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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

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

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等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含政府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等直接借入或提供担保而形成的债务,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承担责任的债务。

第三条全市的政府性债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政府性债务由同级人民政府统筹决策,各级财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对本辖区政府性债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及政府财力相适应。政府性债务举借坚持“量力而行、注重效益、明确责任、防范风险”的原则,确保“借得来、用得好、还得上”。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为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效益,成立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对政府投融资进行专门决策和管理。投融资管理委员会由政府分管领导和发改、财政、金融办、规划、建设、国土、审计、监察、城资办等部门的一把手组成,负责拟定政府投融资中长期规划,制定政府年度投融资计划和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并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金融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制定投融资计划时必须全面考虑政府债务规模与可承受能力的关系,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运作方式、资金筹集渠道、还款来源和保障。

未明确还款来源及偿债责任主体、未落实配套资金的项目一律不得举借政府性债务。

第七条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的原则,各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整合和投资监管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融资项目储备机制,汇总编制年度本级政府投融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资源整合和资金监管工作;负责汇总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负责制定扶持投融资的财政政策措施;研究统筹政府投融资项目的政府性资源配置、信用支撑、风险管理和统计分析;科学评估本级财政偿债能力,对地方债务规模提出明确的控制上限,建立政府性债务专项偿债资金。

金融办负责召集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内容及流程,负责委员会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资源整合和国土资源监管工作;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土地指标报批、供地保障、土地出让等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及工程质量管理等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的规划条件提供与审批等工作;配合国土部门做好投融资工作中土地收储、开发、配置等与规划相关的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项目的审计监督以及问题整改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政府投融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市城资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土地收储,执行年度投融资计划和政府性债务举借计划中涉及的相关项目部分,定期报告执行情况。各县区此项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三章政府性债务的举借

第八条政府性债务的投资领域应符合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事关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

(一)市政工程、交通、环境保护、水利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项目;

(二)科教文卫体、自然灾害救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格限制用于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十条各级国家机关及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等直接或变相担保协议,不得以其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质押。但经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十一条政府性债务项目实行储备管理,由借款部门(单位)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储备申请,并附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备案文件,经审定同意后纳入政府性债务项目储备库和年度投融资计划。

第十二条政府所属部门或单位需要举借政府性债务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债务举借计划,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书。申请书须载明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拟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用途,项目配套资金,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及偿还责任落实情况,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措施等事项;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手续;

(三)发改部门已纳入项目储备库及年度投融资计划的相关文件;

(四)财务报表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对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债务举借方式、还款来源、债务风险等进行评估,提出初审意见,并编制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报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批准文件作为举借政府性债务的要件之一。批准文件应明确政府性债务举借项目、举借方式、偿债来源、偿债责任主体及信用增进措施等。

第十四条未列入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因特殊情况需举借政府性债务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申报审批后,财政部门相应调整年度政府性债务计划。

第十五条各县区需借用市级政府信用举借政府性债务(即按贷款方规定不对县区级政府),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出具还款承诺文件,同时附县区政府的相关文件,报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财政直接偿还或在特定情况下需由政府偿还的债务,经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或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同意,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将还本付息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借款部门(单位)在签订借款合同后30日内,应当持借款合同副本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融资平台公司应将其与实际用款单位签订的协议在15日内持协议副本到财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政府性债务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政府性债务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位使用、财政监管。借款部门(单位)在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后,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立债务专用帐户。该账户为财政监管账户,使用债务资金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财政预算部门(单位)使用的政府性债务,视同财政性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政府性债务项目实行财政投资评审或审计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市财政投资评审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和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预算及贷款方要求执行,一般不得突破预算数额。工程变更必须按照“先申报、后审批、再变更”的程序执行,凡未经报批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期间,项目资金到位比例和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应控制在工程价款的80%以内;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保留不低于工程结算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清算。

第二十四条借款部门(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30日内,向本级财政、审计等部门提交项目竣工报告。财政、审计部门接到竣工报告后,及时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或评审。

第五章政府性债务的偿还

第二十五条政府性债务的偿还,按照“谁用款、谁还款,并承担债务风险”的原则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和偿债责任。建立贷款偿还责任制度,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部门或单位为最终债务人。债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债务人的上级主管机关为偿债监督责任人,承担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借款部门(单位)必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政府性债务本息。借款部门(单位)要合理安排资金支出顺序,在保证人员工资和机构正常运转外,优先偿还债务,严禁铺张浪费,不得从事楼堂馆所等建设。

第二十七条借款部门(单位)未能及时偿还到期政府性债务,政府对该借款部门(单位)不再审批举借新债,财政部门不再给予资金扶持,并有权根据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担保措施等,扣减应拨付的资金或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追偿到期债务,并追究债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制度。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借款部门(单位)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垫付到期的政府性债务。偿债准备金的来源:

(一)借款部门(单位)按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缴存的偿债准备金或当年用于偿还债务但尚未到还款期的偿债资金;

(二)政府性债务存款利息净收入;

(三)偿债准备金的利息收入及增值收益;

(四)对逾期还款收取的滞纳金;

(五)财政预算安排的偿债资金;

(六)依法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六章政府性债务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应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建立政府性债务定期检查制度,由审计、监察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定期对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和偿还情况,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其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二条建立政府性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借款部门(单位)于季度终了10日内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政府性债务情况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报告;年度终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地方政府性债务报表、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对项目在执行中遇到的特殊情况或问题随时报告。财政部门定期向政府投融资管理委员会及本级人大报告政府性债务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借款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离任审计,新的主要负责人继续对偿还政府性债务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原则和程序举借政府债务的;

(二)虚报项目,骗取政府债务资金的;

(三)未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债务情况报告的;

(四)配套资金不落实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政府性债务资金和偿债资金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债资金;管理;办学条件;基础设施

由于“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国家对基础设施的投入逐步加大,特别是随着国家教育国债资金的注入,学校的硬件得到了改善,校园环境进一步美化,教学条件有了很大提高,同时也促进了教学水平的提高。以宁夏大学为例,自2000年以来的3年中,宁夏大学申请到的教育国债资金达壹亿壹仟玖佰陆拾伍万元整。先后建起了逸夫图书馆、现代教育中心、教学综合大楼、动力中心、西部校园网等设施先进、功能相对完善的基础设施,解决了学校在扩招过程中教学设施严重不足的困难。为了加强国债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科学合理地分配经费,在国债资金的管理方面制定了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保证了国债资金的安全、高效,增强了宁夏大学的办学硬件,提高了办学水平。

一、宁夏大学教育国债项目概况

1.宁夏大学逸夫图书馆概况。该馆位于校本部西北角,占地面积为3980m2,框架结构,概算总投资为3000万元,其中:教育国债1000万元,地方主管部门配套600万元,邵逸夫先生捐赠636万元,学校自筹764万元。按在校生8000人设计,藏书150万册,该工程于2000年4月动工建设,2001年11月竣工交付使用,被评为银川市凤凰杯工程。2003年11月,经国家教育部港澳台办专家组评定,该项目被评为全国邵氏基金会项目一等奖,给宁夏大学奖励10万元奖金,以资鼓励。

2.宁夏大学现代教育中心概况。现代教育中心楼共3栋(校本部、北校区、南校区),建筑面积为16566m2,概算总投资1920万元,其中:教育国债1400万元,地方主管部门配套100万元,学校自筹420万元。该项目于2000年10月动工,2001年9月竣工交付使用。

3.宁夏大学教学综合大楼概况。该楼位于新校区,占地30153m2,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面积为35698m2,概算总投资为8638万元,其中:教育国债8000万元,学校自筹638万元。该项目于2001年4月动工建设,2003年12月竣工交付使用,被评为银川市凤凰杯和自治区西夏杯工程。该大楼的建设成为宁夏大学新的标志性建筑,为农学院的顺利搬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宁夏大学校本部动力中心概况。动力中心建筑面积为6653m2,概算总投资为1046万元,其中:教育国债为500万元,学校自筹546万元。此项目实现了校内锅炉的四合一,为学校置换了土地,为本部及新校区的集中采暖提供了保证。

5.西部校园网工程概况。申请到的教育国债资金为1065万元,校园网的实施,使宁夏大学网络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提高了宁夏大学现代化的管理水平。

二、教育国债资金管理的经验和办法

1.成立专项管理机构。宁夏大学的教育国债项目从立项伊始,就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对整个项目的建设进行专项管理。在项目管理中实行“四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的要求下进行管理,以项目法人为龙头,加强合同的监管,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高效。

2.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依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宁夏大学在建设银行开设了国债资金的专用帐户,做到专款专用。将地方配套资金,捐赠及学校自筹资金全部按教育国债资金的要求,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使各项目在办理了前期缴费手续的情况下都能按时开工。本着加强管理、严格审核的原则,每月25日前依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分项工程的进度报表,由处指派的工地负责人核实工程量,乙方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签字,经甲方项目负责人审签,然后由主管处长签字,办公室盖章,以认定工程量,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款,若不按时上报,给予迟报一天,支票迟签三天的处罚。同时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实行了奖罚制度,有利地调动了施工企业的积极性,使工程的工期、质量及管理水平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1)把《国债项目稽查办法》引入到制度的管理中。国债资金来之不易,为了管好用好国债资金,宁夏大学把《国债项目稽查办法》引入到制度的管理中,确实把国债项目的稽查制度当做管理中的重中之重,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每笔外来原始凭证进行认真的审核,准确的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做到日清月结。同时对施工单位进行严格要求,保证国债资金不挪作他用。配合中央八部委及自治区重点项目办、监察厅、财政厅的严格检查,均无违纪违规的现象发生,并受到了一致好评。

(2)把会计核算引入到项目的管理中。会计按照合同的要求,对每笔经济业务进行严格的审查,审核是否符合合同条款所规定的付款的期限及金额的规定,设备是否安装到位,工程形象进度是否达到预期的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的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地使用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维护财经纪律。

(3)实行会计财务处理电算化。在主管处长的支持下,我们在资金管理中实行了账务处理的电算化,大大减轻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工作效率。做到账务能及时处理,仔细核对,账账相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能认真、准确地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准确无误的数据资料。

三、国债资金管理的几点体会

1.领导重视。在工程施工中,由于图纸设计先行,与实际施工往往会产生脱节,使得施工中出现一些需要变更签证的项目,因此容易造成费用的增加,扩大成本。所以管好用好国债资金必须领导要高度重视,程序规范、制度健全,要把国家利益、学校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真正发挥国债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宁夏大学在今后的国债资金管理中有高起点、高标准。

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Abstract: Starting from the main problems in local treasury bonds management, this paper thinks that it is necessary and feasible that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participates in the local treasury bonds management. At the same time, it points out its specific management measures, mainly including: participating in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clearing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y, and improving the management level.

关键词: 地方政府债券;管理

Key words: local treasury bonds;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33-0153-03

0 引言

2011年,我国首次在上海、浙江、广东和深圳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意味着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正在加速推进,如何保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范、管理高效、市场有序发展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话题。

1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1.1 现状 我国《预算法》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因此,在2011年以前,我国地方政府融资主要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种是由财政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通过这种方式,2009年至2012年,中央政府连续四年代全国大部分省(区、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009年和2010年均为2000亿元,2011年为1781.6亿元,2012年截至7月31日为1358亿元。另一种是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城投债。2008年到2011年底,全国各级地方政府通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行城投债452支,募集资金6132.1亿元。2011年,国务院同意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深圳市四个经济较发达地区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上述四个地区2011年自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229亿元。其中三年期和五年期均为114.5亿元,三年期的年利率在3.01%-3.08%之间,五年期的年利率在3.24%-3.30%之间,主要采取的是承销商承销和招标的方式发行。

在对地方政府债券的监管上,我国一直是财政部门占据主导地位。2009年,财政部制定并下发了《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券收支预算管理。2011年,财政部又下发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上述两个办法是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主要文件依据。人民银行主要承担的是资金收缴划转清算方面的管理。

1.2 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地方政府债券市场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需要完善的环节比较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组织机构不健全 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自行发行债券工作刚刚起步,相关管理工作主要由财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大、政府和相关部门等多方参与的多级次,全方位的监督和约束体系尚未建立。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做保证,就很难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并容易发生地方政府滥用社会资源,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导致全社会资源的不当配置,并最终影响政府公信力和社会稳定。

1.2.2 制度体系不完善 由于我国《预算法》明令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因此,在我国法律领域,关于地方政府债券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内容几乎为零。2011年,财政部印发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随后,各个试点地区针对债券的发行、资金收缴入库等方面出台了相关办法,以作规范。一方面,这些管理办法大都是部门发文,法律层次较低;另一方面,现有的管理办法涵盖的范围较窄,在债券管理必备的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偿债保障和审计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几乎是空白,全国性的相关制度体系建设也还只是停留在探讨的层面,尚未建立。

1.2.3 管理经验不丰富 50年代初期,我国曾经发行过地方政府债券,但从50年代中期开始,这些地方政府债券退出历史舞台后,我国就一直没有恢复发行,并在1995年的《预算法》明文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直到2009年,我国才重新提出地方政府债券的概念,启动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但采取的是财政部发行的方式。2011年,又进一步推进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进程,开始在上海、浙江、广东和深圳四个地区开展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因此,从50年代中期到2011年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基本都没有直接面向市场发行过债券,没有直接接触过债券市场,对市场运行规律没有切身体会,相关管理经验十分欠缺。

2 人民银行参与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必要性

我国地方政府债券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品,其发展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金融市场的稳定与发展。因此,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人民银行开展对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的监管十分必要。

2.1 有利于货币政策的科学制定和顺利执行 地方政府债券进入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会影响到市场资金的供给,从而间接影响货币政策的效力。因此,人民银行要准确获得市场信息,科学制定货币政策,提高宏观政策的实施效果,必然要参与地方政府债券管理。

2.2 有利于金融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债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对金融市场组成之一的债券市场也有着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而地方政府债券作为一种新型的债券品种,其运行发展情况会直接影响到债券市场乃至金融市场的发展。人民银行通过参与地方政府债券的管理,才能更加有效地开展对债券市场的管理,加速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2.3 有利于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责的全面有效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也明确提到,“各级国库在实现国家预算收支任务中,要充分发挥执行作用、促进作用和监督作用”。因此,负有经理国库职责的人民银行必然有责任跟踪、监测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以实现经理国库职责的全面有效履行。

3 人民银行参与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可行性

3.1 人民银行具有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和资金监测职能 政府债券与其他金融产品不同,其交易价格产生的收益率曲线将成为整个社会利率水平的基准,其安全性会成为整个金融市场安全性标准的衡量基础。因此,政府债券市场需要政府的强力监管和深度介入,地方政府债券作为政府债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而我国的人民银行及各级分支机构的履职范围包括监测和分析宏观经济金融和金融市场形势,管理辖区利率,建设利率监测和定价机制,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指导、协调和督促辖区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等内容。人民银行在履行上述职能时,必然要涉及到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监测与管理。

3.2 人民银行拥有参与债券管理的丰富经验和先进手段 我国人民银行具备参与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能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人民银行具有多年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经验。自1997年6月6日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以来,人民银行在其15年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发挥着主导作用,积累了大量债券市场管理经验。

②人民银行具有丰富的国债管理经验。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一直参与我国国债的管理,对债券的发行和日常管理经验丰富,而且,在多年的国债管理过程,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与当地的商业银行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这些经验和关系的积累奠定了人民银行参与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基础。

③人民银行具有参与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先进手段。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多年经理国库的过程中,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国库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和统计分析工作体系,能准确及时地提供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筹集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3.3 人民银行拥有金融产品定价及市场化运作的科学机制 地方政府债券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其准确的价格定位将更加有利于其被市场投资者接受并顺利发行流通。90年代后期,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推动金融产品定价机制市场化运作,并积累了一定经验,建立了一套较为科学的金融产品定价和市场化运作机制。人民银行拥有的金融产品定价和市场化运作的科学机制,使得人民银行能顺利开展对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加快地方政府债券的推广速度。

4 人民银行加强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相关建议

4.1 参与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制度 从国际经验看,地方政府的融资大部分是通过发行市政债券而非通过银行贷款来实现。目前,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模相当可观,但由于融资平台贷款存在负债总体水平高、模式不可持续、偿债主体不明等问题,导致风险不断累积,容易对经济产生扭曲效应和不利影响。而地方政府债券具有透明度高、预算管理约束性强的特点,因此,要强化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规范、管理,建立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市场,积极促进地方政府融资渠道由银行贷款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转变,逐步将地方政府债务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同时,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充分利用多年来国债管理的经验,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参与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制度,从法律上明确地方政府发债的条件、程序和监管部门,建立起包括债券定价、发行、评级、风险预警、偿债保障以及审计监督等各个方面的规章制度,对地方政府债券从发行到偿还全过程行为进行规范,提高地方政府债券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推动地方政府债券顺利发行。

4.2 明确人民银行管理职责,建立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机制 在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工作推进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社会和市场监督的重要性,合理划分地方人大、政府、财政、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人民银行则要以《人民银行法》和国务院“三定”方案的内容为依据,明确自身的管理范围和监管职责。①协调好与人大、财政等相关部门的关系,在发生职能交叉时,通过充分有效的沟通协调实现监管权力的相对统一,通过共同努力,建立起规范高效的地方政府债券监管机制,有效防范国库资金风险。②充分利用多年来参与国债承销团组建和管理的经验,配合地方政府开展承销团的组建工作,并借助人民银行现阶段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考评管理的平台,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通过适当的改造,建立起适合本地区的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管理考评体系,在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管理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4.3 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提升地方政府债券管理水平 对地方政府债券的管理涉及到人民银行多个部门,各个部门之间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工作配合,共同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流通和资金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①要及时向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及时通报地方金融市场运行情况,科学预测利率变化趋势,协助财政部门科学制定地方政府债券利率,保证地方政府债券筹资成本合理及顺利发行流通。

②要监测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发行、资金使用及还本付息情况,妥善处置异常情况,切实维护金融稳定。

③要改进相关的业务系统,提高账务核算现代化水平和资金划转速度,提升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效率,发现和防范国库资金风险,保证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筹集高效、使用合法合规。

参考文献:

[1]肖琼,钟帅.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与完善.中国金融,2012,(04).

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主要工作情况

(一)防止新增债务的措施及办法及39号文件的精神的传达贯彻情况。一是清理化解历史债务。摸清底数是制止新债、化解旧债的基础性工作。4月,我们制定实施了《应城市化解村级债务、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实施方案》,全市各乡镇,按照清理核定、公开确认、登记造册的程序,对历史债权债务进行了全面清理锁定,并采取削减利息减债、清理往来冲债、清收债权还债、划转债务销债、增加收入化债、考核奖励促化解等多种办法积极化解村级债务。二是实行新增债务责任追究。要求全市乡村在收支上坚持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为单位和个人提供借款担保、举债用于村级办公支出、借新债还旧债、超标准订阅报刊、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举债或超定额标准发放干部报酬、补贴、超出农民承受能力举债兴办公益事业。对违反规定者,情节轻微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或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限期偿还违纪金额。三是健全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财务、资金“双代管”制度,建立健全群众监督、会计监督和上级监督三级监督体系,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推进县、乡镇、村三级财务监管网络建设;进一步深化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逐项逐笔公开收支明细账目;加强对村级财务收支的审计;逐步建立乡村财务预决算、工程项目招投标、资金审批领用、银行账户管理、票据管理、借款审批等各项制度,严把资金收支的审核关,严格控制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确保村集体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四是全面制止要求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和各种评比验收活动。五是及时传达了39号文件精神。在市级总结会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对39号文件的精神的传达贯彻作了专门的安排部署,此后,又召开专题会,认真部署安排今后的乡村化债工作,学习传达了国发21号、国发24号、39号以及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市减负办、税改办常年督办此事。

(二)中央“八项要求”的落实情况。为了认真落实好39号文件的精神,我市严格按照“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不得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或抵押、不得采取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手段上项目、不得举债建工程、不得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不得举债发放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不得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不得“买税卖税”,虚增或隐瞒财政收入”八项要求,于6月,由市经管局组织了一次对乡村级债权、债务的全面调查摸底活动,及时纠正查处了违规行为,不折不扣地执行了中央的决定。

截止底,全市乡级债务数23529万元,全市村级债务数20280万元。

7月至10月底,全市乡镇发生新增债务300.48万元,具体情况见附表,村级无新增债务。

(三)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一是精简了村级人员。,我们按照税费改革的政策要求,对全市村级组织人员进行了精简。总人口在1000人以下的村,村干部精简到3名;1000人-人的村,精简到4名;人以上的村,精简到5名。届中如有调整,按“出一进一”的要求补充,不允许超职数配备。通过实行“双向进入,交*任职”、书记、主任“一肩挑”等办法,有效精减村干部1240人。全市414个村,配备村干部1610人,村平4.07人,比改革前的村组干部5280人减少3670人,村平减少9.27人。全市定编村干部1610人的报酬,按照每人每年基础报酬1500元从转移支付中列支,共计241.5万元。二是实行民主理财。税改以来,我市大力推行了农村财务、资金“双代管”制度,实行民主监督和民主理财制度,完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了村委会经济行为的规范化,积极防止出现举债办公益事业的现象。截止11月15日,全市411个村的资金、帐务已由各乡镇“双代管”中心委托代管,代管村级资金达2930.41万元。在“双代管”实施中,实行“四审、两报告、一公开”,制定了《村级会计操作办法》、《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村级财务审计制度》等规章制度。三是认真审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一事一议”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报审手续审批,标准控制在人平15元以内 ,做到有事则议,无事不议,议后就办。,全市共审批了261个村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占全市总村数的63%。其中,一事一议筹资365.34万元,比上年下降11.27%;一事一议筹劳若折资为129.22万元,比上年下降14.69%。

(四)乡村基层政权组织运转情况。一是确保基层组织的运转。省对我市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1867万元,市级配套100万元,市对乡镇全年拨付计划共1967万元。根据《湖北省农村税费改革省对下转移支付办法》和《应城市农村税费改革市对乡镇转移支付办法》的规定,我们坚持按月历进度对乡镇拨付转移支付资金,确保了村级组织、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和村干部补助落实到人。针对村级财力不足,村级保运转的压力大的实际情况,我们安排村级转移支付998.05万元,占税改转移支付资金总额的50.7%。转移支付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了转移资金无截留、无挪用。二是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按照“缺口上移、财力下移”的原则,实行了“划分范围、分级分税、核定收支、定额上交、三年不变”的乡镇财政体制,通过财力下移,乡镇净增可用财力700多万元,调动了乡镇生财聚财的积极性。三是统筹开展项目建设。重点基础设施及农业生产开发项目,由市里统一审批立项申报,资金由市统一配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确保项目资金直达服务商。全市各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足额安排资金,禁止留有缺口,原则上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四是坚持了报刊订阅“限额制度”。,全市17个处、镇、场414个村订阅报刊支出33.3万元,未发现超限额现象。五是量力而行开展招商引资,全市乡村没有因为招商引资而举债。

(五)乡村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情况。

在建立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制的同时,把制止新债作为干部考核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工作能力强且能有效制止新债的乡镇负责人进行提拔重用。如城中办事在近年没有发生新增债务,今年该办事处主要负责人顺利通过考核,并被提拔为市级领导。同时,对违反规定增加新债的行为,严格按照39号文件精神进行了相应处理。据市审计局的离任审计报告统计,我市没有发生一起领导干部因新增乡村债务出现问题的案件。

(六)新农村建设中存在的举债情况。我们把新农村建设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不走形式,不走过场,积极着眼农村的长远发展,重点支持完善农村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今年我们主要是在一些条件好的农村试点,对需要农民出钱、出物的事情,高度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禁止强行摊派搞建设,杜绝新债务发生。如杨岭镇潘集街道属市法院驻点的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资助资金30万元,该村扩建排水沟工程用了9.7万元,人行道配套工程用了5万元。据村书记张兰清介绍,还需建设户户通电视网、电话、电缆线、办公设施等费用近100万元才能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目前,杨岭镇政府已向该村拨款30万元,还有近40万元缺口,市级正在积极筹措。

二、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

近年来,我市虽然在化解旧债务、制止新债务方面做出了一些成效,但从统筹城乡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高度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加以解决。一是乡村旧债的化解进展缓慢,还没找到一个有效途径;二是部分专项资金要求地方配套,导致新一轮乡村债务的发生。如我市新增债务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乡村道路建设资金。乡村道路是国家出台的惠农政策,但缺口部分需要村级弥补,如果不修路,村级发展环境得不到改善,也失去了国家补助的资金。三是在制止新增债务的同时,抑制了乡村发展的积极性。如一些乡村发展急需使用资金,但筹借无门;还有一些能通过举债加快建设工期并有偿债能力的乡村,由于有制止新债的政策要求,也只有在发展上循序渐进。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贯彻落实39号文件精神,继续强化措施,完善机制,切实制止新的乡村债务的发生。

1、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要求”,进一步完善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制。一是进一步加强对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的领导。我市乡村债务形成原因错综复杂,化债工作繁重艰巨。为此,我们将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克服短期行为,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深入推进乡村债务的化解,有效制止新的乡村债务的发生;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职责,搞好分类指导,强化督促检查,搞好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化债工作的各项政策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二是结合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村级债务监测和预警机制。认真研究村级债务的科学监测方法,积极探索村级债务的预警方式,充分发挥监测预警作用,因地制宜设定各项监测指标,既能如实开展债务监测,又能及时进行债务预警;既能详尽反映债务特点,又能科学分析债务成因。以偿债能力分析指标为基础,采用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等指标反映长期偿债能力;结合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比率等指标反映短期偿债能力。按照不同指标设定村级债务警戒线,监控和评估村级债务带来的风险,预防和控制由债务引起的突发事件。三是认真落实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坚决制止新增乡村债务,树立不借新债、养活旧债也是政绩的观念,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考核乡镇干部任期目标和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建立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凡违反规定新增债务的乡村,必须追究乡村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

地方债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机会主义;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制度

一、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

新制度经济学家威廉姆森首先对于机会主义行为进行阐释:人们在经济活动中总是尽最大能力保护和增加自己的利益,自私且不惜损人,只要有机会,就会损人利己。机会主义行为的存在导致交易成本提高,随着交易的复杂,交易成本提高越大;机会主义行为赖以生存的空间在于外部性及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在理论上是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在地方政府的辖区内,作为微观主体的辖区内居民和企业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人口和资产可以自由流动的前提下,微观主体的跨区域流动成为约束地方政府经济行为的主要条件。为了吸引和留住高素质人才与企业,地方政府在提供高水平公共服务、降低土地价格、更多优惠政策等方面展开竞争。而这些措施的推行,都需要充足的财政支持。在税收受到限制的状况下,发行债券成为地方政府获取资金的主要途径。出于提高微观主体满意度的目的,地方政府普遍存在有扩大债务的倾向。第二代财政分权理论进一步指出,由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客观存在,使得中央政府与地方居民对地方官员的监督十分困难。当对于地方政府的监督流于形式时,地方政府官员的行为将符合尼斯卡兰模型,即官员预算最大化和官员效用最大化。地方官员出于效用最大化的目的,而极力扩大公共支出以创造设租与寻租的机会,直接推动地方公共支出的增加,也催生了大量地方债务的产生。地方政府官员在获取政绩和租金的双重动力驱使下,积极扩大预算支出规模,通过举债支持大量的公共工程建设。在缺乏必要监督的条件下,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兴建公共工程,会成为地方政府官员获取政治租金和经济租金的一种手段,是一种适用于所有地方官员的机会主义行为。

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制度的初创

1994年中国启动分税制改革,中国财政体制改革实现从行政性分权向经济性分权的根本转变,但也造成事权重心下移、财权重心上移的客观事实,地方政府承担较多的公共管理事务,由此产生较大的财政压力。这时,学界与政界均开始思考地方政府债券相关问题,加上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最终被推上历史舞台。为在金融危机时期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自2009年起中国政府公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初创的发行管理制度包括《关于做好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对付办法》、《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等。根据以上通知办法的具体规定,可以将初创的发行管理制度体系概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中央行政审批制度。在《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中指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作为中国地方政府公债发行及偿还主体。但该《办法》也强调地方政府发行公债必须经由国务院批准,并将地方政府债券具体的发行管理交由财政部进行。依据以上制度,中央政府凭借行政审批的手段完全主导了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管理。二是中央财政信用担保制度。《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地方政府债券到期后,由财政部统一安排还本付息。考虑中国财政制度安排中,不存在关于地方政府破产的规则和条例,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债务负有“最后偿债人“的责任。因此,在地方政府债券偿还问题上,中央财政部为地方政府发行的公债提供了实际的信用担保。三是依赖国债渠道的招标制度。目前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主要通过招标发行和定向承销进行。根据每年颁布的《地方政府债券招投标和考核规则》,中国地方政府债券的招标规则与国债的招标规则并无实质性区别。可以认为,中国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基本依赖于已有的国债发行渠道。通过以上三方面的基本描述,概括性的表示出初创期的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制度体系。初创期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制度体系属于典型的行政控制模式。该体系有两方面较为突出的市场表现:其一,行政控制模式保障地方政府获得较为稳定的资金供给。中央政府通过利用已有的财政部国债发行渠道,辅以中央财政的信用担保,顺利地代为地方政府发行2000亿债券,为地方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筹集到必要的财政资金。显示在金融市场低迷期,行政控制的模式特有的稳定融资能力。其二,行政控制模式制约了地方政府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和深入发展。财政部代为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依赖于原有的国债发行渠道,中央政府的信用担保则导致地方政府债券的信息公开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建设一直处于停滞阶段,这使得大部分投资者远离地方政府债券二级市场。一个交易低迷、缺乏足够的流动性的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二级市场,阻碍了一级市场规模的扩大。

三、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制度的发展

自2009年首次发行之后,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展缓慢,每年发行规模始终保持在千亿人民币级。但2014年新的《预算法》通过,扫除了限制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的制度障碍。2014年9月,国发43号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明确地方政府性债务整治将依据“修明渠,堵暗道”的基本原则。由此,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发展进入快车道。中央政府陆续出台《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从而确定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两个债券品种并行发展的新格局。同时,在《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中要求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机制。可以认为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完成了以下重要发展:一是部分审批权力下放。2011年财政部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地区有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2014年财政部给予10个省市自发自还的发债权;2015年初实施的新预算法明确我国政府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到预算管理之中,同时赋予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权利,地方政府债券全面进入“自发自还”的新阶段。二是产品结构的多元化。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不同分为一般责任债券和专项债券。一般债券是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其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发行期限有1年、3年、5年、7年和10年。专项债券指为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以地方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其列入基金预算。发行期限包括1年、2年、3年、5年、7年和10年。以上改变表明地方政府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得到了更好匹配。三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2014年,财政部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首次明确地方政府债券采取信用评级,并公开披露发债主体的经济、财政情况、债务数据等。2018年12月底,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明确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并强化信息公开监督等。四是放宽承销商限制。初创期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完全依赖于荷兰式招标,承销商范围限定在国债承销团成员内。该规定对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效率及降低发行成本非常不利。随着专项债券的出现,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方式也呈现多样化,除公开发行外,增加了定向承销方式。承销商资格也扩大放松至合法的金融机构。经过发展的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制度体系。为了响应地方政府和投资者制度的需求,中央政府有条件逐步下放了部分债券的审批权,丰富了债券品种及结构,建立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一系列市场化的制度建设推动了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市场的深入发展。地方政府债券经过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债券品种。

四、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变迁的展望

地方政府债券的发展绝不意味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机会主义行为及地方政府举债监管的放松。而是在新《预算法》颁布之后,中央政府逐步构建起了一整套的地方债务管理制度体系。在地方政府去杠杆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债券以其较高的透明度逐步取代了其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但自2016年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量的持续下降,也揭示了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制度仍有较大的改进空间与需要。在有效控制地方政府机会主义行为的前提下,中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可以进行以下改良:一是扩大发行主体范围,赋予四级地方政府同样的发行权力,满足基层地方政府融资需求;二是明确信用担保制度,建立专门的偿债基金和使用办法,使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有据可依;三是丰富发行方式,逐步接轨国债,扩大银行柜台交易范围,从根本上扩展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参考文献:

[1]贾康.关于发展中国地方政府公债融资的研究[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5).

[2]谢平,邓晓兰.地方政府债券融资管理的制度经济学分析——基于SSP范式[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3]刘飞燕,薛洁.机会主义行为视角下看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J].现代商业,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