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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范文第1篇

一、审题技巧

审题是答题的前提,审题不准不全就会答错答偏。审清题意就是要细心读题,推敲题意,掌握已知条件,看准未知条件;判断该题属于哪部分知识范围,明确解答该题需要哪些基础知识和技能技巧,联想它与过去做过的习题有什么异同。经过这样的审题后,对一般问题就能思索出解答的方法。审题时一定要做到:一不漏掉题,二不看错题,三要看准题,四要看全题目的条件和要求。要细而又细,反复推敲。尤其是看来较容易的题目,更要字字认准,句句看清,严防错觉。对一些似曾相识的题目,更要严防疏忽大意,造成错漏。审主观题要注意的一般步骤:

1、审类型:文字材料、图表、混合型。

2、审材料:首先要审清材料的意思、层次和关键词:其次要注意审背景,要审一下这个题目的时间、地点、人物、数字以及隐含背景。

3、审设问:数量(分别、以及、各、和、并);范围(历史,地理,政治――经济常识、政治常识,哲学常识――唯物论、辩证法、认识论、人生观);方向(是什么――原因、道理、依据、问题、现象,为什么――必要性、重要性、意义、作用等,如何――认识、说明、理解、分析、评价,解决、处理、进行、启示、设想、措施、对策等)。迁移、筛选知识,及时渗透时政语言和题目信息。

二、答题技巧

1、认真读题,弄清题意,明确中心及分论点,确定论据。在读题时,首先要抓住试题提供的答题要求和条件,明确答案是从试题的文字中分析出来的。其次要明确中心,只有围绕中心答题,才能与题意的口径相符。然后将中心论点按题意分成几个有机联系的分论点。最后要确定用来分析说明中心论点或是分论点的根据。

2、归类对号,落实课、节、框。试题虽然千变万化,但都离不开教材的内容。读题时,必须判明答题要用教材哪些章、节、框的内容,这样就缩小了思考的范围,然后根据题目的要求恰如其分地引用、组织某方面的知识。

3、规范答案。答题时一定要使用教材书面用语,而不能使用自己创造的语言或流行的俗语。只有用教材书面用语答题,才能做到表述规范、准确、科学、简洁,才能和阅卷老师沟通思想、交流信息、形成共识、减少误解。

三、掌握规范化答题的基本技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范文第2篇

一、树立跨越式发展的理念,将新疆档案事业带入全面发展的快车道

前不久召开的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再次让新疆成为全国人民关注的焦点,新疆工作被赋予“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战略地位”。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中央始终对新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但是由于历史、自然、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影响,新疆的发展仍然远远落后于内地大多数省份,受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制约,档案工作并没有得到足够的投入,档案工作条件较差。进入新时期尤其是本世纪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这一影响档案事业发展的外部环境的逐步改善,新疆档案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整体发展水平尤其是发展的思路一直受到客观条件的制约。

中央召开新疆工作座谈会,决定集全党之智、举全国之力,推动新疆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新思路、新目标、新政策和新援建机制,这就为新疆档案事业从传统的发展模式向跨越式发展转变创造了重大历史契机。档案部门如何发挥“后发优势”,变“跟着走”为“创一流”,首当其冲是要解决发展思路问题。在新疆大发展的历史节点上,我们必须摆脱以往那种常规常态发展的思维定式,决不能再等、靠、要,不能再墨守成规,而是要树立后发赶超、后来居上的理念,解放思想,认清形势,振奋精神,树立起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信心。要坚持把跨越式发展作为谋划“十二五”乃至今后更长时期新疆档案事业的最基本指导思想,并切实体现在“十二五”规划制定的每个环节、每个方面,贯穿于规划实施的始终。实践证明,要真正实现跨越式发展,就必须始终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中央的决策部署同新疆档案工作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把人心和力量更好凝聚到科学发展上来,把立足点放在切实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上,把档案事业发展统筹纳入对口援疆范围,充分利用国家政策支持和全国各地的支援,充分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着力推动高起点、高水平、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档案事业发展新格局。“跨越式发展”,是今后新疆发展的最强音,也同样成为新疆档案事业发展必须树立的基本理念。

如何才能实现跨越式发展,将新疆档案事业带人全面发展的快车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不二选择。当下和今后一个时期新疆工作的“中心”和“大局”就是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的两个阶段的区域发展规划,即到2015年,新疆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和人均基本公共服务达到西部地区平均水平,到2020年,促进新疆区域协调发展,人民富裕,生态良好,民族团结,社会稳定,边疆巩固,文明进步,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档案事业的全面发展就是要为这个宏伟目标服务,为稳疆兴疆、富民固边服务。为此,必须始终把推动科学发展作为开展档案服务的基础,把改革创新作为提升档案服务水平的强大动力,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开展档案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作为档案资源体系和档案利用体系建设的重心,努力在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中体现档案的价值、档案工作的价值、档案人的价值,以实现档案工作自身的跨越式发展。

二、围绕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主题,突出“五个重点”,构建具有区域特色的档案事业发展新格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了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的目标任务、指导思想、总体战略方向、具体战略选择、必须着重把握的原则,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的七个方面的工作。档案事业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就必须按照中央关于新疆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七个方面”来制定“十二五”以及更长一个时期全区档案事业的发展规划,及时跟进,主动贴上去,重点抓好“五个领域(方面)”的档案服务工作,努力走出一条适合新时期新疆档案事业发展的新路子。

1.进一步做好经济领域的档案工作。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新疆要加速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进程,加快改革开放,打造中国西部区域经济的增长极和向西开放的桥头堡。新疆将迎来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新一轮高潮。我们将围绕这一战略选择,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经济建设领域的档案工作。进一步贯彻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档案管理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新型工业、现代农业、基础设施等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在继续为大企业大集团战略实施做好档案工作服务的同时,积极抓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营企业档案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完善民营企业建档服务和档案管理水平提升引导机制,促进中小企业档案工作健康发展,认真贯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示范县活动实施办法》,以点带面,全面推进,不断提高全区新农村建设档案工作水平。

2.大力加强民生领域的档案工作。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提出,新一轮援疆战略将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优先位置,着力帮助各族民众解决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民生问题,集中体现在抗震安居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医院和学校建设等方面。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筹备召开民生档案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将总结和推广民生档案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双语”教学档案工作的意见》等新近出台的重大民生领域档案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指导,部署和安排今后一个时期全区民生档案工作。还将于近期联合相关部门对民政、卫生医疗系统开展档案执法检查。这些举措都是为了提高全区民生档案的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各族群众服务,同时也是档案部门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一个具体行动。

3.认真抓好民族团结进步方面档案的收集和宣传工作。档案工作在密切民族关

系、维护民族团结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要广泛征集接收党和国家领导人对新疆进行调研和考察活动的档案资料,比如发表的重要讲话、现场指导新疆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声像资料等。要积极指导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月活动档案的整理归档,广泛收集反映民族团结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先进经验的档案资料,并利用好这部分档案资料。要按照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在继续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的基础上,积极争取民族宗教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尽快把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建成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通过大量鲜活的民族团结进步方面档案的展示,在各民族广大干部群众中进一步强化民族团结重要性的认识,大力宣传民汉互帮互助的典型事例、民族团结受表彰的先进人物先进事迹,以真实生动的档案实例来教育各族干部群众。援疆档案是全国人民对新疆各族人民大力支持的真实写照,是新时期宣传民族团结的典型和生动教材。要从民族团结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援疆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在援疆新机制下,建立健全援疆档案工作管理机制,确保援疆档案完整齐全和规范整理,并在收好、管好的同时加大这部分珍贵档案的开发整合力度,要通过我们的工作,让新疆各族人民深切认识到民族团结的重要意义,深切感受到祖国大家庭的无比温暖。要加深对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认识,积极挖掘少数民族历史档案瑰宝,促进民族文化的发展,协同文化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4.大力推进宗教档案管理工作。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宗教管理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依法加强对宗教档案工作的管理,确保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要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档案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做好宗教档案管理工作,尽快让所有的宗教管理部门和宗教活动场所都建立档案。积极做好朝觐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使朝觐活动有组织、有保障、可追溯。要通过加强宗教档案工作,积极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引导宗教活动与社会主义和谐新疆建设相适应,把宗教教义中的“爱国”、“和平”的内容进一步挖掘出来并发扬光大,在广大信教群众中大力营造爱国、和谐、向上的思想。

5.切实加大社区档案工作力度。以“单位社区共建”活动为纽带,切实重视和加强社区档案工作。把社区档案变成服务各族群众的“听诊器”、稳定基层的“垫脚石”,通过抓好社区档案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管理工作、加强群众工作、加强社会面的管控工作、加强基层情报信息工作、加强对基层地区四类特殊群体的特殊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强社情民意调查、规范化建档并实行动态管理服务,使之成为巩固社区这块前沿阵地的有效途径,进一步打牢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三、承接历史性机遇,从“四个方面”入手,努力破解新疆档案事业发展的瓶颈性难题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内容丰富、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作为新疆档案部门,我们在备受鼓舞的同时,也深感责任重大。落实好座谈会精神,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利用好中央各项政策支持,科学统筹安排好发展的目标和任务,以更加务实的作风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为此,自治区档案局将在“十二五”期间及今后更长一个时期,着力抓好“四个方面”的保障性建设。

1.始终坚持正确的服务方向。坚持“围绕中心,面向社会,服务大众,服务大局”,提高服务成效。服务是档案工作的生命线。在新的形势和要求下,我们将把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过程中的档案服务需求作为档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服务先行”战略。努力把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和广大人民群众需要,靠前服务,充分融入这一伟大历史进程,不断改进档案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切实加强档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将继续围绕“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进一步加快公共档案馆建设步伐,最大限度地拓展档案工作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把档案开发利用与现行文件查阅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继续加强农业农村档案工作、重大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推进新型组织、新兴领域档案工作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档案资源服务社会、服务发展、服务民生的能力。

2.创造更为有利的服务条件。加强档案馆(室)建设,改善档案保管保护条件,为各项档案业务的开展提供硬件支撑。抓住国家及19省市对口援疆的绝好时机,紧贴上去,为档案工作硬件建设争取更多更大的资金支持。大力实施中西部县级档案馆库建设规划,努力建设一批高质量、高水平的档案馆。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大力支持,把自治区档案馆和各地、州、市档案馆建设纳入自治区“十二五”重点建设项目规划,纳入各级基本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采取国家、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四级共同投资的方式,实现全区档案馆库建设整体水平大踏步迈进,为档案服务社会、服务民生创造有利的条件。

3.更新先进的服务手段。加快存量档案数字化和增量档案电子化步伐,加强基础网络和应用平台建设,积极推进档案信息资源体系、档案信息服务体系和档案信息保障体系建设。努力争取信息化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信息化、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的总体框架,实现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全社会信息化同步发展。各地、县这方面也将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做到档案信息化建设和本地区信息化总体规划的对接。加强全区档案安全体系建设,对于新疆这样一个处于反恐怖前沿的地区,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在做好日常档案安全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重要档案数字化和异地备份工作,确保档案信息的绝对安全。加强档案信息资源整合,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社会共享打开高效、便捷通道。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范文第3篇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各族人民当家作主。一是增强监督工作实效。紧紧围绕我区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抓住政府依法行政中的焦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跟踪监督、工作评议以及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二是听取、审议、批准自治区“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批准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决定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三是增强人大代表履职实效。积极探索代表依法履职的新方式、新机制,推动解决了一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涉及民生的重点问题。

人民政协充分履职,共推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一是政治协商方面。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选提案、办提案,把提高提案质量、提案办理质量和提案工作服务质量作为重点环节,把调查研究作为工作基础,引导委员通过提案履职,鼓励界别小组提交提案,推动开展提案办理协商和提案现场督办,促进了有关问题的解决。二是民主监督方面。在协商会议、调研视察、建议案、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中融入民主监督。突出监督重点,认真开展监督和批评。三是参政议政方面。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部署,深入调查研究,集中建言献策。努力推进人民政协工作创新,提高履职效能。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强民族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一是落实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制定了一系列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使地方立法权。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选拔和任用,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人才保障。二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和创建活动,“四个认同”和“三个离不开”思想更加深入人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三是大力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区发展。扎实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发展少数民族各项事业,让各族群众从中得到实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范文第4篇

一、维护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尊严和权威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所制定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法。1982年颁布实施的现行宪法恢复了1954年宪法中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些重要原则,又增加了一些新内容。主要是:第一,关于自治机关的组成。现行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第二,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1954年宪法规定的自治权只有三条:一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地方的财政;二是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三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现行宪法规定了七条,增加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2]在处理民族问题上,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国家怎样帮助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由于历史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相对落后,这种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文化发展,逐步缩小差距,国家采取了许多政策性措施,做了大量工作,今后还要继续加强这方面工作,这是一个根本性、长期性的任务。因此,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发展。”“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二是维护民族团结。民族平等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政策,宪法规定:“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定,并将继续加强。”民族团结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3]我国现行宪法对涉及民族方面的重大问题包括民族平等、民族团结、民族区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等,都做出了原则规定,是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总章程。1984年颁布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法律中的最重要的内容都来源于宪法,不少条款基本上是照抄宪法,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说,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贯彻落实宪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宪法题中应有之义。要把思想认识提到这样的高度。毋庸讳言,30年来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比如认识方面的问题。一些部门和地区往往把民族区域自治法看成是一种部门法、地区法和少数民族法,把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看成只是民族地区的事、少数民族的事和民族工作部门的事,因此缺乏一种积极的态度,使得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面临许多困难。还有一些急需的配套法规如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落实自治法的部门规章迟迟未能出台,影响和制约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再有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仍缺少一套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和奖惩机制,影响了法律的执行力。可以说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解决我国民族问题基本法的权威性还没有完全确立起来。针对这种情况,应当抓住今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30周年的契机,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对这部法律的宣传教育,把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提高到贯彻落实宪法的高度来认识,克服上面谈到的错误认识,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性。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带头学习贯彻、模范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并有针对性地研究和解决法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尽快制定和出台自治区自治条例

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也就是说,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一项十分重要的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民族自治地方十分重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到目前,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已出台自治条例135个,单行条例447个,为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遗憾的是这135个自治条例全部是自治州和自治县(旗)的自治条例,迄今为止,全国5个自治区还没有一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能够出台,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自治区依法行使自治权,引起了这些地方各民族干部群众的普遍关注。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后,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其他4个自治区都先后起草并多次修改了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对起草的自治条例草案修改了近20稿,为推动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出台付出了艰苦的努力。上世纪90年代初,广西壮族自治区起草的自治条例草案已在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内部讨论通过,正式报送党中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审批。有关部门受中央委托,曾在内部征求过有关部委的意见。当时的设想是在与有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推动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率先出台。本人当时在该部门工作,参与了与有关部门座谈协调的全过程,亲自感受了其中的艰难。在座谈协调中,主要遇到两大问题:一是立法方面的问题。有关立法部门认为,自治区自治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主要是调整和规范本区域的内部关系,不应规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应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给你什么权,让什么利,不能越权。二是利益方面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中提出的要求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税收、金融、外贸、资源开发和利用、边境贸易等方面予以照顾的实质性条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均未同意。上述问题说到底是自治区自治条例要搞成一个什么样的东西,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分权如何解决,如何调整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关系。这就不能不触及到现行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深层次的问题,协调的难度是可以想象的。这是迄今为止自治区自治条例难以出台的主要原因。[4]当时在座谈协调过程中,本人对上述问题也做过一些思考,认为自治条例解决的是怎样自治,怎样调整自治地方的内部关系,而不应规定上级国家机关的权利,这是对的。但民族自治地方不同于一般地方,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具有两重性,即它既是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又是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就是说自治机关比一般地方有更多的权力。这是民族区域自治的特点和优点之一。应当看到,国家授予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实质就是中央与自治地方依法分权。讲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既包括自治机关本身应有的自治权,也包括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他们的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做出了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自治地方有权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确定的原则,要求上级国家机关把法律赋予他们的自治权和自具体化,保证他们依法行使自治权。这是制定自治条例的主要目的。应当说,民族自治地方这方面的要求是正当的、合理的。至于怎样规定比较规范和切实可行,可以进一步研究和推敲,但不应把民族自治地方这方面的要求笼统地说成是越权行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族自治地方对这方面的要求将日益增强,这是需要认真研究和对待的。对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对经济权益方面提出的诸多要求,有它的特殊原因。广西长期受战争环境影响,国家投资较少,基础设施薄弱,山区贫困面大,发展相对滞后。根据这种情况,自治区自治条例草案提出要求上级国家机关在基础设施、财政税收、资源利用、对外开放、扶贫开发、民族教育、传统文化等方面对广西给予更多的扶持和照顾,以加快广西经济社会的发展,这是上级国家机关应尽的职责,是符合民族区域自治法精神的。至于上级国家机关能够照顾到什么程度,则应由国家的财力来决定。对广西自治条例草案提出的利益要求,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予以考虑,不应简单加以否定。如果涉及地方与上级国家机关的利益关系都不能涉及,制定出台这样的条例就失去其实际意义了。回顾二十多年前试图推出广西壮族自治区自治条例的情况,对于我们今天继续推进这方面的工作,是有所启示的。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已经把推动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出台列入本届人大的工作计划,这是令人鼓舞的。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现在比20多年前的形势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家的财力已大大增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完善,更加有利于推动自治区自治条例的出台,但是当年影响广西自治条例出台的瓶颈仍然存在,当年遇到的问题仍然难以逾越,需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应对措施。自治区自治条例难以出台,实质上涉及了现行体制中深层次的问题,即中央与地方的分权和利益方面的合理配置问题。这也是长期以来中央力求解决而未能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早在上世纪50年代,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就提出了要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其中就包括中央与地方的分权。80年代初,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解决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提出“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1],也含有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分权。1980年中央在讨论新疆工作时,在内部曾考虑以后在新疆、这一类民族地区,给予更大的自治权和自。应当说这是对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分权的最大胆的考虑,但因新疆和的情况比较复杂,加之现行体制不允许,很快就放弃了这个主张。由此可见,处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分权和利益关系等,涉及我国现行体制,事关全局,必须由中央进行顶层设计。也就是说涉及中央与自治地方的权力划分和利益关系,需要明确哪些权归中央,哪些权归民族自治地方,明确自治地方的权限问题,这些重大问题只能由中央决定。当然由于5个自治区的情况不尽相同,发展不平衡,在一些具体政策上可能有所不同,但在政治权力、自治权利等重大问题上应当是一致的,不能厚此薄彼,更不能造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局面。这方面的问题,需要在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进行谋划,切实加以解决,这是一项长期的、艰苦的任务。从当前来看,应当抓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契机,紧紧围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题,就上面提到的若干问题进行一些深层次研究,比如对统一与自治的关系如何把握,对中央与自治区的事权如何划分,管理权限如何确定,对自治区自治条例的立法原则、立法技术、规范内容如何确定,对中央与自治区的利益关系如何处理等,都需要从法理上和理论上进行研究和阐述,为制定自治区自治条例提供法理依据和理论支持。

三、切实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

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方针。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使民族地区的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相当一部分民族地区发展相对滞后,有的地区仍未摆脱贫困的状况,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民族地区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归根结底要靠发展来解决。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党的十提出了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即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两个目标的实现,对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同时也要看到,实现这两个目标面临许多困难和挑战,特别是现在距离第一个百年只有6年时间,民族地区能否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是摆在民族地区各族干部群众面前一项十分艰巨和紧迫的任务。这个历史机遇千万不能错过。在湖南湘西调研时指出:“加快民族地区发展,核心是加快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发展是甩掉贫困帽子的总办法。”[5]这就为我们指明了方向。为今之计,要落实好党和国家制定出台的各项政策,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让各族群众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利益,确保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文化,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对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等事业的职责作了专门规定,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对上级人民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西部大开发、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支持、对外贸易、边境地区建设、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扶贫开发、非公有制经济、对口支援等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对上级人民政府在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教育科技事业发展的职责、加大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人才等方面的职责进行了规定,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的具体化。[6]也就是说涉及到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职责都作了规定,是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和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精神,制定和出台本部门贯彻落实的部门规章和具体办法,使之真正落到实处。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必须从这些地区的实际出发,大力发展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的产业,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民族地区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对在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建设等方面做出贡献的民族地区给予合理补偿,并切实解决当地农民增收和长远生计问题。在民族地区开发资源时,要充分考虑地方和群众的利益,在配套产业、社会服务业、劳动用工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让民族地区的各族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优惠,把民族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实现这些地区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要把国家的帮助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族干部群众的自力更生和艰苦奋斗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发展水平。

四、继续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教案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民族区域自治法 藏族习惯法 融合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于2001年修改后并在2005年出台了实施规定,但目前与之配套的具体措施还不完善,民族法制建设已经成为民族区域自治法发挥最大效用的当务之急。但是,民族法制不可能包罗万象和十全十美,而且所有法制的关键在于执行。藏族习惯法的内容广泛,一般涉及到宗教与世俗法及各种社会规范和村规民约等方面,它与藏族同胞的生活紧密相连,在藏族历史上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现实的影响。倘若藏族习惯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能够进行有机融合,则可能对藏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出巨大的推进作用。

一、民族区域自治与藏族习惯法的内涵

按照规定,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主要指的是在中国统一的主权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统一有效的领导下,在中国宪法的总体要求和指导下,在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自治地方区域,设立少数民族自治机关,行使少数民族自治权利,少数民族人民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的事务。我国的民族自治区域主要特征大致体现在以下四点:一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紧密结合,是一种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作为基础的民族自治形态,国家既要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又要照顾少数民族特点与自身的民族习惯。WWw.133229.cOm二是少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行政区域,自治机关是立法授予的一级地方政府。三是核心是聚居在区域内的少数民族独立行使自治权。这种自治权主要包括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享有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变通执行的权力等。四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是自治机关。

藏族习惯法内涵目前尚有争议,一般认为藏族习惯法应该基于对习惯法的理性认识之上。笔者认为,习惯法是与国家明文施行的制定法相对应,其源起于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权威,用来规范一定社会组织及其一定区域的全体成员,被这些组织及成员严格遵守,它们与国家制定法存在严格的界限甚至于互相对立。所谓藏族习惯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藏民族在长期历史进程中自身的生产与生活实践中逐渐形成,并经藏民族世代相传,在历史时空中不断发展成为藏民族民众所信守的价值观念形态和约定俗成的群体生活模式与习惯模式的系列规范。流传至今的藏族习惯法并非国家(官方)依照程序制定而成,体现一种明显的“非国家的法”形态。现存的藏族习惯法的内容相当广泛,一般能够涉及到政治、经济、宗教与刑事及民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外在特征表现为混合性、简约性、地区性与任意性等等。

二、藏族习惯法历史表现与现实影响

我国藏族习惯法在以农牧经济为基础的历史长河中进行传承与发展,同时还带有深刻的宗教背景,不可否认的是,藏族习惯法曾经在其古代历史上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仅以赔偿制度和赔命价就可窥见一斑。赔偿制度是藏族传统习惯法中用来惩罚犯罪与制裁社会越轨行为的一种独特具备的制度,它盛行于吐蕃王朝时期,其中的盗赃要成倍赔偿就是惩罚性赔偿的典型之一,在当时对于稳定藏族地区的社会秩序曾经发挥着重要历史作用。赔命价指的是在发生杀人与伤害等侵权事件以后,其中的受害人家属可以向致害人或家属索赔命价以及血价的一种不成文习惯法。一般主持裁决这种索赔仪式的,往往是部落的头人或者宗教上层人士。死命价主要指藏民之间相互发生争斗或因骚乱而杀人,那么杀人者应该交付给死者家属足够的赔偿金,其中包括赔偿死者的祭祀和墓葬所需费用以及赔偿亡人之命的相应费用;活命价主要指的是在争斗或骚乱中,其中的致伤者应该交付给受伤人相当的医疗费用,这种形式又被称为赔血价等。这种做法在历史发展中逐渐演变成为藏民族处理案件的一种习俗和一种非常重要的习惯法。

伴随着藏区的解放,新生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在藏区得以建立,农奴真正做到了当家作主,各藏区发生翻天覆地的系列变化,与此同时,文明的现代法逐步取代了部分过去的野蛮法。但是,法律本身需要法律文化作为生长的根基,只有充分考虑到藏民族的传统文化与现实文化的本质并尽量追求达到一致,该法律才会成为当地民族的有机组成部分而被藏民族所认同和接纳并遵守,否则将难以真正地得以贯彻执行。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不能漠视藏族习惯法,更不能简单的对它进行否定。这是因为在藏族民众的现实生活中,不管藏区习惯法以何种形态延续存在,只要它作为藏族的传统文化的一个方面就必然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尤其在近几年以来,藏族的习惯法开始大面积回潮甚至于扩张已经成为一种不争的事实,在藏区越来越多的各种案件私下正在接受着习惯法的调整与处理。其回潮与扩张的原因一方面是对同种藏民族文化具有认同心理;另一方面,藏民族对现行法的表现出不完全信任与相对陌生的心理状态;另外,也有一些图谋不轨的民族问题的不法分子,蓄意挑起事端来破坏民族团结与国家大局的稳定。在藏区的基本情况而言,没有被国家立法机关认可的藏族习惯法数量还很多,大多数如果经过适当改革的习惯法可能会在精神上和现实功能上与现行法保持一致,必然能够弥补国家现行法的不足。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藏族习惯法融合难导致的弊端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具备的突出特点在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最大限度地行使自治权,并照顾到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与自身需要等。但是在实际贯彻实施过程中,民族区域自治法也同样遭遇水土不服的问题,在法律文化与风俗习惯和宗教传统等方面存在较大的融合困难。

第一,自治权在藏区的行使遭遇藏族习惯法的诸多不适应导致自身缺位问题。我国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目前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表现为是民族自治与地方自治的有机紧密结合,一般在我国这种民族+区域的自治制度架构内,哪怕是在同一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只要其所属的部分成员没有生活在实行自治的自然区域内,则享受不到同聚居区内的同一民族所享有相应的自治权。而且,同一聚居区内的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各不相同,差别很大,融合起来相当困难,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涵盖面不可能是全面而必然是有限不完整的。

第二,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藏族习惯法存在部分冲突导致配套管用的立法效率不够高。藏族自治区域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开展地方立法的实践中,对如何协调好单行条例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协调关系,如何协调藏族习惯法与上述法规的关系,并发挥好它们融合及各自的优势,在这方面确实是一个值得探索的理论问题,同时更是一个必须解决的现实的立法技术层面的问题。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藏族习惯法的原则规定性与具体操作性未能很好融合导致相应的民族法规不管用。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法规及条例在立法技术上不够高,法规语言文字不够规范,内部结构不够严谨;相应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备,相关的民族地方法规特定的立法权限不够统一,有关变通的补充规定相应的授权性规定杂乱。在加上最重要的忽视藏族习惯法,导致不管用,必然就缺乏法律的科学性、权威性与强制性。有的藏区没能考虑到藏族习惯法及地方实情,其颁布的民族地方自治法规的条文过多地甚至照抄照搬国家与藏族自治区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它有关政策性的条文和规定。与此带来的后果就是其针对性不强并且可操作性差,严重脱离实际,导致不能鲜明地体现本区域内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难以提供有力管用的法律保障。

第四,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藏族习惯法融合难导致自治法规调整的内容还不够全面,有效调整的范围较狭窄。目前大多数藏区的法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基本上都集中在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继承、选举、森林、土地等方面,其涉及的范围远不及藏族习惯法广泛,更缺乏有效适应自治地方经济、社会与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配套法规与举措。

四、民族区域自治法与藏族习惯法的融合途径

首先,理论界与实务界要高度重视对藏族习惯法的研究和借鉴与运用。藏族具有自己独特的历史、文化与风俗,这些特殊的调整规范在各方面构成了藏族的内部规定性,全体藏族经世代流传具有较高的认同感与归属感。藏族习惯法是藏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对自身经验的总结,在本质上是藏族成员间共同认可与遵守的行为准则与规章规约。藏族习惯法不但具有乡土社会的藏区的地方性,还必然具有极强的藏区的民族性,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相当强的地域约束力,在很多方面制约和影响着藏民族全体成员的各种活动。

其次,藏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与条例等要尊重并吸纳藏民族的风俗习惯。要根据藏族自治区的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等各方面的特点来确定管用的立法项目。比如,要尊重藏民族不同的禁忌,可以在饮食方面就制定管用的单行条例;尊重藏民族医药的特点,可以制定诸如藏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根据藏族地区的地貌名胜与文物遗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自然资源等方面来科学确定立法项目,并可以对藏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申报与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