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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学概论

美学概论

美学概论范文第1篇

该案项目位于深圳和香港的交界处,莲塘/香园围口岸联检大楼的建设用地有两块,西侧是香园围口岸,东侧是莲塘口岸,中间深圳河穿流而过,周边有部分住宅用地。整体建筑用地规划合理,分区明确,联检大楼功能齐全,周围还设有货检设施、配套政府办公设施、停车场及园林绿化等必要设施。道路系统完整流畅,交通便利。EDA建筑的设计者对基地分析研究后发现深港双方基地成一定的夹角关系,正交柱网无法妥善处理平面布局关系,因此突破性地多引入一个向量;同时通过对条状薄片进行打结试验,发现在极限状态下,结形成的几何形体水平投影为正五边形,由此确定采用正五边形作为该项目的核心设计元素。此次建筑表皮设计手法是在五边体中交叉叠加的特点基础上进行数字变换,形成立体编织的视觉效果(图3),与屋面呈一定角度的片状太阳能构件可以提高太阳能转换效率,建筑外墙材料采用绿色建材金色铜板和灰色钛锌板。由于此方案设计造型及外表皮相对复杂,因此整个设计运用了数字设计的手段,从概念创作到最终成图,一气呵成。

2技术手段

2.1金属材料建筑表皮技术优势

金属表皮已经成为当下十分流行的趋势,铝合金、钛锌合金、铜等材料等在建筑设计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金属具有稳定的物理性能,正如金属具有延展性,能被弯曲、扭转以及变形,却不影响本身特性。同样金属表皮耐久且具有自洁性能,并且规模化车间的生产减少了现场施工量,易于加工,促进了生产效率提高。金属本身的耐腐蚀、耐久性都较其他材料要强,以金属构建形成的建筑表皮甚至能够获得与建筑主体结构同步的生命周期。预装配化施工,缩短施工周期。金属的材料性质决定了其可以在工厂中大规模加工生产,进而在工地进行组装,极其便于施工,能够大大的缩短施工周期,降低了人工成本。现代技术不仅能让金属表皮能够创造新颖的外部形象外,而且又能起到保护与创新的双重作用。透过金属表皮,原有建筑透过金属表皮传达出历史的信息,视线又会被其所表现出的不确定性所吸引,传统与现代在轻薄的表皮上得到同时呈现。

2.2金属材料建筑表皮的节能与环保

莲塘/香园围口岸联检大楼概念设计是通过大量的节能设计计算的,例如辐射计算、对铜、锌板角度的模拟测试等,该设计力求符合当今低碳节能的设计潮流,达到一个绿色建筑应有金属表皮的拆卸或重新安装比较方便,能回收循环再利用起到生态节能的作用。环保在材料的应用上也尤为重要,金属表皮能够减少污染的产生,可以有效地过滤太阳辐射,并且能够配合自然通风、太阳能照明取热等节能技术(图5),保证了室内实现向外渗透地最大可能性。与此同时,金属材料的可重复利用性减少了材料的浪费,并且采用预处理技术减少二次污染。金属材料是回收率最高的建筑材料,常用的金属制品废弃之后有75%可以回收再利用,而铜的回收率则达到了100%。另外,金属材料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可谓是名副其实的绿色环保材料。

3技术美学

3.1新美学基础

20世纪以来,建筑表皮逐渐地从结构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在建筑师们的不断的尝试与创新中,通过运用新型的建造技术拓宽金属的材料形式并挖掘材料更深层次的表现潜力,形成金属材料多元化的建筑语言。如今,金属早已成为一种重要的表皮材料,引领着当下十分流行的表皮发展趋势。各种新型的合金、冲孔、板网、格栅或编织网形式的金属材料在幕墙及建筑屋面系统中得到广泛地应用。我国对技术美学的研究不断地拓展和深化,在借鉴与吸收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当代技术美学理论与内容的体系。目前国内认为技术美是技术美学的最高范畴,它是技术活动和产品所表现的审美价值,是一种综合性的美。从构成来看,技术美主要内容是功能美,也包括形式美和艺术美。新美学的基础必须建构自己独特的观念及范畴体系,揭示其自身研究领域的审美规律。

3.2技术美学产生根源

目前国内技术美学研究大多是关于基本原理的研究,对技术美学思想史的研究还很少。并且,对西方技术美学思想产生、发展的介绍也只限于西方工业革命以后,如新艺术运动、包豪斯及工业设计的兴起、发展过程等等。其实,技术美的创造不只是大机器生产出现以后才有,技术作为人类改造自然的手段和方法,它不仅包括机械化工业技术,也包括工业革命之前的手工技术。因此,技术美的创造及其思想也不只是工业革命以后才出现的。正如竹内敏雄所指出的:“一般意义上的技术同人类历史一道自古以来就存在着,古代的手工艺也好,现代的工程技术也好,都包括在内。只是在它们之间,功能的效率相差悬殊,而只要随着那一种产品都符合各自的目的,并伴随着那种程度的美的效果。那么,在它的技术美的结构上就没有本质的差异。”

3.3技术美学发展趋势

现如今,建筑师越来越认识到技术对象的审美价值。他们试图在自己的美学理论中对此加以分析,扩大研究视野,为理论体系纳入新的内容。技术美学作为一门应用学科不能停留在形而上的抽象议论层次,而应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用于指导当代物质审美文化建设。技术美学作为一门应用学科不能停留在形而上的抽象议论层次,而应具有强烈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用于指导当代物质审美文化建设。技术美学对实践的介入主要通过设计活动来进行,它不仅为最佳而合理的设计观提供思想基础,也为设计活动提供理论指导。技术美学不只是美学自身的逻辑发展和延伸,更是人类实践过程中审美创造智慧的结晶和运用。技术美学对实践的介入主要通过设计活动来进行。它不仅为最佳而合理的设计观提供思想基础,也为设计活动提供理论指导。技术美学不只是美学自身的逻辑发展和延伸,更是人类实践过程中审美创造智慧的结晶和运用。当代技术美学研究不应只是告诉人们什么是技术美,更重要的是使人们懂得怎样才能创造和实现技术美。技术美学研究不仅要解决带有普遍意义的设计观念、方法等宏观问题,也应该关注设计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把技术美学的基本观点微观化、具体化,用于解决物质生产和生活领域审美创造中的许多复杂的问题。这样,技术美学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4技术美学应用案例及总结

4.1半透明的金属表皮

现代建筑重要特征是技术在建筑艺术中的觉醒,注重发挥建筑结构和建筑材料的性能特点,不去掩饰它们,而是将其作为建筑造型的表现要素之一。建筑中的支撑结构与表皮的分离使表皮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膜结构,这种分层构造,为表皮材料提供了可能性,例如瑞士建筑师赫尔佐格及德梅隆在美国旧金山deYoungMuseum中铜穿孔板的使用。穿孔板的纹理重现了阳光下斑驳的树影意向,创造出诗意的建筑(图6)。

4.2承重的金属表皮

OMA为PRADA旧金山店设计的建筑表皮,采用横隔板结构,将钢骨架安装在与基础同标高的支撑结构上,使建筑结构更加牢固。不锈钢厚度为25mm,使之满足结构要求,并且在295mm宽交错栅格上打圆孔从而减轻自重并扩大建筑内外视野(图7)。这些圆孔由水柱切成,从栅格、孔的分布和大小中,能够反映出不锈钢板可以承受的来自侧向力的压力,在压力较小的区域可以只留下满足结构需求的材料。

4.3金属表皮对旧建筑的保护

Peripheriques建筑事务所设计改造了巴黎历史中心附近校园的一栋建筑。策略是在原有建筑框架概念的基础上进行改动,将原来的一个庭院改造为两个,其中一个用ETEE膜加以覆盖,十几种不同图案的穿孔铝板构成了外部表皮,用一个Z型的斜面引导着人流和视线的到达。改造后的建筑色彩丰富,在不同区域的颜色有助于空间方向感的定位。

5结语

美学概论范文第2篇

米歇尔•格兰乌斯把壶塞做成小鸟的形态,水烧开时犹如小鸟在鸣叫,给人美好的联想,至今在市场上长盛不衰,其三是幽默的情趣,阿莱西曾经长期生产经典的厨房用品,恪守上流社会的规范,后来又大胆打破历史的藩篱,与一大批天才的设计师合作,创造出五彩缤纷的家居用品。这些产品有历史隐喻、有生活故事、有童话色彩、有动漫情景。“每件产品的背后,都有它诗意的感性体验与充满幽默的戏谑趣味[2]”阿莱西的经验告诉人们,设计美学不仅仅是技术的美学,也不仅仅是艺术的美学,而是反映创意者的生活美学。阿莱西所谓的家居用品梦工厂,是想制造家居的“梦”、生活的“梦”,即生活的“乌托邦”。正如阿尔贝托•阿莱西所说:“一项设计是否优秀,不能仅以技术、功能和市场来评价,一项真正的设计必须有一种感觉上的漂移,它必须能转换情感,唤醒记忆,让人尖叫,充满反叛它必须要非常感性,以至于让我们感觉好像过着一种只属于自己的、独一无二的生活,换句话说,它必须是充满诗意的[2]。”

阿莱西设计美学是历史的积淀

阿莱西从严格的传统主义上的“铜、银金属加工铸造厂”(1920年代初期阿莱西在米兰商品展览会上的广告语)转型成为“意大利设计工厂”,经过了几十年不断地变革和不厌其烦的实验。这个过程兼顾了传统的坚持与创新的努力。可以说,阿莱西设计美学是传统与创新的复合体[4]。乔凡尼•阿莱西时代是创业和传统工艺的时期。以制作铜制餐具为主,公司因完美的手工工艺而赢得了美誉,也奠定了工艺美、技术美的基础。卡洛•阿莱西时代是引入“设计”概念的时期。他本人在挪威学习工业设计,从1930年开始,亲自为公司设计了很多产品。1945年推出的“甜瓜型”咖啡茶具被认为是早期“意大利设计”的原型。这时期开始了不锈钢器具的大规模批量生产。阿尔贝托•阿莱西时代是革新的时期。1970年7月他从大学法学部毕业,入主新产品开发,后来成为掌门人。他大量聘请顾问设计师,如艾托瑞•索特萨斯、阿希里•卡斯特里尼、菲利普•斯塔克、理查德•萨伯、米歇尔•格兰乌斯和弗兰克•盖瑞等大师级的人物,开始了一场他自称为“增殖的艺术”的冒险行动。目标是“以适当的价格向大众消费者提供真正的艺术品”。近3年中产生了上千件极具个性化和普及性的产品设计,包括酒瓶起子、刀具、水壶及茶具等,这就定下了阿莱西设计美学的基调,后来由设计大师亚历桑德罗•蒙蒂尼介入管理层,梳理过去散乱的设计风格,整合已有的优势,谋求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在产品系列上,开始引入产品线和产品主题的概念,形成了茶和咖啡广场、包豪斯、德莱赛等项目品牌。通过撰写公司的历史、建立阿莱西博物馆,使公司的设计美学得到了全面的总结和完整的展现。从上述发展来看,阿莱西设计美学经历了初创与传统工艺、引入设计概念、变革与创新、总结与扩展的多个阶段才得以形成,并非一蹴而就的。那种以为通过一个计划、确定某种风格、推出一系列产品就能向社会宣告公司的设计美学,是天真的、不现实的。只有在企业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针对企业的特点和社会的需求,确立设计的定位,不断摸索、探寻自身设计美学的真实内涵和表达方式,并与消费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才有可能确立企业的设计美学。

阿莱西设计美学是多元的统一

从纵向的发展可以看出阿莱西设计美学的形成包含了多种因素,是传统与创新的统一。从横向的组合来看,更是一种多元的统一体。阿尔贝托表示,在他接管阿莱西的30年中,曾经与200多名设计师合作,推出了600个系列的产品[3]。在很长的时间里,这些设计师有着各自不同的理念,理念之间有不同的冲撞。但正是这些冲撞,诞生了一大批闪耀着思想火花的作品。这些作品又都显示出一种奇怪的双重性:“在小众情境里进行构思,通过独特的工艺方法进行创造,由设计界里顶级大师们进行设计,却通常受到了大规模生产所面向的人群的欢迎。”这里道出了阿莱西设计美学的目的性:“不是排他性的让少数优等顾客容易接受,而必须是面向大众,尽可能的给更多人带去快乐和美。”为了做到这一点,阿莱西的产品根据价格和购买习惯进行了细分并由此诞生出3个不同的商标,即2个新商标OFFICINAALESSI和AdiALESSI,加上原来的ALESSI品牌,一起担负阿莱西由来已久的“梦工厂”使命。“OFFICINAALESSI”包括最精致、昂贵、实验性和最具创意的产品,小批量限量版生产[5]。面向的是那些喜爱先锋性、实验性设计的人。其分工是“完成一些高度创新的、正式的、建设性和功能性研究的产品,而不受一般工业化批量生产过程所带来的限制”,这是坚守“超级品牌和出现创新的重要阵地”“ALESSI”是企业的核心品牌,从设计理念和生产质量继续代表最佳量产产品,价位定为中高和高,函括了公司产品的绝大多数。其角色是维护公司最具历史意义的“遗产”。质量仍然是这个品牌的关键,而设计则追求表达性和功能性之间微妙的平衡,见图5。“AdiALESSI”包括大众化产品,低价位。这是阿莱西思考“平民设计”的结果,“它意味着一个更公平的设计形式,更易于被一贯享受大规模生产成果的用户们接受。”当然这并不同于那些“没有表述高度”的、枯燥无味的、或者抄袭高端产品的“差劲”设计。他们从自己的经验看到,有些“小众”产品也曾被生产出大众化的产品。因此,这个品牌的目标是保持设计的质量,且日益将焦点集中于功能和价格两方面由此,阿莱西3个品牌的产品就形成了3个不同的价位和档次,既“不放弃在先进研究和高档物品上的特殊地位”,又顺应“消费社会发展的舞台正在朝低端市场倾斜的现实”。无论哪个品牌,都体现阿莱西的设计,坚持朝着设计的终极表达性和生产质量这2个方向努力。这就告诉人们,设计美学不仅仅是一种风格特征,而是渗透进企业及其产品的精神内涵的东西。对于一个有着多种产品线、有着多种价格档次的企业来说,追求有精神内涵的多元统一的设计美学是必要的,也是完全可能的。

阿莱西设计美学是管理的结晶

阿莱西之所以能够体现如此完美的设计美学,是因为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形成了完善的设计管理。阿莱西设计管理的最主要的特点是设计资源的整合。阿莱西自从与众多的设计师合作以后,可以说拥有了庞大的设计资源。虽说由此产生的大量创意给阿莱西带来了巨大的效益,但难题也由此产生,这个资源极其庞杂,如何才能形成有统一设计美学思想的阿莱西品牌,适应市场的需求,变得十分重要。阿尔贝托入主阿莱西之后,极其明智的没有陷入事务决策的角色,而是由亚历桑德罗•蒙蒂尼作为公司的精神领袖和导师,自己则与其配合,进行评估性的研究。特别是后来成立的研究和评估机构——阿莱西研究中心,其任务是发展最初的设计想法、整合与革新已经建立的项目体系。从而使得自上而下的设计观念得以顺利贯彻,与不同设计机构或个人的多种形式的合作得以大张旗鼓地展开。例如金刚组合及其吉罗多通项目企划、家庭追随想象和记忆的容器2个重要企划等。阿尔贝托自豪的宣称,公司能够与其他产品领域合作并优先使用阿莱西的根本原因在于:完善的设计管理技术和永不落伍的设计概念研究,构成了阿莱西特有的核心竞争能力。阿尔贝托这样形容自己:“我不参与设计,我是设计师的设计师。”这也许是设计管理的一种诀窍。但这种管理并不是只有单方面的自上而下的控制,而是能够充分发挥设计师的自主性和创造力。金刚组合的解散成为公司设计管理中对项目组织形式运用自如的一个重要标志,“吉罗多通项目负责人斯蒂芬诺•吉奥瓦诺尼自如地穿梭于几个项目,在展示个人项目管理能力的同时,也充分展示了公司设计管理机制的自由、合理。”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只有这样既有自上而下的高度设计理念,又能充分发挥设计师自主创造力的设计管理,才能够把如此众多的天才设计师网罗到自己的旗下,爆发出极大的创造力,为阿莱西设计美学增添光彩。设计管理不是教条,不是模式,是一种活生生的艺术,设计的艺术,管理的艺术。

美学概论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俗 分类 比较

民俗学虽是一门国际性学科,但是由于各国学科背景、发展、历史和国情的不同,其民俗学研究呈现一定的国别差异。本文拟从比较两部具有权威性的概论入手,管窥中美民俗研究体系的异同。美国著名民俗学家布鲁范德(J.H.Brunvand)的《美国民俗学概论》民俗内容丰富,系统完整而清晰,而乌丙安的《中国民俗学》也是我国民俗学领域的权威性著作,有着相同的优点,并且两者都经历了再版修订的过程。《美国民俗学概论》自1968年首版以来,三次再版修订,内容、形式多次修订改进;乌丙安的《中国民俗学》自1985年首版以来,也经历了1999年的再版修订。这两部概论都随着学科的发展而发展,不断补充新内容,可谓是千锤百炼在学界产生广泛影响的经典作品。

一、“民俗”及其承担者“民”的定义的比较

自从民俗学诞生以来,关于民俗的定义就众说纷纭。陶立璠先生在《中国民俗大系》序言中提到:“什么是民俗?关于这个问题,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概念上的争议。学者之间的界定分歧往往很大,真是聚讼纷纭,莫衷一是。国内外许多学者总想给民俗一个确切的定义,但往往是勉为其难,理论的表述捉襟见肘。实际上,民俗的定义是很难用一句话来概括和描述的。”[1]尽管如此,各种民俗学著作还是要给民俗下一个定义,因为这是进行其他民俗研究的前提。《美国民俗学概论》对民俗的定义是:“它是文化中以不同的、传统的形式流传于任何民众类型中的事象,不论它是以口头的形式,是以习俗范例的形式,还是以传统行为和交流的形式。”[2]这个定义中包含了四个要素:第一个是“不同的形式”,即同一个民俗事象会以不同的形式存在,也就是在传播过程中会出现变体;第二个是“传统的形式”,即民俗的重复传承是以相对固定和标准的形式;第三个是“流传于任何民众类型中”即强调民俗是流传于所有民众之中的;第四个是“不论它是以口头的形式,是以习俗范例的形式,还是以传统行为和交流的形式”这里指出了民俗的传播方式。另外,布鲁范德还提出,匿名性和程式化对于一个传统民俗事象的完整描述而言也是不可或缺的。

《中国民俗学》对民俗的定义是包含在民俗学的定义之中的。民俗学是研究各民族最广泛的人民传承文化事象的科学,它具有以下一些概念的因素:第一,民俗学研究的事象是世代传袭下来的,同时继续在现实生活中有影响的事象。“世代传袭”中包含了流传于民众的意思,与上述美国民俗定义的第三个要素类似,但是这里更进一步强调了从古到今的时间上的流传。第二,民俗学研究的事象是形成了许多类型的事象。各国的民俗学研究都十分注重分类,并且民俗也是以许多类型的形式存在的,这点是美国民俗定义中所没有提到的。第三,民俗学研究的事象是有比较相对稳定形式的事象。这个与上述美国民俗定义的第二个因素相类似。第四,民俗学研究的事象是表现在人们的行为上、口头上、心理上的事象。这点反映了民俗的三种传播方式或者说是存在方式,与上述美国民俗定义的第四个要素类似,但是美国民俗定义中未提“心理”这点。虽然如此,但是“心理”只是民俗的一种存在方式,有关心理的民俗依然要依靠口头或者是行为的方式来传播。第五,民俗学研究的事象是反复出现的深层文化事象。[3]这是与偶然发生的事象相对的,只有那种反复出现、具有深层影响的习俗才有可能是民俗。这是可用于排除伪民俗的非常重要的一点,但美国民俗定义并未提到。另外,美国民俗定义的第一个因素——有关变体的论述——虽然在这五个概念因素中没有出现,但是乌丙安在分析民俗特征的时候也提到了变异性的特征。至于布鲁范德补充的“匿名性”和“程式化”是乌丙安所没有提及的。

“民”即“民俗”的承担者,乌丙安称之为俗民,布鲁范德称之为民众。

对于民众,布氏是这样界定的,民众是主要传统的承担者,不仅是古朴的、乡村的民众,而且任何拥有独特的口传传统的民众都应该看作是传统的承担者。总之,“民众”定义中最必需的题中之义即任何拥有民俗的人。[4]乌丙安没有对“民”的定义加以强调,只在有关民俗学的章节中提到了人民大众这个词。但他在另一著作《民俗学原理》中对“民”进行了专门的论述,在这里他将民俗的承担者称为俗民,排除了“人民”、“民众”、“民族”、“劳动人民”、“全民”等他认为概念模糊不清的专有名词,并特意对为何选择“俗民”作为民俗承担者的名称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他认为俗民存在于全民之中,又负载了所有的民俗文化,并且除了普通人之外,那些表现了民俗文化特色的典型人物同样也是俗民的个体。[5]这里强调了两点,一个是俗民是以文化代表性界定的文化群体,另一个是俗民概念既包括俗民的个体,也包括俗民群体。布鲁范德和乌丙安的表述方法虽然不同,但二者的落脚点是相同的,即所有负载着民俗文化的人。因此关于“民”的定义,二者的看法实际上是一致的。

在论述“民”的定义时,两位作者都考虑到了“群体”这一概念。布氏提到民众研究中往往涉及用“民众群体”对他们进行分类研究。他将民众群体划分为“职业群体”、“年龄群体”、“家庭群体”、“性别群体”、“地区群体”、“民族、外裔和宗教群体”几大类别,粗略的勾画了各个群体的轮廓,并对每个群体的民俗传统进行了举例说明。因为乌丙安在《中国民俗学》中并未提到有关“民”的概念,因而也不涉及“群体”概念。他对“群体”概念的论述集中在《民俗学原理》中,这本书是一本纯理论性质的著作,所以在书中他并没有对俗民群体进行划分,而是对群体的概念、特征等进行了详细的解析,并且结合了社会学的群体理论。

二、民俗学研究方法的比较

布鲁范德在《美国民俗学概论》中提到,民俗研究的三个典型阶段是:收集、分类、分析。在资料收集方面,《美国民俗学概论》和《中国民俗学》异同互见。其相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重视第一手资料。《美国民俗学概论》写到,口头民俗研究的原材料是原文,原文必须从口头源泉中忠实的记录下来。虽然他只提到了口头民俗,但在后面章节的分析研究中可见,在各种民俗资料的收集中,从源头中忠实记录都是被强调的重点。《中国民俗学》则直接指出,民俗采集法的科学性必须用实地调查的第一手资料来保证;实地采录、直接采录是采集法的主要形式。民俗变异性的特征决定了民俗资料的可靠性必须通过一手资料来保证。其次,录音、摄像等现代化工具的使用。这是在当代民俗研究中广泛使用的手段,也是为了更加精确的记录到可靠的民俗资料。再次,向前辈学习调查技巧。布氏指出,民俗收集的新手可以通过阅读这方面行家有关野外工作的描述而学会许多野外工作的难题和技巧,他还列举了这方面的许多可供参考的著作。乌本也提到,我国及国外许多先驱者的民俗调查的成功范例为民俗调查方法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最后,采用多民族材料。这点体现在书里的具体内容中。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乌丙安在《中国民俗学》中常常使用各民族的民俗材料,例如他在分析歌谣时,举了蒙古族、侗族、壮族、布依族、藏族等多个民族的歌谣资料。作为移民国家的美国,民族种类也很多,因此布氏在《美国民俗学概论》中也引用到了不同民族的民俗资料,例如在岁时民俗中,布氏列举了墨西哥裔、法裔、穆斯林、华裔、犹太人等的岁时节日习俗。[6]

这两部著作的不同点则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关于资料收集方法的具体论述。《中国民俗学》没有进行具体论述,只是点到了几个重点。而《美国民俗学概论》则对此进行了非常详尽的论述,涉及了很多具体的资料收集方法:一是采访的气氛应当是轻松自如的;二是关于资料的提供者,无论是积极的提供者还是消极的提供者都是民俗调查者应当关注的对象,从他们身上可以采录到不同的东西;三是记录的要点:讲述者的背景,讲述时的表情手势,讲述者对自己所讲述内容的评论解释,表演的时间、地点、环境,参与者的反应等等都是要忠实记录的;四是询问法的运用,这是一种效果非常好的资料采集方法,采录者在自己的地区可直接询问居民,而调查范围更广时则可使用信函询问;五是非正统的收集方法,例如通过亵渎禁忌品引起有关坏运气的讲述;六是除了实地收集的其他收集方法,例如从手写的东西、出版物中收集。其次,道德尺度问题。这是《中国民俗学》未涉及的,但已是如今越来越受重视的部分。《美国民俗学概论》指出,民俗野外作业的一个重要的、但常常被忽视的方面,就是道德的尺度。道德尺度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材料提供者的姓名应用假名或编码,以防涉及到使用、非法酿酒等触犯法律的问题;另一个是材料使用应征得提供者的许可,提供者有权修改、要求得到报酬等等。[7]最后,与其他学科的结合。关于这一点,《美国民俗学概论》应用于民俗的分析研究中,详见下节。而《中国民俗学》则应用于资料收集中,它要求在资料采集中,要相应地采用民族学的、地理学的、甚至经济学的、心理学的、伦理学的方法,因为它们与民俗的联系都十分紧密,而且,有时精密的科学数据有十分重要的意义。[8]虽然二者把与其他学科的结合应用到了不同的点上,但是它们都十分重视这种结合,这说明学科间的相互借鉴、相互结合对于学科发展是很有必要的。

比较研究是在民俗学研究中广泛使用的一种方法,两部概论都主要介绍了这种研究法。两本书各自强调了两点,其中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对同一研究对象不同变体的比较研究。布氏指出,比较法常用于同一研究对象的不同变体。乌丙安指出,某种民俗事象的广泛传播和流变,是引起比较研究的重要因素。另一点则各自强调了不同的比较研究法的应用。《美国民俗学概论》说,比较法的另一途径是将民俗的观点应用于其他密切相关的领域。作者在后面举例解释,比如一栋家庭建的房子,民俗学者注重其传统样式的保留与变化,地理学家注重其分布及原因,建筑学家注重其建筑风格与高级的学术的设计之间的关系,而我们可以综合各领域的观点对这一民俗事象进行综合解释及比较研究。这种与其他学科结合的观点还包含了另一个意思,比如在谚语、故事、民歌中可以发现地理、商业、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观念。关于比较研究法的第二点,《中国民俗学》则强调了不同时代、不同民族、不同地区的民俗的比较。虽然他也提到了民俗与其他领域的结合,比如,自然神话学派对各种神名的语言学比较,人类学派对现代原始部落与古文明民族神话的比较,[9]但可以看出,这些比较仍然含有不同时代、民族、地区相比较的意思。虽然不同时代、民族、地区的民俗的比较看起来与变体比较看起来相似,实际不同。举例来说,中国的中秋节流传到韩国产生了某些变化来适应韩国的习惯,这样两国中秋节的比较就属于变体比较;每年开始,世界各地都要庆祝新年,中国人欢庆春节过元旦,美国人参加新年派对,这两种新年庆祝方式的比较则属于不同地区民俗的比较。

除了比较研究,布氏也对其他理论流派和研究方法进行了简介。例如文学或美学研究、功能或人类学研究、心理学派、形式或结构研究等。这些理论分别应用于不同的民俗事象的研究,例如,文学或美学研究多应用于口头传统的研究,心理学派则多是探讨民间信仰中的心理定式。除了绪论中对各种民俗理论的简介外,布氏在各类民俗事象的介绍后面都附有该事象的理论研究,例如“神话”一章最后有“理论研究和神话的起源”一节,其中提到了传播说、多元发生说、太阳神话学(或语义学派)、英国人类学派、神话即历史论、神话—仪礼学派等有关神话起源的理论;再如“民间故事”一章最后有“民间故事的研究分析”一节,其中提到了历史—地理学派、结构语言学方法等用于研究民间故事的理论。

乌丙安在《中国民俗学》的绪论中也提到了比较法以外的民俗研究理论,比如结构主义理论及其方法、社会学方法。不同于布氏的是,他只在绪论中对民俗学理论进行了简介,并未在后面的章节中对各种理论的应用加以详述。或许为了补充这方面的不足,在后来出版的另一部理论性更强著作《民俗学原理》中,乌丙安详细梳理了整个民俗学有关理论,涉及到了社会学中的控制论,语言学中的符号学,人类学中的维也纳学派、曼彻斯特学派、历史学派等理论流派。他还将这些理论与民俗相结合,提出了适合于民俗学科的相关理论。

三、民俗分类的比较

细观两本书的分类体系,《美国民俗学概论》分了三大部分:一是口头民俗,包括民间语言(方言和称呼命名、谚语、寓言、谜语),民间诗歌和其他传统诗歌,民间故事,民间歌谣及其相应的音乐;二是习惯民俗(通常涉及口传和非口传因素),包括民间信仰和迷信,民间习俗和节日,民间舞蹈和戏剧,手势和民间游戏;三是物质民间传统,包括民间建筑,工艺,艺术,服饰,食物。《中国民俗学》则分了四大部分:一是经济的民俗,以生态民俗、民间传统的经济生产习俗、交易习俗及消费生活习俗为主要内容;二是社会的民俗,以家族、亲族、乡里村镇的传承关系、习俗惯制为主要内容,其中社会往来、组织、生活仪礼等习俗都是重点,近来都市社会民俗也被扩展为对象;三是信仰的民俗,以传统的迷信与俗信诸事象为主要内容;四是游艺的民俗,以民间传统文化娱乐活动(包括口头文艺活动)的习俗为主要内容,也包括竞技等事象在内。

从以上分类可见,二者的分类标准并不相同,因此类别也完全不同,但是根据各类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来看,仍有可比之处。

(一)口头民俗

《美国民俗学概论》设口头民俗一大类,这是民俗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类。布氏单列了这样一大类,而乌丙安未单列。布氏认为将“口头传说”与文化的其他方面分开来是十分有必要的。我国的口头民俗资源异常丰富,而乌丙安却没有单列口头民俗一大类,甚是可惜,但这种状况并非无因可寻。首先,可能是作者考虑到我国的研究现状,即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民间文学这样一个有关口头民俗的专业研究方向,作者在说到没有单列民间戏剧一类时就说到了类似的理由。其次,乌丙安另有一本民间文学专著《民间文学概论》,此书对口头文学进行了十分详细的研究。再次,乌丙安编写《中国民俗学》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用来作为民俗学专业的教材,而我国高校中通常同时设置民俗学和民间文学两门课程,乌丙安可能是为了避免教材内容的重复,便做了这样的设置。

另外需要注意,作者虽然没单列口头民俗一类,但是并没有忽略该类民俗,这一类的民俗都结合在其他类别的民俗中散落在各章节里。其中对口头民俗较集中的研究即“游艺民俗”中“民间口头文学活动类”一节。这里乌丙安明确指出:讲故事、讲笑话、唱歌谣、猜谜语是口头文学的四项常见的表演活动。其中“讲故事”涵盖了传说、轶闻和民间故事,“唱歌谣”涵盖了民谣和民歌。另外,乌丙安在其他非口头文学的类别中也涉及到了一些有关口头民俗的研究,例如在信仰民俗中涉及到了神话、魔法故事等,在经济民俗中涉及了农事谚语、工匠传说等。所以乌丙安的研究已经涉及到了布氏口头民俗类别中提及的大部分小类,二者都对口头民俗有全面的关注。

在对口头民俗进行具体的分析研究时,二者各自选择了不同的偏重点。布氏偏重于口头文学作品本身的研究,根据作品的内容和形式分类研究,例如将民间故事分为动物故事、吹牛故事、程式故事等。乌丙安则偏重于口头文学传承活动的研究:一作者将口头文学这一类称为口头文学活动类;二从各小类的名称看,作者选用了讲故事、讲笑话、唱歌谣、猜谜语为类别名称,更加强调了 “讲”“唱”“猜”等动作;三从口头文学活动类的具体分析来看,作者并没有对故事、歌谣等进行分析,而是分析了各种活动的讲述时间、地点、环境、气氛,讲述者的情况,听众的反应等。虽然二者选择了不同的偏重点,但并没有完全忽视另一点,布氏提到过对民间故事讲述人、讲述风格、讲述时间地点等的研究,乌丙安也提到了按照内容划分民间歌谣等。

(二)习惯民俗

习惯民俗是《美国民俗学概论》中设置的一大类别,其中包括了习俗和节日、民间舞蹈和戏剧、民间手势动作、民间游戏几小类。内容看起来比较杂乱,其实这其中包含了一个统一的归类标准,即行为传承,区别于口头民俗的口头传承。所有这些类别尽管综合了各种传承方式,但最主要的仍然是行为传承。例如迷信类,虽然看起来是有关精神、心理的民俗,但它却是以行为方式表现、存在和传承的。如西方人认为“13”是不吉利的数字,于是便有推迟13号的旅行、商务,建楼没有第13层等行为。关于这部分内容,乌丙安进行了不同的划分。习俗节日主要是个人融入社会、社会集体共同参与的一类民俗,乌丙安将其归于社会民俗类;舞蹈、戏剧、游戏主要适用于娱乐,乌丙安将其归于游艺民俗类;信仰民俗不同于其他民俗,是人类精神、心理世界的一类民俗,乌丙安将其单列一大类。乌丙安的这种划分更加条理清晰,而布氏的归类由于未明确指出归类标准,更显杂乱。

(三)经济民俗

经济民俗是《中国民俗学》中的一大类别,其中包括自然生态民俗、物质生产民俗、交易和运输民俗、消费生活民俗(包含服饰习俗、饮食习俗、居住习俗)几小类。其中消费生活习俗,《美国民俗学概论》也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即民间服饰、民间食物、民间建筑等章节,和消费习俗类别一样,但自然生态民俗和物质生产民俗是其未涉及到的。乌丙安在经济民俗的导言部分已经点出了这种只关注消费民俗而忽略自然生态民俗和物质生产民俗的现象:“有些民俗学理论虽然把物质消费生活的习俗作为探讨的内容,但是却排斥那些生产活动中的习俗惯制,这样便使所探究的许许多多的民俗事象失去了根据,脱离了物质基础,找不到这些习俗产生的渊源。”[10]此外,乌丙安在经济民俗中提及的几大类民俗存在着因果和时间上联系,一环扣一环,缺一不可。首先自然生态民俗为物质生产民俗提供对象,是前提条件,物质生产离不开自然生态;物质生产继续发展就会产生交易,交易范围扩大就需要运输,而生产出来的产品最终就是用于消费。如此,乌丙安既全面又立体地展示了物质民俗的方方面面,不仅扩大了范围,而且理清了线索。但乌丙安在《再版说明》中明确点出的新增内容“自然生态民俗”部分存在一个缺陷,即与后一章“物质生产民俗”存在大量的内容重复,比如依赖自然生态进行的一些生产,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神话、信仰等在物质生产民俗部分都有提及。

(四)社会民俗

社会民俗是《中国民俗学》中设置的一个大的类别,包括家族亲族民俗、乡里社会民俗及都市社会民俗三小类。其中都市社会民俗是新增内容,将在下一部分“新增民俗类别”中详述。

《中国民俗学》中的家族、亲族民俗主要以传统家族为对象进行研究,进而涉及旁系亲族,这一类别是《美国民俗学概论》中没有的。原因可能在于两国文化传统的不同,我国传统文化一向注重祖先崇拜,理清家族关系是祖先崇拜的基础之一。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传统家族也已大多分解为现代小家庭,祖先崇拜的观念和行为也逐渐淡化,但仍未消亡。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历史短暂,传统文化都是伴随着移民而来,不像我国传统文化这样连贯完整;加上基督教等宗教因素影响,因此缺乏祖先崇拜,家族观念较我国更加淡薄。

《中国民俗学》中的乡里社会民俗以村落为研究对象。我国一直是以农业为主的国家,农民以各种方式聚居在一个村落中生活;如今,虽然农村青年人都外出打工,但仍未完全改变这种乡里社会的生活方式,因此对村落中社会民俗的研究十分必要。农村是各种民俗的主要来源,对传统民俗的保存也更加完整,乡里社会民俗是民间集体生活的主要表现。《美国民俗学概论》中没有关于乡里社会的民俗,推求其原因,无论是村落结构,还是农民生活方式,两国都存在极大的差别。美国地广人稀,多为大型农场,农户散居,相隔较远,农村社会往来交际也就没有我国农村那样紧密频繁,乡里社会民俗被忽略不足为怪。

(五)新增民俗类别

《美国民俗学概论》和《中国民俗学》都经历了多次修订,都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增加了新的类别,扩大了民俗研究的范围。起初民俗学家们对民俗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传统方面,他们的目光大多关注文化比较落后的人群,尤其是所谓的野蛮民族、农民和边民。[11]所以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村落中的民俗事象成为民俗学主要关注的对象。随着民俗学科的发展,民俗研究的范围有所扩大,都市民俗也列入民俗研究范围。乌丙安在书中增加了“都市社会民俗”。他指出了中国都市民俗城乡融合的典型特色;分析了都市民俗与传统村落民俗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对民俗之间的相互影响和过渡进行了研究,着重民俗的变迁,是一种动态研究。《美国民俗学概论》新增 “都市传说”——布氏都市传说研究在美国学界和社会中影响极大,在这方面难免着墨甚多,他通过大量的实例对都市传说的特色、源流、意义等进行了分析研究。在新增的都市民俗方面,乌丙安和布鲁范德着力点不同,乌丙安研究的是都市社会民俗,布氏研究的是都市口头民俗中的都市传说。

在分类上,虽然两位作者各自采用了这样的分类方法,但是他们对于分类的观点并不是绝对的,对于其他合理的分类方法亦持开通的观点。布鲁范德在《美国民俗学概论》中举了其他分类法的例子:将民俗分为娱乐传统(游戏、舞蹈等)、教育民俗(如富有教育意义的故事、歌谣、俗语等)、实践技艺(工艺、烹饪等)、艺术创造(民间艺术、音乐等)四类。他认为民俗的分类主要取决于两点,一个是研究者的兴趣和需要,一个是资料提供者对自己的民俗材料分类的看法。[12]乌丙安在《民俗学原理》中也提到了多种合理的分类方法。按民俗符号代码的构成可分为言语系统和非言语系统两种,按俗民对民俗信息的感知和收受可分为听觉系统接收到的民俗、视觉系统接收到的民俗、触觉系统接收到的民俗、嗅觉系统接收到的民俗、味觉系统接收到的民俗及其他知觉系统接收到的民俗,按人如何表现民俗可分为口头语言系统的民俗、行为习惯系统的民俗、心理感受系统的民俗;另外,法国山狄夫的分类也得到乌丙安的认可,即从俗民实际生活出发分为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社会生活三类。[13]

此外,这两部概论在形式上也各有特点。《美国民俗学概论》是一本专门用于本科教学的教科书,为适应教学的需要,在最新的第四版中加入了贯穿全书的“焦点(Focus)”,对应前面的讲解列举一些现实中的美国民俗材料例子及阐释,又配合这些例子引发出讨论题附在后面供学生讨论。《中国民俗学》最初不是作为专门的教科书来编写的,但此书出版后也被近二十所大学的民俗学专业或相关专业选用为教材,因此布氏这些形式上的创新,是有借鉴参考价值的。

在注释方面,布氏原著中每部分都附有大量的注释,详细标明了材料的来源出处,有时候注释的篇幅甚至大于原文。而乌本完全没有注释和参考文献,这是一个不足。布氏的这种注释形式一方面更加符合现代学术规范,另一方面也为想进一步深入研究的学生和研究者提供了便捷的参考途径。另外,在照片和图示方面,两书各有千秋。《美国民俗学概论》原著中有大量资料性照片,可惜中译本因为版权原因未能收入。布氏使用了很多插图,例如在“民间建筑”一章中,不仅有民居的外观图,还有房子内部构造的平面图。插图形式十分直观,使抽象的描述变得具体,更容易理解。《中国民俗学》中则缺乏对照片和插图的使用。示意图区别于插图,不是对实物的再现,而是作者对自己讲述内容的总结。示意图以简单的箭头圆圈等符号配以文字,形成类似于图表的东西对讲述内容加以表现,重在表意。《美国民俗学概论》和《中国民俗学》在论述过程中都使用了示意图的方式,例如乌丙安在“人生仪礼”部分中使用了“人生仪礼示意图”,布鲁范德在“民间游戏”部分中也使用了示意图的方式。布鲁范德的示意图使用只见一例,乌丙安则使用的较多,这有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章节内容。示意图能够将复杂的表述内容简化,一目了然,非常直观,能使读者从整体上把握作者要表述的内容。

从以上粗略的比较中,可以大略窥见中美民俗学研究的特点和异同。但仅以这两部著作为例进行比较,还只是冰山一角,若欲全面了解两国民俗学领域的研究,尚有待于结合两国其他民俗学家的研究著述,进一步深入地多方位进行考察比较。

参考文献:

[1]陶立璠.中国民俗大系序言.民间文化论坛,2004年9月;

[2]扬·哈罗德·布鲁范德.美国民俗学概论.李扬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1年12月,第12页;

[3]乌丙安.中国民俗学. 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7页;

[4]扬·哈罗德·布鲁范德.美国民俗学概论.李扬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1年12月, 第11、27页。

[5]乌丙安.民俗学原理. 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1月,第35页;

[6]扬·哈罗德·布鲁范德.美国民俗学概论.李扬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1年12月, 第16、256页;乌丙安.中国民俗学.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19-23、355页。

[7]扬·哈罗德·布鲁范德.美国民俗学概论.李扬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1年12月,第16-21页。

[8]乌丙安.中国民俗学.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27页。

[9]扬·哈罗德·布鲁范德.美国民俗学概论.李扬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1年12月,第22、23页;乌丙安.中国民俗学.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23页;

[10]乌丙安.中国民俗学.沈阳:辽宁大学出版社,1999年9月,第42页;

[11]钟敬文.民俗学概论.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8年12月,第2页;

[12]扬·哈罗德·布鲁范德.美国民俗学概论.李扬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 2011年12月,第22页;

美学概论范文第4篇

关键词:李泽厚;美学思想;人类学历史本体论;美感

中图分类号:B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12-0085-03

一、人类学历史本体论

李泽厚美学理论的根基是人类学历史本体论,其研究内容着眼于两大方向,即人的实践和实践的人。其理论来自于对康德的批判哲学的改造,融合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指出历史唯物论与实践论的内在关系:历史唯物论中的以生产为标志的人对世界的征服和改造与实践论中主体对客体的改造从实质上是一样的。他因此提出历史唯物论就是实践论的判断。他突出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哲学中的人性和实践,强调了主体性的概念。其对主体性的认识是:主体性便是人性。不过关于人本质的主体性和人性这两个特性并不是并列的两个词的不同,而含有递进的重要理论意义。“人性”这一提法所包含的感性与理性、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是就人与物性、与神性的静态区别而言,“主体性”则突出了人性与自然、与对象世界的动态区别,即突出了“实践的人”。“动物与自然是没有什么主体和客体的区别的。它们为同一个自然法则支配着,人类则不同,他通过漫长的历史实践终于全面地建立了一整套区别于自然界而又可以作用于它们的超生物族类的主体性。”[1]主体性分为外在的工艺――社会结构和主观的文化――心理两方面。李泽厚又对主体性概念进行了补充,提出了两个“双重”和4个方面:“主体性概念包括有两个双重内容和含义。第一个‘双重’是:它具有外在的即工艺―社会的结构面和内在的即文化―心理的结构面。第二个‘双重’是:它具有人类群体(又可区分为不同社会、时代、民族、阶级、阶层、集团等等)的性质和个体身心的性质。这四者相互交错渗透,不可分割。”[2]他认为外在的工艺―社会的结构面是文化―心理的结构面的基础和根本,在前者中才能掌握个体身心的相关内容。其美学就是建立在人类总体历史实践的框架下,人的文化―心理本体、情本体是产生于人类总体创造历史的实践基础上,人类学本体论美学即主体性实践美学应运而生。

二、美感形成的途径

(一)定义美感的本质:内在自然的人化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史手稿》中认为:“在人类历史中即在人类社会的产生过程中形成的自然界是人的现实的自然界;因此,通过工业―尽管以异化的形式―形成的自然界,是真正的、人类学的自然界。”李泽厚从中提炼出“自然的人化”“实践”等观点,提出用“自然的人化”说明美和美感的根源和本质,用实践的关联来界定美和美感,发展了属于自己的独特的自然的人化概念。

“自然的人化”在强调外在自然的人化的基础上,提出了“内在自然的人化”这一重要概念。内在自然的人化是指人本身的情感、需要、感知、愿欲以致器官的人化,使生理性的内在自然变成人,这也就是人性的塑造。李泽厚通过狼孩的例子说明人性不是生来就有的,内在自然的人化使主体心理获得审美情感。可以说,美感的本质就是内在自然的人化。李泽厚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美感的矛盾二重性。

(二)描述美感的性状:美感的矛盾二重性

李泽厚对美感的矛盾二重性作了以下论述:美感包含着两重性,一方面是感性的、直观的、非功利的;另方面又是超感性的、理性的、具有功利性的[3]。美感的矛盾二重性简单说来,就是美感的个人心理的主观直觉性质和社会生活的主观功利性质。美感的这两个特性是互相对立矛盾着的,但它们又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地形成为美感的统一体。前者是这个统一体的表现形式、外貌、现象,后者是这个统一体的存在实质、基础、内容。这就是李泽厚所概括的在进行审美活动时,美感呈现出的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状态。对于这种美感呈现出的矛盾状态,李泽厚用自己的语言归纳成为美感的矛盾二重性。由此,李泽厚又进行了思考,理性的东西怎样表现在感性中,历史的东西怎样表现在个体中,历史的东西怎样表现在心中,于是李泽厚又创造了积淀说。

(三)寻找美感的存在中介:积淀说

李泽厚为积淀这个词下了定义:“积淀”的意思就是把社会的、理性的、历史的东西累积沉淀为一种个体的、感性的、直观的东西。李泽厚所说的“积淀”分为3个方面:原始积淀、艺术积淀和生活积淀。所谓积淀,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积淀”指所有由理性化为感性、由社会化为个体、由历史化为心理的建构行程。它可以包括理性的内化(智力结构)、凝聚(意志结构)等等。狭义的“积淀”则是指审美的心理情感的构造。其分为3种:原始积淀、艺术积淀和生活积淀。可见,积淀本身也是在矛盾冲突中变迁承沿着的。困难是,艺术作品的3种层次,积淀的3种不同性质、形态,又经常是交错重叠、彼此渗透而难以区分的,可简括为“原始积淀是审美,艺术积淀是形式,生活积淀是艺术”[4]。李泽厚通过自己构建的美学概念“积淀”,把理性、历史与人的个体感性直观相连,社会的、理性的、历史的东西积累沉淀成了一种个体的、感性的、直观的东西,它是通过“自然的人化”过程来实现的。这里的积淀是两者的双向互建,而非个体的单向沉淀。美感便是对人个体的存在和成功活动的确证,成为人的自我意识的一个方面和一种形态。由此,李泽厚又提出了以积淀说为基础的“新感性”。

(四)确定美感的最终归宿:建立新感性

上述提及的“自然的人化”“积淀说”不仅是因解释美感的本质和形成过程而存在的概念和理论,它们也是李泽厚美学体系建构的理论支撑。而这一系列关于美感的美学概念的提出,最终的指向和归宿就是建立“新感性”。李泽厚认为美感是对人类生存所意识到的感性肯定,他把这种感性肯定称之为新感性,新感性是“自然的人化”的成果。马尔库塞也提出过“新感性”,但他把“新感性”看作是纯自然性的东西,是自然的解放。而李泽厚的“新感性”概念是从整个文化历史看,人类在社会生活中陶冶性情,把“性”由动物性转向“爱”的人性,陶冶性情的过程充满了丰富的、社会的、历史的内容。“新感性”就是指由人类自己历史地建构起来的心理本体。它是动物生理的感性,但又区别于动物心理,它是人类将自己的自然性即生理的感性存在和“人化”相互作用的结果。新感性是内在自然的人化的结果,建立新感性就是建立起人类心理本体,特别是情感本体。这也是李泽厚关于美感形成的理想性建构,其关注核心是以人为主体的个体情感―情本体。

(五)把握美感常新的核心:情本体

从李泽厚的人类主体性实践哲学角度看,美感是建立人类心理本体中情感本体的问题。在《美学四讲》中,他提到:“从程朱到阳明到现代新儒家,讲的都是‘理本体’、‘性本体’。这种‘本体’仍然是使人屈从于以权力控制为实质的知识―道德体系或结构之下。我以为,不是‘性’(‘理’),而是‘情’;不是‘性(理)本体’,而是‘情本体’,不是道德的形而上学而是审美形而上学,才是今日改弦更张的方向。”李泽厚又进一步提出关于情本体的思想:“这个似乎是普遍性的情感积淀和本体结构,却又恰恰只存在在个体对‘此在’的主动把握中……去把握、去感受、去珍惜它们吧!在这感受、把握和珍惜中,你便既参与了人类心理本体的建构和积淀,同时又是对它的突破和创新。因为每个个体的感性存在和‘此在’,都是独一无二的。”[5]再进一步追溯情本体的来源,“情”字出自中国哲学文化的逻辑,在郭店竹简上呈现的天―命―性―情―道―教的秩序。“天―命―性”都是生理、物质的存在,而在其之后的“情”物质具体性更加明显,与“欲”相连但本质上有所区分,它与动物性的生理机制为基础而又超越了“欲”。“情”是在“欲”的基础上人与他人相互交往、联系、沟通中产生、形成和发展的心理状态和境界。“情”对人的存在具有本体意义,是人生存和生活的核心心理力量。情本体是人类心理本体中最能与时俱进的一种源泉。因此在人的美感形成中,审美经验的获得中,艺术创作和欣赏中,它是使这些心理本体常新的关键。在每一次审美经验中进行情感的净化,感知、理解想象、处于不断地变化中,得出不一样积淀的组合形式,于是审美常新。情本体确立的标志就是人的自然化。

(六)获得美感的最高理想:人的自然化

“人的自然化”是从“自然的人化”推演过来的。李泽厚认为:“‘人的自然化’实际正好是‘自然的人化’的对应物,是整个历史过程的两个方面。‘人的自然化’包涵3个层次或3种内容,一是人与自然环境、自然生态的关系,人与自然界友好和睦,相互依存,不是去征服、破坏,而是把自然作为自己安居乐业、休养生息的美好环境,二是把自然景物和景象作为欣赏、欢娱的对象,三是人通过某种学习,如呼吸吐纳,使身心节律与自然节律相吻合呼应,而达到与‘天’(自然)合一的境界状态。”[6]在美感形成过程中,只有把握了“自然的人化”,从中发现美感的实质,再进一步通过与之相对应的“人的自然化”塑造美感形成的理想之域,这就是李泽厚提出的“人的自然化”。这不仅是美感获得的理想也是人生哲学的最高理想。李泽厚把“人的自然化”概念的理想境界进行了描述:“人的自然化”要求人回到自然所赋予人的多样性中去,使人从为生存制造出来的无所不在的权利―机器世界(科技机器、社会机器和作为二者现代结合的语言信息机器)挣脱和解放出来,以取得诗意生存,取得非概念所能规范的对生存的自由享受,在广泛的情感联系和交流中,创造性地实现人各不同的潜在的才智、能力、性格。”[7]也就是说,作为实践主体的人在塑造心理本体的过程中,要注重人与自然的内在关系。这种关系是以“自然的人化”为基础的。人与自然在这里已不是实用的功利关系,而是情感上的无功利关系。建立了这样的关系,美感才能达到无上的境界,人也因其自然化而得到人生的净化,这就是美感形成的最高理想。

综上所述,李泽厚的人类学历史本体论哲学是其主体性实践美学的哲学根基。李泽厚的主体性实践美学就是以人为主体能动性地在历史的维度进行自然的人化过程。自然的人化分为内在自然的人化和外在自然的人化。外在自然的人化是美感产生的物质基础,内在自然的人化是美感产生的心理基础,也是美感的实质。美感存在的状态就是美感的矛盾二重性,功利性与非功利性并存。美感是通过积淀的方式存在于社会历史和个体心理中,个体心理建立的核心就是建立新感性,因此美感存在的最终归宿和目标是建立新感性,即建立起以情本体为心理本体的美感,情本体也是美感常新,给人带来不同审美感受的关键。同时,李泽厚提出的人的自然化美学范畴也是获得美感的理想化概念,可以看出他对于美感以至于美学和人生哲学的最高理想就是人与自然在心灵上的契合,即他所说的天人合一。人与自然也是李泽厚美学思想体系中两大研究重心。本文以美感的形成途径串起一条主线,即李泽厚美学思想形成途径是经由内在自然的人化、美感的矛盾二重性、积淀说、建立新感性、情本体、人的自然化这些概念构建而成。这几个概念相互连接,环环相扣,从一个全新的角度解读李泽厚的美学思想。分析李泽厚对美感形成的认识,利于解析其美学体系构建的整体思路。这启发我们应多角度思考李泽厚的美学思想,使其美学思想更完善,焕发出时代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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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李泽厚.康德哲学与建立主体性论纲.论康德黑格尔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3.

〔2〕李泽厚.关于主体性的补充说明.李泽厚哲学美学文选.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164.

〔3〕〔5〕李泽厚.华夏美学・美学四讲.李泽厚集.三联书店出版社,2012.320,297.

〔4〕李泽厚.李泽厚哲学美学文选.湖南人民出版社,1985.385-386.

美学概论范文第5篇

内容提要: 本文旨在分析和评述英美刑法学中的行为概念。英美刑法学中的行为概念比较混乱,究其原因有二,一是表达行为概念的语词比较混乱,二是行为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比较复杂。本文通过对大量英美刑法学资料的研究,明确了作为、行为、犯罪客观要件三者之间在语词表达上的关系;通过对行为与犯罪构成之间关系的研究,阐述了狭义行为概念与广义行为概念之间的差别;通过对狭义和广义行为概念的评析,本文认为持有行为只能表现为作为,而不能表现为不作为或第三行为形态。

随着我国刑法学的发展,刑法学界对英美刑法学的介绍也就越来越多。在诸多英美刑法学文献资料中我们不难发现,英美刑法学中的行为概念比较混乱。如在现有有关英美刑法学的译文和译著中,英美刑法学中的行为一般被称为“犯罪行为”,其内容包括行为(作为、不作为或事件),结果,犯罪时间、地点等情节。①同时,在《肯尼刑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一书中还有这样一段文字“:注意下面一点是重要的‘:犯罪行为’是行为的结果,因而是一个事件,必须把它与产生该结果的行为区别开来。……‘犯罪行为’是由事件构成的,而不是由引起该事件的作为构成的。”这里,英美刑法学中的行为与结果及其他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关系含混不清。另外,在《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一书中,犯罪被定义为“一种非法的作为、不作为或者事件”。这里所谓“事件”是否行为?在英美刑法中是否构成犯罪的不只是行为?这些问题都是因为英美刑法学中行为概念使用的混乱所造成的。

英美刑法学中行为概念的混乱,究其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与行为有关的用语混乱,另一个是英国刑法中行为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复杂。笔者现对这两个原因进行评析,以期对我国刑法学者正确认识英美刑法学中的行为概念有所帮助。

一、关于英美刑法学中与行为有关的用语问题

在研究英美刑法中行为理论之前,首先应区分一下与行为有关的三个英文单词即actusreus,conduct,act。只有正确把握这三个词语所表达的概念,我们才能够更好地了解英美刑法中的行为理论。

Act us reus是拉丁词汇,act us的字面涵义是“行为”,reus的字面涵义是“被告”或“过错方”,actus reus作为一个短语其字面涵义是“被告的行为”。但由于英美刑法学的历史沿革,ac2t us reus作为一个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其涵义就远远超过了act的范围。在英美刑法学著作中,act us reus被普遍认为是指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如C.M.V.Clarkson和H.M.Keating在《刑法———课文与资料》一书中所言“:就所有犯罪而言,actus reus是犯罪的外在要素即构成犯罪的客观必要要件。”②甚至有的学者还提出用external elements③或physical elements④来代替act us reus。就act us reus的内容而言,大多数著作认为act us reus由行为(conduct),情节(cir2cumstances)和结果(consequences)三大内容构成。如果将act us reus理解为行为,就不利于将行为与结果及情节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区别开来。因此,J.C.Smith和Brian Hogan指出:“既然actus reus包括了犯罪定义中除行为人的主观要素之外的全部要件,那么actus reus就不仅仅指act。”⑤Michael J.Allen指出“:actus reus一词的含义远远超过了用act一词所表述的法律所禁止的行为(act)。”⑥Duncan Bloy也认为“:将actus reus仅仅表述为‘the guilty act’(罪过行为)是不正确的。”⑦Marise Cremona则认为“:将act us reus仅仅看作为‘事件’(event)或被告所实施的行为(conduct),这是错误的。Actus reus比事件或行为复杂得多,它包括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结果和情节。”⑧由此可见,国内有些涉及英美刑法学的著作将actus reus译成“犯罪行为”是欠佳的。

Conduct与act这两个词,在英美刑法学中通常被作为同义词而混合使用,但在严格的场合,这两个词还是相互区别开的。Glanville Williams在其《刑法》(总则)(第二版)第三页注释中写道“:‘act’一词是否包括不作为尚无定论,作者们对该词究竟如何使用尚无一致的看法,……通常的情况下,这一模糊概念不会成为障碍,当我们要有所区别时,我们可以分别使用积极的行为(positive act)和消极的行为(negative act)。有一个有用的中性词,那就是‘con2duct’”。⑨J erome Hall认为“:关键在于解决现行用语中所产生的界限问题,尤其是含糊不清问题。首先‘,act’(或‘action’,该词有时作同义词使用)通常具有专门的或特别的明显性,例如可以看见的动作。然而在这种情况下,还需要有一个概念能够囊括自觉的不作为(抑制自己的行为)。其次‘,act’有时用来表示自觉的动作,或表示自觉的动作及其结果,或更有甚者,表示自觉和不自觉的动作及其相伴随的情节和结果。最后‘,act’一词经常被认为等同于‘con2duct’。这种意义多变的术语及其含糊性,明显给理论分析带来了困难,因此,要么完全不再使用‘act’一词,要用就得用精确的,在理论分析上有帮助的词语来对其进行界定。”⑩Peter Seago也指出“:由于conduct可以被认为既包括作为(commission)也包括不作为(omission),因此使用conduct或许更好一些。”11同时“不作为”一词在英美刑法学著作中除了用omission表示以外,还经常用failure to act来表示,在这个短语中,act只能是“作为”的意思。美国《模范刑法典》(The Model Penal Code)第1条第13款解释得再清楚不过了“:‘act’或‘action’是指自觉或不自觉的身体的动作。”而“‘conduct’是指作为或不作为及其相伴随的主观思想状态,或一系列相关的作为和不作为。”

由此可见,从严格意义上讲,actus reus表达的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它主要包括行为、情节和结果,它的外延大于行为。这种表达方式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基本相同。按这种表达方式来理解上述《肯尼刑法原理》中的那段文字就不那么难懂了。在英文中,act虽然有时也作“行为”使用,但由于act主要是“作为”的意思,同时在英文中act一词究竟是否包括“不作为”,目前尚有争议,在通常情况下,英美刑法作者都是将act与不作为(omission)并列使用。因此为了将“行为”与“作为”相区别,英美刑法学著作通常还是用conduct一词表示“行为”这一类概念,但在不会引起歧义的情况下也可使用act一词表示行为的类概念。

二、行为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内容,在英美刑法学中,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尤其是在犯罪构成客观要件中的地位,因不同作者持有不同的行为概念而有所不同。

在英美刑法中有一种状态犯,12英文中称为state of affairs offences或situation offences或sit uational offences。这种状态犯都属于法定犯,也就是法律规定只要犯罪主体处在某一种特定状态下就构成犯罪。典型的案例是Larsonneur案,Larsonneur是法国公民,1933年3月14日未经允许进入英国,同月22日被英国勒令当天离境,当天她离境进入爱尔兰自由邦。在爱尔兰自由邦Larsonneur受到驱逐,4月20日被爱尔兰自由邦警察强制带回交给英国警察。在英国,根据1920年《外国人法令》(Alien Order),Larsonneur被判犯有“禁止入境的外国人被发现于英国罪”。另一典型案例是Winzar案,Winzar被人用担架抬到医院,医生发现他纯粹醉酒,于是叫他离开。后有人发现他在走廊的座位上睡觉,就叫来警察,警察将他移到公路上,认定他已醉酒,然后将他拖上警车。最后Winzar被判犯有“公路或公共场所醉酒罪”。

在英美刑法学理论中,状态犯不同于作为犯,也不同于不作为犯,也就是说在状态犯的情况下,犯罪主体既不需要实施法律所禁止的某种作为,也不存在任何作为义务。只要犯罪主体被发现处在一种被法律禁止的状态就构成犯罪,不论这种状态是怎么造成的。

对状态犯的这种状态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中的位置,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根据行为与状态的关系,可将英美刑法学者的观点归纳为三种体例。

第一种体例是状态与行为并列构成犯罪的基础,也就是说,状态不属于行为,构成犯罪的不只是行为,在特定情况下,法律所规定的状态出现就构成犯罪,无需要犯罪主体实施任何行为。英美刑法学中,这种将状态排除在行为之外的行为概念,笔者称之为狭义的行为概念。持狭义行为概念的Peter Seago认为“:无需被告实施任何行为,只因存在某种事实状态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13Russell Heaton还指出“:甚至在更特殊的情况下,犯罪的客观方面完全可以不需要某人的任何行为,只要能证实某种特定事实状态就足以构成犯罪,例如持有被管制的药品。”14

第二种体例是将状态犯的事实状态作为行为的一种形式。这种观点认为,行为有三种不同的表现形式,即作为、不作为和准作为(deemed acts15)。根据这种观点,状态是行为的一种,属于行为。Clarkson和Keating在1984年著《刑法———课文与资料》一书认为“:‘行为’一词这里是在最广泛意义上使用的,它不仅包含了不作为,甚至还包含了事实状态。”16这一点还可以从英美刑法学者的犯罪定义中看出。大多数英美刑法学者都还是用行为来定义犯罪的,但也有少数英美刑法学者将行为具体化,将作为、不作为和状态并列,用以定义犯罪。如MichaelJ.Allen认为“:犯罪可以定义为违反法律,应该受到刑事追诉并伴有刑罚结果的作为、不作为或事实状态。”17表述最清楚的是C.M.V Clarkson 1998年出版的专著《刑法学》。该书在论述行为的意义时,就是将行为分为三种形式,即自觉的作为(voluntary acts)、准作为(deemedact s)和不作为。其中准作为又包括三种,即原因自由行为(involuntary conduct preceded byfault)、状态犯和替代责任(vicarious liability)。Clarkson认为“,尽管自觉的行为(voluntary con2duct)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前提条件这已是一个基本的规则,但在某些情况下,这一要求是被放弃的,或者至少是被‘扩展’到一定的程度,即法律只是‘视同’某人实施了自觉的作为(have acted voluntarily)。”18《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法典草案》(the Draft Criminal Code forEngland and Wales)第16条(cl.16)更加明确地规定“:行为根据具体犯罪的定义被认为包括了不作为(omission)、事实状态(state of affairs)或事件(occurrence)。”

第三种体例是将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而将不作为再分为纯正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替代责任和状态。或者是说,由于这四种犯罪的犯罪主体都没有实施积极的作为,因此在分类上都包含在不作为之中。在《刑法案例与资料》一书中,Janet Dine和James Gobert就是将“不作为的刑事责任”(liability for failure to act)分成四个问题来讨论的,即纯正不作为犯(Crimesdefined in terms of a failure to act)、不纯正不作为犯(Crimes of commission by omission),替代责任和状态犯。Janet Dine和James Gobert认为“,就每个犯罪而言行为人都必须亲自实施积极的作为,这已是一个基本原理。但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基本原理是不正确的。有些犯罪本身就定义为由不作为构成其客观要件(纯正不作为);在另一些犯罪中,当存在着作为义务时,消极的不作为就相当于积极的作为(不纯正不作为);还有一些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一种事实状态,无需诸如被告之类的任何‘作为’(状态犯)……;最后还存在着一种被告无需亲自作为的情况,即其他人的作为就可以满足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替代责任)。”19

第二种和第三种体例尽管存在着一些差异,但在将状态犯的事实状态纳入行为的范畴这个问题上则是相同的,因此笔者将这种将事实状态纳入行为之中的行为概念称之为广义的行为概念。

虽然英美刑法学中同时存在着广义的行为概念和狭义的行为概念,但处在通说地位的还应该是广义的行为概念,这点可以从三个方面看出:

第一,在上述三种体例中,有两种体例是持广义的行为概念的。

第二,大多数英美刑法著作在论及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要素时,都是将行为单独与情节和结果并列作为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三大要素,20只有相当少部分著作将状态犯的事实状态等与行为并列作为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要素。也就是说大多数英美刑法学者都认为状态是包含在行为之中的,而并非与行为并列。

第三,从英美的立法例上看,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条第1款(S.2.01.)明确规定,只有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才能构成犯罪。美国各州刑法典也基本上都有类似的规定。上述《英格兰和威尔士刑事法典草案》第16条已明确采用了广义的行为概念。

三、对英美刑法学行为概念理论的评述

众所周知,犯罪的本质是对统治关系的危害,而正因为如此,统治关系才使用刑罚的方法来禁止犯罪。这就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犯罪是可以造成损害的东西,即具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二是犯罪是可以用刑罚禁止的东西,即具有刑罚禁止的可能性。

在第一个问题中,所谓损害就是由一定原因所造成的不利于统治阶级的结果状态。而犯罪正是引起这种结果状态的原因。这种原因具有使其对象物发生变化的能力即原因力,具有明显的及物性,否则不能引起危害的结果状态。根据这一特征,我们来看英美刑法作为犯罪的“事实状态”。所谓事实状态,是指客观事物在特定时间所呈现的形态。它本身不是原因力,不具有及物性,而是一定原因力作用下的结果。在第二个问题中,用刑罚予以禁止,不是指对被保护对象采取某种被动的保护措施,以免遭外力的作用,而是用刑罚的威慑力来强制作为原因力的东西。因此只有包含着意志的原因力才能受到强制“,事实状态”是事物所呈现的客观形态,不包含任何主观意志的东西。象这样的没有意志的东西是不能受到强制的。

只有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这是因为行为是基于人对客观因果规律的认识,利用一定的外在条件或工具,使客观事物发生变化的人的身体的动静。它具有使客观对象物发生变化的能力即原因力,也具有明显的及物性。它是人类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人类改造客观世界的一切成果都是通过行为来实现的。同时行为是受一定意志所支配的,具有用刑罚的威慑予以禁止的可能。由此可见,只有行为才具有原因力,才可以使客观事物发生变化,才具有给统治阶级的利益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同时也只有行为才具有预防的可能性。由此,上述英美刑法学中狭义的行为概念,认为构成犯罪的不只是行为,还有事实状态等的观点,显然有违犯罪是行为这一刑法学基本原理。

广义的行为概念将事实状态纳入行为范围之内,这一点是正确的。至于在行为范围内是应该将事实状态纳入不作为之中,还是应该将其作为行为的第三种形态还存在着分歧。这个问题因储槐植教授将其中第三行为形态引入我国刑法学中,从而在我国刑法学界也引起争论。我国刑法学的争论虽然只是围绕着“持有”行为而展开,但争论的内容却丰富得多,有第三形态说,有不作为说,有作为说,还有择一说。第三行为形态的观点,应该说来源于上述英美刑法学的第二种体例,但英美刑法学并没有对第三行为形态进行理论上的探讨。根据上述第二种体例,行为分为作为、不作为和准作为三种形态,而准作为中又包含了状态犯的事实状态,状态犯的事实状态中包含了“持有”(possession)。21

根据我国传统的刑法学理论,犯罪是行为,而行为又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类。第三行为形态的引入,使我国传统刑法学的行为理论受到了挑战。那么第三行为形态的观点能否成立呢笔者认为不能。

第三行为形态观点的理论基础有二,一是第三行为形态论者所持的规范行为论,22二是第三行为形态论者认为不作为不是作为的全称否定判断的逻辑推理。根据规范行为论对作为和不作为的解释,第三行为形态论者认为作为和不作为不能涵盖所有的行为形态,其间还有第三行为形态存在的可能性。23

规范行为论将行为概念与规范评价联系起来,用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来区别作为与不作为。然而,行为规范虽然可以分为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但将义务规范再分为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却是不正确的。所谓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实际上是同一义务规范的正反两个方面,而不是两种不同的规范,只能说义务规范可用禁止性规范或命令性规范来表示。如一个人有生命权,与此相应,他人就有尊重其生命的义务。如果表示为“尊重他人生命”则是命令性规范;如果表示为“不得杀人”则是禁止性规范。在这里,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很明显不是两种不同的规范,而是同一规范的两种不同表达方法而已。因此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的区别是不存在的,那么按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来区分作为和不作为也就是没有根据的。

于是不仅仅“不作为”是不履行法律所要求的义务,就是“作为”也是不履行法律所要求的义务。同时,在作为和不作为中,如果添入了规范评价因素,那已经就不是行为这个层面上的东西了那就是犯罪本身。也就是说“刑法禁止实施的行为” 24不是作为,而是犯罪“;能实施而未实施法律要求实施的行为”25也不是不作为,而是犯罪。第三行为形态论者名曰将“作为”简单代入“不作为”之中,实则通过偷换概念,将一种犯罪代入另一种犯罪之中。这种偷换概念的做法能算是“合乎逻辑”26吗?

自然行为论撇开规范评价因素,从行为的客观自然属性来研究行为本身。作为与不作为正是基于行为的自然属性而对行为所进行的划分。从自然行为论的角度来看,作为与不作为之间就是“白”与“非白”的关系“,不作为”就是“作为”的简单代入,是对“作为”的全称否定。这一点在英文中同样也可以看出,第三行为形态论者只知英文中“不作为”的表达方法是omis2sion,殊不知英文中“不作为”还有另一个表达方法就是fail to act(or failure to act),其中就是“作为”(to act)的简单代入,也是对“作为”(to act)的全称否定。

由此,从逻辑上看,作为和不作为已涵盖了所有行为形态,除此之外,不存在第三行为形态。上述英美刑法学的第二种行为体例对行为形态的划分,很明显是错误的,其所谓准作为,无论其形态如何都应该纳入作为或不作为两种形态之中。

某一行为究竟属于作为还是不作为,要看该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如刑法上所规定的“盗窃”行为,它是一个抽象的行为概念,它具体表现为“接近行为对象”“,使行为对象脱离权利人的控制”,而从这些具体表现形式来看,它只能是作为。再如遗弃行为,它也是一个抽象行为概念,单就“遗弃”二字本身是不能确定是作为还是不作为的,要看其具体表现形式。遗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不供给衣、食、住等生活条件”,而“供给”则是作为,不“供给”则属于不作为。我们再看持有行为,一般来说,其具体表现形式是“取得”、“放置”、“排他”,这是持有行为的实现过程。在特殊情况下“取得”或“放置”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如行为人因继承而取得行为对象,并且行为对象于继承前后均在家而未予动过。就“取得”或“放置”本身并不一定构成持有,例如取得行为对象之后立即将行为对象上缴、移交或扔弃等就不会构成持有;行为人将行为对象放置于公共场所等也不构成持有。由此在上述持有的这三种具体表现形式中,只有“排他”才是持有行为的实质所在。所谓排他是指排除他人对行为对象的动用或支配,具体表现为对行为对象的隐匿和对他人的防范。而隐匿和防范都只能表现为作为,不能表现为不作为,即便是在行为人因继承取得行为对象而未动过行为对象的情况下,因行为人已将行为对象看作是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他为家庭财产安全所采取的一切必要防范措施,包括出门时的关门、锁门等等,都可以被看成是对行为对象所作出的,而这些防范措施的作出只能表现为作为,不能表现为不作为。因此,上述英美刑法学的第三种体例,将作为状态犯的事实状态的一种即持有,纳入不作为之中是错误的。同时,第三种体例将事实状态和替代责任与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并列,作为不作为的第三种和第四种形式也是错误的,因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已经涵盖了所有的不作为形式,事实状态和替代责任即便属于不作为,也应该纳入纯正不作为或不纯正不作为之中,不应该单独再成为第三和第四种不作为形式,更何况事实状态和替代责任27未必就是不作为形式。

注释:

①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学》,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宣炳昭著《:香港刑法导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89-92页;谢望原主编《: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页;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53页。

②C.M.V.Clarkson和H.M.Keating著:Criminal Law:Text and Materials(Sweet(Maxwell 1984年

版)第84页。

③法律委员会在其刑法典草案中就偏向用external elements代替actus reus,参见Russell Heaton著:Criminal Law(Blackstone’s 1996年版)第12页;Duncan Bloy著:Criminal Law(Cavendish 1996年版)第11页。另外Marise Cremona在其Criminal Law一书中,也是用external elements代替actus reus,参见该书第14页。

④A P Bates等在其The System of Criminal Law一书中就是用physical elements代替actus reus.参见该书第241页。

⑤J.C.Smit h和Brain Hogan著:Criminal Law(Butterwort h 1992版)第30页。

⑥Michael J.Allen著:Textbook on Criminal Law(第2版)(Blackstone Piers limited 1993版)第17页。

⑦Duncan Bloy和Philip Parry著:Principles of Criminal Law(第3版)(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 1997版)第22页。

⑧Marise Cremona著:Criminal Law(Macmillan 1989版)第16页。

⑨Glavelle Williams著:Criminal Law(The General Part)(第2版)(Stevens&Sons Limited 1961版)第3页。

⑩D.W.Elliot和J.C.Wood著:A Casebook on Criminal Law(第3版)(Sweet&Maxwell 1974版)第41页。

11 Peter Seago著:Criminal Law&Sweet(Maxwell 1981版)第34页。

12区别于中国刑法学中的状态犯。

13 Peter Seago著:Criminal Law&Sweet(Maxwell 1981版)第34页。

14 Russell Heaton著:Criminal Law(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1996版)第15页。

15 Deemed act的原意是“被视同的作为”。

16 C.M.V Clarkson和H.M.Keating著:Criminal Law:Text and Materials(Sweet&Maxwell 1984版)第80页。

17 Michael J.Allen著:Textbook on Criminal Law(Blackstone 1991版)第1页。

18 C.M.V Clarkson著:Understanding Criminal Law(第2版)(Sweet&Maxwell 1998版)第40页。

19 J ames Dine和J ames Gobert著:Cases&Materials on Criminal Law(Blackstone Press Limited 1993版)第48页。

20参见J.C.Smit h和Brian Hogan著:Criminal Law(第7版)(Butterwort h 1992)第31页;Christopher Ryan著:Criminal Law(第4版)(Blackstone 1995版)第39页;D.W.Elliott和J.C.Wood著:A Casebook onCriminal Law(第3版)(Sweet&Maxwell 1974版)第41页;Peter Seago著:Criminal Law(Sweet&Maxwell1981版)第35页。

21参见Russell Heaton著:Criminal Law(Blackstone’s 1996年版)第15,21页;Marise Cremona著:Crimi2nal Law(Macmillan 1989年版)第15页。22规范行为论主要是小野清一郎的观点。他认为刑法上的行为“不单纯是心理的物理的现象,而是作为主体的意志客观外化的伦理评价对象的具体的统一”。“刑法上的行为,归根到底是合乎构成要件的行为,所以也不能不是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刑法上的行为是通过规范评价过的行为,所以,笔者将这种行为理论称为“规范行为论”。参见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1991年中译本,第45-51页。

23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1-412页。

24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1页。

25同注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