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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税收筹划

建筑企业税收筹划

建筑企业税收筹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纳税管理;税收筹划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大环境下,税收作为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及企业管理者的高度关注。本文侧重研究建筑企业税务方面,包括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及有效方法。

一、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分析

纳税筹划对建筑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关键的作用和深远的影响。首先,从微观角度来分析,纳税筹划有利于建筑企业进一步优化资源,通过提前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项目、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取得节税的经济效益。毋庸置疑,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的最终目标,纳税筹划有助于提高企业获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并可大力促成企业可支配收入的显著增长,有效降低企业的外在成本,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以及投资等各项资源的有效优化和高效整合,为建筑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撑力。其次,从宏观角度来分析,建筑企业纳税筹划对政府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具有推动和促进作用,对政府实现财政收入的持续性增长大有裨益,与此同时,企业纳税筹划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促使国家、政府不断完善税收改制,逐渐弥补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促成国家税收法规的落实落地,有利于国家财政增收。

二、建筑企业纳税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政策管理

纳税政策管理是建筑企业纳税管理的基础工作和重要内容,指的是企业必须对纳税管理活动开展可能涉及的税收法规、政策展开全面收集、妥善整理、科学分析并深入应用于实际管理中的一系列工作。首先,企业应积极营造高度重视纳税管理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纳税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在全员范围中形成强烈的纳税管理意识,激励相关员工积极开展并切实落实纳税管理一系列工作。其次,企业应合理配置纳税管理岗位,将纳税管理的具体任务细分到每个人身上,由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对纳税政策、法规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建筑企业税收政策处于不断调整和变化的状态,岗位人员必须做到与政策环境高度同步,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并结合企业特征加以合理利用,积极响应政策要求并预判政策趋势,尽可能争取政策指导和支持,切实保障纳税管理的有效性。

(二)纳税成本管理

降低纳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建筑企业开展纳税管理活动最直接和最主要的目标,因此,纳税成本管理可以说是企业纳税管理过程中最核心且最重要的内容。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从全局的战略角度进行高度协调和有效控制,统筹规划企业纳税方案,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税款缴纳的相对数和绝对数,合理实现对企业纳税成本的合理管控。

(三)纳税风险管理

纳税风险管理是建筑企业纳税管理过程中不得不执行的重要内容,纳税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一旦对其失去有效的管控,则必然会给企业带来不可控的损失。在当下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建筑企业务必须不断强化纳税风险管理,熟悉并掌握税收政策法规,切实将税收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承受范围之内。

三、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方法

(一)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

观念意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行动结果,企业应精准把握税收筹划的鲜明特点,即税收筹划的合法性、事前筹划性及目的明确性,并严格遵守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确保税收筹划不与税收法律规定的原则相违背、始终坚持事前筹划原则和效率原则。在对税收筹划具体内容和客观要求具备充分认知和深刻理解的基础上,不断增强必要的税收风险管理意识,风险总是与收益相伴的,企业必须清楚认识到税收筹划在有效降低成本费用的同时可能存在的显性风险和隐性风险,避免筹划过度或筹划不当等极端现象的出现。

(二)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实现节税的经济效益目的具有积极和促进作用,如《企业所得税法》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生产的产业都一并纳入了产业优惠体系,这对相关企业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建筑企业在经济发展新体制下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更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深度解读优惠政策对企业自身的有利作用,在遵守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巧妙利用优惠政策大力提升企业税收筹划效果,促进企业的长远稳步发展。

(三)建立健全税收筹划管理机制

从管理学的角度出发考虑,企业税收筹划是一项涵盖税收政策管理、税收成本管理、税收风险管理、税收程序管理等多方面内容的系统性工程,必须在完善的管理机制的约束和规范下才能高效地开展一系列工作,实现税收筹划效果的有效提升。首先,建筑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特性、生产经营特点、税收筹划要求等各方面综合因素来合理设置专业的税收筹划专门机构,并配置与税收筹划工作要求相匹配的专业人员,大力打造专业的人员队伍是保证税收筹划合理性、高效性和科学性的关键一步。其次,税收筹划管理机制必须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梳理清楚管理流程和审批程序,构建层次分明、要求明确、规则合理的机制条例,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有效的指引和规范。

建筑企业税收筹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营业税;营改增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性

税收筹划是企业建立在对税收法律法规充分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经营、投资等活动进行安排进而达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的合法活动。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前筹划性与目的性三种特性。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本身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合法行为,如通过违规行为获得的降低税负不属于税收筹划。事前筹划性是指税收筹划是在正式纳税申报前所开展的节税行为,通过企业账目调整而进行节税明显是违规且不符合税收筹划定义的行为。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这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动因。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总体建议

(一)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

税收筹划应当是站在企业全局所采取的行为,不应当仅仅站在财务部门的角度考虑。根据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可以得知,税收筹划应当站在企业全部的业务流程进行考虑。因此,全局性的税收筹划可以从公司与子分公司的设置、合同的签订、原材料采购、设备使用、人员设置等角度来采取综合性的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二)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

税收筹划必须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规则的行为。故缺乏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的理解无法帮助企业有效的规划税收筹划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施工企业所适用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及车辆购置税。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施工企业税负的主要来源。施工企业适用税种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施工企业的“营改增”问题。国家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在2012年1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改革试点。施工企业虽然目前尚未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内。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推动,“营改增”将成为施工企业税收缴纳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营改增”虽然可以从抵扣减税的角度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施工企业涉及砂石、沙土等原料的采购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大型设备难以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存在,故在“营改增”实施后,短期内有可能造成税负“不降反升”的尴尬状况,施工企业仍需要通过系统完善的税收筹划措施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有效实现税收筹划的保证。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一方面导致企业票据账目管理、会计核算的混乱;另一方面,由于财务人员缺乏相关税收规则体系,缺乏对税种税率、缺乏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会计核算调整的了解,导致无法有效利用税收规则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三、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建议

(一)在公司组织结构设计中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可以体现出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因此,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当合并在总公司中缴纳。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由于项目大多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如当地可以享受到所得税减免政策,可以采用设置子公司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但是,如果母公司自身能够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异地分支机构可以通过设置分公司的形式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二)在合同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

合同的签订是施工企业重要的经营活动内容。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对相关合同内容及条款的设置来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效果。《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其将该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不论是否参与施工,均应当按照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施工企业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则应当按照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签订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适用的税率要明显低于不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形。因此,通过相关合同签订适用税率的区别,帮助企业合理适用税率,能够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此外,总包企业的营业额计算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譬如分包方将分包部分开具发票时可以带出总包方给建设方的营业税发票,“一税双票”避免同一劳务重复纳税。这就要求总包企业在分包工程的过程中,认真做好相关分包款项的会计核算,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税务支出。

(三)在原材料及设备使用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等相关工料费应当计入营业额。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原材料采购应当尽量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通过与长期合伙伙伴进行采购来降低采购成本,从而降低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中的原材料价值,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在建筑施工企业设备管理方面,企业可以利用相关折旧政策,增加折旧摊销费用,这样增加企业成本,进行降低企业收入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在劳动用工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相关事宜的岗位适当安置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进行就业,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同时,在劳务公共方面,通过与工程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方面相关工程发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另一方面,避免了劳务用工本身所可能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与纳税风险,起到了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结语

税收筹划可以在低纳税风险的环境下帮助企业有效降低税收负担。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必须完善。在此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规划、合同有效管理、原材料及设备使用及劳动用工方面的合理安排,能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周煜.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J].市场营销,2014.7.

[2]王俊兰.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浅谈[J].科学之友,2010,10.

建筑企业税收筹划范文第3篇

摘 要 本文作者首先分析了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然后提出了税收筹划的策略,以供各位同行参考。

关键词 建筑施工企业 税收筹划 前提 策略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些不确定性因素,建筑施工企业所面临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强化内部管理,采取诸如税收筹划等方面的措施来减少资金流出,通过一些业务技巧合理避税以达到增加效益的目的。

一、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

(一)合理组建组织形式。建筑施工企业通过改变自身组织形式可以进行税收筹划,集团形式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平衡分、子公司整体税负,根据各个分、子公司的注册地和汇算清缴形式来完成税收筹划,并以此来协调和平衡集团内部各个分、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如转移内部交易定价等等来降低整个建筑施工企业集团的整体税负。此外建筑施工企业也可以组建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充分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科学合理的设置会计科目。建筑施工企业的日常财务处理工作常常会对一些费用区分不清,无形中增加了所得税汇算的难度,也给税收筹划带来了障碍。会计涉税科目设置不合理很可能造成列支的费用大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限额,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发生,我们不仅仅节约开支,还应当科学合理设置会计科目来调整费用的归属进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如:税法已经明确对企业会议费进行了规定,只要建筑企业能够进行可靠、真实原始凭证的提供,那么,企业可以在所得税汇算之前将会议费进行全部扣除。

(三)合理确认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结算金额的大小不但影响缴纳营业税、教育费、城建税的金额,而且还影响到其利润总额进而影响所得税汇算。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收入可以根据完工工作量和工程进度来确认计量,原因是施工项目周期相对较长,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完全可以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将相关工程结算收入进行科学、合理的确认,延迟纳税期间,无息使用税金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其设立地点、产业结构等方面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前筹划。⑴合理选择新建企业的设立地点。对设立地点的选址也影响到企业的税负,例如:在西部地区设立的企业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很多;在经济特区、自治区以及沿海经济开发区,还有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等设立的企业可以享受低税率。⑵调整产业结构合理避税。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下利用废旧物资充当建筑材料,可以享受税法规定的废旧物资再利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的税收筹划。⑴在税法规定的限额内充分列支成本费用。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最大限度的列支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等来减少税基降低税负。根据税法规定超过限额的工资薪酬、对外捐赠、招待费不能在税前列支,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控制限额。⑵合理采用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在存货计量中我们可以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先进先出、后进先出以及个别计价等方法。遇见物价持续上涨,企业应采用后进先出法计量存货,减低库存存货成本,增加销售成本,进而降低所得税税额来降低税负。反之,遇见物价持续下降,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计量存货。近些年来,建筑材料水泥、钢材等物价持续上涨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和风险,选择恰当的存货计价方法来降低企业税负是值得建筑施工企业重视的问题。

(三)资产减值损失方面的税收筹划。《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资产减值可以提取的减值准备有八项,不得刻意多计提或计提不足,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具体反映和应用,而税法对资产的减值损失采用据实扣除的办法,企业对各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除了坏账准备可以按应收款项总额的0.5%税前扣除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但同时规定,如果资产发生永久性和实质性减损,在规定的期限内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确认资产损失,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过期不报将不准税前扣除,这是进行税收筹划应当引起重视的。

(四)合同的筹划方案。建筑企业投标承包方式以合同形式为主,而经济合同中许多条款对企业的税负影响十分大,因此对合同条款的应税分析也成为筹划的重要一部分。在经济合同的签订中,应重视影响税负的各个因素,如建筑施工费与建筑材料费的异同、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形式的区别、土地转让合同中关于转让办法等,应将这类合同中的细节理顺清楚,避免拟定合同失误造成税收支出的不合理。

(五)承包方式和设备安装的筹划。包工包料和包工不包料是目前施工企业主要的承包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其一,无论何种承包方式,营业额均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样看来,施工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交纳全额的税款。然而企业的包料明显有一定的利润空间。因此在承包工程时,企业应尽量承包包工包料的工程,然后通过管理,控制材料开支等办法达到减税和增加利润的目的。其二,安装工程作业中,如以安装设备衡量作业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价值。因此,建筑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只负责安装,取得的只是购买原材料和安装费收入,使其产值中不包含所安装设备的价款,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此外,合理的税收筹划的方法还有很多,如:在销售不动产的过程中,各个流转环节都需要缴纳一道营业税。所以,应最大限度的地减少中间环节,尽量合理合法地避免缴纳营业税。其他的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对国家相关税收政策非常熟悉了解,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在整个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这样才能抓住机遇为企业牟利。同时,还需要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及时的了解有利于本企业的税收政策,使税收筹划工作方案能够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参考文献:

建筑企业税收筹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 策略

我国通过多年的改革和实践,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和完善,做为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税收的作用和地位逐年提高。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外部经济环境的不利因素不能改变。因此,通过合理税收筹划减少税负才是增加效益提升竞争能力的最佳途径。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反税法,这就要求我们在充分学习和掌握国家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的基础上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的涉税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也要关心我国税法的变化,研究税收政策,努力通过各种合法的措施和手段将企业税负控制在最佳状态,为企业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

1 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原则

1.1 不违背税法原则

企业在经营管理上应当合法、合规、合理,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法,依法纳税。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将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严格区分,坚决不做偷税漏税的事情。建筑施工企业只有树立税收筹划的意识,并遵守税法依法合理避税才能保证其后期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才能达到长期利用业务技巧达到合理避免多缴纳税款的目的。

1.2 可支配的收益最大化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一方面要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也要依法正常纳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留有一定可供支配的资金用于企业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不进行税收筹划,有多少税就缴纳多少、甚至重复纳税,势必会给企业的经营带来资金短缺的影响.特别在次贷危机过后经济不景气和资金短缺的情况下更应当合理筹划以减少税金支出,为企业节约可支配的资金。

1.3 权衡利弊和风险原则

随着建筑施工企业规模和资产的逐渐增多,其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越来越明显,税收筹划的业务范围也越来越多,因此,各种不确定性的因素伴随其中。这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权衡风险利弊。如:利率风险、债务风险、税制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等等,因此,建筑企业在进行自身的税收筹划工作时,必须要将节税风险和节税收益进行同时重视,科学权衡这二者之间的利弊轻重,在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财务税收风险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利益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2 一般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

在遵循一定的原则下,在不同的税收背景下,企业的税收筹划的策略是多样的,在企业投资、生产经营及财务处理的过程中由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

选择有利的投资区域。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区域差距较大。为了实现区域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满足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国家实行区域性的税收倾斜政策,对经济特区、开发区、沿海开放地区及中西部开发区域,都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也实行产业倾斜政策即为鼓励高新技术的发展和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也实行一系列的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因此,选择有利的投资区域、行业,充分利用好各种优惠措施,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也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

选择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合理经营。选择适当的组织结构形式是指随着企业的发展壮大而面临着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是独立的经济法人,拥有独立的财务管理权,子公司的亏损不计入母公司,它与母公司单独纳税。而分公司则是作为企业的组成部分,它不是独立法人实体,其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由集团公司控制,而且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亏损都计入母公司,由母公司统一纳税。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就要根据公司的实际和分析预测其分支机构的盈利状况来决策是成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从会计核算税额的因素入手。在税法及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企业用存货计价法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不同的方法核算,对成本、收益、税额的影响也不相同。同时要利用可列支费用、损失及扣除额等来减小税基,降低税负。同时企业应尽量采用延期纳税的节税方式延期缴纳税款。这样,企业就相当于得到一笔无息贷款,从而把更多的资金用于生产,以获得更多的收益。

3 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

3.1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回避工程结算

我国现行税法对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单独核算的内部施工队伍结算有明确的规定,凡是企业内部结算工程价款的,无论之前是否编制工程预算或工程价款是否包括营业税都应当对其征收营业税。因此企业内部工程最好做到不进行工程结算。

3.2 施工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制设计中税收优惠是不可缺少的要素,国家为了鼓励区域、产业的发展和税收调节功能,通常在税种设计时都以税收优惠条款德方式体现。因此,如果施工企业能够响应国家和地方的号召, 利用好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条款,就能实现节税,以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比如,国家为了中西部地区的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给予去中西部地区投资设厂的企业很大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国家为了鼓励企业的技术改造升级给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按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给予抵免,并且规定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全额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一半,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施工企业很大的纳税筹划空间,也鼓励刺激了施工企业的技术改造、创新,研发新工艺和增强市场竞争的能力。

3.3 利用工程合同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在施工企业的工程承包方式中尽量选择包工包料的方式。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细则的规定,施工企业以包工包料形式从事建筑、修缮等工程作业时,其营业额均要包含所用的原料及物资的价格在内。因此,施工企业在承包工程时,尽量采用这样的方式,然后严格管理、控制原料开支,降低应纳税额,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同时在合同中注意利用缴税时间不同进行税务筹划。通常实行合同完成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但是,由于施工企业通常具有工程周期长的特点,因此,施工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不要将预收款的时间当做结算时间,应尽量往后推迟结算时间,使得纳税发生的时间也向后顺延,这有利于增加企业的运营资金,使企业获取最大的资金价值,从而为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便利。

3.4减少建筑施工营业额的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纳税人,纳税营业额应该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及动力的价款总和。所以,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改变原材料的购买,降低营业额的方法,来实现节税的目的。此外,我国税法还规定,企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当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时,在营业额中必须包括设备的费用。这样,就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改变安装工程的产值,以降低营业额来达到节税的目的。

总之,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对国家相关税收法规、政策非常地熟悉和了解,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在整个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进行纳税筹划,这样才能抓住机遇为企业争取利益最大化。同时,还需要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及时的了解有利于本企业的税收政策,使税收筹划工作方案能够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参考文献:

[1]王丽丽.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法邹议[J].时代金融,2010(02)

建筑企业税收筹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行业;税收筹划

doi:10.3969/j.issn.1673-0194.2016.14.007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4-00-02

总理在2016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表示,我国于2016年5月1日将全面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金融行业、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以及生活服务行业将被纳入原有的试点范围。税收制度的改革会给我国的建筑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中国建设协会对我国66家建筑企业就税收改革前后的税负情况进行调研和统计测算,得出的结果与理论结果大相径庭。理论测算的结果表明,在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企业税负平均下降约80%,而通过实际测算得出企业税负平均增加90%,税负不减反增。因此,建筑企业如何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去减少自身的赋税,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问题。

1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1.1 部分成本支出项目无法抵扣

增值税是在企业针对在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抵扣后的增值部分所缴纳的税款,国家对进项税额的抵扣制度有严格的规定。建筑行业中存在的一批小规模纳税人,他们虽然可以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他们的征收率仅为3%,即下游企业只能抵扣3%的进项税额。同时,建筑企业往往是通过当地小材料商以及本土农民来购买建筑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沙、石等原材料,小材料商和农民是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此,建筑企业的一部分成本支出无法用来抵扣其销项税额,增加了其赋税负担。

1.2 现存部分资产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根据政策规定,企业在税改之前购进物资的进项税额是不可以抵扣税改之后新开项目的销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税改之前购进的、提供有形租赁服务的设备器械,在试点期间可以自主选择纳税方式,缴税方式一经确定,则3年之内不可以更改。在税制改革之前,承租方无需考虑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因此,企业内部的设备租赁单位一般情况下都会选择缴纳税负较低的简易计税方式。但在税制改革后,根据相关规定,以简易计税方式计税的相关项目进项税额是不可以进行抵扣其销项税额的。

1.3 企业内部关联交易进销不平衡

一般而言,关联交易大量存在于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内部,其交易类型非常广泛,包括建筑工程的总包、分包、采购、租赁及提供各类劳务和服务等,交易主体一般涉及材料物资供应商、设备租赁公司、施工单位等,其各个交易主体之间的成本和收入构成都存在很大差异,需要交纳的增值税税款也各不相同。企业内部的各个子单位之间存在大量进销不平衡的现象:一方面,一些单位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无需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形成进项税留抵额;另一方面,一些单位的进项税额远小于销项税额,需要缴纳额度较大的增值税。各个单位之间的进销情况不平衡,加大了建筑企业整体的税负。

1.4 “甲供材”结算方式的影响

“甲供材”这种结算方式普遍存在于当前的建筑行业中,即甲方与供应商直接结算材料和设备的货款,以抵扣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在原有的营业税制下,这些货款是包含在建筑单位的项目合同中的。而实施“营改增”后,上游企业提供的发票上写的是货款支付方的名字,乙方无法使用这些进项税额来抵扣销项税额,因此,这种结算方式给建筑单位带来了较大的税收负担。

2 建筑企业应对税负增加的税收筹划

2.1 合理分配物资资源

在“营改增”后,若原有的项目与新开的项目采用的是不同的缴税方式,即原有项目的缴税方式是依据原有的政策缴纳营业税或者是依照简易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则用于原有项目的材料或者设备等物资的进项税额是无法用来抵扣新开项目的销项税额的。

所以,尽量合理分配物资资源,使存量物资用于存量项目,新购资源用于新开项目,并尽可能地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或者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上游单位进行合作,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开项目的税负压力。

2.2 合理选择现存设备租赁计税办法

建筑企业应该在为提供有形租赁服务的现有设备选择计税方式之前,结合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例如:针对企业内部和外部提供设备租赁的情况、现存设备租赁的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等,合理选择计税方式。具体原则如下。

第一,若租赁设备的客户主要源于企业内部,且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全部抵扣,那么建筑企业应为设备租赁单位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可以在下游单位进行抵扣,从而使企业总税负得到降低。

案例:建筑企业Z公司的子公司A公司属于设备租赁单位,A公司为Z公司的所有下属子公司提供设备租赁服务,假设A公司每年针对现存设备的进项税额为100万元,并且税制改革之前,Z公司对于现存设备的缴税方式选择的是简易计税方式。若将改为一般的计税方式,则其100万元的进项税额可以在下游单位进行抵扣。因此,在企业总税负不变的情况下,A公司可以额外抵扣其100万元的进项税额,即等同于利润增加了100万元。

第二,若租赁设备的客户源为企业内外部均有,那么建筑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测算,从而选择一种使总税负最低的计税方式。

2.3 合理调整关联交易价格

建筑企业内部的关联交易进销不平衡往往会造成企业总税负增加,为降低赋税压力,企业内部应该遵循正当交易原则,合理地调整交易关联的上下游单位的进销价格。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若建筑企业内部的材料供应、提供设备和劳务服务的单位有着较大的进项税额,则会存在进项税留抵额,下游单位有着较大销项税额,则应适量增加下游单位的进项税额,以加大进项税额抵扣程度,达到其降税的目的。此举实现了税负从下游单位向上游单位的转移,由于上游单位有着大量的留抵额,不会增加其赋税负担,而建筑企业的总增值税税负也得到了降低。

案例:建筑企业Z的子公司B为设备供应单位,由于B公司的进项税额很大且向内部提供租赁服务时的销项税额较小,因此B公司无须缴纳增值税且具有进项税额留抵额。Z的子公司C为施工单位,有较大的销项税额。假设B公司在为C公司提供设备租赁服务的时候提高100万元的销售价格,B公司需多缴纳17万元(机械设备租赁增值税率为17%)的销项税,然而在原留抵额抵扣后仍无须缴纳增值税;C公司的进项税额多了17万元,可以用来抵扣其销项税额。因此Z公司的总税负降低17万元。

第二,若上游单位的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相关联的下游单位的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则应降低关联的交易价格,使税负上游单位转移至下游单位,从而降低总税负。案例与上例反方向进行,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在调整关联交易的价格后,增值税税负的转移的同时也会带来所得税税负的转移,因此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税负转移情况,测算集团整体税负,选择一个使集团整体税负最低的调整办法,避免此消彼长造成集团整体税负的升高。

2.4 “甲供材”结算方式的筹划对策

由于在我国的建筑行业中“甲供材”结算方式广泛存在,因此,杜绝这种结算方式的可能性是非常小的。所以建筑行业必须对此结算方式形成相关对策,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压力。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建筑企业实行差额计税,将以“甲供材”方式抵扣的货款从自身的营业额中去掉,降低自身的销项税额,降低企业税负。

第二,建筑企业与甲方单位本着税负合理、平等的态度进行协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就材料采购的细节达成一致。例如,甲方可以作为出售方,将其购得的物资以一定的价格销售给乙方,增加乙方的进项税,从而降低乙方的税负。

3 结 语

从建筑行业的产值利润率来看,建筑行业一直是属于利润微薄的行业,“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实行,给目前的建筑行业带来了较大的税负压力。因此,建筑企业应该积极应对税负增加的情况,通过合理分配物资资源、合理选择现存设备租赁计税办法、合理调节关联交易价格和针对“甲供材”结算方式的一系列税收筹划办法来合理避税,以尽快适应税制改革。同时,也希望有更多的专业人士投入到建筑业“营改增”的税负变化以及相应税收筹划的研究中来,为促进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主要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