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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搬迁法律法规

农村搬迁法律法规

农村搬迁法律法规范文第1篇

一、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的原则要求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征地和搬迁安置同时进行的原则;确保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征地补偿标准统一的原则。因地制宜,扎实稳妥地做好征地搬迁安置工作,确保省级储备土地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征地范围和搬迁内容

(一)征地范围:本项目位于万城镇城北新区,以火车站前广场为中心,东至万州大道,南至环市一路,西至东环铁路,北至环市二路地块及环市二西路北侧、金利公司用地东侧地块,征地总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搬迁内容:本项目区内拟搬迁安置万城镇南山、长星、仁里等三个社区、村(居)委会相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搬迁户,据初步调查统计,拟搬迁人口约2800余人、700户(包括外来、外出人口),准确数量以实际核定的数量为准;房屋及地面附属建(构)筑物(含水井、围墙、地板、简易棚、猪圈、厕所、坟墓等);青苗、生产设施及电力、通信、水利、交通设施等,准确数量以实际核定为准。

三、征收收回土地补偿

(一)土地补偿。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

(1)本项目区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一次性征收,各种地类的征地补偿,统一按63号文规定的该片区每亩5.9064万元标准执行。

(2)征收农民宅基地包括原宅基地和村集体已安排给本村村民(包括有三级手续和已进行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征收宅基地面积计入征收该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土地补偿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使用和管理。外出人员宅基地补偿款,由该村集体按征地补偿标准发放给户主。

(3)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与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出租或承包土地用于其它经营的,由该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解除土地出租或承包合同。

2、收回国有土地补偿。

(1)为统一做法,本项目收回土地、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补偿的评估工作统一委托给一家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具体承办,评估机构的选定采取公开报名、公开摇号方式确定。

(2)收回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属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属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按出让建设用地评估价格的60%给予补偿。

收回土地属国有资产的,其土地补偿款依照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处置。

(3)收回村(居)民小组安排给本村民小组以外的人员,经村(居)委会、镇政府同意(已有三级手续),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宅基地并已建房居住的,在《土地管理法》颁布前安排的,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进行评估补偿;在《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安排的,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评估补偿价格的80%给予补偿。

(4)收回单位或个人使用已出让的国有农用地的,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

征地补偿费在土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或《收回国有土地补偿协议书》后二个月内全部付清。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款,在镇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提出分配方案报镇政府备案后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二)青苗补偿。

1、本项目区内的青苗、中长期经济作物及各类树木的补偿,由征地工作组负责清点登记并经有关各方共同确认后,按63号文规定的亩合理株数和标准补偿给所有权人。

特种成材树木如胭脂、龙血、母生、花梨、大榕树、凤凰、赤兰、特大海棠、特大荔枝、龙眼等,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2、短期作物在不占用的情况下不作补偿,如因项目建设需要占用的,按63号文规定的标准以一茬(造)产值给予补偿。

青苗、中长期经济作物及各类树木的补偿款拨付给物权人后,其所有权归政府所有,由政府根据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处置。

(三)房屋及附属的建(构)筑物、生产设施、坟墓补偿。

1、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实行估价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对拟搬迁的房屋及附属的建(构)筑物进行调查、登记、丈量,经户主签名确认后,对各户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结构、装修程度、成新度等进行评估。由征地领导小组将评估结果张榜公布,时间7天,如有异议,重新核实,按最后核实并经备案后的评估价格给予补偿。房屋及附属的建(构)筑物补偿款,可用于抵交购房款。

搬迁查封和设有抵押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解除查封和抵押手续。

2、生产设施补偿。电力、通讯、水利、交通等其他设施等,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经户主或单位签名确认后,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各户主或单位在领到补偿款后,须按政府规定的期限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进行处置。

3、坟墓补偿和搬迁。

(1)坟墓的补偿和搬迁安置工作,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采取群众自行搬迁安置和政府统一搬迁、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坟墓补偿标准:旧坟(埋葬6年以上),每座补偿2000元;新坟(埋葬6年以内)、特大坟,每座补偿2500元。

(3)坟墓补偿款的支付。坟墓在清点、登记,经户主签名确认后张榜公布7天,如有异议,重新核实,在最后核实确认后一个月内给予补偿。

(4)坟墓搬迁安置。市政府安排资金征地作为搬迁坟墓用地,并进行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安排。

(5)实行坟墓搬迁奖励政策。选择自行搬迁安置或由政府统一搬迁安置的坟墓,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的,每座坟墓给予户主奖励费1000元。不按政府规定的期限自行搬迁的,由政府统一搬迁安置,不发给户主奖励费。在政府统一建设的坟墓安置地内,原则上先搬迁的优先选择墓位。

(四)其他。

1、搬迁户的家禽、家畜和牲口不作补偿,由搬迁户自行处置。

2、征地范围内抢种的青苗、树木、抢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作补偿。

四、安置

(一)安置人员的分类。

本项目征地需要安置的人员,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本方案公布之日具有被征地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2、外出人员,指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线范围内有祖宅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方案公布实施前迁往外地居住未被确认为安置对象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迁出落户在其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外来居住人员,即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取得宅基地三级手续并已建房长期生活居住在被征地范围但不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搬迁户,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已享受东环铁路项目或其他项目征地安置待遇的人员。

(二)安置对象。

1、安置对象的条件。

主要包括以下五种人口类型:(1)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在村居住和生活但户口未登记的人员;(3)户口迁出的大中专学生,即户口已迁出的在校大中专生及毕业现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录用的大中专生;(4)现役军人和复转军人,即现役未提干和未转为三级士官的人员及退伍后现未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录用的复转军人;(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2、安置对象的确认。

(1)从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建设领导小组、万城镇政府和被征地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干部中抽调人员,成立人口调查登记小组,对被征地单位人口情况进行调查登记造册。

(2)从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建设领导小组、万城镇政府及被征地的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干部中抽调专人,对各村(居)小组的人口调查情况进行逐户逐人审核,提供初定安置对象人员名单。

(3)由市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将初定安置对象人员名单张榜公布,时间5天,接受监督,如有异议重新核实,分三榜公布,以第三榜公布的名单为准。

(4)由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建设领导小组确认安置对象人员名单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立户原则。

户头以公安机关已登记的户籍为准,需要分户的,按如下原则确定:

1、安置对象的立户。

(1)一个家庭中已婚儿子可单立一户;

(2)儿子均已结婚的,父母随其中一个儿子立一户;

(3)一个家庭有三个儿子以上且均未婚,或有二个儿子以上均已达法定婚龄但未婚的,可以分为二户,不具备上述二种情形的,只能立一户;

(4)三代或四代同堂,家庭人口6人(含6人)以上,且有二个男孙以上均未达法定婚龄的可以分为二户,否则,只能立一户。

2、外出人员的立户。

(1)外出人员的父亲或母亲健在,且确定为安置对象并享受单独立户的,如该家庭只有一个儿子是外出人员,不论已婚与否都随其父母共立一户,不单独立户;该家庭有二个儿子是外出人员的可立一户;有三个儿子或以上是外出人员的,最多可立二户。父母所育儿子有外出也有在家务农,父母已随在家务农儿子合户不单独立户的,该家庭只有一个儿子是外出人员,不论已婚与否可单立一户;有二个儿子是外出人员的,也只能共立一户;有三个或以上儿子是外出人员的最多可立二户。

(2)外出人员父母均已故,以该户第一代外出人员为准,该第一代外出人员只育有一个儿子的,只能立一户;如育有二个以上儿子的,最多只能分立二户。

(3)外出人员的配偶已确定为被征地集体安置对象并单独立户的,则该外出人员及其家庭不再立户。

(4)外出人员已故但配偶健在,其配偶视同外出人员按本方案的规定立户。

3、外来居住人员的立户。

(1)外来人员的宅基地已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已建房居住的,以国土证上载明的户数为准。

(2)外来人员的宅基地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已取得宅基地三级手续(村(居)民小组安排,经镇政府、村(居)委会同意的宅基地契约)并已建房居住的,以宅基地契约为准,一张宅基地契约只能立一户。宅基地契约只有二级手续(即只经村委会同意,未经镇政府同意)的,不予立户。

4、其他情况需要单独立户的,由征地工作小组根据具体情况拟定后报项目领导小组确认。

(四)安置措施。

1、安置区的规划和建设。

(1)安置区的规划。本项目区内的土地,全部一次性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后,市政府将位于临万州大道,北至环市二西路,西至光明北路延伸至环市二西路大道,南至沿仁里河规划路(留出沿万州大道和环市二西路商业区用地和沿仁里河规划西段的建设用地)约200亩土地,安排作为安置被征地集体及农民的安置房建设、安置留用地和商贸市场等用地。

根据该区域城市规划功能,在安置区内规划若干条步行街,用于建设步行街铺面房。安排一块土地作为安置留用地(含商贸市场用地)。

安置公寓楼房的设计户型为:建筑面积65㎡、95㎡、和125㎡三种,步行街铺面房的户型为:长15米,宽4米,全部统一建设二层和三层商业铺面楼房。

(2)安置区建设。政府负责安置区供电、供水、道路、有线电视、通信、排水(污)及土地平整、安置公寓楼房、商业铺面房及商贸市场的建设。

2、住房安置。

(1)临时住房安置。搬迁安置工作坚持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确因项目建设需要,安置房未建好前需要搬迁的,按家庭人口发放临时住房安置费,由搬迁户自找临时住房,每月发放临时住房安置费标准为1—2人户每户800元,3—5人户每户1200元,6人以上户每户1500元。在搬迁户正式搬出之日起,一次性发给6个月临时住房安置费,6个月后安置房尚未建好的,再一次性发给6个月临时住房安置费。

(2)建房安置。政府在安置区内统一建设公寓楼房和步行街商业铺面房予以安置。按安置对象人数为1-2人、3人和4人以上等三种情形的搬迁户,分别安排一套建筑面积为65㎡、95㎡和125㎡的公寓楼房,以解决搬迁户的住宅安置问题,即搬迁户只能选择该户安置对象人数对应的户型面积的公寓楼房;给每个搬迁户安排一间(格)建筑户型为:长15米、宽4米,建筑层数为二层和三层,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和180平方米的步行街商业铺面房,以解决搬迁户的就业、生活安置问题。公寓楼房和步行街商业铺面房的建设成本价按一个综合平均价计算,即本项目安置区公寓楼房和商业铺面房的建设成本平均价。

搬迁户安置对象人均建筑面积30㎡内政府免收购房款,计算安排给搬迁户公寓楼房和商业铺面房建筑总面积,扣除该户享受的免交购房款建筑面积后,余下的建筑面积,由搬迁户按建设成本平均价缴交购房款。搬迁户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给予每户建筑面积5㎡奖励,免收购房款。

公寓楼房和商业铺面房在交付使用后,由市政府职能部门为搬迁户免费办理相关产权证件。

如果搬迁户放弃购买商业铺面房,则政府拨给每户30万元补助款;分户后单立出的搬迁户如果放弃购买安置公寓房,则政府按该户人数每人拨付补助款2万元。

五保户、孤寡老人户的,由政府免费安排一套建筑面积65㎡的公寓楼房,不安排购买商业铺面房,政府拨给每户5万元补助款。

(3)为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政府在安置区内留出2亩土地,作为被征地的三个村(居)委会祠庙等公益事业用地。

3、过渡期生活补助。

由于本项目征地造成被征地的村(居)民小组完全失地并整体搬迁村庄的,政府给被征地村(居)民小组的安置对象一次性每人发放1万元。

4、搬迁补助。

被拆迁户从原房屋迁往安置房时,每户一次性发放搬迁补助费0.5万元。

5、搬迁奖励。

(1)搬迁户在规定期限内与政府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该搬迁户安置对象人数一次性每人发放0.2万元奖励金。

(2)搬迁户与政府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后,对按期搬迁的,每户奖励1.5万元。逾期不搬迁的,政府将通过法律程序依法实施拆迁,不发给拆迁奖励。房屋搬迁户未与政府达成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6、社会养老保险。

本项目土地征收后,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养老保险安置。参保对象的确定、参保方法、享受待遇及社会养老保险安置的具体作法等,由市人社部门制定具体社会养老保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7、留用地安置。

政府在安置区内安排土地,作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由该村集体开发经营。开发收益由该村集体统一分配使用和管理,适当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问题。

各被征地集体所取得留用地面积,在确定安置留用地总面积后,按本项目征收该村集体土地面积占本项目征地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留用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使用和管理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8、就业安置。

(1)为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政府安排资金在安置留用地范围内建设一个商贸市场,商贸市场的摊位全部安排给本项目征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的农民经营,适当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各被征地农村集体所取得商贸市场的摊位数,按本项目征收该村集体土地面积占本项目征地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本项目的绿地养护、物业管理等行业中,将留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安排失地农民就业。

(3)办理本项目《失地劳动人员证》,持证者免费接受就业劳动技能培训,用地单位在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持证人员。

(4)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持有本项目《失地劳动人员证》者,在辖区内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有关职能部门优先办证,免收有关证照费,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

9、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搬迁户,在该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按增加1人份额发放,其它安置待遇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待遇相同。

10、祖籍在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外出人员的安置。

(1)依照本方案规定,一个家庭中的外出人员不具备立户条件不单独立户的,则该家庭的男性外出人员随其父母共立一户,选择安置公寓楼房建筑面积可增加30㎡,其中的12㎡免交购房款,从随父母共立一户的购房面积中扣除,18㎡按公寓楼房建设成本价缴交购房款;该家庭中的未婚女性外出人员政府给每人发放3.6万元住房补贴。外出人员只要单独立户的,则该户中的男性和女性外出人员都不享受此待遇。

(2)依照本方案规定,外出人员家庭具备分户条件但只立一户的,可选择购买一间(格)商业铺面房,或者选择购买一套面积不超过125㎡的公寓楼房;外出人员家庭按本方案规定具备分户条件分立为二户的,其中一户可选择购买一间(格)商业铺面房,另一户只能购买一套95㎡以下的公寓楼房。

外出人员户选择购买商业铺面房的,按商业铺面房建设成本价缴交购房款;选择购买公寓楼房的,按公寓楼房建设成本价的60%缴交购房款。

外出人员只享受上述安置待遇和临时住房安置、搬迁补助和拆迁奖励等安置待遇,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

11、外来居住人员安置。

居住在本项目征地范围内的外来人员搬迁户,一户可选择购买一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5㎡的公寓楼房,购房款按公寓楼房建设成本价的60%缴交。

外来居住人员只享受上述安置待遇和临时住房安置、搬迁补助和拆迁奖励等安置待遇,不享受其他安置待遇。

12、原属于该项目征地范围内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办理了农转非,但不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并安排就业,不享受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津贴、社会养老保险等,而现又不被确认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对象,但一直在被征地范围内居住、生活并从事生产活动的,按下列不同情形予以安置:

(1)个人农转非至今未婚的,可视同未办理农转非前的家庭其中一名安置对象,享受安置对象安置待遇。

(2)个人农转非已婚的。如是女性,则随其夫生活,不再享受本项目安置对象待遇;如是男性,而其配偶又不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可单立一户,享受安置对象搬迁户安置待遇。否则,视同外出人员予以安置。

(3)全家农转非但没有一个家庭成员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用并安排就业的,当作一个安置对象搬迁户进行安置,其家庭成员享受安置对象待遇,否则,视同外出人员家庭予以安置。

农转非的家庭或个人是否享受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和就业分配,由该村集体村民代表会议或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13、被征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已享受东环铁路、城西路或其他项目搬迁安置待遇的,只享受本方案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留用地、就业等安置待遇,不再享受住房、搬迁补助、搬迁奖励及其他安置待遇。

14、在具体实施征地搬迁安置时,如发生本方案未提及的其他情况需要进行安置的,由项目领导小组研究提出具体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征地搬迁安置工作实施

(一)市政府成立本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省地产集团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实施安置区的规划、设计、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安置房设计、建设等工作。

(二)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房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全面的调查登记确认、收集土地和房屋的权属证明材料,作为评估补偿的依据。

(三)项目征地搬迁安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拆迁户的实际家庭人口进行调查登记确认。

(四)签订搬迁协议,由万城镇政府与搬迁户就搬迁户的房屋及土地面积,补偿价格、搬迁时间等,制作统一表格,一次性与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

农村搬迁法律法规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城镇化,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豫东平原,周口市

 

一、周口市的基本情况

周口市地处豫东黄淮平原,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内地势平坦,土壤肥沃,水热条件适中,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较好。因本区开发历史悠久,人口稠密,人均耕地占有量较少。据周口市统计局2009年资料,全市总人口1090.57万人,耕地面积1251.2万亩,城镇化率29.4%。当年,全市粮食播种面积1683.44万亩,总产量716.71万吨,两项数据分别占河南省总量的11.59%和13.3%[1],均居河南17个地市榜首之位。

二、周口市农村村庄规划建设的现状

通过对周口市辖区内部分县(市、区)的农村调查,我们认为目前该地区在村庄规划建设方面存在以下几点问题,第一、部分村庄居民房屋建设布局零散,农民在村头或路边的责任田及自留地里乱搭乱建小饭店、小超市、小加工厂、田间宅院等现象普遍存在;第二、单户宅基地占地面积较大。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几乎所有农村住户宅基地面积都超出了河南省政府规定的167平方米的最高标准[2],不少住户宅基地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有的甚至超过400平方米;第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低,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质量较差;第四,耕地资源浪费现象严重;第五,土地使用中的违法现象普遍存在。

三、农村新建居民点的情况调查

(一)新建居民点的基本情况

通过走访有关部门,我们了解到该市所辖区域近5年来搬迁新建的村庄数量不多,总体来看,因工程建设或城市开发搬迁的村庄数量多于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的数量。根据调研分析需要,我们选取了H县和S县有代表性的5个新村建设案例,这5个案例中,因高速公路建设、河道防汛整治及城区开发而搬迁新建的村庄各一个,新农村建设试点两个。5个迁建点的建设资金来源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因工程建设、城区开发搬迁的三个村庄,村民的房屋建设资金主要来自相关部门和开发商给予的拆迁补偿,差额部分由村民自己筹集,搬迁责任方对新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相对较少;另一种情况是两个新农村建设试点村,村民房屋建设资金全由自己筹集,村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一方帮助解决,新村规划基础设施齐全项目管理论文,需投入的建设资金较多。

(二)群众反映

访谈中我们发现,由于各个村庄、各个家庭的情况不同,群众对村庄迁建的反映态度有所不同。因工程建设和城区开发搬迁的村庄,由于搬迁户得到了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且居住环境有了明显改善,总体来看,他们对村庄搬迁的反映意见不大,但对政府低价征收土地表现出的是更多的无奈。两个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由于采取的政策不同,群众的反映意见也有所不同。正在建设的L村由于不存在强制搬迁和限期搬迁问题,目前尚未发现群众有不满情绪。已经建成的Z村,由于经历了村庄的整体拆迁和重建过程,完成了地块的调整工作,村民的反映意见则有明显的不同,那些搬迁前在老村建了新房的农户因房屋拆迁损失较大,对村庄搬迁抵触情绪明显,尤其对村委会拆了楼房盖瓦房的决策更为不满;部分计划建房的农户,因新村宅基地面积没有减小(有的还略有增加),旧房正常拆除不存在经济损失,居住环境和出行条件有了明显改善,感觉相对比较满意。从Z村和L村村民的普遍反映看,他们对新村基础设施和环境条件的改变比较认可,但又认为新村各项建设占地面积较大,搬迁并没有节省出土地。

(三)新村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地方财力难以包揽更多村庄基础设施建设的大规模投入

调查中我们发现,地方党政部门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工作,鼓励农民迁村并居,一般都会采取一些积极有效的措施。为支持Z村的建设,H县委、县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动员”县里条件较好的职能部门对该村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对口援建。据Z村村委干部介绍,H县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公用事业局、交通局、电业局等单位为该村小学、村文化大园、村委会办公楼、敬老院、卫生所、自来水厂、村内外道路、供电及照明等项目建设共计投资3000多万元。新农村试点可以在政府的主导下大手脚投资建一两个形象工程,如果更多村庄趁机跟风,地方财政根本无力应对核心期刊目录。

2.关联部门对试点区的农村现状缺乏深入调查研究

根据对本文调查的两个试点村有关负责人的走访,我们了解到,在新村规划建设方案实施前关联单位(主要是建设规划部门)没有对当地农村及农民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旧村该不该拆迁,新村如何建设,完全是基层政府部门的领导说了算,规划部门只负责村庄布局和居民房屋建设方案设计,至于试点村建设涉及的农户有多个家庭有建造新房的经济能力,村庄整合后能腾出多少土地,没有单位和个人为此提供相关的调研报告。由于对上述基本信息缺乏全面掌握,结果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了诸多尴尬局面。如Z村在迁建规划中本打算全行政村6个自然村全部集中到新村居住,但其中两个自然村因新建楼房住户较多村民拒绝搬迁,结果只有四个自然村的村民迁进了新村。表面上看,村庄整合腾出了一部分土地,但实际上由于新村建设宅基地数量增加,村内主干道、环村路及单户宅基地占地面积较大,加上临街门面房、自来水厂、文化大院、敬老院、卫生室等新增基础设施用地,腾出的土地与新增加的建设用地基本持平。而对于该村的搬迁农户来说,由于没有分到老村腾出的土地,又要公摊新村的基础设施用地,结果凡得到一处宅基地的住户责任田差不多减少了1亩左右。如此新农村建设,的确让人觉得尴尬。

3.村庄规划脱离地方实际

理论上讲,新农村规划建设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超前意识,但也应注意与本地实际结合,不可盲目照搬县城或乡镇经济点的规划模式。这里仍以Z为例,一个总人口不足1600人、常住人口不足1000人、距乡政府所在地不到两公里、对外联系并不通畅的村庄,村中却规划了一纵一横宽30米的主干道,主干道两侧规划建设了近450间门面房(占地面积至少相当于110处住宅),由于本地劳动力素质较低,加之发展项目缺乏,目前已建成的门面房用于加工或其它经营活动的不及总数的3%,这样不切实际的规划建设,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也造成了建设资金的极大浪费。

4.农村经济发展缺乏产业支撑

通过对5个新建村庄的调查了解,我们感觉地方政府官员对中央新农村建设文件精神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偏差,具体表现是,在落实《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文件精神的过程中把新农村规划建设的实践任务几乎全部交给了市、县级规划建设局,同级农技推广部门、能源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则很少参与。从目前的实际看,所谓的新农村建设只是房屋、道路及社区附属设施的建设,规划设计者并没有把发展现代农业、农村经济和农村富裕劳动转移就业放在重要地位。除此之外,新村建设在太阳能、沼气等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方面做的还远远不够,5个建设点在规划建设方案中根本没有体现出这一发展理念。

四、对策建议

1.做好农村居民点规划建设的编制指导工作

目前,从全国范围看,新农村建设尚处在试验探索阶段,个别地方虽然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难以在全国普遍推广,如四川成都的“拆院并院”改革试验,浙江嘉兴的“两分两换”试验项目管理论文,天津的“宅基地换房”改革以及重庆的“地票交易”改革试验等[3]都是靠城市周边高昂的土地出让金收入补偿给农民实施搬迁的。周口经济发展落后,城市化水平较低,近期城市发展用地少,农村可以整合的土地多,如果政府方面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问题上不采取一定措施的话,新的一轮建房高潮很快会掀起,以后再进行村庄布局规划需要考虑的问题会更多,拆迁的难度会更大。眼下对于政府部门来讲,关键是做好县(市)域、乡(镇)域村庄布点规划工作,无论建设新村还是整治旧村,都应尽快给群众有个明确的表态。

2.坚持依法管理土地,刹住农村乱搭乱建乱占耕地的歪风

前已述及,目前该市农村住房建设混乱状况的形成,主要是政府有关部门在前期对土地使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监管和处理不力造成的,如果继续放任自流,后期治理整改的难度或将更大。针对目前的现状,我们认为最有效、最可行的办法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河南省政府有关土地管理和村镇规划的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用法律手段制约乱占、滥建现象的发生。

3.抓好试点示范工程建设

综合对周口市5个农村建设点的情况调查,我们认为,该市新农村建设工作进展缓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前期试点示范工程建设不够成功,群众参与的意愿不强,积极性不高,甚至有的试点建设对新农村建设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如不切实际的规划造成的土地资源浪费,强行迁建使农民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等。因此,我们建议,基层政府在以后的工作中对农村试点工程建设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在政策措施的制定、规划建设方案的实施、建设资金的筹集等方面多做调查研究,根据各自发展状况和各类村庄的不同特点,积极探索不同的村庄建设和治理途径。根据我们的调查体验,我们认为试点示范工程的建设应该做好以下几点:第一、对那些规模较大、基础条件较好、布局较为合理的村庄,或虽然规模不大但区位优越、生产生活便利的村庄,要注意基本保持村庄整体布局结构和农民住房现状,重点做好公共设施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工作,着力发展教育、文化、医疗等社会事业;第二、对那些因城市扩展、重大工程建设等需要整体搬迁的村庄,可采取土地置换等方式另选新址迁建新村或直接迁建到小城镇、中心村;第三、对那些村庄规模偏小、位置偏远、基础设施配置困难的村庄,可就近集中向基础设施条件好的中心村迁建;第四、调整充实旧村中的“空心”部位,合理安排公共基础设施或住宅建设。第五、拓展农村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资金支持本区的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参考文献]

[1]周口市统计局.2009年周口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Z].

[2]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Z].

[3]汪晖,等.土地发展权转移与农民集中居住的地方试验[EB/OL]. http://www.ccrs.org.cn/show_7193.aspx

农村搬迁法律法规范文第3篇

我县把“造福工程”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为加强我县造福工程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加快实施造福工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55号)文件精神,成立了由县委常委、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财政局、林业局、国土局、建设局、计生局、老区扶贫办为成员的顺昌县造福工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县造福工程工作。同时要求有搬迁任务的乡镇要总负责,明确安排落实一名副职领导具体抓搬迁工作,搬迁村的第一责任人由村主干和包村干部组成。县扶贫办作为此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经常深入一线,摸排搬迁人员具体情况,并积极指导各乡镇、村按照计划任务要求,对规划中的搬迁人口、搬迁原址、搬迁地址、补贴发放等内容实行登造册,认真落实搬迁对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落实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我县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造福工程”优惠政策,积极推动“造福工程”的实施。一是在资金扶持上,市政府按每个人口150元的标准专项安排“造福工程”配套项目资金,待市里检查落实到位后,我县及时拨付到各搬迁户,同时,在县财政十分困难情况下,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配套,共配套9.8万元。二是在措施扶持上,我办充分发挥牵头协调的作用,加强与县林业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局、计生局等部门协调,落实搬迁优惠政策。县直有关部门以扶贫为己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有效地促进了工作的开展。县国土局对列入“造福工程”的搬迁户,其建房用地的征地管理费、耕地地占用费、基础设施配套费、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等费用一律免予征收。对“造福工程”搬迁点急需用地需要办理农转用与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给予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并做好用地服务,及时办理搬迁点建设的审批手续。林业局为搬迁户及时办理林地审核手续,并在所在编限单位“十一五”非商品材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用于“造福工程”搬迁建设的自用木材指标。建设局做好新村规划,优化农村住宅设计的协调服务工作,免费提供经济安全适用、富有乡村特色、节地节能节材抗震的住宅设计图集,帮助放样和建设指导工作。

三、严格把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在确定搬迁人口和地址后,抓紧“造福工程”的实施。县领导及“造福工程”领导小组各部门经常到搬迁点,督促检查工程进度,帮助解决工程进展中的实际问题。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我们严格做到“三到位”和“五把关”即领导责任到位、扶持政策到位、补助资金到位;把好搬迁对象审核关、建房用地审批关、新村规划设计关、优惠政策落实关、搬迁进度督促关,认真做到专款专用,使项目实施进展快,质量好,效果显著。我办还积极协调水、电、交通、广电等部门,争取他们支持“造福工程”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认真按照福建省造福工程验收办法和标准,及时组织发改、财政、建设、民政等部门对已建成的造福工程安置点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在各级各部门努力下,今年我县“造福工程”搬迁任务已全部落实完成。到10月底214户980人已动工并完成地基建设,其中182户829一层封顶,还有91户374人搬迁新居。到年底春节前力争214户980人全部搬迁户搬迁新居。

四、把握关键,增强实效

县政府对“造福工程”搬迁高度重视,将此项目与新农村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实施造福工程着重巩固温饱、增加收入,减缓灾害损失,搬迁对象就近相对集中安置到公路沿线、中心村周边。通过合理布局和科学的规划,彻底改变了过去农村中的人畜混居,脏、乱、差的现象,改善了村容村貌,使新村面貌焕然一新。满足群众的基本生活、基本教育、基本就医和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解决他们的生活出路问题,为推进城镇人口聚集和工业园区建设创造条件。通过“造福工程”搬迁,农民收入增加了,生活富裕了,思想觉悟和文明程度也提高了,同时,做大了集镇,扩大了消费市场,吸引大批资金和产业,农村市场经济建设进一步得到加强,加快了新农村建设步伐。目前“造福工程”安置点郑坊乡田后新村被定为省级50个造福工程示范村之一,农户搬迁到该区,带动了郑坊乡二、三产业发展,如:天和木业、新宏鑫机电、源昌竹业等产业就在新区附近,搬迁户劳力就地在园区就业,增加了农户的收入,同时也解决了企业劳动力不足的问题,相互补偿、相得益彰。推动了当地竹木加工企业的发展,推动了郑坊乡区域的经济发展,在全县具有很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通过实施“造福工程”改变居住在生产生活条件恶劣、解决“五通”问题难度大的偏僻落后的自然村农民生活环境,改变了搬迁户原来交通和信息闭塞的状况,拓宽了农户的致富渠道,提高了经济收入,改善了他们的生活质量,进一步加快了我县新农村中心村建设步伐。

五、存在的问题

一是群众需求搬迁的矛盾增大。由于我县地处闽北山区,人员居住分散,气候环境恶劣,生产资料匮乏,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加上自然灾害濒发。相对贫困人数较多。一方面是群众要求搬迁的愿望强烈,而每年搬迁的数量有限,难以满足需求;另一方面是搬迁补助标准低,困难户搬迁压力大。各搬迁点村集体经济薄弱,无法拿出经费投入”造福工程”搬迁补助,而投入新村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费也是有限,

二是土地调整征用困难。目前村集体所有土地有限,大部分农地都分到了各家各户,“造福工程”新村规划搬迁点受到了限制,统一征用土地难度增大,而且能适合建房的地块大部分都属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置换困难,使搬迁选址土地面积受到局限,调整使用难度较大,受当地的丘陵地貌的限制,整片开发的土地难以寻找,制约了整片集中开发的力度。

三是整村搬迁难度大。由于长期居住在边远的山区、分散小自然村落,群众舍不得一亩三分地,念旧故土思想极端严重,观念非常滞后,不愿离开边远山区,加上农户的贫富不均,造成整村搬迁困难增大。

农村搬迁法律法规范文第4篇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意见》,推进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切实改善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改善民生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群众自愿的原则,统筹考虑农村居民生活、居住、生产、服务等要素;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压煤村搬迁为抓手,突出解决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土地使用、资金来源、拆迁复垦、工程建设等关键环节,拆旧村庄、建新社区;以公共居住、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及就业平台为重点,加快建设一批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新型农村社区,促进人口向城镇聚集,居住向社区集中,项目向园区聚集,土地向规模集中,逐步实现居住环境改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农民群众物质文化需求不断满足、农村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的新农村建设格局,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进一步推进4个镇试点,全面铺开城市建成区外全市所有乡镇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按照“1+X”模式,突出小城镇建设,完善镇区公共服务和配套设施,增强承载能力,最大程度地吸附聚集人口,力争10年内各镇区人口均达到2万人以上规模,有条件的建成镇级市。同时,合理设置镇区外新型农村社区布点,各乡镇选择1-2个基础好、吸附聚集能力强的村或社区布点,先期集中,稳妥推进,逐步形成镇区吸附聚集为主、镇区外新型农村社区居住为辅的建设格局。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加快推进迁村并居,力争10年内使全市50%以上的村庄完成整村迁建,对拆旧区全面进行土地综合整治和复垦。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坚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紧密结合,与区域承载能力、农田保护、生态建设、地质资源、农村习俗、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等有机衔接,同步规划,分步实施。根据新型农村社区的承载和辐射能力,在突出镇区“1”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农村社区“X”的数量和规模。综合考虑各种要素,科学论证布点选址。压煤村庄迁建社区的,布局选点原则上不占压或尽量少占压新煤田。规划设计中要结合农村生产方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等特点,合理确定安置区容积率和住宅高度,合理划定生活区、养殖区、贮物区和服务区等,鼓励建设大社区和节能省地型住宅。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加强古迹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优化城乡公共资源配置,依托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积极配套好水、电、路、医、学等为重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镇区外的新型农村社区要首先建成社区服务中心,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类社会公共服务。

(二)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精心谋划,耐心引导,细心操作,用心推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决杜绝强迫命令、强行拆迁等行为。坚持公开透明、公正民主,做到规划布局、式样户型、评估折价、回迁安置等全过程公开,广泛征求意见,全面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让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多措并举,最大限度地惠及迁居村民,确保群众搬得进、住得起、安得下。

(三)镇区先行,稳妥推进。充分发挥镇区吸附聚集和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优势,率先推进镇区公共居住区建设,吸引镇驻地周边村民及全镇有条件的村民向镇区聚集,集中做大镇区规模。强化镇区规划、建设和管理,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未来,为城镇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留出空间。充分考虑各村班子情况、群众基础、经济条件等因素,因村施策,不搞一刀切,确保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四)以挂钩促建设,拆旧建新、节约土地。坚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同步推进,走腾空土地、迁建安置、拆旧建新的路子。大力度推进挂钩试点,全面落实好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多方筹集建设资金,加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做到建得起、拆得出、搬得进、占有补、多腾地,实现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原则上应通过拆旧建新、腾空补换的方式取得。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加强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全程监管,规范运作,从审批实施到指标归还一般不超过3年。

(五)严把工程质量关,建设精品工程。坚持适度超前、高起点定位,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标准规范,强化质量监理和监督,派驻迁建村民代表盯靠在现场,确保建成精品工程、“百年社区”。积极稳妥地推进工程进度,确保施工安全,坚决避免因中途停工引发建不完、搬不进、配不齐等各类问题发生,确保每个社区建设项目顺利推进、按期完工。

(六)严把土地性质关,严禁违规操作。凡用地是通过招拍挂出让方式竞得的国有土地,所建住房可向社会销售。凡土地是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划拨的,不得进行商品房开发。严禁未经批准在农用地上乱建住房,严禁借用增减挂钩政策进行“小产权房”建设,严禁向不符合条件的村民、城市居民出售在集体土地或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住房。新型农村社区所建住房只用于迁建安置、需要宅基地等符合条件的村民居住。

(七)市场化运作,多元投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综合运用土地、信贷和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积极吸引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形成多元化投入建设格局。鼓励支持经济实力强的企业、个人或房地产开发商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挂钩指标可优先用于企业或开发商的项目建设。积极鼓励煤炭企业参与对矿区村实施整村迁建,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对参与建设的企业或个人,在乡镇政府主持下,与迁建村签订建设协议,并进行公证。

三、实施步骤和工作流程

(一)各乡镇根据全市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按照镇区先行、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制定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村“两委”拟定搬迁初步意见,压煤搬迁村庄需与矿方商议,经乡镇审查后,交由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征求全体村民意见,形成搬迁意见。#p#分页标题#e#

(三)乡镇要委托有资质的规划及建筑设计单位编制新型农村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征求村民代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经市城乡统筹一体化规划委员会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增减挂钩实施规划和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分期分批组织挂钩试点,报省政府审批,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五)村“两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拟定搬迁补偿方案,压煤搬迁村庄搬迁补偿方案由矿方与村“两委”协商确定,经乡镇审查后,交由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征求全体村民意见,经市民政局审查后,报市农工办审核。

(六)进行拆迁公示、公告,聘请评估公司或镇村组织力量对农民现居住的自建房屋进行丈量、评估、测算,并公示结果,征求意见,由乡镇或村“两委”与被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乡镇备案。

(七)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参照城中村开发改造工作流程,由乡镇统一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由乡镇或村“两委”依法通过招投标确定监理、施工单位,乡镇或村“两委”与被搬迁人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列入挂钩项目区的土地可采取先占后补方式办理相关手续,组织建设施工。

(八)对拆旧区进行拆迁和土地复垦,可实行边拆边复垦,也可集中拆迁,集中复垦。新型农村社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村民回迁、完善服务管理,办理土地、房产等手续。同时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腾空土地复垦情况进行初检,并申报省国土资源厅进行终验合格后,全面返还和落实各项扶持优惠政策和资金。

四、政策扶持

(一)设立专项资金。从年起,市财政连续5年设立不少于1000万元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按照标准和时限完成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的,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完成拆旧区复垦的村庄,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根据复垦面积大小,给予10-50万元奖励;对已经市政府批准的新型农村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增减挂钩方案,群众有真实建新拆旧意愿,手续完备,并开始启动实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旧房拆除工作的村庄,经核查属实,给予100-200万元的前期启动资金,此项资金抵顶挂钩指标使用后形成的土地级差收益返还,待土地整理挂钩项目完成后,兑现返还资金时扣除。

(二)土地级差收益返还。通过挂钩方式建设新型农村社区节约的农村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形成的土地级差收益部分返还提供节余指标的村庄,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对拆旧区土地复垦验收合格后,形成挂钩指标的,原则上对村集体每亩返还12万元。社会资金参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根据投资规模,对形成的挂钩指标,合理确定用地性质指标比例,所形成的土地收益按一定比例返还。

(三)信贷支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农行印发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分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积极协调农行等金融部门对有资质、有信用、有实力参与组织实施挂钩项目的企(事)业法人提供贷款,所贷款用于搬迁户安置、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及拆旧区土地复垦等,还款来源为挂钩指标收益。在充分发挥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投融资主体作用的基础上,各乡镇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投融资主体建设,积极扩大融资规模。各金融机构要设立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专项授信平台,创新联户担保、集体土地、农房、林权、大棚、养殖场地、承包地抵押等新型贷款方式,推行新型农村社区住房按揭贷款,研究制定贷款利率优惠政策,多渠道为农户提供让利贷款,确保满足农民迁居资金需求。

(四)收费减免。新型农村社区回迁安置楼、社区服务中心及相关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抗震设防标准检测费、建筑垃圾处理费、墙体材料节能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房产登记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及基金类收费,不再收取。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有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无幅度的按规费的30%收取。

(五)产权政策。鼓励有条件的镇村通过房地产开发方式进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拆迁土地需按规定征为国有,经招拍挂方式进行出让,市财政将土地出让总价款中政府收益部分扣除上缴和提取的有关费用,全部返还所在乡镇;在新型农村社区范围内,按规定比例为社区配套确定的商业用地可征收为国有土地,实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取得的土地纯收益扣除上缴和提取的有关费用,全部返还所在乡镇,用于新型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列入挂钩村的土地复垦。对新型农村社区内符合居住条件的住房,由市政府根据土地性质,依法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进行权属确认,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六)人口流动政策。凡拆除旧房交回宅基地,跨社区、跨乡镇、进城区购房居住的,享受所购社区的所有优惠政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七)严格乡镇建设项目审批及验收。建立乡镇建设项目报批制度,农村所有建设项目要由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联合审批,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对现有村庄新建住宅用地实行扎口管理,一律停批农户新建住宅,今后农民初婚建房不再审批一户一宅的宅基地,一律到新型农村社区购房。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执法,每个乡镇成立不少于5人的执法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市直执法部门委托,在本辖区范围内依法严查违法建设,严禁乱搭乱建,对违章建筑物及设施一律停建拆除,对乱批宅基地、乱搭乱建的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八)整合财政资金,集中进行公共设施建设。市政府要整合利用现有土地政策及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电力、交通、农业、水利等各类涉农资金和公共资源,集约投入、集中使用,优先投向镇区和新型农村社区,今后涉及农村社会事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资金,一般不再投向被撤并村庄。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调整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分管领导任副指挥,市农工办、考核督查、国土资源、发改、住建、规划、公共行政服务、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农业、工农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广、教育、卫生、计生、商务、金融等部门和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农工办,抽调人员建立联合办公机制,具体协调解决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乡镇要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分管领导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国土、建环、民政等站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组织实施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工作。有压煤村庄的乡镇要建立地企建设推进机制,成立煤矿塌陷区、压煤区协调委员会,采取协议搬迁、造地搬迁、跨区域搬迁等方式,积极引导压煤村庄向新型农村社区集中。#p#分页标题#e#

(二)明确责任,协作配合。市农工办牵头负责全市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协调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手续办理事项,高效率搞好行政服务;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和增减挂钩规划的编制报批,新区供地和旧村复垦验收,制定腾退土地的配置方案,同时会同乡镇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发改部门负责把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和资金审计、监察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争取中央、省、市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资金工作;住建、规划部门负责城乡总体规划、村镇体系规划,加强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管,做好全市新型农村社区总体规划的编制,把关评审各乡镇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各类规划;民政部门负责村庄整合后的区划调整,指导新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和功能布局;工农办负责协调矿区压煤村庄迁建;农业部门负责置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区迁居村民的低保和就业培训;人民银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农村土地整治挂钩的资金支持;文广、教育、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负责有关公共服务与新型农村社区的规划布局衔接和工作指导。

农村搬迁法律法规范文第5篇

三峡移民,规模之大,为中外建库史上所未有。库区经济落后,人地矛盾尖锐,生态环境脆弱,使得移民安置成为工程中最困难、最没有把握,最使人忧虑的世界级难题。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移民迁建可能诱发大量社会问题,这些问题若处理不好,便极有可能发生移民不稳定事件,引起社会震荡。因此,对三峡移民过程中的移民不稳定事件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并探索其中的规律,完善控制措施,从而消灭或者减少移民不稳定事件,以确保库区的社会稳定。 一、产生移民不稳定事件的原因分析分析 三峡移民不稳定事件的原因,是提出预防移民不稳定事件发生的对策,有效遏制移民不稳定事件的前提。从国内外水库移民的经验教训和三峡移民的具体情况来看,其原因可能有以下方面。 1.由于搬迁安置条件而产生的移民不稳定事件 首先,从农村移民的安置来看,现行的国家政策是:“坚持以土为本,以大农业为基础的方针,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发展二、三产业。要坚持本地安置与异地安置、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政府安置与自找门路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多渠道、多产业、多形式妥善安置”。但无论采用哪一种方式,都存在着安置风险和诱发移民不稳定事件的可能性。一是库区人口多而土地资源相对不足,耕地匮乏,全区人均耕地0 93亩,大多是零碎地、坡地、薄地和瘦瘠地,质量差,随着今后人口的增加,土地被淹没,城镇、企业和农村居住点的搬迁占用,人均耕地将进一步减少,即使通过“坡改梯”措施,也只能安置极少数农村移民。在库区以土为本,以大农业为基础安置容量很小。若安置移民过多,或者安置条件太差,或者移民搬迁后生活水平下降,就会激发矛盾,引起不稳定事件的发生。二是发展二、三产业安置移民,不仅受到库区第二产业基础薄弱,各方面条件差的限制,而且二、三产业的存在和发展受市场规律支配,进入二、三产业的农村移民素质相对较差,竞争力弱,一旦出现其进入的二、三产业破产,倒闭或被关闭,或者移民职工下岗,就会引起移民不稳定事件。因此,发展二、三产业安置农村移民的风险较大。三是外迁安置存在着移民对气候、语言、生产生活习惯的适应问题,存在着本地居民与外来移民的利益矛盾。同时移民本人还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故土难离的心理。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引起外迁移民“回流”,产生不稳定事件。 其次,从企业迁建和城镇移民的情况看,中央对企业迁建的政策目标是借移民搬迁的机遇,加大搬迁工矿企业的结构调整,重构库区新的工业生产力体系。对污染严重、产品无市场和资不抵债的国有、集体搬迁企业,坚决实行破产或关闭,中央的决策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是中央决策的成功实施要以无数企业职工的既得利益丧失为成本。仅以万州的工矿企业为例,万州工矿企业职工人数现有6 8万人,下岗人员8千余人,受淹工矿企业破产关闭涉及职工4 7万人,重组企业将分离出富余职工预计约1万人,此外,非受淹企业也将破产关闭一批,这样在破产关闭与重组中将有6万人需要重新就业,这是库区政府面临的严峻的社会问题,成为库区不安定的因素。城镇居民的搬迁必然引起生活和生产经营条件的改变,涉及到利益的分配和重组,引起一部分人既得利益的丧失,这些都可能成为移民不稳定事件发生的导火线。 2.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和不正之风侵犯移民的利益 在移民迁建过程中,库区政府面临着经济发展和移民搬迁的二元目标的实现问题,库区的某些地方政府不能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部分干部指导思想不端正,借移民工程建设之机搞所谓“政绩”工程,好大喜功。在城镇建设方面,注重今后发展,强调新城建设的“现代化”,或者为增加地方经济实力,脱离实际,违背经济规律,把有限的移民资金过多地投入二、三产业发展。移民搬迁建设超标准,超规模,问题十分严重。重庆市万州区高梁镇用地达迁建规划的7. 9倍;万县烟叶复烤厂,补偿资金只有400万元,却兴建投资近3000万元的项目,石柱县沿溪镇水、电路网尚未形成,基础设施建设已花去808万元,是其补偿投资的2. 24倍。这种现象在库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中央政府贯彻移民经费包干的情况下,势必造成挤占挪用移民资金,引起移民对政府的不满情绪。 在三峡移民的过程中,政府官员的不正之风,违法失职行为侵犯移民利益,极有可能引发移民不稳定事件的发生。一是少数基层移民干部以权谋私、搞不正之风,在安置条件等方面照顾自己的亲朋好友,从而影响其他移民的生产生活前景,损害其利益。在1994年的移民 问卷调查中,认为不正之风对移民安置影响“较大”和“极大”的农村移民达71. 85%,城镇移民达80. 7%;在1996年的移民问卷调查中,有71. 6%的农村移民对“不正之风对移民安置有较大影响”的说法表示“非常同意”和“同意”,对同一问题的回答,城镇移民达76. 2%。二是少数掌握权力的不法分子利用职务之便或职权对他人的制约关系,贪污挪用移民款,利用移民工程发包或移民安置条件,收受贿赂。重庆市万州区移民局出纳王素梅挪用移民款130多万元用于,影响极坏。三峡移民资金数量大,时间跨度长,稍有疏忽和懈怠,就会出现问题。三是移民资金使用不符合规定,损害移民利益。据国家审计署对1997年度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查出被挤占挪用建楼堂馆所,借给企业经营,平衡地方财政预算等方面的移民资金2 .37亿元。湖北省秭归县交通局将港口码头等专业设施复建资金303万元,一部分用于建宿舍,一部分借给公司经营。这些问题,造成移民资金大量流失,移民群众和迁建单位应得的补偿资金不能足额到位,有的严重影响到工程的建设质量。四是少数干部官僚主义严重,对移民的疾苦、困难不闻不问,漠不关心,麻木不仁。尤其是许多农村移民干部年龄偏大,等不到移民迁建完成就要退休,其中一些人责任感不强,不了解移民情况,不研究移民问题,必然引起移民的强烈不满,激化矛盾。 由于政府官员的不正之风,违法失职行为侵害移民利益,造成移民对政府的信任感不强。在1994年的移民问卷调查中,“不相信”政府能妥善安排好其生产、生活的移民占13 5%,“半信半疑”的达43 39%,在1996年的问卷调查中,“不相信”的比例占25 5%。移民对政府信任感不强,造成移民与政府合作困难,移民稍不遂意,就极易将矛头对准政府,同政府发生冲突。 3.移民的社会情绪———相对剥夺感是产生移民不稳定事件的社会心理因素 移民搬迁后存在的挫折心理(又称相对剥夺感)是产生移民不稳定事件的心理条件。移民基于下述三种因素易于滋生相对剥夺感。其一,移民搬迁前后生产、生活条件的巨大反差。由于农村淹没区地处沿江平坝河谷地带,淹没的是高产良田和农业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带,多数农民已过上较为富裕的生活,而后靠安置移民于贫瘠的山地,生产生活条件差,会引起农村移民的强烈不满。其二,移民的高期望值与现实情况存在的落差,由于宣传中的误差,过份渲染三峡工程带来的机遇和对移民的好处,对改善移民生活承诺过多,把移民的胃口吊得很高,移民对搬迁寄予厚望,企盼得到更多的实惠和好处,对搬迁的艰巨性缺乏考虑,而实际上移民的高期望根本不可能得到满足,一旦出现困难,移民就缺乏起码的思想准备,产生不满情绪。其三,搬迁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如利益分配不公平,少数人利用非法手段谋取利益,使其他移民产生不公平感。在上述三种因素下移民极易产生不满情绪,发生移民不稳定事件,在我们进行的农村移民问卷调查中,当涉及农村移民利益受到损害,移民采取的行为中,选择向“当地反映”的占63 96%,“上访”的占17 2%,选择“极端行为”的占7 47%。从问卷统计结果分析来看,不少移民对利益受到损害不能克制,虽然这部分人占移民总数的比例不高,但绝对量却不小。同时,移民上述几种行为是一个顺序发展的过程,当采用较为理智的行为不能解决问题时,就会转而采取不理智的行为。在相对剥夺感的情况下,移民会产生消极情绪、敌对情绪、如果相对剥夺感普遍化和一致化,任何事情只要能成为理由,不管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都可能成为移民不稳定事件的导火线。 4.社会控制力弱,难度增加 农村实行承包制以后,农村基层组织处于瘫痪和软弱无力状态,治保组织名存实亡,农村社会管理出现真空,库区农村每一个镇才一个派出所,辖区范围广,警力不足,每万人才有警察1-2人,基层政府既要组织移民安置和城镇迁建,又要组织经济建设,其正常工作受到影响,社会控制力量相对减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移民迁建,社会控制的难度加大。以往的水库移民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进行的,移民在统一的行政命令下,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利益,水库移民不稳定事件控制难度相对较小,三峡工程移民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人们的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权利意识和自我意识增强,由于涉及利益关系,很多人对国家政策缺乏认同感,向心力弱,社会控制的难度增加。 二、移民不稳定事件的特征 1.感染性。移民不稳定事件是移民特殊的互动方式, 移民搬迁后生产、生活水平降低、生活贫困,淹没损失得不到合理的补偿,不正之风损害了移民的利益等相同的经历、相同的体验,易于使移民在情绪上产生共鸣,相互感染,当某些问题依靠政府或通过正常渠道无法解决或一时不能解决,某个地方发生移民不稳定事件,其他地方的移民很容易受到影响,极有可能积极参与,很快就会将沸腾的情绪推向高潮,发生大规模的移民不稳定事件。而且移民不稳定事件因为其要求具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很容易赢得社会的同情,感染社会公众,得到社会上许多人的同情和支持。 2.参与不稳定事件的移民自我约束力弱,行为具有非理智性。一是参与移民聚集在人群中,没有明显的个人标志,个人感到淹没于人群之中,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易为他人所知,参与的移民的行为就会表现出自由化,自我控制力便会大为减弱。二是责任分散,由于行动是以群体的方式出现的,参加者会产生法不责众的感觉,从自己的意识上将行为的责任转嫁给人群,使人们的自我约束能力大为下降。三是相互助长。参与移民集结在一起,情绪上相互感染,心理上相互支持,言行上相互鼓舞,会产生平时不敢想的想法,做平时不敢做的事情,认为群体力量大,误以为政府、法律、纪律都是苍白无力的。在社会约束力和本人自控力下降的情况下,参与者的道德水准会在文明的阶梯上下降好几倍。比独处时更易于凭一时心血来潮进行行动,以致于不择手段,不计后果,尽情地发泄内心的积怨和不满情绪。理性的丧失是移民不稳定事件中出现大量越轨行为和暴力行为的原因。以往移民不稳定事件中围攻政府、扰乱公共秩序甚至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例就是明证。由于移民不稳定事件的非理智性特点,极易被极少数坏人或敌对势力所利用,带来社会动乱,具有强烈的社会震撼作用。 3.移民不稳定事件组织松散。其发生具有自发性,难以预料,参与移民意见较分散,难以形成领导核心。但是移民不稳定事件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组织者和领导者,一般由两类人担当,一是平时有威信、处事果断的人,如一些干部由于家庭成员是移民,涉及到家庭利益而成为移民不稳定事件的怂恿者和幕后策划者,个别在群众中有威信而又心怀不满的干部,还有农村中的较有威望的长者等。二是在不稳定事件中表现“最勇敢”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