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民办养老院管理制度

民办养老院管理制度

民办养老院管理制度

民办养老院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切实保障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权益,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敬老院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意见》渝府发〔〕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敬老院管理服务工作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五保对象基本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扶危济困”传统美德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做好敬老院管理工作作为当前改善民生的大事,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切实加强工作领导,加大对敬老院管理工作的经费投入,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运行经费上给予必要保障。

二、全面规范管理运行

一)规范供养机构设置。

根据现有五保供养对象人数及变化趋势,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敬老院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敬老院。经济发达、人口密集、五保供养对象多的乡镇,应单独设置敬老院;五保供养对象少的乡镇,通过几个乡镇共同建立区域性中心敬老院方式,确保实现有集中供养需求的五保老人集中供养全覆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及周边街道,需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由当地社会福利中心供养,不再新建敬老院;一个乡镇(街道)有多个敬老院的对其中规模较小、设施条件较差、服务能力较弱的敬老院,要通过撤销或整合,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敬老院。五保供养机构的撤销和变更,须经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按照民政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对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敬老院依法办理登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健全工作管理制度。

制定敬老院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和敬老院民主管理、院务公开、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卫生保洁、会议学习、后勤保障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规章制度,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标准化的要求。完善保健、护理、康复等服务规程。建立对管理服务工作的考核评比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报酬、续聘挂钩。民政部门对敬老院实行等级评定和等级管理,对通过考核获得先进称号的敬老院予以表彰奖励,对未达标的敬老院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规范设施设备标准。

统一制定敬老院功能配置、房内设施和日常生活用品配备标准。合理布局敬老院厨房、饭厅、浴室、活动室、医务室等公共设施,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配齐房间内部基本设施设备,定期为集中供养对象添置、更新服装和床上用品,确保衣净、整洁、暖和。对功能配套、设施设备及日常生活用品配备达不到基本标准的敬老院,要按照标准整改完善,确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质量。

三、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一)配齐工作人员。

敬老院应按照《民政部关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107号)要求,为确保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结合当地实际配齐管理服务人员。敬老院院长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挑选考察,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查同意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任。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备案。敬老院要发挥年龄较小、身体较好、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五保老人自治管理的作用。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为其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维护其劳动权益。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要定期对敬老院管理服务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升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

二)落实管理经费。

保证敬老院的正常运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和管理服务人员工资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解决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敬老院管理运行经费包括日常办公经费、水电燃料费和设备设施维护经费等。各区县(自治县)财政要按照不低于在院供养对象年供养金总额15%比例安排管理运行经费。

三)发展院办经济。

补贴供养对象生活。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为敬老院划拨、调剂或租用生产用地等方式,积极引导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解决敬老院发展院办经济必需的场地和设施。敬老院要充分利用现有闲置土地、设施等,因地制宜发展种植、养殖、加工等院办经济,其收入用于改善供养对象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鼓励供养对象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供养对象参加院办经济劳动的要给予适当报酬。

民办养老院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管理,促进敬老院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敬老院是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敬老院以乡镇办为主,五保对象较多的村也可以兴办。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兴办和资助敬老院。

第三条敬老院坚持依靠集体,依靠群众,民主管理,文明办院,敬老养老的办院方针。

第四条敬老院所需经费实行乡镇统筹,并通过发展院办经济和社会捐赠逐步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村办敬老院所需经费由村公益金解决。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敬老院工作的领导,把敬老院事业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民政部门是敬老院事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敬老院工作的业务指导。

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二章供养对象

第七条敬老院以供养五保对象为主。在没有光荣院的地方可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有条件的敬老院可以向社会开放,吸收社会老人自费代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不得接收入院。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并由本人和敬老院双方签定入院协议。

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九条敬老院供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供养人员)应当遵守院内的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三章院务管理

第十条敬老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一条敬老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贯彻落实办院方针、原则,审议院内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管理委员会成员经敬老院全体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供养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保持美观清洁的院容院貌。

第十三条供养人员的饮食应当讲究营养、卫生,每周有食谱。

第十四条供养人员生病,院方应及时负责治疗。有条件的敬老院应当设立医务室,建立供养人员健康档案。供养人员去世后院方要负责从简料理后事。

第十五条适当组织供养人员进行学习,因地制宜开展适合供养人员特点的文体和康复活动。

第四章财产管理

第十六条敬老院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费、物资、伙食、生产经营账目要定期公布,接受供养人员和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财会人员离职时,必须清查账目,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集体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协议处理。

第五章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敬老院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二十条鼓励供养人员参加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二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六章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敬老院需要和规模进行配备。

第二十三条敬老院院长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办敬老院由村民委员会)选派。敬老院其他工作人员采取合同制,实行公开招聘。其基本条件是:热爱敬老养老工作,有一定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吃苦耐劳。从事财会、医疗等专业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

第二十四条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比照乡、镇、村集体企事业单位干部和职工的待遇确定。

民办养老院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的社会体制以及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相对滞后,使农民工被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享受不到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福利待遇。同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无法为这一群体提供充分的保障。我国现行的关于农民工的养老保障制度中存在一定缺陷,不符合这一群体低收入水平及流动性强的特征,实施过程中又遭遇各种障碍,最为困扰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建设的问题之一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使得农民工不得不面临着只参保不受惠的无奈境地,影响其参保的积极性。此外,在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障权益保障方面缺失的现象是很普遍的。

一、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制度的探索与发展

1.国家层面的制度探索与发展我国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探索与发展经历了政策空白期与政策制定期两个阶段

1951年至2001年,我国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处于政策空白阶段。1951年2月26日我国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我国养老保险事业进入了起步阶段,《条例》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养老保险。1991年6月26日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是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所制定的养老保障政策,没有将农民工纳入到养老保障的受惠范围。国务院在1991年7月25日,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四章中对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保险福利及其他待遇做出规定,其中就养老保障的享有也做出了规定:企业招用农民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但并不完整。

2001年,我国关于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政策进入制定和逐步完善的阶段,同时,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养老保险只能够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允许转移统筹基金,“单位缴费”的统筹账户基金是无法进行转移的,这些原因直接影响了农民工的参加养老保险的热情,农民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无法享受到养老保障带来的便利。同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单位缴费,转入地因为需要承担将来为转入人员发放基本养老金的责任,所以,长期支付的资金方面压力较大。

2006年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九条中提出:“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意见》针对所面临的农民工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就农民工社会保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新要求。

2009年2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针对农民工的劳动就业的特点,按照低保险费率、广泛面覆盖、能衔接和可转移的要求,拟定了《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针对现阶段农民工的收入方面普遍较低的特点,在单位缴费方面,在之前规定的平均缴费水平上,降低了八个百分点,其比例为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二;根据自己的收入情况,农民工可以在个人缴费4%-8%直接进行合理的选择,同时,为了最大限度的扩大养老保险的制度覆盖范围,并将农民工业纳入其中,实施了降低农民工及其用人单位的经济负担的策略。

2009年12月28日,为保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九条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做出了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暂行办法》为全国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接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

2014年7月1日针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提供了办理接续手续的办法,我国正式施行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这一规定为不满15年保险缴费年限的农业转移人口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提供了一定的便利,由于施行时间还不长,实际效果还有待进一步检验。

2.地方层面的制度探索与发展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转移接续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让农业转移人口能够享受到更多的社会保障权益,各地也进行了探索,形成了不同的养老保障转移接续的模式

为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益,2001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条例》,北京市《暂行办法》体现对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重视,同时企业缴费基数偏低,减轻企业对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负担。但北京市《暂行办法》中也存在问题: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只能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不能转移统筹账户的基金,一方面加重了转入地发放农民工养老保障金的负担,另一方面也打击了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障的积极性。

二、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我国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起步较晚,进度较缓

虽然相继出台了许多针对这一群体的社会保障政策,但是这些政策在执行过程存在障碍和偏差,政策的实际实施效果不乐观。[2]目前,我国国家层面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包括《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前两项政策的保险覆盖范围仅为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对于解决进城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问题的缺乏针对性,虽然《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中将保险覆盖范围扩展到了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但是也没有针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险提出解决方案。从现实情况看,农业转移人口对于养老保险有着强烈的需求。但目前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不容乐观,面临诸多问题,如同城缴费时间门槛过高、转移接续难、农民工保险意思薄弱等问题,其中转移接续困难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分析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是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的根本原因。建国初期为了赶超实现经济上的目标,我国实行的战略是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城市,相应也就形成了城乡二元体制。长期以来,二元经济体制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但二元体制下形成的二元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拉大了城乡差距。由此产生城乡相互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使得农业转移人口的养老保障制度接续困难。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市,因为缺乏社保接续机制,不能享受养老保险所带来的相应地福利。

2.我国不同养老保险制度缺乏内在统一性,养老保险区域统筹与农业转移人口跨区域流动之间存在矛盾。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几个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军人养老保险等,同时每个部分内部根据不同的缴费比例、资金统筹方式等进行细化。我国养老保险主要是以区域统筹的方式,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主要停留在县市级,省级统筹较少,各地在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基数以及管理体制存在差别,由于农业转移人口具有流动频繁的特点,导致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

3.我国现行的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制度的可操作性不强。[4]由于农业转移人口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城市,从事不同类型的工作,因此所参加的养老保险险种也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现在还缺乏全国性互联网参保信息管理系统,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只能依靠人力,同时,由于不同地区所采取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程序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地采用不同的转接程序使得相应的办理手续变得复杂和困难,影响转移接续工作的进展。

三、农业转移人口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实现路径

1.落实我国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改革城乡二元户籍模式。农业转移人口在参加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过程中存在障碍,其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国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农业转移人口不具备城镇户籍,农业转移人口被排除在城镇养老保障体系之外。2014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的第九条: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各地需要加快落实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管理模式,将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2.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的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包括单位和农业转移人口的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发放标准、基金管理、基金调剂等内容在内的整个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管理方式。[5]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的待遇支付标准,同时实现养老保险业务由国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进行管理。同时,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

民办养老院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老龄化;民办养老机构;养老需求

一、问题提出

我国早在1999年便进入了老龄化社会,2005年以后人口老龄化速度逐渐加快;2007年底,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到1.53亿,占总人口的11.6%;2010年以后则将进入迅速发展期;到2050年,60岁及以上人口比例更会达到30.7%。此外,高龄化、失能化趋势愈益明显,目前80岁及以上高龄人口已达1619万,到2020年将增至3067万。全国完全失能老年人已由2000年的799万增加到940万;部分失能老年人由1461万增加到1894万。“未富先老”的国情使政府难以独力承载养老服务供给的负荷,老龄化、高龄化以及家庭规模小型化等因素削弱了家庭养老功能,传统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已不能满足日渐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长期以来,国家和集体福利包办的公办养老机构存在财政压力大、养老机构少、服务水平低等问题,同时养老资源供给严重不足。截至2010年底,全国城乡共有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和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机构4万个,总床位312.30万张,与老年人口之比为1.49:100,平均每千位老人才拥有十五张左右床位,这与发达国家每千名老人拥有50至70张床位差距甚大。由此可见,仅靠传统的居家养老和公办养老院已远远满足不了巨大的养老需求,因此鼓励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机构养老行业势在必行。

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并经营管理,自筹资金、自行运作、自负盈亏,提供非营利的养老机构。作为介于“政府”与“家庭”之间的新型养老形式,民办机构养老能够弥补传统居家养老和政府机构养老的不足,是在老龄化背景下解决“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重要途径。2011年3月21日,入保部部长尹蔚民指出,“在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当中,投入应该是多元化的,既有政府的支持,也依靠社会资金的支持,老龄事业、产业发展有广阔前景”。可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前景良好,市场需求广阔。因此对于民办养老机构的研究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二、民办养老机构的类型和作用

1 目前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类型

按投资主体和所有权归属划分,民办养老机构可分为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和政府购买服务等三类。公建民营是指由社会力量管理运营国办养老机构,这种委托类型有利于整合国有资源、盘活公办养老机构存量。民办公助是目前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主要类型,即对处在建设阶段的民办养老机构,国家财政按照规模、投资额等指标给予相应资助;对于正式开业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床位数和实际收养人数给予一定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是对经济困难老人、高龄老人、病残老人、独居老人、生活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等,政府采取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方式,以提供补贴、发放服务券等形式,购买养老机构的服务,为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料理、精神慰藉、老年维权、信息咨询等服务。

按服务类型划分,民办养老机构可分为日托型、寄养型、治疗型三类。日托型养老是指老人白天在托老所享受看护服务,晚上则回家接受家人照料。寄养型养老是指把老人送到养老院,或长期或临时进行吃住方面的照顾。治疗型养老是针对高龄老人或需要治疗康复老人或缺乏自理能力老人,提供康疗或休养为主的养老服务。

2 发展民办养老机构的作用

第一,这是社会福利社会化的一种组织革新,是养老领域的一大突破。民办养老机构可以弥补政府统包养老中责任缺失和资源有限的不足,是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的一种进步和创新。第二,引导和积聚社会资源,缓解老龄化给国家带来的财政压力,增加老年服务供给,弥补国有资源的严重不足。第三,加强竞争,打破公办养老的垄断局面,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第四,有利于提高社会对老人的关注度和发展夕阳产业,有利于社会慈善意识、道德水准和善孝文化水平的提升。

三、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种新兴事物的发展必然先天力量相对弱小、后天发展有所局限,民办养老机构从其建立到壮大同样面临发展中的很多问题,其表现如下。

1 自身投资回收效益差,社会资本吸引力弱

从投资回收时间角度来看,民办养老机构初始投资额较大、投资回收期较长,需要大量流动资金补给新的投资需求,面临较高的财务风险:从投资回收效益的角度来看,民办养老机构投资往往利润低、效益差、护理要求高、经营风险大等一系列问题。由于养老服务的微利性和风险性,我国金融机构普遍不愿为民办养老机构提供融资服务,同时民间借贷规模小,利率高,融资问题先天性地限制了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由于资金匮乏,民办养老机构大多基础设施简陋、专业护理人员短缺、必要医疗设备不完善等,导致对老人入住吸引力不够;老人入住率低又导致养老院收益低,如此循环发展减弱了对社会资本的吸引力。

2 社会认可度低,慈善事业不发达

近年来,社会资本注入养老行业促使民办养老事业发迅速展,但由于历史传统和老百姓观念影响,我国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社会环境酝酿不足,还未达到全社会认可和支持的高度。首先,大部分民众认为个人对养老服务进行投资是谋利行为,只是借“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最终会损害老年人的利益。其次,我国缺乏像西方社会那样大规模慈善捐助的历史传统,民办养老机构几乎得不到社会资金的无偿支持,民众对将资金捐给私营团体的行为不能接受,社会对民办机构捐助产生福利冷漠。第三,像民办养老机构这种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在我国还缺乏良性发展的土壤。

3 管理体制不健全,监管机构重叠

目前,民办养老机构主要受民政部门和老龄委管理,还未成立专门的行业组织进行协调管理,缺乏专门的行业标准和行业管理规范。许多民办养老机构直接套用其他行业的服务模式进行服务,如“宾馆式”、

“医院式”等,然而这些服务与老人的需求并不适应。由于行业组织的空缺,服务对象与养老机构发生纠纷时,不知如何投诉,常常采取私下了结或媒体曝光等方式解决,这影响了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整体形象。同时,政出多门会出现“多龙不治水”的现象,在我国现行行政体制下,民政、老龄委和审计等部门是民办养老机构监管主体,但各个主体的监管权利、责任、程序和方式在法律上缺乏可操作性,

各部门在管理上互相推诿,处于被动和消极的状态。

4 缺乏专门型人才

养老服务是“夕阳行业”,但却也是“朝阳产业”,急需大量的专业人才。现实是,养老院专业护理人员的供给不能满足入住民办养老院的老人对照料护理的专业化服务需求。再者,相比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待不能提供正式编制,在招募人才方面的劣势显得尤为突出。调查发现,一些养老机构受成本限制,多聘用下岗或退休人员进行养老看护工作,人员素质与其工作岗位的专业要求相距甚远。且其护理员流动频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缺乏人力资源基础。另外,一些民办养老机构的优秀专业人员还受公办养老机构的“人才挖角”,造成专业人才的流失。

5 政策扶持力度小,现有政策落实不到位

在养老服务市场中,民办养老机构相对公办养老机构缺乏竞争力。公办养老机构由政府投资兴建,环境优美、设施精良、空间开阔并能享受到政府所有的优惠政策与财政支持;由于其具有公有性质及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上的优势,容易组建起一支优秀的管理、技术和服务队伍。相比之下,民办养老机构在硬件设施建设上无法与公办机构相比;由于单位性质和待遇等问题,它们很难找到和挽留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在既有政策方面,《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民办养老机构在建设规划、土地使用、税收减免、水电使用等多方面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对这些政策的落实缺乏有效地协调、引导和监督,加上有些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在落实优惠政策上往往推诿扯皮,各项优惠政策难以得到落实或最终落实受到种种限制。

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对策

民办养老机构能够为日益严重的老龄化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养老需求,促进我国养老事业的多样化发展。对于目前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 政府落实相应优惠政策,同时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把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优先立项,统筹安排,从根本上保证养老机构的快速发展。二是在公益用地和建设用地中优先安排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减免为老服务设施建设配套费和机构照料服务税收优惠。三是必须把“民办公助”的政策落到实处。加大政府对养老机构发展的资源配置,制定具体落实“民办公助”的措施和办法。四是深入推进“公办民营”的改革步伐。按照政府与企事业分离原则,改革过去政府对养老机构包办包管的僵化管理体制和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作法,鼓励和指导各类公办服务机构的改制、改组。

2 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要按照政策指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市场化、社会化为导向,逐步建立适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大力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不断满足老人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养老服务的需求。

3 规范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制度管理。在养老机构的建设、管理、服务和监管等诸方面需要制定出一整套的标准和规范,明确各部门之间的管理职责,加强政府的监管。同时出台关于养老服务机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为保护老年人权益和养老机构利益提供基本依据,推进民办养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4 培养专业护理人员。专业养老护理人员是发展养老事业的基础,针对我国目前缺乏专业护理人员的现状,政府和社会应当承担起培养养老从业人员工作的责任。从业人员必须了解老年学、护理学、心理学等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医学的一般理论,了解老人的生理特点、心理特点和老年保健知识。我国既可以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让各大学参与培养专业养老管理人员和专业护理人员的任务,也可以利用财政支持方式让社会承担培训各养老机构护理人员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毕素化,陈如勇:发展民办养老机构的若干思考[J].苏州大学学报,2005(5).

[2]张晓峰:民办养老机构:在机遇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J].社会福利,2006(12).

[3]严浩:中国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趋势与展望[J].社会福利,2004(4).

民办养老院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农村村民中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对这部分人进行及时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全面提高五保供养水平,既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和谐**的客观要求,加强敬老院建设是保障五保对象生活权益的根本途径,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中央、省、市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要求各级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来认识敬老院建设,切实强化措施,加大力度,把敬老院建设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近年来,我县的敬老院建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敬老院建设工作得到长足发展。目前,全县共有乡镇敬老院16处,集中供养五保老人995人,年投入供养资金199万元,基本实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病有所医”。特别是去年省、市部署乡镇敬老院改扩建计划以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召开专门会议进行部署,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了敬老院建设目标责任书,各乡镇把敬老院建设摆上了重要议事日程,把敬老院建设当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三个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从规划、设计、筹资、开工建设等方面都层层把关,高标准、严要求,行动较快,措施得力,工作到位,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好局面,在社会上反响强烈。**、白彦、郑城、卞桥、魏庄、丰阳、临涧七个乡镇在全县率先进行了改扩建或搬迁,**镇在财力非常紧张的情况下,投入较大资金,新建老年公寓大楼,建筑面积4160平方米,工程完成后,可容纳260人入院;白彦、卞桥、临涧也都在1500平方米以上,其他准备改扩建的乡镇也都拿出了实施意见,工作都非常积极主动。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各乡镇的重视特别是在场各位的努力工作分不开的,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辛勤工作在全县敬老院建设岗位上的各位同志表示亲切的慰问和衷心的感谢!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县敬老院建设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院舍房屋普遍破旧落后。全县多数敬老院由于建院时间较长,面积、规模小,园容园貌破旧。宿舍内配套设施简陋,与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不相适应,也严重制约了五保供养水平的提高;二是管理服务质量水平不高。主要表现在管理方式落后,有人浮于事的现象,管理人员与院民数比例不合理,管理服务人员年龄偏高,整体素质偏低,管理质量、服务水平不尽人意;三是供养比率太低。据统计,2004年,我县有五保对象2563人,其中分散供养1568人,集中供养995人,集中供养率仅为38.8%,2005年新增了2014名五保对象,按照省、市要求,2006年集中供养率不低于60%,全县集中供养人数应达到2746人,但全县16处敬老院现有总床位只有1200张,总床位占老年人数26‰,现有条件远远跟不上发展需要,由于集中供养率偏低,严重影响了我县省、市文明敬老院的创建。四是现有资金还不能满足实际建设需要。目前,我县乡镇敬老院是以本乡镇"五保"对象为主体,以集体经济为依托,以"一乡一院"为建制的福利型体制。这种供养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难以生存和发展,由于乡镇财政拮据,配套供养资金难以到位,敬老院资金缺口较大,"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病有所医"的办院水平得不到有效的财力支持,特别是敬老院建设资金投入不足,改扩建的力度不大,有些乡镇存有等、靠、要思想,面对困难不去积极想办法解决,而是消极对待,致使敬老院建设速度缓慢,严重影响了我县敬老院改扩建的进程。五是责任心不强。个别乡镇没有长远规划,思路狭窄,设计规模达不到上级要求,有的对建设质量把关不严,给建筑工程留下安全隐患。这些要在今后的工作中逐一研究解决。

二、加大力度,切实做好敬老院建设工作

(一)积极筹措资金,尽快把敬老院新建、改扩建资金投入到位,确保2007年底基本实现五保集中供养。省、市、县提出的乡镇敬老院建设三年规划,对乡镇敬老院建设提出了严格的标准和要求,也为我县的乡镇敬老院建设指明了方向。我县的敬老院建设,要本着布局合理、经济实用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力争今年基本完成敬老院建设任务,2007年扫尾。敬老院建设标准应不低于省民政厅规定的三级院标准,做到庭院美化绿化、路面硬化、水电路畅通,娱乐健身、医务、就餐、洗浴等设施配套,工作人员配备合理,规章制度健全,五保对象应保尽保,集中供养率达95%以上,使敬老院成为农村老年人活动中心和精神文明建设阵地。一要认真落实规划。去年以来,我县制定了敬老院建设三年规划。当前的主要任务是抓好规划落实,力争今年年底前全县五保集中供养率有一个大的提高。要保护好、利用好敬老院现有资源。各乡镇政府切实负起责任,凡能够利用的,要充分利用,确实不能利用的,要搞好资产处置,不能造成资产流失。要继续坚持“稳定一级院,巩固二级院,发展三级院,转化等外院”的指导思想,需要维修改造的要加以维修改造,容纳能力不足的要逐步加以扩建。要充分挖掘各类资源,尽量降低建设成本,要积极利用撤乡并镇后闲置的政府办公场所及学校、卫生院,也可以利用破产倒闭的企业等房产资源,通过维修改造,作为敬老院使用。要加强对敬老院建设的组织领导,民政、财政、建设、土地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在项目设计、评审、工程招标和验收等环节上,通力协作,共同抓好落实。要实行目标责任制,按照三年规划,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责任人和年度任务目标。要严把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要将敬老院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定期督导。二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要采取财政列支一部分、社会捐赠的慈善资金投入一部分、福彩公益金拿出一部分的办法进行资金筹措,确保按时完成计划。要充分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敬老院建设,对企业和个体老板愿意向敬老院投资的,如果数额可观,可以让其冠名,凡是对五保事业给予赞助的,可以铭刻纪念。可以劝导企业自己兴办敬老院,政府在供养资金上给予一定的补助。总之,要千方百计挖掘社会潜力支持五保事业,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孤的良好风尚。三要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敬老院工作水平。要继续开展敬老院等级管理,促进敬老院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要选拔政治素质高,热心五保事业,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人担任院长。工作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热情的服务态度,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服务技能。民政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要坚持和完善以往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度建设要细,执行制度要严,靠制度来规范工作,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加强分散供养人员的保障服务,村里要安排专人负责,乡镇要以敬老院为依托,定期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乡镇敬老院管理规程》,使我县敬老院管理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重点要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建立健全院长、服务人员职责,岗位责任制,院民守则,学习制度,卫生制度,财务制度,考勤制度,食堂管理等制度,同时要成立有院民参加的院务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委员会、食堂管理委员会、生产管理委员会,逐步形成民主管理,自我约束的良性管理机制;二是强化管理。要把任务层层分解,实行指标管理,把责任落实到人,要让院民直接参加管理,评定工作优劣,体现院民的主人翁地位,发挥院民的民力,与服务人员一起提高敬老院的工作水平;三是要进行检查评比,县民政局要根据等级管理的标准制定《文明敬老院检查评比标准》,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要把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力争把敬老院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更高的水平。

(三)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院办经济。为增加敬老院的收入,改善办院条件,提高老人的生活水平,促进乡镇敬老院的发展,各乡镇要根据敬老院等级管理的规定,积极探索发展院办经济的路子,在大力发展院办经济上多动脑筋,大做文章,搞好突破,不断增强乡镇敬老院的经济实力,积极走以院养院的发展道路。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敬老院建设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各乡镇和有关部门一定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要将敬老院建设作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分工负责,精心策划,周密组织,明确任务和要求,落实责任,按时完成。民政部门要搞好调研,当好参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出台有关政策措施,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要深入宣传发动,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加强敬老院建设工作,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怀,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各部门、各乡镇要从弘扬主旋律的高度,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敬老院建设工作中来。敬老院建设是民政部门的职责和任务,但仅靠民政部门的力量,有些问题是解决不好或解决不了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大力支持。因此,今后,要充分利用**电视台、临沂日报**版等多种传媒,宣传敬老爱老、关心支持敬老院建设的好人好事,呼吁全县人民为敬老院奉献爱心,努力营造尊老敬老,争献爱心的浓厚氛围,各乡镇敬老院要积极争取与各部门、企业结对子,建友好单位,签订建立友好单位协议书,结成帮扶对子,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努力为我县敬老院的建设和发展增添生机和活力。同时,要在县电视台新闻节目中和临沂日报**版设立乡镇党委书记访谈录,促进敬老院建设步伐,要培育、宣传一批好典型,总结、推广一批好经验,把敬老院建设成传递爱心的窗口、精神文明的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