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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社区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社区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社区化管理 法治 城乡一体化

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和城市发展的一个新的任务和阶段,是指把城市和乡村,把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当成一个整体,综合起来进行统筹规划。并在进程中通过体制调整和政策管理等方式,促进城市与乡村之间的协调发展,改变长期以来农村基数大,发展长期落后于城市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实现乡村各方面与城市的一致发展,让农村居民也能在这一进程中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样方便与文明的生活方式。但是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乡村管理方面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问题。

面对这些,村庄社区化管理应运而生。为了解决农村管理和公共服务欠缺问题,很多城市在农村全面展开了村庄社区化建设。最早的一批农村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如山东诸城市,把原来的二十三个乡镇合并为十三个,并且通过实地考察把全市1249个村庄按照地域之间的邻近距离,习俗是否相近的原则整合成208个村庄社区。每个社区大致分配为涵盖五个左右村庄,服务范围将近1500户。这种管理方式大大推进了诸城市的城镇一体化进程,优化了农村存在的各种管理问题。

一、当前村庄社区化法治管理方面的不足

(一)法治宣传教育的欠缺

2009年底,北京京郊大兴区北五镇社区连续发生了3起震惊全国的灭门惨案,牵涉死亡人数达到13个,大兴区公安部门人员表示,城乡结合部村庄社区由于人员复杂,法律认知度不高,法治管理不完善,很多简单的居民矛盾也会形成重大社会案件,有关部门向大兴区社区居委会政府提出“法治管理”的要求,以杜绝这种社会惨案的发生。这起连环惨案一方面反映了社区管理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社区居民法律知识的欠缺。面对村庄社区居民普遍普法程度不高的问题,法治宣传教育是社区普法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解决社区纠纷的直接有效方式。目前,城市社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已经是法治建设最基本和最常规的方式,但在村庄社区管理中法治宣传教育建设明显存在欠缺。首先,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不足,系统内容存在大量缺失。村庄社区里的居民家庭背景各不相同,接受教育程度和工作性质也无法一概而论,因此对法律的了解和需求也各不相同。但村庄社区建设对这方面法治教育和宣传针对性较差,考虑的也不够全面。最常见的问题是对村庄社区青少年如何预防犯罪的等方面普法的专门教育缺乏针对性和宣传力度,弱势群体如老年人,妇女和儿童等的特殊保障要求严重被忽视。此外,极度欠缺对一些社区从业人员的劳动普法宣传,使得这些人员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除了这些常见缺失,对很多各类身份的迥异需求法制教育宣传也尚无法一一达到满足,导致居民对社区法治管理一知半解,无法引起村庄居民的重视。

其次,村庄社区法治宣传不仅不到位,而且基本都流于形式,管理的制度性不够明确。国家宣传部分对法治的宣传一直都是专门选定在一些特定日子,比如每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有特殊意义的时间,本身已经带有形式主义。不过,这些普法日虽然是面向全国,但真正关注这些的的还是一些城市居民,而城市居民普法程度已经基本达到要求,所以也就无可厚非。但刚刚踏进城乡一体化的村庄社区也只在这些特定日子进行法治宣传就明显很不符合村庄社区的实际情况。村庄社区大部分人的法律认知程度并不高,这种形式主义,偶尔出现的短时期法治宣传教育完全无法做到法律深入人心,也很难满足村庄社区居民的日常法律需要,更不能真正提高居民法律意识,也就根本不可能实现村庄社区法治管理的初衷。所以,社区法治管理人员经常会遇到一些居民在简单的邻里关系处理上只追求个人利益,不兼顾他人的纠纷问题。很多人不知道怎么去履行自己的义务,甚至有极个别的人因为不懂法而践踏了法律尊严,给法治管理工作者带来了不便的同时也将村庄社区的管理推向了不和谐的局面。因此,村庄社区要想搞好法治管理,普法工作真的非常重要,是社区法治管理的先决条件。

(二)政府在法治管理方面投入力度不够

村庄社区由于其新兴性决定了其工作任务的繁杂,虽然看起来可能很简单,但实际管理中则需要面面俱到,很难理清头绪问题。村庄社区需要承担的管理任务在短时间内过多过繁,而国家在管理各方面尤其是法治方面的投入和配备力度远远不能满足社区法治管理需求。比如法治管理人员配置方面,懂专业,有责任心和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很少,而且由于条件较低,社区又无法提供好的发展前景,大多数人都不愿入住村庄社区工作。所以,法治管理人才的难引进给社区法治管理带来了很多麻烦和挑战。社区法治管理不仅承担着社区治安综合治理、调解、信访等各方面工作,还要承担民政、再就业等各项工作,反而各项工作效率都达不到要求。出现这种问题,最主要还是基层政府资金投入不足。在现在这个经济就是一切的社会,政府部门把大部分的资金都投入到村庄社区经济建设和管理上,致使法制管理资金不足,不仅无法调动法治管理的积极性,而且妨碍了社区法治建设的发展,不利于化解村庄社区居民各种纠纷矛盾。

除此之外,投入力度的不够还表现在社会各界力量对村庄社区化法治建设的关注度不多。这些时间以来,村庄社区法治管理建设都是在各自的社区内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主要以自身的社区环境做依托,因此法制管理效果并不明显。解决的办法就是急需社会各界法律等人才进行辅助宣传,但由于国家在这方面投入力度小,重视度不够,导致社会各界力量对村庄社区法治管理了解不够,没有关注度。这些,对社区法治管理建设的完善是很不利的。

二、村庄社区化法治管理问题解决策略

(一)加大对村庄社区法治的教育宣传力度

法治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文明成果,中国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种建设都离不开法治。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乡村居民的生活方式等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越来越多的遇到社会、经济和法律问题,社区也渐渐成为纠纷矛盾的聚集地,所以,法治管理也是村庄社区化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融入进每一个居民的日常生活,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社区法治管理直接关系着城市基层政权的稳固与否,是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保障。社区治安、环境、物业、人口、生活等等都需要法治管理,只有做好法治管理,才能真正保证社区稳定和谐发展。

要做好村庄社区的法治管理工作,首先需要村庄居民要有法律意识。而加强社区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最主要是能在充分考虑社区居民不同法治需求的基础上,采用各种方式和手段,全方位地推进村庄社区法治建设。首先,社区的普法宣传教育要以人为根本,考虑不同居民不同时期和层次的需求,展开有重点多角度的的法律教育宣传。与此同时,法治宣传人员可在实际普及过程中对居民的传输慢慢从教育型方式往服务性方式转变,争取能够做到不只是一个人单向宣传教育形式,而是双方互动的积极参与形式。结合居民实际和工作实践,开展不同层次的法律培训班,尤其是对社区内的青少年们进行加强教育,展开宪法和犯罪预防等各项法律教育,这样做不仅是为青少年们健康成长做铺垫,也是从根源上推进社区法治管理的进度。对从业人员则中劳动法等各项权益保障法的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法律的实用性和权威性。对妇女和老人们则要多进行婚姻法和继承法等各个方向的法律教育,既突出了普法宣传的目的,又能真正促进社区法治管理。

(二)政府加大投入力度,倡导社会各界关注村庄社区法治建设

最先,要建立一支专业的法律队伍。村庄社区法治管理离不开法律素质高的专业人员,政府一定要加大社区法治建设的投入力度,只有有了充足的资金和专业人员,社区法治管理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可以通过公开招聘的途径,吸引高校毕业生和优秀法律人士进入村庄社区服务。也可以利用社区已经存在的资源,鼓励社区工作人员自己不断提高法律知识积累,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此外,社区政府也要投资自己的法律工作人员,对他们进行重点和指向性培训,争取社区在自己内部培养出一批高素养和高能力的法律人员。针对村庄社区管理任务繁杂的问题,在法治管理建设上的资金筹措一定要把握重点所在,明确资金合法利用渠道,对法治建设的资金分配对居民实行公开化方式,一方面能使人们看到政府的作为,另一方面也能增加社区居民与法治管理建设的重视。

社区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水污染;治理;法律路径;区域规划

长期以来人们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对环境的影响。水作为生命的源泉,水污染问题自然是环境污染问题中的重中之重。随着水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们不断地寻求解决水污染的问题的办法。例如:荷兰,建立了水污染防治管理机构―水管会;法国建立了六个水务局,分流域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韩国,设立了以国务总理为首的环境问题对策委员会,完成水质管理一元化政策。我国作为缺水国家,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水污染问题也更加严重,目前,我国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进行防治和治理,但是总体来说还不够完善。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经济增长最快的区域之一,同时也是我国城市群密度最高的区域之一,水污染问题也随之而来。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的大量增加、农业规模化带来的农业化肥的大量使用使得长三角地区的水污染问题加重。而长三角区域的水污染治理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路径的不完善。由此可见,我国在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路径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我国区域水生态环境治理不能很好走法律这条路径去解决区域水污染治理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去完善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使水污染治理有更多的法律路径可以走并且走得通。

一、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水质状况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的《上海蓝皮书》中称,长江三角洲地区水环境面临诸多问题。

(一)长三角地区中长江干流水质有恶化趋势,且流经城市地区的河流水质基本处在Ⅲ~劣Ⅴ类水平,总体劣于山区河流水质一到两个类别水平。城市地区的水污染问题较为严重。

(二)长三角地区局部饮用水源受到流域和本地污染影响,水质较差,尚未达到饮用水标准。仅处于上游的江苏省和浙江省饮用水源地水质相对较好,处于下游的上海市饮用水水质达标率不乐观,仅为68.6%,主要超标因子为氨氮、总磷和粪大肠菌群。

(三)河口、泊岸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压力增大。长江口水域水污染加重,盐水的入侵是影响长江口水资源利用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长三角地区水污染治理的难点

长三角跨“两省一市”的特殊情形,给该地区的水污染治理带来了不少难题。

(一)长三角两省一市之间的经济利益竞争是长三角地区水污染问题的背后的推手。在普遍追求经济发展而忽略了生态保护的大背景下,各方站在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出发点上利用水资源反而忽视了对水资源的污染,使得水资源污染问题愈加严重。

(二)长三角区域的特殊性导致了长三角区域水污染治理问题难以妥善的解决。长三角跨两省一市,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现行水污染法律法规在长三角区域难以很好地实践。现行的水污染解决机制要求本地政府对本地的环境问题负责,但是这样的机制对跨界水污染治理难以发挥作用。各行政区域之间分割治理很难做到统一协调,责任认定较为困难,扯皮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很多水污染问题不能尽快解决,越拖越严重。

(三)长三角水污染治理及由其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之间没有完善的协商机制。在长三角特殊的两省一市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在水污染治理中的作用更为关键,但是按照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只能接受上级命令协调处理,而这种机制已经无法解决当前的水污染治理诉求,长三角的社会经济环境已经使得长三角利益走向多元化,各行政区域对水污染的问题各执一词,现行的行政命令制度虽可起到一定效果,但是对于长三角来说,这样的机制远远不能够解决水污染的问题,必须通过建立一种合理有效的协商制度才能够更好地反映各行政区域的诉求并予以解决。

三、完善长三角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路径的建议

针对长三角特殊的行政区划和社会经济环境,以及长三角在水污染治理存在的难题,现提出一些有利于解决长三角水污染问题的建议。

(一)进行战略性区域产业规划

长三角水污染的问题从根本上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发生冲突和矛盾而引起,因此必从根本上进行区域产业规划。鉴于长三角特殊的“两省一市”的情形,水污染治理问题的区域规划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各方站在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而忽略了对环境的污染,现行的制度已经无法解决目前长三角存在的水污染治理上的问题,只有缓解各方在经济发展上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地解决水污染治理的问题,因此进行区域产业规划势在必行。

(二)完善责任认定机制

长三角跨“两省一市”,在水污染治理问题上难免会存在互相扯皮推诿的情形,行政区域之间的分割治理难以协调统一,归根结底还是责任认定机制不够完善。完善的责任认定机制使得行政区域之间对自己所管辖的区域的水污染问题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各行政区域之间扯皮推诿的现象也将大大减少,使得水污染问题和及其引发的纠纷能够尽快得到妥善的解决,责任认定机制的完善将大大提高解决水污染问题的效率。

(三)建立跨界协商制度

跨界协商于长三角地区而言主要是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协商,是一种政治解决方式。针对长三角的跨界协商制度可以将各方的竞争状态转化一种合作状态,使得长三角水资源的利用趋向合理化,加强各方的各部门、行业和领域之间的紧密联系,更好地促进跨界管理行为合法化、解决长三角水污染治理中的立法问题,从而使得长三角地区水污染问题的法律路径更加完善。

(四)完善监督机制

水污染治理的问题不仅仅存在行政主体之间,更关乎民众的生存问题。公权力来自于私权利,民众对政府进行水污染治理的行为有监督的权利,公民作为权利易被侵害的一方,应该赋予相关的权利,对区域水污染治理中的纠纷能行使诉讼的权利,一方面公民的相关权利得到保障,另一方面促使行政主体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

社区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社群主义;社区组织;参与治理;困境;社会治理创新

中图分类号:C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2-0190-02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转型发展,“社会年变化率”增大,社会结构变迁加速,公民权利意识与利益诉求日益增长,必然要求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创新,以适应“变化社会”中新“结构因子”的新诉求,实现治理制度化程度与公民参与热情之间的平衡。因此,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社会治理走向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及程序化,成为我国公共行政和公共治理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社区作为社会治理的基层单位,在公共价值、规范和共同情感等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其治理水平关系到我国社会治理的基础,其重要地位日益凸现,并被国家从改革层面自上而下不断提升。社群主义关于“公民教育”“共同合作”以及“公民参与”等方面的理念和主张,与当下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治理创新及社区参与治理有着相似的价值追求,它所倡导的一些做法及西方国家所经历的成功实践,可以为我们今天的改革创新和参与治理提供很多有益的启示。

一、新常态下社区治理地位不断提升,亟须社区组织发挥更大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深化改革与发展,社会流动与利益分化加剧,社会矛盾和冲突凸显,尤其是已成为影响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制约因素,过去那种“国家―社会”互动关系的简单二元结构逐渐解体,“公民社会”逐渐发育,以“国家―社会组织―公民”为代表的三元甚至多元互动关系模式逐渐确立并得到长足发展。这一转型必然要求政府社会治理价值和方法的转变,党的十报告提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强调要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强调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由此可见,在“协同”“参与”“服务”等一系列“社会治理创新”话语体系下,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权力下放成为社会治理创新发展的趋势,社区治理在整个国家社会治理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并被不断提升。

通过构建社区参与式治理模式来推动社会治理创新是一种自下而上的、体现自治精神的治理方式,是一种低成本的治理方式,也是一种适应现代民主要求的治理方式。社会治理的内容,尤其是医疗、卫生、治安、就业、教育和娱乐等都是需要以社区为依托进行的。作为一种结社形式的社区,是社会治理的一个起点,在公民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自主治理公共事务、解决公共问题和提供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良好的社区治理秩序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优化和提升社区治理无疑是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一个有力抓手,因此社区治理是社会治理的着力点和落脚点。

二、社区组织种类数量相对较少,居民“原子化存在”问题依然突出

正如社群主义所倡导和预料的那样,社团在当今社区治理和公共服务提供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政府与市场之间会形成一个空隙,是政府不便做而企业又不愿做的地带,非营利组织可以填补这个空隙。比如,美国非营利组织非常发达,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美国有150万个免税的非营利组织为医疗健康、教育、人力资源、文化等提供服务[1],有效满足了公民参与和公共服务需求。从纵向发展来看,我国社会组织无论是在数量还是种类上都得到长足的发展。截至2015年底,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661 861个,其中民办非企业单位329 122个,另外还有4 762个基金会和327 977个社会团体[2],社会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繁荣社会事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但从横向对比来看,我国与美国在社会组织发育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美国社团组织数量众多、种类健全,包括互助组织、宗教组织以及公共和私人慈善组织等,承担了大量的医疗、卫生等社区服务。我国社群发育较晚,在数量、种类和结构上都存在较大不足,难以发挥“公民社会”组织和服务的优势。这其中一个重要制约因素是当前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支持系统还不成熟,大多数省市在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方面缺乏制度的整体设计[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区居民对参与治理、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必将更加突出,对社群组织发育现状提出了严峻挑战。尤其是我国人口数量众多,社区居民“原子化”存在的状态依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转变,社区组织化程度与居民组织需求之间的矛盾更加凸显。

三、社区组织服务功能不健全,与居民需求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

除了克服社区居民原子化的存在、组织动员居民参与社区治理不足,邻里组织、互助组织、慈善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服务等在社区服务方面具有灵活高效的优势,可以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捷有效的信息和救助等服务,这就是社群主义所主张的培育公民“公共精神”,以互利互助和社团的形式为公众提供便利和联系。目前我国这种社团形式的“公共精神”尚未得到培育,在政府和市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剧了居民对社区服务需求的矛盾。例如,目前我国社区教育中对少儿教育的需求增大,但与家L急切的心理和需求相比,少儿教育的供给却存在“结构性不足”和“功能性不足”,地方政府财力紧张而无暇顾及,市场收费较高、排他性较强。从社群主义的角度来看,我国具有少儿教育等功能的社区组织较少,经验不足,难以发挥社区组织在提供少儿教育服务上公益性、普遍性和灵活性的优势,难以像美国社区那样通过公益性的志愿者组织、邻里组织、托儿院等达成这一目标。在社区就业服务方面,美国等西方国家通过就业指导和培训组织、协会、俱乐部、中介组织等社团的参与来为居民就业提供各种信息和服务,从群众自治的层面发挥了社团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我国社区居民对就业和创业相关信息、咨询和培训等服务需求也在不断增加,而社区组织在此方面的参与和服务工作与居民需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也反映出政府相关部门和社区组织职能的缺位,说明我国社区组织在种类和功能等方面与社区治理和居民公共服务需求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如何找准痛点、解决矛盾,既是满足社区治理和居民利益的需要,也是社区组织明确角色定位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四、社区组织参与治理实践经验缺乏,公共服务能力有待加强

公共服务理论研究者们都倾向于这样一个事实:社区治安违法案件中,居民积极参与配合会帮助警察顺利破案。社群主义也是基于这种理念,强调社团在社区治理和服务中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及文化生活丰富,社区事务的数量和内容不断增加,社区居民对社区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期望与要求不断上升,因此对社区组织的发展及相应功能的完善提出了更高更多的现实需求。但长期受我国“管制型”行政体制及“顺民型”公民文化的制约,社区组织在处理与政府部门、社区居民之间的关系上还存在自主性不足、群众认同度不高等问题,“行政化”倾向明显,从而导致了社区组织成了政府部门的“一条腿”,“准行政”事务居多,而组织居民参与治理和提供公共服务方面实践经验不足。虽然近年来我国社会组织在数量上得到长足的发展,在社会治理和公共事务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社会治理中的实质性参与不足,在社会参与中并未实现真正的平等[4]。以社区治安为例,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下,我国社会治安整治活动取得良好的效果,从整体上保证了社会秩序和稳定。然而在政府部门宏观控制的社会治安环境之外,家庭及周围环境的维护却不是政府的优势所在,需要相关社区组织发挥调解功能,诸如邻里矛盾、家庭暴力、婆媳关系等。但当前的现实情况表明,我国的社区组织在家庭及周围环境的维护方面还处于自发和盲目的空白状态,社区居民对此需求较大,对社区组织提供相应服务有所期望。社区组织需要不断明确自身定位,协助政府部门参与治理,而非争当政府的“办事员”,需要不断在参与治理的实践中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参与治理和公共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 袁晓江.美国洛杉矶地方政府职能探析与借鉴[J].行政管理改革,2015,(4):78-79.

[2] 潘跃.民政部门登记社会组织共661 861个[N].人民日报,2016-04-15(4).

社区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困境与路径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6-0040-02

十报告中首次提出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在党的领导下,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为内容,在全社会开展广泛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并且提出要开展广泛多层次的协商。在此基础之上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在不同层面发展的制度依据。社区从群众自治组织的这个角度,在实践居民自治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经验,推动了基层协商民主的发展,在社区中的这些实践已经成为吸纳群众参与公共事务决策,化解矛盾的重要途径。但是,在基层特别是社区协商民主实践过程中,还是遇到了很多困难,通过什么样的途径来解决社区协商民主发展中遇到的困难,成为我们需要关注的重点。

一、城市社区协商民主实践的现实困境

城市社区作为居民自治组织,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社区在自治过程中,会遇到来自社区居民的利益诉求,不同的利益诉求会产生各种矛盾,成为社区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所以,需要将协商民主引入社区这个自治组织中,解决社区发展中产生的各种利益冲突。社区协商民主是在社区中的居民之间,为了消除与其利益分歧,通过相对理性的商议,在此基础上达成共识,来维护居民个人权益的民主形式。这种民主形式在社区中的发展具有强化社区监督、提升决策质量、培养公民意识、解决社区矛盾等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社区协商民主在协商主体、协商过程、协商范围、协商效率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一)社区主体的参与意识不强

社区主体主要由三部分组成:社区居民、驻区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居民是社区自治的最主要力量;社区内的驻区单位包括社区内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社区内的社会组织主要指一些居民自发组织的志愿组织,它们通常以社区为活动范围,目的是为了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在社区协商民主实践中主体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大多是被动应付。一些社区成立居民代表会,在代表选举时,很多居民直接放弃选票,或者随意填写选票。驻区单位也长期存在有事、没事别找我的心态,他们认为社区找驻区单位就是为了经济上的援助资金。这种偏见也导致驻区单位共驻共建意识薄弱,甚至出现口头承诺,过后拖延的情况。有些社区主任反映,即使亲自邀请相关单位派人参与社区的相关议事活动,驻区单位也会借故推辞,不愿参加。社区中的社会组织也存在不关注社区事务的情况,社区中的社会组织除了志愿组织以外,其它的社会组织几乎都是根据自身兴趣爱好组成的,在这些组织中离退休人员居多,他们更多是关心一些自己感趣的活动,对于社区其他事务不愿意参与。

(二)相关的协商程序不完善

社区协商民主实践中经常存在程序不完善的问题。例如,在一些社区中的居民议事会,议事程序不完善,使议事效果大打折扣。主要表现在:第一,议题范围不确定,通常议题都是遇到具体问题的时候临时确定,没有将社区中有可能存在的各种问题归类划分,制定相应的议事程序。第二,代表选举随意性较强,没有根据议事会的需要限定具体人数,以及对议事人员自身能力有哪些具体要求,遇到需要找开议事会的情况临时找人凑数,很难使议事会取得预期效果。在一些社区中也存在选熟人的情况,社区主任比较倾向平时接触多,不多言、不乱来的社区居民做代表,选出这样的代表后也不再换届更新,以保证议事顺畅,不出现不听指挥的情况。第三,缺乏相应的考核机制做保障,没有考核机制会出现议与不议一样,议事结果有效、无效都一样,使社区居民对于议事会失去信任,对社区协商民主实践失去信心。

(三)协商流于形式缺乏有效性

社区协商民主的发展要基于解决社区问题的需要,失去了解决现实问题的功效,社区协商民主实践只能流于形式。虽然在社会治理理论的指导下,我们要更多的发挥社区自治功能,但是,我国曾经长期实行政府管理社会的模式,城市居民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日常事项都经由政府机构包办,形成了公民对政府的人身依附和心理依附的观念。所以,即使我们现在推动社区居民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问题,但是人们长期形成的观念导致对这样的参与并不热衷。同时,由于社区的行政化色彩越来越重,许多居民觉得即使遇到问题通过议事会协商,但是怎么解决最终权力还在行政机关。所以,在议事过程中很多议事代表都觉得即使议出结果也多数实现不了,不如减少麻烦少走形式。目前,人们对于社区功能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社区的自治功能被削弱,它的行政功能不断加强。所以很多居民认为社区已经不是居民的自治组织,而成为代表政府行使职能的部门。社区自治功能的不断缺失,使其在协商民主实践中做出的努力已经对社区居民失去了吸引力,对于社区推动下开展的协商民主实践也多数流于形式,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城市社区协商民主摆脱困境的路径选择

目前,在社区协商民主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其根源就在于,大多数社区存在协商意识弱、协商制度缺失、以及协商方式不能满足需要的问题。我们要实现通过社区协商民主的实践来推动社区自治,进而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就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社区协商民主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社区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社区;治理;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2.29;D923.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1

社区治理简要来说就是政府、企业、第三部门、社区自治组织和居民通过共同参与与合作,解决社区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过程。而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制在社区治理中的作用日益显著,不仅可以以法律条例的形式规范社区治理,还可以为社区治理的合法性提供依据。因此,本文选择对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这一问题进行探究,力图解决社区治理中产生的部分问题。

一、目前我国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存在的不足

党的十明确指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由此可以推测出政府提出的用法治来推动社会管理及社区治理的设想并不能很好的开展;此外,在具体社区治理实践中产生的一些问题也反应出社会管理、社区治理的确不能缺少法治来保驾护航。

1.相关法律难以实施

尽管我国针对社区治理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但是这些立法在社区治理的具体实践中并没有有效实施,尤其是关于社区居民自治和社区支撑体系建设相关的法律。例如城市社区居委会的选举活动,在某种意义上我国社区居委会的选举过于形式化,缺乏真正的民主。“在实际选举工作中,我国城市社区居委会的直接选举覆盖面为 22%,其余 78% 的居委会都是通过户代表和居民小组选举产生的。”[1]社区居民会议在一定程度上也并未有真正的作用。与此同时,在执行一些与社区支撑体系建设有关系的法律法规时,其实际的效果也远远没有设想的那么完美。而在开展法律实施,大量的社会资源如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等的消耗也是难以执行立法的重要因素[2]。在现今的社区法律治理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实施资源,导致难以立法,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2.社区自治能力有待提高

由于我国城市居委会没有财政收入,开展工作的一切费用如工作经费、人员津贴、招聘社工费用等都要依托于街道拨款,因此在没有财权独立的前提下就很难拥有独立的事权自治。其次,居委会人员素质、年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很难满足日益增长的社区居民需求。最后,社区治理方式单调乏味,调动人员积极性的水平不高。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混淆了社区自治组织的定位,这与行政放权不够、行政支持不足有关[3]。

3.公众参与不畅

公众参与一方面可以推动社区治理法治化的M程,另一方面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维护社区居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及监督权的途径。从客观方面看,城市居民参与新时代社区治理的理念、方式等都有了很大的不同,无一方面居民参与意识、参与愿望、参与能力等均有不同程度提升,另一方面居民参与渠道和参与保障极大的扩展和改善。然而,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提出的“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把公众参与确定为决策法定程序”目标而言,城市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中依然有机制不畅通、互动不顺畅、运行不流畅等丞需解决的问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政府依法对公共事务的信息透明公开度低,对公众参与的回应度不够,降低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及创造性,不利于现代化城市社区治理效果的顺利实现。[4]

二、强化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的对策建议

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以及法治社会的,这种治理不仅是某种行动过程,更是某种结果状态,因此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的路径探讨尤为重要。针对上文提出的法律难以实施、社区自制能力不强以及居民参与不畅的问题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加以改进:

1.加大社区治理的资源投入 保障相关法律实施

针对社区治理过程中相关法律难以在现实中执行的问题,政府可以在确保法律法规的质量的情况下逐渐的增加社会资源,来保障立法的实施过程的顺利进行,提升立法执行的效果。此外,政府应当采取适度可行的制度激励机制,引用市场和社会资源参与协助社区治理。政府还可以通过提升执法者素质、培养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等措施改善社区治理法律的实施效果。另一方面,针对社区治理过程社区居民自治制度实施不利导致的社区居民选举过程的不民主等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独立于政府和社区的第三方组织进行监督社区居民的自治权实施过程。

2.提高城市社区的自治能力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区居委会要想拥有独立的事权自治就必须脱离街道的经济控制。因此,居委会可以引进社会资源,将社区内一些建设、管理项目市场化,进而拥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在人员配备方面,居委会可以通过考核上岗方式,进行择优录用,提升社区治理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社区治理法治化过程中可以通过完善组织制度,创新管理模式来解决管理方式单一的问题。

3.增加社区居民参与渠道及政府信息公开度

居民参与社区治理法治化过程中除了有传统的动员型途径、自组织途径和个体行动途径外,居民还可以借助于发达的网络,通过社区网络论坛、社区网等网络形式参与社区法治化治理。因为这种新型的网络型参与不仅大大降低了居民的时间、活动等成本,而且还为居民提供了交流共享的平台,方便居民群策群力科学有效全面的管理社区事务。政府方面也应该增加依法公开的信息量以及适时适度的针对居民反馈的社区法治化治理的事务及问题予以回应。通过与社区居民的良性互动,进一步加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进程。

参考文献:

[1]吴群刚,孙志祥.中国式社区治理―――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探索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1.

[2]刘金国,蒋立山.中国社会转型与法律治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3]卢剑锋.社区治理的法治思考[J].科学.经济.社会,2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