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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和理解

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和理解

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和理解范文第1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现状思考

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结果。自1998年开始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其在工程建设中地位日益提高,在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效果日益显著,现在正在逐步在各行业推广开来。

通过实行建设监理,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同时众多监理单位的建立,多家建立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与监理,使建设工程管理也引入了竞争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由摸索、借鉴阶段向完善、成熟阶段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提高对实施项目监理的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与说话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出现互相推委扯皮的现象。因此建设项目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识到在我国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由于责、权、利不明确,投资失控、进度失控、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许多钓鱼工程、高投入低效益工程和只有开工、没有竣工的长尾巴工程,浪费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通过十多年的监理实践,证明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是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投资浪费的有效措施。

二、正确理解与明确业主与监理、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监理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

监理与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关系,也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承包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活动,他们只是在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约束下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理人员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权,认真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承包商对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接受时,可以通过仲裁、申诉等方式解决。

三、要正确认识工程质量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一项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经过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施工等多道程序,每一道程序都与工程建设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工程建设质量简单归结到设计、施工或监理任何一方的说法或结论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当一项工程立项以后,要从工程的勘探、测量、设计阶段抓起,直到工程建成投入使用、正常运行为止。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的缺陷,甚至工程质量事故。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要根据工程建设资料,认真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找出责任方,以便追究其责任。

四、加大培训力度,严格培训措施,规范监理市场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还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方面的知识。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我国目前持有监理培训证的人员有一万多人,从绝对数字上看人数不少,应该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建设市场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管理单位没有脱钩,许多持证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干部或一些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骨干,有的甚至是单位的文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他们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同时我们的培训工作有时又显得流于形式,没有严格的考试制度,许多人只报名,但不参加学习培训,应付了事,对我们的监理工作和监理队伍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监理质量没有保证。

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维护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科学性

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和理解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现状;发展

中图分类号:U415 文献标识码: A

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结果。自1998年开始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其在工程建设中地位日益提高,在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安全的效果日益显著,现在正在逐步在各行业推广开来。 通过实行建设监理,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向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同时众多监理单位的建立,多家建立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与监理,使建设工程管理也引入了竞争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保障安全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由摸索、借鉴阶段向完善、成熟阶段。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社会对监理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一、提高对实施项目监理的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与说话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出现互相推委扯皮的现象。因此建设项目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识到在我国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由于责、权、利不明确,投资失控、进度失控、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许多钓鱼工程、高投入低效益工程和只有开工、没有竣工的长尾巴工程,浪费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与工程监理加强合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转变从传统的对工程监理的错误认识。不要把工程监理看作是削弱自身权利对象,去除对他们的抵触情绪。应把工程监理看作是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为他们减轻自身工作负担和压力的不可缺少的好帮手;是有利于他们为了能够随时随地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工程情况不可缺少的眼线、耳目;是有利于促进工程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施工现场战斗员。除此之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还应与工程监理监理建立相互依靠、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的伙伴关系。凡是由工程监理提出的正确的有关工程方面的意见,均应给予全力支持,让工程监理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通过十多年的监理实践,证明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是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投资浪费的有效措施。

二、正确理解与明确业主与监理、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

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监理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对项目实施独立、、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在工程的监理过程中,监理要在此过程中独立行使监理的职能,把监理的权威性强化起来,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四个控制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 监理与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关系,也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承包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活动,他们只是在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约束下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理人员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权,认真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承包商对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接受时,可以通过仲裁、申诉等方式解决。

三、要正确认识工程质量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

一项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经过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施工等多道程序,每一道程序都与工程建设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工程建设质量简单归结到设计、施工或监理任何一方的说法或结论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当一项工程立项以后,要从工程的勘探、测量、设计阶段抓起,直到工程建成投入使用、正常运行为止。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的缺陷,甚至工程质量事故。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要根据工程建设资料,认真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找出责任方,以便追究其责任。

四、加大培训力度,严格培训措施,规范监理市场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还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的方面的知识。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我国持有监理培训证的人员有一万多人,从绝对数字上看人数不少,应该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建设市场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管理单位没有脱钩,许多持证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干部或一些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骨干,有的甚至是单位的文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他们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同时我们的培训工作有时又显得流于形式,没有严格的制度,许多人只报名,但不参加培训,应付了事,对我们的监理工作和监理队伍建设造成了不良,监理质量没有保证,因此要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管理,推进监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技术与管理的符合型人才的培养,在人才结构上,监理公司要不断进行调整,尽快引进缺乏的人才,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对新引进的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培训,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在职人员,面对当今社会知识经济飞速发展,应阶段性的开展有关控制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规程、标准能力的培训班,从而促进工程监理人员不断提高水平及能力、强化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工程监理人员能够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而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维护监理人员的公正性、客观性

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和理解范文第3篇

关键词:监理;分析;对策

中图分类号:E271 文献标识码: A

工程建设监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从1988年在我国建设领域试行,到1996年全面推行阶段。从试行阶段到推行,经过了十多年的不断发展,建设监理业朝着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迈进。建设监理事业对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控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建设监理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同。但在实际运行和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的。特别是在这几年新疆大开发,工程建设项目剧增的特殊时期,这些问题尤为突出。但是我们必须具有清醒的认识,并想办法解决这些问题,才能适应新的局面。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对监理工作定位不准,监理市场不规范

由于监理制度在我国的推行时间不长,实践经验有所欠缺,监理市场还很不规范,一些不利因素阻碍了工程监理的推行及完善步伐。人们对工程监理的重要性和先进性认识不足,观念尚未彻底转变,对监理的轻视十分普遍。

有的施工单位把监理当成自己的质检员,在项目进行的过程当中,自己不进行质检,而是直接向监理报检;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对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有时会拒不执行,这让监理工作常常处在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有的业主由于自己专业知识贫乏,把监理当作自己的雇佣,视其为自己的工具,只能代表自己的利益,监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听从业主的指挥和安排,使监理工作失去独立性、公平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令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一定的困扰。

在施工结束后,人们对监理工作没有正确的评价,一般认为优质工程是由施工单位做出来的,和监理单位没有多少必然的联系;工程做得不好是由于监理单位监督不到位。有时还会被业主指控为工作力度不够。 2、不合理的压价,使市场进入无序竞争局面,导致监理单位的服务不到位。作为专业的监理人员,首先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仅应该具备相应的监理专业知识,还应具备管理、经济、法律、设计等各方面的知识,同时,还应该具有很强的协调能力。

大多数建设单位对工程监理的作用认识不够,对监理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了解甚少,轻视监理作用,迫于国家对工程建设监理范围的规定委托了监理,但从单纯经济角度出发,把监理费用压得很低。 一些监理单位为了企业的生存,为了保资质,为了保业绩,竞相压价。低价中标后,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设法降低成本,现场能投入的人员能减则减,除了总监外,大量使用临时外聘监理人员,这样组成的监理小组,整体素质和监理水平相当低下,导致员工的积极性不高,监理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一些监理单位不顾自己的实力,广泛招揽业务,再转包给不具有监理资格的其他公司,扰乱了正常的监理程序。层出不群的监理公司,大多数都不具备监理公司的要求,自身缺乏材料和设备,监理人员本身专业知识也很不到位,这就给监理工作的质量带来很大的隐患。

3、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人员的自身素质不高,使监理工作无法获得预期的成效,起不到监理的作用。 我国实行全国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以来。监理队伍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基本素质有了很大提高,但整体素质而言,监理企业中,返聘的退休人员及临时招聘的人员占有一定比重,其中一部分人是半路出家,只经过短期培训或未培训就上岗,年龄偏老、偏小的多,学历层次和技术水平整体低下。许多年轻的监理人员缺乏管理实践经验,在现场不能解决问题,使承包商和业主不能信服。很多老同志,虽然有很好的实践经验,但知识层次老化,有的经验不适合监理工作。 监理取费过低,相当于国际水平的20%~40%,有的企业难以维持现状,很难花本钱吸引高素质人才和培养人才。监理人员的收入不高,待遇较低,承担的责任风险较大,不能与他们所付出的辛苦劳动相称。素质高的人员流动性较大,跳槽的频率也较高。

4、监理工作不到位,使监理工作显得混乱无序,无章可循

监理企业领导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工程出了问题责任是施工单位的,对项目的管理不到位,各专业人员配备更不到位。总监理工程师只挂名不出场,空挂监理人员现象有之。有的施工现场只见监理其名不见监理其人。所以监理责任是得不到具体落实的。

我国推行工程监理制度时间不长,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没有完全发挥,监理工作没有专职部门甚至没有专职人员负责。使得监理工作的管理力量明显削弱,无法对监理事业形成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监理行业缺乏长期的正式规划。

业主行为不规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将工程款提前拨付给施工单位。业主直接对施工单位下达指令,使得监理人员相当被动。业主超出合同额外增加工作量,且资金不到位,影响了工程进度的正常控制。一些违规的市场行为得不到及时的纠正规范。

监理人员监督管理不得力,该检项目未检,该签认项目未签认,有的监理人员在不健全的市场机制下钻空子,做一些违背法律的事情。

二、主要对策

1、加大监理宣传力度,加强从事建筑活动各方的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加强从事建筑活动各方的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尤其是加强建设单位对工程监理的重要性理解和认识,以保证以上法律法规的及时、准确地落实。

2、健全政府监理行政管理机构,形成完善的监理市场

推行项目招标制度,有利于形成有序的监理市场。在招标过程中,不允许压价定标、私下受标、标外交易等迹象发生。要严把监理资质关,在监理招标中应重点考察监理单位业绩、监理单位的信誉度,监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等,而监理费用的高低应放在次要地位,要选择规模相当的监理单位中标。

要形成完善的监理市场,监理单位应与项目业主签订,双方行为要依靠合同来约束。建设业主应理解和支持监理企业的规范化运作,让监理单位发挥作用,在监理费用上不打折扣,监理酬金不拖欠支付。政府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改变目前工程款和工程监理费的支付方法,建议将工程款存入银行专用帐户,统一管理。

要让承包商和业主对监理有全面的了解,对监理该做的工作有正确地认识,积极参与完善监理制的探索和实践,为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创造―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领导应该站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度深刻认识、推行工程监理的重大意义,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合理取费,加大执法力度,保护公平竞争,进一步加强对监理事业的规划、政策引导、业务指导与检查等管理工作,使监理事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3、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

对于新成立的监理公司,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资质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资质认定的具体指标要有可操作性,审查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注册资本等情况,经审查合格后,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加强监理公司资质动态管理,通过年度考核、工作质量检查等方式,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查,以确保监理单位在其资质范围内能够胜任其相应的监理业务。对监理企业要扶优扶强,鼓励发展实力雄厚的监理企业,提高监理企业的竞争力。对于资质核定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进行合并或注销,保证监理市场的良好秩序。

4、真正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加强现场巡视检查,旁站监督控制。

建设监理是一种高职能的技术服务,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精湛的专业水平,高超的专业能力,丰富的日常经验,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坚决杜绝总监理工程师空挂名不到位和能力不足的人担任总监的问题,应建立总监理工程师动态管理制度,并进行检查、监督,切实将监理责任落实到位。

建立健全各级岗位责任制,加强监理人员的工作检查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应调换其工作,调动监理人员的整体力量,为实现监理目标而努力工作。

应加强监理人员现场施工的旁站监督和巡视检查工作,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监理人员进行施工过程的24小时旁站监督与控制,对现场施工违章操作或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不按规范标准施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及时纠正,严格控制。坚持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对于隐蔽工程必须经过监理人员检查验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才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以防止发生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

5、做好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提升服务质量。

工程监理是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关键部分,因此,监理队伍就必须高素质、高标准、严要求。要让监理队伍正规化。企业领导应重视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开展各种讲座,如新规范、新材料、新技术等讲座,同时增加法律、金融、经济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开拓知识面。同时要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把学到的知识运用到监理工作中。

监理人员应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开展各项监理活动。认真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法律、金融、经济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利用监理人员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技能、管理经验为业主提供高职能的监督管理服务。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以及用人机制,留住人才。

三、结束语

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和理解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技术和工艺

Abstract: this article mainly expounds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supervision work in the technology and art, and its exists in issued by the state laws and regulations, mandatory standards and specification, existing in construction process in, also reflected in the processing of owner, contractors and design unit of relationships, to do the job, will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work.

Keywords: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Technology and process

中图分类号:S22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现代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日新月异,大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地应用到建设项目中,当今建设项目的复杂程度与十多年前是不能相比的,加之参建单位多、项目建设工期长,以及安全控制中传统的安全管理模式受到的冲击等,如果建设监理人员墨守

成规, 不注意提高知识和技能,仅凭以往经验办事,也不注意提高组织协调能力,就无法适应现代工程项目对监理工作提出的要求。 现阶段监理人员的工作压力不可谓不大,这种情况下,讨论建设监理工作的技术和艺术问题就很有必要了。 现分述如下:所谓建设监理工作的技术是根据国家现成的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设计文件要求、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中有关技术服务内容,开展专业化的监理工作。

所谓建设监理工作的艺术是根据施工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中有关技术服务内容,以业主的合同目标为中心, 灵活运用各种技巧、手段和方法。 所有监理工作的艺术是一种表现形式,也是建设监理机构人员的整体素质、能力、胆略和经验的综合反映,还是监理人员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反映,而且监理工作的艺术始终贯穿在项目施工监理工作的全过程中。

建设监理工作的技术和艺术是相互联系, 互为影响的两部分,使建设监理工作技术和艺术的完美结合,对实现业主建设目标(投资省、进度快和质量高,无安全事故和安全隐患)是十分重要的。

1 建设监理工作的技术和艺术,存在于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中

例如:我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报告建设单位, 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上述规定是对施工不合格和设计不合格的处理方法,无疑地也是对监理工作的技术要求和艺术要求。

又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很明显监理单位要不承担监理责任,项目监理机构就必须采取下列质量控制措施(举例如下):

(1)工程质量的预控措施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熟悉施工设计图纸内容,并且全面了解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以及对施工中的人、机、料、法、环因素的控制措施。 审查分包单位资质要求合格,对分包单位施工质量也要求合格。

(2)施工质量过程控制

对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有:督促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到位并要发挥作用;对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合格的控制; 对已批准的施工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对承包单位的测量放线成果进行确认,考核承包单位实验室资

质和试验结果;检查承包单位现场计量和测量设备要合格;检查验收隐蔽工程、 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组织单位工程预验收。

(3)要求承包单位的施工资料与施工进度同步,对施工资料要及时签证,并使之真实、完整,资料管理分类有序。

如果监理人员按上述技术要求努力做到了,监理单位就不会有监理责任而言了,假如能深入思考其中监理工作的艺术内涵,无疑地是一件很有意义的工作。

2 建设监理工作的技术和艺术还存在于工程施工过程中

施工过程中监理工作的技术和艺术的主要表现是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中规定内容的理解、执行和检查以及为了达到规范要求和合同目标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例如工程变更问题,《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中 6.2.1 条已明确规定了工程变更处理程序。 可是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偶尔出现因为工期紧,工程变更的内容少、签字人员难找或工程变更在业主授权之外,建设监理没有请示业主就同意工程变更, 由于变更效果不理想,业

主与设计单位不认可,要验收和计量就为难了。 还有业主代表和承包单位在室内或现场进 行了工程变更,没有通知监理,事后来做变更手续,造成监理工作的被动局面。

监理单位在对现场施工条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业主和承包单位的风险进行分析,同时结合施工总进度计划、编制施工监理总进度控制计划, 将总进度目标分解,预测进度偏差,提出预控偏差的措施,作为阶段性进度目标考核的依据,还作为审查承包单位编制的总

进度计划的依据。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原则下控制施工进度。 在认真监督、跟踪掌握施工现场的实际进度:当实际进度符合计划进度时,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安排;当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单位采取纠偏措施;

必要时编制调整进度计划报批后实施。 为了有效的进行“四控两管一协调”的工作内容,发挥第一次工地例会和每周工地例会以及专题会议的作用是很重要的。 例如:在每周工地例会上,逐项检查上周完成情况,对完成的项目验收合格后,才进行下一道工序,对不能按时完成的工序,找出偏差、分析原因要求采取措施完成。 监理人员对工程进度检查情况要在工地例会和监理月报中向业主报告,特别是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

3 建设监理工作技术和艺术体现在处理业主、承包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关系中

(1)在处理与业主关系中的监理工作技术和艺术大家知道,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 授权与被授权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业主对监理单位的信任的认识、对自身职责的认识, 对设计施工图纸的认识,对施工程序的认识,对施工问题处理的认识,以及个别情况下,业主代表以个人行为代替业主的合同行为等, 与监理人员的认识不一样,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监理人员的工作艺术就表现在:是写出书面材料开会解决还是个别交流沟通;是马上解决还是经调查研究冷静一段时间解决;是基层解决还是找上级解决。 不过无论怎样,监理人员始终要保护业主利益, 以诚相待, 用业主的思路去理解分析,权

衡利弊, 支持业主正确的思考,对叶子股不规范行为耐心解释,协助业主做出正确的决策。

(2)在处理与承包单位关系中的监理工作技术和艺术

就工程建设项目而言, 业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是建筑市场独立平等的主体,在三个建设主体之间的人与人之间的是平等的相互尊重的关系,并应贯穿在建设施工的全过程中。

监理单位对施工承包单位是按照规范规定和施工图纸,以及施工合同进行监理,同时对承包单位要尊重和帮助,这里的尊重就是尊重他们的丰富的施工经验,尊重他们的管理方法,在保持公正立场的基础上,维护建设监理单位利益的同时,帮助施工承包单位解决工程施工中的实际问题,预防索赔事件的发生。 监理人员不要干预承包单位采取的正常的施工方法,也不要干预承包单位在施工组织管理问题上的分析与处理,但可以根据规范规定、合同约定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提出建议,由承包单位自行决策, 以避免由于安全、质

量和进度方面的问题引来监理责任。

在施工监理工程中,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之间经常为预控质量检查、隐蔽工程检验、工程计量签证、抢工期不顾质量,工程暂停与复工、施工中安全隐患的处理以及施工质量资料和签证等, 发生矛盾。 监理人员要明白,为了解决好这些问题,应该仔细倾听承包单位陈述的理由, 根据图纸现场核实,对承包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坚持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用书面材料说话, 使承包单位口服、心服地去纠正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建设监理人员绝对不能对承包单位的施工问题、安全问题或施工资料问题姑息迁就,甚至自觉或不自

觉地成为承包单位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忘掉了建设监理人员应起到的监督、控制和协调作用,如姑息可能会安全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损失,这是应该引起重视的事情。

(3)在处理与设计单位之间的监理工作技术和艺术

施工阶段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虽无合同关系,但有着工作上的联系。 如:施工单位照图施工;监理单位照图监理照合同监理,尽管施工前有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但仍有可能由于设计施工图的细度和深度不够,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或者因为工程地质变化引起结

构形式变化, 或者因使用功能变化, 或者计划调整, 或者由于人、机、料、法、环的变化等使原设计施工图发生变更。 监理单位要尊重设计施工图,尊重设计人员,并应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但出现设计变更时,仍要按规范要求的工程变更程序进行。 使最后竣工验收的工程实体成为业主满意的投资省、进度快、质量高的建筑产品,成为建设监理工作技术和艺术的结合体。

4 结束语

建设工程监理的认识和理解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工程建设监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的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应通过提高对实施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认识,提高承包商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提高工程建设各方的法律法规意识、确保合同顺利实施三个环节做好监理工作。

工程建设监理作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的智力密集型服务行业,自1988年开始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使其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在工程质量、投资、工期方面的控制效果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而且所发挥效益日益显著。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监理单位以经济合同为依据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之间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及建设效益为目的,形成了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工程建设运行体制。同时多家监理单位的设立,多家承包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与监理,使工程建设管理也加入了竞争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合理缩短工期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由摸索、借鉴阶段向完善、成熟阶段迈进。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还在不同程度的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工程建设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关系模糊,关于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及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笔者经过数年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践,发现目前水利工程建设存在着某些问题,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此对其原因作简单的分析:

1有待提高对实施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的认识

当前,建设单位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期用最小的投入求得最大的效益。由于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传统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通常是由建设单位一方说了算,使得早期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很难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建设单位委托监理,有的认为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有的认为是根本不需要监理,有的只是为了应付上级部门的检查或迫于建设程序制度的约束;有的把监理仅仅当作是检查质量的工具使用,被认为是“高级质检员”。即使被授予了“三控制”的权力,建设单位也认为“剥夺”了自己的权利,而承包商又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的利益代表,不把监理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在实际监理工作操作中也要处处领会业主的“意图”,看其脸色行事,具体工作常常受到他们的控制和干涉。虽然目前存在的这种情况不是普遍现象,但遗留的传统工程管理观念依然存在,仍然不同程度的影响着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进行,这在规模较小及地方性集资的工程建设中显得尤为突出。在某些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经常以自我为中心,无视行业规范的要求,以地方性的行政法规代替国家有关法律条文,随意变更设计文件,不通过监理工程师直接给承包商下达指令,造成监理单位和承包商无所适从的局面,甚至用地方惯例简单的解决工程上发生的许多实际问题,使得承包商无法适应随时变化的“上层”决策,造成不计经济损失的窝工、返工的现象,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而监理单位却首当其冲地被当作了“替罪羊”。这种不规范的行为,直接导致工程质量失控,对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很大的影响,出了任何问题把全部责任推卸给监理承担,有了利益却视监理为“绊脚石”。这其中有建设单位违反合同约定以行政命令取代合同条款处理的,有的则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的规律办事,无视行业规范在工程量计量和工程量单价等方面的规定,随意改动合同工程量及单价事后又无补充合同等完善手续,也是给监理工作造成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浪费了大量建设资金,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

2有待于提高承包商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承包商是建筑产品的生产者,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进行的,是公正的第三方,而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有些施工单位无视各项验收程序,某些中间产品或有些工序环节没有进行自检就直接要监理去验收,而承包商自己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形同虚设。我国《建筑法》及水利行业规范中明确规定,工程承包中禁止转包和二次分包。实际上施工管理上漏洞百出混乱不堪,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分工不清,出了问题互相推诿扯皮,这在某些中小项目和地方性集资兴建的建设项目中是屡见不鲜的。另外,承包单位一旦中标后,不按照承包合同中相应的承诺,设立的工程项目部关键人员张冠李戴东拼西凑,有的甚至为了节约生产成本没有或减少本应投入的机械设备,许多施工方案根本无法顺利实施。有些施工单位本身素质不高,在施工过程中是“你的,我的”不予以应有的配合,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监理工作的难度。承包商的上述行为,使得监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从而很难达到工程建设预期的控制目标。

3有待于提高工程建设各方的法律法规意识、确保合同顺利实施

在一些中小型项目或地方性集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中,不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开展工作,招投标制度只是遮人耳目的幌子。业主、设计、施工单位同属一个系统或同体的“一条龙”服务,造成工程建设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管理混乱,致使建设监理的作用无法发挥出来,监理合同得不到认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