法和相关组织法、程序法的规定来处理税务争议和涉税犯罪的案件。[10]要实现税收司法的法治化,必须有精通税法和税务知识的法官并足以胜任对案件的独立审判。而无论是现有法官的财税知识的提升还是培育新的税务法官,这都将依赖于对其进行财税法的专业性教育。[11]

对于税收权力机关来说,由其在税收法治进程中的作用所决定,其财税知识的掌握和法治意识的形成将极大的制约税收法治的形成。如果针对纳税人的大众化的财税法教学仅仅足以提升纳税人的基本的财税知识和法律常识,那么这种普适性的大众化教学并无法满足税收法治对税收权力机关执法人员的财税专业知识和法律意识的要求。执法人员所接受的财税法教育,一方面应当形成系统的财税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各个税种的构成要件、应税事实判断、征管程序等与税款征收直接相关的财税知识,熟悉各种税收核查、帐簿检查等各种与征管相关的会计知识和技能,并足以灵活运用于税收征管实践当中。另一方面,财税法学教育也应当立足于法律意识的培养,执法人员的财税知识必须在正确的法律意识的指引下才能真正实现税收征管的有序性和有效性。执法人员应当形成依法征税的自觉的法律意识,明确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法律步骤、方法和程序,熟悉各种争议的正确、合理的解决办法,才能使整个征管过程法治化和有序化。

税收权力机关的财税法意识对税收法治进程有着最直接的影响,因此,财税法的专业性教学应当成为财税法教学的主导。财税法教学不应仅仅以大众化的基础税收意识的培养为目的,最终掌握财税法律知识、能够在实践中灵活运用财税知识和法律知识、对财税法治实践产生影响的人才的培养,才是财税法教学的真正目标。财税法知识通过财税人才作用于实践,税收法治才能逐步形成和完善。

三、财税法教学的精英教育:税收法治理念的深化

在税收法治形成过程中,处于纳税人与征管机关之间的中介是作为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的税务士。税理士以纳税人的人的身份介入税收征管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税收咨询、纳税申报、异议申请等方面提供专业性的服务,在“推进税制、税务行政等的民主化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12]一方面,税理士通过其专业性的服务,为纳税人遵守税法提供合理性建议,促使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另一方面,他也通过为纳税人服务,对征税机关进行更富有专业性的监督,对征税机关的征管行为造成一定的压力,促使其依法作出行政行为。

正因为如此,税理士处于民间职业专业的法律地位,以维护纳税人的权利、依法谋求纳税义务的正确实现为使命,应基于宪法及以其为基础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复杂的税务的法律性问题作出最终的判断。因此,税理士作为职业专家,不应仅仅是单纯的税务专家,他更应当具有税法专家所应具备的素质,以能够“根据自己作为一个职业专家的见解和知识来采取独立的行动”[13].税理士首先应当是税务专家,具备专业化的税收知识,以对各种经济行为进行事实判断;其次更应当是税法专家,熟悉宪法及其

他法律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各种规定及保护的途径,以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价值的判断,最终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在这个意义上说,税理士以维护纳税人的利益为职责,但只有其具有专业性的判断能力时,才能避免对任何一方面的依附,形成自己独立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才能更好的履行其职责。也只有税理士的独立地位的形成,才能更好的发挥其对税收法治的促进作用。[14]

与税理士处于征管过程的某一环节所不同的是,财税法学家则是超脱于税收法制实践之外的。尽管税理士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地位可以是中立的,但其事实和法律价值的判断却无法避免受到维护纳税人权利这一职责的限制。而财税法学家则可以完全独立于各种利益的纠葛而以超脱的视角对各种纳税行为、征税行为及各种涉税争议进行独立的法律价值的判断。财税法学家对各种涉税行为的专业化审视,进而进行理论的提炼和抽象,形成系统的财税法理论,以此对税收法治实践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为此,财税法学家不仅应当具备财税法技术,更应当具备一定法律信仰、道德、人文精神、专业知识和理论、心理素质以及行为方式等素质,他所掌握的知识和技巧,使其能够对税收法治实践作出深刻的理解和思考,能够对财税法律实践进行理论的抽象和深化。他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仅能使其形成独立的价值的判断,也能够以此为基础,形成对现行制度的实施效果的法律评价,进而提出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完善的必要和完善的途径。因此,对财税法学家来说,其财税法知识的获得应当远较其他的财税法职业者更为全面性、理论化,并有利于富有法意识和法思维的独立的观察视角和方法的形成。

因此,税理士和财税法学家的培养,应当是一种精英式的财税法教学方式。精英式的财税法教学方式一方面注重系统的财税专业知识和技巧的培养,但并不仅仅停留于税收的技术操作层面的简单传导,而是更应注重法律意识和税收意识的培养,注重对学生对财税法律的价值的理解和认识,培养学生的正义感和正义的信念,形成学生对人的尊严的尊重,对人权的保证,对自由、公平、效率等法律价值的自觉的追求。只有通过这种精英式的财税法教学,才能培养出合格的财税法律人才,作为纳税人与征税机关的沟通渠道,以其独立的法律价值判断影响税收法治进程,最终促进税收法治的实现。

四、代结语:财税法教学与财税法治的互动

财税法教学以其财税法律知识的传播,影响社会各阶层的税收意识。通过大众化、专业化和精英化这三个不同层次的教学途径,实现对社会大众的税法意识的渗透、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的传授、对社会中间阶层的税法理念的培养,使纳税人、税收执法人员以及税收中介机构、财税法学家的税法意识在不同的层次上得以形成,在全社会形成完整的以普遍性的纳税意识为基础,以执法机关人员的专业性税收意识为主导、以系统化的税法理论为指导的税法的主意识流。这一主意识流的形成,将影响税收法治建设进程中的相关人员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的行为,以其具体的行为对税收法治进程产生深刻的影响,推进税收法治的发展。

以不同层次的财税法律意识的培养目标,分别设定不同程度的财税法教学方式,使财税法知识的传导更富有针对性和有效性。从我国现行的情况看,大众化的教学方式往往被忽视而为简单的税收法律的宣传所取代,导致人们所接受的基础财税法知识欠缺体统性和完整性,影响了普遍的税收意识的形成。专业性的财税法教学尽管受到重视,但由于教学技术、法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并未对财税法治实践所必须的各类专业性人才的培养提供各种有效的渠道,已培养的财税法人才在财税知识或法律意识方面存在或多或少的不足。就精英化的财税法教学来说,财税法理论意识和理念的培养已受到相当的重视,但在不同的培养规则下往往形成以经思维或法律思维为主导的单一的理论分析模式,欠缺财税法理念的整体思考。可以说,各种富有不同层次的财税法律知识的人才的欠缺,已成为我国财税法治形成的重要的主观性因素。为此,为发挥财税法教学对税收法治的推动作用,针对不同的培养模式进行财税法教学改革即是必要而且紧迫的任务。

在教学实践中,按不同培养目标对财税法教学进行区分是相当困难的。三种教学模式是统一的整体,都是以财税法律知识的传导为目的的层层递近和提升,其相互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同样是相当明显的。只有三种不同的模式相互配合、相互倚重,才能培养出法治实践所必须的财税法律人才,对财税法治实践的形成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财税法教学以其财税知识传播的功能,在税收法治构建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换个角度来说,财税法教学对税收法治的影响,是以税收法治实践本身的发展为前提的。税收法治的发展,才会为财税法教学提供丰富的实践,为财税法律意识的传播和形成提供动态的媒介。通过税收法治实践,社会各阶层才能更深刻的理解税收法治的内在涵义,并体会其税收意识在税收法治中的价值,进而与税收法治实践形成良好的互动。而税收法治实践的发展,也加深对财税法专业人才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也将驱动财税法教学的改革和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财税法治化的进程,必然对已有的财税法律知识、观念乃至法治理念等各个方面进行一定的修正,而这也促使财税法教学的不断发展。

「注释」

[1]周卫兵:《试论税收法治及其制约因素》,载《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4期。

[2]参见孙士玉:《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及强化途径》,载《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

[3]参见霍宪丹:《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5]参见甘功仁:《纳税人权利专论》,中央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

[6]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在此所指的权力机关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立法机关所指的权力机关,而是泛化的权力机关的概念,即它是指税收法律运行过程中与征税有关的一切权力的行使机关,包括税收立法机关、征税机关和司法机关。

[8]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

[9]参见熊晓青:《税收争讼制度若干问题研究》,北大法学院硕士论文2001.

[10]参见翟继光:《试论税务法庭在我国的设立》,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

[11]参见翟继光:《欧洲法院在国际税收协调中的作用及启示》,载《上海财税》2003年第11期。

[12]参见[日]北野宏久:《税法学原论》(第四版),陈刚、杨建广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312页。

[13]参见[日]

税法基础知识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会计专业;税收课程;教学改革

Abstract:Inrecentyearsthereexistsomeproblemsintherevenuecoursesofaccountingspecialty:suchasmonotonousteachingmethod,lackofpracticesector,andoldfanshionedexammeans.Thispaperanalysestheseproblemsandputstorwardsolutionstoachieveimprovements.

Keywords:accountingspecialty;revenuecourses;teachingreform

一、目前高职会计专业税收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方法单一僵化

目前高职会计专业税收课程的教学中,都遵循着这样一种传统模式:固定的授课地点,使用固定的教材,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方法。税收作为一门实用性很强的专业课程,如果单靠教师一味的说教来讲解,无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所以在讲授税收课时,教师一方面要用大量的案例作为辅助材料来帮助学生理解税收政策,调动其学习兴趣;另一方面,还应该积极探索其他新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双向互动式教学等,要重视学生的个体需要,锻炼学生对税收政策的实际运用能力,提高教学水平。不过目前我们的教学方法还或多或少受着传统的教学方式的影响,教学方法单一僵化,教学手段比较陈旧。教师在课堂上讲得多,学生练得少的现象普遍存在,课堂训练量总体偏小,教学效率低下。

(二)税收实践性教学严重不足

高职院校的会计专业在提倡“以实践为基础、以能力为中心”的职业教育模式的今天,暴露出实践性教学严重缺乏的问题。现有税收教学计划对实践教学的规定比较笼统,实践性教学内容、时间、组织方式和方法不够明确,更没有系统的实施方案,实践性教学的比例偏少,远没有达到税收课程理论与实践1∶1的标准,致使在教学中实践环节的落实随意性大,而且实践性教学质量缺乏监控。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会计专业培养目标的实现。

(三)考试方法有待改进

税收课程在高职院校会计专业一般属于考试课程,其考试基本采用闭卷形式。笔者认为,考试也是一种培养学生能力的途径,例如:闭卷考试可以加强学生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写论文可以多查资料,扩大知识面。为了督促学生学好税收课程,教师应该综合运用多种考核方式,以促进学生多方面能力的培养。

二、高职会计专业税收课程教学改革措施

(一)课堂教学中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

1.教师讲授法。教师讲授的方式有利于学生对抽象原理的理解和税收法律意识的培养,教师讲授也非常有利于学生的基础知识的学习,但是应当避免对学生“填鸭式”的灌输和照本宣科[1]。

2.学生讨论法。学生讨论可以多种形式开展。比如,针对事先给定的主题,由学生在课后自行收集资料,利用课堂时间讨论。这种形式可以锻炼学生多方面的能力,比如收集资料的能力、分析信息的能力、文字表达的能力等,这样的方式还有利于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学生树立自信心。

3.案例教学法。税收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单纯的税法条文十分枯燥,但结合适量的案例会使教学内容不仅丰富而且生动,可以说案例教学是税收课程教学的一大特色。教师在讲授完理论部分后,结合所讲内容,可以采用留思考题或课堂讨论的方式进行案例分析,最后由老师进行总结讲评,由学生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教学可以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税收法律条文的理解和掌握,激发学习热情;同时,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和表达的能力;此外,案例教学将教学方式由单向转变为双向,活跃了课堂气氛,调动了学生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和学习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跨世纪的人才具有深远意义。

4.邀请税收界知名人士讲学。由从事税收工作的知名人士为学生做讲座,可以拉近学生和实际工作之间的距离。重视培养学生的实务能力,注重跟税收实际工作部门的联系,大量聘请税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士承担相当部分课程的教学工作,把税收理论教学和税收实务结合起来。

5.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以多媒体教室为载体,变黑板教学为课件教学,可以实现现代教育技术与现代化教育设施的有机结合,使课堂教学变得生动形象、易于接受。税收教材中几乎每一税种都有几个案例需要分析,案例文字较多,在黑板上书写会浪费大量时间。此外,税收知识日新月异,发展较快,课件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保证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同时也增加了课堂的信息量[2]。

(二)加大税收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力度

1.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应当修改现有人才培养方案,增加税收相关课程门数,确保实践性教学课时。如今高职税收课程模式较充分地考虑了知识本身的逻辑性,并将其与学生的认识发展过程相结合,易于组织教学,但由于过分追求学科知识的完整性,容易使理论脱离实际,学科之间联系性不强。税收作为一门实用性、针对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必须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中心来设计课程内容。要加强税收实践设施的建设,强化实验性的模拟教学,适当增加实训课时,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比例力争达到1∶1。高职院校应当增加税收课程门数,税收涉及的税收原理、涉税实务和税收筹划等,这些内容绝非一门课程所能包含,税收课程至少应达到3门,课时比例在25%以上,同时扩充税收实训科目,选择或自编合适的税收实践教材。当前市场上税收实践教学教材很少,高质量的更少,而适合于高职学生使用的则是少之又少。为了保证教学质量,高职院校会计专业应立足于“自编为主,购买为辅”,教师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后,组织一线教师编写税收实训教材。

2.高职院校应当强化税收模拟实训室和实训基地建设,保证学生拥有良好的实践性教学场所。高职院校应当加大实训经费投入,建立仿真性强,能全方位模拟税务工作流程、工作环境、职能岗位的税收模拟实验室,同时把税收工作有创新、有成果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民营企业作为首选目标建立校外实训基地,走校企合作办学的道路。正如同志所说:“从学校方面来说,校企合作可以及时反馈社会需求,增强专业的适用性,从企业方面来说,校企合作可以借用学校的教学力量,提高教育层次,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变。”[3]

3.高职院校应当加强培养税收专业教师的实际操作技能。教师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自身一定要有实践能力,这样才能更好地组织、指导学生实践[4]。税收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系统丰富的理论知识,而且要具有扎实熟练的实际操作技能。作为税收专业教师自身不能脱离实践,高职院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高税收教师的实践技能,重点培养“双师型”教师。要定期参加税务部门组织的培训,或是专业进修,经常到企业从事报税的实践操作工作。应采取“请进来、送出去”的方式,结合教学进行教师培训,向税务部门、税务师事务所、大型企业聘请税务专家、注册税务师、财务总监担任客座教授,让他们既到学校指导税收教学工作,进行教师培训,又担任税收实践课程教学,弥补在校税收教师实践知识的不足。对未经过实践锻炼,动手操作能力差的教师,可与税务部门联系下派到业务部门、企业等挂职锻炼,提高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和应用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让税收教师经常到第一线去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积累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税收实务操作,并能够解答税收工作中出现的操作问题。税收专业教师只有深入实际,接受前沿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才能更好地进行教材的选择、教案的组织和准备以及实践课程的操作和指导。只有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组织税收实践教学,更好地指导学生。

(三)改变传统的考试方法,完善评价体系

1.改革常规卷面考试内容,加大对技能的考核。考试内容的变化,可以起到导向教学的作用,促进在一般课堂教学中贯彻实践性教学的思想,重视技能教学,改进教学模式和方法。如设计相关的企业纳税申报资料,要求学生填制纳税申报表;给出企业相应的资料,要求学生设计纳税筹划方案等。以实际案例分析为主,尽量避免考死记硬背的东西。

2.探讨抽题考核的新办法。这一考核办法可用在终结性考试,如毕业考试,将税收实务分为若干段,编制若干段的实际操作考题,给每段的此类题目编号,由学生随机抽取,抽到哪段就考哪段,可以节省考评时间。这种考核办法虽不能考查学生的全部技能,但由于是随机抽题,考前定能鞭策学生去全面掌握各段技能,考试结果也能够反映学生的水平。

3.将平时的考核和期末成绩有机结合起来。在平时的教学过程中应结合各章节的内容给学生布置思考题或作业题,组织学生针对一些热点问题开展讨论,并围绕讨论题让学生写出专题论文,依据学生的作业和论文评定平时成绩。这样做可以调动学生查阅资料和思考问题的积极性,增强对税法的掌握和应用,给学生更多自由发挥的思考空间。学期末的考核采取闭卷考试的方式,以选择题、判断题、案例分析为主,用于检测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促使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和记忆,为日后的专业课学习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胡晓东.工商管理大学科中税法课程教学方法的创新研究[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6,(2):101-104.

[2]李晶.基于税法课程的课堂教学改革[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6,(3):89-91.

税法基础知识范文第4篇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学生进行有关法律基础知识的教育。其主要任务是使学牛了解和掌握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不仅做到自觉守法、依法办事,而且还能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公民。

二、课程教学总体目标

1.教育学生了解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中与学生关系密切的有关基础知识,初步做到知法、懂法。

2.指导学生提高对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解能力,对是与非的分析判断能力,以及依法律己、依法做事、依法维护权益、依法问违法行为作斗争的实践能力。

3.培养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增强适应依法治国所必需的法律意识,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三、教学内容及具体教学目标和要求

法律基础知识课介绍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法律基础知识课的主要内容和学习方法,懂得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重要意义,激发学生学习这门课程的热情。

(一)宪法。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明确宪法的特征,了解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了解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努力做到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教学要求

认知

1.了解: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政权组织形式;人权的涵义;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

2.识记:我国宪法关于治国方略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

3.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国家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

运用

1.举例说明:列举实例表明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广泛性。

2.分析判断:根据实例分析判断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宪政原则。

教学内容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

(1)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与基本国策

(2)规定和保障墓本人权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确认。

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3)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

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体系。

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

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二)行政法

教学日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行政机关的构成及行政机关管理国家的基本方式;明确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掌握行政处罚的有关知识,提高遵守行政法规、依法监督行政的自觉性。

教学要求

认知

1.了解: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机关管理国家的墓本方式;行政许可的涵义;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2.识记: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违法的特征。

3.理解: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

运用

1.举例说明:通过实例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2.分析判断:根据实例分析判断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

教学内容

1.行政机关是国家实施行政管理的机关

(1)行政与行政法

(2)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

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

(3)行政法律关系及其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和行政监督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2.行政机关管理国家的基本方式

(1)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规范和调整社会事务

抽象行政行为的插义。

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

(2)通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秩序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3)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的涵义和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权、处罚程序。

3.制裁行政违法,维护社会秩序

(1)行政地违法及其特征

行政违法的涵义。

行政违法的特征。

(2).行政违法的制裁

行政违法制裁的涵义。

行政法律责任。

(三1民法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内容,理解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主要民事权利;自觉依法进行民事活动,提高保护自身民事合法权益的能力.

教学要求

认识

1.了解:民法调整的对象;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2.识记: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合同的订立程序;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3.理解:我国民法的摹本原则;民事行为能力分类的意义;合同担保的形式和作用.

运用

1.举例说明:现实生活中违反平等原则的现象;结合生活实际,指出侵犯公民、法人人身权利的行为主要有哪些,怎样运用民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担保的运用。

2.分析判断:根据实例,区分承担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

3.实践体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模拟合同签订;收集有关资料,结合个人学习体会,说明公民合法财产受到侵犯如何寻求民事司法救济。

教学内容

1.民法的墓本原则

(1)民法的涵义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民事主体

(1)自然人

自然人的涵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2)法人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的分类。

法定代表人。

3.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主要内容

物权及其种类。

债权及其种类;合同的订立、履行、担保。

知识产权及其种类。

人身权及其种类。

(2)取得民事权利的途径

民事法律行为。

4.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种类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和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3)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的过错,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经济法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我国的企业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明确企业设立的条件、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依法从事经济活动。

教学要求

认知

1.了解:企业的分类;产品质量的监督方式;税收的种类;订立劳动合同的基本程序;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

2.识记:企业设立的条件;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3.理解: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扒法律责任;依法纳税的重要意义;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违反劳动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运用

1.举例说明:企业与其他法人的主要区别;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发生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有哪些。

2.分析判断:结合有关资料或者个人生活经历,分析产品质量对人们生产、学习、生活的重要性;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列举事例,说明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重要意义。

3.实践体验:根据个人将来可能从事的职业,模拟一份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

教学内容

1.规范市场主体依法设立企业

(1)企业设立的条件

企业是最主要的市场主体。

设立企业的必备条件。

设立企业的禁止条件。

(2)企业的法律责任

企业法律责任的主体。

企业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2.加强质量监督保证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法概说

产品质量法的制定。

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

(2)产品质量的监督

监督主体。

监督形式。

(3)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4)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条件。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范围。

3.加强税务管理自觉依法纳税

(1)税收与税法

税收的种类。、税收法律关系。

(2)税收征收法

流转税法。

所得税法。

(3)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管理。

税款征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4.履行劳动合同强化社会保障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的制定。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2)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劳动者的基本义务。

(3)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的内容。

(4)劳动争议的解决

协商解决;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5)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的内容。

社会保障的立法。

(五)刑法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犯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理解刑罚在打击犯罪中的作用;认识几种常见犯罪的危害发生性,提高同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

教学要求

认知

1.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分类;累犯、自首和立功的构成条件;常见的几种犯罪。

2.识记:犯罪的特征;刑罚的种类;刑事责任年龄。

3.理解:犯罪的构成要件;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刑事责任能力。

运用

1.举例说明:联系具体犯罪案例,指出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罪名。

2.实践体验:收集案例,体会打击经济犯罪的意义。

教学内容

1.犯罪

(1)犯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及其特征。

犯罪的构成要件。

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

(2)犯罪的分类

根据犯罪客体不同进行分类。

根据犯罪主体不同进行分类。

根据犯罪主观方面不同进行分类。

2.刑罚

(1)刑罚的种类

主刑和附加刑。

(2)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3)累犯、自首、立功

3.与犯罪行为作斗争

(1)打击与职务有关的犯罪

(2)打击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犯罪

(六)专业法规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与自己所学专业有关的专业法规的主要内容;树立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事的观念;提高依法从事职业活动的能力。

(教学要求和教学内容由各校根据相关行业特点自行确定。)

(七)诉讼法

教学目标

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诉讼途径的种类及其各自的管辖范围,知道非诉讼途径的特征及法律服务机构的种类;掌握几种主要非诉讼途径的运行过程;培养学生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教学要求

认知

1.了解:诉讼的种类;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沂讼的受案范围。

2.识记:非诉讼途径的种类;法律服务的机构。

运用

1.举例说明:结合自己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具体纠纷,选择恰当的解决途径。

2.分析判断:结合诉讼案例材料,分析判断应适用的诉讼程序及确定应管辖的具体机关。

3.实践体验:通过开展模拟法庭、旁听审判、实地参观等活动,体验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教学内容

1.诉讼途径

(1)诉讼的种类

(2)受案范围和管辖

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3)审判程序和举证责任

2.非诉讼途径,

(1)非诉讼途径概说

非诉讼途径的涵义。

非诉讼途径的特征。

(2)非诉讼途径的种类

投诉、调解、裁决、仲裁、复议、申诉。

3.法律帮助

(1)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的涵义。

法律服务的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

(2)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的条件、法律援助的机构、法律援助的程序。

四、教学原则和方式方法

1.教学原则

(1)方向性原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的教育方向。教学中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与解释问题,确保理论观点的正确性。

(2)知识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向学生普及法律基础知识是法制教育的基本任务,应当努力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宪法和一些主要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同时,应结合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法制观念教育,让学生在学法的基础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做到自觉遵纪守法。

(3)学科性与综合性相结合的原则。与其他德育课程相比,法律基础知识足由多门法学分支组成的专业性很强的课程,也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学科。在教学内容上不能过分强调学科的专业性、完整性、系统性,而应强调和体现它作为德育课的综合性。要从德育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出发,确定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提出教学要求,把学科性和综合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4)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与公民日常活动的联系非常紧密。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同时,应注意教育和指导学生用法,做到学以致用。

要多选用典型事例和案例进行教学,适度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旁听审判、模拟法庭、参观考察、社会调查等活动。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引导学生积极、主动、自主地学习,提高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依法做事、依法维权、依法问违法犯罪作斗争等实践能力。

2.教学方法

(1)教学方法的选择。在具体的教学情境中,教师应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学生认知水平及思想状况的差异情况,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

(2)教学方法的运用。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综合采用学生主体参与的启发式、直观式、讨论式及案例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特别要注意采用以例说法的方法,有条件的应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教学。

(3)教学方法的评价。评价教学方法要以实现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目标为依据。鼓励有所创新并取得实效的教学方法。

3.活动建议

配合教学内容,教师应利用课堂教学时间或社会实践活动时间,有计划地举办各种法制讲座,组织学生开展旁听审判、模拟法庭、社会调查、参观访问等实践活动,并通过安排学生撰写小论文、调查报告及总结等形式考核成绩。

4.教学用具

教师应充分利用课本及教学参考提供的资料开展教学活动,并恰当使用电影、幻灯、照片、录音、录像及计算机教学软件和校园网等进行辅助教学。

5.课时计划及分配建议

┌———┬—————————┬———┐

│序号│课程内容│学时│

├———┼—————————┼———┤

││法律基础知识课介绍│2│

├———┼—————————┼———┤

│(一)│宪法│2│

├———┼—————————┼———┤

│(二)│行政法│3│

├———┼—————————┼———┤

│(三)│民法│6│

├———┼—————————┼———┤

│(四)│经济法5││

├———┼—————————┼———┤

│(五)│刑法│5│

├———┼—————————┼———┤

│(六)│专业法│3│

├———┼—————————┼———┤

│(七)│诉讼法│6│

├———┴—————————┼———┤

│复习考试│2│

├—————————————┼———┤

│机动│2│

├—————————————┼———┤

│合计│36│

└—————————————┴———┘

法律基础知识一般每周2学时,总时数为36课时,其叫J教学时间32学时,复习考试2学时,机动2学时。

五、教材编写和选用

1.教材的编写、审查和选用

法律基础知识课教材,由教育部统—组织编写,在部分职业学校试用后由教育部组织审定。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选用国家审定通过的教材。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编写和推荐教材

2.教材的范围

教材包括:课本、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音像教材、多媒体教学软件、多媒体教学资料。

3.课本的规格

课本作为实施教学大纲的基本工具,必须按照教学大纲提出的教学目标,反映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课本作为教与学的基本工具,应该图文并茂,既有正文也有辅文、事例,应采用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叙述方式,提供新颖活泼的版式设计,文中穿插思考题、判断题,力求有利于教师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阅读兴趣,便于学生学习理解。

六、学习评价与考核

1.评价目的

学习评价是通过确认学生的学习进度、学习水平、行为转变的情况,以考查教学效果,为调节和控制教学过程提供决策依据。

2.评价原则

学习评价应遵循知识、能力和觉悟相统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

评价的范围应包括学生对所学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的识记、理解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评价途径

评价应采用书画测评考试与日常观察相结合的途径进行。具体方式包括笔试、口试、具体案例分析、法律文书撰写和实践活动考查等。

4.评价标准

学习评价标准分为认知水平评价和运用能力评价。

税法基础知识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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