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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律风险管理

项目法律风险管理

项目法律风险管理范文第1篇

一、必须明确建筑法律关系及其重要性

(一)什么是建筑法律,建筑法律关系。广义的建筑法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它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狭义的建筑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本文中的建筑法律是指广义的建筑法律。建筑法律一般属于行政法或经济法范围,调整工程建设活动和建筑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另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时也能成为建筑法律的一部分。

建筑法律关系即建设关系,就是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如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中的合同关系,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筑法律的重要性。众所周知,法律作为人类社会一个重要的调节手段,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无处不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建筑活动不同于一般生产活动,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生产场地移动,生产条件艰苦,社会影响广泛,与人民生命财产相关。《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从法律上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从投资体制、价格政策、市场机制等多方面予以保障,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处罚违法建设行为。为建筑业深化改革,振兴发展,发挥支柱产业作用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条件。有利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管理,依法行政,规范承发包行为,建立健康、效能、有序、统一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虽然我国用以调整建筑关系的法律还不完备,但在对现实案例的分析来看,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学懂用精建筑法律,对加强施工管理,创造工程效益,减少法律纠纷带来的损失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项目管理中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我们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与国家行政机关、发包方(业主)、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或其它经济实体的业务交往活动,主要靠法律来调整。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若不注重法律的作用,潜在的法律风险就会会愈积愈多,法律纠纷也会接踵而至,不但耗费我们大量的人力物力,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建筑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下面就简要谈谈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一些易潜伏的法律风险。

(一)、对国家制定的法律缺乏了解或吃得不透。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某些条款进行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后可以达成和约。同样,建筑法律关系中,由于建筑标的涉及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安全,建筑关系各方都要受到国家许多强制性法律的约束。国家用以调整建筑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立项、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工程安全质量标准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建筑关系各方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订立各种合同。建筑企业若对国家建筑法律缺乏了解或吃得不透就有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制裁。(二)对合同订立把关不严。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企业一切风险的源头,如果合同“先天不足”,势必会造成项目实施中的被动。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许多问题,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拖欠问题、原材料价格问题等,大多与当初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时把关不严有关。

1、资信审查不到位。在订立工程合同前,对合同相对方(不论是发包方还是劳务方)的资信审查是必须的,也是基础性的工作,这一点,我们大多数建筑企业还是相当重视的,但迫于竞争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做到仔细审查。发包方资信的瑕疵可能会导致我们不能及时得到应得的工程款,劳务方的资信瑕疵可能使我们不能有效管理劳务队伍,工程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等等。因对方的资信不良而造成法律纠纷,我们始终都是受害者。

2、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忽视特别条款。大多数承包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就工程承包范围、价款、工程款支付、工期、质量等级达成一致后,通常的做法是套用一个现成的标准合同文本,或在当地普遍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上填空并签字。实际上这种做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十分不利的,为今后维权埋下了重大隐患。当然,这并不是说以示范合同文本为基础设立合同毫不可取,而是此中存在一个针对具体项目设定特别合同条款的问题。无论合同示范文本或现有法律规定,都是在考虑了一般工程承包活动中共性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所作出的原则规定。在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结合个案实际对其加以细化和补充,往往造成签订的合同漏洞多、争议多。另外,对于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的项目,合同中如果不对这种特殊性作出必要的考虑,就难以顺利履行,引发争端的概率就会增多,而且会加大解决问题的难度。

3、付款条件不明确。若付款条件不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难以证明,则容易成为维权障碍。如在一些分包合同纠纷案例中,分包合同约定质保金的支付以总承包商取得业主出具的合格证为前提条件。分包商施工完毕后,虽单项工程已经竣工,整个工程甚至也已投入使用,但总承包商一直以未取得业主出具的合格证,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为理由,拒绝向分包商支付质保金。

4、盲目采用低价策略。一些建筑公司为了能够在招标中中标,采取低价投标策略。但是在实际施工中,因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建筑公司感到工程利润空间较小,便与发包方协商调整合同价格,要求多支付工程款。这便很容易被发包商以建筑公司意图变更合同行为的违法性,到法院得到法庭的采纳。非但建筑企业的正当权益得不到维护,还还会被追究违约责任。

5、被业主拖欠工程款。被业主(建设方)拖欠承包工程款(包括垫资款)等各类资金已是目前建筑企业面临着的一个重大经济问题,造成拖欠的因素很多,主要原因有:一是建设单位的行为不规范。许多建设单位把拖欠承包工程款作为经营手段,通过拖欠承包工程款把大量风险转嫁给建筑企业,导致拖欠问题日益严重;二是由于建筑行业是劳动密集型、管理密集型行业,门槛较低,造成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十分严重,市场供求的失衡导致了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地位不平等、交易条件不公平,形成拖欠。三是一些建筑业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工期的拖延,有的还发生了质量隐患,引发了合同纠纷,给建设单位拖欠承包工程款提供了借口。

(三)在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除了上述在订立合同中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情形外,在履约过程中有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如:项目履行中各方明示代表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效力;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在合同中怎样有效设定特别生效条款或承包方式;工程窝工状况下工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工程停建、缓建,中间停工时的退场、现场保护、工程移交、结算方法和损失赔偿范围;工程进度款拖欠情况下的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建设单位提前使用工程部分的保修问题;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签订程序;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延期情况下的工程结算程序和法律责任;工程款结算的具体程序等等。

三、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中如何有效进行法律风险的控制

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风险很多是众所周知的。我们不能左右市场风险、自然灾害、政策风险等给我们建筑企业带来的潜在危险。但是我们建筑企业自身有能力通过自身努力来减少甚至化解风险因素。其中在项目管理中加强法律手段的运用,维护建筑企业正当利益、减少法律纠纷,就是重要的方法。

(一)以法律武装建筑企业。近年来建筑企业的法律纠纷的代价是沉重的,教训是深刻的,其原因就是我们建筑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律、不懂得运用法律。前车之鉴,我们要以法律武装自己,运用法律避免法律风险,保持施工正常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该努力做到:一是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律的宣传教育。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法律学习制度,定期开展法律讲堂,着重对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提高企业整体法律意识和知识。二是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企业法务人员,条件成熟可以组建企业法务部门,专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三是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中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行使监督职能,要对工程建设和管理中有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的领域加强过程监督,主要是运用法律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等方面进行事前监督,更好的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

(二)把好合同签订关。合同是双方履行义务的重要的书面依据,也是解决双方争议的最重要的证据,一场官司的输赢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决定了,所以说“官司打得好,不

如合同签得好”所谓合同签得好是指合同条款约定明确,双方意思表示清楚,文字内容无歧义。而我们的具体业务人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往往凭借自己的理解和经验参加合同的谈判和拟订,再加之合同双方一开始合作时关系都比较好,往往在一些问题上抹不开情面不好意思较真,所以难免有考虑不周和失误之处。发生纠纷打起官司来就很被动,最终吃亏的还是我们。因此必须把好合同签订关。如何把好这一关,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转1、坚持利益原则。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放弃权力等于自残,合利则动,背利则滞,是我们任何建筑企业都应坚持的原则。业主与承包商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承包商有权签订一个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这是承包商减少或转移风险所坚持的最基本原则。授标后商签的合同,业主也不能随便毁约。承包商可以以法为据、晓之以理,陈述利害说服业主修订某些过于苛刻的或本来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承包商权益的条款,使合同比较优惠或有利,风险较少,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比较平衡,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实现承包商签订一个有利合同的目标。

2、成立高效的合同谈判班子。让熟知和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员参与商签合同,这是降低合同风险,签订有利合同的人才保证。大中型建设合同一般都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咨询顾问起草合同,使合同质量很高,其中隐含了大量的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和业主的反索赔条款。这就要求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既懂工程技术,又懂法律,既懂经营管理,又懂造价、财务的综合素质谈判人员,才能保证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一种智力均衡,信息对称的状态,增加谈判的力量,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3、多方面严格把审查关。尤其是要审查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等等。

4、善于合理分配潜在的条款风险。在策略安排上,施工企业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承包方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认真研究,切忌轻易接受业主的免除条款。否则,合同履行中业主就有可能引用所谓法律障碍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承包方的损失拒绝补偿,并应用免除条款对其拒绝付款推卸责任,承包方将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

5、谨防发包方设置软条款。软条款是指合同一方掌握关键权力,另一方能否顺利履行,取决于掌握关键权力的一方,该条款对于弱势一方而言即为软条款,软条款实质上就是合同陷阱。比如,合同不规定发包方审核工程量的期限和批准付款的期限,开工日期过于刚性,顺延工期的条件过于苛刻等。工程合同是一种特别需要双方相互协作的合同,对发包方的任何一项协作内容,如果不规定期限,就有可能成为工期索赔的陷阱。另外,工程内容和范围如果不明确,也有可能成为工期索赔的陷阱。

6、合同的一切内容必须书面化。一字千金,而非一诺千金。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对方的承诺,只有写入合同,或双方签署文字意见才算确定。合同的签订需要字斟句酌,只有把每一项活动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

(三)履行合同时依法维权。

1、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建设合同金额大、周期长、内容多、法律关系复杂等自身特点决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加强合同管理,可以尽可能的消除隐患,减少纠纷的发生,但不可能杜绝纠纷。所以,任何工程发生纠纷都是正常的,问题是我们如何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在纠纷发生前以及纠纷发生后提高防范意识,争取占据有利主动的地位,最大限度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在履行合同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公司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有防范意识,要恪守职责,勤勉谨慎,小心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和工作职责。

2、管好签字的人和笔。我们一定要教育和管理好我们派出签字的人,他们手中的笔重千斤,他们签的字值万金,他们在工程上所签的一切文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一定要慎重,决不可签人情字、糊涂字。采取的最好是将工程中签字的权利相对集中,签字需要授权,没有经授权就不能签字,并且签字的人根据工作需要越少越好,这应当形成我们建筑企业的一项制度严格执行。

3、不轻易承诺或被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任何往来,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切不可以轻信对方口头表态和承诺,凡是口头上承诺而又拒绝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定是不可靠的,也是日后产生纠纷风险的所在。同时,要坚持原则,不能轻易表态或承诺,更不可以随便给对方出具涉书面材料。

项目法律风险管理范文第2篇

Abstract: Engineering project is the source of the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and benefits of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engineering project contract and prevent and resolve the law risks from the source to avoid disputes is important for improving the project benefits and realize the benefit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law risk in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puts forward targeted prevention measures to guard against law risk, which is of guiding significa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to guard against law risks.

关键词: 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预防措施

Key words: engineering projects;construction enterprises;contract management;law risk;preventiv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5-0092-03

0 引言

近几年来,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法律纠纷案件多发,案件数量多,涉案金额大,直接影响着项目的创效水平,究其原因主要是项目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较弱,合同管理不规范造成的。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中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的现象普遍存在,验工计价、竣工结算、物资管理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合同签订不规范、不严谨、约定不明确现象普遍存在,印章管理任意性大,违规使用印章现象普遍存在等等,以上种种现象容易造成法律风险隐患,引发法律纠纷。

合同是企业对外开展各类业务的载体,是发生经济纠纷的源头。西方有句谚语:“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一份好的合同,能够保障项目管理的正常进行,有效预防和避免纠纷的产生,产生效益;而一份有缺陷的合同,则会留下隐患,容易发生纠纷,造成效益流失。现将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归纳如下。

1 工程分包合同风险及防范

1.1 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允许分包队伍进场施工,法律风险巨大。防范措施是必须签订书面工程分包合同,坚决杜绝不签订合同或先进场施工后签订合同的现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没有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不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工程量可以参照施工签证和图纸确定,质量可以通过业主、监理的验收确定,但工程单价、工程价款则无法确定,法律风险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没有签订合同可以按照工程定额,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是,工程承包单位的中标单价,一般低于定额的10%~20%,若工程承包单位与分包队伍没有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又达不成结算协议,如果分包队伍到法院要求按照定额进行结算,法院会支持分包队伍的诉求,也就是说,作为中标人的建筑施工企业是低价中标,却高于中标价格的10%-20%将工程分包出去,必然造成效益严重流失,甚至造成项目亏损。

1.2 违法分包、转包法律风险巨大。防范措施是工程承包人在工程分包过程中要取得发包人同意,并选择使用有资质、有实力、讲诚信的施工队伍,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次分包或转包。

所谓违法分包,是指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私自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施工,或者将工程主体部分分包给他人施工。违法分包的表现形式有:

①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分包或在分包前没有经过建设单位同意;

②分包单位不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

③将工程的主体部分分包给他人施工;

④总包单位将工程肢解后,将本应由一个施工主体完成的工程分包给多人施工。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

违法分包、转包的法律风险:

①承担对违法分包队伍外欠工程款的直接支付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②承担对民工工资的直接支付责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当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③承担对民工伤害的直接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3 验工计价、竣工结算不规范容易引发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是施工过程中定期进行验工计价,工程竣工后及时办理竣工结算。验工计价、竣工结算是建设工程施工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是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工程承包人对工程分包人不仅要做到每月有验工计价,竣工有竣工结算,而且验工计价、竣工结算资料必须有工程分包人或委托人(有授权委托书)的签字认可,工程承包人项目部自己人员单方的验工结算的资料,不是合同双方的竣工结算资料,如工程分包人不认可,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及时的验工结算有利于掌握、监督工程款的支付情况,有利于工程成本核算,也可以有效预防或避免纠纷发生,防止效益流失。

2 物资合同及物资管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1 物资设备采购、租赁等合同条款不完备、约定不明或约定不合理容易引发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是合同签订人员认真仔细、规范合理的签订合同。

物资采购、租赁等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标的、数量、单价、质量、付款方式、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办法等,在签订合同时,以上内容要具体、明确、合理。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名称或姓名一定要写全称,个人姓名应与身份证一致,住所要明确。

②标的是合同不可缺少的条款,一定要明确、具体,对于工业品应注明标的的名称、牌号、商标、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生产厂家等。

③数量是确定标的物的主要要件,应予以明确并要注明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④要明确质量标准,质量要求一般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其次要明确规定检验标准、验收方法、验收项目、时间和地点等等,最后要明确规定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供方对标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⑤价款或酬金,在该条款中应明确规定单价和价格总额以及由于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包装费、运费等)由谁承担。

⑥应当明确合同的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不以合同规定为条件,即使合同未规定违约条款,只要一方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在该条款中对违约金的约定,务必要慎重,违约金或计算方法要适当、公平合理、合法,建议违约金的约定一般不要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如有的工程项目部(甲方)在签订钢材购买合同中约定,如甲方不能按时付款,按日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约定就不合理,日百分之一违约金,一月就是百分之三十,一年就是百分之三百六十五,法律风险巨大。

⑧争议解决的办法,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讲一般约定发生纠纷由自己企业法人单位住所地法院管辖,有利于公平公正处理纠纷。

2.2 对分包队伍物资管理不规范,容易引发法律风险,防范措施是加强对分包队伍物资管理。

一是对于工程项目部供应给分包队伍使用的材料、机械设备、电费或应该由分包队伍承担的其他费用,都应有分包队伍合同签约人的签字或盖章确认,分包队伍材料领用人不是有合同签约人的,必须让合同签约人书面授权该领用人有权接收材料,分包队伍人员流动性大,避免以后出现领用材料“不认账”的情况。二是必须落实物资管理的台账制度,按照施工设计,实行总量控制,限额供料制度,加强物资材料的清点、核对,监督、监控,避免出现超耗材料现象,控制材料成本。

3 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劳动合同法》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将事实劳动关系(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工)定性为一种违法用工关系,用人单位需承担极为重大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于一般的工厂式企业情况比较特殊,建筑施工企业用工规模大、人数多、流动性强,地域性广,管理难度大,这就要求我们妥善处理劳务用工关系。具体防范措施是:一是选用有施工资质的法人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或合法工程分包合同,规避用工风险;二是和劳务派遣公司合作,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合法用工;三是对于零星工程,短期完成的工程签订临时雇佣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防范劳动合同的风险。

4 担保合同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

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入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尽管我国的《担保法》等规定,具有担保资格的主体为法人单位,分支机构不具有对外担保的资格,但只要工程项目部对外提供了担保,如果债权人无过错,债务人不付款,建筑施工企业就要承担责任。因此,项目部对外提供担保的现象,法律风险极大。防范措施是禁止工程项目部给任何单位提供担保。

5 印章管理风险与防范

5.1 使用工程项目部印章为分包队伍购买、租赁材料、机械等签订合同加盖印章,法律风险巨大。从法律上讲,加盖了工程项目部印章就是项目部的行为,工程项目部就是合同主体,应该承担付款责任。

5.2 给分包队伍刻制带有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或中标工程名称字样的印章,法律风险巨大。如这些分包队伍采购物资、租赁设备等均加盖此印章并且存在欠款,那么刻制印章的工程项目部将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防范印章法律风险的措施是严格印章管理制度,禁止使用工程项目部印章为分包队伍购买、租赁材料、机械等签订合同,禁止为分包队伍刻制带有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或中标工程名称字样的印章。

工程项目是建筑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源头和效益的源泉。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是提升项目创效水平,实现项目效益的重要环节。企业要做强做大,要健康发展,就必须要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最大化的防范法律风险。企业管理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法律风险意识,从源头做起,规范项目合同管理,建立起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提高创效水平。

参考文献:

[1]汤振华,李小丰.浅议建筑工程投标报价的编制[J].科技信息,2011(08).

项目法律风险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规避风险 控制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速度的飞速加快,使许多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有了更广泛的空间。同时,我国建筑市场良莠不齐,对企业的经营带来了不同程度的风险。企业如何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求发展、求生存,关键在于企业的经营者和决策者是否有企业经营风险意识和规避风险的能力。

一、建筑施工企业经营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企业的经营风险有多方面的表现,其中包括工程市场风险、合同风险、竞标风险、诉讼风险、法律风险、管理风险、管理风险和物资供应风险等。

1.1工程市场风险

在承揽工程中,工程市场风险是建筑企业面临的各类风险中最重要的“入口”风险。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离不开市场经营,工程市场风险从一定意义上取决于其他风险的发生。

1.2工程合同风险

合同风险是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一种风险。企业承接工程后面临着工程建筑质量、工程款的欠交等许多问题,而这些问题的产生与不正常履行合同有着密切的关系。建筑企业通过竞标等方式承接到工程项目后,市场业主们往往会利用施工企业承接建筑工程的迫切心理,签订不平等工程合同,如要求建筑施工单位预先垫付工程资金,采取降低工程造价,额外收取工程保证金等不正当手段,使建筑企业在建筑施工初期就面临着工程风险。

1.3工程竞标风险

工程投标几乎是目前所有企业承接工程的手段,双方往往在竞标中在工程价格、质量、技术和其他工程内容方面有约定,从而产生了中标与否的风险。

1.4工程诉讼风险

由于建筑方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使施工企业不能及时支付承包工程款和供应材料的供货款,会面临着诉讼风险。诉讼风险会危及施工企业的信誉和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

1.5工程法律风险

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属于法制的经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状态中。,法制会起到重要的作用。由于建筑企业在市场经营中不会运用法律手段,忽视法律程序的作用,回避法律经济纠纷。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就可能出现工程法律风险,工程法律风险有可能成为最大的工程风险之一。

1.6工程管理风险

企业的成功与失败关键在于工程管理,所以加强对工程项目的管理非常关键。施工企业基础管理是重要内容之一。如果企业内部机制不健全,使工程质量管理产生严重的漏洞。如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返工,建筑材料和设备管理不善,由于建筑工程成本增大,利润减少,给建筑企业带来了工程管理风险。

1.7工程物资供应风险

在建筑物资飞速涨价的情况下,给建筑工程带来了工程物资供应风险。工程物资供应风险会受到市场需求和宏观经济变化的影响。

二、施工企业对经营风险控制采取对策分析

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着多种经营风险,如何有效地规避风险,以尽量减少风险引起的各种损失,是确保建筑企业有效发展的重要保证。施工企业应把规避经营企业风险作为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工作去完成。才能取得成效。

2.1完善企业经营合同管理

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使合同概念深入到企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现代企业在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中,要为实现各自的经营目的和经济利益而越来越重视合同管理工作,企业管理者和决策者已充分意识到无合同管理的生产经营管理部门,不是一个完善的企业。建筑物也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国家建筑业对此有一套规范要求。对制订建筑合同也有统一的要求与规范。制订出合同要进行审查,经过审批和加强管理,强化合同监控工作,防止合同中错误条款的制订,避免漏洞的产生。

2.2对防范经营投标风险的理性决策分析

施工企业在工程竞标中,无论是自营项目还是合作经营项目,都要充分考虑到项目的可行性和可靠性。注重对项目负责人的选择。因为在承包的工程项目中,项目负责人的作用最关键。项目的决策者除了具有一定的建筑、管理和法律政策等方面的知识外,还能对有风险的项目有预见性的识别。在竞标时定出正确的决策。最大限度地防范工程项目风险。

2.3企业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有承接工程项目后,首先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和企业法务人员参与机制,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把法律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把隐患及时消除在萌芽状态。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包括咨询和论证等。法务人员应参与企业经营运作的全过程,及时发现研究有关法律问题。根据企业的特点及市场规则,依法论证并提出有效意见。以避免和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

2.4企业风险经营中要强化项目管理

企业管理最基础的工作就是项目管理。企业组织生产经营和现场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决策者的水平直接决定了企业抵制风险能力的大小。工程项目管理是最基本的源头,项目管理不仅是以完成某项建筑施工任务为目标,更要为企业创造良好信誉和打造企业品牌,努力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要以强化项目管理和开拓市场并重。对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坚决撤换,择优量材,才能确保项目管理水平。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首先应把质量、安全及施工期间的责任指标落实到每个人的岗位上,实施标准化作业,实施动态管理。有效规避质量风险。

面对国内外多项工程项目及项目管理发展的新趋势,立足点一定要放在强化项目管理上,企业才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站稳脚跟。

2.5实施严格的采购管理制度,防范物资采购风险

在物资采购中,存在着多方面的因素,因此要建立严格的采购管理制度,以有效地规避物资采购风险。

项目法律风险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物探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03-0075-03

物探公司的企业风险,指未来的不确定性对公司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企业风险包括:战略风险、运营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就物探公司来说,一切商业的、非商业的风险,最终都将戴着法律的面具出现。因此,法律风险是企业一切风险的最终表现形式,任何不利后果都将通过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与终止表现出来。

一、物探公司法律风险特征

所谓法律风险,指可能减损企业现有或未来利益,或使企业丧失获利机会与法律有关的经营风险。但在早期有关法律风险的理论中,关于法律风险的概念大致形成三种观念:责任说、责任损害说、不利后果说。无论采取哪种学说,法律风险的特征都是共同的,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发生的原因具有法定性、约定性。物探公司法律风险通常产生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管理不善、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变化、全民法律意识提高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或怠于行使权利等。

(二)发生的结果具有强制性。法律风险一旦产生严重后果,公司或有关责任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承担民事责任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承担行政责任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严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单位承担罚金,主管领导承担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事责任。

(三)发生的领域具有广泛性。法律风险存在于物探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如领导决策、物资采购、地震生产、合规经营等。

(四)发生的形式具有关联性。法律风险和其他的风险紧密相关,其他风险最终有可能成为法律风险。

(五)发生的后果具有可预见性。法律风险一旦成为事实,将会使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公司层面要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责任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二、物探公司法律风险的主要类型

法律风险贯穿于物探公司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其中主要法律风险类型有:

(一)合同法律风险

对物探公司来说,合同是企业对外经济交往的基本载体,是明确市场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主要法律文书。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实施都要靠合同这一载体来实现,抓住合同环节的风险防范,就是抓住了物探公司经营风险防范的源头。

合同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合同签订法律风险、合同履行法律风险、合同管理不当法律风险等。物探公司地震勘探生产点多、线长、面广,一般都在外地,有关合同不能及时签订,存在较大的合同滞后法律风险。

(二)法律纠纷风险

法律纠纷风险的原因多种多样,既有油田外部环境变化引起的,包括国家整个法制建设进步、老百姓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也有企业自身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既有客观因素引起的,也有作为企业管理主要要素的人及其法制观念和意识造成的。法律纠纷风险包括:证据风险、时效风险、期限风险等。

民事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形式。为了通过诉讼维护物探公司的合法权益,证据成了最有力的王牌。但同样面临着证据风险:证据灭失风险、证据不全风险、证据来源不合法风险等。所以,我们要树立敏感的证据意识,以规避证据风险。

时效风险、期限风险是法律纠纷中另外两种重要的法律风险。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该项权利的胜诉权制度;期限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时间。时效与期限都与时间有关,因此,我们要有精确的时效和期限意识,以防范时效风险和期限风险。

(三)安全环保风险

安全、环保是企业的永恒话题。物探公司作为河南油田安全生产重点单位,面临此类风险不容小觑。

对石油物探企业来说,环境保护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排污资质风险、环境污染处罚风险、环境污染侵权风险。

因为涉及雷管、炸药,物探公司安全生产法律风险尤显重要。主要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风险、安全生产管理不当风险、雷管和炸药运输风险、雷管和炸药使用风险、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风险、危险作业风险。如在国内某些敏感地区(新疆)地震勘探施工,雷管、炸药方面的风险就更加突出。

(四)劳动用工风险

物探作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一个高精度三维地震勘探项目用工总量达3000人,其中临时用工超过2800人,存在着很大的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表现形式主要有:合同制用工违规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违规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违约风险、培训合同不当风险、合同制用工管理不当风险、合同制用工合同文本不当风险、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当风险、劳务派遣用工合同文本不当风险、员工信息保管不当风险等。

(五)海外项目风险

物探公司现在海外有3个物探项目,分布在印度尼西亚、阿曼、叙利亚。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格局及形势的变化,物探公司海外项目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 政治安全风险:因为项目所在国政治环境恶化,导致发生骚乱、外国军事干预、战争爆发而给物探项目带来政治安全风险,叙利亚物探项目就存在着这方面的风险。

2 用工环保风险:项目所在国劳工及环保方面的法律与国内不同,导致用工环保风险。

因此,我们要认真研究项目所在国相关法律,积极做好对海外项目的安全评估和风险防范。

项目法律风险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石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5-0161-02

石油企业法律风险逐年递增,防控法律风险的难度也在逐渐加大。主要表现是:面临的法律环境异常复杂,调整油田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数量大,既有国内的法律又有国际的法律,还有“走出去”必须面临的项目所在国的法律,而由于油田属于高危行业,法律调整因此有更严格的要求;经营管理活动相对人异常复杂,交易活动繁多,监管部门繁多,在国外经营有时要与项目所在国政府高层直接对话,而在国内生产有时不得不面对油区普通群众,对法律理解的差异性和对法律的认同性不一致,必然造成法律风险频率增强;自身合规性控制异常复杂,油田生产经营点多、面广、线长,各种行为主体活动的类型多、变化快,管理控制工作复杂,有的专业技术性强,有的监管要求严,稍有不慎即有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因此如何有效构建石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组织保障机制、识别监控机制和宣传教育机制,是石油企业领导和法律工作者需要认真思考和实践的一个重要问题。为锁牢法律风险源头、及时化解各类法律风险,需要石油企业在法律顾问制度、法律事务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下功夫、出

实招。

1 落实法律顾问制度,构建法律风险防控的组织保障机制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依法治企的重要制度保证和组织保证。应坚持以法律风险防控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为基本着力点,全面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1.1 建立“三种模式”,确保履行职责有机构

企业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工作,认真落实企业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计划的要求,不断加强法律事务职能体系建设。在企业层面,要设立总法律顾问岗位和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专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统一管理企业各项法律事务工作,确保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有人抓,有专人管。在下属单位层面,根据生产经营规模、法律事务管理幅度、法律风险程度大小等实际,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制度、兼职法律事务岗位”三种组织模式,保证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落到实处。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设立总法律顾问岗位和法律事务机构;实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单位设立法律顾问岗位;其他规模较小的单位设立兼职法律事务岗位。通过科学设计法律顾问制度组织体系、落实法律风险管理职责,确保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到位。

1.2 健全“三类制度”,确保管理行为有规范

不断深化法律事务制度建设,整合制度功能,推进制度落实。建立以《法律工作管理细则》、《法律顾问管理细则》为引领的综合管理制度体系,明确法律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建立以《合同(信用)管理细则》、《授权委托管理细则》、《法律纠纷管理细则》、《商标管理细则》、《工商事务管理》、《法律中介机构管理细则》、《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细则》、《学法用法创新成果评审细则》等为支撑的法律专业管理制度体系,编制《合同管理业务流程》、《民事诉讼纠纷处理工作指引》、《工商事务办理指引》等一系列业务管理流程和操作指引,明确各个具体法律业务的管理任务、管理程序和管理规范;建立以《法律事务工作考评办法》等为保障的考核评价制度体系,强化制度执行力度。通过三类法律事务制度体系建设,推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的逐步形成,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法律风险的全面

受控。

1.3 培育“三支队伍”,确保工作质量有保证

建立以企业法律顾问、合同管理员、合同经办员为主体的三支法律人才队伍,不断提高法律人员的履职能力。培育法律顾问队伍,严格落实法律顾问持证上岗要求,认真组织法律人员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培育合同管理员队伍,认真组织合同管理员参加合同管理培训及考核,加强合同法律知识、管理制度、典型案例的学习和交流,掌握合同法律风险防控基本技能,满足企业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培育合同经办员队伍,认真组织合同经办员培训,加强合同经办员资格管理,提升广大合同经办员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防控法律风险的意识和能力。只有稳步提升法律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才能为企业法律风险的预防和控制奠定了良好的人才基础。

2 细化法律事务管理,构建法律风险防控的识别监控机制

加强风险源头管理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要不断细化法律事务合同管理、决策管理及风险预警管理,确保重大法律风险得到及时识别和控制。

2.1 甘当“法律卫士”,严格合同管理

紧抓合同管理关键点,努力夯实合同基础管理。严把合同法律审查关,加强重大、重要合同法律审查,严格履行合同审核程序,明确重大风险点的控制办法,落实合同全过程管理措施,有效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杜绝违法合同、无效合同的发生;严把标准文本使用关,建设合同标准文本库,收集国家合同标准文本,通过合同标准文本“本土化”改造,开发完善企业合同标准文本,提高标准文本使用率,不断降低合同文本使用风险;严把合同运行考核关,狠抓合同管理检查考核,将合同管理指标纳入内部绩效考核兑现,并形成以合同法律专项检查为主,内控、审计、效能监察等多部门联动考核为辅的综合考核机制,确保合同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2.2 善当“法律谋士”,参与决策管理

把握经营管理与依法决策平衡点,积极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为企业规章制度合法化提供法律审查意见,将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审查嵌入企业规章制度的管理流程之中,对拟出台的各项管理制度从制订依据、程序、内容三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核把关,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为重大决策合法化提供法律审查意见,通过参加日常会议、项目可行性研究、专项问题协调论证等方式发表法律意见,提出法律风险防控建议,真正做到“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为加强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提供法律支持,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拓宽民主渠道,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企业和谐发展。

2.3 敢当“法律勇士”,强化风险管理

找准法律风险管理切入点,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新机制。勇于研究探索,认真落实《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通过编制或下达《法律风险管理年度报告》、《法律风险防范手册》、《法律风险提示》等做好法律风险警示管理,超前指导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勇于过程控制,认真梳理涉外工程、工程建设、重大对外投资等重点项目的法律风险点,提出风险预防和化解措施,落实法律风险控制责任,严控重点项目运行中各种风险;勇于维护权益,法律纠纷发生后,法律人员主动出击,敢于担当,善于维权,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各种法律争议、纠纷及历史遗留法律问题,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涉法权益,同时建立法律纠纷总结评价制度,对案件的发生和处理全面梳理,深刻查找和剖析导致案件发生的违法、侵权等法律风险因素,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将处理案件与改进管理有机结合,避免类似法律风险的再次发生。

3 注重普法工作实效,构建法律风险防控的宣传教育机制

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根本所在。要大力营造靠前送法、能动学法、自觉用法的浓厚氛围,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打下了坚实思想

基础。

3.1 突出普法重点,“送法”到“前台”

围绕普法对象,创造性开展送法活动。送法到领导干部、经营管理人员,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直属单位中心组等要带头学法用法,经营管理人员培训班中应安排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学习,做到按行权规则办事,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送法到重点项目、基层班组、职工家庭,针对重点项目的工作需要,到现场开办专题讲座,提出项目法律风险防范措施,通过“以案学法”和“普法小课堂”等活动,在基层班组广泛开展专题法制讲座,围绕与职工家庭相关法律知识,走进社区进行专题宣讲。

3.2 丰富宣教方式,“学法”建“平台”

围绕普法主题,建立学法三项平台。建立法制宣传平台,以“普法专题网站”、“法律事务工作信息”、法制宣传栏、黑板报等为载体,通过“举案学法”、“案例速递”、“新法速递”、“法制信息”等专栏,及时报道国家及企业普法动态,宣传新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法制宣传氛围;建立讲法培训平台,以“每季一讲”、“每月一课”法制讲堂为载体,选取与员工日常工作生活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寻求更生活化更形象化的讲述方式,广泛传播法律知识;建立学法测试平台,以“每季学法测试”为载体,通过开展有奖网上测试、现场竞赛、座谈讨论等形式检验学法效果,培育和提高广大员工学法兴趣。通过普法三项平台的建立,激发员工学法热情,推动学法活动深入开展,有效保证员工学法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