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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年12月22日,我局已下发《明确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审批管理职权的通知》(杭教成〔*〕23号;杭府法审告〔*〕64号,*年12月14日),明确从*年1月1日始,将我市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审批管理权下放到区教育局(社发局)。*年上半年,我局已根据上述文件精神下放了7所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并根据市法制办的要求开展了审批管理权下放一年多以来情况的评估工作。

为强化对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的属地管理,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发挥我局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宏观管理、指导作用,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并请示市政府同意(府办简复第B*2247号),决定将市管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下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对象

所有市管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共96所。

二、下放方案

按学校法人证书标明的地址,将96所市管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全部下放到所在地的区教育局(社发局)管理。其中,上城区27所,下城区29所,拱墅区10所,江干区3所,西湖区25所,滨江区2所(具体下放名单见附件)。

三、下放的实施

(一)上述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的下放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即从2009年1月1日始,上述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由区教育局(社发局)主管。

(二)市管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下放后,由主管区教育局(社发局)在2009年3月1日前换发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版办学许可证,相关学校要及时到区相关部门办理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等证书的变更手续。2009年3月1日始,原由我局颁发的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一律作废。

(三)举办者因故要求终止学校,并于*年12月31日前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的,由我局依法予以终止,并到市相关部门办理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等证书的注销手续,不再实施下放。

(四)个别办学地点与注册地点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确需调整到学校实际办学地注册,并因此而需要调整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下放后再由相关区实施调整。

四、下放后的管理

(一)由各区教育局(社发局)负责实施对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年检年审和统计、办学许可证的换发等工作;我局负责对全市民办培训学校(教育机构)宏观管理和指导。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教育培训;上市;法律风险

一、我国教育培训公司上市现状

中国的教育培训业处于起步阶段,市场竞争激烈。规模来看,现有教育培训机构近万家,德勤(2012)预计,包含各类培训机构在内的中国民办教育市场,将继续保持15%的复合增长率,预计2015年将达6,400亿元规模。市场业务来看,教育培训主要业务涵盖:语言培训、职业培训、管理培训、教辅培训、幼儿教育。行业发展来看,知名品牌教育机构如新东方、巨人教育、安博教育、环球雅思等占据英语、课外辅导、职业教育等业务主要地位。

教育培训机构虽然众多,但上市公司却较少,且没有教育培训机构选择国内上市。从教育行业大类来看,虽有国内上市公司“方直科技”等,但其并非教育培训机构。此外,自2006年有9家教育培训机构海外上市,依次为东方纪元、新东方、弘成教育、正保远程教育、ATA公司、安博教育、环球雅思、学而思教育和学大教育等。

从表1不难发现,我国教育培训机构的上市地点都选择国外,其中除东方纪元选择在新加坡外,其余8家教育培训机构均选择在美国挂牌上市。不禁要问,为什么我国教育培训机构不选择在国内上市?

二、我国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面临的主要问题

国内教育培训机构众多,融资需求旺盛。事实上,教育培训机构并非不想在国内上市,而是在国内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很难在境内上市。

(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难成上市主体

上市主体,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登记成立的企业法人。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3条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按照相关法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大多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企业法人。因此,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公益性和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自然属性决定其难成上市主体。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营利限制

《教育法》第2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从法律上排除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营利性基础。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此处“合理回报”界定尚不明确,如果合理回报指通常意义上的营利,那么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就与其他营利性法人相同。但这又与《教育法》规定相悖。

(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机制有待健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1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于部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业务内容模糊,且各地审批登记难易程度不同,没有完善的审批登记制度将对该民办教育机构整体上市的核准造成障碍。

(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有所限制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8条的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此处“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尚不明确是在学校最初成立之时,还是包括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成立后也不得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支持学校的后续发展。因此,如果对其采取严格的界定,那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上市融资又面临一法律障碍。

(五)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法律障碍

国家对公益性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和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税收方面采取了不同的优惠政策。但是目前为止,虽然国家已经出台了针对捐资举办和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对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尚不明确,对此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造成一种不确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税收法律障碍。

此外,目前我国适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会计制度尚不健全,权责发生制下的收入确认方式不利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综上各种因素,我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为了规避法律风险纷纷奔赴海外寻求上市融资谋取发展。

三、我国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的实践

国内教育培训机构在上市筹备过程中面临种种法律障碍,但这并非否定了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可能性,部分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框架之内上市,并进行了实践。

(一)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形式之“上市公司并购”

“拓维信息”作为一家计算机应用服务类行业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7月,以中国动漫第一股概念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股票代码为002261。作为上市公司,其近年来积极拓展教育培训业务,并购多家教育培训公司,确立了教育培训为其主营业务的事实。

1.收入构成

“拓维信息”上市之初业务包括系统集成及软件业务与传统增值业务。2011年主营业务构成有了变化,教育培训业务已经作为其主营业务的一部分并逐渐得到壮大。

资料来源:“拓维信息”2009、2010和2011年年报

公司收入构成在2011年及之前并不包含移动教育业务,而2011年移动教育业务已经占到主营业务收入的19%,而2012年中报显示,其移动教育较之于去年同期增长219.84%,占总收入的32%。而文化创意、传统增值业务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分别下降26.43%、35.26%,占总收入比分别为20%和20%。显然,移动教育相对于其他业务而言,已经成为公司创新业务中的最重要的一块。

2.移动教育业务构成

“拓维信息”教育培训业务2011年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国内“校讯通”业务;通过移动互联网推出的“名校联盟”、“博士热线”、《哇哇教育》等在线产品;在线下开设实体培训学校。其中“校讯通”业务可以看作公司增值服务业务的教育领域的延伸,而线下实体培训学校需要教育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是民办教育机构典型的业务形式。目前从公开资料无法确认实体培训学校收入所占比重,但与之前上市公司不含实体培训学校收入相比,拓维信息已有一定突破。

3.“拓维信息”教育培训业务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计算机应用服务类行业,其工商执照上经营范围未包含“教育信息咨询服务;教育软件的研究、开发”等与教育相关的业务,也未取得当地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其教育培训业务的收入依赖于子公司及其控股孙公司。

资料来源:根据拓维信息2011年审计报告整理

由于上市公司仅对外公布合并报表,各级子公司的业务相对不透明。仅从股权结构图中可以发现北京九龙晖科技有限公司是拓维信息教育培训版块的重要节点。北京九龙晖成立于2002年10月,由拓维信息全资子公司湖南互动传媒有限公司持股70%,拥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主营业务一直是电信的增值业务。从2010年并购珠海市龙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始,北京九龙晖逐渐演变成为一家教育培训业务的控股公司。鉴于教育培训业务审批门槛高、区域性强、客户资源优势重要、维护成本较低、竞争激烈等特定,2011年北京九龙晖快速设立或购并多家以教育培训为主营业务的公司,大多采用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合作方式,但为了各地业务遵循统一标准,在各新公司章程中约定由代表拓维的出资方行使100%表决权。

(二)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形式之“IPO”

“洪恩教育”成立于1996年,据其网站最新资料显示:公司注册资金4500万,是一家以学前教育软件研发为主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致力于点读笔、纸质有声读物、益智玩教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2011年9月北京市环保局已对其进行了环保公示,意味着洪恩教育或成为教育培训行业国内上市第一人。在2012年2月间媒体曾对此事广泛报道,公司登陆创业板进程已处于“落实反馈意见”阶段;公司网站对其主业的描述由“学前教育”变更为“学前教育软件研发”已规避作为民营教育培训机构上市的法律障碍;公司主要有四大类业务,一是多媒体教学软件,二是交互式教育VCD/DVD,三是有声读物系列产品,四是教学实验示范基地(教育业务),主要是针对0到8岁的儿童;对于公司是整体上市,还是将教育培训业务剥离后再上市,其财务总监冯智明曾对媒体表示,公司还没有最后决定等等。

截至2012年7月5日证监会的《发行监管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报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中,洪恩教育上市进程仍处于“落实反馈意见”阶段,由于未到预披露阶段公众无法了解其对教育业务的处理方法,如果其预披露招股说明书中主营业务不含实体学校的业务,即意味教育培训机构上市之路还未到破冰时,反之证监会将对此类企业上市的法律障碍做出新释义,但不排除其观察公众反应后在发审会做最终裁决的可能。

(三)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形式之“挂牌地方OTC市场”

2008年9月成立的天津股权交易所(简称:天交所)是成立较早影响力较大的地方产权交易所,其教育版块有两家教育培训机构挂牌,分别是“北海教育”和“尚学教育”。

“北海教育”是“山东北海教育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其成立于2005年,于2011年4月在天交所挂牌,从天交所披露的信息来看,其主营业务包括“全托、半托幼儿机构、双语中小学教育、国际化高中教育、职业教育”。“尚学教育”是天津尚学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其前身天津尚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0日,于2012年5月在天交所挂牌,从天交所披露的信息来看,其主营业务包括“小学、初中及高中课外辅导和升学辅导”。此外,天交所还披露了“尚学教育”的办学资质信息:“公司在2011年12月19日取得南开区教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教民112010470001011号],办学内容为培训、业余面授,举办者为天津尚学教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7日取得由天津市南开区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津南民证字第010281号],名称为天津市南开区尚学教育培训学校,业务范围为培训机构。”

可见,“北海教育”及“尚学教育”作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抑或成为我国教育培训机构谋求上市打开了一条道路。

四、关于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国内上市实践的几点思考

目前,虽然没有民营教育培训机构在国内IPO上市挂牌,但是各民营教育培训机构也在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谋求国内上市。“拓维信息”作为上市公司,其IPO时主营业务不含教育培训,但通过设立合并子公司等运作,教育培训逐渐成为其主营业务之一,从另一个角度而言,也算是教育培训机构曲线上市。然而随着相关政策逐渐清晰,“洪恩教育”IPO进程不断明朗化,暗示了教育培训行业国内上市存在可能,尽管存在着前述种种法律风险,但从另一角度而言,似乎也无法排除民营教育培训机构“闯关IPO”的可能,从监管者的角度而言将好的教育培训机构留在国内上市也顺应了市场的需求。此外,“挂牌地方OTC市场”成为地方民营教育培训机构踏上资本之路的第一站,“北海教育”和“尚学教育”在天交所的挂牌表明地方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已率先放宽民办教育机构挂牌限制,不排除此事件的示范效应将会影响到全国其他场外交易市场,甚至A股市场。

(一)提前规范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将成为首批获益者

规范化的经营运作是教育培训机构国内上市的基本前提。尽管“拓维信息”和“洪恩教育”等公司的实践有所不同,但都可看作我国教育培训机构谋求在国内上市的努力。这些公司通过规范化的经营运作,逐步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随着国内教育培训行业上市政策明朗化,提前规范的教育培训机构或将成为首批获益者。

(二)亟需相关法律及政策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正确定位

金融市场尤其是资本市场的进步及相关改革只有经过法律的确认,才能变成行业发展规范,促进行业长久有序的发展。因此,对《教育法》等应进行适当修改,对公立教育、私立教育、营利性教育加以区别明确。只有明确教育培训机构营利的适当性及其企业属性,才是其进入资本市场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法律保证。

(三)应该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注册管理监督

部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业务内容模糊,各地审批登记程序有待完善,这些都将对民办教育机构上市的核准形成阻碍。因此,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等级注册管理有其现实意义。因此,明确教育培训机构登记注册机构,加强工商税务部门对其经营监管,确保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政策法规得到落实相,切实做到各监管部门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无缝衔接。

(四)教育培训机构上市主体的价值取向应清晰正确

教育培训机构作为特殊的上市主体,应有清晰正确的价值取向。事实上,教育培训机构不仅是教育培训产品的提供者,更是知识技能等无形产品的传播和输出机构。这些无形产品对于其受众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清晰正确的价值取向和经营理念有助于其得到社会认可获得融资便利。

参考文献

[1]陈杰.民办教育培训企业境外上市境内难的原因分析[J].现代经济探讨,2011(07).

[2]李伶,唐海花.我国民办教育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08(01).

[3]宣立虎.探析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上市之路[J].法制与社会,2011(28).

[4]兰君.我国民办教育产业发展对策研究[J].现代商业,2010(35).

[5]周凤荣.对我国现行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的几点思考[J].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5(04).

[6]高志国.民办学校营利与公益关系的哲学思考[D].内蒙古师范大学,2009.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税务 教育行业 税收管理 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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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审批。举办实施初级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举办实施初、中级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省辖市(含扩权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举办实施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办学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由所在地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省属和中央直属单位、驻豫部队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管理。跨区域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举办者所在地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建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抄送同级教育行政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2、举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条件,并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设置标准)的要求。培训规模须在200人以上,用于培训教学的设备、仪器等(不含基本设施)价值按培训层次确定,分别在10万—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初级工培训10万元,中级工培训20万元,高级工及其以上层次培训为30万—50万元。

注册资金须在审批机关指定的国家商业银行存储。职业培训学校批准设立后,持批准文件将注册资金转入学校银行账户。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一般履行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举办者根据学校具备的条件,向审批机关提交筹设或正式设立申请及所规定的材料。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设置标准,结合本地职业培训资源的布局情况,认真受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建申请和正式设立申请及有关材料。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履行以下程序:受理、审查、考察评估、批准。

(1)受理。对举办者按规定提供的申办报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法人资格或法人条件、学校章程、决策机构人员名单、场地和资产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等文件材料齐备的,审批机关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

(2)审查。依据设置标准对举办者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有遗漏或不完整的,通知举办者限期补充。有不清楚的,通过询问、调查等方式予以澄清。对申报材料审查无异议,通知举办者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附件2)。

(3)核查评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按照设置标准,对举办者的教室、实习场地、设施设备、学员食堂、宿舍、活动场所等办学条件进行核查,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形成考察评估报告,提出能否设立的意见。

(4)批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设立的职业培训学校,依据专家组或中介机构的评审报告,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批准,将批准文件送达申办者,并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并将申办材料及时退给举办者。

审批机关对筹设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筹设期最短不得少于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年。对正式设立的申请必须进行核查评估,并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经费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划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5、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当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的规范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学校名称应体现行政区域、字号、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内容要求,统一使用“××××××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名称不得违反《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国际”、“中华”、“全国”字样。冠以“河南”字样的,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般不以举办者的姓名和专用名词冠名。捐赠者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可以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冠名。

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分正本和副本。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将办学许可证的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办学许可证的内容若有变更,由发证机关在副本中注明,并换发办学许可证正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取,各审批机关分别发给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除审批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收缴、扣压或吊销。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8、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以下事项应及时向审批机关备案。

(1)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

(2)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新招学生名单应在一个月内报送审批机关);

(3)招生简章和广告;

(4)修改后的章程;

(5)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学校负责人变更以及校址搬迁;

(6)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7)其它需要备案的事项。

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校长由学校决策机构报审批机关核准(附件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校长(负责人)核准表》),其基本条件是:

(1)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良好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完全的政治权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热爱职业培训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3)具有3年以上教育或职业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规定。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年龄可适当放宽。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兼)任学校的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成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

1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要真实准确,须填写《河南省职业培训招生广告备案表》(附件4),如实学校的名称、地址、专业设置、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期限、收费标准和简章广告备案号等内容。简章、广告须经备案后播发。未经备案或虚假广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1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市场就业要求,自主设置专业、自主开展教育活动。应将职业道德和职业指导作为必修课程,列入教学内容。招收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培训的学员,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技术等级标准制定教学计划。经培训合sp;1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建立严格的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根据办学成本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和审批机关备案并公示后,方可向受培训者收取费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学生退学,应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核退所收费用;因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等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的费用。

学校应依法设立财务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独立建立银行账户,设立帐薄,严格财务制度。从事会计、出纳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每个会计年度结束,财务收支情况应委托审计会计事务所依法审计,并主动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13、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风险预防机制,有效预防办学风险。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建校之初及存续期间设立的办学风险保证金专项用于学员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处理学生退费,偶遇重大意外事故的处理,或遇到危机时,学生转学和职工工资及停办或解散后的善后工作。

办学风险保证金根据培训规模由各省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缴纳数额,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年度缴纳,三至五年达到规定额度。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国家商业银行专户存储,进行专项管理。办学风险保证金归缴纳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所有。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14、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用等级制度,根据贯彻国家相关法规执行情况、办学规模、条件、质量、信誉等,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信用等级。对被认定为一级信用等级的可给予一定时期的免检。对三级信用等级的学校,进行限期整改。

对信用等级采取记分的办法实行动态管理。审批机关委托社会信用好、业内影响大的中介组织评定,经认定后公布。

1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年检和评估制度。审批机关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每年一季度进行综合检查。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评估每3年进行一次,由审批机关组织或委托具有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其办学条件、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

16、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处理相关事项应做好相关记录,由监督人签字后归档。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

1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非法所得,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队伍的建设

18、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保障民办培训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享有同等的权利,做好教师的资格认证工作和职称评定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认真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工作,对认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1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聘任教师、职员应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制定业务培训规划,有计划地开展教研活动,并成立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专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是:

(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2)具有3年以上本专业教学经历;

(3)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岗位证书。

五、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服务

2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收集分析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结合本地职业培训资源状况,引导其合理设置培训专业,根据需求调整培训内容。要在教学培训计划、大纲、教材建设等方面为学校提供服务,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毕业(结)业生提供职业技能鉴定和就业指导服务。

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超级秘书网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