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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运作方式

投资基金运作方式

投资基金运作方式范文第1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 引导基金 运作模式

一、引言

国务院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2008年的《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明确的指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本身不直接从事创投业务。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投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投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成熟期企业的不足。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具备资金杠杆放大作用,使其在培养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金融体系的健全,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得到了较快发展,全国各地政府纷纷拟定并且出台适应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此背景下,研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显得极为必要。

二、各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

各国由于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时间和发展阶段有所不同导致了各国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模式各有差异,因此通过比较分析各国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相同和不同点可以找到属于他们各自的发展经验。

(一)融资担保模式

融资担保模式是指,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货币、质押的方式为企业提供担保,帮助企业通过债权融资的方式获得企业发展所需资金。这种融资运作方式适用于信用体系已发展健全的国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参股支持模式

参股支持模式是指政府出资建立母基金,母基金以参股的方式与社会资本联合组建子基金,子基金即为创业投资企业。母基金承担出资义务,参与基金的管理,确保子基金的投向,但具体的投资决策由各子基金独立决定,母基金在这一过程中只起到引导和监督管理的作用。理论上这种模式可以极大的发挥政府资金的放大作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三)其他主要模式

在各国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中,除了融资担保模式和参股支持模式之外还有很多其他不能归于这两类的模式。

(1)大财团模式。由于日本的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发展时间较短,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完善等原因导致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不是很明显,发展至今仍需要大财团或者有政府背景的资金支持创业投资的正常运行。

(2)公司模式。在韩国的创业投资公司中通常可以分成这样两大类,一类是新技术金融支持公司;另一类是创业投资公司。我们通过对韩国创业投资性质的分析中不难看出一个结论,就是韩国的创业投资具有很强烈的政府色彩。金融投资公司中所包含的新技术支持金融公司具有国家政策性,它所担负的重要任务是对那些拥有一定风险性的技术进行开发、促进新技术迈向产业化、针对技术引进和改造等项目提供各方面的援助和支持,担负起国家战略任务。

(3)跟进投资。跟进投资是引导基金业务模式中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也是引导基金的一种重要的辅助业务模式,在我国的多个区域的引导基金中有所运用。所谓跟进投资(或称共同投资)是指当经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引导基金规定的政策范围区域选定投资项目后,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股权投资,以同等条件,联合对项目进行投资,以引导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方向。

三、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目前,我国引导基金采用的基金组织形式有公司制和契约制两种,绝大多数为公司制。采用公司制时,可以成立专门的基金公司,也可以将引导基金逐年投入到现有公司内,以现有公司的资本金形式存续。

在基金的管理过程中,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监管机构和最高权力机关,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包括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管理制度、运行方式、绩效奖惩等,委员会通常由财政局、国资委、审计局等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出资人代表组成;引导基金理事会负责对项目投资及退出、监管处理等提出决策建议,对基金操作主体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审核,对基金操作主体的工作进行监督,一般由政府部门有关人员、风险投资管理专家及法律、会计等专业人士组成;引导基金操作主体作为基金的出资人代表,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受理、尽职调查、预评审、监管、投资退出等,操作主体可能是引导基金公司本身,也可能是专门成立的管理公司,还有一些操作主体是政府部门;此外,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基金管委会往往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第三方资金托管银行。

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包括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其中,阶段参股即以股权投资方式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新的创业投资机构,引导基金出资比例不超过25%,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跟进投资即由创业投资机构选定被投企业,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资金,以同等条件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风险补助即对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进行补助,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资助。

四、完善我国创投引导基金模式的建议

从我国实际情况看, 除了对国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实际运作中给我们的启示方面做出相应的调整与对策外,还行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所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从而更好的发挥创业引导基金在创业投资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合理安排政府出资比例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自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由于缺少成功经验,安徽省政府在设立引导基金的时候多抱有尝试的心态,没有对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出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以至引导基金的资金缺少持续性。此外,为了更多的吸引民间资本,在具体引导基金的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出现与其宗旨背离的现象,使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变相成地方招商引资的工具。因此,政府在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过程中应该确定一个合理的出资比例,因为过高的比例扶持面比较小,而过低的比例又不能发挥其主导作用。从国际经验上来看,具体的出资比例应不高于50%,最好控制在20%-40%。另外,创业投资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所以政府出资引导基金的资金还可以按照投资进度分步到位。

(二)创新基金管理方式

目前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委托管理方式,即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设立形式为公司型,同时还需要设立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来受托管理引导基金。但受国内经济金融发展水平的限制,相关基金管理团队的市场认知和专业能力相对较弱,而地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实际运作中往往选择的是本地的基金管理团队,在基金筛选和具体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方面经验不足,往往导致引导基金运作效果不能更好的达到预期。因此,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方式应当灵活。例如可以采用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管理或者委托主要合作伙伴管理等较专业的管理方式。

(三)优化利益分配

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市场化运作过程中,社会资本参与引导基金在收益方面上与政府利益往往不一致,政府更注重资金的安全使用,实现其对创投产业发展的扶持,而社会参股资本则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导致“利益共享,但风险不共担”的局面出现。因此,可以根据合作模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利益分配方式,还可以同时采用选择性的补充条款来补充。例如,政府方享有固定收益,对创投机构采用根据引导基金绩效的浮动收益分配方式。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让渡部分投资收益,及时推出,让利于民。

(四)健全其他相关措施

目前我国拥有良好的政策环境来支持发展创业投资企业,但是政府干预创投企业过多,反而影响其经营效益。因此,应健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相应配套措施。例如,可以成立像证监会、银监会这些类似的专门监管机构来更专一、更专业的为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服务。此外,创业投资一般都具有较高的风险,在投资初期往往会出现亏损,甚至一些项目开始不长时间就会夭折,这就需要政府制定符合创投行业特点的政策措施,尤其是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相关企业、管理机构及个人股东给予税收方面的优惠。

参考文献:

[1]庞跃华,曾令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国际比较与中国选择[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2]李朝晖.美国SBIC融资担保模式对我国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0,(3).

投资基金运作方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组织;运作模式;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前言

在国际上,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也称为“母基金”,这是一种政策性基金,由政府专门设立并且以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其目的是为了鼓励、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最终引导社会资本流入到创业投资领域。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及一些经济发展迅猛的国家,对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支持力度是非常大的。例如:如美国制定了SBICS、以色列制定了YOZMA、德国制定了BJTU、澳大利亚制定了IIF以及英国制定了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等。这些国家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利用杠杆放大效应以及各自独特的组织运作模式,使民间资金成功的进入到了高风险领域。其发挥的作用不仅扶持了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而且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成长也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1引导基金的发展现状

中国政府引导基金的起步虽比西方发达国家晚,但近几年发展迅猛,设立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目前正处速发展阶段,已经取得了初步的成果。

1.1发展概况。上海市政府从1999年就开始采用“种子”资金作为启动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对上海科技创新或成果转化进行投资,但是这种基金发展速度迟缓。2005年-2008年这几年,国家后颁布了一系列投资引导基金指导意见后,很多地政府才出现了设立形式多样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1]。

1.2设立方式。国内引导基金的设立方式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可分为以下四类:

(1)政府主导型的创业投资机构。 (2)国家开发银行和地方政府共同设立。 (3)部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4)由地方政府财政出资设立。

注:资料来源于2009中国风险投资年鉴、清科研究中心、中国资讯行高校财经数据。

2国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及经验

国外引导基金运作模式有三种非常典型:

2.1基金参股模式。在1993年,澳大利亚和以色列开始设立引导基金。政府并不直接参与投资决策,而是通过设立引导基金,鼓励民间资本参股,设立商业性风险投资机构[2],收益的绝大多数都是分给了民众。这算是基金参股支持模式,基金政策引导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2.1.1以色列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YOZMA),拨款总额为1亿美元。它引导民间资本的方式是参股支持,总共设立了10家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YOZMA在每家的基金参股与私人投资者参股比例是2:3,有时也允许私人可以投资更高的比例,并且对每家的参股金额都是800万美元。为了确保基金的商业化运作,这10家投资基金都采用的是有限合伙制,政府作只是有限合伙人,在创业投资基金中并无投资决策权。投资领域也有所限制,仅仅在IT、通信、医药技术、以及生物科学等领域,基础设施和有专利技术的企业则是重点投资的对象。投资阶段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创业早期,YOZMA基金起到的示范作用是非常显著。其参股的多数创投基金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成绩,全国前20名占据了绝大多数。由于政府基金的成功带动和引导,以色列在1998年就累计设立了基金规模达到35亿美元的创业投资基金,已经设立的基金也超过了90家,对高科技产业的发展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3]。

2.1.2澳大利亚于1997年设立了总规模为2.21亿美元的政府创业引导基金,通过竞标来决定政府资金与私人资金的匹配比率,但也只是限定在1:1-2:1之间,政府还采取了多项措施来让利于民。

2.2融资担保模式。美国最早于1958年就开始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德国比美国晚了几十年,到1989年才开始。当时政府之所以设立引导基金,主要是为了给中小投资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更好的发展。为了使小企业能够有长期资金的资金支持,美国小企业管理局在1958年推出了“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小企业管理局并没有给小企业提供资来直接支持,而是利用金融调控政策来间接支持、鼓励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发展。这一计划非常有效,使民间资本对小企业的投资幅度大幅增加。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有两种支持方式:一种是将之前的“短期优惠贷款”修改为“政府担保其到公开市场发行长期债券”。即通过小企业管理局为小企业投资公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第二种类似于优先股的方式,支持小企业投资公司发行长期债券,这项计划引导效果也是非常明显。

1989年至1995年期间,德国也开始实施“创业投资贷款担保计划”,由德国经济再开发署负责实施这项计划。刚开始只支持创业投资公司,为创业投资家提供再投资贷款。所提供的贷款90%都被担保并且没有利息,贷款额上限为100万德国马克,德国经济再开发署从中获得40%的投资收益。换言之,创业投资家只须承担很小的投资风险,就可以享受60%的投资收益,通过德国经济再开发署计划投资的企业非常容易获得成功。

2.3多样化支持模式。较晚设立投资基金的英国于1998年开始设立,第一期共投入1亿英镑基金,但并不直接投资中小企业,而是先支持各地区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由他们对中小企业进一步投资。该基金采取的扶持形式有以下三种:(1)参股投资。(2)资金保证。(3)交易成本或管理成本补贴。

3中国发达城市引导基金的组织运作模式

中国引导基金经过近些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运作模式,像 “上海模式”、“深圳模式”、“北京模式”、“天津模式”等等,这几种模式对区域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其组织运作模式各有特点,详见表2所示。

注:根据深圳、上海、天津和北京等地典型创业投资机构的网站资料整理制作。

3.1深圳模式。深圳模式的代表是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深创新投”。深创新投以国有资金为主,同时吸引外资、民间资本和其他地区政府引导基金,成立投资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此外,还有国家的高新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介入。深创新不仅仅是在深圳设立创业投资引导性基金,与其他地方政府引导基金也有合作,因此深圳模式是“跨地区政府基金”模式。

3.2上海模式。上海模式的代表是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创投”。该模式体现的一大特点是:规避风险,利益均沾,共同合作。将出资人、管理人和监管人分开管理,互不干涉 ,明晰权责,各司其职[4]。

3.3天津模式。天津模式的代表是天津市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创投”。赛富成长基金(天津)创业投资企业就是天津创投与软银息基础投资基金在2005年各出资1000万美元建立的。随后,双方再次开展合作,共同设立天津赛富成长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专门对赛富成长基金的投资业务进行管理。天津创投并不干预所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引导基金只是引导创投企业按照一定的投资方向运作。天津创投仅用了2.2亿元的基金就带动了境外以及民间风投机构的20亿元风险资本,形成了的战略资本也近100亿元[5]。

3.4北京模式。北京模式的代表是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为“中关村创投”。中关村创投采取组织运作方式有四种:(1)联合投资,合作投资机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联合投资于科技企业,项目的日常管理委托于联合投资机构。(2)母基金投资,以不高于该基金资本总额30%的参股方式和社会资金一起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并且由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委托管理。(3)风险补贴资金,这是一种多样化支持制模式。对已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业投资机构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补贴。 (4)认股权合作,中关村创投与贷款机构、担保机构以及债权机构等合作投资,首先要通过合作机构取得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债权,然后由再取得中、小型科技企业的认股权,最后,在规定时间内择行权来直接持有股权或者转让认股权来换取得收益。

4结论

分析国内外引导基金的组织运作模式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引导基金目的是为了扶持、引导以及监管,使更多的社会资本在风险领域投资,通过一定的手段扶持风险投资企业,为创业企业提供更好的服务。引导基金间接参与经营决策和管理,其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让利于民。(2)引导基金有很好的调控作用,可以有效地扩张创业资本的规模。投资阶段以早期的创业企业为主,创业早期融资规模不足的问题得到很好的解决。(3)国外引导基金支持方式相对比较单一,由于中国引导基金正在发展并且速度很快,支持方式比较多,但支持融资力度还远远不够,引导效果并不明显,但个别地区示范效应也已经显现。

引导基金的本质也是一种风险投资业,如何在组织与运作上有所创新对发展引导基金很关键。需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对引导基金的多种合作设立形式要积极探索,引导基金可与多种投资主体一起合作来设立投资公司。(2)组织运作方式和监管方式要向多样化发展。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财务监管部门和理事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管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3)作为引导基金重要的合作伙伴---重点区域龙头风险投资机构,要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因为它具有强大的带头示范效应。此外,国有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模式也还需要改善。为了规避风险和相互学习,可以由单独投资、直接投资转变为联合投资、参股投资和委托管理。(4)对于“相机收益机制”契约要进一步精细化。对引导基金与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各自的权利、责任等需要明确规定。此外,还需明确规范方向、投资地区、投资领域、投资决策程序等。

参考文献:

1.中国风险投资研究院.2009中国风险投资年鉴[M].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9.

2.盂宪昌.风险投资与高技术企业成长[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3.苏启林.以色列创业投资的现状挑战与经验借鉴[J],南方金融.2010.10.

4.刘健钧.借鉴国际经验发展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J],中国金融.2007.21.

投资基金运作方式范文第3篇

出发点

《投资与合作》:国家出台《指导意见》的出发点是什么?

刘健钧:主要是为了实现以下三个目标。

一是促进共识,推动引导基金的设立。中国从上世纪80年代就开始探索发展创业投资。但过去的做法主要是地方政府运用财政资金设立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并通过国有创业投资公司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应该说,这些国有创业投资公司对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然而,在运作过程中都难以克服三点不足:(1)难以建立起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收益激励机制;(2)难以建立起与创业投资相适应的风险约束机制;(3)难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为有效克服运用财政资金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不足,2005年11月由国务院十部委联合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十部委办法实施后不久,北京中关村、上海浦东等地即开始着手探索通过设立引导基金来创新财政资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方式,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是,仍有不少地方政府热衷于通过设立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创业投资公司直接从事创业投资;更多的地方政府由于缺乏配套性文件的指引,不知如何设立与运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因此,实施《指导意见》的首要目标,是促进各有关方面对引导基金形成共识,并通过明确引导基金设立与运作的基本原则,推动引导基金的设立。

二是规范引导基金的投资运作,切实发挥其政策效应。目前国内已设立的引导基金都起到了积极探索作用。但同样由于缺乏配套性文件的指引,在投资运作中出现了一些偏差。例如,有些引导基金并未体现“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宗旨,而是运用财政资金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再如,有些引导基金虽然是以间接方式支持商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但在运作过程中往往受商业利益驱动,而将政策性目标置之度外。个别引导基金甚至将资金运用到了PE、房地产等已充分竞争的非创业投资领域,偏离了引导基金“克服市场失灵问题”的职能定位。因此,从规范投资运作,切实发挥引导基金的政策效应出发,也有必要实施《指导意见》。

三是解决引导基金运作的操作性难题。例如,前些年设立的引导基金通常都被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导致运作过程中面临以下三个政策限制:(1)引导基金所参股创投企业通常要在运作三年以后才可能有回报,但引导基金被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考核后,有关管理部门则要求每年都有一定幅度的增值;(2)创业投资必须通过资本退出实现投资收益,其退出方式多种多样。但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引导基金所参股创投企业在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时,只能在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所进行,不得不放弃更多的股权转让机会;(3)创业投资项目评估有其特殊规律,特别是对新创建企业进行投资,被投资企业的有形资产并不多,对各种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更是有别于成熟企业。但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往往要求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企业在投资决策时,按照一般国有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需经国资委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决策过程过长且过于复杂,容易导致投资项目的“流产”。为解决类似操作性难题,也有必要实施《指导意见》。

三大目标

《投资与合作》:《指导意见》通过对引导基金主要事项作了一系列规定,能够较好地指导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但能否实现你所说有三个方面目标?

刘健钧:第一,《指导意见》通过明确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管理运作、监管与指导、风险控制和组织实施等事项,大大地促进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政府对设立引导基金的共识。过去,我们经常听到一些地方的同志讲,政府出钱设立的基金却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而是非要委托别人管理,出了问题谁负责?所以,还是由财政出资直接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直接派人管理比较放心。《指导意见》出台以后,大家对引导基金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认识就比较一致了。引导基金虽然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而是主要参股到子基金,交由子基金的管理团队来管理,但《指导意见》设计了一整套制度,既能有效激励子基金的管理团队管好政府的钱,又能有效约束子基金的管理团队自觉控制好投资运作风险。邓小平同志曾说过,“制度最重要”。我相信,引导基金通过《指导意见》所规定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应该比政府直接派人来控制风险更有效。从《指导意见》以来的短短几个月时间看,其促成共识的效果是显著的。过去那种地方政府热衷于由财政出资直接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合伙企业的做法已经被设立引导基金所取代。目前,北京、陕西、辽宁、内蒙古、山东、南京、深圳、成都、杭州等地已经在设立引导基金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第二,《指导意见》通过明确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运作原则与方式等事项,能够较好地保障引导基金按照政策性原则运作。(1)《指导意见》开宗明义地将“引导基金”界定为“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为避免引导基金成为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指导意见》还强调指出“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2)进一步明确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3)规定引导基金应当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原则运作。所谓“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是指引导基金在体现“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子基金”和“引导子基金增加对创业早期企业投资”这一政策目标的同时,应兼顾自身和所扶持子基金的“市场运作”。所谓“科学决策、防范风险”,是指引导基金必须建立起科学的决策机制,以有效防范运作风险。(4)鼓励引导基金“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特别是为了确保引导基金宗旨的实现,《指导意见》还进一步强调“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第三,《指导意见》通过明确引导基金按事业法人形式设立和纳入公共财政考核体系有效解决了引导基金的操作性问题。前些年设立的引导基金,要么是沿用传统做法,仅以临时财政账户的形式存在;要么是注册为公司。它们在运作过程中都遇到了操作性难题。财政账户形式主要适用于传统的财政资金支出,因为传统的财政资金通常以无偿拨款和补贴形式支出,无需考虑资金回收,更无需考虑对所扶持对象行使权益。引导基金则不仅要考虑资金回收,还要考虑随时对所扶持对象行使权益并承担义务和责任。所以,引导基金如果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就无法独立地对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行使权益并承担义务和责任,更没有法定代表人对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负责。引导基金以公司形式存在时,虽然具有独立法人主体地位,但却必须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考核。为解决以上问题,《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这样,引导基金既有了独立法人地位,可以独立地对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行使权利并承担义务与责任,又能够区别于企业法人,按照政策性的“事业”性质运作。特别是按照事业法人形式设立,就可以顺理成章地将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体系”考核,从根本上解决将引导基金资产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平衡术

《投资与合作》:引导基金作为政策性基金,重要的是实现政策目标,而社会资金作为商业性投资主体,考虑的是盈利。在操作过程中,如何平衡好“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与社会资金的盈利要求”等关系?

刘健钧:一是应因“地”制宜确定“市场失灵”和“充分竞争”的政策边界。考虑到中国的地区差异较大,《指导意见》对“市场失灵”和“充分竞争”的政策边界并没有作硬性规定。在明确引导基金运作方式时,也只是要求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领域。在具体实践中,究竟该如何界定“市场失灵”和“充分竞争”的政策边界,应当视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而定,做到既能有效发挥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作用,又能保障引导基金的运行具有现实可行性。对于创业投资刚刚起步甚至尚未起步的中西部地区,由于创业投资业本身发展得极不充分,整个创业投资市场都可理解为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因此,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企业的“一定比例”就可以规定得小一些。对于创业投资已经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后期创业投资甚至中期创业投资都已经“充分竞争”,所以,投资处于创业早期企业的“一定比例”就可以规定得大一些。

二是应因“情”制宜创新引导基金的管理模式。(1)在管理主体的选择上,从有利于确保引导基金的政策性讲,最好在引导基金理事会下面专设管理中心。但是,其前提条件是能够争取到事业编制。从无需增加事业编制角度考虑,可委托社会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在后面这种情况下,引导基金只需设理事会秘书处,且秘书处主任和工作人员均由有关政府部门领导兼任。(2)在支持方式和支持力度选择上,《指导意见》虽然对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不同支持方式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支持力度未作硬性规定,而是留给具体的引导基金章程来“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这样,在创业投资市场条件较好的省区市,为更好地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支持额度”(例如参股比例)可以相对小一些;在创业投资市场条件较差的省区市,为有效扶持子基金,“支持额度”可以相对大一些。特别是对大多数地市而言,不可能设立太多的子基金,因此,引导基金可集中财力支持有限的几家子基金。(3)在让利于民方案设计上,也应根据具体的支持方式和支持对象而宜。例如,以参股方式支持的,虽然《指导意见》明确“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但是具体如何约定也应视不同情况而定,以便既能有效防范引导基金的风险,又能对社会资金具有足够的吸引力。

三是应因“时”制宜设定引导基金的支持条件。《指导意见》虽然在有关风险控制的首要环节就要求“应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而且强调“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但是,同样没有硬性规定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具体条件。因此,完全可以而且应当根据不同的历史状况,因时制宜地设定扶持条件。(1)对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子基金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的考核,应当与历史条件相适应。例如,在考核激励机制时,就应视其是否根据特定的历史条件,较好地平衡了管理团队的管理费比率和业绩分成比率。在创业投资发展初期,由于管理机构尚未建立起过往业绩,管理费率最好低一些,业绩分成比例则可高一些。而且,在核算业绩分成时,可设计相对较高的基准收益。(2)对于过往业绩条件也应因时制宜。一般来讲,最好是管理团队作为一个整体已经取得稳定业绩。但考虑到再创投业,老团队散伙、新团队出现的频率均较高(据美国创投协会资料,每年由新设管理公司募集的基金往往要占1/4左右),《指导意见》仅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因此,对中西部等创投业尚不发达的地区来讲,如果新设管理公司中有已经获得过往业绩的高管人员,也应被视为符合扶持条件。(3)对子基金的投资领域,更应实事求是。《指导意见》并没有硬性规定投中早期的比例,而只是明确了鼓励投中早期的导向。对投资地域的要求,则完全由各引导基金自行规定。从避免地区分割,吸引合作伙伴角度考虑,建议各地方引导基金尽可能弱化投资地域限制。

《投资与合作》:当前已设立的引导基金都倾向于支持公司型子基金。作为《指导意见》起草人,请问你对引导基金所支持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有何考量?

刘健钧:谈到子基金的组织形式,《指导意见》并没有歧见。《指导意见》第三条所规定的“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条款,就可以说是兼顾了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

目前已设立引导基金之所以倾向于支持公司型子基金,可能是出于以下三个原因:

一是引导基金作为政策性基金,应当坚持稳健原则,而当前以公司形式设立和运作子基金,法律保护体系比较完善。虽然《合伙企业法》明确了“有限合伙”,但其运行的法律与信用环境尚待完善。即使是在美国,虽然1822年就出现了《有限合伙法》,而且合伙具有避税优势,但是创投基金在20世纪40年代至70年代的起步和发展期却一直以公司型为主流。直到通过多次修订合伙法,不断借鉴公司机制,投资者才逐步接受有限合伙;

投资基金运作方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社保基金;拓宽渠道;增值

社会保障基金是公共资金的一种,是一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资金来源。近年来,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完善,被纳入社保的人群也逐渐扩大,社保基金规模也逐渐增大。但是我国在社保基金规模不断扩大的条件下,其增值收益却处于较低水平。社保基金按照规定只允许存入国有银行或者购买政府发行的特种国债,而后者却因为发行问题一直没有成为实际运作方式,因此,社保基金投资渠道单一,亟待拓宽,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旨在为社保基金的增值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渠道。

一、拓宽社保基金增值空间的对策

社保基金的增值空间拓宽需要开拓出更广泛的投资运作渠道,但在多样化投资运作时,要始终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稳定性,在此基础上逐渐实现增值,提高收益。

(一)建立起社保基金投资多元化机制

建立起社保基金多元化的投资机制是实现社保基金增值、提高效益的重要选择,多元化的投资能够保障投资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在降低基金累计制度成本上也具有很大的优势,对社保基金的安全运作是十分有益的。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会给社保基金带来很大的增值效益,对减轻社保制度负担和产生良性的外部效益也有很好的效用。

社保基金的投资除了银行存款、买卖国债外,还可以投资金融产品,包括证券、股票和其他类型的债券,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信托产品等等,但是要选择资信良好、安全性好的金融产品,金融创新产品是实现社保基金增值的选择。此外,尽快的恢复发行适合社保基金投资的政府特种国债也是十分必要的。

(二)为社保基金投资入市建立渠道

社保基金是一股重要的资金力量,它的投资入市将会大幅提高市场的资金供给,成为重要的投资者之一。我国当前社保基金的总量已经十分庞大,这一资金一旦通过相关渠道进入市场,资本市场的资金供给形势将会发生巨大的改变,对资本市场的供需状况也会有巨大的影响,平衡资金也有了强大的基础。社保基金投资入市,需要基金管理企业具备较高的运营水平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这一问题需要有关部门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资格审查、专家评审时要以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运作为目标,选择具有科学投资的管理公司来运作社保基金的投资。

笔者认为社保基金投资入市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例如可以选择直接入市的方式,由政府或者相关的企业联合成立专门的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企业,专项直接负责社保基金的投资管理以及运作监督;可以选择间接委托的方式,委托证券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券商、商业保险公司等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还可以选择由国家政府部门与相关的协会进行投资管理的方式。当前我国社保基金的运作应当先选择间接委托的投资管理方式,等到建立起全面系统的社保基金市场化模式后,再行直接入市进行投资运作。

(三)将社保基金平稳地推进投资到海外市场

国际资本市场相对成熟,投资工具健全完善,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上也更完善有保障,投资收益回报率高,将社保基金稳健地推进投资到海外市场是一项明智的选择。社保基金投资海外资本市场是拓宽社保基金增值空间的一项有利措施,能够有效地规避风险和控制投资风险,此外对于缓解国际收支平衡以及减轻外汇储备压力也具有积极的作用。基于我国当前国内的社保制度还处于初级阶段,仍有待完善,资本项目还未完全打开,在社保基金投资海外市场的过程中还要以保障安全稳定为原则,有序稳步的推进实施。

投资海外市场需要谨慎,并建立起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选择可靠的项目进行分散化投资,在国内要制定出与之对应的投资战略与政策,确定准确的投资方向与治理结构。

(四)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有效监督

社保基金按照以上所述,采用间接的投资方式需要对投资进行严格的监管,才能确保投资安全,防控风险。监管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基金代管人的资格审查与监管,要坚持公开、公平、透明的方式选择投资管理公司,并与选择的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完备的基金投资合同,明确退出机制;第二,运用激励机制促使投资管理公司更加积极稳健的运作社保基金;第三,加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信息披露与监管,通过立法等形式建立起基金投资管理公司的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公众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双重监督,防范风险;最后还要不断地完善立法,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监督,并提供法律引导和支撑。

二、结语

社保基金的增值是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拓宽社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实现社保基金增值和扩大收益,是当前研究的重点内容,社保基金的投资需要以安全运营为原则,强化风险控制,笔者结合我国国情和社保基金的投资需要,提出了社保基金投资管理的几项对策,主要就是结合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逐渐进入市场并推进到海外资本市场,进行全面的投资管理和监督,力求实现安全性与高收益性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孙立彬.我国社保基金市场化运作的分析[J].上海经济研究,2005,(8):71-76.

投资基金运作方式范文第5篇

关健词:产业投资 基金 资本市场 管理

一、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内涵及其现实意义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种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规范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形式,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分成的投融资方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作为投资基金的一个种类,它具有“集合投资,专家管理,分散风险,运作规范”的特点。

(2)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的基础建设,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以高风险实现高收益。

(3)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以实业投资为主,但也作一定比例的证券投资,以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

(4)产业投资基金区别于“行业基金”,其投资方向一般是跨行业、综合性、以符合组合投资原则并且避免蜕化为某个行业的行政附属物。

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作产业基金这种形式进行投融资运作。因此,发展产业投资基金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推进我国基础产业的快速发展。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这需要巨大的资金需求,而目前国家财力和银行信贷难以满足。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实现基础设施融资的证券化,特别是利用产业投资基金为基础设施发展融资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产业投资基金聚小为大,使基础产业的民众投资成为国家财政投资的有力补充,就可以配合国家投资,改变我国基础产业严重滞后的局面。同时,由于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还可以吸纳大量的产业工人,缓解下岗职工的就业压力。

(2)有利于促进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目前,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主要是依靠科学技术而不是依靠扩大规模来实现经济增长。高科技产业是充满风险的产业,依靠银行贷款来支持高科技产业有很大的局限性,而以创业基金的形式支持高科技产业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创业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是支持科技发展事业,提高产业领域的科技含量,实现经济集约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3)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和推动产融结合。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是巨额存量资产的盘活。目前陷于困境的许多国有大中型企业,人员素质较高,生产经营环境也不错,但由于缺乏大量资金的启动,而坐看一些高技术、重工产品市场机会的丧失。如果这些企业能借传统优势,并在产业基金的推动下再入市场,就可以焕发出巨大的生机和活力。产业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国有企业,而各类企业也可以购买持有产业投资基金的证券,从而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4)有利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强化产权约束功能。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居民储蓄已达6万多亿元。随着利率不断下调,储蓄和投资日益分离,并且居民投资呈多样化趋势,除银行存款外,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越来越多。产业投资基金的推出,拓宽了投资渠道,可以满足多层次的投资要求,从而优化了资本市场结构。另外,在资本市场上,产业投资基金可以以股权形式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改善未上市公司的产权制度与内部治理结构,从而培值大批具有上市前景的股份公司,为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产业投资基金还可以将一定比例的资金以股权形式通过购并国有股、法人股的形式投资于上市公司,以雄厚的资本实力和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对上市公司实施监督,使资本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建立在有效的经济监督之上。

二、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历史较短,在其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问题和不规范的地方,具体表现如下:

(1)对产业投资基金认识不足。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是改革开放的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需要人们解放思想和提高认识。而目前仍然存在以下两个错误倾向:一是把产业投资基金简单地与筹集资金等同。由于我国基金大多是由地方政府或部门自发组建,缺乏一个严格的运作规则和长远的发展规划,在其发展初期存在种种问题在所难免。但是,如果简单地将由产业投资基金所进行的筹集资金活动等同于一般的筹集资金,这无疑将基金的科学性给摸杀了;二是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不利于其他金融部门的发展,认为产业投资基金将会与现有的金融部门从资金市场争夺资金份额,二者的发展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2)产业投资基金的法制不统一、不健全。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规范的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与之相关的法律体系,如《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由于缺乏健全的基金法规,导致我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各种不规范现象,如:发起人资格审定不规范、基金内部组织结构不规范、基金性质不够明确、基金投资限制性不够、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等等。

(3)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缺乏应有的专业人才。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出现时间不长,真正懂得如何操作产业投资基金的人才很少,进而导致了普及推广基金知识不够,投资者对产业投资基金的了解程度不深,因此,制约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所以,目前亟待提高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经理的整体素质,系统地引进海外基金的操作规则,提高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水平。

(4)对产业投资基金监管缺乏统一的机构和应有的力度。目前,基金设立与上市的批准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有关交易所(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沈阳证券交易中心、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等),形成了事实上的多头管理局面。至于基金的行业自律组织目前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因此,对产业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由于机构的不统一,相应缺乏应有的力度。

三、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思路

1.加强产业投资基金的宣传,让广大投资者真正了解产业投资基金的内函及其运作规则,更主要的是其低风险性和高收益的稳定性(相对于股票投资而言),克服认识的片面性。

2.建立健全积极用人机制,尽快培养我国的基金管理专业人才。可考虑以下办法:一是建立基金经理资格认证制度,通过严格的考试,对于符合基金经理人资格条件的才允许进行市场;二是加强对基金经理人的管理,规范其行为,对于违规的基金经理进行严厉的制裁;三是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合作与交流,可考虑引进与送出培训结合的办法,尽快培养出我们自己的较为完善的队伍;四是对现有的保管人业务进行改组,选出实务雄厚、资信好、人员素质较高的单位进行试点,并逐步向专业化保管公司发展,使其成为真正的基金保管机构;五是与国外机构合作,有选择地引进国外信托银行或组建中外合作的基金保管机构。

3.规范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促进资本市场完善,推动国有企业改革与经济发展。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在募集方式上,应以公募为主。在国外,创业投资基金无论是对法人、还是对公众,均以私募为主。以私募方式设立基金,建立在投资者和基金经理之间基于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达成的委托-关系之上,基金运作环境较为宽松,较少受制于国家主管机关的监管。而我国目前投资者不够成熟,采取私募方式不利于基金的规范化运作和确保投资者利益,因此,应以公募方为主设立基金。公募方式设立基金,有利于形成规模较大的基金筹资途径,从而形成规范的公司型产业投资基金,并有利于基金的上市。

(2)在组织形式上,应以公司型基金为佳。相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投资的上市证券而言,产业基金所投资的未上市证券的透明度要差,因此,投资者参与重大决策和强化对基金管理的监督十分必要。另外产业投资基金适应产业投资的需要,法人等机构投资者要占较大比重,投资者参与基金决策的愿望要强于证券基金。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适应自身运用特点,产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型设立为佳。产业投资基金应按《公司法》设立,同时,由于在操作上比较复杂,可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对《公司法》所难以规范的内容作更详细的规定。

(3)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由于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实业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投资后的长期分红,所以,产业投资基金必须由同时具备实业投资经验和资本经营经验的金融投资机构对其重大决策承担责任。因此,应选择经营股权的各类投资公司而不是经营实物商品的各类工商企业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在现阶段,可选择证券公司参与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

(4)在产业投资基金形式上,可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我国国内投资机构比较熟悉国内的投资环境,但缺少投资经验;而国外的投资机构虽然不大熟悉中国的投资环境,但投资理念比较成熟,并可以从全球发展的角度对整个行业进行前瞻性的分析。因此,发展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利于优势互补,引进国外资本与先进的投资技术,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化战略。

4.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加强法律监管,促进产业投资基金的规范运作。我国发展产业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及创业基金都有差异,没有现成的国际法规可援引,监管经验也不足。产业投资基金应先行试点,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法规监管体系。应尽快制定《投资基金法》、《投资顾问法》、《投资者利益保护法》等,目前可考虑先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使试点过程有法可依。《办法》的制定既要借鉴国际创业基金的运作经验,又要考虑我国产业投资基金运作的自身特点和具体国情。为了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应充分赋予《办法》对基金发行、募集、设立和运作全过程进行严格监管的法律权威。

5.政府在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中应发挥导向作用。产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商业性的投融资主体,其市场化运作原则与发挥产业投资基金的政府导向作用并不矛盾。政府不宜干预基金的运作,但可以根据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通过对基金的设立审批程序和基金的基本投资限制来发挥必要的导向作用。另外还可以对设立的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定向投资的基金在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因此,产业投资基金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作出符合自身发展的投资战略,增加了国家产业政策的可操作性。

参考资料:

1.《投资基金与金融发展》(徐洪才)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