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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

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

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成都市民办培训教育的基本情况及考察学校情况

成都市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不包含民办高校)2861所,教职工69224人,各类教育在校生达65.52万人,比上年增加2.36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1857所,在园儿童36.73万人,占全市幼儿园总数的83.35%,民办幼儿园是我市学前教育的主要组成部分。民办普通小学25所,在校生11.17万人。民办普通初中76所,在校生7.72万人。民办普通高中29所,在校生2.21万人。民办中职学校34所,在校生7.69万人。有培训机构840多所,在校生人。

成都望子成龙外语培训学校成立于1998年,是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一所专门从事中小学文化、艺术培训的品牌学校,目前在成都市及郊县有70大精品校区,在培学生1万余人,专职教师800多名,已累计培训中小学生百万人次,为成都四、七、九中等部级重点中学和北大、清华等国家一流重点大学输送了大批优秀人才,是中国西部规模大、影响力广、口碑好的品牌培训学校。办学19年来,学校一直秉承“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的教学理念,竭诚奉献“爱心、信心、耐心、精心、细心”五心教育,狠抓教学质量和服务管理。

成都市贝特尔艺术学校历经16年的磨砺,是成都最大的少儿艺术连锁学校。学校以"和谐互助、阳光发展"的办学理念,携手14所连锁学校在成都树立了优质的艺术教育品牌,先后获得全国十佳艺术学校、全国民办教育先进单位、四川省舞蹈教育百优学校、成都市舞蹈十佳学校、成都市跆拳道十佳学校、全国美术考级先进单位、成都民办教育协会培专委常务理事单位等殊荣。办学至今,学校累计扶持上千名贫困生免费就读艺术课程,先后为中央音乐学院、四川大学、四川音乐学院、北京舞蹈学院、解放军艺术学院等高校及重点中学艺术特长班输送了大批人才,享有很好的办学效益和社会声誉。并于2008年成功承办了由政府举办的"把爱给孩子"大型赈灾义演,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及各地方台播出,提高了成都艺术教育在全国的影响力。

二、成都市发展民办培训教育的主要经验与做法

一是制订出台规范性文件。成都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公告,要求全市民办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亮证办学、亮牌收费、规范招生、规范宣传、安全教学、教师持证、规范赛事。这是四部门在暑期培训高峰期来临前,为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做好培训机构分类登记准备工作,在开展的民办学校年检和为期3个月的成都市民办教育培训市场专项治理行动中,面向民办培训机构和市民发出的公告。成都市教育局为规范培训教育的审批还制定了相关审批程序与条件。

二是联合执法、分工负责。主要做法就是市委政府牵头,部门联动指导监管,街道办居委会具体实施。成都市教育局将切实加强对文化教育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行业指导、监督和管理;成都市工商局将切实加强对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注册后经营行为的监管,严厉查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会同成都市教育局查处“证照不全”或“无证无照”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行为;成都市公安局将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举办场所安全和消防安全的日常监管;成都各区(市)县政府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监管对象信息库,推进综合执法和网格化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双随机”抽查机制,完善民办学校信息披露、违规失信惩戒、督导评估和政务信息公开机制,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三、我市民办培训教育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我市现有民办培训教育机构329所,在校学生85954人,教职员工3173人,教学仪器设备5495.23万元,学校资产已达31792.05万元,累计培训了530895人。培训学校经过多年的发展,涌现出了象常德剑桥外语培训学校、常德大雅音乐学校、常德育才会计学校、武陵区红飘带舞蹈学校、鼎城非凡教育、澧县少年宫、石门昌华教育培训学校等一批办学质量较高、有一定知名度的培训学校。还有部分民办中职学校承担了返乡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任务,如常德德才科技职业学校、常德鸿志职业技术学校等已累计培训了返乡农民工600多人。这些培训教育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而且解决了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为我市构建学习型社会做出了贡献。

我市民办培训教育也存在一些发展的困难与问题,如办学条件简陋,大部分培训机构都依靠租赁场地办学,场地狭小、设备设施相对简单;部分培训机构师资队伍不稳定,师资水平不高,文化艺术教育的教师资格证持有率低;部分培训机构起点低、规模小、招生困难,难以为继;部分培训机构管理欠规范,特别是教学管理与财务管理较混乱;政府对非法办学与家教家养查处力度不够,培训教育市场急待清理整顿。

四、对发展我市民办培训教育的几点建议

1、建议政府清理整顿培训教育市场、优化培训教育环境。目前,培训教育市场比较混乱,特别是非法办学与家教家养现象严重,建议市委政府牵头,教育、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联动执法,对非法办学与家教家养进行清理整顿。先由街道办和居委会摸底排查,再由政府各部门集中执法清查,对有安全隐患、达不到办学条件的机构依法取缔。

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管理,规范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手续,遏制虚假广告,保障举办者、办学机构和广大接受技工教育和技能培训人员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和诚信办学,现就加强我市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范围

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刊登、播放,或者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行张贴、散发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均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

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办学机构的名称(全称)、简要情况(含学校的性质);审批机关;办学地址;办学许可证号;办学层次、办学条件、招生对象;招生专业及招生数量;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期限;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颁发何种证书;报名办法等。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受教育者。

三、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程序

(一)备案办理时限。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于拟日10个工作日之前报审批机关备案。

(二)备案提交资料。申请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办学许可证(或批准办学文号)和招生文件;

2.填写完整的《*市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及负责人印章);

3.招生简章和广告样稿(含文字、图片、影音资料等)。

(三)备案受理机关。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由办学机构的审批机关受理。

市劳动保障局批准设立的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将申请材料送市劳动保障局职业培训处;区劳动局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须将申请材料送其审批的区劳动局办理有关手续。

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凭加盖了受理单位备案印章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表到有关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办理手续。

四、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法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凡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出资人不得取得回报。民办学校未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手续而擅自在媒体刊登、播发,或通过其他形式张贴、传播、散发招生简章、广告的,或者备案后擅自更改有关内容的,或者未办理续期备案手续而使用超过备案注明的有效期限的招生简章、广告的,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对有关学校和媒体予以通报批评;对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务 教育行业 税收管理 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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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审批。举办实施初级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举办实施初、中级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省辖市(含扩权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举办实施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由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省属和中央直属单位、驻豫部队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跨区域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举办者所在地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建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抄送同级教育行政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2、举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的要求。培训规模须在200人以上,用于培训教学的设备、仪器等(不含基本设施)价值按培训层次确定,分别在10万—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初级工培训10万元,中级工培训20万元,高级工及其以上层次培训为30万—50万元。

注册资金须在审批机关指定的国家商业银行存储。职业培训学校批准设立后,持批准文件将注册资金转入学校银行账户。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一般履行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举办者根据学校具备的条件,向审批机关提交筹设或正式设立申请及所规定的材料。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设置标准,结合本地职业培训资源的布局情况,认真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建申请和正式设立申请及有关材料。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履行以下程序:受理、审查、考察评估、批准。

(1)受理。对举办者按规定提供的申办报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法人资格或法人条件、学校章程、决策机构人员名单、场地和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等文件材料齐备的,审批机关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2)审查。依据设置标准对举办者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有遗漏或不完整的,通知举办者限期补充。有不清楚的,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予以澄清。对申报材料审查无异议,通知举办者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附件2)。

(3)核查评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设置标准,对举办者的教室、实习场地、设施设备、学员食堂、宿舍、活动场所等办学条件进行核查,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形成考察评估报告,提出能否设立的意见。

(4)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依据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将批准文件送达申办者,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及时退给举办者。

审批机关对筹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筹设期最短不得少于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正式设立的申请必须进行核查评估,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经费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划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5、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的规范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学校名称应体现行政区域、字号、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内容要求,统一使用“××××××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名称不得违反《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国际”、“中华”、“全国”字样。冠以“河南”字样的,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般不以举办者的姓名和专用名词冠名。捐赠者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冠名。

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分正本和副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将办学许可证的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办学许可证的内容若有变更,由发证机关在副本中注明,并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取,各审批机关分别发给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除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扣压或吊销。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8、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以下事项应及时向审批机关备案。

(1)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

(2)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新招学生名单应在一个月内报送审批机关);

(3)招生简章和广告;

(4)修改后的章程;

(5)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学校负责人变更以及校址搬迁;

(6)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7)其它需要备案的事项。

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校长由学校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核准(附件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负责人)核准表》),其基本条件是:

(1)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良好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完全的政治权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热爱职业培训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3)具有3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可适当放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兼)任学校的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成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

1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真实准确,须填写《河南省职业培训招生广告备案表》(附件4),如实学校的名称、地址、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期限、收费标准和简章广告备案号等内容。简章、广告须经备案后播发。未经备案或虚假广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1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市场就业要求,自主设置专业、自主开展教育活动。应将职业道德和职业指导作为必修课程,列入教学内容。招收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培训的学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制定教学计划。经培训合sp;1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建立严格的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并公示后,方可向受培训者收取费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学生退学,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所收费用;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费用。

学校应依法设立财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独立建立银行账户,设立帐薄,严格财务制度。从事会计、出纳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财务收支情况应委托审计会计事务所依法审计,并主动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13、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风险预防机制,有效预防办学风险。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建校之初及存续期间设立的办学风险保证金专项用于学员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处理学生退费,偶遇重大意外事故的处理,或遇到危机时,学生转学和职工工资及停办或解散后的善后工作。

办学风险保证金根据培训规模由各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缴纳数额,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年度缴纳,三至五年达到规定额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国家商业银行专户存储,进行专项管理。办学风险保证金归缴纳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所有。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14、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等级制度,根据贯彻国家相关法规执行情况、办学规模、条件、质量、信誉等,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信用等级。对被认定为一级信用等级的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免检。对三级信用等级的学校,进行限期整改。

对信用等级采取记分的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审批机关委托社会信用好、业内影响大的中介组织评定,经认定后公布。

1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年检和评估制度。审批机关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每年一季度进行综合检查。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由审批机关组织或委托具有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其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16、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相关事项应做好相关记录,由监督人签字后归档。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

1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非法所得,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

18、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保障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享有同等的权利,做好教师的资格认证工作和职称评定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认真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对认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1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聘任教师、职员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制定业务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开展教研活动,并成立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专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是: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2)具有3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

(3)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岗位证书。

五、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服务

2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收集分析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结合本地职业培训资源状况,引导其合理设置培训专业,根据需求调整培训内容。要在教学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建设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服务,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毕业(结)业生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指导服务。

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超级秘书网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