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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法规

建筑安全法规

建筑安全法规范文第1篇

为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福建泉县欣佳酒店坍塌事故及山西临汾陈庄村饭店坍塌事故的惨痛教训,有效遏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坚决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建筑工程违法违规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建筑工程违法违规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决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泉县市欣佳酒店“3.7”坍塌事故及山西临汾“8.29”坍塌事故的惨痛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在全县开展***建筑工程违法违规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我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

二、排查范围

(一)全县所有既有房屋建筑和在建房屋建筑。

(二)全县范围内的酒店、旅馆、饭馆、商铺、学校、体育馆、农家乐(民宿)、医院(卫生室)、养老院(日间照料中心)、幼儿园( 儿童福利院、托护点)、厂房(扶贫车间)、剧院(剧场、乡村戏台)、行政办公楼等人员聚集场所建筑。

三、排查整治内容

(一)摸排清查重点

1.排查城区内所有既有房屋建筑在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特种行业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的违法违规审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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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查人员聚集场所建筑使用安全风险隐患。重点是建筑是否存在基础不均匀沉降、裂缝,主体或承重结构是否无法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受力构件是否处于危险状态,墙体是否出现结构性裂缝,是否存在改扩建、加层、开挖地下空间以及装修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导致安全受到影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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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排查“四无”建设(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含快捷酒店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的建筑(含群租房等)、违法违规改扩建的建筑以及擅自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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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查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手续,是否存在无资质施工、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和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行为,以及建筑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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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排查工作信息台账

排查工作应采取资料核查与现场查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个核查项目均要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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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既有房屋建筑清查台账内容应包括建筑基本信息(建筑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型式、建成时间等)、建设单位及物业管理单位信息、建筑相关建设过程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立项、用地、规划、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备案、消防审查及验收、人防等)、运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消防、特种行业等)等方面的内容。

2.在建房屋建筑清查台账内容应包括建筑基本信息(建筑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型式、开工时间、目前进度等)、参建各方主体信息、建筑相关建设过程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以及现场施工安全隐患等方面的内容。

3.人员密集场所排查台账内容应包括建筑基本信息(建筑名称、地址、建筑面积、层数、结构型式、建成时间、改扩建情况等)、建设单位及使用单位信息、建筑相关建设过程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运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建筑目前安全情况及存在的风险隐患等方面的内容。

现场排查时应留存影像资料,对建筑物实体及存在隐患等情况拍照留存。

(三)依法依规实施整改

1.对于发现的包括建设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验收、特种行业经营许可等违法违规审批问题,要依法依规督促整改,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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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在危险尚未解除前,由专人负责,动态跟踪监管;对观察使用的危险建筑应制订监管工作方案,落实具体责任人;对拟处理使用的危险建筑,应及时采取有效解危措施,落实解危主体,及时排除隐患;对暂时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邻房屋和影响他人安全,需停止使用的危险建筑,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需整体拆除的危险建筑,应立即组织撤出居住人员,在规定时限内全面拆除危险房屋,从根本上杜绝重大房屋垮塌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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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擅自改变使用功能、违法改扩建以及擅自开挖地下空间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行为,要予以坚决打击,依法严肃查处,确保“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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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现在建工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暂停施工,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经建设、监理单位复查合格,报项目安全监督机构核查后方可恢复施工;存在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手续,无资质施工、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和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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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安排

(一)积极部署阶段(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

对本次排查整治工作进行专题安排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明确具体任务、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全面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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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股室: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对全县所有建筑按单体建筑逐一进行摸排检查,对排查发现问题的房屋建筑,纳入问题清单,建立台账,依法依规、分门别类逐一确定处置意见,对账销号。对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要及时采取撤离、加固、拆除、停用等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彻底消除隐患。2020年12底前完成人员聚集性建筑安全风险隐患和在建建筑安全生产情况排查,2021年6月底前城区违法违规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排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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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巩固提升阶段(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7月15日)

认真总结违法违规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经验、问题不足和意见建议,巩固排查成果,着力从制度上强化安全监管建立违法违规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管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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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措施

(一)安排部署,加强协作。根据***住建局要求,立即部署开展建筑工程违法违规审批和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行动相关工作,加强与发改、自然资源、应急、公安等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的协作和沟通,共同推进排查整治行动顺利有序开展,确保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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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区分组,全面排查。分为三个小组(分组名单附后),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排查对象全覆盖、核查内容零遗漏、发现问题有落实。

(三)分类处理,整改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逐一建立安全隐患问题台帐,并根据问题类型及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分类处理,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推进工作落实和问题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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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确定节点,限时完成。对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和在建建筑安全生产情况排查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城区违法违规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排查工作在2021年6月底前完成。各股室分工人员积极配合质安股,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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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局各股室、中心,要深刻吸取福建泉县欣佳酒店坍塌事故及山西临汾陈庄村饭店坍塌事故教训,牢牢守住建筑安全生产底线,坚决遏制中特大事故发生,扛起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

(二)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局长***担任组长的专责工作领导小组,副局长***为副组长,具体主抓排查整治工作,质安股为责任股室,其他股室按照分工积极配合,协助质安股认真抓好贯彻,细化工作措施,建立工作台账,有序推进工作落实。

(三)加强排查整治。按照方案要求,对全县内的建筑进行全面排查,由联络员***具体负责于每月2日前将我县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汇总报送州住建局。2020年12月底报送人员聚集场所建筑安全风险隐患和在建建筑安全生产排查情况总结,2021年7月10日前报送城区建筑工程违法违规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排查整治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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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舆论宣传。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广泛发动,加强政策解读和安全教育,做细做实群众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对核实的举报线索予以查处,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强大声势,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大排查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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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

为认真开展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现决定成立***住建局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质安股,**同志具体主抓此项工作,**负责并牵头,***同志为联络员,负责整理资料,以及与***住建局联络、沟通、信息报送等工作,***协助。其余人员按分组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排查对象全覆盖、核查内容零遗漏、发现问题有落实。

隐患排查人员分组:

第一组(既有房屋建筑排查)

组长:**

组员:

第二组(在建房屋建筑排查)

组长:

组员:

第三组(人员密集场所排查)

建筑安全法规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筑;法律法规;作用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也不断完善起来,而建筑工程的发展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并成了非常重要的支柱产业。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制定、加强及完善为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因此,我国建筑业转入市场机制以后,与建筑活动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与完善,为我们国家建筑行业的法制建设创造了一个全新局面。在新世纪里,特e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们将面临更多新的机遇与挑战,因此,我们要更好地利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建筑市场中的各种行为。

一、概述

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指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建设法规是以市场经济中建设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为基础,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对建设活动的监管、市场主体之间经济活动的法律法规。其所涉及的行业包括城市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其中《建筑法》主要调整企业的资质管理、经营管理、工程承包管理和建筑市场管理等活动及其社会关系。《建筑法》对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制、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等内容也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在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如此迅猛时期,建筑行业已成为了其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不仅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建设,还在人们日常生活和生产当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建筑法规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作用

(一)建筑法律法规能够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

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法规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了对建筑工程活动的监管力度。如《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律制度的轨道上,进入到了一个更加规范、更加公平竞争的崭新局面。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将竞争机制引入交易过程中,减少或杜绝了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在工程资金的使用上更加节省、合理,最为关键的是,关于招投标的相关法规的出台,更好地保证了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此外,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加强了市场准入管理,对于建筑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建筑许可制度,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法律法规中对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许可的规定,对没有达到要求的建筑企业严格依法清理,禁止参与到建筑活动中,同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和管理。通过建筑法律法规,不仅使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整体提升,也有效地减少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地进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建筑法律法规能够规范、指导、保护建筑行为。

人是社会人,人在社会中的每一种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只有在合法范围内,我们做出的行为才会被国家承认,从而得到国家的保护。建筑活动作为社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同样要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与规范。《建筑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们国家的建筑行业步入了依法治业的新局面。其中,《建筑法》对某些建筑行为进行了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正是有了这些法律的规定,参与建筑活动的主体才更加明确自己必须做、不能做、可以做的建筑行为的范围,从而接受相关法律的指导与规范。而建筑法律不仅仅能指导规范建筑行为,它也为合法的建筑行为提供保护,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进行处罚。这些都对我们建筑业的快速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从而进一步推动了国民。

(三)建筑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建筑生产活动具有人员流动、产品固定等特点,其中的不安全因素较多,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欧诺个城质量安全水平,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法三条例”,即《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建筑主体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责任,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加强检查与巡视,发现问题不放过,及时上报、处理。在法律法规的实施下,大家对工程的安全与质量问题越来越重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设不断加大力度,对安全检查不断强化,全国的建筑安全与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四)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

要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一是应该在建设岗位上工作,二是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资格,三是应该经过注册并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资质,三者缺一不可。另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从事监理活动,不得擅自越级承接建设监理业务。明确监理人的地位和作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建立在各阶段的工作依据和内容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立项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材料物资采购阶段、施工阶段以及合同管理阶段,监理工程师都有着不可代的作用。法律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中必须聘请监理工程师,这是对监理工程师重要性的肯定,同时也是对监理工程师的信任。另一方面,监理工程师应该提高自身素质和专业水平。

(五)用法律手段来保护个人身安全

在建筑行业中,在建筑工地中,受伤的事情在所难免,一旦发生严重的意外事件,威胁到了人身安全,就涉及到了如何解决这件事情,而比较有效、合法的手段,就是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来进行申述、辩诉,从而维护自身利益。这样有关部门就可以视情节的轻重,来给予受害方一定赔偿或给予赔偿方一定的处罚。

三、结束语

总之,随着全球一体化经济的加快和加深、市场经济机制的发育和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为我们的建筑业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尽管如此,建筑法规在实际工程的实施中,仍然有很多的问题,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建筑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为我国建筑业的发展与前进提供更加强大更加有力的法律基础与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周景波,钱美忠,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科技风》2011.17.

[2]刘剑,浅谈建筑工程法规体系,《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09.

建筑安全法规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建筑施工安全隐患管理对策安全管理

1 建筑施工安全概述

建筑行业在我国属于事故多发行业,据资料统计,仅2014 年我国建筑施工中的安全事故就有200 余起,其中死亡人数高达335 人。由此看来,我国建筑行业事故伤亡比例高,给企业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危害到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因此,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建筑行业施工的特点有: 高处作业、露天作业和立体交叉作业多,手工劳动和体力劳动多,临时工人多[1]。这些特点决定了建筑行业为事故发生率比较高的行业,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生高空坠落、触电、坍塌等安全事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指为预防建筑施工发生安全事故而制定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方针,实施安全生产方针的全部工作内容,并对其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

2 我国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1)建筑市场管理不周,建筑企业恶性竞争。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中建筑企业与建筑工程项目之间存在供大于求的现象。因此在一些建筑项目投标的过程中,有不少建筑企业为争夺独揽工程的权利,利用恶意竞争手段去竞标,最终甚至是那些根本没有资质的建筑企业独揽了项目,他们没有完全的能力去做好项目,常出现违规分包工程的现象,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根本得不到重视,导致整个施工过程都是混乱的,安全事故频发。

(2)建筑企业和施工工人安全意识淡薄。随着社会的进步,建筑行业的竞争也日趋激烈,为了能在激烈的竞争中不被淘汰,建筑企业不断降低施工成本,在获得项目建设权后不使用专门的安全设备及安全保护工具,使整个建筑施工过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建筑企业管理层不注重安全生产,建筑施工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更加淡薄[2]。建筑施工工人大多是来自偏远山村的务工农民,这个群体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完全没有自我保护意识,不懂得基本的安全知识,而且总是把安全施工当做“走过场”,不能真正重视起建筑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如,不佩戴安全帽、防护服就进入施工现场;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而常见的都是无证作业抑或跨专业作业。

(3)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监督不够。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还包括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不够,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安全监督缺乏有力的管理团队,不能满足安全管理的需求。第二,安全监督的方式不具执行力。第三,缺乏惩罚机制,违规施工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控制。

(4)建筑施工事故应对措施不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不熟悉建筑施工安全条例,安全事故应对措施不完善,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安全施工的相关资料与施工现场情况不符,造假现象严重,如脚手架的搭设方式不规范; 施工现场接电不规范,用电危险; 门吊的搭设方式不规范; 外用电梯使用不规范。第二,制作、组装、运用及拆除在混凝土施工中用以使混凝土成型的构造设施的工作时疏于管理,不重视基坑支护,使得以后的施工工程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第三,建筑施工的机器和工具的防护工作不够规范,如不按照规定给特定的施工机器配备漏电保护器。

3 加强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对策

(1)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法制体系。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人们的任何行为都受法律准则的保护和限制。我国的市场经济实际上也是法制经济,人们的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规范下进行,建筑施工亦如此。2011 年4 月22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了建筑法,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的方针、管理制度、安全培训等内容。然而对于庞大复杂的建筑施工工程来说,法制建设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制定与《建筑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基础安全标准规范,使建筑施工的所有过程都“有法可依”,不断健全建筑施工安全法制体系。

(2)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教育,要坚持“以人为本”,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定期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施工工人安全生产的意识和安全生产的技术能力,并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施工工人考核通过后才可进行相应的工作。加强“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教育,针对具体施工事故案列对员工进行培训,评估安全生产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切实做好预防工作[3]。

(3)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要不断完善建筑市场的管理体制,实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程序化。通过对以往建筑施工企业生产活动中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将合理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模式固定下来,使之形成一道完整的程序,以文字或图表的形式展现出来,作为指导建筑企业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的依据,使企业施工向着规范化、条理化的方向发展。同时,还要对违法分包工程项目、转包工程项目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违规行为进行严惩,加大对非安全生产活动的打击力度,确保建筑施工的安全性。

(4)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就是要到建筑施工现场去指导施工工人的工作,要求施工工人严格按照各项工作的操作规范去施工[4]。如要科学合理地堆放建筑材料以及各种施工机器和工具,做到安全、卫生、防火; 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和电线线路要经专业人员设置,确定合格、规范后才可投入使用;在危险施工地点要设置警告标识,做好防护措施。

(5)将安全文化和企业管理融为一体。建设安全文化是一项长久性、基础性的重要工作,在短时间内难以见到成效。这就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坚持长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文化教育,将安全文化教育纳入企业管理工作中去,长此以往,在企业内逐渐形成特色安全文化氛围,使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从依赖监督阶段跳到自主管理阶段,最终实现团队互助管理阶段,达到建筑施工“零事故”的目标。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加强我国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建筑行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这一工作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经济的发展。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要培养全体员工形成强烈的安全责任意识,及时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采取正确的对策处理好已发生的安全事故,保证我国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白延东.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及管理对策[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2,26:244.

[2]蒲小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问题与对策研究[D].长安大学,2012.

建筑安全法规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建筑施工 安全管理 问题 建议措施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大量人员涌进建筑行业,在为建筑行业带来繁荣的同时,接踵带来了很多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安全问题,进而对从业者带来了难以修复的伤害。因此我们对于建筑施工,应该注重安全管理,做到防患于未然,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本文就建筑施工过程中常见的安全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与论述。

1 建筑施工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建筑施工过程中劳动者是施工单位发展重要的推动力,只有对劳动者在施工过程中加以保护,才能从真正意义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做好建筑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可以维持社会的长治久安和企业的良好运转。若施工时发生安全事故,会使受害者家属陷入巨大的悲痛中,然后受害者家属会与企业进行交涉,甚至有更严重的问题出现。比如受害者家属阻碍工程的进展,围困企业办公场所,这都会对企业带来或多或少的影响。因此企业应该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安全事故的出现。搞好安全工作可以促进公司和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公司经济利益的最大保障是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

2 我国当前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的现状

我国现今建筑行业从业者上千万,规模空前可谓史无前例。但是由于政府和施工管理方缺乏工程管理经验,导致科学有效科学的工程安全管理理念难以建立。进而我国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更加突显。我国建筑行业滞后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就在于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并且建筑施工安全与施工方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当前落后的安全管理水平和管理方式严重制约了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城乡经济发展的速度。即便如此,我国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自新世纪以来也取得了长足进步,如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国家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建筑行业从业者的权益,切实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的有序进行。施工方和监管单位对建筑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采取了一定应对措施,如定期对从业者进行安全宣传,对施工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职前培训,注重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在工地设置警示牌等安全标志。

3 当前建筑施工与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3.1 建筑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

建筑行业在要求质量的同时往往也要求进度,这就使两者之间出现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安全问题往往容易被忽略。建筑行业的从业着绝大所数来自农村,文化程度相对较低也缺少自我保护和安全意识,往往将职前安全教育当做走过场,从而为安全施工问题埋下伏笔。比如有些人出入工地不佩戴安全帽,无证作业和跨行作业,这都为安全事故的发生创造了可能。

3.2 建筑施工技术管理落后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关键在于施工技术的管理。在建筑施工中缺乏安全管理意识,缺少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监管人员对工作现场监管不严等情况都是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安全隐患。为了追求速率民工加班加点连续作业十几小时,高空作业不注重安全防护措施。

3.3 施工方在建筑施工安全方面投入少

建筑商在招标时,为了压低报价对施工过程中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进行削减,导致投入到实际工程中的资金减少。致使一些安全防护工具损坏后得不到及时的更换,施工单位购买一些不合格的用具,从而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埋下隐患。

3.4 企业的不合理的建筑工程设计与规划

在建筑物设计中忽视了建筑物所能承受的极限能力,由此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发生。工程设计人员在对设计过程中的调查与勘探不够细致,使得建筑设计质量无法得到根本的安全保证。某些设计者片面追求建筑物的规模,使建筑重量超过了其所能承受的最大承受限度或设计人员对受力点分析不够准确致使建筑物局部地方受力较大,这都为施工安全埋下重大隐患。

4 加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的措施

为了减少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笔者通过调查并结合建筑安全管理方面的一些实际经验提出以下几方面的建议措施,希望对各位同仁提供一点借鉴。

4.1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行业要做到有法可依,必须加大立法力度并且仔细认知的执行。国家虽然出台了一些这方面法律法规,但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并未出台,应该着力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进而从根本上纠正违规操作和违法作业行为,从而把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推向正规化、制度化。进而切实保护广大建筑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从而规范建筑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4.2 落实施工安全技术

施工过程按施工设计进行,做好施工安全技术工作,在施工现场危险地段设立警示牌,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设备或框架要符合安全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具,定时检查作业设备确保性能稳定可靠。对于电器设备要经过专人验收后方能使用。

4.3 加强对建筑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的监督力度

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力度,就要尽快建立健全市场机制。建筑安全的监管部门要发挥其职能,加大执法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对建筑市场进行有效的规范,对相关违法人做到严厉的惩处。

4.4 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利用媒体引起社会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的重视。使安全生产的观念植入到建筑企业和建筑从业者的心中。这将使从业者的安全意识得到加强,进一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投入到建筑工程的建设中去。

5 结语

建筑施工的安全关系到建筑行业从业者的人生安全,容不得半点马虎,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和国家的经济发展。为了减少建筑施工工程中事故发生,务必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从而更好的维护从业者的生命安全和合法利益。基于此,建筑施工方面要及时发现施工时存在的安全隐患并积极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我国的建筑行业才能健康长久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王健民.建筑安全事故原因分析及对策[J].四川建筑,2011,(05).

[2]张国华.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13).

建筑安全法规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八)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十)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第四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筑施工企业的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专业工程时,可以征求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建设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四条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建筑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