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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收入

房地产行业收入

房地产行业收入范文第1篇

关键词:房地产 综合验收 收入确认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横跨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的产业,其经济活动存在于房地产的前期准备阶段、生产阶段和消费阶段全过程,加上房地产生产、流通过程长、消费过程更长的特殊情况,决定了房地产行业是一个生产周期较长,与多行业、多部门、多学科相结合的知识密集型产业,又是个资金占用量大且周转较慢的资金密集型产业,同时也是一个物业管理周期长、售后服务任务重的服务性产业。

一、房地产行业的特殊性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过程不同一般工业制造业,更不同于商品流通和服务行业,有着其特殊的开发流程或步骤。要准确把握房地产收入确认的关键时点,就必须对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流程具有深入的了解。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除了前期需对包括项目周边环境及配套、居民的购买能力及消费偏好、项目周边的房价水平、项目成本及投资回报率情况、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国家及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等房地产市场情况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申请建设开发用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外,项目开发流程还需经历六个阶段,如图1所示。

图1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简图

二、房地产收入确认的特殊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一般企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具体分述如下: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上述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是指导会计实务中进行收入确认的总体性思路,统领我们应对会计实务中各种千差万别的情形。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取得建设用地开发权、进行规划设计等前期工程、开始建设到完全建成往往需要几年时间,与一般工业生产企业相比,房地产开发具有成片开发、开发周期长等特点,加之房地产销售一般要经过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买受人验收确认、办理产权过户等环节。因此,房地产生产经营的特殊性及房地产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上的特殊性。《收入准则》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志,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以结算账单提交买受人并得到认可作为房地产收入确认的依据,虽然比较简单而便于会计实务操作,但其未能反映销售的实质,且理论上缺乏合理性。在会计实务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究竟应在哪一时间点确认收入?本文认为,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应考虑两个层次的标准,即会计专业标准和法律标准。

1.会计专业标准。会计专业标准是指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标准,如《收入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等。从一般企业收入确认原则的五个条件可以看出,收入确认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为标志,理论上比较合理。但由于房地产商品交付约定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致使在会计实务中难以判断房地产收入确认的关键时点。其焦点在于如何把握房地产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与报酬的实质转移。

2.法律标准。房地产是不动产,因此,房地产商品的买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法律的制约和保护。法律标准是指我国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房地产销售必须符合的条件和标准:如房地产的产权归属应当清楚,并有合法的产权证件;经过改、扩建的房屋,产权所有者应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妥变更登记手续后,方能进行交易等;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即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买卖。凡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既使房地产商品已经开发完毕,甚至取得了相关报酬并转移了风险,也不能作为收入予以确认。

三、房地产收入确认的关键时点分析

在房地产会计实务中,不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地产收入确认关键时点的认定有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种做法:

(1)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合格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

(2)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发出“入住通知书”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

(3)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钥匙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

(4)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办妥产权过户手续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

(5)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合格,办妥入住手续后,等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确定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上述因素影响的理解不一致,使得其对房地产收入确认关键时点的认定也千差万别,从而导致出现收入提前或推迟确认的情况,给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利润的操纵提供了机会。为了防止利润操控及规范收入确认,本文现就房地产收入确认关键时点的不同认定方法逐一进行剖析:

(1)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及发出“入住通知书”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本文认为,房地产已竣工并业经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合格且面积已经有关部门测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讫房款并开具了销售发票,但此时并不符合房地产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的法律标准。且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房屋存在延期交付、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主体工程结构质量不合格等情况时,买受人即可以行使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以综合验收合格或/及发出“入住通知书”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确认的关键时点显得很不合理。

(2)以开发的房地产业经竣工验收合格,房地产商品业经买受人验收并办妥入住手续(移交钥匙)时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本文认为,房地产已竣工并业经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合格且面积已经有关部门测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收讫房款并开具了销售发票,买受人办妥了入住手续(移交钥匙),此时既符合《收入准则》规定的五个条件,也符合房地产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的法律标准。但是在法规尚不完善、政府监管不力的情况下,买受人为了逃避营业税和契税或延迟缴纳各项税费等原因,往往不会及时办理入住手续。基于上述原因,以办妥入住手续(移交钥匙)时作为判定房地产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的唯一关键时点也是不合理的。这会造成房地产商品已销售完毕,整个房地产项目已结束,但尚不能对房地产收入进行确认的情况发生。

(3)以开发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办妥产权过户手续作为房地产收入的实现,同样不符合房地产收入确认的法律标准。买受人取得商品房产权证的环节较为特殊,虽然房地产商品最终是以产权证上权利人主体的更替为所有权变更的主要标志,但当签约双方当事人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备案后,买受人实际上已取得了法律保障。对于按揭贷款购项,房地产开发企业尽管存在“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人(买受人)之房地产办妥正式抵押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交由贷款人保管之日止”的阶段性保证义务,但其责任次于被抵押房地产商品的履约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另外,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产权过户过程中只是提供相关资料,在相关手续的办理上仅仅是协助义务,是否办理还是由买受人自主决定;况且在办理产权过户会涉及财政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等政府相关部门,何时能取得产权证书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能控制。因此,本文认为,当办妥房屋移交手续后,由于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已转移由买受人承担,就可以判定房地产商品所有权上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发生了转移。只有办妥产权过户才能作为房地产收入确认关键时点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这会导致房地产收入的滞后确认。

(4)以房屋竣工并验收合格、办妥入住手续、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确定时作为房地产收入实现的关键时点,也不符合房地产收入确认的条件。根据房地产项目开发流程所述,竣工验收合格是房地产商品交付前的最后环节,一旦房地产项目所有工程,包括房地产商品、会所、道路、绿化等小区配套设施业经政府相关部门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该项目的成本就已经确定;项目成本未经结算审核,并不是成本不能确定,其成本金额的计算只是技术上的问题。因此,不能以此作为房地产收入确认的关键时点,这同样会导致房地产收入的滞后确认。

房地产行业收入范文第2篇

随着房地产业的社会需求增大,及其在国家产业结构中的位置日渐突出,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新的税源增长点。但由于部分房地产企业纳税人纳税意识不高,财务管理混乱等原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偷逃税情况比较严重,如何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抑制房地产业投机行为,规范房地产市场,实现国家税收的宏观调控,已经成为税务部门日常管理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目前房地产企业存在的税收问题大致可以归结为两类:一类是由于企业财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高,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核算办法不熟悉,对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理解有误,导致乱用会计科目,不计或少计收入,随意结转成本费用情况普遍,比如对物业费、收视费、绿化费等代收款项不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另一类是不少房地产企业存在有意隐瞒利润逃避税收的现象。比如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与建筑安装企业相互勾结做假虚增成本,多计成本偷逃税款。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开具建安发票,用支付营业税及附加、附征企业(个人)所得税的代价,就可以轻松偷逃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再如,房地产企业利用项目开发前期投入资金大、周期长,收益主要集中在开发中后期的特点,对收取的预收款和银行按揭款不进行纳税申报或少申报,长期将这样的收入挂往来账,把挤占税款后的资金用于滚动开发经营中或弥补注册资金的不足,这样以来,一部分税款就此流失。

由于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复杂,涉及税种多、征管难度大,房地产行业税收基础管理工作同样存在较多的缺失。首先,税务人员管理的不衔接。如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前期主要涉及施工企业的建安营业税,开发中期主要涉及到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而在开发中后期涉及企业所得税。在通常的税收日常管理中,税务人员偏重于营业税的征管,而忽视了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多,时间长,现行的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收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特别是对收入与成本的认定上分歧较大。其次发票控管力度不强。主要表现在:施工企业结算不开具建安发票,无法确定工程成本;房地产公司不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在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时,难以确认收入,从而影响税款征收;房地产公司与施工企业大量使用白条结算,混淆纳税义务时间,少申报收入。第三,社会综合治税协调乏力。房地产税收的征管,需要房管、土地、规划等诸多部门协助配合。但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由于涉及部门众多,缺乏相应的激励制约手段,未能实现信息共享,各部门管理程序不同,很难形成合力。目前相互之间的合作仍处于相互约定和协商的状态,遇到问题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

针对以上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提前介入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减少房地产业的税收流失。首先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过程中的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采取送政策上门、纳税辅导上门、组织培训等方式理顺、沟通征纳关系有针对、有重点地进行宣传,增强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营造房地产行业税收良好的征收环境。其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一是加强日常税收辅导。针对当前房地产行业纳税人普遍存在的纳税意识不高的现状,税务人员要经常深入房地产企业做好纳税辅导工作,如帮助企业建立完整的财务核算体系,帮助企业审查其实现收入是否结转以及纳税申报是否正确等。二是加强发票管理工作,把房地产企业向用户收取订金、预售房款的票据全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定期检查房地产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核对发票的金额是否与房屋实际销售的价格一致,对违规操作填开的发票,严格进行处罚。三是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源信息的监控。按规定向纳税人收集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资料,包括承受土地使用权批文、计委立项审批计划、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表、房屋拆迁批文及拆迁还房合同、房屋销售合同清单等资料。四是加大税收检查力度,打击房地产业涉税违法行为。要切实推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要强化其管理职责,及时掌握纳税人在开发经营、财务核算以及纳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情节、性质及时处理或移送稽查部门处理,及时有效地打击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加大对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最后,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工作与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执法水平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在对房地产行业税收实施一体化管理的问题上,要加强税务人员对房地产行业相关税收政策的学习,要有针对的开展房地产行业税收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让税收征管人员熟悉掌握房地产行业相关的政策法规,熟悉房地产企业的会计制度,明确其收入和成本费用的确认方式,了解整个房地产开发交易的全过程,能够掌握房地产行业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纳税调整和查账检查工作,适应复杂的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房地产行业收入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会计核算 特殊性 问题 建议

一、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房地产企业的生产周期长,涉及的生产开发部门较多,加之近年来房地产的投资风险较大,由此决定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会计核算业务的特殊性

会计核算业务的特殊之处体现在其核算对象的复杂与多样化,房地产企业开发经营的是房地产这一商品或者说是产品,这意味着,房地产企业不仅仅要开发建设房屋,还要负责房屋周边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支撑所建设房屋的水、电、网络等必备设施的铺设与开发建设。另外,再加上房地产开发建设前的种种勘测考察项目,以及一系列不可预知的耗费资金的项目,这些均要客观、全面、系统的进行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周期的特殊性

房地产企业这一方面的特别之处主要表现为其核算周期长,跨度大。从土地的勘测考察开始到最终一处房地产建设完毕完成销售,这期间还要经过房屋的设计与规划、房屋周边配套设施的设计规划、房地产的施工建设、房屋的装修等一系列的程序与环节,耗时较长,需要一至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环节多样性还意味着在一处房地产的整个开发过程中需要与多个相关的部门进行业务往来,需要大量、充足的资金支持以维持房地产开发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有序、适当的资金调度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工作周期较长,工作任务重要且艰巨。

(三)房地产企业收入的特殊性

收入的特殊点主要体现在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的确认存在一定的难度。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只要能够取得预售许可的相关证明,房地产企业就可以对其开发的房屋以及相关的地产根据企业的意愿进行处理,也就是说在房地产未竣工之前可以通过预售的形式销售房屋。期间所收入的定金、分期付款等房款,均应按照规定缴纳税金。另一方面,按照房地产企业相关的会计准则,房地产竣工验收之后,才能确认收入,两项规定之间的矛盾导致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收入的确认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重点

(一)收入、成本核算

从前文叙述中我们了解到房地产企业的收入核算与成本核算工作都存在一定的难度,这两项内容的核算既是房地产企业核算的难点同时也是其核算的重点工作。对于收入核算而言,房屋在预售过程中收受的预收款项计入收受预售款项的当期还是计入签订正式合同的会计核算周期,在收入核算周期的确认问题上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点突出。一方面国家税收法律与相关会计准则同时制约房地产收入核算,同时各个房地产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操作各异,未形成统一标准。

另外,成本核算是房地产会计核算的重点内容,文章反复提到,房地产的开发与建设涉及环节较多,项目繁多,与多种单位存在业务往来,如何确定其成本核算对象是成本核算工作的重点与难点工作。目前,合理地确认成本核算的对象以保证房地产会计核算的全面性、正确性是房地产企业应该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借款费用核算

房地产开发项目较大,一般均要涉及房屋的开发以及周边设施的配套建设,并且可能会在不同的区域同时开展,源源不断的资金供应是必不可少的,此外,房地产从开始筹建到完全竣工横跨的事件长,企业自有资金回笼缓慢,这就意味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建设房地产项目时,银行借款成为其资金的主要来源,并且借款的期限一般较长,这又必将带来巨大的借款利息。与此同时,新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借款费用提出了更为细致和详尽的要求,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时,应注重分析企业借款的性质,以实现房地产开发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同时应使企业的实际核算工作满足国家相关会计核算的要求。

(三)预交税费的处理

房地产企业在一项项目中便要面临种类繁多的税费,并且各种税费的上交时间存在差异。所以,税费的问题应当作为房地产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房地产企业除了要上交企业所得税之外,还要上交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税种,所以企业在处理税费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确保对当期的税费进行准确的核算,同时也要对税款的使用做合理的安排与规划,尽可能保证有限的资金能够发挥最大的使用价值。

三、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优化分析

(一)收入核算方法

首先,明确收入的核算内容。确保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工作中收入核算的准确性,首要的工作就是要明确收入的核算内容。房地产企业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各个环节所获得的销售收入均应算作收入核算的内容,包括出售土地的收入、出售房屋的收入、出售相关的房屋配套设施的收入,还包括在开发建设过程中一些非常规情况获得的收入,包括拆迁旧址、出售周转房等情况获得的收入均应该算作收入核算的内容。

其次,建立或完善收入的确认制度。收入的核算内容确定之后,另一项重要的工作便是建立或完善房地产企业的收入确认制度。为了确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全面性与准确性,尤其是开发项目复杂多样的房地产企业,具备收入的确认制度十分必要和重要,是收入核算优化的重要环节。在建立或完善收入的确认制度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首先要在企业内部形成规范的制度以保证工作的规范性,另外要成立专业的团队专门负责此工作,同时可建立普通员工的监督检查机制,以全面准确的确认收入并且保证收入确认工作的公开与透明。

房地产行业收入范文第4篇

1房地产企业按揭销售的会计处理

商品房在按揭销售后,企业需要对账款的到账情况进行确认与核算。根据国内的企业会计制度内容,房地产企业在以按揭销售的形式进行商品房的销售后,需要在确认以下条件无误的情况下开展相应的会计处理。首先,房地产企业需要对其所开发的建筑进行工程验收,经由相关部门审批合格后,才能够开展下一步工作。其次,房地产企业需要与购房者签订合法的购房合同。最后,房地产企业只有在购房者确认购房无误并正式入住后才能够开展会计处理工作。会计处理在按揭销售这一过程中主要体现为对客户首付款项的核算与确认。工作人员在开展会计处理时,需要综合考虑客户首付款、银行贷款、预收账款等多方面内容,进行准确的数据录入和信息核对,同时,担保保证金、开发产品的成本也需要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其工作流程如下:第一,工作人员做好定金记录,对客户的银行贷款款项和预收款项进行数额登记;第二,工作人员需要在首付款项到帐后,进行客户银行存款和预收账款的信息录入,担保保证金的信息录入也必不可少;第三,工作人员在银行贷款款项确认后,需要及时的进行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的数额登记。第四,在收回担保保证金后,会计处理人员要及时的进行保证金金额的记录。

2房地产企业按揭销售的税务处理

按揭销售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需要遵循国家的税法条例对其所收到的首付款以及后期按揭贷款进行收入确认。其工作流程主要为:第一,税务处理人员需要做好客户定金信息录入。以借贷双方为录入重点,记录客户贷款后银行存款的多少和预收账款的数额。第二,商品房的正式买卖过程中,房地产企业需要与客户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客户需要向房地产企业支付房屋总价格的百分之三十的首付款项。在这一过程中,税务处理人员需要对房屋总造价有精确的记录,做好首付款金额录入与预收款项的录入。第三,在银行支付了按揭款项后,房地产企业需要对按揭贷款到账进行记录,并做好担保保证金的信息管理,这时房地产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银行按揭贷款的全额。第四,在将房产证抵押给银行后,房地产企业需要收回担保保证金。这一系列环节过后,税务处理工作告一段落。

3房地产企业按揭销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对比分析

第一,收入确认阶段。会计处理的收入确认工作在工作流程的最后环节,前期的资金登记中,都未能进行相应的收入总额计算。而相对来讲,税务处理工作的每一环节都会进行收入登记。从国税的税法条例上看,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在企业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的那一刻起已经产生,因此,工作人员是不能将这两者混为一谈的。会计处理的销售收入与税务处理的销售收入在不同的阶段差异是较大的,另外,受到税收政策的影响,税务处理工作人员需要结合国家的税收进行销售收入计算。第二,房地产企业对其在进行按揭销售后的所得税的处理上有较大的差异。根据商品房销售结算形式的不同,其收入确认标准也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需要综合顾及到预售商品和已售商品,这一政策对于国内的房地产企业来讲有一定的执行缺陷。综合这一现状,笔者认为企业需要根据税收政策条款进行适当的工作内容调整,调整的核心是所开发产品在完工前与完工后收入的录入。完工前的收入录入需要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款项收录,设置出递延税款与预收款项两项对比,这对企业的税收的缴纳来讲十分有利,对于一些企业所得税难以确定的商品,会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延缓处理。完工后的商品房的销售工作就相对简单。工作人员只需要对相关数据金额进行核对与计算,并综合总成本进行税务确定。会计处理账面上的所得税款项与税务处理过的所得税款项虽然都是商品房收入的精确的记录,但前者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通过递延税款而往后顺延。税务处理就相对直接,收入与纳税额都能够较快的得到确定。

4结语

房地产行业收入范文第5篇

房地产投资减少不会对固定资产投资带来明显影响

目前的一个担忧就是持续调控可能会引起经济“硬着陆”或“二次探底”风险,我们认为这种担忧一定程度上是过度的。致力于扩大供给、抑制投资性需求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应当会持续更长的一段时间,不能因为短期的经济回调而改变现有调控政策。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宽泛的称谓,它至少可以粗略地区分为住宅房地产和非住宅房地产两类。从2009年房屋竣工面积来看,房屋竣工面积总计15.74亿平米,其中住宅和非住宅分别为7.9亿、7.8亿平米,约各占50%的比重。因此,两者在整个房地产行业中的地位大致相同。

仅就住宅房地产而言,它又包括商品房住宅和非商品房住宅如保障性住房。从2009年的数据看,在7.9亿平米住宅中,有5.8亿平米为商品房住宅,其余2.1亿平米为非商品住宅,两者占比各为74%、26%。换言之,商品房住宅在整个房地产行业中的占比约为37%。

更进一步,按照同样的梯次分类,我们会发现35个大中城市、房价上涨最快的一线核心城市在整个房地产行业中的占比仅为15%、3%。

因此,局部城市的商品房住宅在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力是较为有限的。即使在新政的冲击下,这些城市的商品住宅投资减少也不会给固定资产投资带来明显影响。

土地出让收入对地方政府投资有影响,但没有想象的大

房地产行业回调产生的另一条冲击渠道是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冲击的具体程度则取决于地方政府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依赖程度。

首先我们考察土地出让收入在地方政府收入的占比情况:地方政府的收入来源主要为两部分:地方一般预算内收入和地方预算外收入。地方本级收入、中央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构成预算内收入,土地出让收入则是构成预算外收入的绝对来源。具体来讲,2009年地方政府本级收入为32520亿元,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28621亿元,土地出让收入13964亿元,三者占比分别为18.6%、38.1%、18.6%。土地出让收入方面,占比仅为18.6%。因此,总体而言,土地出让收入占比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高。

其次,从统计内容上看,新增建设用地部分包括工业用地、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及其他用地。2009年新增建设用地31.9万公顷,其中真正用于商品住宅供应的土地为5.6万公顷。公开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综合地价水平为2653元,商品住宅地价为3824元,那么新增建设供地与商品住宅供地收入分别为8463亿元、2140亿元,两者占地方土地出让收入总量占比为61%、15%。

从静态对比看,15%的收入占比对地方政府土地出让总收入的影响的确有限。但是考虑到土地一直是地方政府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最重要的抵押品,如果土地抵押品的价值出现下降,那么地方政府贷款或融资能力将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除非土地价值出现明显下降,这一影响渠道才会变得显著。

中小房地产商最有可能是新政冲击的最大承担者

每一次调控都会产生相应的成本,而成本的分担却又每次不尽相同。在这一次房地产商、地方政府、购房者和商业银行的多方博弈中,房地产商,特别是中小房地产商经受调控的能力是最弱的,地方政府的承担能力实际上较强,无非是减缓或减少投资项目而已。因此,中小房地产商很可能是这次调控成本和风险的最大承担方,同时也是承担能力最弱的一方。

从房地产上市企业公布的最新财务报表看,2009年以及2010年前两个季度的销售主要集中在大公司,前十大上市企业的营业收入占比约为70%左右,其余的30%则非均匀地分布在中小企业。这种明显分化决定了中小房地产商最有可能是新政冲击下的最大承担者。

中小房地产商的开发贷款也将受到更为严格的控制。目前,商业银行已经开始对大多数中小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贷款采取更为严格的控制措施,许多中小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贷款到期之后将不能续借。如果没有新的融资渠道,中小房地产企业只有两个选择:要么通过降价来维持现金流,这样房价的下跌可能会提前到来;要么通过行业的重新整合来提高抗风险能力,这样房地产行业的新一轮调整难以避免。

寻找房地产行业健康成长的内源动力

过去的十多年,房地产在中国经济中一直发挥着“新的经济增长点”甚至“支柱产业”的作用。历史表明,房地产行业对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有很强的拉动作用,它的发展带动了上下游数十年行业的发展。

然而,以新国十条为代表的新一轮调控将使房地产的“支柱地位”和“增长功能”发生大的变化,未来房地产民生功能将被放到至少同等重要的位置,这意味着房地产行业的角色将发生转移。

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房地产周期与经济周期叠加所产生的共震是房地产行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行业回落、经济回落时期,最大化地拓展资金渠道,增大土地的供应,保持适度的投资增速以及完善保障性住房的补充机制都是房地产行业稳定发展的重要问题,并在中短期内可以一定程度上对冲因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带来的冲击。

从长期来看,房地产行业面临着不少重要的发展机遇。首先,宏观经济平稳增长、结构调整的逐步推进、房地产市场结构的多元化和分层化将是房地产行业发展面临的三大背景。结构调整意味着经济难以再续过份依赖出口带动的高速增长,需要通过收入的增长来带动内需的扩大。

其次,劳动力、资源、土地将为房地产行业长期发展设定成本约束。未来人口红利的趋小、资源约束的趋紧、土地供给的规范化都意味着房地产行业难以依赖低劳动成本、粗放式资源投入、低价增加土地储备获得人力溢价、资源溢价与土地溢价,特别是土地溢价带来的利润贡献会显著降低。

再者,从房地产行业结构看,未来商品房市场与保障性住房市场所形成的“双线格局”将逐渐明朗化,消费者在保障性住房、中低档房、高档房之间保留更宽广的选择空间,商品房市场只有开发出高质量的产品才能把保障性住房市场的消费者吸引过来。市场与政府之间不断明确的界限本身将增大商品房市场的竞争压力。

那么,当前及未来房地产行业要想持续成长,并不断培养投资价值就必须完成一个关键性转变:即从依赖土地溢价、资金扩张与成本控制转向产品溢价和打造行业品牌。

从当前的情况看,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企业实质上正处于不同的价值驱动阶段。一些中小房地产企业仍处于依赖土地增值的初级阶段,而一些大型企业则走向开发更好的产品与打造知名品牌的中高级阶段。例如一些龙头房地产企业正在研究与开发低端地产,这不但代表着未来的竞争优势,而且也与建筑节能、降低能耗的发展方向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