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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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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查询范文第1篇

关键词:行贿犯罪 查询 规避

一、规避查询的含义及种类

所谓“规避”查询,是指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通过隐瞒手段,骗得检察机关出具无行贿犯罪记录告知函,或伪造、变造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告知函,从而得以继续进行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组织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规避类型:

(一)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通过变更公司名称、新设立公司或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查询

(二)借用有资质的主体(挂靠单位或个人)通过借用其他身份、变更项目经理等行为来规避查询

这种规避行为通常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重大工程涉及民生安全、百年大计,故国家对工程施工企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资质备案审查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管理混乱、良莠不齐,导致借用资质即挂靠现象时有发生。而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招投标时就借用其他有资质且无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进行竞标,由于查询申请函中只显示被借用企业的信息,而查询到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亦均是其所借用资质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如此,借用方的行贿犯罪记录将在查询申请中完全隐去。

所谓变更项目经理则更为简单,因挂靠人员多以项目经理的身份出现在投标文件中,如果其本人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其只要轻易更换其他人员担任所谓的“项目经理”就可以规避查询。

(三)伪造或变造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是检察机关依职权制作的、用以证明被查询对象是否存在行贿犯罪或行贿行为的专门证明文件,加盖“××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用章”后生效。个别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为规避查询,对以前检察机关出具的查询结果告知函的编号、查询时间、被查询人等内容进行伪造、变造后,直接参加招投标活动,从而规避新的查询。据不完全统计,自2006年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以来,云南省嵩明县检察院、陕西省榆林市检察院、深圳市福田区检察院和柳州市检察院先后分别发现2起、14起、1起、1起伪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的行为。

二、规避查询得以实现的原因分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查询管理办法》要求将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等四类判决案件信息及行贿行为录入系统,所录信息中涵盖了行贿犯罪的基本形态,不仅包括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而且包括不构成犯罪的行贿行为,可谓实现“全覆盖”。这一举措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个人、单位及潜在行贿犯罪的个人和单位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威胁,因此少数不法个人和企业明知迈不过“查询关口”,便采取种种手段规避查询。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的认识到:各种规避查询的行为之所以能实现,说明我们的行贿犯罪查询系统和体系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漏洞。

(一)行贿犯罪信息录入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查询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根据规定,行贿犯罪信息必须等到判决生效后才能录入。在办案中,从立案侦查到判决生效所需的时间比较长,少则几个月,多则一两年,而负责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预防部门不参与办理案件,难以准确掌握案件的进展情况,法院判决文书也不送达给预防部门,因此在实践中延时录入情况较为普遍,影响和制约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功能的发挥。同时由于现有的法律文书中行贿信息记录过于简单、内容不完整,导致录入时信息收集难、录入不完整。 (二)系统设置不科学,使规避行为有机可乘

信息录入过程中存在有些字段设置不灵活、不科学的问题:例如有些行贿的案件,存在挂靠某建筑公司下的项目经理或公司内部员工以单位名义行贿,以行贿罪名被判刑、处理的情况,而系统字段单位行贿只有“法人代表”,以至于相关涉案人员信息不能录入,或者个人行贿只录入涉案人员信息,挂靠的建筑公司的信息不适宜录入的情况。

而查询过程中系统默认的选择性输入方式使查询结果真实性大打折扣:在查询单位时,系统中要求输入单位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情况选择是否查询;在查询个人时,系统中要求输入个人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不必体现单位情况--这种选择性输入方式使得一些单位在申请查询时只查询单位或者只查询个人,从而导致企业或个人通过变更公司名称或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规避查询得以实现。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无强制性?,主管机关或招投标单位对查询结果不予甄别

根据《查询规定》第4条及第5条规定,检察机关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不参与、不干预,又要求检察机关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应用实行跟踪、监督,防止查询结果不用、不当使用或滥用。目前,检察机关只负责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对查询结果是否应用、如何应用没有发言权,只有建议权,只是给相关主管(监管)部门或招标单位提供一项参考,不直接引发任何资格处分,明显刚性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主管(监管)部门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采取可查可不查或查多查少无所谓的态度,对查询结果用与不用或怎样应用随意性很大,且在实践中由于使用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招投标中心、业主单位等部门,复核和辅助审查手段有限,使得伪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挂靠有资质的合格企业、随意分包、转包其他单位等规避手段得以实现。

三、完善制度破解“规避”查询的建议

(一)提升查询系统功能,规范信息录入、修改工作

改进完善系统录入查询的有关字段要求。例如前文中提到的行贿记录中的“法人代表”应改为“涉案人员”。在系统查询时,一是要统一要求,不得进行选择性查询,应该一并查询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从而加大对规避行为的监管力度;二是查询过程中增加查询事由录入项,查询结果告知函中体现查询事由,以增加伪造告知函的难度和强化查询工作开展情况及工程项目的动态管理。

加强对行贿犯罪档案系统修改流程监管。《查询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地市级以下人民检祭院行贿犯罪档案部门提出对录入的行贿犯罪等信息修改、删除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核。省级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部门提出对录入的行贿犯罪等信息修改、删除的,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这就表明对行贿犯罪档案录入信息的修改权统一到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有利于规范信息的录入修改,同时在审核同意修改后,省级以上检察院对下级申请删除、修改档案也应该加强监管和跟踪,防止出现前文所述的个人查询工作人员利用申请删除、修改档案的机会,将行贿人(单位)名单从系统中不当删除,或长期处于修改状态,不再回归查询状态。

(二)逐步建立起信息共享体系

一是注重内部协调配合,逐步实现查询系统与案件管理系统并网,确保行贿信息的全面、及时获取。当前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运用和案件管理部门的设立,使所有自侦案件各个阶段均在案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所有案件资料实现网上流转,这就为及时、全面把握行贿信息提供可能。所以应将行贿犯罪查询系统与案件管理系统对接,实现资源共享,以确保相关信息时时、准确并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避免重复劳动。

二是强化外部信息沟通,逐步建立与登记部门的资源共享机制。应加强与工商、质检等登记机关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一是逐步实现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公司、企业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前置程序;二是公司企业的登记变化情况应及时向行贿犯罪档案查询部门备案,查询部门应将变更信息并入查询系统,以不断完善行贿犯罪档案信息库。只有各方齐抓共管,才能有效避免行贿企业、行贿人员企图通过更换或重新注册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等规避查询行为的发生。

(三)提高立法层次,增强查询结果的法律效力。

档案查询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房产档案;查询;利用;收费

房屋登记档案是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有价值的历史记录,是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发生登记原因的证明材料以及登记机构审核、调查等材料集中整理的结果,它真实记录反映了房屋权属登记变化的情况,反映了房屋权属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房屋登记档案资料。随着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物权意识、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房产档案利用呼声日渐提高,由此房产档案查询收费引起了公众的关注。许多人不能理解,甚至误认为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在获取不当利益。为了消除公众的误解,使社会对房产档案查询收费有一个公正的认识,本文对房产档案查询应否收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以及公益性房产档案查询利用可否收费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合理化建议。

1、房产档案查询收费行为的性质

房产档案查询收费是房屋登记机构在向当事人提供社会公共服务时收取的费用。提供服务与收取服务费用是两个不同的行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分为行政行为和非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必须履行。根据《物权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因此,提供档案查询服务是法律授予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必须履行,登记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查询、复制登记资料服务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非行政行为是相对于行政行为而言的,是行政机关作出履行职权以外的行为。那么档案查询收费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当事人对登记机构的收费行为有争议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呢?这需要对登记档案查询收费的性质进行分析。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收费分为两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税收一样都属于行政征收,都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授权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都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所谓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向社会出售商品或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体力劳动等服务收取的费用,属于市场行为。按照《价格法》的规定,经营服务性收费一般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对关系国计民生、资源稀缺、自然垄断商品及公益服务、公用事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这两类收费的区别是:(1)收费主体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主体是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不能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2)行为性质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行政征收是行政行为,当事人有课缴义务;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市场行为,遵循自愿有偿原则,当事人没有课缴义务。(3)收费标准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由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来确立;经营服务性收费由经营者自主定价,极少数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4)收费管理不同。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计缴税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归收费主体自己所有,自收自支,并缴纳税费。

房屋登记档案查询收费一般由登记机构下属的事业单位收取,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费的文件中确定的收费类别也是经营服务性收费。而且查询档案的行为属于自愿行为,当事人可以自己选择是否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与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先交费后服务或者先服务后交费,当事人没有法定缴纳义务,收费不上缴国库但缴纳税费。因此,房屋登记档案查询收费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属于非行政行为。登记机构收取的另一种费用——登记费就有所不同了,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缴纳登记费的义务,而且收费全部上缴国库,它属于行政征收,是登记机构的行政行为。

2、房产档案查询、利用应否收费

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相关当事人有权查询、利用房产档案。然而,有权查询、利用并不等于无偿或免费查询、利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条件下,当事人进行查询、利用是否还应该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对此问题,物权法虽未涉及,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则规定,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按此规定,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当事人应当有偿利用房产档案。至于应当收费哪些费用以及收费的额度是多少,则应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利用档案收费规定》([1992]价费字130号)执行。因此,要想彻底解决此问题,还必须进行深层次的剖析。房产档案的查询、利用是否应当收费。要回答此问题,则首先要分析房产档案的性质及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然后,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是否应该收费的问题.

2.1房地产档案的性质

房地产档案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权属登记、调查、测绘、变更和房屋的查解封登记情况,以及进行产权清理时,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如将各种原始的产权证件、产权文件、证明、历史资料、印记、手迹等收集起来,用科学的方法,加以整理分类装订而成。它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简称房产档案。它主要反映房屋所有人和房屋及用地情况,是客观现实状况的真实反映。

2.2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

房产档案管理的运转模式,结合现有的政治变革理念—善治、亲民、为民,可能面临三种选择:国家财政全供;完全自筹;财政供给与自筹结合。每一种选择都有其相应的理念支持:国家财政全供考虑更多的是房产档案管理的公共属性;完全自筹侧重的是市场对资源配置的效率,即房产档案管理的市场化;财政供给与自筹结合则是在治理理念的影响下,试图对市场与政府的一种综合。具体选择哪一种模式,则由国家根据具体的国情来决定。当然,国家放权给地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条件自主决定管理模式。

2.3收费的合理性

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模式,查询、利用收费均具有合理性;一是防止滥用查询权,增加房产档案的管理成本;二是补偿房产档案管理的成本;三是有利于档案的保护。通过档案查询收费,可以提高社会和档案管理者对档案原件保护的重视和管理的自觉性;四是体现了公平——利用者承担成本,不利用者不承担或承担较低成本。当然,对于房产档案管理收费需要明确两点:首先,查询、利用收费的目的不是营利;其次,不同的管理模式下,收费的多少是不同的。由此,统一规定收费标准而不考虑管理体制的不同是不科学的。以自筹模式管理的房产档案查询收费显然要高于财政全供模式。

2.4收费标准

房产档案查询、利用收费标准是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是价格主管部门对档案利用收费进行价格行政管理。本文就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收费标准及其相应的依据进行说明,如下图:

若当事人认为登记机构没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收费或没有取得价格主管部门的批准而收费,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由价格主管部门对房屋登记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3、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利用房产档案可否收费

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利用档案收费规定》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盒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印工本费照收)。这实质上表明,出于公益目的的可以免费查询、利用房产档案信息。各级党政机关为工作查考利用档案,应无偿提供服务(复制工本费照收)。对各级党政机关作宽泛解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亦包含在内。然而,为什么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免费查询、利用?究其理由,不外乎两点:一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均是为了公益安全与秩序目的查询、利用房产档案;二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具有相应的公权力,随时可能以妨碍执法的名义,对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处罚,从而变相达到免费目的。实质上,能站得住脚的理由,就是为了公益目的可以免费查询、利用房产档案信息。然而,接下来就会产生一个疑问——谁应该为公共秩序等公共利买单?难度因为公益,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将部分成本转移个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如果推而广之,岂不是与其职务相关的一切服务,其他相关单位均要免费提供。于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购买汽车、建筑房屋、用水、电、气、油等均不用支付任何费用。这样的推论,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显然是行不通的。被使用者即提供服务者,无论企业还是事业单位,实质上分摊了本应由全社会负责的费用。这显然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对于自筹自支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尤为突出。按照社会负担原则,为造就公共利益,不可将极不平等的负担加诸部门之上。

对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因免费查询、利用而带来的成本,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尤其是以自筹为主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要想生存,甚至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除非国家承担全部费用,否则,只能面临两个选择: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额度。但是,无论哪种选择,都是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利用其垄断地位将相应管理成本转嫁给其他查询当事人。同时,经济的发展是房产档案馆社会功能充分发挥的重要条件,任何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一定的动力、条件和保障,房产档案事业的发展也不例外。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会促进社会对房产档案信息量需求的增长,同时也会带动房产档案事业的向前发展。但是,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房产档案事业的发展相对于经济的发展要滞后一段时间。为此,我们应该意识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国家在短期内会大幅度地增加对房产档案馆的投资。向房产档案利用人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补偿房产档案保管和今后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发展,筹集一部分成本费用是十分必要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完善还有一个过程。房产档案的利用和社会功能的发挥,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国家经济发达程度、国家方针政策、社会对档案信息需求,以及档案馆自身的业务建设等诸多方面,单就房产档案利用收费这一方面工作的完善是难以奏效的,地方财政要加大对房产档案馆投资力度。因此,应该正确理解和认识房产档案工作效益的特点,找准房产档案工作的定位。

综上分析,对于实行自筹或自筹与财政供给相结合的房产档案管理部门来说,其管理成本的全部或者很大一部分由当事人的利用付费来补偿。如果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查询、利用免费的话,其他当事人的利用成本就必然提高。否则,最终的结果只能是房产档案管理这种公共服务处于无人提供的无序状态。因此,为了公平、为了部分消除房产档案利用者对档案查询收费过高的抱怨,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查询进行收费应该说是更为明智、更为理性的选择。而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的《利用档案收费规定》颁发于1992年,其主要目的乃是为了防止“三乱”,与20年后的今天相比,其运行背景已大相径庭,对其变革已势在必行。

4、房产档案查询、利用收费的合理化建议

保存房产档案的目的不是为了谋求利益、获得利润,而是为了服务公众,为了人类社会的生存和持续发展创造某种基本的条件,这决定了房产档案的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益最终表现为社会效益。

但房产档案的管理是需要成本的,毫无争议的事实。只要社会需求这种公共服务,对房产档案管理就是必要的,但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是谁来买单——国家抑或社会?本质上就是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问题。如前面所述,有三种选择,但无论哪种选择,前提是非营利的,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的目的不是营利而是更好地提供服务。在这样的前提下,我们还要尽量保证成本的分摊是公平的。就我国房产档案管理的现实来看,仅看直接利用者分摊成本就远远不够的,因为,大量的居民购买房屋初始产权的目的不是交易而是居住,他们进行房产登记后,基本不进行档案查询。然而,房产档案的日常保管成本却是非常高,这是需要每个房产所有者都应该支付档案保管费用。如果这笔成本也由直接利用者分摊,显然费用太高,也不公平。实际上,公民进行房产登记时,已缴纳了一定的税、费,因此,由国家承担此成本较为合理。所以,综上所述,房产档案的管理体制以国家财政供给为主、通过经营即查询、利用收费为辅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参考文献

[1]梁书玉.《房产档案查询收费的法律与经济分析》.档案管理.2008.5.

[2]孙小民.《房产档案查询的重要作用及查询利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黑龙江档案.2012.1.

档案查询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解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建设发展的异常迅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势头也十分强劲,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房屋产权档案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也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开来,对于房屋产权档案的使用也越来越频繁,而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工作也越来越重要。实施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可以将房屋产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发挥出来,对于保障房产交易的安全以及维护房产交易市场的秩序都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一、实施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的作用

(一)可以更好地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实施房屋产权档案的公开查询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很好的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利用房屋产权档案可以对房地产档案的工作发挥检验和促进的作用,实施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工作的前提是要不断地将馆藏丰富起来,对于房屋产权档案的管理、保存和检定工作要进一步的提高效率和工作质量,并且要不断的创造和编制种类丰富的检索工具,以满足社会各界的多方面的利用需求。同时,通过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可以将群众的反馈意见收集,对完善房产市场的薄弱环节有很大的帮助。另外,通过将房屋产权档案查询公开化可以对档案工作起到宣传作用,让人们能够充分的认识到房屋产权档案的重要性和其不可替代的价值性,以取得社会大众对于房屋产权档案管理等工作的支持和帮助,以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更好更快发展。

(二)对社会开发房屋产权信息资源有促进作用

将房屋产权档案由传统的封闭化向公开化进行转变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社会开发房地产档案信息资源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也是繁荣房地产事业的一种社会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十分迅猛,而房地产事业的蒸蒸日上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磨灭的功劳,这是众所周知的。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伴随着旧城的改造和新城的建设,房地产市场日益频繁的运作也带来了很多有关于房屋产权的纠纷,对于房屋产权档案的利用也就越来越多,将房屋产权档案实施公开查询是房地产市场的一种进步体现,同时也是我国社会的一种进步体现。

(三)直接反应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单位的工作质量

实施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可以让管理单位对于档案管理的工作公开化和透明化,直接反应其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有利于社会大众对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单位进行监督。房屋产权档案是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一部分,也是房地产有关管理部门的“面子工程”,将其公开化能够直接反映出管理单位的工作水平,用群众监督来促使房地产有关管理单位更好地履行其工作职责。

二、实现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的途径

(一)提高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

房屋产权档案的管理工作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所应用的知识也十分复杂,并且是一项具有很强专业性的工作,这主要是因为房屋产权档案的内容包含了非常多的学科,例如产权内容、抵押内容、建筑学内容、测绘内容、法律内容等。由此可见,要想实施房屋产权档案公开查询最主要的是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加强岗位培训,从提高工作人员的文化知识水平入手,兼顾其工作技能的培养,重点培养其分析和辨别的能力。主要的培养方向有:1 熟知国家和政府对于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工作所出台的一些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2 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让每一个工作人员都有爱岗敬业的精神,以及认真勤恳的工作态度;3 要理解档案管理工作的理念,并且掌握档案管理工作的专业技能,对于其他领域如建筑、法律、测绘等的专业知识也要基本掌握,并且有和其他相关部门(交易部门、产权部门)建联的思想意识,做到工作中“勤动脑”、“勤动嘴”、“勤动眼”;4 要掌握自己工作单位的基本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得到利用者的需求时能够快速准确的提供信息线索,提高工作效率;5 具备与时俱进的意识和能力,能够及时地进行知识更新,对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高科技的工作方法能够学习和掌握,以改变传统的工作模式。

(二)加大宣传力度、学习相关法制

实现房屋产权档案的公开查询应该大力宣传我国的《档案法》,让社会大众认识到房屋产权档案的法律效益,使之深入人心,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单位应该充分的意识到档案宣传工作的重要性,用新的观念来代替传统的观念,用新的角度来代替传统角度,开拓视野并善于抓住新的发展时机,认真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要加大执法力度和宣传力度。在符合法律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对于房屋产权档案的管理制度,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

(三)建立现代化档案管理工作体系

所谓档案是指承载着人类历史活动真实记录的材料,具有一定的保存价值和借鉴价值。就目前来看,推行对现有的档案信息管理工作改革是十分有必要的,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将档案、信息和资料进行一体化的管理,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来构建房屋产权档案航母。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工具,包括网络信息技术以及计算机技术等,将现有档案工作的运行模式转变为现代化的运行模式,实现信息处理自动化、信息管理系统化,以提高工作效率。在办公场所应该配备扫描仪、计算机、光盘机以及数码相机等高科技的办公工具,将这些高科技产品和办公自动化系统进行完整对接,积极做好档案目录数据准备以及数字化工作。最终达到建立一个高科技化、高智能化、高质量化的房屋产权档案管理工作系统的目标。

(四)处理好信息公开和信息保密的关系

我国的宪法规定房屋产权档案是一种特殊的专门性档案,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因此,在实施房屋产权档案的公开查询时要注重与其保密性的关系,既不能片面强调公开,不也能片面强调保密。有很多利用者对于房屋产权档案查询的目的不纯,一旦对这些人泄密就会在无意间侵犯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其利益产生损害。因此,应该严格查阅查询者的手续,按照各种规章制度的要求来对查询者的身份信息和查询动机等进行严格的把关。采取各种适合的措施来确保处理好房屋产权档案的保密性和公开性的关系,既要实现房屋产权档案的公开查询,又要杜绝失密、泄密的现象发生。

三、总结

房屋产权档案的公开查询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房地产市场更好更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可以更好地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并对社会开发房屋产权信息资源有促进作用,同时还能够提高档案管理单位的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因此,必须要加以重视。

参考文献

[1]孙立艳. 有关房地产档案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 华章,2012,No.28308283.

[2]李淑珍. 浅谈房屋产权档案的公开查询[J]. 城建档案,2012,No.1581157-58.

[3]万慧. 产权登记档案管理的刑事责任研究[J]. 兰台世界,2013,No.3910516-17.

[4]孙绪奇. 谈房屋产权档案管理的重要性[J]. 兰台世界,2007,0130-31.

档案查询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房产档案查询;隐私权保护

近年来,随着媒体对类似于“房叔”“房婶”事件的报道之出现,又恰逢中央正逐步实行财产公开制度,其反腐力度正不断加大,而房产是以往个别贪腐官员隐瞒财产的主要途径之一,所以最近就出现官员抛售房产的消息不断见诸报端,另一方面,民众对调查出官员房产的反腐报道又是喜闻乐见,从而令各路媒体对报道此类事件的热情高涨,这就使得某些官员神经绷紧生怕自己成为下一个被报道住房信息的主角。但随后不久,各地相继出台了限制以人名查询房产的规定,这些新规定引来了媒体和民众的一片哗然,争议的焦点在于房产档案能否面向社会真正全面公开查询?当今世界各国都明文规定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非法侵犯,但在制度完善的法治社会里,法律也总是赋予公民最大限度的知情权。笔者认为,在将房产档案信息适度公开的同时,要注意对产权人隐私权的保护,究竟如何在二者中取得平衡?这也是当前房产档案管理部门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 做好房产信息资源的适度共享是前提

房产档案查询能满足限购、小孩入学、银行差异化贷款、税务优惠等需要,查询工作与民生紧密联系,其用途非常广泛,对社会公众服务性强。依据《物权法》规定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的申请,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提供。又根据《房屋登记技术规程》总则指出“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 因此,受理房产档案查询申请不但是一种普通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起到向公众公开房产信息、公示房屋状况以保证房屋交易、房屋抵押等顺利进行的功用。当隐私与共同利益、公共需求发生冲突时,究竟如何权衡利弊?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应认真考量房产档案信息哪些可以公开,如何公开、怎样解决公开信息安全而不至于损害产权人利益等问题。笔者认为,应按一定条件区分可公开查询信息与内部信息,对信息查询设置严格查询条件,将部分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房产档案信息对外公开,是利国利民,有利于社会和谐之举措。例如,应当建立存量房交易网络信息平台,并实现通过网络将存量房产交易信息资源在社会上实现共享,令房产市场信息透明化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可以切实发挥房屋登记的公示公信功能,有利于防范“一房多售”、“重复抵押”等严重社会问题的出现,确保房屋交易安全。

二、 完善房产电子档案查询监控技术和房产实物档案查询制度是基础

利用网络适度公开房产档案信息的同时,也应采取有力措施保障权利人隐私权不给侵犯。古语有云:“欲先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对预防房产电子档案信息泄露方面其实大有可为。一方面,可以设置严密的技术路径,提升电脑业务系统监控力度,并根据不同职责房产登记工作人员及房产档案工作人员的权限不同进行查询权限划分和限制,为防房产档案及房屋登记工作人员电脑账户被盗用,应当设立账户登录密码和登录手机信息通知技术,当房产业务系统电脑账户在非常用电脑或非工作时间段登录时会有短信通知该房产业务工作人员。禁止无关人员非法查询房产电子档案,对房产电子档案提供有效保护,防范数据泄露、增强信息保密性。同时有必要做好档案数据的备份工作以及安装专业杀毒软件和防火墙。在管好房产电子档案的同时,也不应忽略要做好房产实物档案的查询管理工作。在制度上,可以实施房产实物档案查询制度,建立查询、复印、调用实物档案登记薄,详细记录利用档案的方式、方法和用途,最重要记录谁用过档案。严格依据与本单位实际工作情况相结合的房产档案查询工作准则,加强对实物档案使用的记录,同时定期检查实物档案回收情况,并坚持“谁利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权责,并要求每次利用都必须有两名档案管理员签字,从而起到互相监督的作用,减少档案信息泄露的风险。房产档案资料在移交时、整理时等任何时候,档案管理人员都也应当做好房产信息保密工作。

三、 加强警示教育,进行保密培训,提高人员综合素质是关键

加强对房产档案管理人员的道德教育以及警示教育,以确保在满足社会需求的同时能够有效的保护房产档案权属人的隐私。相关的房产档案管理办法中指出,只有经过业务培训后,房产档案管工作人员方可上岗。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关于保护隐私权的培训,并通过收看电视报道、案例和法规学习进行警示教育,令房产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自身具备过硬的职业操守和良好的道德品质,此乃做好房产档案隐私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其次,熟悉档案专业基本知识是作为房产档案工作人员最主要的标准,除此以外还要熟悉各类房屋登记业务工作、对登记业务的收件要求、收费标准以及其他与之密切相关业务知识,以建立复合型房产档案管理队伍以适应新形势下房产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另外,要熟悉和掌握基础性计算机理论和操作技能,与时俱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创新性地优化和做好房产档案查询及管理工作。

四、 明确房产档案的查询限制条件,签署保密协议,严格依法惩罚违规人员是保证

设立严格的查询限制条件,先区分不同查询人,再区分哪些是其可以查询信息的内容以及不可查询的内容。在日常工作中要依照《档案法》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是作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遵循的工作守则。另外,要求房产档案工作人员以及房产登记工作人员签署保密协议,设立明确的违规处罚制度,对潜在的意欲犯法者产生有力威慑,一旦发现违规严惩不贷。

档案查询范文第5篇

房产档案信息化在提高查询利用工作的效率方面确实带来了诸多便利,也减少了对纸质档案的依赖,然而由于一些历史原因、技术原因造成目前的查询系统还存在一些缺陷与不足,导致无法保证百分百的查全率和查准率。

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二。

首先,档案数据杂乱是根本原因。目前各个时代的档案信息录入存在诸多差异。第一,身份证信息杂乱。由于个人身份证号码发生过调整,造成前后时期身份证号码格式不同。有的身份证号码信息甚至缺失,又或者用以军官证、户口本、护照等其他信息代替。而目前的查询过程中,除了核对姓名、身份证号码,暂时还没有其他条目信息可以取代。第二,姓名中的生僻字用代号代替。之前的信息录入时,对生僻字把关不严造成随意用其他符号代替,容易造成查询不到相应的准确信息。第三,房屋坐落信息的不统一。时代在发展,房屋坐落名称的写法、变化较大,查询不便。第四,电子影像资料的不完整。大批量的集中数字化扫描很容易造成一些工作失误,如扫描质量差、关联条目错误、大幅面资料无法扫描等问题,导致即使查询到相应电子档案也无法看到清晰的影像资料,仍旧需要调阅实体档案。

其次,系统建设是客观原因。档案查询要求的是根据查询条件查找影像的档案信息,而非业务数据,这是有本质区别的。根据档案形成的一般规律,尚处于业务办理环节的只能称之为现行文件而非档案资料,故查询利用中不能用流程数据代替档案信息。

二、解决措施

第一,档案数据清理工作势在必行。尽管这项工作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且清理的效率不高,但这是一切档案查询工作的基础。首先需要确定数据清理的标准,即规范化的信息著录,例如姓名、身份证号、房屋座落、其他信息(军官证、户口本、护照)等条目信息必须有统一的标准。其次,补充缺失的数据信息。如2005年以前是没有预售备案登记信息的,此前如果产权人买了房子又不去办理房产登记就查不到任何房产信息,这就是出现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另外,做好数据的关联工作。例如历史原因造成各个阶段展开的房改审批工作标准不一、资料信息不完整等情况,又与相应房产发证信息没有关联,这很容易造成查询结果不完整的情况。此外,影像资料的完善也十分重要。