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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的特征

社区治理的特征

社区治理的特征范文第1篇

关键词: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主体;客体;分析研究

一、都市型村庄及其过渡性特征

传统意义上的村庄是“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人口相对分散、有明显的同质性、社会结构较单一,主体人口为农业人口,基本的生产活动是农业生产。但是,随着中国都市化的迅速发展,一些村庄逐步丧失或部分丧失传统村庄的基本特征和功能,职业分化、人口流动、产业结构变化,均质性被打破,社会结构日趋复杂。依据都市化即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变并在某个区域(城市、城镇)集中的过程这一界定,我把这种村(居)民拥有宅基地和私人房屋产权,没有或少量拥有村集体农地和集体财产,第二、三产业已经取代农业成为主要产业,村(居)民已经全部或部分变成非农业户口,兼有大量外来人口入住的村庄称之为都市型村庄。从总体特征上看,由于中国地域广大,都市型村庄在区位环境、拥有的社会资源、管理体制、发展模式上存在巨大差异,使得这些村庄特质迥异,难以归类。然而,这些村庄也有许多共性特征,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的管理上,都还没有完全纳入到城(镇)的总体规划中,集体经济、集体资产、独特的“村籍”制度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利益分配和社会管理过程中仍发挥着重要作用等。实现情况表明,当下都市型村庄既没有完全拥有现代意义上的都市社区特质,也没有完全失去传统村庄的要素特征,呈现出传统村庄向都市社区转型的过渡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过程中的主客体要素现状分析

社区治理是指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依托于政府组织、民营组织、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以及个人等各种网络体系,应对社区内的公共问题,共同完成和实现社区社会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过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系统聚合了不同于城、乡社区治理的主体与客体、内部规制和外部环境等多要素,其中每一个要素的变动都会对系统运行产生深刻影响,尤其是主客体要素。

(一)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主体的二元化要素特征和多元化结构性特征

正在成长的都市型村庄社会治理主体,既包括政治性的组织,也包括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社区治理逐步形成从政府一元走向村(居)民委员会、各类社会组织、专业社区工作者、社区居民等多元主体并存的架构。

从法律层面看,党的基层组织有权力对村(居)委会进行政治上的领导,对社区内的各类组织进行宏观协调,政府派出机构有义务对村(居)委会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推动社区各项建设活动的开展。村(居)委会接受政府业务上指导,动员、组织社区内的各类服务性的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社区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丰富社区居民物质文化生活,增进社区居民的社区认同,共同治理社区事务,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从现实层面看,由于都市型村庄社区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并存、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并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自治性的社会组织并存,社区治理主体要素呈现出明显的城乡二元化特征;社区内包括(村)居民委员会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组织发育迟缓,成熟度不高,组织和社会动员能力都非常弱,专业社区工作者队伍尚未完全建构起来,社会资源相对不足,在处理社区事务的过程中,客观上存在着借助党和政府权威,依赖政府财政和政策上的支持,由此形成了“以执政党为圆心的同心圆状的中心一边缘型治理结构”,凸显出基层党组织在多元社区共治中的核心地位,社会组织边缘化,社区治理主体多元并存、层次分明的结构性特征。

(二)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的客体是社区公共事务和公共服务。《宪法》确认村(居)委会的功能是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办理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反映群众意见要求、提出建议等。《城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村居法》确认的社区公共事务还包括: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等。

处于过渡期的都市型村庄,由于土地、户籍、人口、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社区组织、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城乡二元化特征,致使其在社区治理过程中遇到的经济、文化、社会、空间、环境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比成熟的城市社区和传统村庄量要大、复杂程度更高,解决难度更大。有些村庄既要管理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维护农村农业经营机制,又要负责征地拆迁、村庄规划、居民安置以及相关的利益分配,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其他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既要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又要解决化解二元并存带来的诸如促进城乡融合等特殊性问题等。社区治理客体不仅点多、面广、矛盾错综复杂,而且变动性大,无法简单依据《城居法》或是《村居法》来加以界定,只能依据各个社区具体情况相机界定。

三、优化社区治理主客体要素,建设都市型村庄社区

当下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缺乏直接可资参考、借鉴的经验,建构切合都市型村庄特点、规范有效的治理规制,协调各方利益和矛盾,实现都市型村庄社区善治,必须按照城乡“一体化”思路,参照都市社区要素特征,整体布局、统筹规划、拓展思路、创新体制。

(一)提升社区治理主体能力,建构科学的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充分认识各类主体在社区治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建立多元共治的主体架构,形成内含科学分工与合作机制的以社区(村)居委会为轴心、基层党组织为核心、其他主体参与其中的交互式的新型社区治理主体架构和治理结构。

第一,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理顺社区内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以及社会组织内部的关系,明晰其结构与功能,避免出现“缺位”、“越位”、“错位”等职能的交叉、功能紊乱现象。

第二,依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与监督,逐步弱化社区组织行政功能,增强社区内行政部门的行政能力;强化社会组织的自治性,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建构合理的社区治理结构,建立社会资源、权利共享,社会义务、责任分担机制,维护社区内部的行政组织与社会组织平等地位,促进其协同发展。

第三,打破以集体土地产权为核心的“村籍”制度,赋予外来人口和本地人口在社区治理中的平等主体地位,建立各类社区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社区治理的民主制度、决策程序和协调机制,完善相关政策,发挥村(居)委会在社区治理中的轴心作用,确保各类社会组织和社区居民对社区重大事务的决策、治理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使社区治理制度化、民主化、程序化。

(二)厘清社区治理客体属性,建构城乡一体化的社区治理模式

都市型村庄社区治理客体不仅包括了原来村集体管理的事务,还政府改革职能转换过程中剥离出来的社会管理事务和村庄都市化过程中衍生出的一些新事务,尽管内容复杂,治理过程权责关系模糊。但从性质上还是可以分为几大类:经济工作、行政工作、社会工作、其他工作。社区治理必须在厘清社区事务和公共服务类别的基础上,依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行政组织、村(居)委会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社区事务治理过程中的权责关系,坚持城乡一体化思路,以提升“城市性”为目标,建构和完善社区治理机制和模式。

第一,(村)居委会依法加强对社区类各类经济组织的经营资质的审核,运行过程的监管,营造优良的经营环境,协调经济组织间以及经济组织与社区居民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和纠纷。以依法拥有村集体经济和土地资源管理权为依托,结合都市型村庄的特点,总体规划村庄经济发展,采用多种方式经营集体土地和资产;立足都市农业,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和第一产业优势,构建集农业生产、观光、旅游、休闲于一体,三大产业协同发展的经济架构,发展社区经济。

第二,基层党组织依法履行领导和支持本社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职能,保障社区居民民主参与社区治理的权利。以关涉社区共同利益的事务为抓手,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吸引社区居民依照程序参与社区治理,激发其参与热情,培养政治理性,锻炼和提高自治能力,形成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社区政治生活。

第三,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拓展文化活动的空间,建设文化惠民和文化共享机制;寻找有特色的文化发展定位,在继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促进城乡文化的融合,实现文化创新;社区的真正本质是社区精神,通过开展社区文化建设活动,增进社区治理主体间的了解与理解,增进社区认同,形成与乡村优秀传统文化要素结合、体现城市文明和时代精神内核的社区精神。

第四,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立足现状,以村庄规划和环境整治为着力点,以社区公共服务为核心,整合社会资本,统筹规划社区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政策;大力培育和扶持社区内经济组织、非营利性组和其他社会组织,鼓励其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建设,承担社会责任;建立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资金投入保障机制、教育培训机制以及各项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由民间社会组织和居民共同参与的、涵盖所有人口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实现社区公共服务均等化。

参考文献:

1、夏建中.治理理论的特点与社区治理研究[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2).

社区治理的特征范文第2篇

关于“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一、知识与技能:

识记民族的基本含义、基本特征、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民族自治机关的主要自治权、我国的主要宗教和自由的含义;理解社会主义制度下新型民族关系的建立、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三个基本原则及其相互关系、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政策的必要性;

二、过程与方法:

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分析说明我国处理民族关系三原则的正确性、根据我国国情和实践说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正确性和优越性,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能够从国内外的事例的比较中说明民族团结对维护国家统一、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培养学生分析、比较有关政治现象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价值观:

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懂得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的基本观点和基本知识、我国民族的基本概况,正确认识我国民族政策,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观念,增强维护各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观念,积极学习科学理论,自觉抵制和反对各种迷信,努力树立科学世界观。

关于“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教材分析

一、本节结构:

本节"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共设四个框题。

为了让学生了解我国民族概况、民族政策,第一个框题《民族及其基本特征》首先介绍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的基本知识和观点。在此基础上,第二框题《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了统一的伟大祖国》讲了我国民族概况,即讲我国历史和现实国情,同时也为第三、四框题"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奠定了基础。

二、本节教学重点难点:

1、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原因分析]使学生掌握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理解和拥护党的民族政策,是本课的主要目的之一。

[理论剖析]1)随着我国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的消灭,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已经铲除了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根源,各民族之间已经建立起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各民族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民主的国家性质决定我们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共同繁荣三个基本原则。

2)民族平等是指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在我国,56个民族对我国历史发展都做出了各自的贡献,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员,因此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原则。

3)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在平等的基础上联合起来,为反对共同的敌人,实现共同的目标而奋斗。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凝聚力的强弱与一个多民族国家的发展前途有密切关系,它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志之一。因此,加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也是哥哥民族的共同愿望。

4)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指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项事业都得到发展,各民族自身得到发展进步,民族素质得到提高。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我国必须坚持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实现56个民族共同富裕、共同繁荣,才能最终实现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

5)民族平等是实现民族团结的政治基础,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是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前提条件,各民族共同繁荣又是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物质保证,三者是互相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民族区域自治

[原因分析]这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它是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体现,使学生正确理解和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在当前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同时,学生一般对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比较生疏,正确认识民族区域自治有一定的难度,因此作为本节的重点、难点。

[理论剖析]1)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驶自治权。

2)要注意四个方面:

第一、是我国的基本民族政策,也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体现了民族平等,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族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前提是国家统一领导。作为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执行国家法律和大政方针,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享有民族自治权,这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国家保证宪法、法律赋予的管理本民族地区自治权的实施。

第四、国家统一领导和享有民族自治权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任何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的思想和行为都是错误的。

3)实施民族区域自治的必要性:我国的历史特点和现实国情决定的。

第一、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第二、我国民族分布有自己的特点;

第三、只有联合起来,才能维护国家和领土的完整;

4)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第一、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和少数民族自治结合起来;

第二、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

第三、有助于把国家富强和民族繁荣结合起来;

第四、有助于把各民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三、知识的内在联系:

1、国家、民族、宗教之间的内在联系

1)任便和国家都是由一定的民族组成的。一个国家只要存在两个以上的民族,就会存在民族问题;

2)每个民族一般都有自己的,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常常交织在一起;

3)民族问题、宗教问题和国家政治生活密切相关,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

4)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的民族、宗教政策,民族宗教政策体现了这个国家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民族利益也常常是促使不同国家相接近或互相敌对的基本原因。

2、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的区别与联系

相同点:都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都是我国不可分割的地方行政区,享有一定自治权;与中央的关系都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

不同点:

(1)两者解决的问题不同。民族区域自治是根据我国的民族政策为解决民族问题而设置的,特别行政区是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为妥善解决香港、澳门、,为实现解决祖国统一问题而设置的;

(2)1)两者实行地区不同。民族自治区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特定地区,特别行政区是在香港、澳门、台湾等特定地区;

2)两者权限不同。民族自治区有民族自治权,而特别行政区有"高度的自治权";

(3)两者实行的社会制度不同。民族自治区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

关于“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教法建议

一、民族及其基本特征

教师可通过展示我国部分少数民族的图片,或通过视频材料,在学生讨论的基础上导入新课关于“民族的形成”可采用议论、讲解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关于“民族的基本特征”这部分内容教师应讲清三点:一是各自的含义及其之间的内在联系;二是讲清认识民族四个基本特征的意义;三是讲清民族与种族的关系,这部分内容可采用议、读、讲、练地步教学法。

二、我国各民族共同缔造了伟大的祖国

可通过播放歌曲《56个民族56朵花》或《大中国》导入新课。关于“我国民族概况”的教学,可按照由具体到抽象的顺序,先引导学生讨论我国民族的分布特点,再讲述我国民族形成的历史,这部分内容教材做了比较详细的分析,学生理解起来并不难,因此可采用直观教学法或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学。

三、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可采用录像导入法:播放关于波黑内战的录像导入新课。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建立”这部分内容的教学,可通过新旧中国的对比,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学。关于“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这部分内容可采用自学阅读和讲授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可以分别从基本原则的含义、确立的原因、重要性以及三个基本原则之间的内在联系等方面进行分析,在教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引导学生联系实际,通过学生自己列举熟悉的、有说服力的事例,深刻理解并领会“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

在讲民族平等原则时,首先要让学生明确,这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观点。

贯彻民族平等原则,在我国主要是指汉族和少数民族享有平等的权利。要分析,在我国各民族在享有权利方面已经实现了真正平等,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少数民族在经济、文化方面还处于相对落后状况,不可能在短期内解决,因而影响了平等权利的充分行使。所以,对少数民族要结帮助和照顾,采取一定的特殊政策。但这不是有没有平等权利的问题,而是充分不充分的问题。

关于民族团结,教学中可着重分析民族团结的重要性,特别是从加强民族团结对国家的统一、社会的稳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人民的生活等方面加以分析说明,要学生从中体会,民族团结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正因为它和国家前途命运如此密切,也就成为当今世界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志之一。只有民族团结,才能为一个国家发展与进步提供保证,才能增强国力。教师可结合原南斯拉夫等国家的例子加以说明和印证,从中体味民族团结的重要性。

关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应重点讲三点:(1)把坚持共同繁荣原则和社会主义本质、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目标联系起来。社会主义本质是使全体人民最终过上富裕的生活,这就要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能达到共同繁荣。(2)我国各民族发展很不平衡,有的民族比较先进,民族素质提高较快,有的民族则和先进民族还有一定的差距,只有坚持共同繁荣原则才能最终达到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3)各民族共同繁荣才能为民族平等和团结提供保障。

最后,要把三原则联系起来,说明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其中忽视了哪个原则,都会影响其他原则的贯彻,都会影响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三、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

可以通过图表的方式,把民族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及经济特区加以比较,找出他们的异同,这样给学生一种直观生动的印象,有利于学生把握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提高他们的比较能力和辨证思维能力。

关系

民族区域自制

特别行政区

经济特区

不同点

目的

社会稳定,解决民族问题

和平统一祖国

发展经济,促进现代化建设

社会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资本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

权限

可根据本地区、本民族的实际,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自治权

拥有除外交、国防外的高度自治权

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特殊的经济管理政策

范围

主要是五大民族自治区

港、澳、台

主要是沿海开放城市

联系

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

与中央都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都不是国家实体

民族区域自治是宪法规定的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政策,也是我国的重要政治制度。教学中要重点分析:

民族区域自治的含义。主要是讲清国家统一领导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要明确,它是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所以,国家利益高于一切,要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局部利益要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同时,国家要保证民族自治权的实施。教学中可根据学生容易将民族自治区和特别行政区混淆的情况,联系已经学过的“一国两制”内容,对两个概念的区别加以解释。特别行政区是解决国家统一,恢复香港、澳门的方针、政策。二者都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但自治权的程度不同,内容不同,一是“一定的自治权”,一是“高度的自治权”、一是社会主义制度,一是资本主义制度。自治权也不是等于国家,自治权要在维护国家下行使。

民族区域自治适合我国国情,教学中可侧重分析教材提出的第一和第二点。可以将我国和原苏联的国情相比较,俄国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建立的时间比我们短得多,大约只有400多年历史,俄国少数民族人口约占全国人口的50%,并且聚居比较集中,俄国少数民族地区资本主义比较发达,有的甚至超过了俄国东部地区。经过十月革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经分离为不同国家,所以十月革命后,苏联采取了联邦制以便把各国联合起来。相比之下,我国的国情和原苏联不同,在我国,适宜实行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教材讲了四点。中心是正确地解决了国家统一和民族自治的关系,在讲完四点之后,教师可归纳: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叙多年来,维护了国家统一和,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民族自身的发展,这也是我国没有发生大的民族纷争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因。

在讲解民族自治区时,要有意识与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进行比较,从而提高学生的是非能力及比较能力。

首先,比较它们的含义不同、范围不同、权限不同、实行的社会制度不同。

其次,他们之间存在相同点:一是都是马克思注意普遍原理与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二是与中央都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三是都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方行政区,享有一定的自治区。

关于“民族及其基本特征”的教学设计示例

复习提问

本书前言中提到,政治是阶级的大事,国家的大局,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命运,那么,民族和宗教与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有什么关系?我们了解我国的民族概况和宗教概况以及国家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有什么意义?(设计第一个问题目的在于让学生明白本课的地位,本课知识与上面学过的知识的联系,设计第二个问题的目的是调查研究,摸摸学生对这个问题的理解情况,以备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

导入新课

今天我们学习第一个框题“民族及其基本特征”。

第四课我国的民族和宗教(板书)

第一框题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板书)

民族及其基本特征(板书)

(图画导入法)(教师展示我国部分少数民族穿着各民族服装的图片。展示图片的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注意本节课将要学习的内容。)

提问:同学们能看出图中有哪些少数民族吗?(学生讲出其中的一些少数民族名称。)

民族是我们经常讲的一个词,什么是民族?并不是一下子能说清楚的。下面我们先看看民族是怎样形成的,民族有些什么基本特征。

或(趣例导入法)播放视频:南斯拉夫内战

组织学生讨论以下问题:南斯拉夫内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看了录象后你们有什么感想?

(教师在学生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同学们的感想一定很多,我的感想也很多,但我最想说的是10个字:“一朝战火起,倒退几十年”,可见,“民族、宗教无小事”,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些问题,直接关系着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乃至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学习和掌握关于民族和宗教的知识就至关重要。从这节开始,我们将学习这些问题。

讲授新课

一、民族的形成(板书)

(这部分的知识可采用议论、讲授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在座的同学都属于我们56个民族中的一个,有谁知道民族是怎么形成的?

(学生发表看法)

关于民族的形成,教材作了简要概括,还用一段楷体字,具体说明了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们的共同体如何一步步发展,最后形成民族的过程。请同学们在阅读了这段材料后来归纳民族是怎样形成的?

(学生发表看法)

媒体显示:民族产生示意图

(教师结合图表分析)在人类历史上,民族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的。原始社会里,基本的社会组织是氏族,那时并不存在民族。原始社会末期,由于金属工具的使用,生产力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提高了劳动效率,社会上有了剩余产品,于是产生了私有财产。从此,以掠夺财富为目的的部落战争频繁发生,亲近的各部落为了掠夺其它部落或者防御其它部落的掠夺,就联合起来结成部落联盟。部落联盟使各部落互相杂居,逐步融合,人们间的关系也由地域关系逐步取代血缘关系。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随着氏族制的解体,阶级和国家的产生,人们的共同体便由氏族、部落、部落联盟发展为民族这种新的共同体。

我们通过了解民族的形成过程。可以得出什么结论呢?(学生议论)

至少应该明确下面两个观点:

1、民族的含义: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板书)

需要说明的是,“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的表述,只是民族的一般含义,不是完整的民族定义,作为中学生我们掌握到这个层次就可以了。

2、民族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板书)

从民族的形成过程,我们可以看到民族是一个历史范畴,它有一个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以后还会有一个逐步消亡的过程。

二、民族的基本特征(板书)

(这部分的内容可采用议、读、讲、练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首先,教师先展示某一个民族典型特征的画像让学生辨认,然后提出问题供学生思考:

①你是根据什么判断这个画像上的人是**族的?

②划分不同民族的依据是什么?是以他们的长相以及服饰为依据吗?为什么?

学生自由讨论、发言,教师引导:长相、服饰是可以反映不同民族特征的,但不能认为划分民族的依据就是长相服饰。长相服饰与划分民族的依据之间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长相、服饰属于民族的外部特征,民族的四个基本特征才是民族内在本质的东西,要正确划分不同的民族必须抓住其内在的特点和本质,现在请同学们结合这些问题阅读课本101页最后一段到10页倒数第二段。

(媒体显示)

下列各题分别反映了民族的哪些特征?

1、我国维吾尔族80%以上的人口住在新疆南部

2、在古代,蒙古部落过着游牧生活,以“黑车白帐”为家,逐水而居

3、“洋装虽然穿在身,我心依然是中国心”

4、藏族群众向客人敬献哈达,傣族群众要过泼水节

(学生阅读后归纳)民族具有四个基本特征,分别是: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心理素质。

民族的四个基本特征: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共同心理素质。(板书)

(学生发言)民族的第一个特征是:共同的语言。是指民族内部用以彼此交流思想和互相往来而通用的语言。

(学生发言后教师分析)共同语言是一个民族稳定的重要特征。没有共同语言就不能共同从事生产,也不能实现经济联系和文化交流,也就不能结成一个民族。语言促进了一个民族文化的发展和稳定。

在我国,民族识别工作,在很大程度上从语言的识别而确定的。比如汉族语言主要是汉字的定型和书面声韵的统一,这是从秦始皇统一文字又经两汉、三国、隋代的发展,成为至今通用的汉民族语言。蒙古语言是到14世纪初形成更准确的蒙语,成为至今通用的蒙文,从而促进了蒙古经济文化的发展。

(学生分析)“我国维吾尔族80%以上的人口住在新疆南部”反映民族的第二个特征:共同地域。因为共同地域是民族形成的前提,民族的其它特征都是以共同地域为基础形成的。

(学生分析)“在古代,蒙古部落过着游牧生活,以‘黑车白帐’为家,逐水而居”反映民族的第三个特征:共同经济生活。共同经济生活是人们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发生的密切的经济联系,这种经济上的联系,把本民族的人们结合为一个整体,并形成统一的民族市场。经济上的联系是人们聚拢在一起的纽带,也是民族其它特征形成的物质基础。

(学生发言)“洋装虽然穿在身,我心依然是中国心”、“藏族群众向客人敬献哈达,傣族群众要过泼水节”反映了民族的第四个基本特征:共同的心理素质。是指一个民族的共同爱好、历史传统、风俗习惯、民族尊严等,主要表现在共同的民族文化和民族习俗方面。如“藏族群众向客人敬献哈达,傣族群众要过泼水节”。

(教师总结)共同心理素质是民族的物质生活条件、历史发展、地理环境等在精神面貌方面的反映,在民族的四大特征中,民族的心理素质是最具稳定性、代表性的,是最重要的因素。我们刚才观看的“南斯拉夫内战”、还有大家熟悉的海外“唐人街”,还有在我国革命和现代化建设时期为祖国做出贡献的海外华侨等,这些都说明:民族的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民族清洁既可以发挥经济作用,也可以造成社会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很多国家都非常重视处理民族关系。

民族共同心理素质对民族的凝聚力非常大,主要表现为都认为是本民族的一员,热爱自己民族的思想感情和对传统的风俗习惯的浓厚感情。俄国沙皇政府曾在西伯利亚搞了一个移民区,把一些波兰人强行移居到那里。日子一长,这些人已经不会说一句波兰话了,但是他们仍然认为自己是波兰人,并且对俄罗斯人怀着波兰人的仇恨。又如我国的回民,是13世纪初叶大量迁入的阿拉伯、波斯、中亚人在不断和汉人、维吾尔人、蒙古人融合中逐惭形成的。东迁初期,通用职权拉伯语和波斯语,由于长期和汉人杂居,逐惭学习汉语、汉文。但共同的生活习惯和共同信仰成为维系其长期存在的牢固纽带。

民族的四个特征,在民族的发展过程中,有的已经不很明显了,每一个民族都发生了或大或小的变化,或与其他民族日益趋同,但民族的共同心理素质仍作为维系民族共同体的纽带而长期存在下来。这是因为一个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总要设法巩固其共同心理,总要强调一些和其它民族不同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赋予强烈的感情,甚至升华为民族的标志,把长期生活中形成的风格,经过艺术加工,加以宣扬,成为一见即知是某民族的特点。例如一看见献哈达,我们就知道这是藏族是了庄重的待客礼仪;看见泼水节,就知道是傣族的节日。所以,民风民俗是一个民族繁衍兴旺的标志,民族文化成为维系一个民族的精神纽带,一旦民族文化失去特色,被另一民族的文化所同化,势必削弱本民族的凝聚力,这对这一民族无疑是一个灾难,因此,尊重一个民族的民风民俗,就是对这个民族的尊重,珍惜本民族文化,就是热爱本民族的最好表现,就是对本民族的最热诚的贡献。

现在请同学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是不是民族的同化对任何一个民族都是不幸的?

(学生讨论,可举例说明,教师做总结:从人类的进步的角度看,落后的民族被先进的民族所同化,恰恰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民族的四个特征之间是什么关系呢?

民族的这四个基本特征是有内在联系的。它们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在民族产生、形成过程中,共同地域和共同经济生活是首要的前提条件,它们共同语言和共同心理素质的形成,提供了地理空间和物质基础。反过来,共同语言和共同心理素质的形成,又促进了共同地域的巩固和共同经济生活的发展。

四个基本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板书)

(教师分析)四个基本特征是识别民族的基本依据。民族的四个基本特征是从民族形成的一般过程来说的,但是某一民族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其特征将会有变化,有些民族四个特征不一定齐备。同进,不同民族,也有不同程度上的共同性,这些都不影响四个基本特征作为识别民族的科学依据。

在学习和把握民族问题时,我们要注意民族和种族的区别。

(教师引导学生分析)

种族的特征是一种生理现象和自然现象,而民族则是一种社会现象。种族是个生物学概念,是以人的生理特征(如肤色、发色、眼色、体形等)为划分标志的不同人种,这些特征是在一定的地域内,长期适应自然环境而形成的,是一种自然现象,而民族则是一社会经济文化现象,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在同一种族里可以包含不同民族,如共同色人种中有汉族、蒙古族、朝鲜族等等;一个民族里面可以包含不同种族、如美利坚民族中有白人、黑人和黄种人。

小结:

教师引导学生作总结:

请同学们结合本堂课讲的内容,回去思考一下民族和阶级、国家的关系,下一堂课讲新课前请一些同学来回答。

复习巩固

一、单项选择题

1.民族是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以为基础。()

A、血缘关系B.氏族关系C.地域D.部落联盟

2.氏族是的产物。()

A.私有制服B.阶级矛盾不可调和

C.国家发展D.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

3.在民族的四个基本特征中,区别民族的最显著的特征是()

A.共同语言B.共同地域C.共同经济生活D.共同心理素质

4.识别和划分民族的基本依据是()

A.民族的四个特征B.生理遗传特征C.血缘关系D.地域关系

参考答案:

单选题:1.C2.D3.D4.A

关于“各民族共同缔造统一国家”的社会调查

调查目的:中华民族是一个多元一体的伟大民族。在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在5千年辉煌文明史的缔造过程中,在抗击外强侵略、维护祖国领土和完整的斗争中,在反抗阶级剥削和民族压迫的斗争中,各族人民,无论汉族还是少数民族,无论现代民族还是古代民族,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做出了巨大贡献。

活动一:调查我国各族人民奋勇抵御殖民主义侵略,共同保卫了祖国边疆的事例。

目标:通过对我国各族人民奋勇抵御殖民主义侵略,共同保卫了祖国边疆的事例的调查,了解少数民族对祖国统一与繁荣作出的巨大贡献。

提示:鸦片战争后,中国面临着被殖民主义分割肢解的危难关头,我国各族人民与侵略者进行了艰苦卓绝的斗争,粉碎了殖民主义妄图瓜分的阴谋。

完成表格一:我国少数民族地区英勇抗敌的事例。

地区

抗敌的历史与人物

藏族地区

维吾尔族和新疆各民族

台湾的高山族

蒙古族地区

其他地区

活动二:调查分析各族人民如何共同创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完成表格二:为祖国建立作出贡献的少数民族英雄人物及事迹

姓名

民族

事迹

活动三:历朝历代有哪些为中华民族的繁荣独立和富强作出巨大贡献、永留青史的中华英才。

完成图表:举例指出各民族有哪些功勋卓著,彪炳千古的英杰人物,各是什么民族。

诸子百家

(文学科学艺术家)

天之骄子(历朝明主、政治家、政治活动人士)

英烈丰功

(战将英豪)

名垂青史

(其他历史人物)

调查步骤:

1、全班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进行分组,每组负责一个课题的调查,同时,各组之间分工合作;

2、学生阅读教材有关内容,小组合作,利用各种渠道收集材料,了解有关情况。学生根据各自的调查结果和认识程度,填进表格内。

3、撰写探究报告和学习体会,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提出见解,并与同学交流。

对教师的建议

协助学生对获得的信息进行系统分析,及从信息中获得新认识

评价重点

1、学生是否对问题产生探究兴趣,并在活动中与同学合作,积极参与调查与讨论。

2、是否能有目的地收集资料,提出有事实依据的见解。

社区治理的特征范文第3篇

国际社会有少数国家为了遏制中国,与达赖集团相互利用,以所谓“西藏人权问题”为论题,混淆视听,蛊惑人心,企图控制人权话语权,陷中国于不利。①实际上中国政府自1992年以来已发表一系列关于西藏人权状况的白皮书,以正视听②为了从学理上进一步证明藏族人权享有的真实性,笔者试从人类学和民族法学的视野,考察藏族农牧民的人权状况,这篇论文仅就藏族农牧民人权研究的分析框架和主要内容做出探讨。

一、藏族农牧民人权享有的主体地位和客体内容

1. 农牧民是藏族人权享有的主体

藏族世代居住在青藏高原及其边缘地区,以现在的行政区划藏族主要分布在西藏自治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木里藏族自治县,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天祝藏族自治县,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海南藏族自治州、黄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族是在历史的长河中由古代的许多部落或族群演变和融合而成,由于藏族来源多元,分布区域的自然环境复杂多样,从藏族经济活动的类型观察,藏区传统生产方式的文化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农耕为主的生产方式,另一种是以畜牧为主的生产方式,从事两种生产方式的人群也就自然地区分为农民和牧民。本文仅以西藏自治区和四川省藏族分布区的藏族农牧民进行分析,据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统计,西藏自治区的农牧民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84.03%,[1]四川省藏族主要分布区的农牧民人口占藏族总人口的83%左右,构成藏区人口绝大多数的是农牧民,他们有着广泛的代表性,具备人权享有的主体地位,是藏区人权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藏族农牧民是人权享有的主体,在微观研究中选取农牧社会的自然村落作为实证研究的空间,这种小规模社会不论是在藏区宏观背景下,还是在微观的村落中,就农牧两种生产方式的类型而言各自都具有较高的社会同质性。而且,农牧社会相对于城镇社区或工业社会其社会关系更具原生性,对研究者而言便于掌控和观察,一旦进入便可与所有研究对象进行联系与互动,获取真实的质性和量性资料。所以,通过对藏区小规模社会的人权状况调查,不仅可以看到藏族农牧民在社会生活中的人权享有状况的一个完整的切片,而且也是对中国藏区人权事业宏观研究的必要补充。以人类学和民族法学的视野实证人权状况,就是要提供一种可靠的情况,它可以帮助读者以这个可靠的情况为依据,对藏族农牧民人权享有的真实情况做出比较准确的常识性判断。同时微观实证研究的成果也可以作为与其他藏区进行调查时的比较资料和长期追踪调查的资料。

2. 藏族农牧民享有的人权客体

藏族农牧民作为人权享有的主体,他们在村落社会中究竟享有那些最能反映生活真实状况的人权客体,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村民的人权享有经历了怎样的变迁过程,无疑这些都是需要研究的内容。笔者拟从人类学的分析框架去观察和研究藏族农牧民人权变迁和享有的生活场景,从民族法学的角度分析和界定藏族农牧民享有权利的内容。

根据世界范围内对人权客体的分类和中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范,以及藏族社会人权变迁的历史和现实,我们将藏族人权享有的客体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反映藏族特征和认同的权利。民族是以共同的文化为认同基础的群体,民族文化就是他的群体特征。因此,民族是文化权利的主体,构成民族特征的文化要素是民族权利的客体。就民族文化客体的构成而言,则包括了民族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两大类。民族物质和精神文化为其成员所习得和传承,并受到国家政策和法律的保护,这就是民族权利享有的真实表现。由于民族的特征是以自己民族的文化特质和文化内容表现出来,文化构成了民族的特征和认同要素,因此民族享有这些特征的权利既是一种文化权利,也是一种民族权利。③通过对村落藏族家庭的实地调查,实证民族权利的实现状况,他们如何习得、传承和共享本民族文化,以及在主流文化下传统文化的保持和吸收外来文化的变迁过程。这类权利涉及藏族的客观认同和主观心理归属,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如何尊重藏族文化的差异性,通过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描述和分析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法律和政策所呈现的积极保障义务。

第二类是藏族农牧民享有的政治权利。这类权利可分解为公民权和政治权,但是两者的行使往往联系在一起。在藏族村落社会中的农牧民政治权利演变是与中国社会变革的大背景分不开的。藏区社会在民主改革前的政治权利特征表现为极少数人享有特权和统治地位,西藏三大领主约占总人口的5%,却拥有西藏几乎全部耕地、牧场、森林、山川以及大部分的牲畜和农具的所有权,并完全掌握和控制着政权机器;在四川藏区土司、头人和寺庙上层占总人口的5%左右,却占有主要生产资料和大部分生活资料,并拥有绝对的统治权力。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牧民人身依附于三大领主、土司、头人,由于广大农牧民基本上不享有赖以生存的基本经济条件,因此政治权利也就无从谈起。处在封建农奴制度下的旧西藏和四川藏区,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社会地位是按社会等级来划分,因此没有平等的公民概念,倍受役属的广大农牧民更无现代社会的公民权利可言。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农牧民获得了新生,他们拥有了生产、生活资料,摆脱了对农奴主的依附,人身获得了自由,享有了自己管理生产和生活的权利。应该说这时藏区农村自治局面的出现,表明农牧民开始享有了基本的政治和公民权利。但是,这个经历非常短暂,随之而来的集体所有制使农牧民变成了没有自主权的国家农民,他们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只能是有限的存在。直到改革开放后,藏族农民获得了土地的永久使用权,牧民获得了牲畜的私人占有权,牧场的使用权归集体(自然村)和牧民所有,农牧民享有了经济上的自主权,由国家农民转变成了社会农民。但是,在村民经济自治的过程中村落社会管理机制一度缺失,使农牧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失衡,这时以村民自治为载体的农牧民政治权利机制应运而生,在村民自治中农牧民享有了民主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如果说藏族农牧民获得了生产资料的永久使用权,同时也获得了生产经营权和分配自主权,也就意味着他们享有了经济自由权的同时,村民自治也体现了农牧民的政治自由权。经济和政治的自由奠定了人权发展的基础,如今藏族农牧民的人权主体地位得到确立,他们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因此真正成为现实。

第三类是藏族农牧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经济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人权是一定经济要求的反映,并受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的制约。经济权利包括了财产权、工作权和保障权。经济权利中的财产权最能表现它的双重作用,有了财产,才能保证实现适当的生活水准,才能使每个人建立起独立和自由的基础。旧中国,藏区在农奴制经济秩序下,决定人们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资源是建立在等级制度基础之上的,一切生产资料为极少数人所有,这种制度导致社会的极度不平等和人身依附关系的出现,广大农牧民基本上处在经济上无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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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人权的普世性价值而言,财产权是平等的,但并不等于说每个人都能平等的占有财产,因为人的能力有强弱之分,创造财富的能力不尽相同。但是,为了使民众都能实现财富的占有,至少有两项权利需要给予补充:一是工作权利,它可以带来收入,确保适当的生活水准。二是社会保障权利,由于财产或工作的原因造成的收入不足以解决基本的生存,社会保障就是一种有效的补充。如今藏区村落社会中的农牧民都享有了自己的财产,而且财产的种类和数量在增多,价值在增大,真正是藏富于民。他们享有在村落劳动的良好条件和环境,也享有外出求职的选择权。并享受到来自政府和社会直接或间接的生产、生活保障。这些在村落社会的实地调查中能获得正确的答案。

社会权利的核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没有生存权,其它一切权利无从谈起。新中国的建立,藏区民主改革的完成,奠定了农牧民享有生存权的制度性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发展经济,使藏族农牧民享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具体而言,藏族农牧民在获得了物质生产资料后,才能生产出为生存所必需的物质生活资料,而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拥有就构成了法律上的财产权。所以,享受社会权利的前提条件是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经济权利的实现又以物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为基础。

文化权利的享有者包括个人和群体,民族作为其成员的集合体是文化权利的主体,民族的共同文化特征属于文化权利的内容,我们已将其放在第一类权利客体中论述,此不赘述。但是,由于文化的多样性,每个民族除了享有自己的传统文化外,还应享有自由接受和吸收一切外来文化的权利。

受教育权可以看作是一种社会权利,但通常也被视为文化权利,因为教育是获得文化的过程,这里教育中传授的文化是广义的文化,它包括人类生存的技能,以及民族和社会的宗教、哲学观念等意识形态领域的知识和价值观。教育权中传授的民族传统文化则与前面的民族权利相一致。这里所说的教育是现代国家诞生后纳入社会公共事业的现代教育,而且教育被视为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现代社会把教育看作是实现人权的前提条件,受教育权得不到实现,其它相关权利无从享有。旧中国,西藏的现代教育几乎是空白,四川藏区也为数甚少,藏族广大农牧民的教育权利是在新中国建立后逐步实现的。通过调查实证村民享有教育权的历程和教育权实现的具体指标情况,例如:村落中农牧民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不同年龄段人口的文盲率、所在县乡村义务教育普及率、升学率,以及教育带来的生产、生活变化。同时还要考察政府对村民享有受教育权所承担的职责和效果。

除以上权利客体外,从社会性别的角度还应将藏族农牧民妇女人权列入调查研究。妇女人权既是个人权利,又是群体权利。妇女人权具有双重属性,她既有人类不分性别所共享的权利,如: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本文由收集整理发展权等;又有妇女专享的特殊权利,如:妇女生殖的权利、婚姻家庭的权利、特殊劳动保护的权利等。本题将首先研究分析村落中农牧民人口的变迁状况,包括人口的年龄构成、性别构成,藏区新旧社会的人口变动规律,例如:旧中国藏族传统农牧社会的人口变动规律是“高出生率、高死亡率、低增长率或负增长率。”新中国藏族人口变动规律呈现出“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增长率。”通过村落数据实证这一变化,并反映出与之相关联的权利享有状况。再以村落社会中的农牧民妇女为研究样本,揭示藏族农牧民妇女地位的历史变迁,包括她们在民主改革前的地位与作用,在藏族宗教信仰中的地位与作用,在传统社会两性观念中的地位与作用,在民主改革后至今妇女政治地位的巨大变化。其次记录和分析村民的婚姻文化,包括婚姻的形态变迁,在婚姻的功能与作用中妇女所扮演的角色,婚姻中所反映的传统观念,村落中的婚姻习俗,这些反映妇女的婚姻文化与她们所享有的权利变迁历程结合起来分析研究。最后将村落中作为藏族生产生活单位的家庭形态、结构、规模、类型、习俗等文化记录分析,从中看出藏族农牧民家庭的变迁和人权的享有。在上述研究中将藏族农牧民妇女实际生活的场景与国家政策和法律对实现妇女人权的保障重点结合起来,实证妇女的人权状况。

再就是藏族农牧民的健康权利。如果说人口智力素质的提高有赖于教育权利的实现,那么人口身体素质的提高则有赖于健康权利的享有。旧中国,藏区的医疗卫生状况极其落后有若干的事实和数据可以证明,新中国建立后的60年藏区农牧民医疗卫生状况的提高和改善也有若干事实和指标数据可以证明。例如:新旧藏区一些流行性疾病对人口生存状况的直接危害对比,农牧区县乡村公共医疗卫生体系的形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村落中农牧民人口的婴幼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人口死亡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人均预期寿命,把这样一些指标的变化放在一个微型的村落中考察,能帮助增强宏观认知的可信度。

二、人类学视野下的民族权利

产生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运动以来的人权思想是人类社会的一大精神财富,马克思主义思想体系包含了丰富的人权理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也无法拒绝人权,我国的人民民主宪政包涵了人权、民主、法制三大原则,国家对少数民族人权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国内外都十分关注中国藏族的人权状况,除了对藏族人权的宏观研究外,还应选择对藏族农牧民人权享有的微观实证研究,由于微观研究是以村落为代表的小规模社会,所以适用于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开展研究。人权可以简单地定义为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应享有的权利。从人类学视角看,人的自然属性包含两方面:一是生物性继承即种的繁衍和生存延续,对每个人而言繁衍与生存是基本的权利;二是文化的习得和传承,通俗的讲就是学习和教育,这是人与其他动物的本质区别,也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人们在享有物质和精神文化过程中的相互依存关系就是人的社会属性。④人类学解释人权有其普适性价值,该学科也以研究异质文化见长,对传统藏族农牧民村落社会的人权享有状况,采用人类学跨文化理解和沟通的角度来描述,可看到一个真实和广泛的人权状况,也能弥补仅将民族权利限制在法律规定和确认的范围所带来的局限。

根据联合国具有国际人权宪章之称的国际人权公约之一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规定:“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差别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以及根据国际社会对少数人的界定,中国的少数民族作为权利主体属于少数人群体的范畴。⑤构成少数民族特征的要素就是公约中所指出的民族权利的要素,少数民族享有根据自己的传统而生活的权利,换言之,民族作为权利主体其特征要素就是他们的权利客体。

从人类学的视角看,民族构成的特征是文化、宗教、语言、历史渊源、习俗、道德、价值观等要素,民族是在一个文化和社会体系中具备自身文化特质的群体,他们的特征是以自己的文化特质和文化内容表现出来,民族成员以这些特质和内容为民族认同的基础,形成对自己民族归属的认知和感情依附。而民族的有形文化是他们的客观认同要素,通过客观认同产生了民族的主观心理归属。然而,民族的认同要素正是体现出每个民族所独有的一种文化,民族文化被视为民族构成的最基本特征,民族享有这些特征的权利既是一种文化权利,也是一种民族权利。承认不同民族的存在,就是承认和维护他们的文化特征和享有这些特征的权利。

不过人权客体中的文化权利的概念,一直有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文化是整个人类或特定群体积累的全部物质遗产,其中包括了历史遗产和手工艺品。根据这一观点,文化权利意味着个人平等使用这种积累起来的文化资本的权利。[2]这里把文化局限在物质形态和物质遗产的范围内,显然忽略了人类通过自己的思想和智慧所创造出来的精神文化,这也是任何民族都不可或缺的文化。由这个观点还延伸出文化发展权,文化发展又意味着要有“更多的文化”和更多的人易于接触文化,于是就要出版更多的书、建立更多的图书馆、发行更多的报刊、建设更多的博物馆、让人们拥有和得到电视机等,应该说从获得文化设施来体现人们享有文化权利的标准或水平,这本身是没有错的认识。但是,这仅仅反映的是一种现代文化生活的丰富,而非反映以民族为载体所创造的人类多元文化,因此也就没有体现出每个民族认同的文化或民族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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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观点认为文化是人类创造艺术和科学的过程,因此文化权利意味着个人毫无限制地创作文化作品的权利。政府制定的文化政策理应提高文化创作者在社会中的地位,文化创造者能自由表达文化的权利是当代最受珍视的人权之一。[3]应该说这个观点本身也没有错,人类文化直接得益于文化的创造者,创造者表达文化的权利不应受限理所当然,但是,这仅仅是作为创造力的文化,局限于少数“精英”的文化权利,他毕竟是每个民族中的少数,而非以民族群体为载体反映民族特征的文化。

引起我们关注和采纳的观点是源于人类学的视野,这种观点认为“文化是指一个社会群体区别于其他类似群体的一切物质和精神活动及产品的总和。”[4]这样一来,文化是特定群体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比较完备的价值观、符号以及习俗的体系,并且这一体系在日常生活中为个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提供了必须的标志和意义。承载这种文化的群体就是民族,因此世界上的各个民族是数千种不同文化的载体。如今,在全球化下只有一种民族成员的国家已经不复存在,拥有不同文化的民族生活在同一国家或领土之内是再普遍不过的事实。民族是自己整个生活方式的文化的当然拥有者,他们都有权利维持和发展自己特定的文化,不论少数民族文化是如何产生的,也不论少数民族文化与更广泛环境中的其他文化有何关系。因此,每个民族都享有保持自己的文化和特征的权利,民族成员享有参与和发展所属群体和社会的文化生活的权利,这就是人类学视野下的民族权利,也是人类学话语中的文化权利。

明确了民族权利的概念,再看民族权利有那些特点。首先民族权利是一种存异权。世界上现存3000多个民族分属在近200个国家,因此世界由文化上各不相同的群体和民族所构成是不容置疑的事实。简言之,世界文化的多元,证明了各民族文化的存异。每个民族都以自己的文化为认同基础,这就意味着民族群体和其成员的文化价值观应得到其他人的尊重,尽管尊重他们的人可以不认同这些价值观,但是每个民族都享有这种存异权。应该说这是中国文化所倡导的“和而不同”的观念,也是一种和谐的人权观。存异既是对多元文化的承认,又是对多元文化的保护。尊重每个人享有自己民族的权利包含三个层次,一是个人出生时所在群体的文化;二是个人生活环境的文化;三是个人认同的文化。

其二,民族权利是一种习得、共享和传承的权利。对任何一个民族而言,其成员养成自己的文化是与生俱来的濡化过程,从小耳濡目染的习得造就了民族的性格。民族特征以文化为基础,文化则是以符号为基础,那些来自原文化的符号是民族文化的象征,又是民族群体成员共享的文化。在这里文化是一套共享的理想、价值和行为准则。[5]世界上的众多群体之所以能在生活中区分出局内人和局外人,根本的在于民族成员一代代习得和传承了他们的文化。通俗的讲,就是民族文化的学习和教育,文化的习得通过民族社会和家庭的濡化来实现,不是生物学上的遗传,而是社会遗传的过程。促进和保护每个民族习得、共享和传承自己文化的权利,属于一种民族权利是确定无疑的。

其三,民族权利是集体权利与个人权利的统一。民族有共同的特征,是群体认同的集合体。民族文化的享有者可以是个人,但是民族文化权利属于那些生活在特定文化中并受其影响的人们,他们往往产生一种群体的行为,有共同的价值观。个人离开了群体和群体的集体权利,他的民族权利也随之消失。他只有与所属群体的其他成员站在一起时才能成为共同价值观的拥有者。所以,不论是民族权利或文化权利,一方面它既是个人的一种普遍权利,另一方面又需要用集体权利观来加以考察其享有的程度,它表现的是群体与个人权利相联系的特征,是群体与个体的统一。

其四,民族权利是民族的有形文化与无形文化的统一。我们不得不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民族的物质文化是其生存的基础,享有社会权利的前提是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经济权利的直接体现就是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物质生产资料和物质生活资料的拥有。尽管民族离不开有形文化,同样也离不开无形文化,例如每个民族的道德观和价值取向支配着他们的有形文化。在藏族社会中,人们看待善恶、荣辱、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时,必然受其传统的观念和习惯的影响去支配他们的行为、规范他们的社会,这就是传统的道德观和价值观。而人权从它的原意看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从来都不是人权的渊源,而是对权利主体的保障。所以民族社会的基本伦理和传统价值体系属于无形文化,其中所表达出来的真善美的观念和行为,正是两种文化的统一,而不能将无形文化排斥在民族文化权利客体之外。

其五,国家对民族权利的实现不仅有消极义务,还有积极的义务。国家的消极义务是指国家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能侵犯个人或群体的权利,对少数民族文化不得利用国家权力实施歧视、排斥和同化。国家的积极义务是指国家要积极作为,创造和提供民族权利得以实现的各种条件,即“国家在有所不为的同时,还必须有所作为。”[6]正如联合国及其成员国通过的《少数人权利宣言》第4条第2款所要求世界各国应采取措施,创造条件,使少数民族“得以表达其特征和发扬其文化、语言、宗教、传统和风俗,但违反国家法律和不符合国际标准的特殊习俗除外”。这项条款从国家义务的角度强调了保护这些权利的责任,至于后一句话的限定,是尊重各国国情按照相关的法律或政策自主决定风俗习惯改革的权利。例如,在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明确承认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同时对各民族风俗习惯的改革坚持尊重客观规律、群众自愿、循序渐进的原则,反对一切强制和不顾客观实际的习俗改革。

从以上民族权利的概念和特点可以看出人权也是一种社会人文现象,尤其是反映民族传统生活方式的文化更脱离不了人文特征。因此,对民族文化的人文关怀就是人权实现的体现。国家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障民族权利,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因为民族权利不单纯是法学意义上的权利问题。多民族国家尊重民族文化的差异存在,重视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人文关怀和保护,这就是民族平等权利的表现。

当我们从人类学的视角厘清民族权利的概念和特点后,民族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当属概念中所表述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从文化的不同层面塑造了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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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的人格,表现出民族的尊严和道德观。

三、民族法学视野下的民族权利

人类学从微观的视角分析小规模社会的民族成员对民族文化特征和认同权利是否存在和享有,是出于一种文化平等的道德视角,是从生活场景去研究和描述。仅以这样的视角还不够,毕竟对权利的种类、特点和内容的规范和界定不是人类学的任务。因此,研究以村落为载体的藏族农牧民人权还应引入民族法学的理论,以便明确民族权利客体的范围和界限,把两种视野结合起来考察藏族农牧民人权,将获得一个真实完整的状况。

民族法学对民族权利的界定是指“由法律规定和确认并体现在民族法律关系中的,我国各民族为实现和满足民族利益而拥有或采取的,以其他人的法定义务为保障的法律手段”。[7]应该说它与人类学意义上的民族权利的区分在于:民族法学所指的民族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人类学视野的民族权利则包括了现代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之外的道德权利。从形式上看人类学意义的民族权利基本限定在反映民族特征的文化和认同的范围,这里的文化包含了物质和精神的总和。民族法学的民族权利包括了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法定权利。两者表述不一样,但所追求的人权目的都相同。

民族法学意义上的民族权利有一些基本特征:(1)它是由法律规定和确认的权利,由国家保障其实现。(2)它所指的权利主体是中国境内的各民族。(3)它是一种集体权利,为民族成员所共享。(4)它是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显然权利和义务要相统一。(5)民族权利的内容是确定民族权利主体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范围。(6)它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⑥

我们将构成民族法学上的藏族民族权利的内容分为三类:

一是享有藏族文化的权利。它与人类学意义上反映藏族特征和认同的权利相近似。具体指藏族农牧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对本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认同本民族历史渊源的权利,以及对本民族生计、聚落、服饰、饮食等物质文化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得到法律和政策的保障。

二是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根据藏区村落社会的历史和现实特点,这项权利主要表现在村民自治权和民族区域自治权两方面。作为村落社会的成员——藏族农牧民的政治权利更突出的表现在村民自治权如何形成和享有。藏族农牧民的政治权利是在民主改革后才出现的,民改后藏区从等级社会逐渐走向公民社会,改革开放后兴起的村民自治是建立在国家法律制度基础之上的自治。然而藏区乡村社会秩序的和谐运转仍然需要提供国家法之外的非制度性供给,这就是村民生活中形成的法俗文化,属于“准法规范”的民间法范畴。表现于禁忌、习惯法、村规民约和基本道德操守等形式,以调解、仲裁或能人决断的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法机制,存在于村落社会通行的“小传统”之中。这种传统是村落成员的行为模式,由于“内化”为村民间社会关系的制约、调整和平衡机制,显示出非正式(小传统)规范下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调适,自我裁决功能。村民的这种“准法规范”以不违背国家法和藏区社会进步为前提,村民推选出来的人民调解员得到基层政府的授权,采用非诉讼机制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符合社会效益和社会和谐的理念,建立起国家法和民间法相互补充的藏区村落社会的法治秩序,对藏族农牧民而言真正体现了村民自治权的享有。

藏区村落社区作为一个自主整体的自我管理,从人权的角度来看就是村民自治框架下的农牧民人权实现的过程。这种自治与旧西藏部落和农奴主庄园的自我管理存在根本区别:在自治主体上,旧的自治主体是具有特权的头人和农奴主阶层,广大农牧民处于被统治的状态,现代的自治主体是广大农牧民自身,主体呈现主动性、平等性和普遍性。在自治方式上,旧的自治是在严酷而且有等级区分的偏重于习惯法下的人治,残暴而随意,现代的自治则是在现代民主、法律秩序下的因俗而治,既尊重农牧民权利又严格遵循程序。在自治的内容上,旧的自治以摊派差税徭役为主,现代的自治则是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保障农牧民各种权利享有。总之,村民自治下的农牧民人权享有就是按民主的秩序来组织村民,在国家制度和地方法俗文化并存下协调好两者关系,对外适应,对内整合,自主管理村里各种事务,力求村民公民权、政治权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等权利享有的最佳化。

农牧民的政治权利还表现在新中国建立后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上,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法律赋予包括藏族在内的所有聚居少数民族的一项政治权利,严格说也是一项综合性权利。宏观而言,新中国实行民族平等,民族区域自治则是民族平等的制度安排,藏区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权的行使标明藏族获得了民族平等的自治权;微观而言,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藏族村民享有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各个方面的权利。

三是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经济权利包括了经济自由、平等权,财产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藏族享有获得国家帮助的权利;社会权利包括了生存权,休息权,妇女权利、健康权利;这里的文化权利是从文化发展的视角,藏族农牧民除了享有传统文化的权利外,还应享有自由接受和吸收一切现代文化的权利,同时受教育权也属于文化权利的范围,此外他们还拥有开发、利用和保护藏族文化的权利。

社区治理的特征范文第4篇

按照会议要求,现将我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情况做如下汇报,有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鸭溪易地扶贫搬迁点基本情况

鸭溪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位于集镇西北黄金地段“鸭溪商贸城”,总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设计有61.3平方米至115.95平方米六种户型,是播州区西部占地面积最大、搬迁入住人数最多的安置点,覆盖西部7个镇(乡)87个村民组336户1415位贫困群众。具有覆盖范围广、覆盖人口多的特点。

“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奔小康、感党恩”是鸭溪镇党委对所有易地搬迁群众作出的庄严承诺,其中“稳”字是关键,鸭溪以党建稳根基,综治中心稳治安,网格化管理稳服务,不断完善“D+Z+W”(党建+综治中心+网格化管理)架构下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二、主要做法

“D+Z+W”机制即是把通过综治中心将党的领导贯穿到社会治理的每一个单元格。治国安邦,根在基层;管党治党;重在基础。枫桥经验保持长久活力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基层,使党组织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领头雁”。鸭溪镇党委从完善对扶贫搬迁点党的建设着手,从强化对综治中心的建设破局,将党的领导贯穿于综治中心建设与网格化建设的全过程。

一是完善搬迁安置点党组织的覆盖

2018年11月,鸭溪商贸城幸福党支部正式挂牌成立,作为精准扶贫易地搬迁的前沿阵地,镇党委书记前线指挥,提出了“一名书记就是一个榜样,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一个支部就是一个堡垒”的“三个一”目标推动易地搬迁安置点党的建设。为进一步推动搬迁点党支部的建设工作,2019年5月挂牌成立鸭溪镇长征社区党总支,将易地搬迁安置点纳入服务范围。从社区及相关部门选优配齐精兵强将,选举产生由7名支委成员组成的支部委员会。7人均为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本科学历3名,均具有一定的精准扶贫业务能力,在社区服务、政策法规、致富脱贫等方面各有所长,属“一专多能,多专结合”的党员干部服务队伍,且支委成员均在30岁左右的年轻党员干部为主,既不缺创业热情,也具有一定实战能力,在群众中起到良好的示范带头作用。

二是统筹推进和抓好落实镇级综治中心;

对照GB/T33200国标标准建设:占地1200余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3600平方米,设立了党务政务警务群众服务大厅、群众接待厅、矛盾纠纷调处室、监控研判室、社情民意分析室、法律服务所及为社会组织从事有关工作提供的专门场所,选址位于集镇西北角新建长征社区驻地,是集镇西扩的桥头堡,也是鸭溪镇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综治中心选址商贸城,能就近起到调民纠纷、治安防控的效果,同时也能为上级要求的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打下坚实基础。鸭溪镇综治中心整合党务政务大厅、综治办、信访办、禁毒办、扫黑办、人社中心、民政办、财政所(农业补贴)、司法所、法律服务所等部门人员长期入住镇综治中心办公,并整合了派出所户籍办理的职能,形成集党务政务警务社会事务于一体便民综合服务中心,同时建立“综治中心联席会议制度”视工作需要可邀请其余单位随时参与事项研判与化解。拥有类似区综治中心“1+4”的工作职能,及“社会治安防控及社会民生事务服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律服务及法律服务”、“信访维稳联动”四大职能。通过各部门之间的整合,形成了一套集咨询、服务、管理、接访、调解为一体的综合治理运行机制,实现镇里吹哨,部门报到。

三是重点下移,合理划分搬迁点网格

坚持着眼发展、便于管理的原则,由党支部组织,在每个楼区(14个楼区)民主选举出1名楼长,作为党支部党员联络点与社会单元格,延伸组织触角,将管理重心下移到每一栋楼,网格长实行A、B角,A角由长征社区干部担任、B角由群众代表担任,确保将党的领导贯穿到社会治理的每一个环节。社区党总支强化对14个商贸城网格的指导和管理,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信访重点人员的走访稳控、服务群众相关事务分配到网格细胞,将网格管理居民自治工作有机结合,开展网格化管理工作,通过群众遍访,入户了解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收集群众对支部的意见与建议传达基层声音。让党支部成为圆心的同时拥有了向心力,将不同镇乡、不同文化聚集在一起的贫困户凝聚在一起,成为维护小区和谐稳定的纽带。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理”。

四是加大投入,结合“人防、物防、技防”创新建立联席、联治、联调、联勤机制,不断完善搬迁安置点治理体系。

联席,通过部门间的联动,织密社会治安防控的大网。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主导、治安联防队伍为骨干、群防群治队伍为辅助的治安联防工作网络,入驻搬迁点警务室1个,常驻民警3人,依托商贸城小区管理公司安保力量开展全天候巡查。同时,按照平安小区建设标准,全小区安装监控25个,基本做到全覆盖、无死角,长征社区根据搬迁安置点治安情况建立健全治安形势分析例会、对治安重点、社情访情、重点信访纠纷,进行集中研判并按月上报综治中心,在治安防控上提高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在信访维稳中实现最多访一次的目标。

联治,协调联动、整体推进,将长征社区作为平安社区进行创建,发挥群众力量,发展群访群治队伍。

由社区摸清搬迁安置点特殊人群底数,由党政班子领导及综治办、司法所、卫计办等部门对特群人员实施定期全面走访。建立健全日常排查、信息汇总、分析研判、分级管理、安置帮教、救助救治、应急处置等一系列制度,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加强考核,切实将特殊人群全部纳入服务管理之中。建立健全突出治安问题整治工作机制,定期组织排查、梳理辖区突出治安问题,确定重点整治地区、行业、部位,统一组织专项整治。将楼长纳入群防群治队伍,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联调,由综治中心牵头,司法所法律指导,长征社区主抓,按照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要求,落实责任单位、责任人,限期解决。对搬迁安置点群众诉求,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统一督办、统一归档,综合运用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治安调解等方法进行多元化解,将枫桥经验运用在矛盾纠纷的化解中,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

联勤。落实社会民生事务平台24小时值班值守制,一旦发生警情,在镇党委、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妥善处置、按时上报。

三、取得成效及下一步打算

社区治理的特征范文第5篇

一、明确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上级政法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人民满意为标准,紧紧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稳定因素”的总体要求,积极构建源头管理、动态管理和应急管理相衔接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新机制,不断强化项目化管理、信息化支撑、专业化调解等社会管理创新措施,全力推动房屋和谐征收、平安工地创建和小区安全管理的新跨越,为建设平安、幸福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组织领导

根据县统一部署,局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领导组,进一步明确分管负责人及局综治办成员的责任和任务。结合今年重点工作需要和县综治委工作要求,局设立房屋征收纠纷调解室,倾力服务于房屋大征收工作。局属各单位要相应建立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工作责任机制,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与日常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在平时工作中,要及时组织干部职工学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思想认识,并结合业务工作,认真研究本单位工作动态,健全完善工作体系,扎实做好来信来访和网上回复工作,妥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努力打造干事创业的宽松社会环境。

三、狠抓工作落实

严格按照《2012年全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要点》(霍综字〔2012〕2号)的要求,进一步理清思路,发挥优势,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大力发展公租房,缓解群众在居住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有效提升群众居住幸福指数。同时,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注重源头治理,深入开展住建领域矛盾纠纷大排查工作,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等不安定因素,采取有力措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要切实加强道德建设、法纪教育、廉政教育,加强干部职工队伍日常管理、检查、监督,努力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自我管理水平,大力弘扬社会正气,积极开展见义勇为献爱心活动,切实改进干部职工队伍的作风。坚决杜绝干部职工参与黄、赌、毒以及吃、卡、拿、要等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局机关及各单位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在节假日期间,要坚持并安排干部职工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本系统无违法犯罪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一方平安。

四、突出工作重点

在积极配合衡山镇及社区搞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同时,全系统要结合工作实际,体现部门特点,在创新社会管理上力求实现新突破。

一是推进房屋和谐征收。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建设,在今年房屋征收过程中,大力推进依法和谐开展房屋征收,加强房屋征收管理及工作指导,通过多种形式的政策解释和法制宣传工作,依法履行行政强制征收前的听证程序,严格按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今年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是开展工地平安创建。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大检查,大力宣传普及施工安全知识,以加大投入为重点,落实“三防”措施,力争“平安工地”创建达标率进一步优化。开展平安工地创建活动要做到“有计划部署、有督查指导、有检查考核、有表彰奖惩”。有关单位要认真制定平安工地创建工作计划,明确创建达标标准,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卓有成效地开展平安工地创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