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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部经理职责

市场部经理职责

市场部经理职责范文第1篇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联合监管工作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市场监管工作,整合现有市场监管资源,提高市场综合监管能力,现就加强市场联合监管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一城四化”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强化政府和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创新市场监管体制和机制,构建覆盖生产、流通、消费三大领域,无缝隙、全天候、有诉必应、有应必果的“县、乡、村”三级市场监管网络,努力实现我县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好转。

(二)总体目标

从根本上解决市场监管部门多、监管力量分散、形不成合力、存在重复监管或监管盲区等问题,加快理顺市场监管体制,完善工作机制,整合市场监管力量,实现市场监管的全面覆盖、反应灵敏、协调联动,确保处置及时、问责到位。

建立市场联合监管长效机制

(一)成立县市场联合监管中心

县市场联合监管中心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整合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文化、公安、农牧等部门的部分市场监管职能,为跨部门协调机构。主任由政府办分管商务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商务局局长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在商务局集中办公。

县市场联合监管中心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发挥协调组织、举报投诉受理、督查督办的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集中受理市场监管方面的举报投诉,责成有关部门处理举报投诉案件,督导检查受理案件的落实情况;

2、协调各成员单位市场监管的相关工作;

3、制定年度市场监管工作综合方案并进行督导落实;

4、组织开展综合或专项市场联合执法检查活动;

5、定期组织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分析研究市场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工作对策;

6、建立市场监管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市场秩序案件查处情况;

7、组织实施对各成员单位市场监管工作的目标责任考核;

8、指导、监督、检查调度各成员单位、各乡镇、村级市场联合监管工作。

(二)工作流程

1、公众拨打市场监管举报投诉电话反映问题,也可拨打县长公开热线举报投诉;

2、市场联合监管中心接报后,根据“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案件性质,明确承办单位,转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3、相关职能部门接案后,要及时组织查处,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联合监管中心反馈查处结果;

4、联合监管中心要及时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查处结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乡、村参照建立相应机构

市场监管是政府的四项基本职能之一,责任重大。各乡镇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市场监管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1、乡级。乡镇设置专门电话,安排1至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市场联合监管工作,接受县市场联合监管中心交办的相应任务,县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2、村级。每个村设1至2名市场联合监管联络员(由村双委成员兼任),负责本村市场秩序的巡查和举报工作,县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职责分工

市场监管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事关政府形象和执政能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把市场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职责和全局性工作摆上议程,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分工: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和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负责组织查处各类制售假劣变质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

(二)农牧局:负责组织查处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生产和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负责对屠宰场进行动物的检疫证明持有和畜禽耳标佩带、动物交易市场检疫证明的持有、规模饲养场产地检疫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屠宰动物检疫、动物产品经营者持证、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进行监督;负责对畜禽养殖、交易、调运、证章标志进行监管;负责对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管;负责对屠宰、经营、运输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检疫证明持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动物防疫条件进行监管。

(三)工商局:负责组织查处登记注册及市场主体准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无照经营、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乱收费及垄断、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负责监管并查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问题及走私贩私行为;负责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负责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及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负责依法查处不法电子网络经营、商标侵权,违法广告及合同欺诈等行为。

(四)商务局:负责组织查处定点屠宰、酒类、成品油、拍卖、典当、洗染、美容美发、再生资源回收、调味品等商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五)文教体局:负责组织查处演出和娱乐、网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上网服务、美术品销售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查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网络出版、计算机软件和印刷、出版等方面的违法违规出版活动和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中的违法经营活动。

(六)卫生局:负责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打击非法行医违法违规行为。

(七)质监局:负责组织打击生产、加工环节假冒伪劣等产品违法行为。

(八)建设局:负责查处建筑、房地产市场及相关咨询、中介企业存在的各种扰乱市场交易秩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九)文旅局:负责查处旅游市场中“零负团费”、价格欺诈等各种欺骗消费者行为。

(十)其他各成员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责,负责查处其他各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综合协调。市场联合监管中心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好协调组织、接受举报投诉、督查督办参谋作用,及时研究分析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组织、督导落实政府各项决策部署。遇有重大突发事件,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果断进行处置。食品安全是当前市场监管的重中之重,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作用,指导督促各有关部门加大日常监管、专项整治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二)完善责任考核与追究制度。县政府将市场联合监管工作列入各级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要将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强化领导责任,实行严格考核。并建立市场联合监管问责制,对于失职、渎职,对市场联合监管中心交办案件查处、反馈不及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场部经理职责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征求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完成后,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贸市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会同工商、商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重建、改(扩)建。

重建或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扩)建前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

临时农贸市场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设置期满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场开办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十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对场内商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划行归市。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保、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协议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将该农贸市场交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管理;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产权置换或租赁协议的,按照程序终止该农贸市场经营或予以关闭。

第五章 市场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贸市场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职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职责。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环境卫生职责。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行为;制止随意摆摊设点。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容貌美观,确保无乱摆卖、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搭建行为;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职责;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五)计量监督职责。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经常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八)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卫生等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场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不得进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费者要求其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及规模,依法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据其与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直至协议解除。农贸市场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及受表彰信息录入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对场内商品划行归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擅自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或者已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但未签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按规定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或未及时公布快检结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场内经营者从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因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农贸市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场内经营者可依法要求该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行使,事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侮辱、阻挠或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贸市场管理者,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市场部经理职责范文第3篇

市场部直接对销售总经理负责,是企业的灵魂,其工作职能在生产、销售、服务中的作用十分重要,是销售环节核心的组成部分,作为市场部,重要的工作是协助总经理收集、制订、执行。衡量市场部工作的标准是:销售政策、推广计划是否科学、执行力度是否严谨。

1.市场部作用:

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协助总经理进行市场策划、销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督促销售部年度工作计划的进行事实。

全面协调各部门工作职能。

是企业的灵魂。

2.市场部工作标准:

准确性

及时性

协调性

规划力

计划性

执行力

3市场部工作职能:

制定年度、季度销售计划、协助销售部执行。

协调各部门特别是研发生产部的协调工作。

组织销售部进行系列培训。

监控销售成本、对销售区域人员指导性的增减、调控

制定、督促、实施必要的销售推广。

专卖店形象的管理、建设、导购、督导的培训。

销售客户档案统计、归纳、整理。

全面收集销售、市场信息,筛选整理形成方案上交相关部门

三市场部工作计划

1制定09年销售工作计划:科学严谨的剖析现有市场状况和销售状况,扬长避短、寻求机会、制定2009年市场部和销售部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

2实行精兵简政、优化销售组织架构:认真分析了解目前销售部组织架构、根据市场情况合理性、在市场精耕的前提下,精兵简政、调整局部人员、控制销售成本、挖掘人员潜力、激发工作热情、感受工作压力、努力作好各自市场销售工作。

3严格实行培训、提升团队作战能力:

集中培训、努力使所有员工充分掌握公司销售政策、产品知识、应用技术知识、营销理论知识,形成学习型团队、竞争型团队、创新型团队。

品知识系统培训

销知识系统培训

业执行标准培训

“从优秀到左卓越”--企业人在企业自律守则培训

售人员职业道德培训

售人员必备素质培训

用技术及公司产品培训(应用中心或工程师培训)

4科学市场调研、督促协助市场销售:

市场部的核心工作就是协助、指导销售部和各区域不断的提升品牌力、巩固销售力。因此,市场部只有不断的了解市场、拜访市场、调研竞品、分析原因、找出差距、并针对各区域实际情况汇报总经理、并给予各区域给予明确的指导销售思想、思路、方法。以上都以表格形式,各区域经理必须按月完成

5协调部门职能、树立良好企业文化:

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门的功能和职责就是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协调各部门工作、建立完整的人事档案,制定科学的人才竞争奖惩机制,考察各部人员工作情况,在市场部的建议和科学的数字、事件、和市场情况下,不断为企业储备人才,挖掘销售人员潜力,致力于销售的提高和市场的发展。

研发部生产部:研发生产部门的职责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市场需求,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和产品功能、把握产品质量、严格推行ISO-2000质量体系,向市场推出竞争力产品。因此,市场部每月都会给出市场信息、竞品信息、销售情况信息,使该部门能及时、客观、科学把握市场新动态、航标,在不断调整自身产品不足之处的同时,并为企业研发、生产适合客户和市场需求的好产品来赢得市场和客户。

销售部:销售部是企业的先锋部队、是贴近市场的侦察兵、是企业发展的硬武器。他们的职责就是不断的开拓销售通路、寻求最适合企业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不断的把企业的产品推向市场、同时向市场提供科学的前沿信息,而市场部在捕捉市场信息的前提下,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强有力的市场方案和销售策略,最有力的树立企业“灵魂”的作用。

财务部: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如果说市场部是“灵魂”、销售部是“先锋”、是“轰炸机”,那财务部则是企业的“大闸”、是企业运作、健康发展的“动脉”,它的职责是制定企业科学年度预算、结算,把屋企业的赢利,及时的为总经理提供合理的生产成本预算、市场推广预算、销售成本预算、风险和利益的客观评估。作为市场部,在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市场的实际情况、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推广方案和费用,上交总经理或与财务部进行沟通,使之切实可行,使企业发展利益的最大化。

市场留守、物流部:直接对销售部负责,他们的职责就是及时了解定单信息,并及时转交生产步,以最快的速度、最低的物流成本、安全的把产品送到目的地和客户的手中,为销售部作好最优质的服务。作为市场部,更应该建议、指导、督促、协助他们的工作。

市场部经理职责范文第4篇

关键词:工商管理;职能;探索

当前我国的经济高度发展,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想更好的维护我国当今的经济发展秩序不能仅仅依靠现行的制度,还要靠工商管理部门在其日常的工作中不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职能,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各国经济发展中的联系越来越密切,所以工商管理部门就更要在自身的工作中积极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工商管理部门是当前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规范部门,所以研究其在日常工作中的职能是十分有必要的。

一、工商管理的概述及原则

工商管理从大范围来说,它是管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的内容所以在生活中有着比较强的实际作用,在应用上也比较广泛,在新时期为了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工商管理部门不仅需要加强自身相关工作的知识,同时还要将这些知识充分的应用在实际的工作中,为企业解决经营和发展中所产生的实际问题。在时代飞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要想更好的保证工商管理部门职能充分发挥,同时能够帮助更多企业解决实际的问题,就一定要在工作中掌握以下基本原则,首先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其次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要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

二、新时期工商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加快,企业如何更好的建设自身的管理组织和结构也便显得非常重要。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国的工商管理部门在实际的工作中会就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既体现在对社会管理体系的组织和监管上,所以在新时期不断将工商管理制度与时代的发展要求相融合也就成为了当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个重要任务。

三、工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体制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工商管理体制主要是依照行政区域来划分的,所以这种方式在管理的过程中是按照地域将管理范围成块划分,每个管理部门在实际的运行中主要都是只管自己的区域,普遍存在着各自为政的现象,所以这也会给管理工作造成一定的障碍,所以我国的工商管理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

(二)执法力度不足

工商管理部门在当今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并不能够有效的发挥其积极的职能,所以执法的过程中还是在执法力度上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工商管理部门在下达处罚决定之后无法及时有效的执行,所以工商管理部门的实际作用并不能很好的体现出来,很多地方政府还会对工商管理部门提供一些保护的措施,这也会使得工商管理部门的执法难度也会大大提升。

(三)缺乏专业的人才

当前我国的工商管理部门中,高级的工商管理人员在数量上是相对比较匮乏的,市场经济和以往的工业经济和农业经济存在着明显的差异,这一经济体制在实际的运行中需要管理人员一定的竞争意识,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这方面是比较欠缺的,所以,工商管理部门当中还是比较缺乏创新能力较强的人才。

四、新时期如何充分发挥工商管理的职能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对市场监管和安全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市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社会发展、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市场稳定关乎社会稳定、市场安全关乎社会安全,市场稳则百姓安。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刻认识做好市场维稳安保工作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当前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的重大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使命意识,高举法治旗帜,树立底线思维,忠实履行职责使命,扎实落实各项市场监管工作措施,全力以赴做好维护市场安全稳定工作,严防市场监管领域安全责任事故,努力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突出重点,认真做好市场监管和安全保障工作

市场是百姓投资兴业、日常生活的重要场所,市场繁荣稳定,也是衡量社会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全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承担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责,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主力军、排头兵,任务繁多、责任重大。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确立好市场安全监管、市场环境整治、网络交易市场监管、防控打击传销活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打击非法广告、强化无照经营查处、畅通消费投诉渠道以及配合做好消防安全、动物疫情防治、市场监管等十项重点工作。务必从讲政治、讲大局、讲责任的高度看待市场监管工作,用高标准衡量市场监管工作,以严要求抓实市场监管工作。要重点把握好这几个方面。一要坚持全面监管与专项执法相结合的思路和要求,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地方具体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措施、细化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扎扎实实开展好各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二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市场监管领域的薄弱环节和消费领域的纠纷热点,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制,做到“一把手”亲自带班、主管领导一线督导、市管人员具体负责,明确市场开办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三要促进各类市场繁荣稳定发展。市场监管的最终目的,就是营造优质宽松的发展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就是促进市场繁荣稳定。

(三)强化责任,确保市场监管和安全保障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落实。工商体制调整后,基层部门机构融合、职能调整,市场监管工作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全国各处室要切实加强对各市州、区县市场监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及时回应解决基层局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基层局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强化责任,明确任务,确保每项工作有人抓,每项责任有人担。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整体全力,打好整体仗。三要进一步强化措施保障。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备勤、情况报送等工作制度,保证通讯设备畅通、人员值守到位、信息反馈及时、应急处置有力,确保各项工作得到落实。

五、结语

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工商管理部门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机构,近几年,市场经济加速发展,所以也对工商管理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这样一个经济高度发展的时代,工商管理部门一定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1]车全权.新时期工商管理的职能探索[J].商场现代化,2014(23):140-140.

[2]张子珊.试论新时期工商管理的职能探索[J].建材与装饰,2015(46):134-135.

市场部经理职责范文第5篇

自《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废止了“第54号令”,取消了《市场登记证》,但没有重新明确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没有对“商品交易市场”是否应进行工商登记及如何进行工商登记作出统一明确规定,全国各地在总局取消了《市场登记证》后,对“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的做法不一:

一是只对进入市场经营的主体进行登记。如海南省工商部门,不对“商品交易市场”下定义,不再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任何形式的登记,只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作了限制,核发《营业执照》。二是实行市场名称登记制。如浙江省工商部门,要求凡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必须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市场名称登记。三是实行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企业法人登记制。大部分省市工商部门采用这一做法,要求凡申请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必须先到工商部门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我省珠海市工商部门也是采取这一办法,目前已对84户市场开办者进行了企业登记。四是实行市场开办主体的法人登记和市场经营行为分开登记制度。如上海市工商部门,规定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市场经营管理”。市场开办者在其注册住所以外的其他场所另行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的,还应当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再办理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手续。我省深圳市工商部门也采取这一做法,目前,深圳市共对542个商品交易市场实施了登记注册。五是继续核发《市场登记证》。如我省大部分市工商部门仍按《广东市场条例》有关《市场登记证》规定的条件,核发《市场登记证》,确认其主体和经营资格。目前,我省工商部门对5745个商品交易市场核发了《市场登记证》。

二、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

当前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体制的混乱,妨碍了我国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形成,也妨碍了工商部门市场监管效能的发挥,加大了工商部门执法风险。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国家工商总局废止“第54号令”,导致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工作无法可依。

《市场登记证》曾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第54号令”明确了工商部门所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和范畴,规范了“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立和开业行为,使工商部门能对符合条件的“商品交易市场”,通过核发《市场登记证》的形式来明确其主体及经营资格,明确了工商部门要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的对象是什么;明确了工商部门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管的职责和手段;明确了“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另外,基于商品交易市场的公共服务职能和产业引导职能,政府有必要对商品交易市场在规划布局、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和监管。《市场登记证》把这些设定为市场设立和开业的前置条件,为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和产业引导职能提供了监管手段。

但由于“第54号令”实际上是以《市场登记证》的形式取代了《营业执照》,以《市场登记证》的形式来明确“商品交易市场”的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是对开办“商品交易市场”这种经营行为的一种行政许可。这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4年8月31日废止了“第54号令”,取消了《市场登记证》。同理,地方性法规有关《市场登记证》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二款、第83条第二款相抵触,也必将停止执行。至此,在国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层面,沿用多年的“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被取消了,“商品交易市场”作为一类监管对象的法律地位已不复存在,原有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体系也随之失效,由此造成了工商部门对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工作的混乱。

笔者认为,登记也是监管的手段之一,“商品交易市场”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主体(下一点论述),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登记注册,依登记而监管,这是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管的前提和切入点。而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登记必须要有一个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统一的形式和条件。《行政许可法》是我国商事登记的基本法,所有商事登记法律法规都必须与《行政许可法》保持一致。根据《行政许可法》关于企业和其他组织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规定,工商部门对企业设立唯一合法的行政许可是《营业执照》。核发《营业执照》的条件和程序已非常明确和完善。因此,可将“商品交易市场”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主体,实行企业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后再依法监管。

(二)商品交易市场概念不清,导致当前商品交易市场登记工作无法统一开展。

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登记首先要对什么是“商品交易市场”作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这是依登记而监管的前提。但目前全国范围内没有任何:一部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市场”作出明确的定义。纵观原有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对“商品交易市场”所作出的定义,我们看出“商品交易市场”具有“固定场所、若干经营者入场、集中交易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等特点,一直以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是具有以上特点的有形市场,是狭义上的“市场”概念。但是,这些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对“商品交易市场”所作出的概念,要么以“市场”定义“市场”,陷入“定义循环”的怪圈:要么将“商品交易市场”仅仅定义为“场所”,没有抓住“商品交易市场”是一类“经营主体”这一实质内容,由此造成了工商部门对商品交易市场登记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商品交易市场”实质上是一类特殊的“经营主体”,是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商品交易市场发展到今天,开办市场已从以政府为主的公共服务行为发展为以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等多种投资主体为主的一种经营,绝大部分的商品交易市场有具体的投资者(市场开办单位),有独立的资产,有专用的名称,有固定的场所,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有若干进场经营者,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场地租赁、管理等经营活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完全符合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要件,因此,其必须依法登记成立后才能开展经营活动。

(三)商品交易市场监管职责不确定导致工商部门“市场监管”职能不断“泛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工商部门相对于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在“市场”监管中独一无二的职责主要是: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等三个方面。

以商品交易市场的法律特征为依据,我们将当前各种形态的“市场”

分为四大类,从工商部门“市场监管”法定职能和“三定”规定出发,区分工商部门对不同形态的市场应承担的监管职责:

第一,监管宏观的“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这种宏观层面的“市场”是个抽象、广义上的概念。这一广义上的“市场”,包括了从生产到流通再到消费的所有环节的总和,对这一“市场”的监管,必须由政府统一牵头,各职能部门依照各自的法定职责进行依法管理,才能共同管好。工商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只能根据自身法定的职责协助政府进行监管,不能“包打天下”。把原来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管的手段照搬到广义的“市场”中来,是不准确的、不科学的,直接导致工商部门市场监管职能的“泛化”。

监管这样的广义上的大市场,是现代政府的四大基本职能之一,是政府全体职能部门的共同职责,具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是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授权,对市场主体准入、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和市场主体退出行为进行综合性的、全方位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

第二,监管有具体交易商品种类但没在固定场所,形成集中现货交易的“市场”。如房地产市场、金融市场、劳务市场、科技市场、信息市场、网络市场等。这类“市场”没有具体有形的统一交易场所,不存在具体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对于这一类“市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对具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的市场准入、退出行为进行登记监管,对其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等进行监管,监管的部门相应为工商部门内设的企业登记和企业管理部门、消保部门、商标、广告、公平交易部门和市场合同部门。监管依据分别为企业登记监管、商品质量监管、交易行力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监管自然形成的商品交易场所,如乡镇的“墟日市场”、城镇的“××商品一条街”等。这一类“市场”有具体的交易商品和相对固定的交易场所,但无明确的市场开办者或经营管理者。这一类“市场”的概念更多的是来源于经营和消费习惯,而不是来源于法律的界定。对于这一类“市场”,工商部门应参照对上一类市场监管的职能分工,在市场主体准入(取缔无照经营)、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等三个主要方面进行监管。

第四,监管有“固定场所”和“专有名称”、有明确的“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管理机构”、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和“对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集中进行现货交易”的市场。对于这类商品交易市场,应采取先登记注册后再依登记而监管的模式。即先通过核发(营业执照)来赋予商品交易市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再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及各类进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主体登记注册的职责,其中涉及的市场规划、消防、卫生等职责,应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把关、整治和规范。商品交易市场登记为一个独立的责任主体后,依法承担市场监管责任。工商部门也就可以将原来对商品交易市场内每一经营者的巡查监管改为对商品交易市场整体的巡查监管,巡查监管对象将大大减少。在此基础上,全面实施商品交易市场分类监管,将商品交易市场划分为不同的监管类别,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科学调配工商部门监管力量,全面提高监管效能。

三、重新明确商品交易市场概念,构建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体系

要彻底解决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监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必须重新明确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和法律要件,界定现阶段工商部门对不同形态市场的监管职能,并依据现行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的法律法规,重建商品交易市场登记注册和监管体系。

(一)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遵循企业形态法定化的基本要求,参考国家工商总局13号令和54号令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界定,在归纳商品交易市场现实特征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商品交易市场是指:“有明确的投资开办者或经营管理机构,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交易场所、设施和资金,有专用名称,能以市场的名义对外承担民事权利义务,为若干进场经营者以集中、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现货交易提供场所和服务的各类经营主体”。商品交易市场作为一类特殊的经营主体,必须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后才能进行经营活动。因此,其构成要件除了满足《公司法》等现行市场主体准入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 投资主体要件。

按《公司法》等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规定,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依法投资开办商品交易市场,成为市场的开办者。政府不能成为商品交易市场的投资主体。商品交易市场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应明确为商品交易市场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第3条关于公司股东所应承担责任的规定,商品交易市场投资主体以其对市场的投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投资风险,其风险来源主要是投资回报的高低,而不是对市场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商品交易市场投资主体与商品交易市场在法律责任方面的区别在于:商品交易市场作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以其全部财产对市场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依法律法规规定,对市场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而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只是商品交易市场的股东,不能等同为商品交易市场。

2 名称要件。

商品交易市场以本市场名称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包括:区域、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其中,“市场经营”字样是商品交易市场的行业特点在企业名称中的体现。

商品交易市场的名称应具有专用性和唯一性,场内经营者对经核准的市场名称享有与市场约定的使用权。

现实中所谓的“交易中心”、“交易所”、“交易大厦”、“商业城”等都不是商品交易市场的规范名称。此外,商品交易市场名称中擅自使用“国际”、“中国”、“世界”等字样、商品交易市场名称与其他企业名称或商标重名等状况,均须重新进行规范。

3 场所要件。

对于经营主体在场所的要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做了一般性规定“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商品交易市场由于还具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和产业导向职能,因此,除符合其他一般经营主体在“住所”方面的普通要求外,其场所的要求方面还具有特殊性,如集贸市场的设立,必须与市场周边的消费人群数量和消费能力相匹配:批发市场的设立,必须与当地政府的产业布局和交通运输条件相匹配;大型商品交易市场的场容场貌,还必须符合城乡卫生要求和周边建筑外观统一要求,等等。因此,有必要对商品交易市场在规划布局、消防安全、建筑安全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和监管。原《市场登

记证》把这些设定为市场设立和开业的条件,为政府的把关和监管提供了法律手段,值得肯定和借鉴。

鉴于商品交易市场的场所具有特定性,在其登记上必须取得法定的场所使用权、消防安全、卫生安全等前置审批条件外,还应符合城乡的总体规划,符合当地政府的产业政策。否则,不但会破坏城乡建设总体形象,还造成商品交易市场之间的恶性竞争。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对这类场所的特殊要求,仍将是商品交易市场在登记注册方面区别于其他一般经营主体的重要内容。如在《广东市场条例》第6条明确:“市场规划必须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第8条也规定:“市场选址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市场布局总体规划。”

基于虚拟场所的“网络市场”不属于商品交易市场范畴,而所谓的“地图市场”、“成品油市场”等,由于没有形成集中固定的交易场所,也不属商品交易市场范畴。

4 经营范围要件。

商品交易市场主要功能是为商品交换提供场所,为商品交易信息提供平台,其经营行为表现为:市场向进场经营者出租场地,收取场地租金;向进场从事交易活动各方提供服务,收取服务费用。市场不能以自己名义开展具体商品交易活动,赚取利润。与此相对应,其职责是对人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因此,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范围应为:××市场的经营管理。

从这一要件出发,商场不属于商品交易市场。商场与商品交易市场的区别在于:商场是以自己名义进行具体商品交易活动,赚取利润,并独自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

5 进场交易主体的多样性要件。

“有若干进场经营者”是商品交易市场区别于其他经营主体的又一主要特征。“商品交易市场”的形成,是众多经营者出于提高交易机会而逐渐聚集的结果,没有若干经营者聚集在固定场所进行商品交易行为,就不会形成商品交易市场。进场交易主体的多样性决定了责任主体的多样性。在商品交易市场内,进场经营者各自为独立的经营主体,以各自名义对外开展商品经营活动,并各自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

从这一要件出发,只有单一经营者在固定场所进行商品集中交易的,如“××专卖店”以及一般的商场、超市,不是商品交易市场,对于现实中有些商场既以自己名义从事具体商品的交易活动,又出租柜台给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必须重新予以规范。

6 进场交易客体的有形性要件。

“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现货交易”是商品交易市场区别于其他形态市场的主要特征之一。所谓生产资料,按《资本论》的定义,是指劳动者进行生产时所需要使用的资源或工具。一般可包括土地、厂房、机器、工具、原料等。所谓生活资料,是指用来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社会产品,包括生存资料(如基本消费品)、发展资料(体育、文化用品等)以及享受资料(如艺术品等)。所谓现货交易,是指当场进行商品买卖和货币的结算,即成交时能马上交付货物的交易形式。从这一特征出发,不是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现货交易的“市场”,如“信息市场”、“金融市场”、“期货市场”也不属于商品交易市场范畴。

此外,国家有专门的法律调整的商品,如土地、劳动力、期货等,主要由法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因此,所谓的“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期货市场”等也应由各自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属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监管的商品交易市场范畴。

商品交易市场是以上构成要件的集合,只有在满足以上全部要件的基础上,同时符合企业注册登记的一般条件,方可注册登记成为商品交易市场。因此,由经营者自发形成的“墟日市场”、“××商品一条街”等所谓的市场,不屑于商品交易市场范畴。

(二)重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体系的基本思路――将商品交易市场纳入企业法人登记监管体系。

一是所有符合前文所述构成要件的商品交易市场,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主体登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商品交易市场的住所应当与该市场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开办者在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办和经营商品交易市场的,应向市场所在地工商部门申办分支机构登记或重新申办商品交易市场企业登记注册。

二是商品交易市场投资主体方面。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依照现行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法律法规规定,投资开办商品交易市场,法律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办理。

三是商品交易市场名称方面,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名称可核准为:区域+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如广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有限公司。在对外宣传中,可以使用简称,如“广东××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四是经营范围方面。可核准为:××市场经营管理。“市场经营”是核心,其含义主要包括对商品交易市场内摊位进行布局和划分,开展摊位出租业务并收取租金,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各种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负责市场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等。对于现有的企业,经营范围只有“市场投资”或“市场开发”而没有“市场经营”的,不属于商品交易市场,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市场经营”字样:对于经营范围含有“市场经营管理”而没有经营管理具体的市场的,经营范围应重新规范为“提供市场管理服务”或“提供市场物业管理服务”,相应的企业名称中也不得含有“市场经营”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