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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馆做好年鉴工作计划

档案馆做好年鉴工作计划

档案馆做好年鉴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档案安全督查的出发点和主要任务

督查工作的出发点是抓落实。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办公厅主任令计划同志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2008年7月,在听取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关于档案安全情况的汇报后,对加强档案安全督查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2008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了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深刻认识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明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和重点,不断改进督促检查工作方式方法,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各项方针政策的顺利实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指示和国务院办公厅的意见,保障档案事业健康稳定发展,国家档案局首先从组织上加以落实。2008年8月,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决定在政策法规研究司设置法规督查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档案法律、法规、标准的制订、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档案工作重大专项督查,承办与有关机关联合开展的督查工作。同时还建立了由业务部门骨干组成的档案督查员队伍,由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按照国家档案局的工作部署和委派,执行督查任务。

机构和队伍建立后,国家档案局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首次督查工作任务。鉴于安全工作是档案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国家档案局确定首次督查任务就以档案安全专项督查为主题。2008年9月至11月,国家档案局组成档案督查组分两批首先对北京、天津、河北、贵州、青海、海南6省市档案馆开展了档案安全专项督查。督查工作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看档案利用登记各种簿册和国家重点档案抢救成果、检查馆藏档案安全保管状况和库房安全管理设施等方式进行。督查内容主要有:落实《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办公室关于确保档案利用安全的通知》的情况;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情况,档案库房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库房安全设施等,档案馆(室)档案保管情况,包括案卷目录与实际排架、卷内目录与卷内文件是否一致,档案原件经缩微或数字化加工后是否仍继续提供利用等。根据对上述6省市开展督查活动的实践经验,2009年国家档案局进一步改进方式方法,增加了对各档案馆执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档案馆建设标准》情况的督查内容,于2月至8月间派出10个督查组分赴全国未接受督查的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集中开展了全面的档案安全专项督查。

档案安全专项督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督查结果表明,档案安全工作总体上得到了各受检单位重视,各单位在确保档案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大部分单位成立了档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分管领导,有关利用制度及审批、登记手续均较为齐全,基本能够清楚、完整地反映档案利用情况;大部分受检档案馆开放档案鉴定工作的组织形式较为完善,鉴定工作计划基本可行,鉴定工作进度基本适当;国家重点档案抢救项目的全宗、案卷及目录基本齐全,经费使用基本合理;档案利用登记簿与档案出入库登记簿大体相符;各受检单位均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库房安全管理制度,馆库基本符合安全保管要求,均安装有基本的监控设施、消防设施等。督查小组采取全面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档案案卷目录与库房档案实体进行了核对,其内容、数量相符。经对各单位随机抽取10卷档案进行核对,未发现卷内缺件、缺页,卷内目录标题与实体标题基本相符。

同时,督查组在督查中也发现,各受检档案馆在档案安全落实方面仍存在薄弱环节,需要今后加以改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在档案安全工作上,有的单位存在重口头轻落实现象,思想认识上需要进一步提高。少数单位领导档案安全意识还不够强,对档案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关注了解不够,尚未形成紧盯决策目标,狠抓安全落实的浓厚氛围。一些档案馆对重点档案抢救资金的使用没有按照计划完成,有的单位资金使用账目与计划不符。有的档案馆虽已制作了缩微复制件却仍将档案原件提供利用,不利于保护原件,缩微复制品不能发挥应有的替代功能。

制度落实抓得不紧。档案安全的保障来自于档案安全各项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度是影响档案安全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因素,虽然各级档案部门根据国家档案局历年来关于做好档案安全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建立起了相应的档案安全工作制度,但由于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对档案安全措施运用不到位,导致了有的单位档案安全工作制度流于形式,进而影响了档案安全工作实际效果。督查组核查档案利用审批手续时发现,在办理未开放档案利用审批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档案审批时,有的档案馆存在审批不严、与制度不符的现象。有的档案馆档案出入库只清点核对到卷,没有到页。有的档案出入库登录的卷数与利用登记簿上的数目不符,虽经实地检查证实为错登而档案实体并没有出现问题,但起码存在安全隐患。有的档案馆开放档案利用与未开放档案利用共用一个登记簿,存在泄密隐患。检查利用登记簿时,发现有将孤本档案原件直接借出档案馆供其他部门使用的情况,如果借出期间出现意外,损失将无法挽回。查看有的档案馆档案出库记录,发现存在档案超过一周以上未归库的情况,其原因是有关人员认为这些档案利用频繁,为图省事而将这些档案放在利用室的铁皮柜里保存,而利用室的安全措施和温湿度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也存在安全隐患。

工作机制随意性强。档案安全工作机制是影响档案安全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环节。有些单位的档案安全工作机制还在规范中,尚未形成一套简便、快捷、高效的档案安全工作运转流程,工作中缺少计划,程序不够明确,操作不够规范,采取安全防控手段的随意性较大,从而影响了档案安全工作的效果。有的档案馆尚未成立档案鉴定工作小组,也没有档案鉴定工作计划,客观上制约了档案开放利用的进度和水平。有的档案馆对于馆藏档案在开放鉴定中采用了“抽样鉴定法”,即案卷题名鉴定与部分档案实体鉴定相结合的方法,这样来进行档案的开放鉴定是不妥当的,无法保证100%的安全;应该采取逐件鉴定的方法,才能绝对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有的档案馆档案利用场所设在较高的楼层,参观者参观时须经过库房电梯或技术用房区域,未做到公众区与库房

区严格分离,既不方便,也未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基础工作不够扎实。受人员素质、教育培训等因素限制,目前很多档案馆的基础业务工作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贯彻落实档案法律法规及标准不够严格细致,在接收、整理、移交等环节出现一些不该出现的疏漏,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没有很好地履行。督查组在督察中发现,各受检单位普遍存在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的现象。如普遍存在漏编、错编档案文件页码的现象,有的只标起始页,不标终止页;应该标注的邮票、插页、照片、密级等未标明;有的案卷卷内目录不详细或卷内目录标示页码有误;个别文件题名不准确,个别卷内文件序号颠倒。

硬件建设缺口较大。受制于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收入等因素影响,部分地区的档案馆建设不能满足《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档案馆建设标准》的要求。具体表现在:有的档案馆建筑抗震烈度不够,消防等级偏低,建筑面积不足,视频监控存在死角,视频监控功能不全,有的档案馆未设门禁系统,甚至库房无自动灭火设施;有的虽有自动灭火装置却不能正常运行;有的档案馆库房消防、安防、采暖、供电、给排水等设施均已老化,甚至出现暖气管道崩、漏现象,虽未造成安全事故,但老化的设施为档案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南方有的档案馆库房内相对湿度为70%,超过了60%的上限。有的档案馆所使用的档案盒不符合标准,在多雨潮湿的气候条件下不利于档案的安全保管;有的档案馆对外服务用房及档案业务技术用房建筑面积不符合标准要求;有的档案馆大楼与其他部门共用,不利于档案安全整体管理。

对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各级档案部门应该提高认识,通过查找分析自身情况,有针对性地改进不足,不存侥幸心理,不留死角漏洞,重在抓落实并做到常抓不懈。特别应加强以下几方面:

第一,深化认识,加大投入。上海市档案馆在档案安全保管方面的做法值得推荐。上海市档案馆的门禁系统十分先进,该系统与计算机管理系统相结合,所有人员出入库均可在计算机系统中查到,另有人工填写的外部人员入库登记簿。上海市档案馆还建立了双人双指纹出入库制度,该制度要求进、出库房均需双人双指纹。一般情况下,档案库房只在入库时需要启用门禁系统,而忽略了出库环节,该制度等于为安全保管加了双保险。在档案管理方面,上海市档案馆实现了电子化,对每一卷档案的目前状态、在何时、被何人、被利用几次都有记录。从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和上海市档案馆的先进经验来看,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档案安全的重要性,把档案安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经常研究档案安全工作,及时掌握档案安全工作现状,提出阶段性目标任务,并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薄弱环节,解决存在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人力、财力、物力上的支持,夯实基础设施设备,为档案安全创造良好的保障条件。

档案馆做好年鉴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档案开放档案鉴定隐私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档案馆已从神秘的存档部门转变为公开的查档单位,正在千方百计将馆藏可公开的档案为社会公众提供利用。但档案工作有其独特的政治性,档案开放鉴定工作往往受到政治性、隐私性等各方面的限制,具体到每一卷、每一份档案内容则又有各种不同的情况。因此做好馆藏到期档案开放鉴定工作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有些已经是工作中形成的惯例,但却是误区,需要更正。

一、档案仍需进行开放鉴定

馆藏到期档案中往往有标注密级的档案,由于长久以来档案工作人员的惯性思维,自动地就认为标注密级就是需要保密的,就不能够开放。而这种思想恰恰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馆藏到期档案,是指档案法中所规定的产生满三十年的档案,因此已经过了保密期。可以这么说,档案法之所以规定对产生满三十年的档案进行开放鉴定,就是因为最高级别的绝密级档案的保密期限是不超过三十年。因此对标注有密级的档案即判定为不开放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那么对已经过了保密期限的标注有密级的到期档案又如何进行开放鉴定呢?根据《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前形成的标有‘绝密’、‘机密’、‘秘密’字样的档案(以下简称档案),其解密工作,由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进行。对形成将满三十年的档案,原档案形成的机关、单位,认为仍属国家秘密的,应当自该档案形成届满三十年之日前的六个月,通知(以文书形式,以下皆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和国家档案馆,逾期未通知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各级国家档案馆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办理。”第四条“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后形成的档案,未接到保密期限变更通知的,自保密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自行解密”的相关规定,1991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标有密级的档案,未得到成文单位延长保密期限通知的,由档案馆负责其解密工作。换言之,也就是根据文件内容进行开放鉴定,具体鉴定条款按照《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的第七条办理。而1991年1月1日后形成的档案,未接到保密期限变更通知的,自保密期限届满之日起,即自行解密。

二、上级来文档案不应由本级单位进行开放鉴定

档案馆馆藏档案中大部分是本单位产生的档案,但仍有不少是上级来文。对上级来文的开放审查,实际工作中工作人员往往是按照本单位产生档案的开放鉴定原则进行的。但是根据《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国家档案局1992年第2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不得擅自公布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或归属管理权不属于本馆的历史档案。公布上级机关文件,需经文件制发机关所在行政区域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公布归属管理权不属于本馆的历史档案,需经有关规定对该档案有归属管理权的档案馆的同意。”上级来文的开放鉴定工作不应由本级档案馆负责,其是否开放应以其制发机关所在行政区域国家档案馆的意见为准。鉴于现阶段,各档案馆馆藏档案尚未共享,无法鉴别上级来文开放与否,故笔者建议对于本馆保存的到期上级来文不予开放鉴定,也不予擅自对外公布。

此外,对于转发上级来文的档案,笔者认为档案的作者已经从上级机关转变为本级机关,则本级档案馆有义务和责任对其进行开放鉴定,经鉴定可开放的档案应当及时对外公布。

三、按卷鉴定开放档案大大影响开放率

现阶段,由于馆藏档案尚未全部完成数字化扫描,尚不能实现按件提供利用,因此绝大多数档案馆的开放鉴定工作仍采取的是案卷审查的方式。这种方法实现了一旦整卷开放则利用者可查阅全卷。但也出现了一卷档案中有一页内容包含不开放内容则整卷均不得给予利用的问题,开放率大大降低。

因此,今后应当加大馆藏档案数字化扫描进度,在全部数字化扫描完毕,实现馆藏档案全部数字化扫描复制件提供利用的前提下,进行按件审查开放档案工作,甚至可以按页审查。因有些档案不开放原因仅仅只是一个人的姓名或其电话、家庭住址等个别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点,而对于整件文件的内容则是可以开放的。对于这种情况,在技术手段支持的前提下,可以将类似不开放信息点进行技术处理加以隐藏或掩盖,以增大开放率。

四、科学处理档案开放率与开放程度的关系

如果不考虑开放对象的问题,事实上所有馆藏档案都是开放的,都是可以利用的,只不过是谁能利用的问题。举个例子来说,档案产生单位对本单位进馆档案都是可以利用的。但是考虑到开放对象的问题,也就是说对谁开放的问题,则馆藏档案就会分为开放、控制开放、不开放等不同程度。现实工作中的档案开放鉴定,实际上已经将开放对象默认为社会公众。因此经鉴定为开放的档案,则是可以上网供社会公众自由阅览的;不开放则是社会公众无权阅览的;控制开放则在开放与不开放之间,不能上网供社会公众自由阅览,但又不是完全不能利用,而是需符合一定条件才可利用,换句话说也就是依利用者申请提供利用,这样的档案基本为涉及个人隐私的婚姻、招工、知青、房产、户籍等民生类档案。另外经审查不开放的档案,即使利用对象是社会公众,也不是完全不能利用,如果经档案产生单位审查同意,或者档案产生单位来人查阅并根据档案内容开具相关证明,实际上也是提供了利用。

但是在传统意义上,档案开放率的计算,仅仅是计算了可以上网供社会公众自由阅览的那部分纯开放的档案占所有到期进行开放审查档案的比率,而并没有考虑控制开放的部分,因此各区县甚至市级档案馆的馆藏档案开放率基本在30%左右,甚至更低。因此建议今后在计算档案开放率方面,应当更加细化一些。或者对开放率加以区分限制,比如计算馆藏文书档案开放率。而控制开放的档案几乎全部属于可利用状态,开放率应当为100%,因此单独计算控制开放档案的开放率,其意义并不大。

五、涉及公民隐私内容档案鉴定标准需更加详细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满三十年的已解密的档案和未定密级的其他档案,凡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控制使用”;第十六款规定“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应当控制使用。仅就这一条规定来看,对于实际工作还是远远不够的。其问题就在于涉及公民隐私的档案内容如何区分其使用程度。比如全文都是涉及公民隐私的如婚姻、知青、招工、房产等民生类档案,可以直接划分为控制使用,当事人凭本人身份证即可利用。而在文书档案中往往有一部分甚至是一个段落、一个统计表、一句话涉及到有关个人家庭住址、历史问题、出身成份、家庭成员、个人简历、个人不良表现、对个人的评价等等内容,这部分内容是不是属于上文提到的应该控制使用的范畴?如果属于,具体到什么程度的可以算?比如早期文书档案中往往有表扬一个人逐渐变好的过程,其变好之前的不良表现是否不能开放?如果控制使用,恐怕也不是当事人凭身份证即可利用的使用模式,基本等同于不开放使用了。因此在涉及个人隐私方面内容的档案开放审查,还需要更为详细的审查标准,甚至利用标准,以便实际操作中加以衡量,达到标准统一,避免开放审查因审查人不同而审查结果不同。

档案馆做好年鉴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根据档案法的规定及中央相关政策,上海市档案馆自1987年12月向社会开放了第一批档案,计64个全宗、近10万卷(册)历史档案。

上海市档案馆的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开放的档案从单纯的历史档案逐步延伸到建国后档案,1987年开放的第一批历史档案以馆藏汪伪政权机构档案为主,以后逐步扩展到政权、同业公会、企业和社会团体档案。1991年,公共租界工部局和法租界公董局的外文档案出现在第三批开放档案目录中。从1994年第四批开放档案开始,大批量集中鉴定开放建国后档案。2004年10月第16批开放档案时,集中开放了23772张馆藏照片和图片。

回顾20年的档案开放历程,颇多值得回味和总结的地方。首先,档案开放的过程是档案馆实现社会价值的过程。《档案法》赋予了国家综合档案馆向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的职责,上海市档案馆开放档案之时,正值上海编史修志工作进入高峰,而现在已经成为“显学”的上海史研究正方兴未艾,历史档案的开放不仅满足了学术界、史学界大量系统利用档案的需求,而且引起社会各界对原来秘而不宣的档案馆的广泛关注,这也是新闻媒体首次以大量篇幅报道档案工作的原因。当时正在大学读四年级的笔者也是第一次通过媒体了解到了档案馆,从此与“档案”两字结缘。迄今为止,上海市档案馆已经对社会开放了18批档案,累计开放达80余万卷。大量有价值档案的开放,使得上海市档案馆成为学术研究者的“天堂”,如今,每年来上海市档案馆查阅开放档案的外国学者有1000多人。“上海学”的兴盛,档案开放功不可没。而更多的普通百姓通过查阅档案或寻找到先辈的足迹,或解决了自己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开放档案为依托,上海市档案馆还形成了一大批富有自己特色的编研产品和展览,扩大了档案的社会利用成效。

其次,就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本身而言,档案开放的过程还是在鉴定工作实践中对档案开放标准逐步学习认识和深入领会掌握的过程,是鉴定工作的组织从简单到逐步完善的过程。当年,工作人员对有“*匪”字样的旧政权档案能否开放心有余悸、争论不休,而现在档案鉴定的难点已经逐步转移到如何贯彻公开、开放原则,处理好公民的知情权与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名誉权两者关系上。在鉴定工作的组织上,上海市档案馆逐步建立健全了“三审”制度,即由鉴定责任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继而由鉴定责任部门组织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对初审结果进行二审,然后由馆鉴定委员会进行三审,最终经馆长批准向社会开放。“三审”工作均采取查看档案原件的“直接鉴定法”进行,每一“审”之间都有相应的信息反馈机制,以确保控制和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最后,档案开放可以促进档案馆其他工作的开展。从源头上讲,按照《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要求档案移交单位在移交档案时必须出具档案解密函,同时明确表明哪些档案年满30年后也不能对外开放。征集进馆的档案也必须由捐赠人明确利用条件。现在,档案移交单位出具解密函已经成为档案接收进馆的一个先决条件,同时它也是开展鉴定划控工作的重要依据,既促进了档案鉴定工作的健康开展,也使档案接收工作更加规范化。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必须具备比较完善的检索体系,以前是书本式的案卷目录和各类检索卡片,现在则更多地使用各类机读目录。目前,利用者可以在上海市档案馆外滩新馆的查阅“窗口”及上海档案信息网查阅检索全部开放档案的案卷目录信息,外滩新馆还提供近65万条开放档案的文件级目录数据。另外,开放档案的实体也应完整,防止有脱落、残破等现象的发生。除了按传统的做法进行修复等处理外,近年来,上海市档案馆还加快了档案数字化的进程。目前,查阅“窗口”已经可以提供近30万份的档案案卷和文件全文数据。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档案馆在进行档案开放鉴定工作时,也遇到了相当的挑战。这些挑战主要来自以下几方面:

1. 如何掌握鉴定标准

1991年9月27日由国家档案局和国家保密局联合颁发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是档案开放鉴定工作的主要依据,它明确提出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形成的历史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满30年的已解密的档案和未定密级的其他档案应控制使用的20项内容。然而鉴定工作第一线的同志普遍反映该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面对纷繁复杂的档案,鉴定工作人员多少有点难以适从。

从鉴定工作实践看,在省一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中,真正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并不是很多,这部分内容已经不构成鉴定工作的难点。而在建国后档案中,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存在大量历次政治运动有关的档案材料,而这些档案又与“人”的因素混杂在一起,使得档案中存在大量涉及个人名誉及隐私的材料。而在《暂行规定》中,有关个人名誉和隐私的条款描述较其他方面更为原则,确实令人难以掌握。针对这种情况,惯常的做法是根据国家已有的规定,再结合本单位馆藏实际制定比国家规定更为具体的细则,作为本单位鉴定工作依据。但笔者认为,即使单位自行制定的细则再完备,也不能涵盖内容极为丰富的所有档案。因此更倾向于根据档案鉴定划控工作实际,采取“案例”的方法,以作为鉴定工作的指导,即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分析和研究鉴定过程中遇到的典型案例,编写若干“划控工作实例”,便于鉴定工作人员掌握。这种方法可以充分发挥鉴定工作人员的参与性与主动性,不仅可以使枯燥的条文变得生动活泼,具有启发性,而且有利于鉴定工作人员尽快掌握抽象的规则,并能灵活运用,举一反三达到理想的效果。

2. 重视政务公开给档案鉴定工作带来的影响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开始倡导政务公开,到现在,各级政府已经把政务公开作为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透明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开重大决策、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公开公共信息资源等几个方面。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是政务信息的公开,而政务信息的主要存在形式是已公开现行文件或未到进馆年限的档案。这样就产生一个奇特的现象,有些在中产生的文件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中可以实时公开,但相类似的几年前的文件到了档案馆却不能公开,更有甚者,即使是在政务公开中已经开放的文件,当它进入档案馆成为档案后,却面临因为不满30年而不能开放的窘境。虽然《档案法》第19条规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但政务公开的范围又岂是简单的“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可以概括的。实际上在提供利用过程中档案馆已经碰到了类似的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看来修改《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是必须的。但在法律法规修改前,档案部门也不能等闲视之。近年来,上海市档案馆在服务实践中开始针对特定权利人(利用者)有条件、依申请提供利用未开放档案,尝试与政务公开相衔接。目前,还仅限于向特定权利人提供与其切身利益(如工资、户口、奖励、学籍等)相关的档案,但已经取得较好的利用效果。

3. 重视档案数字化给鉴定工作带来的影响

档案馆做好年鉴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实施十二.五规划统揽构建和谐略阳、推进略阳率先突破发展大局,自觉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和灾后恢复重建,围绕档案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为各机关工作服务、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服务开展工作。全面落实上级档案工作会议精神,加强档案法制建设、档案资源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馆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县档案事业整体水平。

工作思路和计划目标

一、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技术学习

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在建设学习型机关、廉政防腐、民主化进程、干部队伍建设、解决党内外存在突出问题和十二.五规划实施中,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不断增强档案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积极做好本职工作,深入贯彻上级档案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档案干部培训教育工作,努力使干部在理论修养、思想观念、业务水平和工作作风等方面有一个新的转变,计划在年内举办一期文书档案整理培训班培训班,重点内容放在档案法规、档案归档整理、电子档案、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整理等实际管理操作应用上,全面提高档案管理业务技术水平;认真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学习研究档案业务技能,创先争优,与时俱进,努力形成思想统一、步调一致、团结协作、和谐共进、求真务实的优良氛围。

二、推进档案法治建设

一是要加大《档案法》和《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宣传贯彻落实,采取网络、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宣传,创造良好的法制氛围;二是深入推进档案行政执法,主要开展好档案工作执法检查和年检考核,积极主动做好全年档案工作的前期安排、中期督办和终结考核,确保取得实效;三是依法督导机构改革档案处置工作,全面做好撤并单位督办检查工作,确保所有单位按法移交全部应交档案;四是依法在有条件的单位全面实施档案目标管理省级认证工作,争取更多单位达到省级档案目标管理标准。

三、加强档案资源建设

①围绕略阳率先突破发展战略,加大对重点项目、重大工作、重大活动档案、企业改制档案处置的监管指导力度,做好竣工前先行档案验收和档案及时整理移交。

②围绕城市灾后重建工作,努力做好城市重建项目档案的跟踪管理,同时,继续做好援建项目档案规范完整交接和分类整理入库。

③重点推进机关单位平时各种档案规范管理、及时整理和到期移交,协调帮助档案积存量大的单位做好档案归档入库。

④围绕民生工作,进一步扩大民营企业档案示范点建设和村级示范档案室建设。

四、加速档案馆建设

一是追踪落实新建档案馆项目各级资金和馆址土地,及时从速办理项目计划、审计、设计、招投标等各项手续,并做好项目监理、施工、资金、档案管理,确保2011年建成新馆

二是继续推进档案馆档案规范化管理,加强各类档案广泛收集、规范加工和严格管理,特别是超期保管档案、特色档案、声像档案和电子档案的全面接收

三是根据县志、年鉴、组织史续编和各项重大工作需要,围绕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辛亥革命100周年纪年活动,进一步挖掘档案信息,做好档案信息编研整合和档案基础业务拓展服务工作。

档案馆做好年鉴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1、缺少对归档文件材料的准确性鉴定。档案是工作活动的原始记录,但不一定是真实的记录,这是因为在文件材料的形成过程中,人们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或主观认识的干扰,有时不能全面反映历史真实,甚至夸大、缩小或歪曲历史事实,这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工作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如工作成绩的夸大、统计数字的失准、基建档案的图物不符等等。这些失准的材料,显然与事实不符,但它们是错误思潮、片面认识、失误工作的真实反映。档案工作者不可能也不允许改正档案材料原件内容,但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其进行鉴别、评价,以指导利用者。

2、缺乏对归档材料的完整性鉴定。归档文件材料不完整,是长期存在的普遍问题。据笔者调查,归档文件不完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归档材料门类不全。无论是进馆档案还是档案室的档案,除文书档案外,其他门类的档案尤其业务档案大都没有收集归档,这就为全面反映其工作活动大打折扣。二是归档部门不全。一个单位内各部门的职能不同,产生文件材料的数量不一,不少单位除综合部门形成的红头文件外,其他部门因形成的材料少,往往长时间没有文件归档。三是归档文件材料不完整。编号文件本身接不起来,缺附件,少底稿等,尤其是科技档案在这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而缺少的往往是核心内容和重要的部分。档案工作者需要也应该对其进行鉴别评价,并总结出经验教训,以便在业务指导工作和收集工作中采取必要措施,尽量减少此类现象。

3、没有对档案的珍贵程度进行评定。目前对档案价值的评定仅用保管期限来表示,而保管期限所体现的价值是相对价值。就某一份档案材料来讲,在此馆属永久而在彼馆可能是长期或短期。一份具体的档案材料应当有个社会的而不是一个单位的、全面的而不是单项的、历史的而不是阶段性的价值评定。这既有利于有重点地抢救和保护珍贵档案,也有利于准确地评定档案馆的档次和地位,使国家有限的档案经费用到最需要的地方。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认为档案鉴定应包括档案保管期限鉴定、档案准确性鉴定、档案完整性鉴定、档案珍贵程度鉴定等方面。鉴于鉴定工作是在档案管理不同阶段依次分别展开的,因而可将档案鉴定划分为前期鉴定和后期鉴定。

所谓前期鉴定是指对文件材料保存价值的鉴定和对归档文件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鉴定。因其是在文件材料立卷归档阶段完成的,处于档案文件运行前期,所以可将它们统称为前期鉴定,亦可称为归档鉴定。前期鉴定,一般无需成立专门的鉴定组织,是在工作中顺序完成的,只需严格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由责任人如立卷人、案卷审核人、归档接收人等分工负责,共同把关,协作完成。它主要包括:

①保存价值鉴定,是指文件材料有没有保存价值、保存价值大小的鉴别,并依此确定文件材料归不归档、保管期限的长短。这已经是多年常规性工作,不再赘述。

②准确性鉴定,是指对归档文件材料的各种标识的准确性及其所承载的信息的准确性进行甄别评定。前期鉴定中的准确性鉴定,主要是针对工作中因工作疏忽将归档文件材料的某些标识如责任者、时间、签章、竣工章等遗漏丢失或者错误,正文与底稿不相符,正本与副本不相符,基建图物不符,设备图物不符等等诸多情况的检查。在文件材料归档时,由责任人进一步核实鉴别,并在案卷备考表中案卷检查人栏签字或以其它形式确认归档文件的准确性。

③完整性鉴定。归档时,责任人对围绕某个事件、某项工程、某个设备、某项任务所产生和使用的文件材料的完整性,每一份文件材料页数、图幅及底稿的完整性进行鉴别并签字确认,以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

所谓后期鉴定是指专门的鉴定委员会对档案进行鉴定。后期鉴定,是档案馆室的重要业务环节,需要建立专门的、具有权威性的鉴定委员会,按特定的程序进行。其工作内容应包括档案评价、珍贵程度鉴定和保管期限鉴定等。

①档案评价。由于历史的局限性和我党历史上多次受到“左”的思想干扰,档案中记载了一些与史实不符的内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党中央做出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为我们正确评价档案提供了政策和思想依据。档案馆应当在不改变原件的前提下,对不同历史时期的文件材料进行整体和个别评价,并将之纳入档案馆指南和各全宗卷,以正视听,引导利用者恰当地使用档案,真实地书写历史。此项工作,可以组织专门人员集中进行,也可作为一项正常工作列入管理或编研部门职责范围,延续不断地开展。

②档案珍贵程度鉴定。参考文物鉴定,制定国家珍贵档案鉴定标准和方法。可将国家档案根据其历史、科学、艺术等方面的价值,结合珍稀程度、成套性、完整性分为珍贵档案和一般档案。再将珍贵档案区别为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国家三级。建立国家珍贵档案数据库,提请国家财政列支专项保护经费,实施特别保护;并同司法机关、海关联网,与文化行政部门联手,与文物、博物、图书等文化单位交流协作,加强监管,集中有限的人力财力,抢救和保管好国家珍贵档案,切实管理好党和国家珍贵的历史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