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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防疫管理制度

企业防疫管理制度

企业防疫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疫苗储存、运输管理,保证疫苗质量,保障预防接种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条例中规定的疫苗储存、运输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接种单位应有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储存、运输设施设备,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范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疫苗储存、运输中的管理

第五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在销售疫苗时,除提供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外,同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供应或分发疫苗时,应提供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在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提供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及资料。收货时应核实疫苗运输的设备、时间、温度记录等资料,并对疫苗品种、剂型、批准文号、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供货单位、生产厂商等内容进行验收,做好记录。符合要求的疫苗,方可接收。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按照其温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冷藏设施设备中,并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

第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照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销售、供应或分发疫苗。

第九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或超过有效期等情况,应及时采取隔离、暂停发货等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或过期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定期对储存的疫苗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并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质量异常的疫苗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一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储存的疫苗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过期、失效时,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集中处置。

第十二条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疫苗的发货、装箱、发运工作。发运前应检查冷藏运输设备的启动和运行状态,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发运。

第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使用的冷藏车或配备冷藏设备的疫苗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温度条件应符合疫苗储存要求。

第十四条疫苗的收货、验收、在库检查等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三章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监测

第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有关疫苗储存、运输的温度要求,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工作。对未收入药典的疫苗,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储存和运输。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按以下要求对储存疫苗的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

(一)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仪对普通冷库、低温冷库进行温度记录。

(二)应采用温度计对冰箱(包括普通冰箱、冰衬冰箱、低温冰箱)进行温度监测。温度计应分别放置在普通冰箱冷藏室及冷冻室的中间位置,冰衬冰箱的底部及接近顶盖处,低温冰箱的中间位置。每天上午和下午各进行一次温度记录。

(三)冷藏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

第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对运输过程中的疫苗进行温度监测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疫苗名称、生产企业、供货(发送)单位、数量、批号及有效期、启运和到达时间、启运和到达时的疫苗储存温度和环境温度、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变化、运输工具名称和接送疫苗人员签名。

第四章疫苗储存、运输的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

(一)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其容积应与生产、经营、使用规模相适应;

(二)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

(四)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第十九条设区的市级、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备符合疫苗储存、运输温度要求的设施设备:

(一)专门用于疫苗储存的冷库或冰箱,其容积应与使用规模相适应;

(二)冷库应配有自动监测、调控、显示、记录温度状况以及报警的设备,备用发电机组或安装双路电路,备用制冷机组;

(三)用于疫苗运输的冷藏车或配有冷藏设备的车辆;

(四)冷藏车应能自动调控、显示和记录温度状况。

第二十条乡级预防保健服务机构应配备冰箱储存疫苗,使用配备冰排的冷藏箱(包)运输疫苗。并配备足够的冰排供村级接种单位领取疫苗时使用。

第二十一条接种单位应具备冰箱或使用配备冰排的疫苗冷藏箱(包)储存疫苗。

第二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有专人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维护。接种单位应对疫苗储存设备进行维护。

第二十三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应建立健全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档案,并对疫苗储存、运输设施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记录。

第五章附则

企业防疫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一、加强对内预防,确保守土有责

疫情发生后,经信局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出发,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的重要检验,切实加强领导,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工作。

一是成立迅速领导小组。从大年初二全局全体干部职工放弃休假,参加防疫工作,第一时间成立经信局应对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局长李炳波为组长亲自抓,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具体抓,全面强化战疫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是积极投身防疫工作。主要负责同志及班子成员、领导小组股室成员保持在岗在位,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立足经信职能研究部署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保证防控工作有序开展,突况及时处置。及时制定《关于成立应对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明确科室、局属单位具体任务分工,严格落实好疫情摸排、疫情报告、防控宣传、企业复工等各项防控措施。

三是成立工作专班。根据新型肺炎应对指挥部的工作部署,成立以经信局牵头的市复工复产服务组,加强对全市工业企业和各行业复工复产指导。市经信局第一时间成立复工复产工作领导小组,梳理政策要求,积极指导企业科学有序复工复产。

二、加强信息互通,强化宣传引导。

一是加强信息宣传。全面梳理并认真宣传落实中央、省市经信领域疫情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以线上为主、线下为辅,通过“新型工业化”微信群、“经信局微信公众号”“之窗”等渠道各类宣传资料80份,参与宣讲视屏录制1部,对企业进行线上服务和培训;制作企业复工复产“五五”法视屏短片1部,为企业科学防控进行技术指导;向企业印制发放《致企业家的一封信》3000余份、《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政策汇编》200余份,制作简报127期,累计派发宣传单5600余份。协调运营商累计发送疫情防控信息2049.0108万条(卫健委96.141万条,卫健委1815.23万条,卫健局137.6398万条)。我局积极宣传疫情防控知识,提升疫情防控能力,并倡导避免到人流集中区域活动,不信谣不传谣,积极应对新型肺炎疫情。

二是积极提供保障。协调电建抢修供电故障1处、华润抢修燃气管道1处;协调移动、联通、电信、广电安装监控设备100余套(防疫)、巡检线路20余处;累计处理通信投诉267起,排除通信故障250起。

三是做好通信保障。协调广电、电信、移动、联通对所有网络电视直播频道、互动点播内容实行免费开通和服务,各公司为群众在应急响应期间新增免费影视上千部。

三、突出重点群体,严格管控。

加大对企业员工排查服务力度,重点关注从湖北武汉等疫情地区的返乡农民工。

一是做好督查劝返工作。通过督查,各企业对疫情防控工作做到了重视到位、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复工复产企业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全市各类企业应对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什冠肺指〔2020〕—20)要求建立了《生产经营场所清洁卫生和消毒杀菌台账》、《员工信息排查登记台账》、《员工健康状况监测台账》,落实了外来人员等登记制度。按照《关于做好分区分类防控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工业企业返岗(什)人员中,采取分阶段动态统计监测,均按要求较好地落实了集中或居家隔离观察要求。

二是牵头落实工业企业隔离观察点。确定集中医学观察点为宝利丰有限公司后,经信局召开专题研究会议,制定管理办法并上报指挥部。设综合保障、医疗救治、安保、维稳处突、心理干预及劝返送达6个工作组,负责集中医学观察点的日常运行及管理,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保障人员、物资到位。

三是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对有工业生产物资、销售产品运输需求的各工业、交通运输企业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并严格审批程序。通过签发运输申请表等方式,为部分企业产品物资提供车辆运输服务。截止目前,累计签发81家企业、2077辆车、2360名货运人员。

四、制定复工要求,稳定复工复产

一是制定复工复产政策。我局召开专题会研究制定解决企业返工复工问题初步方案,参照省、市对企业复工复产相关要求并结合疫情防控实际,制定了《工业企业应对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了企业复工复产的时间、申报程序和复工复产企业防疫工作等要求,并由指挥部发文《关于做好全市各类企业应对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什冠肺指[2020]-20),拟定并由市政府发文《关于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实施意见》(什府发[2020]-1)。拟定并由指挥部发文《工业企业复产复工工作的通知》(什冠肺指[2020]-80),用《市工业企业疫情防控工作“五五法”》(德经信[2020]41)及补充通知,“省十条”“十三条”等政策措施,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各类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做到两手抓,两不误。

二是强化指导服务。坚持实施工业企业网格化暨全员联企服务机制,按照“一企一组”、“一企一策”的要求,做到主动上门对接,加强政策解读、综合协调、防控指导等服务指导工作,未复工企业尽早复工。我局按照文件要求,走访防疫物资生产企业3家,同时,已对全市200余家工业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及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现场核查,通过查看现场、查阅台账、听取汇报等,了解企业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及复工复产情况,并现场提出指导意见。

三是多措并举,加速恢复企业产能。一是提高返岗率。强化宣传,打消部分员工对过度紧张,怕感染,不愿上班的错误认识;重点解决省外员工,特别是企业高管、技术骨干返什工作存在的种种困难。二是协调防控物资采购。与经开区对接,收集企业防控物资需求,多渠道采购,帮助企业解决口罩、额温枪等防控物资缺乏,打消企业复工复产后顾之忧,助推企业全面提高产能恢复。

到4月30日,我市工业企业开复工484户,共计到岗39996人。规上企业复工216户(在库223户,4户保留同期数,3户因经营问题早已停产),共计到岗29736万人,规上企业复工率达100%。

四是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市级相关部门认真研究中、省、市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出台了《关于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意见》(什府发〔2020〕20号)。以金融扶持、税收优惠、稳岗政策、电费补贴、企业加班补助等各项政策,支持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采取“对上积极争取,对企上门服务”的方式,及时向复工复产企业宣传,让各项惠企政策真正能落实到企业,降低企业在疫情期间复工复产带来的成本增加,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帮助企业共度难关。

五、收集、发放物资,提供保障

一是协调防护物资。协调镇江化工捐赠工业副产物次氯酸钠库存15吨,每日出产的约4吨也将全部无偿捐赠给市政府。次氯酸钠按照1:40稀释,可确保每日供应约160吨消毒液,用于全市公共场所及办公区域等范围的卫生消毒,首批2.5705吨已组织运输,已移交给市防冠指物资组统一调配;通过与市场监管局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关于加强管理和正确使用镇江化工生产的防疫消毒次氯酸钠的函》,加强对次氯酸钠的使用规范。从市经信局、烟厂等地协调口罩66130余只、13桶次氯酸钠、消毒液18桶、酒精8桶、900套防护服、300个护目镜、116个额温枪移交给市防冠指物资组。二是向企业提供保障。向移动、联通、电信、镇江化工等企业防疫一线职工分发120余只口罩,7瓶消毒液,2只温度枪。我局从市防冠肺指调拨医用灭菌无纺纱布60箱,该批防疫物资已陆续发放给我局服务的企业,支援企业疫情防控。同时,已向防疫物资领取企业提供口罩的制作、使用视频教程,指导其规范制作、正确使用。市经信局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对我市应急物资生产企业电费补贴和加班补贴等惠企政策逐一落实,已安排临时电费补贴和加班补贴等资金1300万元,应急物资保障补助资金玉鑫药业195万元和恒邦远大147万元。完善企业原材料、生产设备、资金、水电等要素保障,引导防疫物资企业做大做强。

三是指导企业生产防疫物资。带领玉鑫药业、远大纸业、圆周实业三家有意向生产口罩的企业负责人来到广汉市内友邦企业有限公司就口罩生产进行参观学习,目前三家企业均正常生产口罩,保障市场供应。

六、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

截止目前,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已全部复工复产,随着全国疫情的好转,我市工业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出现新的变化,按照《市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实施方案》(什冠肺指〔2020〕-219)文件要求,市经信局认真落实责任,落实好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

一是分片走访。市经信局以局长为总牵头、各分管领导包片的方式,成立5个工作专班,负责我市各镇(街道、经开区)规上工业企业疫情常态化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期间政策咨询、要素保障等各项服务工作。一是各工作专班以召开会议、实地检查等方式将市防指相关精神传达到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工业企业防疫负责同志和各规上企业;二是各工作专班定期开展规上企业防疫检查,特别是疫情出现新变化期间,督促企业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特别是外出人员管控和外来人员排查等工作;三是结合市经信局日常工作,充分利用对企业安全环保检查、项目推进和生产要素保障等工作开展的同时,对企业进行防疫政策宣传和指导企业完善防疫工作的薄弱环节,督促企业建立完善企业内部疫情防控体系,制定防控方案预案,明确疫情应急处置措施与流程。;四是充分利用局微信公众号和规上企业微信群等平台,积极宣传防疫知识和公布高(中、低)风险地区信息等内容。

二是做好复工复产各项服务工作。按照“一手抓防控工作,一手抓生产发展”的总体要求,各工作专班在检查、督导企业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做好复工复产的各项服务工作。一是宣传各级各部门的惠企政策,让企业充分领会并指导企业积极申报享受;二是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各项困难,收集问题20余个,目前已基本解决完成;三是协调生产要素保障,包括企业用电、用气和生产运输等,积极协调电力、燃气等公司优先保障我市规上工业企业,做到生产要素不“卡脖子”。截止目前,我市规上企业复工率100%,复产率已近90%。

企业防疫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根据省、市、县“干部入企“专项行动工作安排及有关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我镇人口密度大,疫情防控形式严峻,同时企业多、种类全,复工复产任务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成立镇“干部入企”企业复工复产行动工作领导组

组长:xx镇长

副组长:xx副镇长

成员:xx

二、服务对象

全镇各类工业企业

三、工作任务

(一)督导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服务辖区各类工业企业,宣讲应对疫情惠企政策措施。

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中难点问题。

(三)督导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工作,做到符合条件能复尽复,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复。

(四)企业复工后按照疫情防控方案,做好监督落实

四、复工复产时间

2020年2月10日起启动我镇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五、复工复产基本原则

按照“重点行业、规模以上企业、重点培育企业”优先,分批分次的原则,对能够实行封闭管理和半封闭管理的企业和对疫情防控到位、复工人员底数清、生产物资全、订单量充足、设备检修到位、隔离区设置规范、本地员工占比大的企业或者对本地经济贡献大的企业优先安排复工。

复工企业要坚持“精准复工和生产人员最少化”原则,优先组织核心岗位、关键岗位、一线岗位的职工投入生产,其他部门可延后上班或轮流上班,尽可能采用智能化、自动化、信息化手段,减少现场工作人员。同时,要合理安排生产计划,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六、复工复产程序

(一)复工复产验收前置条件

复产复工前,各包村干部和村委干部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相关部门督促企业从严落实主体责任,除达到环保和安全相关要求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要成立由企业负责人担任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组,每日对企业的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企业要认真开展返岗返工人员健康监测工作。要提前掌握返岗返工人员信息,建立“一人一档”,了解其返企时间和交通方式,合理安排员工返程,提倡自驾返回,员工返企在途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小时。要建立主动健康申报制度,返岗复工人员必须由居住地相关村和社区网格长出具封闭期间情况证明,内容包括近14天本人活动轨迹、与病人接触史及本人与同住人员身体健康状况;要加强职工管理,居住地与企业之间的衔接不能超过半天,经过体温检测后,再入厂封闭管理。

3.企业要落实专门疫情防控管控人员、设立企业测温点或临时隔离室,配备防护口罩、消毒液、红外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用品。

4.企业要在职工返岗前,对企业工作环境进行全面整治,重点对办公区、食堂、卫生间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进行全面消毒,彻底做好环境清洁,消除卫生死角。

5.企业要严格进出管理制度,实行门卫登记检查制度和出入证管理制度。

6.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宣传引导,以车间、班组为单位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宣讲,向每名职工发放疫情防控明白单,在厂区大门、人员聚集区等位置悬挂疫情防控宣传条幅、张贴通告,切实提高每一名员工的防范意识和参与社会群防群控的自觉性。

7.企业要建立全员健康监测制度,每日开展两次体温监测,凡有发热及咳嗽等症状的,应阻止其进入工作场所并采取相应隔离和就医措施。

8.企业要加强职工食堂卫生管理,加强餐厅的通风和预防性消毒,采取错时错峰分散就餐,避免员工集中用餐,就餐时相隔1米以上,减少人员聚集。

9.企业要确保工作环境清洁卫生,要加强通风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使用空调的单位要定期清洗空调,并暂停使用中央空调;每日定点定时对公共场所、公用物品、公共接触物品、物体表面和地面消毒,特别是办公室设备、门把手、电梯按钮等公用设施进行重点消毒。

10.企业要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包括防护用品、应急预防性药物和相关必备药品、消毒等物资,员工每人每天至少需要配备1个口罩。强制实行职工正确佩戴口罩制度,职工在工作操作中、上下班途中均必须佩戴口罩。同时,要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建议步行、骑车或乘坐私家车、班车上班,班车要按照公共交通工具消毒技术指南做好消毒。

11.企业要具备各相关主管部门系统内所要求的复工复产必备条件。

(二)复工复产需要提交审核的资料

1.经由镇领导小组备案的企业疫情防控实施方案和由县级主管部门审核过的复工复产方案。

2.县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申请表。

3.企业复工复产员工疫情防控自查表。

4.企业承诺书。

(三)复工复产的审核

1.各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复工复产申请、疫情防控实施方案和复工复产方案。

2.企业疫情防控实施方案由主管部门初审,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签字后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煤炭和危化品生产企业复工方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初审;煤炭洗选企业由镇政府初审。

3.具体分工:煤炭洗选企业由县能源局负责,规模以上企业由县工信局负责

规模以下企业(归行业主管的企业除外)由县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

4.县验收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经县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工信局下发企业复工复产通知书。

5.企业收到复工复产通知书后严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复产方案要求组织生产。

七、镇范围内企业复工复产人员的管理

(一)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全面实行复工人员网格化管理。

对镇范围内复工复产企业实施网格化管理,由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网格化的实施监督,在企业与班组长之间、班组长与员工之间层层建立网格管理。

规模以上企业总网格长为县工信局,二级网格长为镇人民政府,三级网格长为主体企业。

规模以下企业(归行业主管的企业除外):总网格长为县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二级网格长为镇人民政府,三级网格长为各村村民委员会,四级网格长为各主体企业。

(二)对本地返岗人员和外地返岗人员,分类施策,科学管理。

各企业主体对返岗人员要最大限度进行精减,优先本地职工返岗,严格实行以人定产,本地返岗人员名单由企业统一提供,由所属各级网格长审批后,签发出入证,供进出厂区和住所使用。

对市外返岗人员,各企业主体要及时向上级网格长和县卫健局报备,并严格执行集中隔离14天的要求,各企业要制定隔离方案,落实隔离住所,落实专人看护,隔离期满后由所属各级网格长审批签发出入证后,方可正常上班。

(三)要全面推行封闭式和半封闭式管理。

各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企业,要严格执行封闭式管理,制定相应工作方案,做实做细员工排查、住宿、就餐、通行、会议、生产办公、后勤供给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控制人员流动。

其它不具备封闭管理的条件的企业要实行半封闭管理,严格按照防输入、防聚集、防扩散的目标,根据各自生产流程环节,结合各自实际,周密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并加强管理,严格落实。

春节期间未停工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周密制定疫情防控实施方案,并加强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八、严格疫情防控责任

(一)按照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法人负责制和“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包村干部和村民委员会对辖区企业疫情防控负总责,各企业对本企业疫情防控负主体责任。

各村和企业要坚持稳控当头,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二)各级网格长要加强所属内企业的疫情防控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大对企业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和指导,督促属地企业制定“一企一策”方案,将各级工作部署要求传达到每户企业,确保每户企业将各项工作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三)对于未制定防疫工作方案、未开展开工前人员排查、未组织消毒安全检查、未经审核报备的企业,严禁复工生产。

对未经审核擅自复工的企业,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责任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企业防疫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机制

生猪屠宰检验检疫,是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防止疫病传播的重要手段。现行生猪屠宰检验检疫制度存在责任错位、工作重复、可操作性差等问题,亟待改革和完善。本文在系统分析我国现行屠宰检验检疫制度演变过程、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的改革思路。

1我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的演变过程

1.1“企业自检、部门监管”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20世纪80年代初)。为明确屠宰场及场内卫生和兽医工作的责任和监督主体,改善屠宰场经营管理,1955年8月8日,国务院了《关于统一领导屠宰场及场内卫生和兽医工作的规定》,明确屠宰检验检疫由食品公司负责,同时规定“屠宰场的肉品卫生工作由卫生部门监督和指导,屠宰场的兽医工作由农牧部门监督和指导,出口肉类由商检部门监督与检查。”[1]1959年11月1日,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联合了《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以下简称“四部规程”),进一步明确“各地商业部门领导所属屠宰厂(场),按照本规程进行肉品卫生检验,卫生、农业部门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外贸易部门对出口肉品的检验进行监督检查。”这个时期的屠宰检验检疫统称为肉品卫生检验,其主要特点:屠宰场自检并出具证书,农业、卫生、对外贸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企业的检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1.2“分类检疫、农业部门统一监管”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为了适应生猪屠宰从食品公司独家经营变成多渠道经营的新变化,加强经济转型时期的屠宰行业管理,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涉及屠宰检验检疫的政策法规,逐步调整改革屠宰检验检疫工作。1985年2月14日,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规定“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由厂方负责,厂方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农牧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规定“其他单位、个人屠宰家畜,由畜禽防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实施检疫”。1985年8月7日,原农牧渔业部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其中第6条第3款规定,“大中型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具备检疫条件的,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由场(厂)方负责,其畜禽产品由场(厂)方出具检疫检验证明,加盖胴体验讫印章,由农牧部门防疫检疫机构和派出的兽医检疫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该细则第20条规定,“凡不具备本实施细则第6条3款规定的畜禽屠宰、加工单位、个体户所屠宰、加工的畜禽、畜禽产品,由所在地畜禽防疫检疫机构或乡(镇)畜牧兽医站进行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并由其出具证明,胴体加盖验讫印章。”[1]这一时期,“家畜宰前检疫、宰后检验及其处理,按《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规定执行”。1992年4月8日,农业部修订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继续明确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生产的畜禽产品,由厂方实施检疫检验,厂方要有专门兽医卫生检验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检验检疫人员和设备。1995年12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电〔1995〕38号),规定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的屠宰检疫由工厂负责,农牧部门可派驻兽医监督员进行监督检查。这个时期,屠宰检疫实行分类管理,具备检疫条件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即“两厂”),由企业自检,农业部门监督;其他的屠宰场则由农业部门负责检疫。1.3“三检分设、多头管理”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今)。1996年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生猪屠宰检疫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40号)。这是一个关于屠宰检验检疫体制的转折性文件。该通知明确生猪屠宰检疫是政府行为,由农业部门的畜禽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同时规定农业部、国内贸易部协商确定范围的“两厂”屠宰检疫,由企业自检、出证、盖章,畜禽防疫监督机构监督,必要时派防疫员驻厂监督。1997年7月3日颁布的《动物防疫法》和1997年12月19日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继续沿用〔1996〕40号文“协商确定范围的‘两厂’屠宰检疫由企业负责”的要求。但此后多年,屠宰检疫由企业自检的“两厂”名单并未确定。2007年8月30日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取消了屠宰检疫“两厂”企业自检的要求,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实施现场检疫。2007年12月19日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肉品品质检验由企业负责,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这一阶段,逐步确定了屠宰检疫、卫生检验和肉品品质检验“三驾马车”并行的制度,即屠宰检疫由官方兽医实施,主要在宰前、宰后检验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由官方兽医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由屠宰企业负责,主要检验健康状况、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并由企业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卫生检验的执行则并不理想。从我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的历史沿革看,自1949年以来,我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均由屠宰场作为检验检疫工作的实施主体,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督。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1996〕40号文明确了生猪检疫是政府行为,进而在此后的一系列立法中,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这一职责逐步确定下来。

2现行屠宰检验检疫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屠宰检疫承揽全责,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错位。首先,《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屠宰企业对其产品质量负责,这既是法律赋予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企业应担的社会责任。其次,屠宰检疫作为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主要是检查肉品是否存在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但由于缺乏对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的了解,一些地方错误地将只经过检疫、没有经过肉品品质检验的肉品称为“放心肉”,导致屠宰企业没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而往往由屠宰检疫承揽全责,混淆了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管责任,造成了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错位。此外,由于屠宰检疫,特别是宰后逐头、逐岗检查的工作量大,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不把大量官方兽医投放到具体的屠宰检疫工作中,而对屠宰企业质量安全和养殖等动物卫生风险较高环节的监管力量严重不足,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履职带来了巨大风险[2]。2.2肉品品质检验开展情况不一,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缺位。一是在同一屠宰企业,同一屠宰线上,对每一头猪,如果均由官方兽医实施屠宰检疫,由屠宰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员实施检验,那么一旦出现产品质量问题,责任很难区分,容易相互推诿[3]。目前,许多屠宰企业(特别是小型屠宰场点)仅有官方兽医实施同步检疫,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形同虚设。二是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在制度设计上本应各有侧重,但现行的《生猪屠宰检疫规范》(NY/T909—2004)、《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在工作流程和要求上有大量交叉重复的内容,既不便操作,又浪费人力物力。三是少数屠宰场以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为借口,推脱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在检验设施设备方面,投入严重不足,长期停留在“一刀一钩”,单靠肉眼观察进行品质检验的水平,在农残、药残、重金属、抗生素、激素等有害物质检测方面基本空白,因此难以保障肉品质量安全[4]。2.3卫生检验未有效开展,肉品质量安全存隐患。根据现行屠宰管理法律法规,卫生检验是与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并驾齐驱”的一项检验制度。《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生猪屠宰的卫生检验及其监督,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卫生检验并未开展。一方面,现行《食品安全法》没有关于“卫生检验”的具体规定,法律与法规之间的“接口”并不紧密。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并未依照《食品安全法》中“食品检验”的内容,制定和实施卫生检验的规章、标准和执行细则,卫生检验实际上名存实亡。

3完善我国屠宰检验检疫制度的思考

3.1企业自检,官方监督。厘清屠宰企业的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是有效实施屠宰检验检疫的基础。屠宰企业是屠宰产品的生产主体,应对屠宰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对于涉及质量安全的病害、肉品品质和卫生指标等,均应由屠宰企业实施检验并检验合格,官方兽医则应主要发挥监督作用,承担监管责任。开展屠宰检验检疫,一是按照现行《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继续实行屠宰检疫制度,对检疫的内容、方式进行适当调整,强化屠宰检疫的监督把关功能,将检疫技术性操作交由屠宰企业负责。二是整合屠宰环节的卫生检验和肉品品质检验,实行新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检验的内容包括屠宰环节涉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的生物性、化学性风险物质和肉品品质指标,以强化屠宰企业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三是强化对企业检验人员的监管。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将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纳入统一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资格进行管理,实行职业准入制度,明确检验人员必须依规程检验,对检验结论负责,对违规检验或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屠宰厂负责人和检验人员均要给予处罚,甚至禁止从业。3.2协同监管,全程可溯。3.2.1整合监管力量,形成监管合力3.2.1.1形成与上游养殖环节的监管合力。安全的畜禽首先是“养出来”的,而不是“宰出来”的。如果养殖环节的质量安全没有得到保障,仅靠屠宰环节的检验检疫,难以全面防范上游传导的诸多风险。要以强化养殖档案管理为突破口,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控、动物出栏补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动态情况。要从源头控制兽药残留风险,加大对风险大、隐患高兽药的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打击兽药违法添加、制假售假、违规使用等行为。要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和报检制度实施检疫,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离开饲养地。3.2.1.2形成与下游肉品销售加工环节的监管合力。落实好《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监管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5〕18号),进一步细化、实化畜禽屠宰检验检疫和畜禽产品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措施,有效衔接屠宰准出与畜禽产品生产经营准入管理。3.2.1.3形成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合力。官方兽医在开展屠宰检疫和对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管过程中,一旦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紧密衔接监督执法和刑事司法手段,形成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合力。3.2.2加强屠宰环节追溯体系建设。详实、完整地做好信息记录,通过全程记录手段,督促屠宰企业和官方兽医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检验检疫,同时将其作为肉品质量安全问题倒查的依据。一是做好入厂(场)查验和待宰信息登记,如实记录待宰动物数量、临床健康检查情况、隔离观察情况、停食静养情况,以及货主等信息。二是做好屠宰过程中的相关信息记录,如实完整记录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检测等检验结果。三是做好无害化处理信息记录,如实记录无害化处理病害生猪或生猪产品数量、处理时间、处理人员等信息。四是做好屠宰产品出厂(场)信息记录,如实记录出场屠宰产品规格和数量、肉品品质检验证号、动物检疫证明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3.3健全标准,提升能力。3.3.1修订完善规章、标准。对屠宰检疫的检疫对象、内容和方式作出调整;完善肉品品质检验,整合疫病、疾病、肉品品质和卫生状况等涉及肉品质量安全风险因子的检验职能,确定检验内容、程序和方法。3.3.2提升工作能力。一是提升企业质量自控建设水平。屠宰企业应建立健全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进诚信管理体系建设。二是提升行业管理能力。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各级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基层兽医队伍建设。三是提升风险监测能力。实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增加监测有害物质种类,扩大监测畜禽范围,监督屠宰企业做好“瘦肉精”等有害物质自检。四是提升监督执法能力。通过屠宰质量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监督抽检、“双随机”检查等方式,督促屠宰企业做好兽医卫生检验工作,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欧阳静,欧阳昌勇,欧阳英,等.现行制度框架下保障屠宰场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的思考[J].中国动物检疫,2016,33(12):34-37.

[2]侯佩兴,黄优强.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探讨[J].中国动物检疫,2016,33(5):21-23.

[3]冯新平.“新常态”下的生猪屠宰检验检疫监管模式的思考[J].中国畜牧兽医文摘,2017,33(5):27-28.

企业防疫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1、关于靶形防疫体系构建

进口木材主要是大轮运输及集装箱运输,为此,要建立以大轮木材和集装箱木材为靶心的接触区,接卸码头、指定堆放地点的缓冲区及其堆场周围3km范围的隔离区为双层的靶形防疫范围。在这当中,接触区必须由检验检疫人员实施到港后第一时间的查验,经允许后进入指定区域进行存放,进入缓冲区。

2、关于检疫监管模式的完善

对于大轮运输及集装箱运输的原木,要分别建立表层检疫、中层检疫、场地检疫和开箱时查验、拆箱中监督、拆箱后空箱复查的几道检疫防线。对原木堆放场地实行专用堆场制度,要求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堆放整齐并标识清楚船名、抵港时间、堆号和放行时间等。大轮原木卸货及原木放行实行凭单准卸及凭单放行制度,且建立了原木流向台帐,有效地杜绝了未经检疫私自发货的现象。

3、关于木材检尺监管的规范

要把检尺单位全部导入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对木材检尺人员进行统一规范管理,所有检尺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张家港检验检疫局每年组织举办两次知识更新培训,统一检尺人员对各国检尺标准的认识及掌握尺度,各地要适时制定《木材检尺管理办法》、《木材检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检尺单位签订反商业贿赂双向的承诺书。

4、关于检企合作机制的建立

要借鉴江苏检验检疫局在出口竹木草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工作的经验,加强了对木材接卸和储存企业的监督管理,实行了码头库场备案管理制度,凡是需要从事进口木材装卸、储存、运输的单位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检验检疫部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允许从事相关工作。核心内容是建立进境木材防疫制度、进境木材规范作业制度、树皮等下脚料处理规定、突发事件处理制度、协检人员管理及培训制度,即通过台帐和制度的管理模式,将过去强调对货物的监管逐渐转变为检管并重,构建检企共同防疫的防控体系,进一步明确了企业配合检验检疫开展工作的责任地位。

5、关于疫情监测网络的完善

进口木材中携带的疫情复杂、种类较多,涉及到通常认为的所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即病毒、真菌、细菌、线虫、杂草和昆虫,2000~2008年,张家港局共截获各类植物疫情800余种61708种次,其中检疫性有害生物4212种次,还多次在现场查验中截获活的蛇、蝎子、蜈蚣、蜚蠊等媒介生物和蝙蝠、松鼠等动物尸体。每年定期开展两次针对隔离区域和码头堆场附近的绿地、景区的疫情普查,不定期的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长期的诱集观察,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疫情监测网络,对防止外来有害生物逃逸和动态掌握疫情发生情况起到了积极效果。

6、关于严格作业流程管理

针对多名人员实施木材检验检疫的现状,从规范进境木材的检验检疫流程入手,清理文件依据35份、工作程序2份、记录表格12种、监管类台帐5种,制作了直观的进境木材业务流程图7种,明确了从接受报检到疫情信息上报,以及异常情况处理等各个环节,化繁为简,同时,对木材检验检疫程序进行抽查全程跟踪验证等措施,基本达到了程序清楚、执行准确、责任清晰的目标。

7、检验通关效率的有效提升

在全国实行24h全天候服务和边卸边检的工作模式,检尺周期从原来的15~30d缩短到卸货结束后3~5d就能完成码单编制汇总。24h全天候服务使大轮到港经查验无问题后可以立即卸货,滞港时间比以前平均减少1~2d,仅2009年上半年该模式就为企业增效222万元。对符合防疫条件的企业进行进口木材集装箱到厂检尺服务,2009上半年为企业增效17.31万元。这些举措的推出为口岸物流畅通和木材市场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后劲和动力。

8、结语

木材的检验是一项事关国家安全的大事,要切实的做实做好。只要从构筑靶形防疫体系、完善检疫监管模式、规范木材检尺监管、建立检企合作机制、完善疫情监测网络、严格作业流程管理、提升检验通关效率等关键层面入手,不断结合实践进行创新,就能把检验工作做得更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